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文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

4.规章制度是组织机构和团体内部对成员行为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规章制度的信息和案例,可以查阅下面提供的相关资料。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一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二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的有效开展,促进学生健康幸福地生活,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班级安全公约:

1、上学、放学一定要跟路队,不准在马路上玩耍、逗留。路上靠右行,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2、禁骑车,也不准乘坐他人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3、学校里不准拿刀、棍等尖锐的器械。课间活动要文明礼貌,严禁相互追逐打闹,不做危险的游戏。

4、无事不准随便走出学校,有事要向老师请假,经老师允许后方可。

5、空堂自习严禁嬉笑打闹,上课不准吃东西。

6、午休要求全部回家,如有特殊原因不回家,严禁随便离校,严禁在校园内追逐嬉闹。课间活动时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7、午休铃响后,全部进教室,不准在校园内玩耍。

8、课外活动活动由班主任或班干部组织,活动应该有趣,安全,不能让学生放任自流,更不准到田野、河坝、马路上去玩耍。

9、午、晚上放学,一定要排好路队,不能在路队上打闹。

10、不准在学校门口和学校周围的护坡上玩耍。

11、防火、防水、防触电、防盗、防骗。不准带火具(打火机、火柴等),也不准带一些易燃易爆的物品。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保管好自己的东西。

12、爱护公物,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害公物。不在校园的墙上乱涂乱画,严禁小内外打架。

13、特殊天气,可以迟来学校,并由家长亲自接送。

14、不爬电杆,不爬树,不能在有警示语的电杆和变压器下玩耍。

15、不乱吃零食,不购买小摊,无营业执照等商店的食品。

16、不在枯井,深山沟,水面上,悬崖边等危险地点玩耍。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三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安全指标和奖惩办法。

(2)安全教育制度:对新进企业工人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使工人掌据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特点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学会使用施工现场配备和设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并认真填写“安全教育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每个分单项(体)开始作业前,必须由项目安全员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性防护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本工程项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操作证不得超期使用,名册齐全。并上报监理公司审核批准后,由项目部安全员统一管理。

(6)班组“安全喊话”及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每天作业前由班组长对所属工人进行班前安全喊话,强调当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工人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并监督工人相互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作好记录。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措施,在重点防火部位(油漆库房、乙炔、氧气瓶库房、)以及旁边有可燃物的焊接作业点均按要求配备必消防灭火器。并且建立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的消防应急小组,负责消防应急救援。

(8)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对各楼层周边、通道和楼梯两侧边以标高大于2米的平台临边均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现场施工人员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紧安全带,并挂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所有电路、配电箱、电机等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管理和维修,电器、用电机具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10)工伤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报告,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整改合格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周围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1)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采用江宁区安全监督站统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资料,资料填写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责任制、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四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在主管领导下,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要求及时上报。

1、发生一般轻伤事故,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的其他人员在保护现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理决定。

2、发生多人死亡以上的事故,应立即上报经理,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抢救人员和财物,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因,并落实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落实,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由事故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1、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统一规定执行。

2、公司办公室将历年发生的事故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五

适用于生产现场所有管理、操作人员。

1.2生产现场卫生要求执行《卫生控制程序》。

2.1生产工程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2生产工程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3.1.1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3.1.2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3.2工作现场之整理整顿。

a)人员定置:规定每个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和活动范围,严禁串岗;。

b)设备定置:根据生产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c)工件定置:根据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状态标识和流程图;。

d)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3.2.2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b)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c)按区越定置:认真分析绘制生产现场定置区越,生产现场所有物品按区越标明位置,分类存放;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顿要求。

b)整顿:在整理的基础上,把生产现场需要的进行定置管理;。

c)清扫:生产加工部位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杂物。

d)清洁:每个员工持证上岗,仪容整洁大方。

e)素养: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非指定场所严禁抽烟;每个员工要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不断提高全体员工自身的素质。

3.3.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产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如包装材料)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3.3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严禁违章作业。

3.3.4生产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的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六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二、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七

为做好20xx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为全体员工创造舒适、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将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措施如下:

1、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2、各项目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项目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建立有效且符合爆破工程作业生产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文件中规定的都要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实施。

4、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长期行为,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

5、坚持在实际工作中,对爆破工程作业生产活动中的风险及时进行动态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时向职工进行安全交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制定工程爆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各项目、班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明确。

7、按规定,各项目配备专(兼)职安技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8、全年由公司总经理或专职安全员带队开展的安全自检自查活动不少于四次,生产施工期间每月一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项,及时进行纠正和采取预防措施。认真做好平时安全检查工作记录台帐。检查要着重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逐条落实整改,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定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使检查出来的问题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

(2)项目应建立严格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度:

(3)项目是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项目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对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或没有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并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9、加强新工(临时工、转换工、复转军人)现场岗位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10、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工作,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认真执行生产作业施工的“三同时”制度。坚持生产施工项目在施工前有施工组织设计且有安全生产专篇。

12、生产施工项目必须要有施工设计和施工安全设计书,在项目施工前报大队安全科备案。

13、租用的设备和雇用人员全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

14、坚持对爆破工程作业生产设备使用的维护与保养,正确使用爆破工程仪器仪表,坚持定期对使用车辆进行强制二级维护,严格执行爆破工程作业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5、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民爆条例》中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领用、使用、清退、销毁工作,做好爆炸物品的登记记录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16、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7、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8、进行爆破、挖掘清运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9、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20、施工项目应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矿山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防治措施,切实改善作业环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从业人员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毒物、噪声和空气含氧量进行自测自检,并接受法定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测。

21、施工项目的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矿山爆破应预先制作工程爆破说明书。

22、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先做设计后开采,先做施工组织设计后采矿的顺序,同时编制掘进作业规程、采矿作业规程、爆破作业规程等。对特殊作业还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及施工管理措施方案。

23、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必须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八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门店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九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认真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建立消防组织,全面实现安全经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区域内不准随便使用明火、库区内严禁吸烟、并要有禁吸烟的明显标志。

二、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放整齐,不超重、不超高、不混存。

三、操作及检查人员,严禁把火种、火源带入库房,不准穿带铁定的鞋进入库房,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潮。

四、库房区域内严禁住人,不准设置火炉、煤油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

五、进库人员交出火种,关掉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机动车辆入库,排气管必须戴上火星熄灭器。周围不得有杂草,库区内的杂草要定期锄除,不能等枯黄后才清理。

六、保证库区清洁、在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七、爆炸物品仓库应备有存储足够水量的防冻池或消防用水管道。

八、爆炸物品仓库不论其所在地区的雷电期的长短,都应采取妥善的避雷措施。

九、爆炸物品的仓库上空,不准架设任何电线或电缆,库房内不装照明设备。

十、不论何人进出库区都必须遵守出入库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在册,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十一、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损撞击。

十二、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至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

十三、库内不准使用铁质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十四、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消防演习,并做好总结与记录工作。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管理工作,形成全公司的消防管理网络,实行群防群治,切实保障好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保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公司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公司领导。

八、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九、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消防法规,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及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人员,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一

1、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配备齐全,符合标准,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2、开工前办理好航行通告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有关施工手续。

3、在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施工船舶的相互干扰。建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船舶进行即时动态管理。根据施工现场船舶航行情况,借助海上专用通讯频道,对施工船舶进行合理调度,及时做出避让措施,以免海损事故的发生。

4、工程船舶要按规定悬挂信号,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施工中认真执行海上安全监督局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

6、在炸礁工程开工前,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炸、清礁开工报告,并取得业主和海事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许可,开工前需由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内容包括:爆破钻孔作业船施工位置、施工起止时间、钻孔作业船信号和抛锚情况、爆破临时浮标位置、爆破封航时间和开航时间、通航船舶须知、避让和联系信号、爆破施工的安全措施等。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的各种标志和信号的安全可靠性。

7、做好安全警戒防护措施,并提交工程师代表审查。爆破前15分种派出悬挂红旗的巡逻艇前往爆破区上下游担任警戒,以防任何过往船舶接近爆破区,即将爆破时,悬挂红旗的爆破作业船鸣笛三次,每次历时3秒。爆破结束时发出信号,鸣笛10秒,并降下红旗。

8、抓好季节性防范措施,现场项目经理部须制订详细的安全避风措施,选择避风锚地,并落实到专人,布置到各船。夏天高温季节认真布署降温工作,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9、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做好记录,特别是在接获突发性灾害天气时,项目经理和各船长应加强现场值班,并有应急措施。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二

1、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库房内不应存放任何废品。

4、爆破器材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以及距离墙柱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7、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9、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及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10、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1、库房内严禁存放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2、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3、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经常检查。

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5、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民爆器材仓库。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范本,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范本,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五

(2)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审定有关工艺、岗位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开展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公司负责人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6)配合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预防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7)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的竣工验收

(9)参与组织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10)参与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车间的安全责任制考核

(13)负责对消防器材的布置、检查、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14)负责办理“动火”、“高空”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并检查实施过程的安全情况

(15)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安全工作联系

(16)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各类安全台账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六

1、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必须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2、严守交通规则,注意路上安全,不在路上追逐玩耍,不骑快车,不耍车技,交通要道骑车要走非机动车道,不逆行,靠右走,不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做到“一停,二望,三通过”。

3、禁止在校内骑自行车。

4、上学、放学途中及在校期间绝对禁止到河流里游泳,在家中要游泳时必须要在家长的许可和带领。不准擅自野炊。

5、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学生不能在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机火柴到校,严禁吸烟和玩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注意用电安全,不能故意损坏用电设备。

7、禁止爬上阳台护栏、铁门、围墙、天棚等建筑物,不准爬窗口出入,禁止在走廊追逐打闹,上落楼梯要有序,不得争先恐后。

8、严禁拿棍棒、沙石、刀具等危险物追逐闹玩,严禁高空掷物,以免伤人,禁止从楼上往下倒水。

9、体育课、活动课及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劳动、上课或活动结束时,当班教师要集中总结和检查人数。

10、实验室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有危险迹象应及时报告教师处理。

11、遇恶劣天气,要注意处所安全,不在危墙高树下站立。因天气骤变、狂风暴雨不能回校上课,允许事后补假。

12、在校内发现危险情况要立即向教师报告。遇上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要沉着镇静,自觉听从领导指挥。

13、不准聚众打架斗殴,不准邀社会青年来校寻畔滋事。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七

3、认真执行班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好班长的安全责任,班长对班组的安全负有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轮值安全员协助班长抓好安全工作。

4、认真执行班组互保联保,互保联保人对自己的对子负责,在正常作业情况下,在场成员非互保联保对自动结对。

5、执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钟活动,保证时间、内容,并认真记录,班长要提前备课,保证每一次活动都有收获。

6、执行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理念。各项操作、维护,作业,按相关安全规程执行,杜绝三违。

7、不断深化、细化危险源预知预控活动,定期修订。

8、班组成员如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现象,重伤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质量、设备、污染事故,否决本班组一切指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八

厨房内严禁奔跑、繁忙时要保持镇定、严禁在工作场所内打闹。

使用机械设备时要检查是否运作正常。

a、外观b、声音c、试机

机器只能由一人操作,严禁多人同时操作;

机器只能安全停止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清洁机器时应断掉电源

机器有安全罩的应保持在正确位置,机器要善于保养

厨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员工必须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顶点存放专人负责使用后放回原处,刀具要保持清洁锐利以免打滑伤人,带刀行走时,刀尖必须向下,用布擦刀口时必须向外。

使用厨具时特别是玻璃餐具每位员工都必须小心使用,注意碰撞,或其他原因损坏。

正确使用电器。严禁违规操作。

出现零件松动或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未修好前做显示提醒他人。

保持地面整洁及时清理油污和积水以免滑倒他人。

严禁单人搬动重物。

地面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过热液体严禁存放于高处。

严禁尚油温升高时溅入水分。

严禁长时间在冷冻物品间以免知觉下降发生意外。

严禁身份不明人员进入厨房,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严禁使用包装有破损的食品,以免客人误食。

统一杀虫时要注意食品的保护,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使用气炉前必须先检查气门开关,然后再开始点火开气以确保安全。使用炉灶时必须做到不离人。

每天使用气炉要做记录,做到谁先开气谁签名、确认,谁最后关气谁签名、确认提高责任心。

各种机电设备和电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确保用具使用寿命,又确保人身安全。

冷动、雪柜使用时每个相关人员都必须在收工前仔细检查雪柜的温度及其它情况是否正常、预防停电或故障造成食物变质。

1、所有用于消防的通道严禁摆放任何障碍物。

2、严禁在厨房抽烟。

3、随时清理炉具上的油污和积垢。

4、严禁用火时人员离岗。

5、严禁在煮液体时盛装过量。

6、严禁强行使用未修复的炉具。

7、对松动的电路和泄露的炉具要及时报修。

8、对使用过的灭火具应及报告保安部。

9、灭火器的存放位置严禁随意改动。

10、参加安全消防知识培训落实“三句话”精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11、加强“三知”教育:

知本岗位火灾隐患。

知预防火灾的措施。

知扑救火灾的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九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1、每天下午放学时,小学各班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路队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3、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4、路队辅导员必须将学生送至指定地点,才能离开。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1、建立教师巡逻制度,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文明监督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二十

本标准规定了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过程中,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过程。

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进行安全监督。

2.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内外承包、建筑安装、产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工、返聘职工、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外包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外雇厂内机动车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工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员工、职工代表参与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内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监督。

3.1.1对于内外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产品修理劳务等,发包单位应按q/szg57.11标准规定填写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承包单位签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3.1.2承包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建筑安装单位除有必要的资质外,还要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法人和施工队长安全培训证书。

3.1.3承包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按规定上缴工程费用1-6%安全生产抵押金,方可进厂施工。

3.1.4承包方进厂所协带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3.1.5发包方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规定对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隐患等,有权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时有权指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公司规定进行罚款。

3.2劳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2.1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按q/szg59.37标准规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合同的实施。

3.2.2凡是特殊工作需长期雇用工人的,原则上应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双方应承担义务、要求和责任。

3.2.3各用人部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4劳务人员从事的岗位有职业危害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8标准规定,组织用人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发现劳务人员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3.2.5凡是临时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时用工、返聘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3.3采购、外包合同的安全监督。

3.3.1采购主管部门应按q/szg55.10标准规定,组织各采购、外包部门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

3.3.2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时,应充分识别、评价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提出必要的环保、安全要求。

3.3.3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便于吊运、维修、更新。

3.3.4各采购部门应对在本公司范围内的供方人员活动,以及自身携带或使用本公司的设备、工具、工装、原材料中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签定安全、环保协议。

3.3.5当供方人员到本公司实施外包过程(包括运输、返工、返修等)时,相关采购部门应监督其实施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

3.4外包运输服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4.1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按q/szg57.11标准规定与运输服务承包方签订运输服务承包合同,同时签定《运输服务安全环保协议书》,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运输的管理规定。

3.4.2外雇汽车进行厂内运输服务时,运输服务承包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厂内机动车标准要求,司机应持证驾驶,并遵守厂内交通、搬运、吊运等有关规定。

3.4.3保卫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对外包运输服务承包方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3.5职工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

3.5.1工会应按q/szg59.42标准规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工伤保险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3.5.2工会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5.3工会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必要时应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3.6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3.6.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处罚。

3.7记录的控制。

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g55.25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4.1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

4.2内外承包(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4.4劳务合同。

4.5采购、外包产品合同。

4.6运输服务合同。

4.7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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