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

时间:2024-05-19 作者: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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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一

由《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可知以下内容: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2.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生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二

在任何一个组织中,员工的素质和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组织的形象和运作效率。因此,制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近期我所在的公司也更新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我阅读并深思熟虑后,对其中的几点体会颇多。

首先,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团队的稳定。在工作中,健全的规范能够减少员工的违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规定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方式,使员工在面对问题时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同时也为组织处理违规事件提供了操作流程和依据。这样一来,员工不仅能够清楚地了解违规行为的危害性,而且也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进而更好地参与到组织的发展和建设中。

其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制定需要公平、公正和透明。处理员工违规行为时,组织应确保公平性,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防止任性执法、常抓不懈等不承担责任的行为。公正性要求处理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不能受到个人喜好和偏见的影响。透明性要求违规行为处理方案公布在整个组织内,让员工能够充分了解处理办法,促进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共同进步。只有建立起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处理机制,才能够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和组织秩序。

再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设定明确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的制定要具备明确性和全面性。明确性要求规定对各类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避免模糊和歧义,以免引发对处理结果的争议。全面性要求规定的内容涵盖组织内各个方面的员工违规行为,不能遗漏重要的事项。此外,规定的处罚措施应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既要保证惩戒力度足够,又要避免过度惩罚,确保公平公正。只有在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相匹配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效地震慑员工,同时也能够保护员工的权益,避免不当处理产生的纠纷和不满。

此外,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有效执行需要充分的沟通和培训。组织需要将规定的内容和目的向员工充分传达,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员工能够真正理解规定的意义和重要性,避免误解和误会。同时,组织需要建立与员工的良好沟通机制,让员工有机会提出对规定的疑问和建议,确保规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有在沟通和培训充分的情况下,员工才能够深入了解违规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规定,进而使组织内部的秩序更为稳定和高效。

最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组织的变革,员工违规行为形式多样化和复杂化,规定也应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组织应及时总结和分析员工违规行为的原因和特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同时,也需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员工的纪律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强化员工违规行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只有将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制定和执行作为一个长期工作,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员工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组织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综上所述,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能够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团队的稳定,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保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积极参与和贯彻规定中的每一项内容,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处理员工的违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公正、高效的工作环境。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三

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有时候,我们也会因为一些不当行为而犯错误。然而,个人的错误行为如果不及时处理,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职业发展,还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制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所工作的公司,我们也有一套相应的规定,以下是我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告诉我们,遵守规章制度是我们的基本职责。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工作场所,我们都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存在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也能确保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我们应该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好习惯,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

其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教会了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员工,我们要明白自己的行为对公司和他人产生的影响。如果我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就意味着我们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规定中强调了及时向上级汇报和道歉,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不能以个人利益为重,而是要以大局为重,要时刻保持对公司的忠诚和责任感。

再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提醒我们,正确处理员工之间的关系是件重要的事情。在工作中,我们难免会因为一些事情与同事产生矛盾和冲突。然而,处理规定中强调了及时与他人沟通解决问题的重要性。我们不能因为一时情绪的爆发而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相反,我们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善于沟通和解决问题。只有和谐的工作关系,才能为我们的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并推动我们在工作中的进步。

最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了我一个机会,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善。当我犯下错误时,我会被要求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采取纠正措施。通过反思和总结错误,我可以更好地改正自己的不足,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处理规定中的批评和处罚也是对我能力和道德的一种提醒和警示。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改正自己的错误。

总之,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认真遵守规章制度,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遵守规定也能让我们明白自己的责任,以及自己的错误所带来的后果。良好的员工间关系也将促进工作的进行。最重要的是,这些规定给了我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让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因此,我们应该时刻谨记规定,不断完善自己,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四

在组织机构中,违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声誉,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为了规范工作行为,很多组织制定了违规行为处理细则。作为组织成员,我们要时刻遵守这些规定,严肃对待违规行为,以免给组织和自身带来不良后果。在遵守和执行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熟悉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对于组织内部规定的制度,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了解上。只有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遵循和执行。例如,在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资金管理、信息保密等方面的问题。如果不理解和熟悉相关制度,很容易走上违规的道路。因此,我们要通过学习、辅导等途径,全面理解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其次,我们应该树立遵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意识。作为组织成员,我们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刻注重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在工作中,不论是面对个人还是团队的利益,我们都要坚守原则,不走偏门,切实遵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这不仅是对组织的尊重,更是对自己人品和形象的保护。时刻保持正确的道德观念,不被利益和诱惑所左右,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使命。

第三,我们应该加强违规行为的自我监督和约束。违规行为处理细则起到的是一种规范和制约的作用,但仅仅靠外部的制度是不够的。只有我们自己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时刻保持警觉和自我监督,才能远离违规行为。对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诱惑,我们要在内心自我较量,理性判断,以远离违规行为为原则,做出正确选择。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内心的坚守,才能真正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我们应当主动参与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制定并不是为了罚人,而是为了预防和惩治违规行为。作为组织成员,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预防和查处违规行为的工作中。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敏感,对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保持高度警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及早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最后,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作为遵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基本要求,依法办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处理违规行为时,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并保证程序公正透明。任何一种处理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则。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违规行为的处理公正合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之,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遵守和执行对于组织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对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理解和学习,树立遵守的意识,加强自我监督和约束,主动参与预防和查处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我们才能真正遵守和执行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建设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五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七

10月29日,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关于县联社开展关于《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办法》学习培训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是我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对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员工。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八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九

第十八条  报考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和现场处置情况,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对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处理的报考者,限制报考的日期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等。

第五章  附  则。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一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实施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录用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报考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和现场处置情况,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对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处理的报考者,限制报考的日期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等。

第二十三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干扰公务员录用秩序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样式)。

编号:

考生(身份证号                      ):

你在参加                                   中,在             环节有              的违规违纪情形。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给予                处理。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二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六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近二个月,我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节、二百二十七条行为的详细介绍,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农行确定在全省系统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联社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人。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着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8、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4、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5、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根据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学习活动的文件,在省、市分行相关部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下,我组认真、深入地参加了这次全行开展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努力建设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结合上级行安排、部署。组织动员、学习,总结几个阶段,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提高认识,要求员工深刻领会各级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增强学习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此次学习与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强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违规操作风险、强化违规处理的学习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违规操作风险、强化违规处理的学习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行,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工作要求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并在学习中进行讨论,谈认识、谈体会。重点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覆盖到所有业务领域、岗位和操作环节,及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细则。

通过学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和岗位职责,对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思想上侧重学习本单位的有关文件,对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够深入。在业务上侧重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对政治学习不够深入。二是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工作效率和操作规范的提高。对柜台服务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柜员认为小违规不会产生得大责任,对岗位制度认识不深入,不彻底。三是有些小违规仅仅口头警告,讲情面,对制度执行落实不够彻底。

根据以上学习发现、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总省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控体系建设,首先从思想上防范。案件防范以人为本,遵章守纪,按规办事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从抓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结合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高认识,牢固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防范长堤。一是要强化员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当前银行出现的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及案件风险往往与员对规章制度熟视无睹,没有在思想上牢牢树立遵循。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吸毒的;。

(5)提供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xx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对受到警告处分,留用察看期满的员工,满12个月以后在评奖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员工。

2、涉及员工违反部门业务管理度或是流程的以部门管理制度或是相关考核制度为准,涉及行政处罚的,以本制度为准。

3、涉及员工个人行为违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经济处罚,以本规定经济处罚为准。

1、公司期望所有员工都能热爱工作、勤勉敬业、遵守劳动纪律、生产纪律、保密纪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2、如有员工未能遵守规定,员工直接上级有责任对其进行培训、纠正,如该员工仍未有改善或其所犯错误已达到违纪辞退的范围,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以口头教育、书面警告、解聘,并根据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要求违纪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3、累计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公司给予解聘处理。

2、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核对违纪事实;。

3、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部门。

空缺岗位。

部门审批权限。

人力资源审批权限。

子公司总经理。

创力总经理。

生产人员。

操作工。

主管+部长。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

非生产人员。

专员/职员。

主管+部长。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

总经理。

主管/副部长。

部长+总监/副总。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总监。

总经理。

部长。

总监/副总。

人力部长+总监。

总经理。

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

总经理。

总监。

总经理。

总经理。

子公司总经理。

总监。

总经理+董事长。

xxxx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由被指导人两级主管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

4、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有效期均为一年,有效期内的任何指导记录都将作为员工的周年工作表现评估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内的书面指导将直接影响被指导人的升职及年度调薪。

xxxx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处以口头警告。

1、在车间工作时,不穿戴劳保用品的。

2、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未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员工)。

3、未经允许,随意将外人带入公司或工作间。

4、在一个自然月内无故旷工一次(未达到30分钟的)或者累计未达到一天的。

5、参加会议、培训等未有正当理由并且未告知的前提,缺席一次的。

6、言语粗俗,衣冠不整,工作期间行为不雅有损公司形象的。

7、随地吐痰、到处乱写、乱画的,到处乱扔垃圾等破坏环境卫生者。

8、在工作期间聚众闲聊,高声喧哗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工作的。

9、在上班时间内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上网聊天、打打闹闹等等。

10、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工艺装备者。

11、不服从保安人员正当指挥者。

12、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者;在车间内骑车影响工作秩序者。

13、背后攻击他人,搬弄是非。

14、遇非常事故故意躲避者。

15、翻越公司院墙的。(属偷盗行为的给予辞退)。

16、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以下损失的。

17、工作场所工作台面脏、乱、差影响公司良好形象的。

18、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19、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20、在作息时间,未经同意擅自闯入异性宿舍逗留者。

21、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累计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

22、下属人员明知上级领导失职或隐瞒过错,并庇护上级领导过错的。

23、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xxxx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处以书面指导。

1、上班时间睡觉;。

2、在一个自然月内无故旷工二次或者累计一天的。

3、违反公司安全规定或从事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活动。

6、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视频等非工作行为的。

7、用公司时间从事私人活动或未经主管同意擅离职守。

8、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及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包括工作时间同客户喝酒)。

9、替他人(双发当事人)代打考勤卡(如果公司实施)。

10、考勤(所有当事人)弄虚作假的,经济处罚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11、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

12、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当众互相争吵,谩骂等,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13、未按公司正常程序,随意更改公司、部门组织、制度、规定和流程的。

14、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损失的。

15、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6、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7、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3个月内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

18、不履行公司正常程序,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而私自招聘或解雇员工的。

19、在为创力服务期间,不得为同行业或是相关行业兼职的。

20、三次口头警告作为一次书面警告(1年有效期内)。

xxxx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辞退。

2、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无故旷工三次或者全年累计超过(含)三天。

3、一年之内受过三次书面警告的。

4、诋毁公司名誉和信用,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

5、损公肥私,行贿。

6、各种不诚实行为、各类弄虚作假。诸如盗窃(无论价值多少,无论所盗物所属公司或其他同事),涂改或虚报各种业务开支票据,伪造个人资料或其他欺骗公司的行为;未经允许动用、出售或是购买公司财产(公司产品、办公用品、车辆等);留存公司促销货物或礼品。

7、考勤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经济处罚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8、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情节严重的。

9、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有关公司业务财务、交易详情、技术绘图、数据等,向传播媒介透露公司经济情况等。

10、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6个月内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

11、违章指挥或违反安全标准操作规范,造成工具、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或给公司带来其他经济损失;无证驾驶或私自动用机动车、叉车,造成不良后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12、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超过10000元(含)以上损失的。

13、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4、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5、违反上级主管的指示或者违反安全纪律引发重大事故者。

16、在公司内赌博、从事非法经营或相关违法乱纪活动的。

17、本人打架斗殴、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为或煽动他人闹事、怠工或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进行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18、对于兼职的,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19、违反劳动合同或是其他相关协议相关条款的。

2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包含但不限于拘留、拘役、判刑等)。

惩罚类型。

经济处罚。

是否通报。

备注。

口头警告。

通报批评。

书面警告。

通报批评。

xxxx产生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制度赔偿或是处罚。

xxxx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解聘。

当月工资缓发。

通报批评。

取消年终奖。

xxxx未罗列完全的处罚,可以参照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理。

xxxx涉及个人罚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20%。

xxxx因个人失误或是失职造成的赔偿,可以不受20%的约束。

1、本规定经人力资源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颁布生效。

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公司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正。

3、之前公司内其他与本规定相悖之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三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厅接到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转来的对“雅安市安汉文化工程棚改房(一期)退场项目”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青年路校区培训中心工程”两个项目在选择造价咨询机构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投诉情况。

(一)雅安市安汉文化工程棚改房(一期)退场项目。

第一候选中介机构: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价下浮比例100%;第二候选中介机构:四川中佳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下浮比例96%;第三候选中介机构: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比例93%。

(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青年路校区培训中心工程项目。

第一候选中介机构: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下浮比例90%;第二候选中介机构:成都市蜀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比例90%;第三候选中介机构: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比例:85%。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上述5家造价咨询企业在参与上述两项目报价时,仅按照已废止的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的文件下浮基本服务费比例,从下浮85%直到100%,未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具体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9号)关于“上述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情形的规定。

4月19日,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自律委员会约谈了上述5家造价咨询企业,除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余4家企业均认识到自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截止目前,除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余4家企业均主动致函选取单位退出了中选项目。

三、处理意见。

对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列入2016年度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名单。

全省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在承揽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时,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具体内容,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价格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行为监管,特别要加大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五

第五条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实施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六

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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