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灵魂曲

情况汇报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态度和思维方式,能够培养我们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在下面的内容中,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些优秀的情况汇报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一

亲爱的朋友们:

xx年6月14日是我国第x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xx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xx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xx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xx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xx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xx地区文化局。

xx地区文明办。

xx年6月14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是必然的。由于它的不可再生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诸多研究领域的关注。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宗教、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

调查报告。

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四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推荐、建议、申请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范围。

口头传统和表述。

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三

2008年6月7日,我市淮海戏、楚州十番锣鼓分别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今年5月26日,我市淮海戏表演艺术家杨秀英入选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现将我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汇报如下:

一是制定了五年保护计划。第一个五年保护计划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资料收集整理,建立较完整的淮海戏资料库、设立淮海戏历史陈列室、以优惠政策招收学员,培养淮海戏传承人、录制优秀剧目音像资料、举办淮海戏艺术节等工作,以加强保护,推动传承。

二是建设了淮海戏博物馆。2008年9月,江苏省淮海戏博物馆在我市中洲岛竣工开放,作为展示和宣传淮海戏历史和成果的重要阵地,排演、交流淮海戏的活动场所,传播和学习淮海戏知识的课堂。淮海戏博物馆通过实物、图片、模型、书画、音像资料,以及现代多媒体技术等,来呈现淮海戏在淮安地区的发生和发展的概貌,为保护传承淮海戏作出了一定贡献。

三是建设了淮海戏专题网。由我市文广局的组织领导及江苏省淮海剧团的支持下,筹建了中国淮海戏专题网站,网站设立剧团介绍、剧目介绍、人物简介、专题资料、视听下载、淮海戏图库、淮海戏动态、演出信息、遗产保护等栏目,对淮海戏的历史渊源及沿革、基本内容及特征、重要价值、传承现状等方面作了详尽介绍,并提供大量的传统及现代剧目以供下载,进一步扩大影响,推动了淮海戏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四是申报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底,我们按照国家文化部及省文化厅相关要求,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6月11日,国家文化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我市淮海戏表演艺术家杨秀英入选,为淮海戏的传承提供了基本保障。

五是建设了传承机构。在淮安文化艺术学校开设淮海戏班,由我市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淮海戏表演艺术家杨秀英、戏剧梅花奖获得者魏佳宁等淮海戏主要传承人授课,为淮海戏的传承发展培养传承人。

(二)楚州十番锣鼓保护现状。

一是制定了保护计划。第一个五年保护计划包括翻译已搜集的古书工尺谱为简谱,购置有关服装、道具,出版以楚州“十番锣鼓”为题材的图书册,建设传承基地,加强对外交流等各个方面。我市楚州区文化馆,组织人员对楚州“十番锣鼓”的盛兴年代、演出道具、演出场景及风俗等作了进一步调研。掌握了许多历史资料和实物资料;搜集整理了楚州“十番锣鼓”的演奏方式、演奏乐器、乐队编制、乐器定弦法等相关材料,为出版相关书目奠定了基础;完成了“十番锣鼓”的十首乐曲以及几十首锣鼓曲牌的工尺谱译谱工作。

二是投入了一定资金。2008年6月7日,十番锣鼓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为了更好地予以保护传承,楚州区政府克服财政困难,投入一定资金,用来添置乐器、服装等必备物品,调动了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与参与度。

三是挖掘了一批曲目。为了更好地挖掘整理楚州十番锣鼓曲目,我市楚州区文化部门给楚州十番锣鼓声及代表性传承人周宝洪同志提供非常宽松的环境以及相应的资金,先后整理出了《金盆捞月》、《咏花》、《咏蝶》、《到春来》、《前探营》、《后探营》、《归依》、《红楼撇子》、《朝天子》、《阳告》等十首曲目。

四是开展了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员是更好地传承十番锣鼓的重要举措。楚州十番锣鼓刚刚被挖掘整理出来的时候,演奏人员仅仅限于专业文艺人员,如文化馆专业演奏员和剧团乐队成员。2008年以来,我市楚州区积极组织举办十番锣鼓演奏人员培训班,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周宝洪亲自授课,动员文化馆及社会上器乐演奏培训班中的学员参加学习,尤其注意培养年轻演奏人员,以推动项目传承。办班初始,大多数人对十番锣鼓的了解不够深入,兴趣不大。楚州区文化馆组织人员分别有针对性的做相关人员工作,耐心细致解释,通过培训,学员们一改对十番锣鼓演奏认识不足的状况,学习投入,演奏认真,显现了一定的效果。现在,已形成了以专业演奏人员和社会各界演奏者共同组成的十番锣鼓演奏队伍,促进了十番锣鼓的普及传承。

五是加强了对外交流。2008年11月,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茶亭十番”的传承人员来我市进行艺术交流,与我市楚州十番锣鼓传承人共同探讨十番音乐中演奏方式、乐器种类、乐队编制、乐器定弦法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今年4月11日,我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楚州“十番锣鼓”应邀参加“连云港之春——苏北鲁南民俗文艺精英赛”。这是“十番锣鼓”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首次代表淮安赴外参加大型演出。我市楚州区文化馆针对广场演出的特点,在乐曲的旋律节奏、演奏技法等方面作了相应调整,使舞台效果和观赏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获得观众一致好评。

六是扩大了社会影响。近几年来,我市一直非常重视对十番锣鼓的宣传报道,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新华日报》、《淮安日报》、《淮海晚报》、《淮海商报》、《新楚州报》、楚州电视台以及多家网站和相关出版社共同参与,利用文字、图片、录像、专题片等方式,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今年6月份,全国多家电视台慕名而来,分别在楚州勺湖公园及吴鞠通中医馆等地,拍摄了楚州十番锣鼓专题片。

(三)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现状。

我市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名,即淮海戏表演艺术家杨秀英,于今年5月26日入选第三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现有正式徒弟3人,分别为许亚玲、吴玲和苗爱华,均为国家一级演员,经其指点过的演员数以百计,现仍在我市文化艺术学校淮海戏班授课,所教学员卢蓓蓓曾于2005年5月荣获全省小梅花金花状元第一名。目前,我市正在起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机制,明确扶持和资助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办法,监督、指导、考核传承工作等各项制度,以加强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一)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其是加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我市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基础上,2008年9月,我市原文化局与广电局合并成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挖掘、保护、传承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工作。2009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淮政办发〔2009〕26号),组织我局及我市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了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协调处理保护工作,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等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是修订保护规划。结合江苏省淮海剧团改制的实际情况,在2007年已经制定的淮海戏五年保护计划的基础上,指导江苏省淮海剧团对原有五年计划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使对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更加符合剧团改制市场化运作后的实际情况。对于楚州十番锣鼓,指导楚州区文化局认真制定了楚州十番锣鼓保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步骤,明确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确保经过五年的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使之脱离后继乏人、处境艰难的尴尬境地,并重现昔日风采。

三是提供经费支持。尽管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市财政克服困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纳入预算,每年20万元,并明确要求要向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濒危项目倾斜。楚州区为进一步加强十番锣鼓的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克服财政困难,一期投入10余万元,建设“楚州十番锣鼓传承基地”,利用楚州区文化馆现有100余平方米的活动室,重新改造装修,配以与十番锣鼓相关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实物等资料,添置陈列演奏乐器、多媒体设备。并利用基地这一平台,培养人才,研讨技艺,组织演奏。目前,该项工程已经完成项目规划、立项及设计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竣工挂牌。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法规,起草了《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讨论稿)》,制定保护传承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各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尤其是重点加强了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目前,该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是加强展示传承。一是举办活动,推动传承。利用庆祝“文化遗产日”的活动契机,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淮海戏和楚州十番锣鼓参加展演。二是建设场馆,加强保护。建设了淮海戏专题博物馆,为加强宣传展示,构建保护载体,提供了平台。三挖掘创作,延续保护。江苏省淮海剧团创作排练现代淮海戏《续弦记》(又名《老县长的第二春》),并对传统剧目《皮秀英》进行重新加工排练,为淮海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续弦记》于2008年10月22日在南京参加了第三十一届世界戏剧节的展演,受到省委宣传部和中国剧协的领导专家的一致肯定。重排传统剧目《皮秀英》晋京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系列活动,受到一致好评。楚州十番锣鼓注重挖掘整理古曲谱,完成了对《咏花》、《咏蝶》、《到春来》等十首古曲的译谱和整理工作。

六是加强对外交流。一是2008年6月17日—19日,我们组织淮海戏晋京参加文化部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系列活动,受到首都领导和观众的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二是今年4月11日,我们组织楚州十番锣鼓赴港城参加“连云港之春——苏北鲁南民俗文艺精英赛”,获“优秀表演奖”,载誉而归。

(二)保护工作经验一是组织保障是基础。由政府牵头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保护机构,为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是经费保障是关键。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资料的搜集、整理、保存、研究等保护工作,以及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经费保障是关键。

三是制度保障是重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的指导、督查及考核等制度,为推动保护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健康、有序、稳步推进提供了保障。

(一)存在问题。

二是保护传承机制尚待完善。目前,我市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办法和传承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传承研究工作尚嫌不够。虽然目前我市开展了一系列展示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工作,但是,传承的广度和研究的深度尚嫌不够。

(二)对策措施。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网络,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已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健全由政府牵头,文化、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旅游、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是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不仅要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确保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经费来源的稳定,还要积极探索并构建社会资金投入机制,以拓宽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

三是完善保护传承机制,规范保护工作。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机制,突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并加强对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单位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江苏省淮海剧团适逢机制改革,拟将国家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建设纳入机制改革工作,将淮海戏的保护和传承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为淮海戏的传承发展注入活力。

四是建设项目传承基地,搭建传承平台。加快楚州十番锣鼓传承基地建设进程,配备与楚州十番锣鼓相关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实物等资料,添置陈列演奏乐器、多媒体设备,并利用基地这一平台,培养专业人才,研讨传承技艺。另在古镇河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条街”建立十番锣鼓展览陈列兼演奏室,方便十番锣鼓民间爱好者参加十番锣鼓各类展示、培训、传承活动。

五是广泛开展传承培训,推动传承发展。一是继续加强对江苏省淮海剧团青年演员以及淮安文化艺术学校淮海戏班学员的传承培训,进行规范化训练和定位性培养,使他们能够真正成为淮海戏的传承者,为推动淮海戏剧种的发展作出贡献。二是继续举办十番锣鼓演奏人员培训班,不仅要动员文化馆及社会上器乐演奏培训班学员等专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还要面向社会,广泛吸纳器乐演奏爱好者,拓宽楚州十番锣鼓的传承面,推动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四

近几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和自治区人大、地区人大工委的关心支持下,阿瓦提县将传承、保护刀郎文化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工程,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草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文化生活需求,有力推动了城乡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文化条件。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门组成工作队,确保工作力量。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举办乡镇主管领导和“非遗”普查工作人员专题培训班2期,确保了全县“非遗”普查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贯彻两个《条例》,“非遗”普查工作成果丰硕。 在“非遗”普查工作中,我县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草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丰硕成果。截止目前,已对全县区域内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手工艺、民间舞蹈、杂技与竞技、民俗等6个大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普查,并重点对民间音乐、传统手工艺进行了普查。普查民间艺人107人,收集演唱、制-作-工-艺过程的摄像资料34盘(长达16个小时),照片228余张,录音资料120段,调查表107份。同时,积极做好“非遗”申报工作,目前已成功申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1项,自治区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8项,地区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10项,收录县级“非遗”保护名录项目26项;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7名,地区级10名,县级28名。

三、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刀郎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一)深入挖掘整理刀郎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组织21名民间老艺人对流传于县域内的刀郎木卡姆进行挖掘,整理出12个刀郎木卡姆,共160段、648句。创编了以刀郎木卡姆为题材的大型歌舞《刀郎之魂》、《刀郎木卡姆健身操》、《刀郎木卡姆健美操》,2017年,我县参加全国少数民族健身操大赛,《刀郎木卡姆健身操》荣获银奖。目前,《刀郎木卡姆健身操》已在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全面普及。

(二)培养刀郎文化传承人,充分发挥老艺人带培作用。充分

发挥文化阵地的作用,每年利用寒暑假在县文化馆、乡镇文化活动中心等城乡文化活动场所,举办刀郎文化传承培训班,由带领老师专门对有兴趣爱好和擅长表演的.青少年及儿童进行集中培训。加强对民间老艺人的关心和保护,为107名民间艺人建立档案,不断提高民间艺人的生活待遇。从2017年,、政府为30名民间艺人每人每月发放350-53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为20余名民间艺人减免义务工。2017年开始,、政府给8名刀郎农民画传承人每月每人发放600元的生活补助;2017年,县政府领导带领宣传文化部门领导给生活贫困的10名老艺人送去了价值2万元的电视机,逢年过节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春耕时送去化肥等生产资料,切实解决老艺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同时,充分发挥老艺人的传帮带作用,要求每名传承人每年带培2-3个徒弟,目前已培训民间文艺骨干120余人。通过一系列培训措施,确保了全县刀郎文化传承后继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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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五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区政府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领导小组(弋政办[2017]28号),并制定了《弋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弋文体[2017]08号)。区文体局在全区范围内部署了普查工作,下发了普查工作方案,并建立了覆盖面广泛的基层普查员队伍,形成了区属1镇、6办42个村(居)广泛参与、深入挖掘的工作局面。

在普查的经费方面,文体局投入3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的开展,同时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普查组购置了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部、摄影机一部、录音笔一支、移动硬盘一块并租了一部qq轿车作为普查组代步工具。

从普查工作开始到现在,区文化馆张馆长带领普查工作组到各镇、办进行了先后多次有针对性的普查工作培训,参与培训人次达180余人,发放宣传材料190余份,发现普查线索45条,投入普查力量76人次,走访民间艺人45人次,并对普查的信息进行及时上报。

二、普查主要线索及特色价值

产、生活中积累和修饰润色后形成的具有哲理的语言。本次普查到的几项医学,如“治疗腮腺炎”“治疳积”“治蛇伤”等单方至今还在民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在加强保护中得到延续和创新发展。

三、普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开发和保护工作量大。在现有的工作工作人员中,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深度挖掘带来难度。二是普查工作的时间仓促、难度大。想在短短的几个月里,把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挖掘出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不少传承人已息手、外出打工。有些人虽在,但由于企业倒闭自己失去了工具、器械等必备条件根本无法展示技艺。还有的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性质、意义没有搞懂担心自己的绝活被别人学了去,对普查工作不配合,给普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再就是我们的普查员和镇、办分管领导都是身兼数职、工作任务繁重,特别是招商和大拆违各镇、办人力都投入其中,致使“非遗”工作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把计划中的工作准时落实到位,且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困难。三是整体保护迫在眉睫。弋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丰富,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着重要的因素。如果这种方式受到破坏生产环境和生产资源丧失,制-作-工-艺将随之失传。许多民间医学单方也可能会失去传承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决不是单一的,是相互关联的。要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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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定义的。它是指作为其文化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各种做法、表演、表达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物品、手工艺品和文化遗址。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状况令人堪忧。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经常可见。

二、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不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由于保护工作仍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三、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四、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工作落实不到位。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基本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综合性、多部门协作性、专业性、广泛性、长期性要求。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分管领导和专家小组成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不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判标准把握不准确。

五、政府投入不足,普查、抢救、保护经费严重缺乏。许多地方连基本的普查工作经费尚且不足,更谈不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

六、宣传不足,没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力。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被认为是文化部门一家之事,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

(一)成立机构,建立机制。

2011年初,界首市成立了“界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实行领导责任制,抽调专人办公,确定了办公场所,制定了保护实施方案,完善了保护措施,全面负责界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副市长秦煦,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俊杰等有关领导,多次深入基层,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调研,指导。长期以来,界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调,主管单位负总责的原则,建立了相关的机制,做到了保护有规划,措施有保证,资金有保障。

(二)收集资料,整理入库。

xx年初,界首市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收集文字、数字、音像、影像、图片、书籍资料,通过认真整理,仔细筛选,建立了界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库。同时,对相关实物、工具、器皿进行了采集,做到妥善保存。现这一工作仍在进行。

(三)项目集成,汇编出版。

随着界首市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成功,界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继开展了“非遗”项目集成,汇编出版工作。xx年7月,出版了《界首陶瓷》一书,其余集成汇编工作正在进行。

(四)明确目标,确保传承。

(一)项目成果。

界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界首人民代代相传岁岁积淀的劳动和生活的文化轨迹,包涵门类极广,有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俗文化、地方戏曲、曲艺、手工技艺等等。依据目前收集到的资料分析,界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分10类,其中主要门类分布比例如下:民间音乐9.6%,民间舞蹈6.4%,民间美术9.6%,民俗文化6.4%,戏曲12.8%,曲艺3.2%,民间手工技艺12.8%,民间杂技3.2%,生产商贸习俗12.8%,民间文学22%。

从区域分布来看,界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全市范围分布较为均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俗文化、地方戏曲、曲艺、手工技艺传承广泛,只有部分项目受到地理环境、土质要求、生活习俗等因素的制约,传承区域范围相对固定。如界首彩陶、扁担戏、彩塑等。

(二)传承情况。

目前,界首市已经普查登记的传承人有62人,24个团体,基本情况是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彩陶、剪纸等)传承人多,大部分艺人年富力强,有的正在授徒。经济效益不突出的项目传承人年龄老化,缺乏新一代传承接班人,特别是扁担戏、版画、面塑、刺绣、香荷包等项目,民歌、民舞、曲艺等项目和具有宗教信仰色彩的民俗活动项目更是缺乏年轻一代的传承人。需要及时进行抢救保护,建立一整套的传承保护体系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已成立了“界首彩陶”研究会、建立了卢氏刻花彩陶工作室和培训基地,在市文化馆成立了“界首书会”和“界首渔鼓”曲艺管理委员会、研究会。

界首市已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个,即“界首彩陶烧制技艺”、“界首书会”,xx年,界首市田营镇被安徽省文化厅命名为安徽省民间艺术(彩陶)之乡,2011年,界首市田营镇被文化部命名中国民间艺术彩陶之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3个,即“扁担戏”、“界首渔鼓”、“大黄庙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3个,即“界首剪纸”、“木版年画”、“界首刺绣”。1999年3月,界首市被安徽省文化厅命名为“安徽省民间艺术(剪纸)之乡”,xx年3月,界首市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剪纸)之乡”。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0个,“斗鸡会”、“高跷”、“豫剧沙河调”、“大鼓书”、“坠子书”等。另有界首面塑、吕长明牛肉、宏兴果店等项目正在筹备申报。

在传承人方面,卢群山、王京胜被评为安徽省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苗清臣、卢莉华被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五、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六、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七、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八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智慧的结晶,它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过程,具有历史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价值,是我们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dna,依靠口传心授来传承,传承链条极易断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球愈来愈成为一个小村落的`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她是我们区别与别民族的重要依据,是我们精神的归属地,是我们发展前行的重要根基。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决定从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为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特发出以下倡议:

一、对破坏偷盗倒卖文物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举报。

二、自觉保护身边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各种文物资源。

四、自觉投身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护。让我们携手共同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使我们的民族文化能永远长存。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文化遗产是滋润现代科学、教育、文化和民族自尊心的源泉,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和丢弃,终将导致精神的贫乏和历史记忆的缺失。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我们只有倍加保护,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倡议人:xxx。

xx月xx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九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或个人申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申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代表性的,在当地具有影响力,能代表一方文化或习俗的县级以上保护项目,可以在本行政村或社区设立保护村或保护社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省级保护项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予以命名;属县级保护项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命名。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并获得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确定和命名其保护单位或传承人。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或传承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研究、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经常开展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命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拟确定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命名。

第二十二条传承人或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传承场所;。

(二)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第二十三条传承人或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实物;。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命名的传承人、保护单位进行评估;对丧失命名条件、不履行义务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撒销命名并予公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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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一

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近几年来的热点话题。下文是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第二章调查与保存。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章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五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对拟列入或者被推荐、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条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场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章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利用财政性资金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展室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

第三十八条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第四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专业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励志。

第四十二条对做出显著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二

朋友们: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在--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年为6月14日)期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三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指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者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宗教、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四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推荐、建议、申请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艺、雕塑等;。

(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四)纺、染、织、绣、藤竹编、制陶、茅屋建筑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五)体现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工具等;。

(六)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八)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九)民间传统药物秘方、医学医术和保健知识;。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间传统文化形式。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有效保护、活态传承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族宗教、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投入。同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鼓励社会捐助。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六

(8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地世代相传并被公认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事业和产业、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布局、项目准入、资金投入、场所调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单位、专门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应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导、督促成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

第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第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档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二年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给予补助、资助、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文化主管部门在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时,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

文化主管部门在作出编制保护规划、实施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和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等决策时,应当听取专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昆曲、古琴艺术、端午习俗、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缂丝织造技艺、宋锦织造技艺等项目,应当按照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三条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

第十四条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并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第十五条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忆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忆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

第十六条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对实施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设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扶持机制。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十八条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有权优先利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依法需要经过特别许可的,从其规定。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鼓励科研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招聘标准和培训大纲,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

取得初级职称、国家四级职业资格(中级工)或者达到同等技艺水平的学艺者,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专项资助。取得中级职称、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或者达到同等技艺水平的非本市户籍的学艺者需要加入本市户籍的,参照引进紧缺人才的户籍准入办法执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扶持政策的具体规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读本,并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通过走进学校、社区等形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二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重点课题招标、研究成果评估、优秀项目成果奖励等方法,吸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第二十三条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本地文化传统特色的民俗节庆加强保护,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民俗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做出显著成绩者,由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优质18篇)篇十八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传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天然原材料,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民族博物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应当保护文化生态资料和文化原貌。禁止对各民族文化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四)发展黎族、苗族等民间医药,推广黎族、苗族特色疗法;。

(五)录制、编写、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志书,宣传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活动场所建筑物要突出民族特色,增加民族特色图腾、雕塑雕刻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民族特色风情小镇和民族特色村庄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椰林镇应当规划建设民族风情一条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在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建设和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改造升级中要注入民族文化元素,提升自治县旅游文化品位。

第二十九条黎族、苗族聚居地区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传统建筑特点和风情小镇建设,体现黎族、苗族文化特色。

黎族、苗族聚居的村庄可以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开发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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