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笔舞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小编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内容丰富、观点独到,值得一读。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一

自然资源是人类的重要财富,它的开发与利用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矿产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使得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变得更加必要。因此,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成为了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重要议题。

保护矿产资源不仅有利于地球的生态环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各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使得资源的稀缺性不断增强,因此破坏自然环境和过度开采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是非常危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第三段:制定保护措施及其必要性。

采取有效措施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至关重要。首先,应该遵循资源保护原则,重视环境保护,严格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其次,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资源外交机制,实现更加合理的资源分配。最后,应该加强科技创新,发展新兴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技术水平。

第四段:个人心得。

我认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节约使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积极参与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同时,我们也要深入了解矿产资源的价值和重要性,了解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妥善利用每一份资源。

第五段:结论。

在资源有限的今天,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不仅是一项经济和科技问题,更是一项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使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小做起,通过自身的意识和行动来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构建美好环境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二

近些年来,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我曾经参与过一次矿产资源盗采的调查工作,深切感受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通过这次经历,我逐渐意识到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危害,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是对国家利益的公然侵犯。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如果被盗采,将导致国家经济受损。而盗采者所获取的利益却是迅速获得财富的手段,借此大肆牟利。因此,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对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盗采行为不仅违法乱纪,而且对自然环境形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矿产资源的盗采往往伴随着采矿过程中的大量爆破、挖掘和挖掘废渣处理等活动,这些活动将严重破坏地表和地下的生态环境。因此,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再次,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盗采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矿产资源,使得合法采矿企业面临恶劣的竞争环境。合法企业需要遵守各种法规和环保要求,而盗采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开采,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会导致合法企业的利益受损,也会对正常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合作,才能形成对盗采行为的强大力量。政府需要加强法律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并加强执法力度。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遵守相关法规,并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的履行。公众需要提高环保意识,不购买盗采矿产资源所生产的产品,从而降低盗采行为的利润空间。

总而言之,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国家利益、环境和市场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坏。打击盗采行为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对于我个人来说,这次参与调查盗采行为的经历让我深切意识到了盗采行为的危害性,并加深了我对环保意识的认识。作为一个公民,我将继续关注和参与到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动中,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三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家矿产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滥用权力,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给国家和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在这个领域有着多年的从业经验,通过亲身参与和见证,我深刻体会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危害之大、影响之深远。以下是我对这一问题的心得体会。

首先,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危害巨大。国家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盗采矿产资源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枯竭,还会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同时,盗采行为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引发社会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自身利益,不顾他人利益,甚至会通过暴力手段来窃取国家矿产资源,给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其次,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不可逆转。矿产资源大部分位于自然环境中,而盗采行为往往会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生物灭绝、土地沙化、水体污染等问题。一些盗采行为不仅无视环保法律法规,还会倾倒有毒废料和化学品,严重污染水源和土壤。这些破坏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修复环境所需要的成本又是巨大的。

再者,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影响国家形象和国际合作。盗采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声誉,也破坏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信任。国际社会对盗采行为持强烈谴责态度,对于这些行为往往采取制裁措施,给国家带来了很大的外交压力。同时,盗采行为还会引发国家间的争端和纠纷,对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防止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需要多方合作。单一的国家力量并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要想有效地防止盗采行为,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加大对盗采活动的打击力度。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可持续发展,加强内部监管。社会各方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抵制盗采行为的力量。

总而言之,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给国家和环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共同努力防治盗采行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确保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四

矿产资源管理心得体会要好好想想怎么写哦,以下的矿产资源管理心得体会,欢迎浏览。

近年来,随着煤炭等矿产市场价格的暴涨,在利益的驱动下,凡地下有煤资源的村寨,一些不法分子不分白天黑夜,男女老少,大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部分地区出现了“耗子洞、老板矿、后门井、关系矿” 致使一些地方矿业秩序极度混乱。

生态环境遭到严惩破坏。

对此,我局配合当地政府多次组织矿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如: 采取了一些非常有力的打击措施。

专业队伍昼夜巡查;设哨卡;部门联防等。

20xx年 7 月份以来,共炸毁填埋私开非法小煤窑坑口 8 个;没收非法开采工具 20 余件;查处非法采矿人员 9 名;查扣运输非法煤产品车辆 2 辆;收缴罚款 0.15 万元。

打击取谛私开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受煤炭市场暴利等多方面因素,辖区内私开矿屡禁不止,死灰复燃现象严重,私挖滥采现象时有发现。

作为一名基层国土资源局干部,上述现象令我痛心不已,通过总结多年来矿政管理经验,仔细分析当前社会经济状况。

认为彻底取谛私开矿势在必行,但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

一、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提高认识。

领导被比作“火车头” ,“火车全凭车头带” 领导重视与否,直接关系着下属和群众的态度,领导如果能亲临现场,身先士卒,将极大地鼓舞执法者的士气,起到表率作用。

地方政府领导应打消私开矿的发展能繁荣地方经济的错误思想,要坚定取缔私开矿时刻不能放松的决心,还应深刻认识到取缔私开矿需要全社会参与,需要全民参战,决非个别部门可以解决的问题。

二、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明确责任。

在“打非”专项整治活动中,我县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公检法、国土资源、安监、环保、乡镇、电力等部门组成的专项领导组,但在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方面协调不够完善,单一部门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力度。

使得部分村民顶风作案、屡教不改、气焰十分嚣张,因此我认为:综合协调各执法、执纪部门,使之成为浑然一体的执法整体,优势互补共同努力,在强大的执法力量面前,私开矿自然无让处藏身,否之,加大执法力度永远是一句空话。

三、广泛发动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任何事情,都应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我们在取缔私开矿的同时,还应大搞普法宣传,实地以案说法,使广大干、群充分学习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其实质精神,用法律来约束自己,同时鼓励群众监督。

参与制止私挖滥采行动,积极举报违法事实,争取让村民在政策感召下,主动拆除设备,填实井口。

四、保证力度,执法到位,加强责任追究制。

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我们执法执纪工作的疲软,使得私挖滥采行为猖獗,屡禁不止,如果不能确保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到位,就不能期望取得实效,对那些顶风作案,民愤甚大,屡教不改的私开矿矿主必须严惩不怠,情节严重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那些“后门井、关系矿”更不能有庇护之心,否则将功亏一溃。

对我们执法队伍中出现和欺报、瞒报,通风报信者同样要深追细究,不能姑息。

我相信,在如此密不通风的恢恢法网当中,私开矿必将彻底灭绝。

但是,要实现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绝非易事,除了抓好关键环节,还应从这几方面努力:1、建立县、乡、村环环紧扣的查处私开矿工作机制;2、对已发现的私开矿深挖细追,追究责任,并建立坑口监护责任制,但重在落实;3、整顿矿产品流通领域,彻底铲除私开矿生存的土壤;4、坚持即时取缔和搞好防范相结合,严防死灰复燃。

市地处长江中下游铁铜等多金属成矿带西部,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铁矿储量*亿吨,居全省第二位。

近年来,矿产品走俏,价格持续上涨,矿产资源税收成为我市地方税收的增长点和新亮点。

*市地税局立足实际,不断强化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探索出了一条“政府护税、部门协税、税务管税”的综合治税模式,取得显著成效,资源税收入不断攀升,20*年实现*万元,同比增长*%,今年元至*月实现*万元,同比增长*%,全年可望达到*万元。

一、明察动向正视问题深入基层摸实情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

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

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20*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20*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

财税[20*]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20*年*月*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20*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

从20*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20*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

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

(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

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

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

(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

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

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一)一纸建议起波澜20*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

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显决心20*年*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

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

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

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20*年*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

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20*年*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

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

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

(一)专班镇守堵去路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

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

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

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

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为防止工作人员徇私及舞弊,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代扣代缴截来路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

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

《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

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部门协作连财路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五

近年来,矿产资源的盗采问题愈演愈烈,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作为社会的一员,我对于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也有着自己的思考和心得体会。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还损害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首先,盗采矿产资源背后的原因是贪欲和利益驱使。盗采者看中的只有眼前的利益,而对于长远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没有任何考虑。然而,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后代子孙的衣食父母。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起审慎、理智和长远的利益观念,从自身做起,拒绝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其次,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矿产资源的开采需要拆除山脉,破坏地表纹理,排放大量工业废料和污染物。这些恶劣的环境影响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污染了空气、土壤和水源,威胁着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我们应该强调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采取科学、环保的方式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盗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盗采行为涉及的利益链条极其庞大,其中存在着严重的黑恶势力和权力之争。盗采矿产资源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黑恶势力的勾结和争夺,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冲突。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依法治国,加大力度打击盗采行为,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发生。

此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也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矿产资源被盗采意味着国家财产的流失,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实质上是制度和管理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规范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护国家财富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盗采矿产资源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我们后代子孙的未来。每个人都有责任为保护矿产资源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拒绝贪欲和利益的驱使,珍惜自然环境,弘扬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加强规范和监管,打击盗采行为,为我们美好的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六

矿产资源是地球的珍贵财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人类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不当使用,给环境带来了极大危害和破坏。因此,保护矿产资源已成为当今全球性的重要任务。在此,本人分享几个保护矿产资源的体会:

一、意识深化。保护矿产资源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全民共同努力才能走向成功。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从自己做起,不浪费,不乱扔,减少浪费和破坏。同时,还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科学利用。在保护矿产资源这一方面,要注意科学利用资源。我们应当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探索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方法和技术,推广绿色、低碳、环保型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方式,同时采取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等措施,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三、合理开发。保护矿产资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合理开发。我们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资源开发方案,并实施严格的资源管理与保护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同时可以适当限制开采量,保证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新增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不仅是资源的保护,还包括利用。我们可以研发更多清洁、高效矿产资源利用技术,鼓励创新,融合新兴科技,开拓新的利用领域,缓解资源短缺的压力,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规规范。我们还应该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建立资源界定、开采、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机制,合理分配资源,平衡各方利益。同时,也需要严格惩治违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环境等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合法、合理开发的水平。

综上所述,保护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而必须的任务,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虽然目前的资源状况比较严峻,但只要全民共同努力,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积极探索新的资源利用方式,加强法规规范和企业自律,才能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七

近年来,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作为一个有着丰富矿产资源的国家,我们深感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为了深入了解并解决这个问题,我特意进行了一番调查研究,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发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因为盗采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资源所有权,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矿产资源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盗采资源会直接导致国家经济衰退,危及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盗采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背后往往有一系列黑暗交易。调查中我发现,盗采者会将盗采的矿石私自销售给个别企业或个体,这些企业或个体在不具备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购买矿石,从而获得了非法利益。这些矿石往往被非法运往国外,最终进入国际市场,进一步剥削了我们国家的资源。因此,除了加强国内监管,我们还应该与国际社会合作,打击跨国矿产资源盗窃活动。

同时,我还发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与监管不力密不可分。调查中我发现,一些采矿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了环境保护和采矿合规手续,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管,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政府在解决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调查中我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在盗采问题上各自为政,对矿产资源缺乏统一规划和综合管理,导致问题的长期存在和扩大化。政府要加强对采矿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资源管理机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矿产资源开发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认为要解决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全民的参与和社会的关注。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盗采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有责任拒绝购买非法盗采的矿石,从源头上减少盗采行为的市场需求。只有全社会合力,才能真正解决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

综上所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是一个违法行为,更是对国家财富和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威胁。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解决这个问题中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作用。只有通过加强监管,打击黑暗交易,加强资源管理,提高社会关注和参与度,才能真正解决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问题,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八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的《法国商法典》、18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九

中国国土资源部首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铁、石油、天然气等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

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其中铁、铝土矿查明率分别为27%和19%,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表明,中国石油地质探明率为26%,勘探处于中期阶段;天然气探明率为15%,勘探处于早期阶段。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3日在此间说,“十一五”期间,全国地质勘察投入3708亿元,新发现矿产地2839处,多数重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有新的增长。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铅、锌和金等重要矿产勘查取得重大进展。目前中国已成为矿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自到,中国煤炭产量从25.3亿吨增至32.4亿吨,增长28%;原油从1.85亿吨增至2.03亿吨,增长10%;天然气从586亿立方米增至968亿立方米,增长65%;铁矿石从5.9亿吨增至10.7亿吨,增长82%,以最终实现利民利得财富的开发。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的回采率仅为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对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的仅有1/3,其采、选综合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也分别只有30%,而西方矿业发达国家从有色金属的选冶过程中回收利用的有价元素已达70多种,副产品价值占总产品价值的30%以上,其选冶综合回收利用率已达80%以上。

(1)我国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目前有色金属行业70%以上共、伴生有价元素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的共、伴生元素近40种,特别是包头稀土矿、攀枝花钒钛磁铁矿、金川镍矿等3个大型共生矿床,最近几年在选冶技术与产品利用方面都获得了多项技术成果,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已有一部分冶金企业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70%。很多采选联合企业已初步形成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体系。综合回收的黄金产量现在已占总产量的1/4~1/3,银、铂族金属和稀散元素几乎100%都是综合回收的,近3/4的硫酸原料是从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的。黑色金属的综合利用率为30%~40%,但其它如化工、石化、建材、煤炭、核工业等行业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不足30%。

(2)我国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程度低。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为69%,钢铁高炉渣回收率为85%,选矿尾矿为2%。煤矸石为17%,在日本,粉煤灰已基本上被利用。而我国目前的利用率仅为21%左右。废旧金属资源的二次利用率也很低,在每年新增总量中不到5%,而法国已超过30%,美国为25%~30%。

(3)尾矿的综合利用。尾矿是矿石经磨矿后进行选别,在当时条件下将有用矿物选出后,不宜再分选回收利用的矿山固体废料。它具有量大、集中、颗粒小的特点。由于我国伴生矿多,有的矿床中共(伴)生的有用组分价值大大超过了主矿产的价值,再加之我国选矿回收率低,这些共(伴)生矿物和有价元素的很大部分进入了尾矿之中,开发利用尾矿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我国对尾矿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荒地筑坝堆存,并采取一系列可靠的措施来进行维护管理。我国每年要花费10多亿元用于堆放尾矿,现有的尾矿已占地3000km2,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五章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四)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一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二

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洞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五章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四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五

中国国土资源部首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显示,目前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铁、石油、天然气等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

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其中铁、铝土矿查明率分别为27%和19%,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表明,中国石油地质探明率为26%,勘探处于中期阶段;天然气探明率为15%,勘探处于早期阶段。

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3日在此间说,“十一五”期间,全国地质勘察投入3708亿元,新发现矿产地2839处,多数重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有新的增长。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铅、锌和金等重要矿产勘查取得重大进展。

目前中国已成为矿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自2006年到2010年,中国煤炭产量从25.3亿吨增至32.4亿吨,增长28%;原油从1.85亿吨增至2.03亿吨,增长10%;天然气从586亿立方米增至968亿立方米,增长65%;铁矿石从5.9亿吨增至10.7亿吨,增长82%,以最终实现利民利得财富的开发。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的回采率仅为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对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的仅有1/3,其采、选综合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也分别只有30%,而西方矿业发达国家从有色金属的选冶过程中回收利用的有价元素已达70多种,副产品价值占总产品价值的30%以上,其选冶综合回收利用率已达80%以上。

(1)我国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目前有色金属行业70%以上共、伴生有价元素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的共、伴生元素近40种,特别是包头稀土矿、攀枝花钒钛磁铁矿、金川镍矿等3个大型共生矿床,最近几年在选冶技术与产品利用方面都获得了多项技术成果,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已有一部分冶金企业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70%。很多采选联合企业已初步形成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体系。综合回收的黄金产量现在已占总产量的1/4~1/3,银、铂族金属和稀散元素几乎100%都是综合回收的,近3/4的硫酸原料是从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的。黑色金属的综合利用率为30%~40%,但其它如化工、石化、建材、煤炭、核工业等行业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不足30%。

(2)我国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程度低。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为69%,钢铁高炉渣回收率为85%,选矿尾矿为2%。煤矸石为17%,在日本,粉煤灰已基本上被利用。而我国目前的利用率仅为21%左右。废旧金属资源的二次利用率也很低,在每年新增总量中不到5%,而法国已超过30%,美国为25%~30%。

(3)尾矿的综合利用。尾矿是矿石经磨矿后进行选别,在当时条件下将有用矿物选出后,不宜再分选回收利用的矿山固体废料。它具有量大、集中、颗粒小的特点。由于我国伴生矿多,有的矿床中共(伴)生的有用组分价值大大超过了主矿产的价值,再加之我国选矿回收率低,这些共(伴)生矿物和有价元素的很大部分进入了尾矿之中,开发利用尾矿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我国对尾矿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荒地筑坝堆存,并采取一系列可靠的措施来进行维护管理。我国每年要花费10多亿元用于堆放尾矿,现有的尾矿已占地3000km2,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根据连山区人大常委会20xx年经济办工作安排,结合省、市人大工作部署,6月7日,区人大经济办在11副主任的带领下,与省人大常委会11副主任、市人大11副主任及省市环城委相关人员,在区政府相关领导的陪同下对我区的《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调研过程中首先对11兰家沟坑口和11的第四煤矿、11煤矿进行实地查看。然后,听取了111副区长关于我区《矿产资源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又分别听取了111书记111和111党委书记111关于本乡镇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情况的汇报。省矿产资源厅厅长又针对相关的疑难问题作了解答。最后省人大11副主任针对我区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实际提出了几点宝贵意见。通过一天来的调查研究,省市区人大初步了解了我区《矿产资源法》贯彻执行的实际情况。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区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中,可以说是有经验、有问题;有成绩、有不足。因为目前全国矿业开发秩序相对混乱,我区也无疑例外,也存在一定问题,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加大力度,着手于矿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以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代表经济办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连山区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现查明矿种达30多种,已开发利用的20余种。全区甲类矿山84家,乙类矿山76家,现以杨钢为中心的具有采、选、冶等综合能力的钼业生产基地,以11为中心的煤炭生产基地已基本形成,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近郊乡镇也初具规模。

11是以钼资源为主导产业的乡镇,已有20多年的采选历史。现有矿山企业31个(127个坑口)。其中镇矿山企业4个(50个坑口);村属矿山企业27个(77个坑口)。选矿企业82户,其中集体选矿企业8户;个体选矿企业74户;冶炼企业10户,其中集体冶炼企业2户,个体冶炼企业8户。实现全口径税收2、26亿元。

111主以煤炭和石灰石为主,煤矿7对,5对集体煤矿,2对股份制。实行双经济模式即:生产领域实行计划经济,经营领域实行市场经济。并以三条安全线为保障即:1、有严密的组织制度;2、购置现代化开采设备;3、责、权、利统一。同时,镇政府还组建了矿山安全监察队,高薪聘请4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炭开采方面的技术指导与监察。

二、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成立了法规股,由专人负责矿法宣传工作,结合本地区特点,用利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讲座(秘书网网址:)及专题报道,组织宣传车到矿区宣传,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矿法及配套法规。

2、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成立了法律培训领导小组,制订了法律培训规划和执法责任制。

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开发矿产资源。市、区、乡三级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经常进行排查整顿。先后清查出97个有生产行为或准备生产的废弃违法坑口,全面给予查封,并对33个坑口进行了爆破崩堵,拆除违法变压器两台,用电线路数千米,查封非法采出的矿石10余吨。

在整顿中矿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施工的,对其下了停产整改令,并处以罚款,并重新做了方案进行合开采。对钢屯中学兴发等4家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在越界处实施了封堵,并依法给予罚款。到20末,在整顿中没收矿业违法所得848万元,罚款49万元,计897万元。

对于杨钢地区矿业诸多问题,市区两级政府也十分重视,决定对其进行优化整合,现全部矿山于年2月8日停产至今。

三、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规划存在布局不合理情况,按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表现在矿点过小、过密,勘查区和采矿区过近。

2、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秘书网网址:)承包、无证采矿、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等违法问题,时有发生。

3、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老矿区,特别是原国营矿山所在地,例如杨杖子岭前、松树卯、兰家沟、蛤蟆山煤矿外围。

4、矿业权一级市场虽全面建设,但二级市场进展不通畅,因此非法转让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但调查核定十分困难。

5、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应收尽收存在差距,主要原因,小规模矿山不设帐,难以查实。

6、目前,正处杨钢地区钼业治理整顿的.关键时期,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偷盗矿问题相当严重。其中包括偷设备、偷电缆、偷矿石等现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防盗工作,为重新恢复生产做好准备。

四、为使我区能深入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我们在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矿山开采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矿山资源优化整合的关键时期,在杨钢地区出现了盗背矿石、偷盗电缆、偷凿矿柱现象的发生,此问题应该引起地矿局、安全局、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定要在这治理整顿的非常时期,保护好设备设施,确保整改后的正常使用。

2、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在认识上要提高,力度上要加强。要用法律来规范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目前出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其中也有历史沿革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法律深入学习的不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把短期突击宣传和平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的广泛持久宣传结合起来,把平时利用新闻媒介的广泛持久宣传和抓住典型违法事例进行新闻曝光的重点突出宣传结合起来。

3、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矿山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综合”的方针,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就是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而不能在利益的驱动下,过量开采、盲目开采,乱开采,要有长期的发展规划,而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要有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立足长远、着眼于保护生态环境,应该在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上做文章。要进一步加强矿山“三废”治理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废气排放,重点治理矿山有毒有害污染物,加强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不能一再扩大,提高综合利用率。

矿产资源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相关范文推荐

    业务外包服务协议(精选18篇)

    通过服务月的活动,我们希望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服务月活动的经验和心得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启示。甲方:乙方:1、订立正

    临床药师述职报告(实用15篇)

    是对自己工作过程中所取得的进步和不足进行总结和反思的机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述职报告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本人于毕业进入临床医疗,xx年被晋

    师德师风礼仪培训心得(优秀13篇)

    师德师风是教师在工作中应具备的良好品质和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以下是一些体现师德师风的教书育人典型事迹,让我们一同探讨。研究《师德》后,深有感触,深刻体会到“没有

    小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心得体会(通用18篇)

    培训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和发展的一种记录和总结,有助于形成自己的学习和成长轨迹。范文七:培训让我结识了许多优秀的人才,为我今后的人际关系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船舶爆炸心得体会(精选14篇)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身成长和进步进行总结和归纳的方式。这是小陈分享的一篇旅行心得体会,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和讨论。第一段:介绍船舶类的定义和背景(200字)。船舶类

    小学三年级音乐教学总结与反思(优质20篇)

    通过教学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下是一些关于教学反思的实用心得,希望能给您一些启示。今天听了你的课,感触颇深。我们毕业整整10年了,说

    教师感恩演讲稿分钟大全(20篇)

    教师演讲稿需要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条理性,以方便学生理解和吸收所传递的内容。演讲是一种技巧,写作是一种艺术,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教师演讲稿范文,希望可以给您带来一些灵

    知识产权讲座心得体会大全(20篇)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会给创作者和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用技巧,供大家参考。作为一个即将步入职场的年轻人,我越

    挂职总结汇报材料大全(21篇)

    通过撰写汇报材料,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工作过程,找到优点和不足,为进一步的工作提供参考。通过阅读这些汇报材料范文,你将对写作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区经贸局:近日

    文工团工作总结一个月(汇总22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下一个月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以下是一些月工作总结的要点和重点,希望可以引导大家在总结过程中有所侧重和突破。十月中旬,闵行区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