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曼珠

计划书是对于未来工作的规划和预期,可以帮助我们减少因为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困惑和焦虑。以下是一份详细的计划书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操作的指导。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一

2.当基础底面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降水或排水措施,使地下水位降至设计底面标高以下500mm,以满足施工需要。

3.地下降水方案应根据土质情况、开挖深度进行设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坑内、外降水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基坑四周应设置明沟和集水坑排水,对于局部超深部位(如:电梯井、集水井,可采取轻型井点或井管降水的办法进行处理。

5.大面积基坑中间可设置盲沟,间距、截面大小应根据排水面积确定。盲沟应与集水井形成排水系统,并在施工方案中画出平面布置图。

6.对排水或降水困难的淤泥质地基中,宜铺砂石垫层,以便于疏、排水。

7.坡顶、坡底应设置排水系统,防止外来水入侵;外部排水系统应通畅,不得渗漏,以免影响边坡结构。

8.对于无桩基或虽有桩基但不能满足抗浮要求的工程,尚应考虑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抗浮问题。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3条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通,对全套施工图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4条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5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8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6.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5.桥梁、隧道及立交工程等主要结构物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耐久性和安全性要求,特殊结构应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6.工程实施方案是否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第10条提交施工图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设批复”文件;

2.完整的工程定测、详勘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

4.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6.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

第11条施工图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格式参见附录三。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12条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审查设计文件执行“初设批复”的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第14条对符合性审查内容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15条评价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6条审查设计文件对初设所审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的执行情况;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可操作性。

第17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18条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总体设计图表及附件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9条审查《强制性条文》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审查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拟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等进行变更的依据及理由。

第20条审查施工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审查筑路材料、水、电等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公路建设需要。

第21条审查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并对分期修建工程的分期实施计划和工程实施安排作出评价。

第22条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中路线桩号、控制点等要素,以及桥隧结构物、交叉、防护、排水、服务设施、改移工程等内容表达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及设施的布置是否与地形条件相吻合。

第23条审查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性及衔接的合理性,审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24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检测评估报告及利用情况,包括原有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他构造物的利用、加固、拼宽、接长等情况;评价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有效性。

第四章路线。

第25条审查说明,路线平面、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公路用地图表,征地拆迁表,赔偿数量表,路线逐桩坐标表,控制测量成果表和安全设施各类图表等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26条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走向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与初步设计推荐方案存在变化的路段应审查其变化的理由,评价路线调整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27条审查平面线形是否平顺、均衡,有无不良的平曲线组合,对涉及行车安全性的视距作重点审查。

第28条审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经济合理性。

第29条审查平、纵面组合是否遵循设计规范的原则,有无不良的平纵组合;是否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相吻合。

第30条审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第31条审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平纵面线形及指标是否符合行车安全性的要求。

第32条审查护拦的设置是否体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过渡衔接、刚度渐变是否平顺。

第33条审查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并满足安全、导向的需要,重点审查大型互通区、结构物设置间距较近、地形复杂路段的指示、警告、预告等标志设置的合理性、系统性。

第34条审查其他各种安全设施的规格、布置位置合适性、完整性,能否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第35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拼宽路段的路线设计是否充分拟合并利用既有工程,是否考虑既有路面的加铺或修复,路拱横坡、超高设计是否与既有工程相适应。

第36条对于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营运道路的临时安全设施是否合理、完整。

第五章路基、路面。

第37条审查说明及《编制办法》明确的37张设计图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38条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及一般路基设计图的宽度、路幅布置与组成、防护原则等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的要求。

第39条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审查路基横断面设计图的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防护类型及断面布置的合理性。第40条审查边坡防护设计,是否有具体的路堑地质勘察资料,是否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针对性设计,防护类型分段、高边坡分级及过渡与建设环境的适应性,绿化防护是否充分考虑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41条审查是否对特殊边坡与高边坡防护进行“一坡一设计”,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能否确保边坡的稳定性、耐久性、经济合理性和施工可操作性。

第42条审查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方式与超高渐变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43条审查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设计是否针对工点地质条件,是否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设计的工程经济性、预压期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同处理方式间的过渡段设计是否合理、协调。对地形纵横向明显变化的软基路段,结合地质横剖面图,审查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44条审查路基与桥梁、隧道等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与地形、地质条件相适应,是否有利于行车安全和结构渐变。

第45条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初设批复”、交通等级及累计标准轴次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审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

第46条审查填挖方、互通匝道、被交路、收费广场、桥面铺装、隧道路面等各种不同区段路面结构的针对性、合理性;对老路补强设计,审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47条审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泄洪要求,是否有利于节约用地,截水沟设置是否与地形相适应、结构是否合理。审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及盖板结构合理性。

第48条审查沿线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第49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路基路面完整性和可利用情况;评价利用、补强或拆除等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评价拼宽设计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及对差异沉降的影响。

第六章桥梁、涵洞。

第50条审查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51条审查桥型方案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情况,桥梁配跨能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第52条审查设计所需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桥涵设计图纸的内容与深度是否满足,《编制办法》要求及施工需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53条审查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与地形、水文、地质、景观等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协调性。

第54条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的合理性。

第55条通用设计图是否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56条审查非标准结构设计计算书,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桥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进行验算,审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受力状况,确保安全。

第57条审查过桥管线、交安设施等预留、预埋件设置情况。第58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善,施工工艺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制场地设置是否合理可行。

第59条审查桥梁耐久性、养护维修设施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60条审查涵洞的布置、型式、孔径等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1条对于改扩建工程,重点审查原有桥梁的技术状况、养护报告和检测报告,评价桥涵利用、加固或拼宽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对加宽后的桥梁进行整体验算和评价。

第七章隧道。

第62条审查说明、隧道表、工程数量表、地质平面图和《编制办法》明确要求的16张隧道设计图、隧道机电设施等附属工程设计图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与“初设批复”的符合性。

第63条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和不良地质处治等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64条审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审查曲线隧道视距是否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第65条审查隧道洞口是否遵循“早进晚出”的原则,避免大挖大刷;隧道进洞方案是否安全稳妥,边、仰坡设计是否稳定;是否依据地形设置完善畅通的截、排水系统;洞门设计是否与洞口地形和自然环境相适应。

第66条审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建筑限界、附属设施安装及超高变化的要求。

第67条审查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8条隧道穿越断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不同岩性接触带以及岩溶、采空区、滑坡、大型堆积体、深厚崩(或残)坡积体、膨胀性围岩等不良地质段,审查其处理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特殊衬砌的合理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第69条对特长隧道和结构复杂的隧道,审查其工序安排和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可实施性;对高地应力区的深埋隧道,评价其岩爆预测及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对浅埋、偏压隧道,审查衬砌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70条审查洞内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横向联络线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71条审查隧道施工方案、监控量测、地质超前预报、超前支护、辅助坑道临时支护及施工防灾预案等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可实施性,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便道、弃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72条审查隧道机电设施如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紧急救援、控制等设施设计是否满足营运需要;对特长隧道审查通风、防灾、排烟设计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通风井、通风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营运期的救援、防灾、逃生方案的可行性。

第73条改扩建工程,根据现有隧道技术状况和检测结论,审查对既有隧道利用和改建方案的合理性,既有隧道病害整治设计与施工方法的针对性与可行性。

第八章路线交叉。

第74条审查说明、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天桥、通道、管线交叉及附属设施等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75条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76条审查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曲线路段视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第77条审查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于设置距离不足的路段,是否按相关专项安全性评估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并审查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78条审查服务区、停车区及其进出匝道等服务设施的主体工程设计是否与项目服务功能相协调。第79条审查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是否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80条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审查是否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通道等相关图表,并根据各涉及专业的审查要点逐一进行审查,并审查与主线相关专业的协调性。

第81条审查平交口设置与预测交通量是否协调,能否满足平交口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审查被交道路现状及改建采用的标准、交通管理方式、交叉类型等的合理性。

第82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交叉工程的施工工序和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对营运道路安全、畅通的影响,施工期临时安全设施是否是否恰当。

第九章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83条审查总体设计、管养机构,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84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规模和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并满足功能需求,是否统筹考虑全线及区域路网统一性、协调性,管理、养护机构的配置是否符合营运管理有关规定。

第85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土建主体工程、以及各专业之间的设计界面划分是否清楚、合理;需主体工程实施的各种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预留、预埋设计,对照主体工程设计图审查其完整性。第86条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及指标、参数是否合理;位置及安装方式是否可行;材料数量是否统计准确。

第87条审查监控系统外场设备布设、数据和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管线路径规划是否正确。

第88条审查收费系统的站点设置、收费制式、数据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收费车道设备、系统构成及软件流程是否完整、合理;相关的土建设计是否匹配。

第89条审查通信系统网络构成、站点布设、通路组织及光缆、电缆分配是否合理;通信业务覆盖是否全面;机房布设、设备安装、通信管道及敷设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

第90条审查系统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包括线缆保护、病毒防护、接口冗余、报警显示、自测、自愈等功能的实现;各类应用软件的构成、层次、流程及模块详图是否与预期的功能目标相适应。

第91条审查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和容量计算是否正确,供电方案、系统构成及变电所设计是否合理可行,防雷接地系统是否完善。

第92条审查互通区、收费广场等照明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路灯布置、光源及灯具选型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节能原则,灯具安装及基础结构设计的安全性。

第93条审查房建工程的占地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初设批复”;建筑布局是否满足功能需要。审查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设施的设计图表是否符合各专业的规范要求。第94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是否对原有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进行合理改造和充分利用;对于原有公路的事故多发路段,重点审查所采取交通工程措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章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第95条审查说明、环境保护工程数量表、降噪设计图、污水处理设计图、植物配置表、景观工程数量表与设计图及其他环保工程设计图等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第96条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及相关部门和业主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各环境敏感区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齐全、合适、满足功能要求。

第97条审查绿化设计是否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做到因地制宜;互通立交、服务区、隧道洞口等重点区域的绿化设计是否经济、美观、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98条审查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及主线所经的敏感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是否齐全、合理、可行,经过处理的污水是否达到排放要求。污水处理工程所涉及的土方填挖、混凝土浇筑等土建工程是否明确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实施。

第99条审查降噪设施的位置、类型、尺寸及规格是否合适,是否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否与沿线人居分布相适应,声屏障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00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工程建设对原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影响,提出的利用及处置对策的合理性;审查原有建筑材料的利用及废弃情况。

第十一章其他内容。

第101条审查其他工程、筑路材料及施工组织计划等说明和有关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02条审查改路、改河(溪)、改渠、辅道等改移工程与原有工程是否相适应。上述工程规模、标准如有变化,审查其变化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

第103条审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区域。

第104条审查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是否合理、可信。

第105条审查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方法和安排是否合理和可行;审查临时便道、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设置是否合理。

第106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交通组织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及二者之间的协调性;施工期临时交通组织设计图完整性及可行性(包括:交通限流、分流、封闭、绕行等交通管制方案设计图及老路保通的临时工程设计图和相应的交安设施设计图等)。

第十二章施工图预算。

第107条审查设计预算编制的原则、依据、规则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108条审查预算定额、费率的引用、调整系数准确性,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第109条审查材料、设备、政策处理单价的计列依据,评价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的合理性,审查预算编制使用的材料规格、工程量及施工方法是否与施工图设计内容一致。

第110条审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否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是否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第111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照明、房建、绿化等项目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费用是否按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第三部分和预留费用是否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编制。

第112条审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办公及生活用家具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伤保险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准确性。

第113条审查施工图预算执行“初设批复”概算的情况,预算总额是否按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对预算超概算的理由分析是否充足、合理。

第十三章基础资料。

第114条审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专题研究成果、控制测量、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原有道路检测评价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115条审查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所提供的地质参数是否完整、准确,工点地质条件是否完整准确。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事先指导书和规范的要求,定测、详勘的外业成果是否通过验收。

第116条审查工程不良地质、岩土类型、分布范围、不良状况及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建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117条审查软土地基上的路基是否有专门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软基区段是否查明纵、横向工程地质情况,挖方高边坡是否有专项工程勘察及稳定性分析,审查其工程勘察资料及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路基、边坡稳定和安全设计需要。

第118条审查隧道围岩级别的划分依据的充分性和结论的合理性;桥梁基础持力层的确定是否正确合理,评价承载力指标的合理性。

第119条审查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是否可行。

第120条勘察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是否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第121条审查地形、地物、导线点坐标、水准点位置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22条审查有关批文、纪要、协议是否齐全、真实;审查各项专题研究成果是否可靠,并满足设计需要。

初审报告格式。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初审报告一般由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正文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2.报告除签名外应为电脑打印文字,不得手写,并装订成a4文本样式,封面颜色为奶油白色或象牙白色。

4.资质证书应为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证书的彩色印刷品。5.扉页上应有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列出各专业主要初审人员名单,审查单位全称及出版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出版专用章。

6.目录应列出各节标题,并引出页码。

7.正文分概述、总体评价、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内容、施工图预算、基础资料等13个节,根据设计内容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节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概述中明确。

8.概述内容主要简述项目位置、业主、批复情况及批复规模,设计单位及设计过程;明确委托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依据。

9.正文字号一般为小三号字,常规字形,中文字体为“仿宋”,西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目录字形为粗体,字体为“宋体”;各节不分页,并依顺序标出页码。

10.附件包括必要的计算书、附图及其他有关依据文件,可单独成册另行编序。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及景观设计、施工图预算、其他、问题与建议等部分,按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部分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并在问题与建议中提出。

5.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后应经组长签字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由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字生效。

6.专家名单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附录三。

核查意见书格式。

1.核查意见书包括概述、具体核查意见及核查结论。2.概述内容应说明专家审查会议的概况、设计单位执行和修改的总体情况等。

3.逐条核查修改的施工图是否执行了专家组意见,设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所答复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4.概括阐述报批文件对初审报告的接受情况,对专家组意见未明确并可能影响实施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5.核查结论是对设计单位执行专家组意见和接受初审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并明确是否具备报批条件。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三

(1)埋地管道施工控制要点。

埋地管道必须铺设在未经扰动的坚实土层,或铺设在按设计要求须经过夯实的松散土层上,管道及管道支撑或支墩不得铺设在冻土层和未经处理的扰动的松土上,沟槽内遇有块石要清楚,扰动的土层要经过处理,要防止管道产生不均匀沉陷造成质量事故,管道铺设的高程、座标要符合设计要求硬质聚氯乙烯塑料管只适用建筑内部管道安装。

室外管道在雨季施工,应做好沟槽排水措施,不能产生积水泡槽问题,更应严防因地面雨水流入管沟内造成漂管,使管口折裂事故。

埋设管道沟槽要平直,沟底要夯实平整,坡度符合要求,穿过建筑基础处要预先留好管洞。

(2)安装管道(包括设备层、管道竖井、吊顶内的管道)首先应该核对各种管道的标高、座标,各种管道排列有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3)室内明装管道要与土建结构的进度相隔1—2层的条件下进行安装,室内低平地平。

标高和房间尺寸线应弹好,在粗装修工序已完无有其它障碍下进行安装。

浴盆的稳装应在厕浴间内土建专业做完地面防水层及保护层经试水后再进行施工安装。

2、排水干管安装。

(1)埋地管道的基础符合设计和管道作业条件,管坡标高、座标、复验标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承口朝来水方向,由出水口出处向室内顺序排列,捻口材料和接口方式严格安照设计要求和安装工艺规程进行,并做好捻口时管道移位的预防措施。冬季接管捻口要做好冬施防冻口措施。

(2)埋地管道安装好经闭水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管道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做好临时封堵各预留管口后,才允许管道按规定要求敷土回填。

2、排水立管管托、吊管道安装。

(1)安装在设备层内或吊顶内的排水管道可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托、吊或砌墩支架。在管道安装完毕做好闭水试验,按隐蔽工程项目做好隐检手续,才允许进行管道的防腐保温工序施工,经验收合格,再进行土建结构的盖沟盖板、封设备层盖顶和吊顶的装修工作。

(2)排水立管安装。

立管安装注意预留横向支管和检查孔的位置、高程、要符合设计要求;高程建筑的主管应考虑管道胀缩补偿器的安装。

4、内排雨水管道的管材要按设计要求选用,注意管道承压的要求,雨水漏斗的连接管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漏斗边缘应与屋面相连处做到严密不漏。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进行漏渗检查。

5、硬质塑料管安装的质量控制要点。

立管要注意安装伸缩节,位置距地坪或蹲台70~100mm;埋地管道(室内)管道周围应先用细砂回填至管顶100mm,上覆过筛土,夯实时勿碰管道。

6、卫生器具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1)安装卫生器具时,宜采用预埋支架或用膨胀螺栓进行固定。如用木螺丝固定应于墙体内预埋浸泡沥青漆的防腐木砖,木砖低于净墙面10mm。

(2)卫生器具的陶瓷件与支架接触面应平稳妥帖,必要时应加软垫,如陶瓷件直接固定墙体时,螺栓应加软垫圈,拧紧时不能用力过猛,防陶瓷破裂。

(3)管道及管道附件与卫生洁具的陶瓷件连接处应垫的胶皮、油灰等填料和垫料。

(4)固定洗脸盆、洗手盆、洗涤盆、浴盆的排水口接头,应通过旋紧螺母来实现,不得强行旋转落水口,落水口应与盆应相平或略低于盆底。

(5)需装设冷水和热水的卫生器具,应将冷水龙头装在左手侧,热水龙头装在右手侧。

(6)安装座便器和妇女卫生盆时要在其底部与所接触的地坪之间加进橡胶垫。

(7)大便器、小便器的排水口承插接头应用油灰填充,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充。

(8)座便器安装时注意便器座标超偏,和冲水主管座标超偏,橡胶软管弯瘪或伸接过紧,橡胶软管拉伸过紧,搭接过短或软管质量不好。严禁用铅丝捆绑软管与硬管搭接处。应用喉箍卡固定卡牢,以防此处漏水。

(9)地漏应安在最低处,其箅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地面5mm。

(10)安装电热器应有接地保护装置,试验时先加满水后通电启动。

6、成品保护。

(1)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将所用管口妥善封闭严密,防止杂物进入,造成管道堵塞;

(3)严禁利用塑料管道作为脚手架的支点或安全带的拉点、吊顶的吊点;

(4)其临近管道焊接时,不许明火烘考塑料管,以防管道变形;

(5)油漆粉刷前应将排水管道包裹保护,以防污染管道;

(6)埋地管道回填时,管道四周和顶部要用细土覆盖,人工夯填,逐层夯实,不许在管道顶部用蛤蟆夯等机械夯土。

(7)冬季施工接口必须采用防冻措施;

(8)不允许在安装好的托吊管道上搭架子栓物器;

(9)卫生洁具安装成品保护。

冬季无通暖时,要把卫生洁具放水干净,做到存水弯无积水,以免冻裂。

搬运卫生洁具要防止磕碰,对洁具和镀件要做好保护工作。也可在竣工前统一安装。

注意地漏是否通畅,分户阀是否关好,以免渗漏,使装修工程受损。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四

第1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3条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

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等扰乱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

5.设计文件是否齐全;6.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7.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减灾防灾、土地使用等规定;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图纸,一律不予受理,退回上报单位。第4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同的软件计算,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及改进方法,作为施工图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7条施工图设计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分章节编写,具体内容和格式参照附件。

第8条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9条设计文件的内容完整性,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第10条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批复的情况,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12条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3条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4条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主要问题。

第三章总说明书。

第15条总说明书是否包括路线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内容。

第16条重点审查说明书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初设或技术设计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总体设计第17条重点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检查图中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的设置应满足功能需要。

第18条评价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衔接合理性,如界面处理是否衔接,检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19条对说明中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20条对特别困难路段或特殊结构物,必要时提请设计补充全景透视图或三维动态模型,检查空间立体线形的连续性、均衡性及结构物之间的协调性。

第21条单向二车道的高速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3%的路段长度超过5km时,应考虑上坡路段增设爬坡车道,下坡路段宜设置避险车道,平纵指标较低路段,因地制宜适当增设港湾式停车区等安全设施。

第五章路线。

第22条审查该篇内容的完整性,应包括说明、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导线点成果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逐桩坐标表、公路用地图和征拆迁数量表等。

第23条路线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控制点和走向,对路线平、纵面设计进行全面审查,平、纵面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线形组合要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地质相吻合。

第24条重点核查纵断面设计,应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体现经济合理。

第25条重点核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期工期的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重视不同处理方式的衔接协调,对二次开挖要提出开挖断面、坡率、基底整理等要求。对路堤较高路段和纵横向地形明显变化路段,检查地质报告及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33条检查路基与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评价所采用的设计在减轻桥头跳车等问题的有效性。

第34条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段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35条路面结构设计应满足初设批复及交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核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对挖方路段应明确垫层的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对老路补强设计,核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36条核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并应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应满足泄洪要求,并有利于节约用地,结合地形合理设置截水沟。核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加设栅形盖板。

第37条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并核查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

第七章桥梁、涵洞。

第38条审查内容包括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

第39条桥型方案执行初设批复情况,桥梁配跨应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要求,核查曲线隧道视距,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

第51条核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符合标准要求、满足防护结构及附属设施安装要求的情况。

第52条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合理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53条评价隧道机电、通风、照明设计满足营运需要的情况。

第54条洞内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的横向联络线等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55条核查特长隧道通风防灾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核查通风井、地下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

第56条对特长隧道和深埋隧道,评价其施工组织计划和岩爆分析的合理性可行性,相应的技术措施应安全可靠。

第57条评价浅埋隧道的特殊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58条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弃碴方案、施工量测方案及防灾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章路线交叉。

第59条路线交叉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立体交叉设置表、工程数量表、平纵面设计图、匝道连接部设计图及标高数据图;交叉区内路基、路面及排水有关设计图表;桥型布置图及结构设计图;通道、涵洞、管线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第60条重点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

第69条护拦的设置应体现因地制宜,不同区段应设置不同型式的刚性或柔性护栏,并考虑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平顺衔接和刚度渐变。

第70条标志的设置应满足安全、导向需要,并有主要景区和城镇等指示标志。

第71条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技术指标或参数的选择应合理适当,数量统计要准确。

第72条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设计应完整,尺寸规格应合理。

第73条审查各设备和材料的安装方式和位置的合理性。第74条主要设备或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合理,容量匹配,应急供电方案切实可行,设备负荷等级设定应合理。

第75条图像、数据、语音等传输通道或通信信道的配置应合理,带宽、板卡数量应满足需要,预期的传输质量和功能目标应能实现。

第76条各类应用软件流程及模块详图和预期的功能目标应相适应和匹配。

第77条审查各类控制方案、救援预案、交通诱导预案等应完整可行。

第78条设备电缆沟、走线架(槽)、接线盒、消防水管等的布置应完整、合理、经济、美观。

第79条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措施完善合理。

第80条光电缆的芯数配置、型号规格、干线光芯分配应合理。

第81条操作台、控制台、机柜等定制件的尺寸规格应合理,0第90条核查执行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要求情况,各项环保措施应合理可行。

第91条绿化设计应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因地制宜,互通立交、服务区等重点区域的绿化设计应经济、美观、合理。

第92条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应齐全、合理、可行,处理结果应符合排放要求。

第93条重点审查改路、改河、改溪、辅道等改移工程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必要时结合批准的规划进行设计。

第94条核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宜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区域。

第95条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内容的完整性,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应合理、可信。

第96条核查是否按《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了概略施工组织计划,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章施工图预算。

第97条施工图预算应按报审要求的造价编制软件编制,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编制办法(预算文件组成、预算项目和预算费用组成)、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单独成册,并提交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电子文件)。其中,预算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内容要求计列,不得随意归并和调整;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应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应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第98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2合理性。

第106条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应符合实际,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应合理可行。

第107条水文调查及计算资料应完整可信,核查相关部门提出的通航和交叉等净空要求的资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分析、风浪试验等外委专项报告成果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108条勘察期间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应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第109条核查地形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满足施工需要。

第110条核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估提出的防治方案及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111条评价与沿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112条其他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满足设计需要。

4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咨询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包括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问题与建议等9个部分,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部分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问题与建议中提出。

5.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后应经组长签字生效。6.专家名单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五

方案设计审查是一个很重要的过程,它可以帮助我们对项目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为了确保方案设计的质量,我们需要遵循一些指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好地进行方案设计审查。

第二段:审查过程。

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时,我们需要对项目的整体框架、目标、预算、资源等方面进行考虑。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是方案本身是否适合项目的需求,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存在漏洞或错误等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多方面的思考,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确保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考虑。

第三段:关注细节。

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时,我们不能忽略一些细节。比如有些方案可能看起来非常完美,但是其中可能存在一些技术细节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在后期的实施阶段导致一些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方案的细节部分仔细进行审查,确保其技术实现的可行性,并排除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段:解决问题。

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时,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资源分配、技术实现、合法性等方面,我们需要在确保方案质量的前提下,解决这些问题。有时候,我们需要与项目方或方案设计者进行沟通,确定一些方案实施的细节,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还可以请教其他领域的专家,共同解决问题。

第五段:总结。

方案设计审查不仅仅是一个流程,更是一种精神,一种态度。我们需要始终保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保证方案设计的质量,确保方案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也应该不断地学习、总结,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审查能力,不断为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六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与发包人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七)自然条件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安全评价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一)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请书、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八

1、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

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

2、合同期管理环节。

把握好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3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再做决定。

合法的劳动合同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审核要点主要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由用人单位盖章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九

委托人:________(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________(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处理债权转股权(下简称“债转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位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对甲方负责的精神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审查。

五、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分两期支付:

七、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将不退还。

八、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便利,并应承担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发生的差旅及通讯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在______元人民币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书面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十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不可抗力要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十一

第一段:介绍审查指南的背景和意义(约200字)。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是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出台的一份文件,旨在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审查工作。作为一份权威的指南文件,其指导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在我国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领域,方案审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审查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长远规划,因此,加强审查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益于提升我国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第二段:阐述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约300字)。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主要分为七个方面,包括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绿地系统、城市交通、城市设施、土地利用和环保管理等。每个方面都有详细的指导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尽的规范。指南对方案设计的审查要求也十分明确,不仅要求审查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审查,还强调了审查流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确保方案的审查结果达到了严格的技术、法律、管理要求。

第三段:分享自己从中学到的东西(约300字)。

我在阅读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方案审查的重要性和专业性,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比如,绿地系统应该考虑到城市景观的整体设计,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立面的美观性和通风性,城市交通系统需要考虑到不同交通方式的纵深管理,土地利用要符合城市发展整体规划,环保管理要做到科学规划和监管力度等等。这些都是我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需要注意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我的职业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同时,方案审查还注重了审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这也是我们每一个设计师和审查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第四段:展望方案审查的未来(约200字)。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民对城市环境和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方案审查工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且需要更加高级的技术和思想。未来,方案审查要更加注重综合性和创新性,需要引入新的审查理念和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更加全面、深入、高效的审查工作,为我国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审查指南对我们的启示和影响(约200字)。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对于我的职业发展和专业成长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它提醒我们,作为一名设计师或审查人员,必须具备全面的技术知识和职业素养,能够负责任地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设计方案和审查服务。同时,要注重自我提升和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只有如此,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十二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变更,其性质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毋庸置疑的。但事前在劳动合同中赋予用人单位的调动权利,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此种约定是否有效要看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此种约定。若担心被认定无效而不采用前述方式,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宽泛、模糊的约定也不乏为一种应对策略。

二、工资标准的选择。

标准劳动合同版本中提供了四个选项:“月薪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计件工资制”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1、对加班比较多的企业,建议选择“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的约定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招聘时往往将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各种待遇表述为一个总的薪资报酬标准,劳动者却往往误解为基本工资。对“绩效工资”用人单位操作空间比较大,用人单位可将加班可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要素,因而绩效工资是包括加班工资的,对此应在工资条上予以体现。如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单位可以此进行抗辩。

2、如需选用计件工资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定额”的确定是关键。《江。

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需要作一定的统计工作,保证其确定的劳动定额是本单位同岗位90%的劳动者在8小时内完成。“计件工资制”条款中可增加如下约定:如果劳动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才能完成用人单位确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因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律依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8小时内未完成劳动定额,也不加班完成的,用人单位可扣减相应的工资。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扣减也是有底线的。按照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即使不能完成劳动定额,只要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三、加班程序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关于加班程序。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并取得甲方有关领导的批准。乙方未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甲方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负举证责任。设置申请审批的程序后,加班时间应根据加班审批单进行认定。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和保管加班审批单,防止劳动者虚假请求加班工资。

2、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用人单位批准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能排调休或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同时约定“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据此,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定为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但可操作性并不强,因此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反”、“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判定标准、量化标准或例举具体情形。各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在此不做例举。

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仅有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劳动法不排除用人单位追偿损失的权利(法律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六、培训服务协议。

在劳动合同约定:若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劳动者不得拒绝。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日较本劳动合同晚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到服务期满,且该延续将不视为续签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解决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问题,以及控制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数。

七、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薪酬、考勤等劳动人事规章制度效力的确认。

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本合同在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工作职责和甲方员工手册、薪酬、考勤等劳动人事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且乙方同意遵守之前提下签署;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严格遵照执行。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四章?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二)库房要求。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三)人员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化学品物化性质。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四)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库房管理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五)定期检查。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库房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离开后一定要切断电源,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使用化学物品要注意事项。

要求做到“三不”,不能用手接触药品,不要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气体的气味。不许尝药品的味道。

(1)分装固体试剂时,应将它盛放在带塞的广口瓶里或带有磨口玻璃塞的大口试剂瓶中。

(2)分装液体试剂时,液体试剂应盛放在细口瓶中,或带有磨口玻璃塞的细口瓶中。少量液体可放在滴瓶中。见光易分解的液体试剂还应注意放在棕色的试剂瓶中。氢氧化钠等强碱性溶液应贮存在带橡胶塞(或塑料塞、或软木塞)的细口瓶里(因使用玻璃塞很容易造成瓶塞与瓶口的粘连)。

(3)开启盛有易挥发的液体(如浓氨水、浓盐酸、浓硝酸、液溴等)试剂瓶的瓶塞时,瓶口不能对着面部,尤其不能对着眼睛,以防瓶塞开启后,瓶内蒸汽喷出伤害眼睛或通过口鼻吸入体内。

(4)实验后的反应物残渣、废液不能随便倒掉,应倒入指定容器内。特别是一些易燃、有强腐蚀性、有毒的危险品(如白磷、金属钠、浓酸、有机溶剂及毒品等)必须经过妥善处理后,才能倒入废液缸中。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十五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审查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招投标)。

5、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或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

(二)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1、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相符)。

2、审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

3、审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必须按规定)。

4、审查表述的合法性(各类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

5、审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三)审查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1、审查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环境也会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也随之不同)。

2、审查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这些共性化的特点给交易带来特定化的风险)。

3、审查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应针对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进行前瞻性的。

预见并设置应对措施,以避免违约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4、审查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5、审查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对于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体现合同目的比没有体现更为实用)。

(四)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1、审查约定不明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之间缺乏配合、条款内容表述不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2、审查无法识别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交易内容的可识别性、交易方式的可识别性、时间界限的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合理”的可识别性)。

(五)审查合同交易需求的满足性。

1、审查标的能否满足需求(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使用说明、服务等)。

2、审查约定能否满足需求(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

3、审查其他影响交易需求实现的情况(审查合同条款有无体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与交易条件)。

二、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外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结构体系的清晰度。

1、审查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了若干主题,标题是否名副其实。

2、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

(二)审查合同功能模块的完备度。

模块无关性原则,是指为了避免模块之间的界限交叉或模糊不清,在划分模块时,每个模块都有确定的主题及功能,不同模块的主题及功能互不重复或交叉。

1、审查模块之间是否存在功能缺失或重叠。

2、审查在模块顺序安排上是否存上下层级、前后顺序等合理的秩序。

3、审查各模块是否具备了应有的功能。

4、审查各模块中的内部模块或条款是否功能齐全。

(三)审查合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1、审查逻辑推理结果与严谨程度(充分运用逻辑手段分析各种可能性并设置处置条款)。

2、审查内涵、外延范围与严谨程度(通过增加义务的内涵可以确保义务的确定性,通过减少权利的内涵可以确保权利行使的广泛性)。

3、审查措辞间的专有程度(审查前后条款的对应关系)。

4、审查条款间的关联配合(对于哪些是违约、违约如何处理的约定必须严谨而且要相互对应)。

5、审查条款间的冲突(可通过合理划分模块功能、提高表述精确度、贯彻条款无关性原则等方式加以避免)。

6、审查其他的严谨性问题(往往是由于表述太随意而引起)。

(四)审查合同语言表达的精确度。

1、审查合同用句(是否单句简单罗列、动作主体不明、句间关系不顺)。

省略以避免读为准,引述以无须核对为准,复句以同一主语为主,措辞以前后一致为准。

2、审查合同用词(审查术语、措辞、指代关系、副词、数量词、文言用法的精确度)。

3、审查合同的语体问题(书面口语、广告语体、商业信函语言、刻意模范外来合同)。

4、审查标点符号问题(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五)审查合同版面安排的美观度。

1、审查排版要素的安排(字体与字号、字间距与行间距、排版的中文版式、条款中的段落规模)。

2、审查合同序号问题(第一条、1.1、1.1.1)。

参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标准或法规。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十六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是一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有效地规范项目方案设计的流程与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参与多个项目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重要性,并在不断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与心得。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一些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心得体会。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是针对项目方案设计进行制定的标准化文件,它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通过对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格式、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最终确保项目方案的稳健可行。在认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培养多角度、系统化的审查思维和审查流程,同时广泛借鉴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

第三段:方案编辑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

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中,方案编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方案的编辑应该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清晰性,同时要与评审标准相一致。在实践中,我发现要保证方案的准确性,需要对相关技术文献、标准、规程等进行仔细的研读和分析,确定方案的技术指标、方案框架等内容;保证方案的完整性,需要对方案进行逻辑思考,将每个环节的细节分析归纳到方案中,并补充相应的方案附件;保证方案的清晰性,需要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描述方案过程,并使用图表进行描述。

第四段:方案审查的关键问题。

当方案编辑完成之后,需要进行实地现场考察,进一步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实地现场考察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方案设计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并对方案进行针对性的修改。此外,还需要对方案的成本、技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

第五段:总结体会与展望未来。

作为一个高质量的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实践者,我深刻体会到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心得,不断改进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规范内容,是提高方案审查水平的关键所在。未来,随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也将不断发展与创新。我们需要不断跟进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技能,推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优化与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标准与质量水平。

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精选17篇)篇十七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我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3、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4、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5、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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