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梦幻泡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

通知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签名、日期等要素,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在下面的通知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场景下通知的具体表达方式。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一

策划人语:这份策划案凝聚了很多策划人的智慧,借我的博客发表,以望引起更多人的讨论,得以通过大型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各种新媒体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紧密合作,使公用的停车棚成为中国城市靓丽的风景线。

一、项目概述

本文发表于博锐|boraid|

二、中国电动车、自行车概况

三、中国电动车自行车停车现状

四、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棚项目介绍

五、项目投入产出测算(略)

六、项目优势与合作意向

一、项目概述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5年世界汽车总产量为7310.17万辆,同比增长5.4%,。中国汽车产量为889.24万辆,同比增长22.0%,市场保有辆已经达到4000万辆。按照保守估计,到2015年,中国汽车保有总量将达到5000万辆以上。同时,中国摩托车的生产占世界第一,市场保有辆也达到6000万辆以上。

由此引发的机动车排放造成的污染问题已经到达非常严重的地步,由于中国机动车制造技术水平不高,致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较低;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造成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幅度上升,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一些大城市的第一大空气污染源。尽管国内用车的数量现在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但国产车每公里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却是欧洲车的 3 到 5 倍。因为中国城市的道路系统设施低劣,城区的车速比发达国家低得多。调查表明,许多城市的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源。广州市空气主要污染源为:机动车尾气22%;工业污染源20.4%、建筑工地扬尘污染19.2%。一向享有“人间天堂”美誉的杭州市这几年也越来越严重地遭受尾气污染之苦,即便是晴好天气,城市上空也常是灰蒙蒙一片,污染数据与广州市不相上下;身为第一批环保模范城市的深圳,机动车尾气污染竟然已占70%,每年排放各种有害物质达20多万吨,并且还在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上升;北京的汽车污染形势一样严重。

汽车废气含有上千种化学物质,可分为气体(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醛类等)和颗粒物(碳黑、焦油的重金属等)两大类。由于汽车废气的排放主要在0.3米至2米之间,正好是人体的呼吸范围,对人体的健康损害非常严重——刺激呼吸道,使呼吸系统的免疫力下降,导致暴露人群慢性气管炎、支气管炎及呼吸困难的发病率升高、肺功能下降等一系列症状。尾气中的苯类物质更是强致癌物质,会引发肺癌、甲状腺癌等。

如何消除汽车废气给人们带来的严重危害,国家和有关部门一方面是加大对环保性新型汽车的研发,一方面是加强对尾气排放的严格控制,还有一方面,就是大力推广使用电动车和自行车,直接减少对汽车的依赖程度。而要推广使用电动车和自行车,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不可忽视,这就是——停车问题。

本项目以建立公益型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棚为导向,意图通过这一系统的建立,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动车和自行车,做到大幅度减少大中城市的空气污染,实现绿色环保的社会效益。这个绿色环保的创意项目如果得以实现,仅仅在一座50万人口的城市,一年就可以节省燃油4万吨,减少尾气排放3300吨!同时,在社区、地铁站、公交枢纽、繁华地段设立的公共停车棚,将停车、维修、充电、服务、广告发布、产品展示、销售、电子卖场及电话销售配货等功能融为一体,相当于创立了一种崭新的公众媒体,充分保证了投入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

二、中国自行车、电动车的概况

1978年,中国的自行车年产量不到1000万辆,而到了2015年,年产量竟然到达了8700万辆,占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社会保有辆更是达到了5亿辆以上,堪称世界最大的自行车王国。

有专家分析,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大量使用,极大地节约了燃料资源,有效地减少了环境污染。以电动自行车为例,国内著名的专家计算过,一辆小轿车的占地面积为4平方米,一辆电动自行车占地面积1平方米,同样的道路,轿车载人每小时通过3600人,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10600人;电动自行车每天的耗电为0.9度,成本在0.60元左右,一年的能耗费用为200元,而轿车即使每年行驶3万公里,每100公里耗油8升,按每升5元计算,为12000元,是电动自行车的60倍!电动自行车还有一个特性,就是晚上利用电力“谷底”时间充电,以一辆电动车充电器平均功率100w计算,5000万辆电动车每天充电10小时蓄电5000万千瓦,相当于建了一个巨大的蓄能电站,大幅度提高了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节约了大量的燃油,减少了大量的尾气污染,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我们以一座中等城市每天增加1万人骑行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计算,每天节省公交车行驶达到200辆和20000公里里程,节省汽车燃油160000升,每年节省汽油达到4.3万吨;按照1000千克汽油燃烧产生动力后,要排出70-110千克尾气,这座城市每年至少减少排放尾气3300吨。

三、电动车、自行车停车现状

尽管电动车、自行车为环保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解决了中国中下层老百姓交通往返的难题,但是其本身的生存始终登不了“大雅之堂”,汽车摩托车有机动车专用道路,有固定的停车地点和车库,而电动车、自行车在很多地方都是和步行的人混合而行,平时只能露天停放。

据我们的调查,在中国的大多数城市,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马路边,露天停放。

2、大型商场空地,露天停放。

3、单位车棚,简易建筑,半露天停放。

4、居民小区停车棚或地下室,室内停放。

5、楼梯口和住所门口,半露天停放。

6、公交站或地铁站附近空地,露天停放。

7、医院和饭店附近空地,露天停放。

统计数字表明,每100辆电动车、自行车的停放,只有不到10%的数量能够“享受”到免遭日晒雨淋的待遇,绝大部分电动车、自行车都在露天遭受大自然的“摧残”,同时还要遭遇小偷窃贼的光临。既破坏了许多风景城市的景观和市容市貌,还给骑行者带来了麻烦和经济损失。在杭州,曾有一家三口在两年内丢失8辆自行车的最高记录。在我们的随机调查中,有50%以上的骑行者为停车问题感到烦恼,有80%以上的骑行者希望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停车问题。

与中国电动车和自行车“悲惨”的命运相比,国外,特别是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自行车的命运要优越的多,在荷兰,闹市区合理布置着公用的自行车停车棚;在德国,固定的、风格不同的自行车停车棚甚至成了一些城市的美丽景观。

这些国家的公用自行车停车棚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

1、以固定建筑为主;

2、同时具有防雨、防盗功能;

3、外观设计美观,具有美感;

4、内部才有钢架结构,可以双层停放;

5、基本无专人管理;

6、部分有简易维修功能。

这些国家的公共停车棚大多为市政建设,由政府利用公众税收设计建造,作为提倡推广使用自行车的配套设施,提供给公众免费使用,极大地方便了自行车的骑行者,同时有效地延长了自行车的使用时间。

四、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棚项目介绍:

本项目充分借鉴国外自行车停车棚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核心设计:

1、采用组合式非机动公共停车棚,统一设计生产,以降低成本;

4、停车棚内可置放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5、停车棚提供充电电源,可以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6、停车棚外墙和顶棚提供4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位置;

7、停车棚有专人管理,配有收费系统,每辆收费1-2元,交费解锁;

8、停车棚管理人员兼任一般维修(收费);

10、留有一定空间(3平方米)作为产品展示和销售场地;

11、停车棚可以具备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出租业务。

五、本项目实施方案:

1、作为一种创新媒体,由广告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电动车生产企业组建股份制的媒体公司,负责停车棚前期投入,然后通过广告运营收回投资,获取回报。

2、作为电动车经销商连锁经营的模式,由电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负责前期投入(使用区域市场的推广费用),将每个停车棚作为电动车的经销和售后服务点,着重宣传和销售电动车产品,收回投资,以后后再延伸到广告和其他增值功能。

3、作为电动车的充电加油站,由电动车电池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负责前期投入,停车棚除了停车功能外,可以为电动车随时充电和更换电池,边收回投资边延伸增值功能。

六、项目投入产出测算:(附表)

七、项目优势与合作意向:

综合以上分析,本项目优势如下:

1、可以得到政府的充分支持(属于社会公益项目);

2、较小的投资,非常好的广告效益;

3、从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这条产业链的最后一端做起,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会受到广大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消费者的欢迎,有极佳的口碑传播效益,从而最大程度刺激产品销售;预计在中等城市可以由此带动品牌电动自行车销售1万辆以上。

4、有持续性效益,最少可持续5-8年。

5、解决下岗工人就业。

6、简便易行,实施没有很大难度。

如果有意向双方合作,主要分工如下:

1、由项目组完成市场调查。

2、由项目组制定实施方案。

3、双方决定停车棚设计方案。

4、双方合作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5、由项目组负责停车棚广告招商、设计、制作。

6、由项目组负责停车棚管理人员招聘培训。

7、由项目组负责停车棚宣传广告计划。

8、由项目组制定产品推广和销售计划。

9、由项目组辅导实施产品销售计划。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二

今年遇到一件闹心的事情,因为各种原因在一个学校的小区内租了一套住房,开始还觉得这小区好,尤其是物业的服务工作做得很好,但是后来的一件事情搞得整个小区尤其是租赁户的怨声载道,那就是针对租赁户收取停车管理费。

说起这件事情还是源于部分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用,导致物业公司相当一部分费用没有收到,于是就在业主大会上提出收取停车管理费的问题,那些业主当然不可能同意,后来物业公司就提出只针对租赁户收取,一下子业主也乐了,这好啊,每个月又可以少交一点物业管理费了,于是业主大会就通过了决议,决定按照每个月80元/辆的标准收取,不缴费的车一律不准进入小区。

幸好我是一个学法律的,于是把所有相关的法规整理了一下,得出以下结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确实有权利确定是否收取停车管理费,但是不能侵犯租赁户的权利,因为租赁户享有和业主相同的停车权利,也就是说你做出的决议只能是都征收或者都不征收,不能只针对租赁户。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我就信心满满的去找物业公司交涉,你说业主不懂法你们也不懂吗?不懂干嘛出来做物业,物业毕竟是做服务行业的,态度还好,只是一个劲的说业主大会的决议不执行那就是砸自己饭碗,想了一下,好吧,于是我就去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接待的不知道是谁,估摸着可能也许是一个老师吧,老师素质也高啊,沟通中他也承认错误说和其他委员商量一下,毕竟是业主大会的决定,我就高兴的离开了,以为这事就这么解决了,阔是第二天,房东说家里要重新装修,叫我搬走。还说了一句我经常听到的话:“学法律的是不是都有病?”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场地证明;(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为确保全体业主都能公平、合理地使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避免发生产权和管理方面的纠纷,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共识,特通知如下:

六、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原则是“就近停车,先到先停”,如果居住地附近公共停车位已满,就选择其他车位停放,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公共停车位上喷涂车牌号或作标记,任何试图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可视为违法行为。

宜良县汇东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五

六、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原则是“就近停车,先到先停”,如果居住地附近公共停车位已满,就选择其他车位停放,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公共停车位上喷涂车牌号或作标记,任何试图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可视为违法行为。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六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三、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取消停车场经营资质的企业,定期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四、停车场经营企业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县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停车场经营企业在一个区内的'不同地点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时,应当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五、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六、停车场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门坡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七、占用车行道、人行道设置或撤销路侧占道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临时占道停车位审批决定以正式文书告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由市或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对路侧占道停车场(路侧占道停车位按街道划分和经营管理称路侧占道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

八、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停车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类审批事项)。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管道路路侧占道停车场、道路沿线的公共场地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首都机场停车场、西客站地区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试点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有关执法部门指定停放依法查扣非法运营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县管道路路侧占道停车场、道路沿线的公共场地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路外专用停车楼(库)和居住区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停车场备案登记程序规定见附件一)。

九、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持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分别到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停车秩序维护措施的审核手续。

十、停车场经营企业持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分别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手续(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程序规定见附件二)。

十一、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专用发票》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以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对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或上门填开发票,经营项目规定为“长期包租停车收费”。

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停车场管理的通知。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七

2015年11月7-8日,由山东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和中国停车网共同主办的“停车场管理技术暨产业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中土大厦成功举行。出席会议的嘉宾和代表来自工信部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公安部科技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交通委、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西图速宾s&b、西门子、新利泊联邦apd、安满能amano、无锡天业、香港科协、沈阳桃仙机场、深圳宝安机场、青岛流亭机场、北京华源亿泊、北京帝豪、四川鑫鸿福、成都通和、中国交通报、中国建设报等共计40多家单位60多名代表。

近年来,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剧增,停车需求、停车场的数量和规模在逐渐扩大。如果单纯采用人工管理停车场,显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的管理需求,也影响到了所在物业的形象。采用先进的停车场管理技术和设备来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提高停车收入,成为停车场业主和用户的迫切需求。

在这样的市场需求背景下,最近几年,国内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出入口管理系统,市场份额显著增加。但是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停车场管理系统行业目前尚处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混乱时期,设备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2.企业更关注工程商的需求,而忽略了最终用户的使用和管理需求,这样做的结果经常是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实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3.企业大多单兵作战,整个行业缺乏对于成功经验的交流和探讨;4.还有企业间的低价竞争,既损坏了本行业的自身形象,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些都制约着整个停车场系统行业的`发展。

停车场系统在国外的发展始于上世纪60年代,以自动出票机的面世为标志。在目前国内停车场人工成本逐渐升高、人工管理弊端屡现的环境下,以自动化设备代替人工已成为经营者们正在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在机场这样的车流量非常大的停车场环境下,采用设备进行管理,可以显著降低管理成本,但另一方面,大型停车场对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和软件是否能满足管理者的需求,都提出了比常规停车场系统更高的要求。

随着技术的提高,停车票的介质逐渐多元化,出现了包括远距离微波卡、条码票、晶片硬币、信用卡、手机、智能卡等。与会企业一致认为,在未来,全球停车管理系统、java技术、车位预定、手机付费、车位引导、车牌识别、远距离读卡将是停车场系统的发展趋势。

从会上获悉,为了加强停车场安全防范系统管理,公安部已委托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并于今年6月份正式推行。该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停车场安防系统的规范化发展。下一步,该部门还将拟定有关的设备标准。

收费政策是关系到停车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专家建议,停车收费应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不同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此来鼓励投资商建设和经营停车场,解决目前车位短缺的问题,也有利于停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工信部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的宋新力处长认为,从国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来讲,他更加关注的是停车场行业中大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这里包括中小企业的创业、成长、就业、技术创新、国外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资本和社会资本与企业的融资对接的关系。他建议,停车行业里的中小企业,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促进产业化升级。 山东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主任、《城市停车》总编刘民安先生就停车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重点及成立停车产业联盟的设想做了重要发言。

本次研讨会是国内首次针对停车管理技术和停车产业发展举办的高层交流大会。在会上大家就停车场安全防范立法、行业标准起草、应用、推广等方面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最新技术的应用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和交流。来自全国的机场停车管理公司向来自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停车设备商就设备的技术、管理、价格等问题进行了咨询,为下一步机场设备的选型做好准备。 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今后搭建停车产业交流平台奠定了坚实基础,明确了停车产业化发展的方向,加强了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企业管理、技术、经营水平的提高,建立了资源共享的信息渠道,对推动整个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八

各位上午好!

很高兴有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来探讨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停车场风险责任的规避问题。我今天的讲座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讲: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第二部分讲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

首先讲第一部分: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总体上讲,法院在审理停车场丢失车辆的案件时,普遍的观点是:把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认为停车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对它管理范围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车辆在停车场丢失的情况,通常会判决停车场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关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交纳4元停车费 停车场赔偿车主六万元[案件简介]2014年8月,西城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黄女士6.1万元丢车款。据黄女士说,她是一辆桑塔纳2000型车的所有人, 2014年4月15日,她将车借给同学关某使用,同日20时许,关某将车停放在被告负责管理的一个电影院停车场内,并交纳了4元停车费,同日22时20分关某取车时,发现该车辆已不在原位置。关某立刻找到停车管-理-员询问,确认车辆丢失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车主黄女士将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丢失损失费9.9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停车场一方否认黄女士的车辆是在该停车场存放丢失的事实,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为证明黄女士的桑塔纳2000是否在停车场丢失,法院根据黄女士的申请,调取了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对黄女士、停车场女收费员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对丢车人关某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发现车不见后,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员说过什么,关某回答,她当时说电影散场之前她还曾看见车在。在侦查员对一名在场保安员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那个停车管-理-员说过什么,保安员说,停车管-理-员说电影散场前还曾见过这车,车还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公司对在其管理经营的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其停车场内,原告的车辆丢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法院判赔11万 [案件简介]2014年2月,张先生驾驶一辆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在交纳了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先生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一个多小时,用餐完毕的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自己的帕杰罗已经不翼而飞了,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由于此前购买了保险合同,张先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34万元的赔偿,但是当时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50多万元,剩下的钱谁来赔?为此,张先生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剩余的损失。但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只收取了停车费4元钱,车主并未把车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在张先生的控制之下,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车管理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费11万元。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停车管理公司在向张先生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其财务公章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后,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做出的赔付,无法弥补张先生的实际损失时,停车管理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当一辆机动车存放在停车场后,车上的物品能否作为车辆的一部分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上物品的丢失,停车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认为:停车管理服务只是针对车辆的一种保管关系,并不针对车辆内的物品,因此,通常会判决:停车场对车主车上物品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车内笔记本电脑丢失 车主责任自负 [案件简介]:2014年7月5日,杨女士搭乘朋友的汽车到机场接人。当晚21点30分,他们一行人将车辆停放在机场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饭,杨女士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的后座上。两个小时后,他们回到停车场,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女士当即报案,刑侦支队在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杨女士认为,是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停车场对此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电脑的价款11.32万元以及汽车换锁费用2874元等。而停车场认为,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车辆驾驶员,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内物品”。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停车场和杨女士等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的责任是对整个保管物进行保管,因此,停车场对杨女士放在车内的财物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责任,其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而单方做出的各种“声明”均属无效。2014年3月,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笔记本电脑折旧因素,判令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电脑丢失的损失7000元以及更换车锁费用2874元。一审判决后,首都机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7月,该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但能出示存车发票,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首都机场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没有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更换车锁费用,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是:未经保管方同意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二中院告知该案中,杨女士的存车发票可作为保管合同,证明寄存人与首都机场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杨女士存放车辆时,既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没有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所以,无法认定杨女士与首都机场达成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笔记本电脑的丢失,首都机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未明确约定 停车场对车载货物无保管责任 [案件简介]:原告罗某、黄某合伙驾驶赣c22836东风货车跑运输。1999年6月2日,两原告与第三人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两原告承运第三人交付的50套空调,从珠海运至合肥。该空调单价6977元/套,总价值348850元。运输途中,两原告于6月4日晚11时许,将车停进被告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车上装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未说明数量、规格和单价,也未进行验收交付。6月5日晚8时左右,一男青年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他与两原告是合伙的,即到服务台交了8元停车费将车开走了。6月6日晨6时许,两原告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因案件一时不能侦破,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保管不善致车货被盗造成的车辆损失38010元、货物损失348850元。因货为第三人之货,故某运输公司以货主身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损348850元。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沿用当地习惯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的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被盗,被告应对该车进行赔偿。但对车上货物,原告仅说装有空调,未要被告验收,也未讲明货物数量、规格和单价,未取得被告给付的空调保管凭证,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空调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两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可保留向两原告索赔的权利。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车辆损失38010元,对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损的诉讼请求。通过上面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停车场有偿向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车辆是保管标的物是没有争议的,保管标的物是否同时包括车上所载货物或客人放在车内的其他物品,这就要根据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来判断。一般来说,停车服务指向的标的物为车辆,并不包括车上物品或车载货物的保管,如果包括,则必须另行以明示的方式成立保管关系,保管人因责任重大,相应的就需要另行收取车上物品或货物的保管费用。所以,在保管人收取的费用仅为停车费的情况下,很难推定停车服务包括车辆保管和车上物品、货物保管都在内。本案原告虽然向被告工作人员说车上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并未要求工作人员验收,也就是说没有交付行为,工作人员也未开出该方面的保管凭证,根据上述,认定就车上空调成立了保管关系就缺乏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车上空调未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是有理由的。

从上边讲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有关停车场车辆损坏、丢失时一些工作经验。作为停车场一方,当发生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先,车管员应记下肇事车辆号码,暂不放其驶出车场,并联系值班主管及受损车主与肇事车主共同协商解决。第二、如果车辆被损坏而未被当场发现肇事方时,车管员发现后也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及负责人,共同商讨处理问题的办法。当发生车辆被盗情况时,停车管-理-员应首先立即通知车主,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二、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投保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第三、停车场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以上这些工作,一但发生纠纷,都可能成为证据,采集和保留这些原始证据,对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以上讲的大多是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应负责赔偿的案例,那么,车辆在停车场存放期间丢失,是否停车场一定要进行赔偿?停车场是否可以不赔偿?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车场,法院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丢车,停车场不赔的案例,我讲两个,案例虽然说的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但和存放汽车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车场管理无瑕疵,失主索赔败诉 [案件简介]原告单某是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14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没有存车凭证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回顾]朱先生诉称,2014年1月25日下午17点,其到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将自行车停在被告的存车处,存车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特意问清被告是在晚上20点下班后进入超市购物,当原告在18点50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存车地方的看车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车也丢失了,随后报110,后去双榆树派出所作笔录,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费用1298元。被告则称,原告没有将自行车存放在我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内,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的存车场在存车时均有存车凭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将车辆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应当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将车辆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报案回执单和发票,无法认定原告所述存车事实的存在,只能认为是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由于原告所报的盗窃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因此对于相关事实亦无法认定,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购车款,证据不足,据此,2014年4月2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车公司赔偿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除非停车双方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定时能够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如口头、证人书面证明)证明等,停车凭证是为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停车场一般制作停车牌等停车凭证,规定一车一牌、凭牌停车、交牌取车等,停车凭证在停车合同中意义重大,它直接反映了车辆控制权的转移,是证明保管合同的有力证据。因此,我建议停车场应注意在停车凭证和停车告示等方面改进,比如:1、停车场应该制作并公示停车场管理规定,如“请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车场不承担负责”,“车主凭停车凭证入出停车场,一车一牌,驶入取牌,驶出交牌”等。提示停车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减少车主车上丢失物品的责任;2、管理好停车牌、停车证等停车凭证,做好相关停车记录,出现相关纠纷后做到证据完备,为己方主张提供有力支持。3、车主停车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停车管-理-员跟随、记录车辆有无刮蹭等状况,以防止车主主张在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伤时,己方无法证明该事故并非发生在该停车时段。

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场张贴有告示牌,事先声明按全天收费,则可能被判决按照全天的收费价格收费。

这方面的案件,在北京法院已经有了一审判例:案例:丢失停车卡按全天收费,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简介]王先生在北京某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后由于丢失进场时被告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原告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被告管理人员以其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为由,要求原告交纳120元停车费。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原告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退还强行收取的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汽油费11.5元;被告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赔礼道歉;由被告提供3日停车场监控录像及停车电脑相关资料,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广场停车场在庭审中陈述了五点理由,说明停车场已在入口处放置了“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告示牌,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全天停车费并没有过错。关于原告要求取消告知牌上的相关规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个人无权提出此项主张,而且被告在此事发生后已经对相应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该项规定已不再存在。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已经摆放了停车收费的相关告示牌,在停车磁卡上也有相关的提示规定,王先生没有尽到对停车卡的保管义务,遗失了停车磁卡时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告示标准支付停车费,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120元停车费并无不妥。宣判后,原告王先生表示上诉,该案是否有二审,以及二审结果目前无法得知,但一般来说,法院将支持一审判决。

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法院审理停车场纠纷案件主要依据《合同法》来认定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另外,还根据2002年7月北京市公布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停车场对车辆丢失、损坏是否负有责任。我简单地给大家讲解几个法条,帮助大家理解法律的规定:1、《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条款: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条是停车双方成立保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案例均为车主向停车场交付车辆时保管合同即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上述案例中就是根据当地的习惯仅有口头约定,法院也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关系的案例。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责任。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第六款是法院认定停车场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清楚了这些法条,大家可以对法律规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有助于作好工作。

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关于停车场的风险规避,除了上边谈到的对于停车凭证、告示牌的重视以及出现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时的处理问题方式时,还应该重视的是保险问题。

目前,北京不少停车场采取为车位投保“停车场公众责任险”来分散风险,尤其是经营性的停车场。“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作用是:使本应由停车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说由于停车场经营者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剐蹭、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盗抢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般情况下,保费在3000—10000元左右,投保100万元保额。因此,我们建议停车场可以向有关保险公司咨询有关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事宜,以降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风险。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停车场的规模、位置、管理制度等来衡量,拟订一个保费的系数,从而最终确定保费,也就说,保费是可谈的,而且管理越完善的停车场,保费会更低。

对于北京的停车场发展前景,权威专家都认为,大力利用地下空间,发展地下停车场是最佳方案,也是趋势。因为这样好处很多:不会占用有限的土地;不会因花花绿绿的车辆颜色而影响城市景观;有利于进行停车管理,杜绝乱停乱放现象和因此引发的其他交通问题等,在北京是切实可行。对于地下停车场的发展在国外比较成熟了,比如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立法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丢失、损坏责任,这个责任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此规定,但是可见,参加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将成为未来停车场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关于停车场管理。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九

1.加强收费人员力量,确保收费服务到位。按照“服务到位”和“应收尽收”的要求,各区要合理安排工作力量,各收费点原则上每班次安排2名工作人员,确保在工作时间段内(8:00-22:30)各收费点有工作人员在岗,以提高收费服务效率,杜绝停车不付费现象。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夜间繁华路段和停车包月等路段应延长收费服务时间。

2.加强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力量,确保监督管理到位。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按照岗位职责配足监管人员,做到专职专岗;区级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也要配足管理人员,加强收费服务巡查和管理,提高收费服务效能。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适时对各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管理效能等进行检查和督查。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素质。加强收费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广泛开展技术练兵、岗位技能总结交流等活动,在收费人员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加强收费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落实“五个不准”(不准预收费、不准乱收费、不准停车未收费、不准违反票据管理、不准拒绝刷卡)的要求,切实加强收费人员文明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道路停车服务水平,创造文明有序的停车环境。

4.加强巡查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认真落实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推动各区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工作到位。以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市民投诉率、提高收费服务工作效率为重点,大力实施科技监管,充分利用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各停车收费点收费服务、泊位需求、使用周转等的运行分析,有效发现和解决各类停车收费服务方面的问题。实施监管工作全覆盖,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每天开展巡查监管,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每十天对区域内所有道路停车收费工作点全覆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每月对全市所有道路停车收费工作点全覆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停车收费信息系统建设,在提高停车信息系统稳定性、可操作性、实用性上下功夫,为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掌握泊位信息、实时了解收费状况等提供技术保障。

1.加强道路泊位停车“有偿有序”宣传,增强司机的公德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偿有序”停车理念,增强司机停车付费、自觉服从收费人员管理的意识。

2.加强停车收费服务信用研究,探索社会约束机制。积极参与杭州市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向市信用办提供停车人员失信记录,并通过社会约束机制解决停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车主拒付或少付停车费、逃逸等问题,使广大司机自觉养成停车付费的习惯。对首次发生停车违规行为的车主,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并可向车主单位通报;对发生两次以上停车违规行为的车主,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3.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公务协作,改善道路停车收费环境。市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切实消除违反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现象。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要加强巡查监管,坚决查处和制止违法经营道路公共泊位的行为,及时查处泊位内擅自设置障碍物妨碍停车等行为,加强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时段性泊位内违法停车行为的管理,实现“严管重罚”。

4.加强社会监督,实施有奖举报。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211号)的规定开展收费管理工作,公开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城-管热线12319),完善收费标识牌设置,形成规范、公开的收费环境。规范道路停车票据管理,鼓励司机参与停车收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凡发现道路停车收费人员对现金结算不出具发票、不足额出具发票或出具非道路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等,可以拨打公开监督电话进行举报。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应做好举报登记和核实工作,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1.统一收费管理。道路收费工作统一由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社会单位、社区均不得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收费。

2.统一人员管理。收费人员由区收费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区收费中心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与收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各区道路停车监管中心要制定考核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3.统一收支管理。要认真执行停车收费服务收支管理规定,各区均设一个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和一个停车收费账户,不得设立账外帐,所有道路停车收费的收入均存入该账户。收取的现金应与收入记录以及使用的`发票相一致,支出应符合相关规定。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每年对区停车收费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完善小区停车包月程序。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杭州市住宅小区周边公共泊位包月停车收费暂行方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小区停车包月程序,并尽可能多地提供道路泊位用于小区居民包月停车,切实缓解小区“停车难”。各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应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小区停车包月办理工作。小区停车包月具体申请程序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2.实行服务企业门前公共泊位委托管理。为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金融等“三产”服务企业的发展,经企业申请,各区可对“三产”服务企业门前公共停车泊位实施委托管理。

3.坚持主动服务,推广“刷卡收费”。鉴于目前停车付费ic卡发行面不广,难以全面推行“刷卡付费”的实际,各区要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尽快全面推广“刷卡收费”,以提高收费工作效率,堵塞管理漏洞。凡在道路停车泊位刷卡付费的,给予一定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4.开展停车诱导服务。进一步完善道路停车收费服务系统功能,抓紧推出停车诱导服务。第一阶段通过电台等媒体向市民提供全市重点区域停车诱导服务,探索整合社会经营性停车资源,扩大诱导停车范围。第二阶段进一步探索自助式诱导停车,争取尽早推出华数移动多媒体与gps导航系统相结合的自助泊位诱导服务。

1.广泛开展宣传。市、区两级停车管理部门要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强“停车新政”理念和已出台政策、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产品属性以及有序停车、有偿停车、违法严管的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破解停车收费管理难题。

2.完善市民-意见办理机制。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和12319城-管服务热线要认真践行“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民-主促民生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人对市民-意见进行汇集整理。进一步完善意见办理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物价、公安交-警、城-管、宣传、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服务中心的市民-意见处置网络,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进一步完善意见办理反馈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及时向市民和意见人反馈处理情况,做到复杂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3个工作日内回复、一般问题当天回复。进一步落实督办考核机制,市、区两级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和12319热线要加大意见处置督办力度,对市民投诉处置情况100%实行电话回访,重要投诉在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回访、一般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回访,市民表示不满意的要进一步予以处置。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

通过规范进入商场停车场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

适用于商场停车场各类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

1、当班领班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保安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1、车辆进场停放

凡进入露天停车场车辆,应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车取卡、入内;

1.1当有车辆进场时岗亭保安员应用标准指挥手势示意慢行,并根据车辆类型指引其

开往适合的地点停放;

1.2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由南面坡道进出负一层超市东面门口;

1.3需临时停放的货运车辆,停放于东门收货平台处停放;

1.4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如车辆未按照车辆管理规定进场停放

2.2、指示行车操作形象,向前手伸一臂,另一臂同时向行车方向示意摆动;

2.4、行车纠纷处理操作形象,行车纠纷和争执多发生在停车场暂无车位,来车不服从指挥,要强行入停车场的问题上,如遇此纠纷,应按劝说、解释、请求谅解的原则处理,尽可能避免争吵。操作语言应多道歉、多欢慰,如“实在暂无车位,谢谢合作,请稍候”、“对不起,暂无法入车位,我会尽快为您安排”等等。值班人员应做到“你火我不火,你急我客气,你吵我道歉”。如遇无法劝说、不听行车指挥,强行进入的车辆,应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3、车辆离场

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保安员应及时收费并取回计费卡,

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工作规程》处理。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一

(一)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大院。

(二)出入大院时的车辆应按规定方向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大声鸣号,不准在大院内学习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须下车进出大院。

止停车,机关部门车辆停放在停车库内,外来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注意安全,保持车位清洁,因车辆行驶不当而撞坏公共设施,须追究责任,予以赔偿。

(四)进入停车库的车辆必须严格按划定的车位停放,不得占道乱停,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和其他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停放,停车库内严禁吸烟。

(五)为确保停车库道路畅通,通道上不准堆放物品,不准乱扔纸屑和脏物;严禁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保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为了缓解机关停车压力,在落实机关停车制度的前提条件下,维护机关停车秩序,进行停车分流,开展“少开一天车”的活动。

一是按照机关停车管理制度,规范机关院内停车秩序,严格登记、核查机关进出车辆,杜绝外来车辆停放。

二是将机关部分干部职工家属车辆分流到宿舍区内停放,使机关办公区域停车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

三是落实机关一、二办公区周边街道停车,为自觉将车停放在停车位上的机关干部职工提供免费停车证的.停车服务,在机关召开大会时,放置会议停车标志,停放部份参会人员和外来办事群众的车辆。

四是我局会同机关工委发起“绿色出行,每周少开一天车在行动”的倡议,对缓解机关停车压力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上半年为机关干部提供停车服务13.6万辆次。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二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停车管-理-员闫某在收费时被保时捷车主殴打,之后迁怒于所花岗岩涂料同款车,多次将高档轿车划伤液体花岗岩。昨天记者获悉花岗岩涂料,海淀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闫某花岗岩涂料期徒刑7个月。

今年5月2日下午4点,车主付某将保时捷凯宴停放在海淀区金五星市场西侧路边,停车管-理-员闫某误以为艺术漆此前殴打过他的车主,捡起路边的石子将该车右前门划坏水包水多彩涂料,经鉴定车损修复价值为3000余元。5月13日下午两点多彩漆,闫某又在同一地点再次将该车左前门划坏水包水涂料,被车主付某发现并报警,闫某被当场抓获多彩涂料,经鉴定车损修复价值为3000余元水性花岗岩。

庭审墙艺漆,闫某说,他之所以对此车下手,艺术漆因为之前驾驶同款车的一位车主质感漆交停车费水性大理石漆,还打花岗岩漆他,闫某记下车型、款式后,屡次划伤相同款式车辆。

法院认为,闫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质感涂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提醒车主,进出停车场

某停车管理公司的.一名停车管-理-员因琐事将所管理车辆的轮胎扎破,被事主发现,事主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修车费960元。今天上午,记者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公司赔偿事主960元。

2015年1月15日早上8点左右,孟先生将一辆捷达汽车停在海淀区大柳树路东某大厦对面的路边停车位。晚上7点左右,孟先生从大厦出来走到过街天桥处时,看到一路边停车管-理-员在他的车边鬼鬼祟祟,手里拿着东西在围着车对车进行破坏。孟先生跑向停车位,管-理-员慌忙骑车逃窜。孟先生随即拨打110报警,后发现汽车右前和左后轮胎被扎。孟先生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发现是停车管-理-员陈某所为,陈某随即被拘留。

孟先生认为自己将车辆停在公司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员不但没有认真负责地看管车辆,还扎破两个轮胎,造成损失960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财产损失96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经过审理,查明案情,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叶满天律师评析此案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孟先生将车辆停在停车管理公司管理区域内,公司出具了计时凭证,双方已形成车辆管理关系。但公司停车管-理-员将孟先生车辆轮胎扎破,该公司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时要确认车身艺术漆否完好。同时建议,花岗岩涂料条件的停车场应安装监控设备。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15)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四

为维护辖区道路畅通,车辆停放、行驶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7座以上客车、1吨以上(含1吨)货车不得在辖区内停放。

二、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车辆入内,2.5吨以上货车、大型客车、农用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小区。

三、业主、客户拥有的车辆(人心所向轿车、7座以下客车、1吨以下货车)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业主、客户自有车辆均应入库停放,未入库或没有车库的应在划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放入储藏室内;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车场地及他人的车库(位)前、储藏室门口停放。

五、外来临时车辆(非业主、住用人)进入辖区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划定车位停放,离开辖区应自觉接受检查,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

六、房屋装修户运送材料的超载车辆进入辖区,须经管理处同意。

七、车辆应严格遵守辖区交通标志提示文明行驶,不鸣号、限速在10km/小时以下。

八、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洗车、学习驾车、修车、试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车辆不准进入辖区。

九、不得擅自挖掘辖区内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辖区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凉、踢打球等。

十一、小区主、次大门口禁止停放车辆及堆放物件,确保小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五

1)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城市汽车保有量逐年成倍提高,道路承载能力和停车资源停车能力面临严峻挑战,由此引发的交通拥堵、交通事故、交通治安、停车困难、违章停车、停车纠纷等现象日趋严重,城市道路交通指挥和停车管理的工作日趋复杂。严重影响城市交通、阻碍社会与经济发展。如何解决城市车辆通行与车辆停放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两大重要课题,而停车管理往往不被重视。建设科学、规范、高效、智能的动态交通指挥管理和城市交通静态管理以及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系统,已经成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障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迫切要求。

2)面对两大课题,对于城市的动态交通,各地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推进相关规划与建设,如城区改造、道路拓宽、优化配置、增加设施、发展公共交通、强化交通执法等举措,这些投资巨大的.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拥堵和交通状况,但总的效果来看,也不尽人意,交通问题仍然是大多数城市发展之痛。如何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是城市管理与建设者思考的问题。而城市静态交通管理目前还是个空白,随着汽车保有数量的迅速提高,车辆的停放已成为城市交通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体现在停车困难、随意停放、违章停放、停车纠纷、无人看管、停车治安等。如何拓展和挖掘城市的停车资源,解决停车问题,并建立静态停车与动态交通相结合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是当代交通管理的必然趋势。

5、通过信息化和智能化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统一、实时、高效的占道停车管理系统,建立动静结合的智能交通管理体系是必然趋势。

pda占道停车管理系统是以有效利用城市道路两侧有限的占道资源,解决城市停车资源匮乏、停车困难、随意停放、违章停放、停车纠纷、停车安全,保障道路畅通、促进公交发展、抑制交通总量为目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托运营商网络或自组无线网络,通过智能手持无线终端pda、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数据库系统将现代数据宽带网络通信与信息技术全面应用于城市占道停车场管理的具有一定先进性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六

第一条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 职责:

(一)保安按标准收取非酒店消费客人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并放行。

(二)保安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保安各班组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一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等醒目标识。

第三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泊车位设置停车标识。

第四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保安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条 保安必须提醒车主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六条 保安必须提示并监督驾驶员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

第七条 保安必须监督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

第八条 停车场由保安24小时值班。

第九条 不准保安员私自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安员承担。

第十条 车辆进出:

(一)保安应引导驾驶员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保安需和驾驶员核对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保安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保安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并由交接班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巡视:

(一)保安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值班经理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值班经理检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保安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保安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值班经理。

(二)属撞车事故的,保安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保安应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保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保安应立即汇报酒店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酒店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酒店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免费范围:

(一)酒店消费客人免费停放。

(二)各董事车辆、酒店车辆、到酒店进行业务办理的相关单位车辆免费停放。

第十四条 收费范围:

(一)未在酒店消费的客人车辆一律采取有偿收费。

(二)停车时由保安发放停车卡收取费用,取车时见卡放行的方式执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按照轿车5元/次/车执行。

(四)针对大货车或装有货物的车辆按照20元/次/车执行。

(五)次日早9点下班前,保安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部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由酒店值班经理进行审核、监督。

第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昭化大酒店所有。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七

2012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将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局。停车设施管理体制调整后,将形成以区级为管理的主体,最大限度地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并利用“五高五低”的价格杠杆缓解停车难。昨天上午,南京市政府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城-管局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靳楠、公安交管局秩序科科长毕衍蒙、城-管局停车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国强就停车管理的新政和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亮点剖析

停车管理改革以“区建区管”为主

因为街道社区更清楚辖区内哪里有停车空间

南京市城-管局停车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国强介绍说,这次调整将理顺南京停车设施管理的体制,形成以区为管理的主体。一直以来,南京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长期统在市级层面,经费管理融不进区级财税体系,形成了条与块的分离。实施停车设施改革调整后,在管理体制形成市级层面主要实施业务指导,区级为建设和管理主体的模式,以发挥最大效能。因为街道和社区最为熟悉辖区的地理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停车空间。

刘国强还举例说,此前南京已经有了社区管理车位的成功模式,今年以来,白下区南旗社区就引进“车管进社区”,通过车管合理的整合配置停车资源,从原先只有110多个车位,增加到了200多个,较好地解决了停车无序和停车难的问题。交管局秩序科科长毕衍蒙则详细介绍道,该社区请交-警二大队协助其社区里的物业,到小区里重新划定车位,“小区物业比较了解小区里的道路资源状况,而划车位又是专业技术活,有了交-警的协助,车位的划定更科学也更合理,大大增加了小区车位。”

记者了解到,北京等城市在挖掘城市停车潜力时也是采取类似办法,区里培训社工人员等,组成车位调查小组,下沉到小区里掌握一手的停车位资源信息,汇总后再统一划分车位。刘国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些都说明,停车位的挖潜和有序停放,都需要充分挖掘街道等基层力量,由区里来“统建统管”这种新体制将会带来更加合理的资源整合。

焦点关注

鼓励私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车位缺口大,90万辆汽车无法完全停得下

毕衍蒙介绍说,目前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38万辆,除去48万辆的摩托车,汽车仍有90万辆,而市公安交管局统计到的停车位为17万个,这个17万是不完全统计,包含的是经营性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路内占道停车场等,而各大厦大楼和机关单位等内部配建的地下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在其中。因此,要想让90万辆车完全能停下是困难的。而从目前全市违停乱停现象突出来看,全市停车泊位的供给和需求的落差是非常大的,导致那么多的违停,每年的处罚量都那么大,该问题已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里已成立停车场建设和领导管理小组,其中建设小组设在住建委,管理小组设在城-管局。

关于停车位的建设,建设小组也出台了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也把建设任务的一部分发到区里。不过具体车位增加多少有关方面未透露。

至于如何来弥补停车位,毕衍蒙介绍说,将来还要出台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泊位影响交通,勘察后可取消

智能化引导加网格化巡防,治理违停乱象

记者在新街口就常看到各种五花八门的违停现状,比如华联商厦正在建设,密密实实的围挡里就常“藏”着几辆汽车,交-警也大多没有放过,罚单照贴。另外,主干道上靠边违停,骑在路牙上卸掉车牌的现象也非常多。

昨天的发布会上,城-管部门也表示,管理手段将智能化,提高停车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利用好全市各项交通管理资源,把停车设施管理和车辆分流有机结合起来,使市民更方便停车,减少违停。

同时,停车管理还纳入南京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网格化巡防,做好停车日常管理及执法,发现违停就尽快引导。另外,也有一些划出的泊位让市民感觉到交通影响。毕衍蒙表示,南京有一些泊位是划在夜间流量非常低的干道上的。泊位情况对交通有影响的,市民可以提出意见,现场勘察后确有影响的可以取消。

“五高五低”价格杠杆正在制定

中心区和白天停车收费相对都会比较高

对车主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停车收费问题,之前有消息说,元旦后南京的停车收费将实行“五高五低”的思路:路面停车收费高,地下停车收费低;中心区停车收费高,非中心区停车收费低;白天停车收费高,夜晚停车收费低;大车停车收费高,小车停车收费低;长时间停车收费高,短时间停车收费低。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靳楠也确认了这一消息,利用价格杠杆来调整城区的停车量,而这在其他城市也得到了实践,特别是在北京起到了很大作用,缓解了奥运会期间停车难的问题,因此南京也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学习了北京、成都、无锡等地价格调控的经验,目前市城-管局正在和物价部门紧锣密鼓制定南京市的停车收费的杠杆调控办法,具体的办法举措正在制定当中。

而对于目前有些收费员收个几块钱不撕票,而私揣腰包的'现象,也将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规范。(记者 孔小平)

新“管家”推出八大新政

1为使管理规范化,市政府办公厅将正式下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2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市里成立了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城-管作为停车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

3不断开拓停车资源。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将对全市各区域、街巷停车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矛盾,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进行公共停车泊位增量挖潜和调整运用。

4实现管理手段智能化。南京将提高停车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

5把停车管理纳入南京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网格化巡防,做好停车日常管理及执法。

6提升管理队伍的素质。对停车场人员的管理,南京市也将制订管理办法,规范完善招录、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

7规范停车设施配套建设,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许可、统一施划、统一标志、统一价目公示、统一票据。

8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市民的参与度,围绕停车问题主动征询市民群众好的意见和建议。

热点问答

违停罚单今后谁来开?

还是交管部门

靳楠:南京市城-管局管理的是停车场内部的一些设施设置、收费人员等,对社会停车场管理则是行业指导。对于执法工作来说依然在交管局,所谓的贴单子等处罚权依然在交管局。

停车费用去哪里?

主要用于区里统配统建

靳楠:这次在深化和优化停车场管理实施意见中,非常明确的是,为避免利益的部门化,收费收上来以后倾向于基层,服务于建设,满足现有的管理需求的三原则。目前南京停车场管理人员有700多人,今后随着停车场数量增加,人员还将有所增加,在保证这块开支基础上,目前采取以区为管理模式,把管理权限下放到区里面,这样“建”与“管”紧密结合在一起,既管又建,区里对这部分收费作为统配统建的补充,市里面也有统一的建设的规划。

小区停车位只卖不租怎么管?

即将出台办法来清理

靳楠:很多新建小区的地下都建了大型停车位,但开发商只卖不租,导致买不起的车主就把车停在小区外面或者道路上,造成道路拥挤,这个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且具有一定代表性。这次调整管理工作中,南京市住建委牵头正在制定南京市停车建设和管理的办法,里面已考虑到停车设施如遇到只售不租的情况,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中,住建委将牵头与房管局和人防部门,对这一块做进一步清理,同时成立相应法规进行限制。

政府机关停车位对外开放吗?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推广

靳楠:全国很多城市这么做,南京也提倡这样,利用一些社会资源,包括一些政府机关大院的停车场,学校、工厂等夜间闲置的停车位,来提供给社会服务,缓解停车难问题,这也是解决停车难的出路之一。南京在方案中也明确提出来,鼓励错时停车,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其实,南京有些部门和单位已有所尝试,有些学校已把操场或者操场周边区域,在夜间集中起来,供周边小区停车。但停车牵扯到安全等问题,所以这一举措在全市推广还有个过程,现在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提倡这一方式。

中心城区占道车位会变少吗?

严格控制并趋向减少

毕衍蒙:繁华区的公共交通很发达,加上也是交通拥堵区,所以“繁华地区的占道车位要让位于通行”,因此像商贸繁华区等中心发达区域的占道停车位将严格控制,并趋向减少。像新街口繁华区,公交和地铁的线路非常多,甚至超过了东京和新加坡,仅次于香港。这样中心城区的占道停车位减少后,为了方便开车市民在城市外围进入中心区,城-管部门已和地铁公司沟通,下一步要完善地铁尤其是外围站点的大型换乘枢纽。届时,市民开车只需到城市外围的地铁站点。

停车管理通知(模板18篇)篇十八

1、泊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的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2、驶入本停车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逆行,未经许可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试车、练车。

3、请将车辆泊入指定车位,跨车位停泊者按所占车位缴费。

4、车辆进出不得堵塞行车道,否则本车场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主负责。

5、经查有不良车况或漏油车辆谢绝进入车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

7、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讲究卫生,不得随地乱丢垃圾杂物等。

9、请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驾驶员离车前请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0、若遇不符合泊车规定的`车辆,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11、为确保公共安全,严禁闲杂人等进入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

12、因违反本规定之条款而致使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车场概不负责,并有权对情况严重者采取扣留车钥匙等强制的措施。

停车场岗位职责

一、停车场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进、出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停车费;

3、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考勤表》;

4、负责每日工作检查,督促当班(值班)员工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

5、负责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定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收费员)职责

1、负责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管理、收费;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6、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出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三、票证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停车票据的管理、领发手续,坚持严格的领用、销售、回收规程;

3、每天回笼的停车费必须按规定时间解缴入帐,不得挪用停车费或白条抵帐;

4、做好停车票据存根联的回收保存,存根联每月应粘贴核对上报(交)公司财务,并做好台帐登记、报表填报等工作。

停车场管-理-员(收费员)工作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定,讲究文明服务,站立接待,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不准在值班时做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公共设施,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遵章守则,团结互助,禁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8、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放车辆内车辆损伤、公共设施丢失等情况,责任人视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因服务态度、接待程序等方面的过错,而引起客人投诉,造成较大影响时,要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1、当班(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4、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进出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5、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进出登记表》及值班物品,并做发值班记录交接签字。

停车场管-理-员(收费员)仪容仪表规定

一、着装规定

1、按统一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抖擞。

2、制服统一,佩带员工(上岗)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3、不得佩带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4、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或赤脚。

二、形象规定

1、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2、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3、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边值勤边吸烟、吃零食,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4、值勤时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5、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游客)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文明礼貌用语和文明服务规范

一、常用文明礼貌“十字”用语:

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

二、禁止使用语言

不知道、没时间、我不管、你自己看

不准进、赶快走、少啰嗦、赶快交钱。

三、文明服务规范

1、人要精神,衣要整洁;

说话要和气,服务要到位;

2、车进场多介绍一句,给客人一个亲切;

工作时多解释一句,给客人一个放心;

车离场多关照一句,给客人一个温馨;

3、细微之处见温馨,举手之间显文明。

温馨提示

入场车辆  服从指挥

车停到位  按规交费

贵重物品  随身携带

关好门窗  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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