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薇儿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

学校是一个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发展的场所,它承载着培养人才、传承文化的使命。每一位学子都在这里汲取知识,结交朋友,经历成长的点滴。在学校里,我们可以展示才华,锻炼自己,实现梦想。学校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应该时刻珍惜和感恩。小编整理了一些学校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一

年底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案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暂不交付表决的建议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全国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研讨会、江苏省民办教育20会等有关会议上表示:“我是来回应大家对修法的关注的。”

“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而不是‘促退’甚至‘促死’。”参加会议的有关全国人大常委和代表发表意见说。

“中国民办教育大而不强。”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光宇引用统计数据说,全国民办学校目前有4300多万名在校生,300多万从业人员,15万名董事长。中国民办教育国际竞争力指数不及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民办教育竞争力的一半,与中国综合国力在世界上的排名严重不符。

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有45.98万人,且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速度,按每名学生平均留学4年,年教育花费10万美元计算,全国每年出国留学群体所产生的教育逆差约亿美元。

据李连宁介绍,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来的任务,已经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听取专题汇报,原则同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分类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中出现了不少与现行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就必须通过修法来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办学的各项优惠政策,适当放开营利性办学的口子,吸引民间资本进一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李连宁在此前谈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出发点时表示,改革和修法要有利于民办教育顺利平稳的推进,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优惠扶持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合法权益,调动民间办学的积极性等。

怎么划分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

在修法调研阶段,不少民办学校人士提出,“修法要明确分类标准”。

李连宁说,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就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不得分配办学结余财产,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收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在这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法中,删除了教育法第25条第三款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不以营利为目的条款。

按有关划分标准,非营利学校的设立者向非营利性组织投资时,就要放弃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不再拥有财产性权力、取得办学收益、分配学校的剩余财产等。学校可以获得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的扶持措施;可以获得政府的补贴、基金奖励、捐资奖励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土地划拨等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建设的优惠政策等。

有观点认为,举办者选择办非营利学校后,从此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与权益。李连宁回应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类似的顾虑应该破除。举办者在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的时候,仍然将拥有一系列非财产性权益。

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并不是简单的捐赠财产,而是依法设立一个独立的公益法人,学校的重大决策和财产的管理由出资人、主要创办人通过制定学校的章程来加以规范,保障与实现举办者的基本权益。列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李光宇代表提出,修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非财产性权益。

该不该支持营利性学校。

举办者选择营利性学校可以依法名正言顺和理直气壮地办学,对学校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可以取得办学收益,依法分配剩余财产,还可以享受《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给予民办学校共同的优惠政策等。

李连宁认为,选择营利性办学有两个问题要充分评估,首先是社会上是不是有着强烈的本科、专科教育需求,其次是办学成本能不能适应营利性办学的需要。

浙江省温州市是国内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市,该市共有614所民办学校,其中只有40所选择营利性学校。其中,37所是培训机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只有3所。据有关人士介绍,温州一所民办学校原按教科用地8万元/亩的价格购买100亩左右土地使用权,选择营利性办学以后,有关方面经过评估按照商业用地80万元/亩的价格,需要补缴7200万元。该校就在考虑有没有必要去选择营利性办学。一位从省长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这种现象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据有关专家评估,一些民办学校的获利幅度在15%~30%之间,选择营利性办学将增加成本30%以上,如果对营利性办学没有优惠与扶持政策,那么有的学校在财务上只能基本做到收支持平,有的学校就会撑不下去。

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介绍,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涉及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现在正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深入论证,抓紧制定相关方案,以便对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并将以一定的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民办教育界的意见,再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李剑平。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二

学校地址:

申请人:王颖。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20xx年10月

北市区文体教育局:

根据北市区文体教育局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提高我市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国《教育法》关于民办学校有关规定。本着能够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现特申请开办易达英语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办者:王颖。

二、机构名称:保定市易达英语培训学校。

三、办学思想:

我校本着以孩子为主,为孩子的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以专业英语要求学生打下扎实的语言基础:具备听、说、读、写的基础技能:知识面较宽,适用性较强,在培养学生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学习策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四、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五、办学类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六、办学内容:剑桥国际少儿英语教材培训课程和ket,pet考级培训。

七、办学层次:小学及初中学生。

八、办学形式:专业英语培训及辅导。

九、场地设施:

针对初中、小学开设英语专业培训,以减轻学生学习压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十、内部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师资力量和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2名,均具有本科文凭,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经验;

制定有办学章程,涵盖总则、办学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置校委会管理机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二、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个人出资和学费,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专用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自筹资金20万。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买、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聘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本人是一个对民办教育具有浓厚感情且有十年民办教育经验的待业青年,为了自己创业和解决更多人的就业创业问题,愿意投身于民办教育,秉承“围绕学生办学校,围绕课标开课程,围绕课程抓教学,培养德才兼备的'创新型人才”的办学理念,以创造社会效益为突破口,从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社会需要出发,勤勤恳恳,求真务实,诚信办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为国家的民办教育做出贡献。恳请贵局批准为盼。

20xx年10月。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三

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我校将坚决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义务教育法规定,不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均衡分班,不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二、中小学严格遵守《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规模适度,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幼儿园严格遵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三、学校不违反规定办班、补课,不把教育资源提供给他人或社会机构办班、补课,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教师不组织和不参与社会办班、补课。

四、按规定开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遵守正常的作息时间。严格遵守市、区教育局关于开学、放假时间的规定,确保节假日师生的合法休息时间。

五、严格规范日常考试,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不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排座位等。

六、统筹各学科作业布置,控制作业量,提高作业质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七、按照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开具正式收据。不擅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强制学生参加服务性项目收费,不违规补课收费。

八、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教材、教辅资料、读本选用征订的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教材、教辅资料、读本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不违规举办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幼儿园无小学化倾向、不使用教材。不作虚假的招生广告和宣传。

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监督,随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本承若书一式三份,一份向社会公示,一份由谯城区教育局统一留存备查,一份由学校存档。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20xx年3月____日。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四

民办学校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实行“阳光招生”,绝不违规招生。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规范民办学校。

承诺书。

希望对你有用!

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我校将坚决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义务教育法规定,不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均衡分班,不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二、中小学严格遵守《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规模适度,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幼儿园严格遵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三、学校不违反规定办班、补课,不把教育资源提供给他人或社会机构办班、补课,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教师不组织和不参与社会办班、补课。

四、按规定开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遵守正常的作息时间。严格遵守市、区教育局关于开学、放假时间的规定,确保节假日师生的合法休息时间。

五、严格规范日常考试,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不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排座位等。

六、统筹各学科作业布置,控制作业量,提高作业质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七、按照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开具正式收据。不擅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强制学生参加服务性项目收费,不违规补课收费。

八、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教材、教辅资料、读本选用征订的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教材、教辅资料、读本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不违规举办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幼儿园无小学化倾向、不使用教材。不作虚假的招生广告和宣传。

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监督,随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本承若书一式三份,一份向社会公示,一份由谯城区教育局统一留存备查,一份由学校存档。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20xx年3月____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规范自身工作行为,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办人民满意学校,做人民满意教师,现作以下承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依法执教,文明执教。

2、珍惜个人和学校荣誉,服从学校工作分工,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促进专业发展。

3、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信任,讲团结、顾大局、重合作。

4、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依照教师分工、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上好每一节课,不擅自调课,不空堂,不拖堂,不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5、精心备课,认真上课,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上课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到振动状态,不接打手机,收发信息。

6、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做到不给一、二年级学生留书面课外作业,任教其他年级时,与科任教师协调,将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7、科学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积极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

8、不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学校同意的各种考试、竞赛活动。实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对学生实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不公布学生成绩,不按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和安排座位。

10、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编排座位、课堂提问、评优奖先、参加活动等方面,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利用课余辅导、家访等形式无偿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补缺补差。

11、不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受他人之托出面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合伙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12、不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

13、不以复印学习资料、班费、节日活动经费等名目向学生摊派收取费用。

14、尊重学生家长,热情接待来访家长,不批评、责备家长,不得向家长索要财物,不轻易接受家长宴请。

以上承诺本人保证做到,如有违背,愿意接受批评教育和任何处分。

承诺人:

长城路小学。

20xx年9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依据省、市、县及学校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情况,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不违规收费。

二、严格贯彻、执行学校要求,与省、市、县及学校保持高度一致,班、科任相互配合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力求实现班级风气正,学风浓,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增加人际交往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融洽教师与学生及家长的关系,经常通过家访等形式与家长沟通,不激化矛盾,形成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管理班级的群体。

四、不以任何借口为自己的教育对象进行有偿补习或课外辅导。不强迫学生参加课外学习。

五、关心、热爱每一位学生,特别是关注弱势群体。不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把学生撵出课堂,不让学生写机械重复性的作业。

六不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订购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学习用品、书籍、保健品、生活用品以及其它物品、商品。

七、不接受学生、家长馈赠的钱物,更不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和其它商品。

八、不让学生为自己服务,不让家长为自己办事。

九、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课时计划,不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不随意占课、让课或加快、延缓教学进度,不挤占课时、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十、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不提前上课或延后放学,保证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

十一、科学布置课外作业,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小学生作业的相关规定,力求学生的课外作业科学合理,不加重学生的负担。

十二、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待教学质量和教学检测问题,不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排序,不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名。

十三、经常向学生进行公民道德、法制、心理健康及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道德意识、法制观念、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

十四、组织学生活动前,要有明确的活动要求和具体活动措施,不得中途让学生离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以上承诺从20xx年9月1日-------20xx年8月30。

承诺人:

20xx年8月30日。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为规范我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引导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健康发展,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特要求各学校签订本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一、举办者或学校校长为学校规范办学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相关责任。

二、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主的规范办学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三、依法办学,服从管理。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精神,自觉接受教育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社会舆-论监督。

(一)学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备案表》等资质齐全有效,置于教学场地显著处,便于学员和家长查看了解;另设教学点及时到相关教育部门备案。

(二)学校应据实将办学内容、开设课程、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进行公示。

(三)学校师资配备符合办学要求,结构合理,教师具有相应任教课程的教师资格证,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四)学校所发布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和实际办学情况一致,广告内容不违反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备案手续,内容实事求是,不做虚假广告,遵守办学承诺。

(五)收费规范合理,学校主动公示收费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并严格按照规定收退费,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票据。

(六)学校自有(或租用)的办学场地符合消防、卫生等相关安全规定。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研制度,通过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用高质量回报社会。

五、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学校尽全力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最大贡献,努力构建和谐学校文化,把教师和谐发展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办社会满意学校,做学生满意老师”,促进学校内涵发展,逐步成为口碑好、质量优、重信诺的品牌学校。

六、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特此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存区教育局和学校。

学 校(盖章)

举办者(签字)

二 〇 年 月 日

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我校将坚决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做出如下承诺:

一、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实行“阳光招生”,绝不违规招生。认真执行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规范教学行为。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课程。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按规定控制在校集中活动时间和家庭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下发的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开具正式收据。不擅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强行、强制学生参加服务性项目收费,不违规补课收费。

四、规范教师行为。加强师德师风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在职教师中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乱订教辅资料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监督,随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县教育局(盖章): 局长(盖章):

承诺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2015年 月 日

为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精神,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从教,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一名道德高尚、行为规范的人民教师,我承诺如下: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求真务实,乐于奉献,不敷衍塞责。

2、依法从教,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文化,不参与赌博。

3、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衣着得体,举止端庄,言行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信工具。

4、廉洁从教,不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不参与各种类型的有偿家教活动;不在社会力量等办学机构兼课;不强制、暗示、组织、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参加各种习班。

5、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与学生平等、民主,不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隐私。

6、布置给学生的作业要精选,要按照学生的实际能力分层布置,教师要提前研做;不违规购买资料,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7、尊重学生家长,不强迫学生家长办事,不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8、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积极参与各项教科研活动,不断提高自己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技能。

9、同事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我将自觉履行以上承诺,请家长和社会监督,如有违背,经调查属实,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的处罚。

承诺人:千人桥中心校教师

年 月 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局田学金局长在县招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规范2011年高中段学校招生秩序,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私自为招生学校做招生宣传;

三、绝不从事买卖生源及生源信息等破坏招生秩序的活动;

四、本人将认真配合县局和学校做好招生工作。

如有果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学校处罚,直至调离圩丰中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教育厅、孝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相关文件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我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向社会作出承诺。

一、规范评价行为。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只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标准排名排位并对师生进行奖惩。

二、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严格作息时间。严禁随意增减课程、调整难度和赶超进度。严禁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三、规范招生行为。学校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和测试,在校不设置重点班,不违规招生。

四、规范考试行为。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按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位,未经上级批准不擅自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和考级活动。

五、规范教师行为。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加各种社会举办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六、规范宣传行为。严禁对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升学率及高(中)考状元进行宣传炒作。

承诺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2015年9月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六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规范自身工作行为,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办人民满意学校,做人民满意教师,现作以下承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依法执教,文明执教。

2、珍惜个人和学校荣誉,服从学校工作分工,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促进专业发展。

3、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信任,讲团结、顾大局、重合作。

4、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依照教师分工、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上好每一节课,不擅自调课,不空堂,不拖堂,不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5、精心备课,认真上课,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上课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到振动状态,不接打手机,收发信息。

6、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做到不给一、二年级学生留书面课外作业,任教其他年级时,与科任教师协调,将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7、科学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积极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

8、不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学校同意的各种考试、竞赛活动。实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对学生实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不公布学生成绩,不按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和安排座位。

10、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编排座位、课堂提问、评优奖先、参加活动等方面,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利用课余辅导、家访等形式无偿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补缺补差。

11、不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受他人之托出面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合伙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12、不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

13、不以复印学习资料、班费、节日活动经费等名目向学生摊派收取费用。

14、尊重学生家长,热情接待来访家长,不批评、责备家长,不得向家长索要财物,不轻易接受家长宴请。

以上承诺本人保证做到,如有违背,愿意接受批评教育和任何处分。

承诺人:

长城路小学。

20xx年9月。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七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青岛育才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终止。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

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

办学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单位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审批机关,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中选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校长、主任);。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院长(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办学出资人属于(在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中选一项)。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三十条资产来源:

(一)开办资金[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其他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九

一、学校管理工作:

积极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和《都匀市中小学规范化管理》等教育法律法规,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学校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发展观,以清晰的办学理念和思路扎实推进学校的品牌教育工程,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不断提升富溪教育质量,办一方人民满意的农村教育。

1、宗旨: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素质育人、激励发展。

2、思路:师生为本、全员参与、集思广益、众志成城。

3、以国家实施的绩效工资为龙头,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使教师优劳优得。

4、改革学校的考核考评方案,在教师民主参与谈论的基础上来不断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要让优秀教师香起来,不求上进者慌起来,激发全体教职工的使命感、责任感、危机感,。

5、学校领导班子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校管理达标工作,深入贯彻《**市中小学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以精细化、制度化为切入点,不断加强日常管理,使各种管理行为规范。

6、虽然我拾两基”工作已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但提高“两基”水平,巩固“两基”成果仍是我们工作的重心和主抓手,我们要通过“两基”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教育发展的基础,坚定不移地按照“双高普九”要求,促进全学区教育和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注重学校队伍建设。一方面学校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精细化管理意识,增强主动性、提升执行力,从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多深入课堂、深入教学教研一线、深入工作实际,集中精力抓课堂,围绕质量抓服务;一方面学校教师以树师表形象为重点,强化师德教育,做到依法执教、廉洁从教、文明施教,积极打造师德高尚、业务过硬、锐意进取的学校教师群体形象。

2、强化学校常规管理。用先进的理念,创新的方法,科学的精神,实干的态度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学校的每项工作做精致、做到位,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地寻求对策,去克服困难更好地解决问题,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每项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人人都是管理者的理念,做好学校教师每月的常规考核,使学校规范深入人心。

3、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狠抓课堂教学,向课堂要质量。认真做好每月一次的教育质量调研与指导工作,并不定期分学科、分年级进行学生各项能力水平测试,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生全面发展、素质优良,促进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发展。

4、彰显学校科研特色。以学校教育科研为特色,不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学校的后续发展。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积极做好学校有关课题研究和校本培训工作,努力促进教师群体的专业成长,为他们的专业发展创造机遇、搭建舞台,积极塑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师群体。

5、注重德育工作实效。注重学校德育教师队伍建设,以学生行为规范教育为抓手,不断拓展德育活动载体,创新德育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德育环境网络和德育管理网络,以家长学校建设为阵地,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体系,形成以学生为本的立体德育结构。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让少先队活动成为学校一个亮点,不断放大学校少先队工作与德育工作品牌。

6、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营造和谐、民主、向上的良好学校发展氛围,努力做好各项教育宣传工作,展示学校发展动态和教师个人风采,把我们的富溪小学营造成充满文化,充满智慧,充满人文情感的精神家园。

7、要抓住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机遇,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十

教师是学校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教学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为了保障学校教学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对教师实施统一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为人师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自觉坚持专业研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积累专业培训经验,完全能胜任专业培训工作,让学生家长和学生满意和信任。

3.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工作不讲价钱,工作雷厉风行。工作成绩突出。若学校布置任务未完成,一次罚款50元。

4.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1)上课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0分钟罚款10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小时予以劝退。(每十天休息一天)。

(2)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对培训工作做好调整安排,否则按旷工论处。

(3)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一月累计旷工超过两天者予以劝退。

(4)有事请假需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请假一天扣一天工资。(病假除外)。

5.教师需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实际制定出总体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思路和措施方法,每月每周有具体的方案。教学工作逐日做好安排,不准存在教学的随意性,杜绝盲目性,使教学工作科学有序。

6.教师要有很强的示范能力,定期接受学校的示范课。平时按教学计划分专题进行示范,起到很好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7.教师要有很强的吃苦精神,在学生自我练习阶段,要巡回解疑答惑,及时纠正学生在绘画过程中的错误,做到一对一的手把手的教,让学生迅速提高绘画水平。若较长时间未对学生进行巡回辅导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商讨工作除外)。

8.教师要分专题实施教学工作,按年级示范、班级示范、学生练习(落实一对一辅导)、考试、讲评五个阶段完成每一专题的教学工作。

9.上课前15分钟摆好静物和准备上课所需要的东西。正式上课时应积极、主动、迅速组织学生上课并维持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得与学生谈论与学习无关的话题,一经发现扣当天工资。

10.下课后,教师要收齐学生作业,及时认真批改作业,为有针对性的点评掌握第一手资料。

11.每一专题结束后组织过关考试,统一阅卷,对学生成绩进行全面评比。

12.教师实行招聘制度。既要是正规美院毕业生,又要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培训经验,还有重人品、工作责任心和吃苦精神。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章变更程序。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于2009年月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09年月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举办者)签字:。

订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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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十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进入学校工作有了多年的时间,作为老师,我也是尽责的去做好自己该做的一个教学工作,但也是觉得在民办的学校压力很大,同时收获却不是我觉得认可的,因此我也是决定这学期的工作结束,便离开我们学校。

我知道现在要去找到一份工作不是那么的简单,而且其实我们学校除了压力大一些,其实也是还不错的,但每个人的想法都是会有不同的,今后我依旧还是会做老师这份工作的只是无法再在我们学校继续下去了,也是有了一些厌倦,对于个人来说,在这收获虽然也是有一些,但是还是感觉到不是那么的适应这儿的.环境,也是抱歉,硬件的条件的确是不错,但我其实对于这些方面的追求不是那么的多,是更希望把我所想做的事情能做好,但是的确在这不是那么的容易实现,而是也是有很大的压力,让我也是精神上很是疲惫,此次的离开自己也是想去休息一段日子,让自己能好好的调节一下,再去思考工作的事情,真的抱歉自己的问题无法再继续为学校服务了,不过也是请领导放心,这段日子的工作我依旧会是认真的做好教学,不会影响到学生们的一个上课安排的。

作为老师,我也是知道自己身上的职责,所以自己的状态也是格外的重要,如果自己都是不想去做工作,那么也是无法真的把学生们去教好,这个责任也是很重的,我不想因此而耽搁了学生,自己也是的确需要换一个环境,找到更合适自己的,虽然不是那么的容易,但是也是需要去尝试的,只有自己满意,其实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作为老师的一个职责,而这些年也是挺感激给予我工作的机会,我也是珍惜了,认真做好,虽然也是有一些小错误犯过但也是没有太多的影响到教学的方面。在这的成长真的也是让我对于社会有了更多的了解明白自己的职责真的非常的重要,我也是会继续的努力。只是无法再继续为学校而尽到自己的那一份力了。

此份工作让我也是知道做好老师,真的不是那么的轻松,特别是民办的学校,压力也是更加的大,而自己的能力有些也是还要提高才行的,今后我也是会继续的来进步,当然也是有些方面需要多一些思考和成长。此次的离开,也是望领导是能理解的,自己的确压力方面还是有些难以去承担的,也是望予以批准同意。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十三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xxxxxxx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园长;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

第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骋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聘任、解聘校长;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例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担任(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

第二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或。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2014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止。

第四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14.7.17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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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十四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十五

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山东财经学院和始建于1986年的山东财政学院;1978年,山东财经学院更名为山东经济学院;2011年7月4日,原山东经济学院和原山东财政学院合并筹建山东财经大学;2012年6月9日,山东财经大学正式成立;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有燕山、舜耕、圣井三个校区,占地3000余亩,校舍建筑总面积100.2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24亿元;图书馆藏书283.6万册,电子图书967.8万册;设有24个教学院(部),拥有62个本科专业;有专任教师1688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32000余人。

最优民办学校办学承诺书(汇总16篇)篇十六

2.总结20xx年工作,制订20xx年工作计划。

3.迎接县小学教育年终督导。

4.教学质量抽测。

5.组织期末考试。

6.成绩统计分析。

1.学习县教研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20xx年教学、教研工作计划。

2.参与单元作业修订。

3.参加全县教研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4.召开学科教研组长座谈会。

5.小学科学实验与操作培训。

1.参加全市教科研工作会议。

2.组织参加小学科学、品德与生活优质课评比。

3.进行网络教研培训与研究。

4.参加县语文、数学、英语参赛选手送教下乡学习。

7.组织参加市小学语文骨干教师提高班集体研讨活动。

8.参加全市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比赛。

1.参加市科学、音乐教师优质课评选听课学习。

2.参加市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课堂教学研讨会。

4.参加市乡镇小学语文教研员培训暨分课型教学研讨会。

5.参加县乡镇教研室建设研讨会。

6.组织小学英语、品德与生活(社会)优秀论文评选。

7.迎接县教师理论竞赛。

8.迎接县小学生综合能力测试。

10.参加县小学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评比。

11.参与乡镇教研员考核、选拔、调整。

1.参加市小学英语、品德与生活(社会)优秀论文评选。

2.参加市联办小学语文教学论坛。

3.组织参加市乡镇教研室建设现场会。

5.迎接县小学生写字水平抽测。

6.迎接县蓓蕾读书比赛。

7.迎接县英语口语抽测。

8.参加县小学生特长展示。

9.参加县第四次小学教师课堂达标。

10.参加全县小学生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评比。

11.参加市小学音乐教师课件评比。

12.参加小学英语教师基本功比赛。

1.组织小学六年级期末考试。

2.组织小学非毕业年级常识科考试。

5.迎接县小学教学专项评估。

6.参加市小学生学习习惯培养课题研讨会。

1.参与各科单元作业修订。

2.组织小学非毕业年级期末考试。

3、总结本学年工作。

1.组织暑期教师培训。

2.组织参加市小学语文骨干教师提高班集体学习。

3.组织参加市小学音体美骨干教师培训班。

2.组织小学科学实验操作培训。

3.参加全县小学教学工作会议。

1.参加市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品德与生活优质课评比学习。

2.参加小学科学、品德与生活(社会)骨干教师培训会。

3.参加市小学音体美教学研讨会。

4.召开全市中小学体育、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

1.迎接县小学生写字水平抽测。

2.迎接县英语口语抽测。

3.迎接县蓓蕾读书工程评估。

4.迎接全市小学教学工作评估。

5.参加市小学英语联办小学教师研讨会。

1.迎接县小学教学专项督导。

2.组织各单位组织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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