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

时间:2023-12-15 作者:曼珠

优秀作文不仅要有观点鲜明,还需要有论证充分和支撑细节,让读者信服。接下来将为大家呈现一些优秀作文的精品范例,供大家欣赏和学习。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一

网络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成为又一个强大的具有广发影响力的媒体,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渗透到各个领域和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人员道德意识淡薄,甚至屡屡突破道德限度,严重绕论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侵犯人们的各种权利、干扰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规制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与特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目前学术界意见尚不统一,本文所讲的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建议、揭露的行为,是公众借助网络形成舆论进行监督的行为,是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在5月的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因特网被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今天,我们更多地将因特网看作是新媒体的代表。实际上,网络媒体的传播活动要比传统媒体复杂得多,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的参与者广泛。社会各阶层人士都可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舆论,进行监督。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6月,中国的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通过网络,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出口”,普通公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表达权,避免了传统媒体作为中介代言人的独断专行。

2、网络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1)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力。通过相互交流,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关注某个问题的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其次,网络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2)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沟通,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3)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不必有所顾忌。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从而使舆论监督更能真实地反映普通百姓的心声;(4)网络在传播速度上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的。可见,网络在时效性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舆论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间断变化的过程,而网络却能从始至终地反映这种变化,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

3、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明显。网络舆论监督既有及时性又有持久性。对监督对象可以进行深入挖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直到彻底揭露事实真相为止,往往能够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使监督事务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比如,众所周知的“天价香烟”事件、“躲猫猫”事件、“华南虎”事件等等。网络监督展示了从未有过的力量。网络舆论监督展示了其他媒体所没有的力量。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和进行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但是,网络舆论监督有时会侵犯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网络传播的便利使一些人在表达意见时可能滥用监督权利,使合理、合法的舆论监督变成了人身攻击或对隐私权的肆意侵犯。对监督对象的'人格权等合法权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如何在保障网络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一。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稳定社会秩序。

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揭露事实真相,对监督对象提出批评建议,从而纠正扭曲的社会秩序,还原事实真相。但是,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误导民众引发恐慌甚至导致社会混乱的互联网信息不断出现。处理好网络舆论监督与稳定社会秩序的关系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二。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维护国家安全。

网络舆论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传媒的垄断性,网上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是完全自由和在相当程度上不受政府的管理和控制的,任何一个支点上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突破国家的监控,随时以很低的成本向全世界自由发布信息和传播思想,同时也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吸纳信息。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复杂,像矿难事故、群体性的事件、流行疾病、腐朽案件的民间议论,以及一些不实和激烈言论常见于网上,汇成一定的网上舆论,并进而影响社会舆论,有人就可能利用网络舆论监督之名来制造混乱,危害国家安全。如何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平衡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三。

(四)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商业利益。

网络舆论监督本应是客观、公正的,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舆论有时会被人利用和操纵,从而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如何处理网络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与保护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四。

(五)网络舆论监督与遵守法律规定。

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最基本的道德素质之一。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要把正当监督与造谣诽谤、公务信息与个人隐私、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客观真实与歪曲事实区别开来。如何把握网络舆论监督使之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五。

(六)网络舆论监督与遵循诚实守信道德要求。

客观真实是舆论监督的首要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网络舆论监督才有价值和效果。比如,有些人故意利用人们痛恨腐朽的心理散布有关政府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不良信息,吸引社会的关注,或达到出名的目的;有些商家雇佣网络枪手编造虚假信息攻击竞争对手,或者在网上对自己进行虚假宣传,提高自己的美誉度。如何保证网络舆论监督的客观真实使其发挥真正的监督效果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困境之六。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二

规制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实现某种公共政策目标,对市场中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的一种制约与规范。经济性规制是针对特定产业,例如电信、电力、自来水等产业所进行的规制,由于很大一部分受规制的产业都和自然垄断有关,因此经济性规制主要是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其目的在于确保社会福利的实现及保证必需品的供应。

一、经济性规制的理论依据。

自然垄断的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是指由于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生产每一单位产品或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的产业。这样,对自然垄断产业而言,产品全部由一家企业垄断生产,社会成本最小。换言之,在自然垄断产业内,市场竞争会导致低效率,损害公共利益和降低社会福利,由单一企业垄断生产则是一种稳定及有效的产业组织形式。因此,政府需要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实施进入规制,即赋予特定企业垄断经营权,同时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来获得产业的规模经济性,避免产业由于过度竞争而使社会稀缺资源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规制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产业内存在的“边际定价矛盾”。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只有当价格p等于边际成本mc时,社会福利才能达到最大化。由于自然垄断企业面对的是一条持续下降的平均成本曲线,因此必有边际成本mc小于平均成本ac。这样,倘若自然垄断企业按价格p等于边际成本mc的方式定价,虽然可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但会使企业蒙受亏损,这被称之为自然垄断产业的“边际定价矛盾”。这一矛盾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所以必须由政府出面对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进行规制。

二、经济性规制的主要内容。

1.进入规制。进入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产业中,政府规制机构通过只允许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限制新企业进入,来获得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性以避免因过度竞争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进入规制的手段主要有:注册登记制度、审批或特许经营制度、申报制度。

2.数量及质量规制。数量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产业中,政府规制机构为了防止价格波动、资源浪费以及有效供给不足,对企业的投资规模及产出水平进行的规制。质量规制是指政府规制机构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自然垄断产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的规制。质量规制的主要手段有:建立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规范体系;建立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实施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防止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制止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流通。

3.价格规制。价格规制是指在受规制的产业中,政府规制机构从资源有效配置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公平供给出发,对产业的价格结构和价格水平进行的规制。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基础性作用,价格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生产经营效率,而且直接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的实现,因此价格规制在各国政府的规制实践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各国政府经济性规制的核心内容。

三、经济性规制中价格规制的主要模型。

1.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模型。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模型是美国政府规制历史上对自然垄断产业价格水平进行规制的一种最常见的方式。如果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该模型的具体形式为:r(p?q)=c+,在上式中,r为企业的收入函数,它取决于产品的价格p和产量q,c为企业的经营成本,s和rb分别是政府规制机构确定的投资回报率及投资回报率基数。

由于自然垄断产业投资规模巨大,采用该模型可以刺激受规制企业积极投资从而增加有效供给。该模型的缺陷在于:第一,确定投资回报率基数的基础是企业的资本成本,会刺激企业通过过多地增加资本投入来获取更多的利润,导致企业投资过度,生产成本上升,生产效率下降。第二,该模型采用的是成本加公平报酬率的定价方式,使企业几乎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也就不存在政府规制对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

2.最高限价规制模型。最高限价规制模型是一种主要规制企业价格变动的方式,模型形式为:rpi-x,其中rpi代表一般物价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是规制机构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的增长率。假如某年的通货膨胀率为5%,x确定为2%,那么受规制企业提价的最高幅度是3%。这样,如果企业本期的价格为pt,则下期的价格pt+1为pt+1=pt?[1+(rpi-x)]。

该模型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刺激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因为,按照该模型,在企业生产率的增长中,规制机构预先确定的x部分归消费者享有,超过x的部分则由企业保留。这样,企业生产率的增长中超过x的部分越大,企业获取的利润就越高。同时由于企业的价格不能超过规制机构设定的最高限价,所以企业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由于政府规制机构的决策能力有限以及规制机构与受规制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该模型在实际应用中的主要困难是如何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x值及初始的价格水平p0。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三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我国五年多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看,知识产权滥用是尚未涉足的复杂领域。本文拟从宏观层面剖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关系,在理论层面探寻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应当秉持的原则。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一、两种制度的内在一致性。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投资者确立可以期待和执行的财产权,刺激智力成果的商业化传播,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法旨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创新,保持市场的创新活力。反垄断法虽不以促进创新为直接目标,但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客观上鼓励和促进了创新。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既是不同法律制度有效衔接的客观要求,也是两种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一致性的外在体现。

二、两种制度的现实冲突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本质上是一种合法垄断。但是,知识产权行使与反垄断法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从权利的本质来看,任何权利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如果滥用行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与反垄断法产生冲突;从知识产权的特性看,知识产权外在形式上具有垄断的性质,其拥有者天然具有实施垄断行为的便利。

三、两种制度的协调机制。世界各国大都在明确反垄断法不干预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同时,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适用范围。在制度理念上,各国普遍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和实现充分竞争都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制度既具有兼容性,也有产生冲突的可能。因此,在制度层面保证合法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并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进行外部约束,兼顾对创新的激励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四

(一)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违约金条款作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在性质土是从合同,它附属于主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违约金条款就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条款也无效,但在违约金条款有效的情况下,也并非绝对地执行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调整的。对债务人来说,即使负违约责任,也可请求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违约金,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债权人来说,可以请求增加低于损失的违约金,以充分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条件和程序是:

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赔偿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一致,但两者也不应相差太大,否则,将导致其填补功能减损甚至丧失。另外,违约金数额与损失额大体一致,也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

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表明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其仍然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不应主动十预,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

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此处所指的损失范围,应与《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相同,既包括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此,损失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要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

(二)违约金的增加。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并不限于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损失,当事人即可以请求增加。如此规定,意在强化违约金的填补功能,使违约金的作用最低限度与损害赔偿责任等同,当然,两种责任的效果实际上是否等同,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原因是约定的违约金对己不利,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增额请求权一般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时,须负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

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这种规定,是将违约金作为最低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这种违约金义称为抵销性违约金。《合同法》立法未继续沿用这种规定,而是通过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之方式来调控违约金之赔偿性功能,违约金不再与损害赔偿并用。

(三)违约金的适当减少。

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国家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又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受害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订立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则将使违约金的约定变成为一种赌博,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依靠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一定的利益和收入,同时也会促进一方为取得违约金而故意促使对方违约,从而与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悖。现有一案例充分说明这种干预之必要性:某国有企业职工已基本下岗,为解决职工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由职工个人出资修建集资房。企业将该房屋发包给某公司承建,承建方为保护自身利益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乙方停工,否则每停工一日则每日按工程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当时企业的领导因害怕以后新上任的领导随意终止合同的履行,故也同意签下如此高额违约金合同。当房屋建之封顶时,新经理上任并以新任领导班子不了解工程情况为由要求承建方停止施工,等待建设方通知后再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承建方虽也与建设方商量复工之事,但其并不积极要求复工,甚至在建设方通知其复工但未送达书面通知后其又托延施工十余天,停工1个月后才复工。该工程造价约100万元,每日违约金高达3万元,而承建方停工期间的损失仅为4万元。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五

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格式条款,比如去银行办理银行卡,去移动公司申请号码等.该公司通常会提供一份表格,后面附上条款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客户只能选择在上面签字,却不能对其某部分条款提出异议.这种形式的`合同提高了效率,能够反复使用,但同时其订立双方实力的不对等性也经常引发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损害.

作者:陈旭周立峰作者单位:陈旭(温州医学院)。

周立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城东支行)。

刊名:知识经济英文刊名:zhishijingji年,卷(期):2010“”(10)分类号:关键词: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六

摘要:当今社会,发生婚姻欺诈的案例非常多,对于欺诈解除婚姻关系的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而不能撤销,这势必导致受欺诈者留下“离婚”的印记。

基于我国的文化传统,背上离婚恶名将对其今后再婚等造成消极影响。

况且,婚姻欺诈不可撤销不仅与其它很多国家规定不同,也违背我国民法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的原则。

因此,我国婚姻法应该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把欺诈也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关键词:欺诈婚姻;离婚;可撤销。

一、典型案例及认定争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很快,人们传统的思想意识等变化也很大,但国人对于离婚这个词还是特别敏感。

相对于国外,在中国,离婚是个更加万不得已的事情,离婚很显然是个负面、消极的词汇。

在中国,一听到某某是离过婚的人,无论这个人在婚姻中是否有过错,人们在潜意识里都会对他产生抵触情绪。

即使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外来开放思想的影响,保守的中国人在选择结婚对象时更倾向于找没有结过婚的人。

总之,离过婚的就会被人感觉不靠谱离婚会对当事人带来诸如再婚等多方面的伤害。

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只有符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在解除婚姻后可以视为未婚的效果,其他情形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

也就是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就不会留下离婚的印记,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该造成的影响,因此以可撤销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是有婚姻欺诈情形的受害者极力追求的最满意的结果。

首先,何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针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缔结的婚姻。

根据我国2001《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如下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那么,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呢?可撤销婚姻是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是指在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有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该婚姻的制度[3]。

并且,可撤销婚姻的条件仅限于胁迫。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但是可撤销婚姻难道就仅限于胁迫吗?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结婚纯粹是为了想要小孩的沈伟(化名)与一女子交往,过程中,发现该女子怀孕了。

于是,沈伟在支付了一笔很大的彩金,又为此女子购买了一套房子之后,与该女子结婚了。

但是婚后,沈伟无意中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他立即找到妻子质问缘由,妻子却说自己就是冲着钱来的,还说要是离婚自己要分走一大笔财产。

无助的沈伟找到律师帮忙,认为该婚姻是欺诈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律师解释沈伟的婚姻虽然具有欺诈情节但这不是法律规定上的可撤销婚姻,只能通过正常的离婚程序结束这段婚姻。

因此沈伟被贴上了离异的标签,在中国这种传统文化中,这对他的再婚有很大的影响。

对于沈伟的案件,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该婚姻应通过离婚程序结束,他们认为既然沈伟的婚姻既不是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婚姻,那么他结束该婚姻的方法就只能通过离婚。

因为如果适用可撤销婚姻,因欺诈手段复杂,则无法判断哪些属于欺诈,哪些不属于欺诈,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不容易辨别与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通过可撤销婚姻结束。

该观点认为可撤销婚姻制度是针对违反婚姻自愿而缔结的婚姻,且仅仅只有胁迫婚姻这一种情形为可撤销婚姻。

但是反对者认为,在胁迫之外还存在欺诈婚姻这一情形,受欺诈方意思表示也存在瑕疵,同样也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却不能撤销该婚姻关系,这对于沈伟的婚姻自由权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贴上离婚标签的处理方式对于受害的沈伟在解除婚姻后的社会交往产生了不利影响。

所以是不是应该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根据欺诈本身的定义去保护当事人利益呢?针对上述复杂问题,下文拟作必要探讨。

二、我国现有婚姻欺诈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现有婚姻欺诈法律保护面太小,无法处理实践中的复杂情况。

所谓欺诈婚姻,是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缔结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制度则是针对违反婚姻自愿而缔结的婚姻,且仅限于胁迫婚这一种情形。

在符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后就视为未婚。

那么其他具有欺诈情形的婚姻在解除婚姻之后就只能视为离婚。

既然胁迫就可以撤销,那么欺诈婚姻却不可以撤销,这是不是有失公平呢?诸如包办婚姻、骗婚(伪造身份证或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骗婚,比如一个人为首,其他妇女参加的,行骗的人拿到钱财后就会下落不明)以及诸如上述案例中男方因为女方怀孕而结婚,结婚后却发现女方并没有怀孕或者怀的不是自己的孩子等情形笔者认为也应该可以撤销。

在这些情况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可能并没有责任或者只有一部分很小的责任。

然而他们选择结束这段婚姻的方法只能通过离婚这一条途径,在解除婚姻之后背负着离婚的印记,甚至有可能因此遭到非议。

离婚这个标签或多或少会对他们的人生产生不好的影响。

(二)欺诈婚姻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

婚姻法是民法的部门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具有统帅和指导作用的总的指导思想。

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都是民法当中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之一,《婚姻法》只把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并不符合民法的原则精神。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那么欺诈的情形是不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既然有矛盾,欺诈婚姻的处理更加值得重视和研究。

三、其它国家婚姻法对欺诈婚姻救济的启示。

(一)国别婚姻法探讨。

1.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及美国各州只规定无效婚姻制度,无论是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还是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均属无效婚姻。

《法国民法典》第180―20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未达法定婚龄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婚的;未成年人结婚;未取得同意权人同意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属于非公开缔结的婚姻以及未在有管辖权的公务助理人员面前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的当事人在举行结婚时未亲自到场的。

《意大利民法典》第117条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规定如下:重婚;近亲婚;犯杀人罪的罪犯与受害者的配偶缔结的婚姻;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结婚时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婚姻;胁迫重婚;重大误解的婚姻;虚假婚姻。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27条规定为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非自愿婚;未达法定婚龄且未获得许可的婚姻;重婚;近亲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婚姻;因精神失常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结婚;虚假婚姻,但夫妻双方或一方无意建立家庭而登记的结婚;性病或者艾滋病患者的婚姻。

2.我国台湾地区的关于婚姻欺诈的法律也比较完善。

台湾地区民法第989条至998条的规定,下列婚姻为可撤销婚姻:男女双方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的。

在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或女方已怀孕的不得请求撤销;未成年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缔结的婚姻。

自法定代理人知悉其结婚事实之日起已逾六个月,或其结婚已逾一年,或女方已怀孕的,均不得请求撤销;结婚双方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

但结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请求撤销;当事人一方于结婚时不能行人道又不能治愈的。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当事人一方于结婚时处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得于常态回复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结婚者。

对于此种情形者,得于发现诈欺或胁迫终止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二)关于各国婚姻法关于欺诈婚姻规定之小结。

从上述国家婚姻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民法第997条规定欺诈婚姻在有效期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是可以撤销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被胁迫结婚可撤销,没有关于诈欺婚姻可撤销的规定。

在法国法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也有包括欺诈的成分,俄罗斯法律中也有“虚假婚姻”这一说法。

意大利法律也包括了“重大误解的婚姻或虚假婚姻”。

既然这么多国家对有关于欺诈婚姻的种类有多种涉及,借鉴这些法律无疑对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对欺诈婚姻的处理是有益的。

现实中的情形多重多样,仅仅只用几种列举的方式对婚姻当事人的保护肯定是不够的。

我们不应当牺牲婚姻中一些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幸福来换取法条的易操作性和办理案件的简单性。

法律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才是制定法律的初衷,特别是在婚姻这一块。

四、相关建议。

(一)明确欺诈婚姻的性质,我认为不论一方欺诈的事由大小,只要足以影响受欺诈方对婚姻对象的选择,足以影响受欺诈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属于受欺诈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司法解释,可以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扩大,根据性质、程度,对欺诈做一个限定,更好将具有欺诈性质的婚姻合理处理。

只是要把握如何认定欺诈婚姻,如何将这种欺诈婚姻造成的离婚率控制在较小的水平上。

另外对于申请可撤销婚姻的有效期做一个合理的选择。

(二)日常生活当中出现的欺诈婚姻,欺诈婚姻受害者首先会选择到程序简便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问题。

这时婚姻登记机关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不可撤销婚姻。

在欺诈婚姻中受伤害最大的毫无疑问是被欺诈一方,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中一方被欺诈结婚后如果发现结婚是被欺诈的,被欺诈方若不能通过撤销的方式撤销婚姻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很明显这就给被欺诈离婚方贴上了离异的标签,这对被欺诈方的再婚是极其不利的。

(三)婚姻被撤销的,应当返还全部彩礼。

欺诈婚姻之前付的彩金的部分,婚姻被撤销后,一方收受的彩礼应否返还?婚姻法没有规定。

从民法理论上来讲,结婚行为可视为主法律行为,给付财力行为可视为从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采取溯及无效的原则,婚姻被撤销后自始归于无效。

因此,附随于结婚行为的给付彩礼行为也归于无效,收受财力一方无权继续占有彩礼。

此时的彩礼已经转化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付方。

基于上述分析,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彩礼返还问题,结婚时不知道可撤销原因的,应当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彩礼,结婚时知道可撤销原因的,应当返还全部彩礼。

(四)建议对《婚姻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应增加一款:“婚姻当事人骗取或有欺诈情形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参考文献]。

[2]马焕秋.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我见[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8,26(4).

[3]沈旭红.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版),2007(04).

[7]杜换涛.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05(上).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七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随处可见。特别是在自然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维修、旅店、餐饮和其他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见惯。

一、格式合同的种类及普遍性。

何谓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格式合同的特点是极为突出的:(l)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在交易相对人签字之前,业已存在预先拟定好了的合同文本,而一经对方签字,合同即告成立,此间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允许对方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只希望并要求其“签字画押”。或者,要么全盘接受,要么不与其交易。即使允许对方提出修改意见,这种修改往往是个别的内容,不会改变基本内容。(2)格式合同是固定化了的,即这种预先拟定好了的合同文本不是仅仅针对某个特定交易对方的,而是针对所有的同一类的交易相对人,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对同类的交易相对人均一视同仁地使用这种格式合同。(3)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具有优势地位,这在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交通)中尤为明显,即人们对这种企业往往是离不开而又惹不起,即使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合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也别无选择,不能不接受。(4)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之所以对格式合同进行干预,主要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以上特点。

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首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其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其实,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以为对方设定义务、为自己减免责任等为内容、并认为只要对方与自己进行交易即视为接受这些交易条件的意思表示,因此,本质上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只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相比较而言,由于经营者之间的格式合同对抗性较强,一般均注竟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再由于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年来单独或全冈有关卞管部门连续发布了一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所以,这种合同存在的问题不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突出。

二、利弊对策:允许存在、必须规制。

从世界范围看,格式合同是在市场经济到了较为发达的阶段才流行起来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自由放任居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初期,契约自由原则被绝对化地奉为神圣,当事人在签约时有着选择对方当事人、确定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等方面的完全自由,有碍契约自由的格式合同当然为当时的社会环境所不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发达,格式合同应运而生,并逐渐广为流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具体地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市场空间日益拓宽,交易数量急剧增加,市场关系纵横交错,谈判签约的信息量日趋增大,信息成本大大增加,在不计其数的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若想对每笔交易都经过讨价还价而签约,必然效率极低,交易成本极高。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登上了市场经济的大舞台。经营者通过预先确定格式合同文本的方式,对经常并大量发生的各类交易规定出多种固定的交易条件,以此简化谈判程序,节约谈判成本,提高谈判效率。正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此种优越性,它的产生和存在才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现实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才有其存在根据,而且,市场经济越是复杂就越是流行。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纷繁多样的格式合同的广泛存在也正是这种经济现实的客观要求。

但是,在这种合理性的东西产生之时,一些不合理的否定性的成份和因素相伴而生。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已成为限制契约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比较典型的是,居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有时凭借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进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对交易对方的'选择自由进行限制。尤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更易于产生此类问题。因为,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专业知识上往往都处于弱者地位,无法与经营者抗衡,形成“人为刀姐、我为鱼肉”的局面。正是由于格式合同滋生了种种消极因素,随着公平理念、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在现代社会中的突出和强调,以及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兴起,对格式合同予以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和趋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对格式合同的干预正是这种潮流的一种体现。

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尚不健全,人们的市场意识还不成熟,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还不尽规范,卖方市场与买方市场长期不平衡,传统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以及有关法律不健全,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例如,《中华工商时报》n月巧日刊载过一项主题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的损害的问卷调查,该调查涉及华北、东北、华东和中南四大行政区并包括两个直辖市和四个计划单列市在内的22个城市,范围包括电话、燃气、住房、供电、供水、维修、餐饮等七大行业。调查结果显示,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在90.9%的经营者出示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对内容不满意的占51.4%,这些行业存在着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欺骗消费者、减轻自己的责任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因此,在我国规制格式合同不仅非常迫切,而且任务艰巨。

于格式合同有其固有的合理性,我们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是,格式合同又无法避免其负面效应,我们必须加以规制,不使其放任自流,危害社会。

三、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方式。

1.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而且,格式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属于公法范畴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企业的签约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均未对格式合同作出规定,这是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正在制定中的统一的合同法应当总结当前格式合同的实践.对格式合同的条件、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法律救济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不仅仅是合同法的任务,其他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经营者有时通过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此时需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制,等等。因此,我们也应完善这些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便、及时、效率、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还扩及到私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领域强化行政救济是极为必要而又非常可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当事人因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就是一种极好的立法例。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和争议.我国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权益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

3.强化社会的援助制度。一般的说,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为对弱者给予充分的保护,除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外,我们还必须建立广泛的切实可行的社会援助体系和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创造尽可能多的条件,使其能够及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当事人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结社自由,有权依靠各种有关社会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应当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时给予充分的声援。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4.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各行业进行严格监管,不断规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产生;要加强宏观调控,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督促经营者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市场意识和正当竞争观念。

5.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种调查显示,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法律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大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八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写过作文吧,根据写作命题的特点,作文可以分为命题作文和非命题作文。作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规则让生活更美好-关于规则的作文100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古往今来,人们总是羡慕有智慧的人,可是他们不知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赢得尊重,收获成功,以前的我对前者的向往总是深信不疑,但近期经历的一个小事件,却给我好好上了一课。

那个下午,我下楼扔垃圾。尽管我没有跑,但炎热的天气,还是烤得我满头大汗,我迫不及待地想扔完垃圾,赶紧回屋休息。快要走到要扔垃圾的地方时,不知哪的一阵风,迎面吹来一阵清新,还有一点酒精味,我有些疑惑,平时的一阵臭气,怎么今天就变得这么清新?走近了才明白,为了防止细菌滋生,居委会将垃圾桶统一集中在一处,好进行清理和监督,可这样虽好,却苦了我们这些靠前门的住户啊!

从我当前位置到目的'地点大概有八十米,算上往返大概就有一百六十米。一百六十米呀!平时我跑个百米赛跑都累趴何谈一百六?想到要带着臭臭的垃圾跑那么远,我不禁叹了口气。突然,一个念头从我脑里升起。

我心里想到个歪打算:我何不就扔在这里,等小区打扫清洁的大爷打扫到这里时,让大爷顺带着扔进后门垃圾桶呢?但良心和从小播下的美德种子又给我敲了次警钟“小时候乱扔垃圾,长大了会肇事逃逸,不能违背原则。”可我最大的敌人——懒惰,又蛊惑我“天气这么热,还要带着垃圾跑来跑去,多麻烦呀!就只这一次而已嘛,下次不这样就行了”。懒惰不仅想蛊惑我,还有妄想蛊惑和良心,可良心还是无比坚决自己的立场“能有一次就会有两次,能偷笔就能偷钱,要守住自己的底线!”良心的语气变得严肃,严肃中还带着愤怒。“丢完快走,对社会又不影响什么”懒惰变得越来越直接,已经不再用花言巧语了。

终于,懒惰最终还是赢了,我鬼使神差地把垃圾袋像炮弹一样打在地上,“啪”的一声,垃圾落地,我的心却不禁颤了一下。我又开始反思,我该这样吗?大人们不是从小就教育我要有规矩吗?这时我就这么将垃圾扔在地上,好吗?我虽在反思,但手却始终没伸上去拿起垃圾袋,还是像没事人一样准备上楼。

突然,从楼上迎面下来一个小孩儿,两只手提着一个垃圾袋,略显吃力地往下拖。“喂!”我叫了下他,他一抬头,憋红的小脸蛋茫然地望着我,不知所措。“你为什么不就丢在这儿?丢在这儿,马上就会有人来清理的,干嘛还要走那么远丢在后面!”他听完我的话,没有说什么,但始终也没有把垃圾袋往那边拖。“是没有力气往那边拖吗?小朋友,我来帮你吧!”说着,我伸手去拿他的垃圾袋。他急忙说不要,往后退了两步,生怕我要把垃圾往那边丢。“我们老师说过,垃圾不能落地。”他腼腆的说着,继续把垃圾往后门的方向拖。

听完他的话,我有几分惊讶,才四岁,竟然就懂不乱扔垃圾。又想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感觉自己脸都红成了个苹果,一时间,良心又争回了主动权,我一把抓起扔在地上的垃圾袋,飞快地朝后门奔去,直到垃圾进了垃圾桶,心里才舒服了很多,像块石头落了地,心满意足的。

回来看了看,刚刚扔垃圾的地方,干净,整洁,旁边的花花草草充满了生机,空气一片清新,我为自己没有将垃圾丢在这里而感到高兴,为自己没有破坏这一美景而感到舒畅。

一个四岁小男孩儿都有的美德,我们不该有吗?若人人都讲规则,那不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幸福吗?原来,规则真的能让生活更美好!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九

摘要:行政监督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全方位、全过程、专业性监督的优势,通过建立健全行政监督规制的各项机制,并将其与立法、司法规制紧密结合,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维护公民利益的重要作用,确保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监督行政监督规制。

一、行政监督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广泛存在性、膨胀性、隐蔽性、强制性和易被滥用性,一旦被滥用将大幅度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出现寻租行为,阻碍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

1.抑制权力盲目膨胀扩张。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从权力产生发展的实践表明,权力具有膨胀性和自我扩张性,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效率和效能,不断要求扩充自由裁量权,所以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制,抑制其盲目膨胀扩张。

2.确保行政客体合法权力不受侵犯。行政自由裁量权主体和客体存在着严重不对等关系,一旦裁量权被滥用,将会对行政客体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只有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畅通行政客体维护自身权力的渠道,确保行政客体合法权力不受侵犯,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性。

3.确保政府职能切实履行。行政主体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集合体,在权力的垄断性和利益性诱惑下,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行政主体挪作私用。为确保政府职能的切实履行,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涵盖源头、过程、结果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二、行政监督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行性分析。

行政监督具有主动性、专业性、综合性的独特优势,以强制性的国家政治权力为后盾独立行使监督权,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备、使用、结果等方面全程监督规制权力的使用。

1.以国家政治权力作为后盾。我国《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我国行政监督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作独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享有独立的财政、人事权”,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行政监督提供了政治可行性。

2.完备的行政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和专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自由裁量文件备案审查批准、裁量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裁量报告制度等事前监督制度;行政裁量执法检查事中监督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事后监督制度,全程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监督知识丰富专业。行政监督主体由于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丰富,熟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全过程,能将专业技能和监督权力有机结合,有效解决行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行政黑箱”带来的监督缺失或者监督不到位。

三、我国行政监督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善路径探讨――建立综合规制模式。

1.事前监督规制:明确裁量范围。首先,加强裁量权力范围的制度建设。立法机关要出台具体而详实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主体、事实认定、证据标准、适用依据、遵循程序等进行严格规定,所有裁量行为必须依法执行。其次,切实遵守裁量权的限定性原则。行政管理不应进入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领域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合法合理自主解决事项。

2.事中监督规制:裁量基准制度。可采取“中间线标准”控制法、“平均值标准”控制法、分格法、汉德公式、“罚款公式”等方法制定裁量基准。杭州城市管理部门全国首创“罚款公式”、福建泉州制定实施“三级九等”处罚标准和“比例+固定数额法+公式法”裁量标准等尝试提供了有益经验。

3.全程监督规制:程序监督。马克斯・韦伯提出,行政监督主体应该制定明确详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行政裁量主体必须严格依据制定好的规则和程序去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凡是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客体相关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保密外,其他所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信息都应该公开。

4.结果监督规制:裁量责任制度。行政监督机关对具体实施行政裁量行为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采取免职、调离、降级等内部监督惩诫措施。如果具体裁量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裁量行为的实施机关要依法担负国家赔偿责任,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规制模式从事前主体范围规制、事中执行基准和程序监督规制、事后结果监督规制全程规制自由裁量权使用,最大限度确保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郎加.监督制度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

[3]丁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

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是经过了长时间的摸索和实践,才逐渐形成了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一般原则、具体制度和操作性规范。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应当秉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案例先导的原则,在探索中完善制度。()制度的构建需要以实践为基础,在执法中积累经验后,总结、抽象出相关的指南和制度,才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因此,在执法与制度二者的关系处理中,应当坚持案例先导的原则。

二是立足本土的原则,在执法中体现严格。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规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历史较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和规制不力二者并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公平有序的竞争意识,知识产权往往成为实施垄断的工具,存在知识产权被异化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应当更为严格,这既是各国反垄断执法初期普遍和共性的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市场竞争状况的理性选择。

三是边界有限的原则,在规制中体现协调。处理好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要坚持规制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践中,认为知识产权属于合法垄断,不应当进行反垄断干预,或者认为对知识产权行使都加以干涉的观点和认识,都是片面的、有害的。知识产权的行使有权利边界,反垄断法的作用和功能同样有边界,在执法中应当充分体现两种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四是效果分析原则,在认定中关注竞争。认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关键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如果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必需的,即使对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影响,也属于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需以滥用行为具有反竞争的效果为前提。因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需坚持效果分析原则,关注点始终是滥用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一

在我国宪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这样一个宗旨,即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趋同化,我国宪法和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以上宗旨更加需要进一步贯彻和执行。

笔者认为,税法具有社会政策原则,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工具。它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宗旨和原则如何通过税法的调节功能得以实现,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入应纳税个人所得。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等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遗产税”草案)正在研论过程中,该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其中包括“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据此,所述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这些知识产权当属于遗产税的`免税范围。笔者认为,税收是经济杠杆,与前列需征收的各税种相比,知识产权在遗产税中的免税功能体现得更多,草案的上述规定显然在于鼓励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但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为实现鼓励人们投资创作、发明活动的立法宗旨,遗产税光是鼓励发明创造这一宗旨还不够,还应当能够鼓励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流转、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遗产税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功能。

第一,关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的问题。

对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很好理解,但什么是“参与创作、发明”?笔者认为,从知识产权的实践考虑,应做扩大解释。只是出资也应被理解为参与。委托他人研发新技术或与他人合作共同创作、发明都应被解释为“参与”。如做“必须为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的狭义解释的话,有钱的富人通过出资委托他人创作、发明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则不在遗产税的免税范围之内,这势必无利于鼓励人们创新积极性的调动,也不利于在富人的钱和技术开发创新活动之间架起一座“友谊”的桥梁。毕竟遗产税针对的是富人,而现实情况是,尽管富人有的是钱,但对于自己直接从事创作、发明的兴趣并不高。只有做扩大解释,才能让富人为了避免缴纳遗产税而热衷于将其手中的钱投入创作、发明的创新活动中。

第二,关于“归本人所有”的问题。

何为“归本人所有”?笔者认为,归本人和与其合作者共同所有也应是其应有之意。否则,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等知识产权由合作者共同所有的现象非常不利。知识产权既然为合作者共同所有,那么合作者任何一方死亡后,继承人可选择继续承继共有的知识产权中的属于其份额的部分财产权利,也可选择对知识产权财产评估折价,从而获得相应现金价值。但不论哪种继承方式,作为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应属于免税的范围之内,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操作的。否则,这势必与遗产税鼓励人们创造积极性的宗旨相违背。

另外,笔者认为,“归本人所有”的规定带来了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后的收入能否免税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转让后,该知识产权将不再是被继承人本人所有。按逻辑推理,转让后的收入就不能被免税。如果不能免税,将必然限制非职务知识产权尤其是非职务发明的转化实施,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流转、实施,从而不能使遗产税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独特作用。

笔者认为,“归本人所有”的规定同时也带来了对于知识产权的孳息能否免税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并不使产权人丧失所有权。因此,答案应是肯定的,即对于知识产权的孳息能够免税,“遗产税”草案应对此加以明确规定。许可费应纳入遗产税的免税财产的观点,也符合遗产税鼓励发明创造、并且鼓励知识产权流转实施的宗旨。

第三,关于纳入遗产税免税范围的知识产权的具体项目。

“遗产税”草案只将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这三种知识产权纳入遗产税的具体免税范围。既然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的创造积极性,引导人们开发自有知识产权的兴趣,免税范围为何又规定得如此狭窄?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从遗产税的实质来看,其课征客体是死亡人所遗留的财产,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既然遗产税归属于财产税系,是否应该将知识产权中凡可以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都划归为免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权归本人所有或本人与他人共同所有的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利,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发生转让或许可的,转让或许可所得也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速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辽宁省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倡导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的行业性协会、学会,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发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凡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专利机构从事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专利中介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属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专利中介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报批,给予适当的减免、免税照顾。”

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特殊领域,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国家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开发者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有期限的。当保护期届满,技术创新即进入共有领域。因此,如何从各个阶段消除高新技术产业创业者的投资顾虑,通过技术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就成为一个长期深远的问题。我认为,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建立和完善适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又一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月第2版。

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9月第1版。

3、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3月第3版。

4、洪小鹏/张平荣:《知识产权在遗产税中的免税功能》,中国知识产权网11月3日。

舒梅。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二

垄断行业是我国国有经济最集中的领域,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电力、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等,都属自然垄断行业.近年来,这些行业成本大幅度上升,提价的压力很大.最让消费者难以接受的是,通常是一倍多的提价幅度,不但没有导致预期的服务质量的改善,反而没几年就又出现新的'亏损,而与此同时,上述部门的职工收入逐渐上升到各行业的前列,二者形成强烈的反差,老百姓意见很大.因此,对垄断行业进行规制改革就成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作者:韩璐作者单位: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刊名:经济论坛英文刊名:economictribune年,卷(期):2004“”(5)分类号:关键词: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三

唐代大诗人说过“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这话确实不错,书读的多了,脑子里积累的东西也就多了,写起文章来自然得心应手,阅读不仅开创了我的视野,而且还让我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

阅读可以让我们悟出道理。读完《三国演义》后,我懂得了:在学习中,我们应该以周瑜为鉴,当别人成绩超越自己时,我们应该认真分析自己退步的原因,虚心向成绩好的同学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同时,我们还应该听取爸爸妈妈的劝告,不应该因为考试失利就失去信心,我们应该像诸葛亮学习,心胸宽阔,宽宏大量,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的挑战。

阅读可以调节心情。一次,一向数学成绩优异的我在一次考试中失误了,只考了73分,这使我的心一下坠落到了深渊,一回到家我便冲到了自己的房间,随手拿了一本书看了起来,看不到十分钟,我心里的郁闷一下抛到了九霄云外,当敌人被击败后我便会高兴的拍手,当主人公被敌人骗后,我便会愤怒多跺脚……其实,困难像一只拦路虎,我们要像武松一样战胜它!

阅读,就像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前进的道路,阅读,就像一位魔术师,让我们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阅读,就像一位清洁工,当我们伤心的事情全部“扫除″,收获满满的快乐……阅读!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四

诚信虽然不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品质,但它是每个人不能缺少的品质。因为,诚信能。

”叮铃铃,叮铃铃……”放学了,教室里吵得很,同学们都往课室外冲,垃圾也不知不觉地探出头来,都懒洋洋地趴在地板上。我赶紧拿起扫把开始值日。在我值日的是时候,李建东突然冲进了教室,朝我飞奔而来,到我面前后对我窃窃私语:“老黄,我在外面等你。”我心想:李建东还有这么多作业没写,他一定不会等我。

过了一会儿,我就到继续扫地,把李建东说的话抛到了脑后。过了一会儿,我总算把值日的任务完成了,我回到自己的位置一边等别的组员完成值日,一边写作业。等我们小组总算值完日了,我们就离开了教室。刚出教室,我就远远望见李建东在图书角等我,我看了一下教室的表,他竟然足足等了我二十分钟,我冲过去问李建东:

“你是不是一直在这等我?!”

“是呀,我不是答应你了吗?”

“谢谢你。”我感动极了!

这次的经历加深了我们的感情。果然,诚信让我们的感情更深厚。

还有一次,黄汉锋借了我的黑笔,他答应我明天就还,但我对他的说的话半信半疑。到了第二天,我在我的位置上整理要交的作业。过了许久,黄汉锋还没有还笔,可他好像已经不记得还笔的事。唉!没有笔我还怎么上课呀……我着急得不停地剁脚,恨不得把地板给跺碎。结果过了一会儿,黄汉锋竟然还我黑笔了。从此以后,我和黄汉锋成了形影不离的好朋友。正是诚信拉进了我们的距离。

诚信可以让人与人的感情更深厚;诚信可以让人与人的关系更友好。高尔基曾说过:“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必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由此看来,生活不能没有诚信,因为,诚信能!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五

记的小时候,不知为什么,我每当做一件事情,既无动力又无斗志,生活就是这样,寂寞暗然的起来。

青春——不败。

记得上小学,也许基础未穏也学毫无兴趣,面对英语,一个字——头疼!

上了初中,书本的增加,学业的加重,英语的难度。可是,同学小a却让我知道永不言败:面对英语,他是左啃右咬,永不放弃。而我自己似乎也缺少这个在思梭,在惭愧,竟是自己的放弃在作怪。忽感觉,青春有个东西,叫不败,才明白。抬起头来,原来自己也可以,不断的学习,吧断的:挑打夜战,换来的是同学异样的目光。才知道,青春原来就是这样可爱迷人。有人问我:你靠什么办法来学习呀!我会微笑道:青春,是我的好帮手。

拾起鹅卵石,才明白,这青春的含义,慢慢的含义,慢慢的放入记忆的口袋,重新上路,我会感叹道:青春,。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六

1她,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觉得生活枯燥无味。

她认为,现在的自己应该觉得十分幸福才对。两年前的她,长得不漂亮,成绩不大好,她还十分爱玩。她成天笑嘻嘻的,周围的同学却愿意和她玩,因为它拥有的快乐,能感染每一个人。她却浑然不知。

那时的她,天真地想:“什么时候我也能像丹丹那样,既漂亮又聪明呢?”丹丹是她们班长得最漂亮、成绩最好的女生,是她最出色的朋友。她俩站在一起,丹丹的光芒迅速蔽住她微弱的光。

女生都希望自己漂亮聪明。

可就是这么离奇,一台会飞的摩托上走下来一位大叔,他看起来既年轻又漂亮。他说:“我也一帮你实现,但是,你的生活变得美好之后,你得给我一样东西。”

她的面前出现也一排袋子,上面写着各种感情,有快乐、亲情、宽容、友谊……快乐的袋子最大。

她再三犹豫,决定暂时用快乐来换:“我给你我的快乐,但万一我反悔了你得给我个方式换回快乐。”大叔同意了。

她变得比丹丹还出色,但人渐渐变得冷漠,她的朋友一个个离去,除了个别为了某些事愿意和她做朋友。

“叶,你好厉害,又是全校第一!”一个女生欣喜的叫声把她从回忆中惊醒。两年了,她就这么优秀的过着。她已麻木优秀,突然觉得前不久想到的一件事现在一定要落实。她拿着用奖学金买着的手机,毫不犹豫的按下一串数字:

“喂,我受够了,我要换会快乐。”

“为什么?”手机另一头的大叔慢慢勾起嘴角。

“因为,快乐,让生活更美好,美丽和智慧都不重要了,不要忘了,我有权换回快乐。”她斩钉截铁地说。

她冷清的声音变得热情,充满活力。她感到重获,不,是找回了快乐。她笑着跳到丹丹面前,说:“丹,今天我找到一样很重要的东西,我今天请客,走,去游乐场玩儿去!”“叶!”丹丹激动地喊,“叶,你又变回来了!你笑起来才最美!”

她又笑了笑。她没有发现自己的智力和外貌没有变回去。

生活美好的重要因素——快乐。

2我不想抱怨太多,也没什么用,只能使自己的心里更乱而已。可我现在的生活也的确因此改变了很多,我不知道这种处境何时会改变,至少心理作用会得到彻底的变化。很希望若干年后科技进步了,我们都会解脱。也庆幸自己的身体素质提高了,身体也会慢慢的好起来。如今大学毕业了,也工作了,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了,可自己没那个勇气,或许内心深处也不愿去为爱情而努力吧,也或许是看不到爱情的希望。真不知道,将来会不会有那么个女孩子,会理解我们的苦衷。我们都深深的知道,其实我们和正常的人们一样,只是携带者,对家庭和婚姻的影响不足挂齿。只可惜,真正了解的人太少了。呵呵,自己有时候觉得,一个人生活其实也蛮好的,没有生活的负担。当然,这些也许是自我安慰吧。

将来我们都会好起来的,我也在为了那一天努力着,现在调养好自己的身体,提高自己的免疫力和身体素质,继续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为以后更好的工作,增加砝码了。

祝愿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的快快乐乐!

3如果你真心爱别人,也会得到别人真心的爱。

——题记。

以前,我总认为爱是纸上谈兵,是不可取的,但是有一件事改变了我的看法,更触动了我的心。

在一个阴雨绵绵的天气,雨的母亲悠闲的在天街散步,唉!这个天气本该在家里睡半天的,可是我抵挡不住宿的诱惑,想去书店。

我坐在公交车上思索这那本书在哪儿,看到哪儿了,就在这时一个差不多七旬的老人脸上有许多皱纹,看着那满满的车厢,车子也比较颠,我本打算让位,但我的脚坚决不肯,正当我犹豫不决时,一个仪态端庄胸前系着一天红领巾的小学生扶着老奶奶坐在自己的座位,此时,胸前那鲜红的红领巾更显出一个小学生的品德,也让我感到羞愧。

我顿时感到很懊悔,可真是“锅中熟蟹披大红”,我恨不得找个洞钻进去,有时候一些小事情也无不透出那至真至诚的爱。

陈寿说过:“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爱要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

我站起来,把座位让给那个小弟弟,他很有礼貌的说了声谢谢,大家投来赞扬的目光。

我下车了,虽以隔许久,到还是记忆忧新。因为他给我了一个深可的启示。

4人人都有一个温馨和谐的港湾——家。家中有家人对你的关心爱护,让你感到生活更美好。

我家有4口人,爸爸、妈妈、我、弟弟。家中每一个人都给我带来了爱,让我感到生活无比美好。

老妈,我非常地爱她!因为她给予我生命,是她哺育了我,是她……虽然说老妈有时非常的唠叨,但我知道那是对我的爱。学业很忙时,老妈会端一杯牛奶,轻轻地推开我的房门,生怕惊到我,把一杯香浓的牛奶放到我的桌子上。便悄悄离去,我放下手中的笔,拿起牛奶,细细品尝,好好喝,牛奶浓浓的正如母爱般。这时让我感受到生活如此美好!

老爸,我非常地关心他!因为他是一名医生,出诊是他的常事。他每天都很忙,非常累,虽然说是给别人看病,打针等。但是电话一响他就得出门。10点多了,老爸还没有回来,我有一道题不会,20分钟,40分钟,一个小时,二个小时过去了。老爸终于回来了,“爸,我有一道题不会。”紧接着,老爸来到了我的房间,耐心地为我讲解着,他没有喝一口水,就这样为了我,我非常爱他。为了这一点我也要好好学,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小老弟,他最可爱,最调皮,也是最关心我的人之一。我周一上学5:00就得起床,他却5:00也起来了。帮我提着书包,虽说人还没有书包大,但是有的是力量。这一点我还不得不服,我清楚记得有一次,老弟问我:“姐,你冷不?”我当是惊住了,小屁孩丫丫的,还会问你姐冷不?真是服了你了!“姐,你冷不?”又一次在我的脑海里浮现出来,好温暖,好体贴,有个小老弟真好!这时又让我感到生活如此美好。

珍惜家人对你的关爱,细细地去体会,你会觉得爱,让生活更加美好!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七

只要都遵守交通规则,人与车各行其道才会安全有序。可是,如果现在许许多多的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我们的城市将会更堵、更乱、更吵了。你看,这么多的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因此,而受到了血的教训,就连我也差点受到这样的惩罚。

记得那是一个中午,我刚刚吃完香喷喷的中饭,兴致勃勃地站在人行道上准备过车路,右瞧瞧,没有车子开过来,我再向左看,一辆大卡车挡住我的视线,我想:“可恶啊!臭卡车!算了,本小姐才没那闲工夫走到卡车前面去看有没有有车子经过,直接冲吧!”我愤愤不平的向对面飞奔而去。可是,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正当我快跑到对面时,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向我驶来,我顿时害怕极了,心想:“妈妈娘呀!怎么办?谁来救救我呀!苍天哇!大地呀!救命!下次,我一定看仔细!请保佑我!”不一会儿,传来了一阵响亮又刺耳的声,原来是司机来了个急刹车,停在了离我不远几厘米的地方,我的脸苍白苍白的,旁边的行人脸也吓红了。

“喂?你没长眼睛啊!”司机叔叔火冒三丈向我骂道。我面红耳赤,心想:“谢天谢地!不过,我还是真对不起那位叔叔!老天爷,以后我一定会遵守交通规则的!”

通过这件事,我终于明白了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也知道了血的教训是来无影去无踪的,如果不幸运,也许会上天堂。所以,我相信,只要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世界将会越来越来美好的!

规则让生活更美好(专业18篇)篇十八

有人认为法律,也有人认为自然,还有的人认为财富,而我认为梦想。(举例+开门见山开头,耐人寻味,引出下文,很好!)。

梦想就像黑暗中的一盏灯,指引着我前进的方向;梦想就像一座未喷发的火山,随时都可能喷发给你带来无穷的力量;梦想就像一栋(一杯)芳香四溢的茶,越品越有味道。因为有梦想,才会使生活更美好。(抒情,过渡,很棒!)。

我的梦想是成为一名科学家。到时我会研发一种僵尸机器人,脚有一个吉林省那么大,长着锋利的牙齿,三百米的身高,体重九亿吨,这样我在社会上才不至于惨兮兮的渡过一生。(要写出你的发明造福人类才好,明白?)当然,这浩大的工程要在海底或者木星上进行。它有很多功能,比方说吐火球、冰球,左手能开机枪,右手能射激光炮,还有激光眼,三百六十度无死角防导弹、防水、火、冻、核弹等,人类能想到的攻击方式对它都没有效果。此外,它还可以变换形态,有巨齿鲨、金雕战机及啤酒战车。时不时还会制造黑昱洛普斯(机械战装潢小弟,身高59米,体重6万吨,射激光炮)为我战斗。(本文想象力丰富是优点,但是其他描写欠佳,还要有突出的主题为宜,望你认真揣摩为宜!)。

我还要发明一种很牛的溶液,这些东西一碰到植物就会变异成生物武器,像豌豆机枪、西瓜炮、玉米加农炮、爆浆草莓、电击蓝莓……我要用它们统治世界。(主题不好,删去,望你及时修改。)。

梦想,梦想是我们心灵的归宿,难道不是吗?(反问结尾,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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