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文锋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科学研究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统计分析不仅是一种工具和方法,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论观念。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一

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3职责。

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3.3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4.1人事行政统计。

4.1.1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

4.1.2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

4.1.3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需要);。

4.1.4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2医疗统计。

4.2.1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

4.2.2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

4.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

4.2.4担任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

4.2.5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4.2.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3教学、培训、科研统计。

4.3.1各类实习(培训)人员实习情况;。

4.3.2教学大纲、实习(培训)教材编写情况;。

4.3.3各专业教学(培训)讲师情况;。

4.3.4承担科研课题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4.3.5申请专利项目,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4.3.6论文、专著出版情况,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情况;。

4.3.7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4设备与物资统计。

4.4.1设备统计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4.4.2物资统计包括主要物资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4.4.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5基本建设统计。

4.5.1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

4.5.2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4.5.3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6财务统计。

4.6.1医院资金投资情况、经营收入情况;。

4.6.2年度预决算、月报表;。

4.6.3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成本核算情况;。

4.6.4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4.6.5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6.6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5医疗登记和统计。

5.1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5.2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5.3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5.4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员每天应将业务发生情况登记在《医院业务公布栏》上。

5.5报表时间规定:

5.5.1统计日报表应于每日上午9: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5.5.2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出。

5.5.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5.5.4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5.5.5年报于下年1月20日前报出。

5.5.6全年统计汇编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出。

5.5.7住院患者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1月15日前报出。

5.5.8《医院信息》由统计员每月12日前完成并发出。

6附则。

6.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6.2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6.3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6.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二

一、全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安全的相关规章和制度,加强信息安全观念,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二、在工作中,做到信息不外泄;移动载体不外借;涉密文件不过夜。

三、局设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辽宁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副局级巡视员担任,委员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担任。

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和上级信息安全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形势、任务确定局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重点。

(二)建立健全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局信息安全工作制度。

(三)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及时通报信息安全情况。

(四)提出对信息安全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五)定期开展检查、自查工作,对未落实信息安全相关要求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各处(室)、单位设信息化联系人,一般由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同志兼任,并要保持信息安全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职能部门由办公室、数据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统计资料管理办公室组成。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三

街道是中国的行政区划之一。其行政地位与乡镇、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它是一个乡镇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或地级市直接管辖。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地方统计法规,依法行使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保证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报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汇总基层统计报表,和地方综合性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执行统一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上报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数据。

四、搜集、整理、提供本地区域内各单位的历史和现实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定期公布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统计公报。

五、调查研究本地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计划完成情况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为制订政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企业和社区统计台账,负责基层统计网络建设,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完成本地区领导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为地方党政领导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参谋作用。

1、全公司物流管理工作计划与费用预算的制定、审批与实施工作。

2、公司物流系统的设计、调整,以及对货物储存、运输、调拨等工作进行管理。

3、分析发货与库存的动态变化,协助销售部做好发货计划,合理安排发货。

4、对相关业务信息及时与销售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财务部、物流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并维系好与各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关系。

5、组织对订单的分解、处理工作,办理好销售部确认的退换货等业务。

6、保证物流部所属部门正常运作的准确无误与高效率。

7、负责本部门的员工管理与考核工作。

8、制定并实施部门制度,保证部门工作有法可依。

9、合理规划公司物流系统,努力实现公司物流系统的科学化、高效化和低成本化。

10、调查研究、了解部门工作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决策。

11、对基层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业务顺利进行。

12、与他部门进行沟通,树立物流部良好的部门形象;随时把握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心理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并搞好部门员工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好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

13、部门各种会议、各种活动的筹备、组织、安排工作。

1、承接销售部下达的发货信息,全面负责从接收发货单到发货的过程控制、货运信息及发货单证管理等工作。

2、评价及选择货运方案、最佳货运路线、方式和最低成本,并提出运输工具及方法的建议。

3、负责发货员人员管理,组织、协调、检查发货员日常业务,对发货员的整体工作负责。

4、积极配合部门内其他岗位工作,并与销售部积极合作,提高部门运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5、全面负责物流供应商的沟通、谈判和关系维护。

6、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的任务。

1、负责发货前的产品数量、型号、打包等检查。

2、对货物打包以及发货过程进行跟踪控制,拍照并制作报告。

3、将发货单或快递单以及出货单证同货物一并交给承运人。

4、负责管理各种运输关系。

5、跟踪货物运输状况,确保货物按时到达。

6、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

1、制定库存计划,制定库存控制标准,优化库存结构,计划制定库存周转率,缺货率控制目标。

2、制定和调整安全库存,每日分析需求走势。

3、定期检查、总结需求及缺货状况,并追查原因,设法改善。

4、协助上级开展关于物流计划控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5、根据年度、季度以及月度销售计划,编制仓储和发货计划。

6、及时整理库存物资和编制发货计划,掌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分管领导。

7、跟踪各项计划的进程,及时提供差异报告。

8、及时了解市场需求信息,协调与仓储系统的工作关系。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

1、按时收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呈报各种统计报表。

2、及时提供、准确分析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

3、负责物流成品仓每日与财务、仓库发货单据衔接及核对工作。

4、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定期报表的布置、检查,做好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5、保管并汇编本单位历史统计资料和原始资料。

6、负责物流部物流指出的统计和分析。

7、完成领导临时交代的工作。

1、负责仓库整体工作事务及工作日常管理,协调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2、负责制定和修订仓库收发货、作业流程等管理制度,完善仓库管理的各项流程和标准;建立规范、完整的物流仓储操作报表,及时反馈仓储操作。

3、库房的合理化布局和管理,合理规划各分仓的储存空间及货物的储存方式,仓位调整;负责制定各仓库储位的规划、标识、防火、防盗、防潮及物料的准确性管理标准。

4、根据计划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制定部门每月工作计划、分析、总结部门工作状况与下一步工作思路,带领督促员工完成目标任务。

5、负责分配仓库员工工作及日常工作监督;充分调动和带领仓库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做到高效、准确、有序;、负责对仓库运营效率、成本、人员管理、流程改善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改进。

6、负责对仓库进、出库,库存等操作进行审核与监督对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签收货仓各级文件和单据。

7、及时地反映仓库的库存状况,确保库房帐、卡、物数量一致;确保库存数据的正确性。数据统计分析能力;完成业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

8、审订和修改货仓的工作规定和工作绩效;检查和审核货仓各级员工的工作进度和工作绩效。

9、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制订质量改善计划。

10、负责仓库的货物、人员安全及防护,进行安全评估,不断改善库存管理安全,确保仓储物资免受损失。仓库安全管理。仓库安全设施的维护,指导仓库人员的安全行为及仓库的安全。及时地定期回顾并汇报仓库的安全及运行状况,采取预防措施。

11、组织仓库日常盘点。报表帐目实物之相符;定期组织实物盘存,做到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出具盘存及分析报告。

12、建立安全库存机制,进行存量分析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库存成本。

13、能够按照成本会计的要求提供物料消耗情况并进行有效控制。

14、督促各分仓对各类报表的准时上呈及监督。负责加强报表填写准确性和分析管理,参考分析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落实;物料数据管理和统计。

15、负责督促及时评估和处理不良成品。

16、仓库人员工作指导、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不断改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7、负责落实执行品质安全政策的要求,确保iso9001、5s等得到有效实施。

18、按时按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19、负责统计和上报库存管理易耗品的需求,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及时补充相关管理、作业工具。

20、负责库存盘点缺损率;收货及时率;发货及时率;收发货准确率;单据完整。

1、负责产品和原材料的入库接收和出库管理。

2、负责入库物资检查验收,核对所有出入库产品的规格、数量、与单据是否相符,凭提货单发货。

3、负责出、入库物资数据的核对,整理及录入。

4、物品到货后要及时入帐,准确登记。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分类清楚,帐、卡、物相符。

5、严格按照部门标准库进行仓库管理。要求各类物质摆放整齐,数目清晰,便于发放。库容整洁、无垃圾、无杂物、卫生规格化,并对各类物质的安全、防火和防盗负有直接责任。及时报告破损情况。

6、配合仓库主管定期盘点仓库各类物质并编制各类上报表格,及时汇报库存不足的情况,每月向公司领导汇报物品消耗及库存情况。

7、客户退货时清点退货数量、型号等信息。

8、协助完成仓库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

乡镇统计员是乡镇人民政府统计站从事统计工作的专职干部,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为搞好乡镇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刻苦学习统计业余知识,切实提高业务素质。

2、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如实反映情况,工作上不因循守旧,积极开拓创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积极工作,讲质量、求实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4、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对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

5、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乡镇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保守秘密,不违法乱纪。

6、切实加强统计监督工作,负责对本乡镇所辖单位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统计局。

7、全面及时准确搜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实事求是,综合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努力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对上报的统计数字承担责任。

8、搞好统计调查、预测、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定期编印、公布有关统计资料、信息,为群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9、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网络,负责对村、组及乡镇企业等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定期统计台帐,历史统计台帐及统计档案,严格保密制度。

10、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报表,有权拒绝填报。

职位要求。

1,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者优先;。

2,熟练使用日常办公软件;。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耐心细致,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工作内容。

1、负责制订公司销售与订货数字化目标,分解目标,推移管理。

2、负责销售目标及库存指标完成情况的跟进与分析,提交可行性解决方案;。

5、编制生产计划;。

6、生产计划的监督;。

7、生产进度跟踪;。

8、生产数据统计;。

9、任务单下达;。

10、日常生产调度管理。

一、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履行统计职责。

二、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统一布置本单位各类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管理和发布本单位统计数据和信息,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反映本单位发展状况,为地方领导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搞好统计咨询服务。

五、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六、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统计法律知识及有关统计业务知识。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四

为了加强对街道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街道机关和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时间从上午8点到次日上午8点,值班期间不得离人。

2、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要及时接听值班电话,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热情接待群众来访,随时接受上级督查。

3、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上情下达工作,如遇一般事件,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按照《青园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4、值班人员每天下午16:00将当天各社区上报的值班情况汇总后报街道总值班领导和区相关部门。

5、值班人员应在值班结束后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与下一值班人交接;当值人员在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不得离岗,在有人接-班且办理好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6、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内设施,保持环境卫生,严禁在床上抽烟。如因工作失职造成财务损坏的,将追究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并处以经济赔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和规范本街道值班工作,沟通上下、联系内外、协调左右的枢纽作用,更好地促进街道经济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提高办事准确率和办事效率。

第二条  街道值班室负责工委和办事处日常值班工作,值班人员由各科室人员轮流担任,承担本街道每天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社区配备兼职值班员,领导干部轮流参加。明确值班工作职责,确保信息联络畅通。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突发事件及敏感时期,要加强值班力量,并由街道、社区主要领导在岗带班。

第三条 值班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街道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二)负责街道范围内重大社情和突发事件的接报、传达、上报,需要上报区委、区政府的事件,必须经书记、主任同意方可上报,做好反馈工作,协助领导重理重大突发事件。

(三)负责街道与社区日常公务联系,做好领导的批示传达和督促落实任务。

(四)加强对社区值班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五)督促保安人员做好街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值班制度

第五条 电话接洽制度。认真接听每一个电话,重要事项在整理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的电话,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传送。

第六条 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在值班记录上。记录应字迹清晰、要素齐备、详略得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记录应按时间顺序详细填写。值班记录薄不得乱写、乱画。

第七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进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位。交接-班时,双方须确认未办结事宜,确保值班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在记录薄交接栏上签字。

第八条 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党的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四、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九条 处置原则。坚持有情必报,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社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值班室报告,街道值班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向街道党政领导报告,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备、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没有领导同意无权向外披露消息。

第十条 处置程序。值班室接到紧急、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要迅速提出意见,按工委、办事处系统在第一时间内分别报告书记、主任,不得拖延。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在整个过程中,值班人员要主动加强与有关社区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同时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主要领导意见,报关区委办、区政府办,直至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所谓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是指严重影响街道辖区内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到群众切实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可能引发广泛影响的重大案件、事故、事件等。

五、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当日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的值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向党群科、综合办报告值班情况,并列入街道季度工作讲评。

第十三条 加强值班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对在值班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列入年终评比个人专项内容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值班工作不到位,漏岗、脱岗导致联络不畅、贻误工作的,应给予批评;严重失职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工委、办事处集体研究作出严肃处理。

加强值班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及时、高效处置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街道值班制度运行良好。但近段时间值班工作有所松懈,存在值班人员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根据区委办、区府办(渝中委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值班制度:

一、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一)严格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是值班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当日的值班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原则,值班人员到岗后必须认真检查通讯设备,保持值班电话、手机的畅通有效,并随时接听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接-班人员没到岗,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不准空岗;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准脱岗、离岗、空岗;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调班”,“调班”必须请示带班领导同意。

(三)保持通讯畅通。严禁无关人员占用值班电话闲聊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凡家庭无“座机”的干部,包括驾驶员、临聘人员,辖区内遇重大险情、突发事件发生时,全街干部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确保各类事件迅速得到处置。

二、严格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一)加强与带班领导联系和沟通。值班人员在接-班时要主动与带班领导进行联络,确保信息沟通顺畅。

(二)做好值班记录及处置工作。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和公文的查收处理工作。对接收的各类事项,要及时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指示意见,迅速做好传达落实工作,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渠道畅通。对突发重大事件或安全事故,带班领导要确保第一时间出现场协调处置,同时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三)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辖区内凡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等,均应在30分钟内(电话)立即上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应急办和1小时内书面详报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范围、趋势和处置情况”等要素;值班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缓报、瞒报、谎报”等。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

(一)值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带班领导要随时(每周不得少于2次)抽查值班情况;严禁委托或者找临聘人员、清洁工代为值班。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因脱岗、离岗、空岗,手机关机或手机开机10分钟内连续拨打3次无人接听等行为,造成值班不当、延误时机,形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者,按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或纪律、行政处分。

为了辖区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办事环境,更好地为居民服好务、办好事,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拟定社区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一、   值班原则

坚持社区工作人员按照每人一天轮流值班的原则。

二、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1、每天早上8:20分、下午2:50分前到社区,负责检查社区室内外卫生及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若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2、检查社区大院及街办服务大厅内办公区域桌椅、电脑、打印机、服务台、机场椅、书柜、空调、洗手台的卫生是否清洁干净,不干净的要擦洗干净。

3、每天检查饮水机水桶是否有水,饮水机外部保持干净无灰尘。

4、上班期间社区服务大厅服务台面、座椅、书柜要摆放整齐,机场椅、办事椅要干净,摆放要合理。

5、卫生间洗手台物品摆放要整洁、干净,不能出现台面脏,镜面有污点,地面不干净等。

6、督促检查办公区域摆放规范合理,桌面不能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

7、院内及大厅垃圾桶、烟缸保持干净,当日垃圾当日清理。

8、大厅窗户保持干净,无灰尘、玻璃无污点。

9、院内盆花每周一、周四浇水两次,随时保证花盆干净,无黄叶。

10、街道大厅外梯步保持干净,无白色垃圾、烟头等。

11、下班时,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所有电脑、打印机、碎纸机、饮水机、空调等是否关电,然后锁上大门,并通知夜间值班人员当天设备设施全部正常。

三、值班人员区域分工

二楼、三楼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办公主楼办公设备设施完好,卫生整洁干净,一楼社区工作人员负责负楼办公区域内外设备设施完好,卫生整洁干净。

以上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如因值班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应急管理和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牌楼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全体机关干部、职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二、保障值班通讯畅通;

三、严格遵守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负责对各社区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

五、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条  值班制度

街道设立总值班室和首问责任岗,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白天值班在首问责任岗,夜间和节假日在街道总值班室,由干部、职工轮流值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和晚上17点,带班领导由街道党工委成员轮流担任。值班表原则上每月编排一次,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值班记录

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党政办统一制作值班记录薄。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件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薄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细得当。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薄由党政办公室编号归档备查。

第七条  值班交接

交接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保密工作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和使用电话传递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第三章  信息报送制度

第九条  报送要求

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报送内容

凡辖区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得知情况后,应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向区总值班室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报送方式

采用电话口头报告和书面形式报告,也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递,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及下一步措施等。

第十二条  报送时限

值班人员得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用值班室电话向带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迅速通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从得知信息开始,30分钟内应将发生事件情况向区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办公室报告,1小时内书面材料汇报。

第十三条  跟踪反馈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  值班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值班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的培训。

第十五条  物品配备

总值班室须配备有线电话、传真机、网络计算机、机关、社区、重点企业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预案,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十六条  补休规定

节假日、双休日值班。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岗值班的干部、职工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实行补休制,补休时间一天,在当日值班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休应由本人到党政办填写补休报告单,经科室长、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实行;科室长补休应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实行。

周一至周五夜间值班。参加夜间在岗值班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在第二天上午补休半天,如遇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无法在第二天上午实施补休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经科室长、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在补休假报告单上签字同意后实行;科室长补休应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实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一)值班人员将座机呼叫转移到手机、脱岗、漏岗的;

(二)值班人员自行安排临聘或其他人员代班、顶班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指示落实不力的。

1、 办事处实行领导每天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 

2、 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做到要素清楚,表述准确。

3、 值班要求和正常上班一样,按时到岗,坚守工作岗位。 严禁迟到、早退、脱岗。

5、 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实行领导带班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制度。 

6、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重点进行监控,落实 专人 24 小时执勤守卫,以防止事故发生。

7、 各单位发现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应立即向 办事处安委办报告。 

8、 办事处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凡接到各单位重大安 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应立即向办事处带班领导报告。当班能 处理的应立即处理,问题不得往下移交。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 及时上报处理。

一、街道机关值班人员由党政办具体负责安排,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上墙公布。机关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按照上午8:30晚上6:00交接值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值班,因生病、临时外出、学习、开会、休(事)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值班的,由本人报请带班领导批准,由各科室自行负责调剂。

三、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值班电话接听和记录,及时上传下达和值班信息报送工作;做好机关内的安全保卫和检查工作;落实好街道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值班人员要积极主动参与发生在辖区内涉及和影响辖区单位正常办公、生产以及居民群众安全等事件的处理。遇一般事件,值班人员向带班领导汇报,按带班领导的指示处理;遇紧急事件,值班工作人员可直接报街道分管领导,按分管领导的指示令迅速处理;遇重大事件,情况紧急的,直接报街道主要领导处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直接通知公安、相关单位等部门。

五、保持值班室电话畅通,严禁在值班期间内打私人电话长聊,严禁擅自将值班室电话转接至其它通讯工具,以免影响对外办公的联络通讯。

六、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卫生、整洁,自觉维护好值班室的卫生秩序。

七、值班实行补休制度,正常工作日值班按1天/班核计,节假日按2天/班核计算。补休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一周内补休完毕,逾期不予补休。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时间外应急联络,处置应急事务,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按时值班。值班时间为工作日下午下班后至次日早上8:30,逢周末休息日则为24小时全天候值班。

2.值班地点在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并坚守岗位,全部住宿在机关,不得离岗、串岗、电话聊天,值班室内不得离人。

3.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如遇因公外出、生病或其它原因需要调班的,应得到带班领导的同意,被调班人要准时到岗,否则按缺勤处理。

4.值班室内要明确专人负责传接电话,值班人员对值班时遇到的各种急电、急件及急办事项,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将处置情况在“值班记录”中登记备案。对重大事项,带班领导应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

5.每天上午8:30为交-班时间,交接-班时由值班组长在“值班记录 ”上注明交接事项并签字。

6.两大中心和在外的部门按要求值班,坚持领导带班。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五

1、统计报表是医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出院外。

2、统计报表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3、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口径、范围报送。

4、统计数据报表按期装订、分类、专人管理并归档。

5、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调阅必须登记。

6、禁止外单位调阅统计数据报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六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度任务270000万元,年度累计完成309432。7万元,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同比增长50。3%;固定资产投资。年度任务714908万元,年度累计完成约646712万元,与去年持平;高新技术总产值。年度任务400689万元,年度累计完成约432047万元,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同比增长17%;规模工业总产值。年度任务536900万元,年度累计完成约492752万元,同比增长3。2%;到位外资、内资形成固投、省外境内资金。年度任务分别为到位外资2700万元,内资形成固投210000万元,省外境内资金70000万元,均按时完成任务。

1、为企业提供服务,走访企业40余家,并督促星浩医药、国药集团湖南潇湘医疗器械尽快办理工商、国地税关系变更,目前两家公司的工商关系已完成变更,统计数据计入先锋街道。

2、数次深入各大小项目了解情况,深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湘雅五医院、红毛岭等地段厂房建设投资。

3、新增四上企业:本年度新增7家,其中贸易业4家,服务业2家,房地产业1家。

6、20xx年十一月份完成本轮城乡住户调查工作,我街王亚平两次被评为一次省级优秀辅助调查员,两次市级辅助调查员,记账户张建科被评为市级优秀记账户。

7、12月8日在新宇社区开展了《统计法》宣传活动。

8、制定《先锋街道社区(村)经济统计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

9、周洁写的《根植依法治统净土,孕育新时代统计风华》一文参加国家统计局以以“学习十九大精神,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继续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法治建设”为主题的统计法治征文活动脱颖而出,在《中国信息报》上刊登。

1、加强统计信息报送。统计部门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之一,是信息处理中心,及时、快捷地为领导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服务,是统计站基本职责,我站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提高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2、加强对社区、村经济专干业务知识的培训。社区、村经济专干兼顾的其他工作过多,精力分配不当,没有完全履行好经济专干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街道经济工作的有序运行。

3、加强对企业走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多种服务模式,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统计队伍建设,从而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统计管理模式,最终实现企业与基层的高效合作、共同进步。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七

一条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三条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四条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六条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七条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八条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九条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十一条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日以前。

十二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十三条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十四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十五条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十七条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十九条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十五条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八

为强化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规数据采集程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升统计服务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业统计基层数据采集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xx万元及以上并已纳入名录库管理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数据采集。

第二条统一对纳入企业一套表围的调查单位进行数据采集,要求基层企业独立、自行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代报,严格执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种工业统计报表。

第三条基层企业根据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利用工业“企业一套表”联直报数据采集平台,按规定时间分年度、季度、月度自行上报相关数据,每一个报表企业需要填报多种表式,进行集中采集。

第四条要及时对没有报表的企业进行催报,并做催报记录,对不配合报表及屡次迟报的企业要通过重点执法检查予以理顺,在数据采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平台数据,要做到随报随审,对发现有问题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查询,确保基层数据上报质量。

第五条基层企业作为统计数据采集对象,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台帐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帐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合乎逻辑。

1、原始记录包括:产品(商品)生产(经营、销售)方面的记录;商品购进(成本、运费)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商品购进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

2、统计台帐包括:生产、销售总值统计台帐;产品产量或销售类值台帐;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帐;工业增加值统计台帐;原材料、库存材料台帐;财务收支统计台帐等。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电子统计台帐。

第六条企业报表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电脑、络知识和操作技术,能熟悉使用电脑设备登陆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平台数据在国家局审定通过后,自行打印纸介质报表,由报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案。

第七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统计电脑使用规章制度,安装防火墙,维护电脑设备和定期杀毒,保证报表期间电脑设备的稳定运行和上报工业统计数据的安全。

第八条工业企业联直报要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第九条在数据上报前,一般报表由分管局长审核后进行上报。重要报表、重要数据报由局长审核后上报。

第十条对上报的各期工业统计数据,在未经国家局审核认定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和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单家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九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整合和利用好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促进卫生监督工作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根据《关于建立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我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健全以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主体,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全区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

二、协管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协管员的配备

本着“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统筹兼顾、建立机制、增强力度”的原则,根据乡镇、街道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在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或公立卫生院配备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员数见附件一)。

(二)协管员的聘用

1.聘用基本原则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用制,优先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不能聘足所需名额,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员。

2.协管员的基本条件

(3)具有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卫生监督协助工作和抗震救灾志愿者工作等经历者优先。

3.协管员的准入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区卫生局审查合格后,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协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川府法〔1999〕23号)要求,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区卫生局聘用,并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

原有《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未经区卫生局聘任的,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年审。

4.协管员的工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正式职工择优录用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原待遇保持不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招聘职工择优录用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其工资额度参照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招聘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5.聘用程序

(1)人员推荐。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员名单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3:1的比例的推荐产生。

(2)资格审查和公示

推荐产生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相关资质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3)培训和考试

区卫生局组织参加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培训与考试。

(4)聘用

考试合格后,区卫生局对持有《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择优聘用,聘用期一年。

(三)协管员的管理

1.协管员的权限

协管员主要权限是协助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行使行政处罚权。

2.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掌握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健全档案,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配合卫生执法监督员对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和法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完成卫生行政许可咨询、许可证申办受理和代理接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等卫生监督相关服务工作;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和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

3.协管员的行政管理

在各公共卫生所设立卫生监督协管科,协管员的行政关系和日常管理由卫生监督协管科所在单位负责。

4.协管员的业务管理和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工作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卫生执法监督协管能力;要指派专人负责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协管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行监管考核、业务考核、社会考核和所在机构考核等绩效考核制度,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卫生监督机构、服务对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卫生执法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卫生监督协管员绩效考核以卫生监督协管效果评价考核为主,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对年度综合考核不称职者实行淘汰,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在下年度选聘时优先续聘。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人员经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应纳入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管理经费:区政府安排适当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经费,并列入本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员调查信息收集和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重大卫生保障项目补助、培训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支出。区财政要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经费的投入,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增加。

(二)制度保障

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制度顺利实施。区卫生、财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研究制定协管工作管理制度、例会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制度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三)协助卫生监督人员的人事行政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负责,并要解决工作场所、日常办公用品等工作条件,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规划,统筹实施(卫生监督协管科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三)。

(四)协助卫生监督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区卫生局委托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进行。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建立协助卫生执法员日常监督巡查报告、举报投诉、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档案归档和卫生监督例会等工作制度,明确协助卫生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日、月工作量),落实责任,畅通工作,严格绩效考核。

(五)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情况纳入区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工作目标考核。

四、工作步骤

(一)2014年6月10日前,区卫生局结合实际,做好我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考试聘用的前期工作。

(二)2014年6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将拟定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报区卫生局(报批表见附件二),2014年6月20日前,区卫生局确定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名单。

(三)2014年6月25-26日,区卫生局组织参加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初选人员培训与考试,合格者颁发《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区卫生局择优确定聘用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单。

原已取得《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的初选人员要参加市上组织的培训。

(四)2014年6月30日前,区卫生局将组织对正式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

(五)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聘用的全部工作;7月1日前正式上岗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在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是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增强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形势需要。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保证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顺利开展。

(二)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是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补充,是探索卫生监督与农村卫生有效方式,是保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力量。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所要建立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和卫生监督集中巡查工作制度,实现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

(三)区卫生局加强对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协助卫生执法人员的作用,对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建立考核淘汰机制,每年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考核办法,年终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管理。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

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第五十二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六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

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独立设置国家二类标准以上的公共厕所,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十三条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第七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行政区域。

第八十三条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为深入推进社区管规范化建设,夯实社区环境卫生基础,全面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水平,确保社区居民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积极向广大居民宣传政府的法律政策,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树立向上的社会精神风貌。在社区内形成一个以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的文明卫生新风尚。

二、措施有力责任落实,保洁工人及车辆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卫生清运及保洁工作,社区主管领导每天深入辖区进行检查,做到工作有制度、检查有记载、情况有总结,活动经常化。

三、清洁工作要做到社区卫生保洁到位,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保洁率达100%。

四、督促辖区单位搞好环境卫生,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消灭“四害”。保证居民安定、清洁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发生。

五、带领社区成员认真做好绿化美化工作,美化社区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开展卫生劳动日活动,消灭卫生死角。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十一

1、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大会,听取支部委员的工作汇报,小结上月党建工作情况,研究本月党建工作。

2、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根据支部的要求进行组织。组织本小组党员学习理论、提合理化建议等,支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3、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理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每学期上一次党课,联系工作和党员思想状况,采取集中授课、收看电教片、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对全体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岗位业务培训等。

1、党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党的机密不宜公开或党员有较大异议暂缓公开外,一律向群众公开。党的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党组织工作计划、工作目标为固定公开内容;党员缴纳党费参与活动情况、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等为定期公开内容;新党员发展公示、后备干部推荐情况、党员尽各项义务及缴纳税费情况等为随时公开内容。

2、党务公开要求。党组织书记为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开及时准确,同时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结合起来,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问和要求。

3、党务公开结果的运用。要设立党务公开检举意见箱,及时了解群众反映和接受群众的检举。对于群众反映问题报请纪律检查部门认真核实,并作出处理。同时把党务公开是否规范、及时作为考核的内容,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1、党员必须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2、老弱病残党员,如参加组织生活困难,由支部派人向其传达党的文件和重要活动,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所在地的党组织生活;对外出时间较长,地点不固定的党员,由支部委员分工负责,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外出党员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

4、对外来党员,转来组织关系的必须接纳;对持党员证明信的,认真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并作详细记录。

5、党支部要进行量化考核,将目标管理实践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的依据。

四、“创先争优”制度。

1、党工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制定好“创五好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计划,明确争创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和评比条件,纳入全年党建工作目标管理。

2、联系本党组织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实际,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动员、布置,教育和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创先争优”活动。

3、结合党工委考核、民主评议党员、“七一”纪念活动等,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检查评比表彰。

五、党员和群众结对联系制度。

1、党组织根据每个党员的活动能力,专业特长和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决定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结对联系对象,凡有联系能力党员一般联系1-2名教职工。

2、要建立结对联系活动台帐。结对党员要与被联系对象签定责任书,明确结对联系内容、方式、要求、效果。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按照党员标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2、民主评议党员采取“双评一定”的方法,即党员评议、群众评议、组织定格。具体方法由党工委根据上级党的组织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

3、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必要时由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评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将评议情况转达本人,并报上一级党组织。

4、对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置,除被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党员外,党组织要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并落实帮改措施。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十二

3、街道、社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党政副职一岗双责。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要立即填写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检查应做好记录和归档。

3,社区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月查月报制”,街道要督办社区落实安全生产“首问制”,街道安办要落实安全生产“月审核制”。

街道每月、社区每周、网格、企业适时召开安全例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以每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重要载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常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群众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进行检查处理。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

将安全生产纳入总体工作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定期组织对街道有关部门、社区及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严格惩罚兑现。

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固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帐;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信息、文书等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监督。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逐步进行整改。

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区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第五条“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要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办初报情况,受特殊原因滞阻的亦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的规定,各社区必须于30分钟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十三

(一)镇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二)按要求制定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四)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除外)或3人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一小时内)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1次续报。

(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实用街道统计工作制度(汇总14篇)篇十四

1、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按时完成健康教育任务,及时总结汇报。

2.卫生院与各村卫生室共同成立地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形成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行宣传。

3.大力推进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对社区内健康教育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定期组织专家、医务人员为辖区居民上课,普及居民健康知识,并按要求定期针对社区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与防病知识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定期进行效果评价,不断提高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针对高危人群和有不良生活习惯的居民,开展戒烟、限酒、限盐、指导营养合理膳食、健身等行为干预活动,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健能力。

5.广泛开展各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推广使用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的考核要求。

6.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7.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设立健康咨询台和开通咨询服务热线。

8.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应结合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定期更换内容,

9.应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免费测量血压的制度,对辖区内高血压病人实行“医患合作式管理”,实施健康教育非药物干预和药物干预。

10.结合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世界健康宣传日,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

11、定期征求村委会及村民对健康教育活动及内容的意见或建议;随时询问社区居民对防病保健知识的知晓度,以指导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定期开展本村居民健康知识讲座(健康教育课堂);。

三、开展村、组健康教育固定宣传栏建设,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四、结合卫生主题宣传日,实施专项健康教育活动;。

六、开展不同人群健康教育调研和监测,推进健康教育计划的实施和评价工作;。

七、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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