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

时间:2023-10-26 作者:GZ才子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

心得体会是通过对某个经历或事件的思考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以下是一些在工作中总结的心得体会,其中包含了一些职场技巧和个人成长的经验分享。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一

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医疗经验和文化传统。随着国内外对中医药的认可和需求增长,中医药法的学习变得尤为重要。中医药法作为对中医药的监管和规范,在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们不仅能更好地了解中医药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还能加深对中医药文化的理解和传承。

中医药法的学习对于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来说尤为重要。首先,了解中医药法可以帮助中医药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掌握中医药法可以帮助中医药从业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此外,中医药法的学习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和相关政府机构来说也十分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有效维护中医药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的繁荣和发展。

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对中医药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我明白了中医药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目标,以及其中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措施。同时,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对中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例如非法行医、伪劣药品等现象的危害。这些都使我更加认识到中医药法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激发了我更加努力地学习和研究中医药的动力。

中医药法的内容庞杂且专业性强,因此学习方法的选择和学习途径的开拓尤为重要。在学习方法方面,我认为既要注重理论学习,也要注重实践操作。通过课堂学习理论知识,了解中医药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通过实地参观、实践实习等方式,深入了解中医药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实施。在学习途径方面,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班、听取专家讲座、阅读相关书籍和期刊等途径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

第五段:展望中医药法的未来发展。

中医药法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和完善的过程。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中医药法也将会不断完善和修订。未来,中医药法将更加重视中医药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更加注重中医药科研的支持和规范,更加关注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我相信,在中医药法的指引下,中医药事业将会持续繁荣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通过对中医药法学习的心得体会,我深刻认识到中医药法在中医药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医药法学习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也有助于推动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承。我将会继续努力学习中医药法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中医药的发展和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二

近年来,中医药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认可,这也使得中医药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了保证中医药的正常发展和规范运行,中医药法执法规范逐渐成为了监管的重要手段。我是一名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从业者,在参与中医药法执法规范工作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其对中医药事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中医药法执法规范让中医药行业的从业者更加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中医药从业者,我们接受过专业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规范的行为和操作依然存在。而中医药法的出台以及其执法规范的执行,督促了从业者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使我们更加清楚我们的职责所在,更加清楚要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和产品。

其次,中医药法执法规范改善了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中医药药材及制品的质量安全一直是中医药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而中医药法的出台和执法规范的实施有效地提升了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通过对中医药从业者进行执业注册和岗位培训的要求,以及对中药药材和制剂的生产、经营、流通进行全面监管,起到了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保障公众健康的作用。

第三,中医药法执法规范推动了中医药的创新和发展。中医药是我国传统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但是在现代医药领域中,与西医药相比,中医药的研究和创新有些滞后。而中医药法的出台和执法规范的执行,推动了中医药的创新发展。中医药法通过对中医药临床经验的收集和总结,以及对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的鼓励和支持,激发了从业者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医药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发展。

此外,中医药法执法规范加强了中医药与现代医学的交流与融合。中医药法对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的学术研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从业者在实践中注重中医药和现代医学的结合,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同时结合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这种交流与融合的努力推动了中医药领域的进步,使中医药的价值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同时也提高了中医药的学术地位和社会认可度。

综上所述,中医药法执法规范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让中医药行业的从业者更加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也提高了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中医药法的出台和执法规范的执行,推动了中医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了中医药与现代医学的交流与融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中医药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三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中医药的认可度不断提高,不法分子也趁机从中寻找商机,进行各类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国《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那些违法违规行为施以打击。然而,仍有一些人为私利而违法违规,给中医药行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段二:案例分析。

一、涉嫌虚假广告。

某中医院在宣传时标榜的治疗效果并没有科学依据,对疑似中风患者进行欺骗性的宣传,导致一些患者盲目就医,浪费时间和金钱,同时也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风险。

二、非法销售有毒有害药物。

在网络上,有一家所谓的中药店,销售的药物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对购药者的身体造成了巨大伤害。这不仅是对购药者的一种欺诈行为,更是对健康的公然践踏。

三、非法行医。

一名没有医师资质的人冒充中医师,以价格低廉为幌子,在社区中提供所谓的中医治疗服务。然而,他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任意开出药方,并对患者进行不合规范的治疗,给很多人带来了损失和伤害。

段三:案例反思。

一、增强监管意识。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一些违法行为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与缺乏监管密切相关。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许多人对于中医药的认识还停留在模糊的阶段,缺乏科学的知识。因此,应将中医药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入、做细致,提高人民群众对合法权益的认识,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非法行医者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违法行为,与他们不合格的技能悄然相关。为了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防止一些不法分子的冒充骗局。

段四:改进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从立法上给予中医药行业更严格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治理力度。

二、加强执法监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执法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以警示后人。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引领作用,加强对从业者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整个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段五:总结。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需要我们共同保护和传承。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和管理,让中医药行业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通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中医药行业一定能够焕发更加璀璨的光芒。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四

近年来,中医药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不少违法案例的出现。这些案例的发生对中医药行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进一步突显了中医药法的不完善和执行力的不足。通过对中医药法违法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中医药法规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加强中医药法规完善与实施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首先,在根据中医药法违法案例进行思考时,我意识到法律的约束力和规范引导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中医药法是我国对中医药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的集大成者,它对于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整体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一些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中医药法的理解和贯彻不到位,致使一些不合规范和违法行为频发。这要求我们更加重视中医药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推动中医药行业的正规化和合法化发展。

其次,中医药法违法案例也让我意识到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缺失之处。一些中医药机构及从业人员之所以敢于违法行事,部分原因是监管力度不足。中医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只有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才能有效地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推动中医药行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再次,中医药法违法案例也反映出了中医药行业自身的问题和不足。一些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为缺乏科学素养和职业操守而招致违法行为。这要求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精神修养,增强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只有提高中医药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才能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最后,中医药法违法案例虽然给中医药行业带来了不少困扰和挑战,但也令人看到了相关治理工作的进步与希望。中医药法违法案例的曝光表明了社会舆论已经对中医药行业的规范要求和管理态度发生了积极改变,这是对中国传统医药理念与价值的重视和肯定。随着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中医药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为我们进一步提升我国传统医药行业在全球的地位和影响力提供了契机。

综上所述,中医药法违法案例不仅是中医药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也是对法规完善与执行力的考验。通过研究和分析中医药法违法案例,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加强中医药法规的普及与宣传,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只有在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下,中医药行业才能迎来更加繁荣和健康的发展。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五

随着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中医药从业人员,我积极参与中医药法的执法工作,并有幸亲身经历了其中的种种挑战与收获。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了中医药法执法规范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与体会。

第一段:了解与学习中医药法的重要性。

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对于维护中医药行业的良好秩序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通过深入学习中医药法,我了解到法律、法规对于中医药行业的管理要求和禁止行为、合规操作等内容,帮助我在实践中更加严谨、规范地运用中医药。在学习中医药法的过程中,我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中医药事业的长远发展。

第二段:规范执法带来的积极影响。

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给中医药行业带来了明显的积极影响。首先,规范的执法让中医药行业的从业者更加自律,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素质。其次,通过严格执法规范,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让不法分子无所遁形。这不仅使行业更加公平竞争,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执法规范的执行也提高了中医药行业的公信力,促进了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因此,我深信,中医药法执法规范的运行将为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段:中医药法执法规范所面临的挑战。

然而,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执法难度加大,需要深入理解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质和效果,才能正确应用法律条款。其次,中医药行业的发展速度很快,执法规范需要时刻跟进才能适应行业的需求。此外,中医药法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大,以提高从业者对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意识。面对这些挑战,中医药行业和执法部门需要紧密合作,共同应对,以确保中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四段:加强执法团队建设的重要性。

要正确认识中医药法执法规范的意义,加强执法团队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执法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专业能力,不断学习和掌握中医药法的最新动态。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中医药法执法团队的培训力度,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执行力度。此外,应完善中医药法执法的宣传和监督机制,确保执法部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通过全民共治,才能建立起健康、安全、繁荣的中医药行业。

第五段:个人的体会与展望。

作为一名中医药从业者,参与中医药法执法活动让我受益匪浅。通过接触与学习中医药法,我不仅更加了解了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也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合规、安全的医疗服务。同时,中医药法执法也提醒我要不断学习与提高,坚守医德,严格遵守法规,以更好地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未来,我期待着中医药法执法能够进一步规范,为行业带来更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希望中医药从业人员能够更加自觉地遵守法规,在执业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造福社会。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六

中医药法规是规范中医药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体系,具有极高的实践意义。作为一名中医生,在顺应医学发展的同时,学习中医药法规更是一项必修课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深切感受到了中医药法规对中医药行业的重要性。

在学习中医药法规的过程中,我发现其中的知识繁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理解和记忆,包括了中医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药资源保护、中药材采收、中药质量控制等方面。这些知识点涉及的是中医药的全产业链,而我却只是一个小小的学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梳理整个知识体系,进行理性学习和把握。

第三段:知识的重要性。

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和规范发展,需要有相关法规的支撑和保障,否则,中医药行业就无法获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学习中医药法规,就是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这是一个基本的职业素养。中医药行业的人士,必须要了解和掌握该领域内的一些常见法律知识,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在实践中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如此才能获得中医药行业的合法地位和市场的信任。

学习中医药法规是中医药行业人员必须拥有的技能,应该在吸收知识的同时,注重个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力,创新和实践才能真正推动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此外,还应该积极拥抱新技术,提高学习效率,多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互相沟通学习,共同进步。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中医药法规,是我们在中医药行业求学、实践、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只有付出才会有收获,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中医药法规,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中医生。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七

近年来,中医药在我国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增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医药文化,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中医药法规。在参与中医药法普及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值得分享的心得体会。首先,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传统中华文化的保护至关重要。其次,中医药法的普及有助于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再次,中医药法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最后,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政府、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各方合力推进。

首先,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传统中华文化的保护至关重要。中医药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渊源源远流长,代代相传。中医药法的出台和普及,确保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和发展。这不仅有利于中医药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的保护,也有助于中医药理论的深入探索和发展。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更好地将中医药的价值观念传播给更多的人,让中医药文化在当代社会中绽放独特的光彩。

其次,中医药法的普及有助于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中医药作为一门医学科学,其在临床实践和医疗技术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和特色。然而,中医药的正常发展和传承也面临着一些困扰和挑战。通过加强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中医药规范和标准,确保中医药行业的有序发展。这不仅有助于规范中医药市场的行为,也能够保护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再次,中医药法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一直以来,中医药在我国的普及程度相对较低,很多人对中医药的认知仍然停留在模糊和片面的阶段。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可以向公众普及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和理念,解答公众对中医药常见的疑问,增加其认知与了解。这有助于改变公众对中医药的误解和偏见,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最后,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政府、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各方合力推动。中医药法的普及涉及广泛的社会领域,需要政府、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政府应加大对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公众对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认知;学校应加强中医药法的教育,培养更多的中医药法律专业人才;医疗机构应加强中医药法规的落实,提高中医药临床实践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中医药的保护、发展和推广至关重要。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保护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确保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然而,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各方合力推动,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和行动共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推动中医药事业的蓬勃发展,让中医药为保障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八

引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总结。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医药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为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我特意学习了中医药法,并从中获得了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将分享我对中医药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

中医药法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中医药行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与现代医学相比,中医药的理论体系更为庞大,药物种类更为繁多,并且融合了许多文化和哲学元素。因此,在制定中医药法时,需要考虑到行业的特点,保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并与现代医学相协调。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并意识到中医药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段:

中医药法的学习,让我对中医药的合法运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中医药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在生产环节,需要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在经营环节,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在使用环节,需要依据医师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中医药处方进行治疗。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对中医药行业的规范化运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第三段:

中医药法的学习,让我了解到中医药的安全问题和监管挑战。尽管中医药药品源自自然,但其成分复杂,药效作用也较为温和。然而,随着中医药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违法销售中医药药品,严重损害了中医药的信誉和形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医药法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和管理。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认识到了中医药的安全问题,以及中医药管理的挑战和难度,进一步加深了我对中医药安全的重视。

第四段:

中医药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逐渐在国际上受到认可和重视。为了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全球化发展,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也作出了规定和引导。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认识到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势不可挡,了解到中医药在国际舞台上的机遇和挑战,并更加珍惜和弘扬中医药的宝贵文化遗产。

结论:

通过学习中医药法,我进一步认识到了中医药行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对中医药的合法运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意识到中医药的安全问题和监管挑战,认识到了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我深刻认识到中医药法对于中医药事业的重要作用,也更加珍视和关注中医药的发展。我希望通过不断学习与实践,为中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中医药法学习的路虽然曲折,但我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就能够为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

不知不觉中,就已经走完了大一的第一学期。此时此刻,回头看看走过这一学期所留下的脚印,想想在这短暂而又漫长的一学期里学到了些什么,问问自己这一学期忙碌过吗,有没有得到想要的东西?然而有时候连自己都不能给自己一个准确的答案,只知道大学和初高中真的不一样,除了期中期末要考试之外可以说什么都不同,这个时候靠的全是自己,生活,学习,以及各个方面,而这个时候最离不开的就是学习方法了,好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少走很多弯路,可以让我们节约很多时间,节省更多的精力,而利用这些时间和精力我们又可以做更多事,这也许就是所说的高效率吧!而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关于《中医基础理论》的学习方法。

我们都知道,《中医基础理论》是大一上学期很重要的.一门学科,而且这也是中医学的基础,所以打好基础比什么都重要。也许对大多数同学来说,这门课很枯燥,又或许对于一部分同学来说老师幽默的讲课方式为枯燥的课堂增添了不少的乐趣,不管怎么样这门学科的重要性都是不可忽略的,虽然我们已经结束了对于它的学习,但是对学习方法地谈论是永远都不会过时的。

绪论部分讲解了中医学的科学属性,中医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医理论体系的特点,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是那么多,所以只需要对四大经典有一定的了解,当然这也是作为一名中医学生应该知道的,也许学习中医这些都是需要背下来的,但在这门学科中我们需要掌握的就只是了解而已,同时金元时期的“金元四大家”对中医理论和实践有突破性创新为中医学的发展起到里程碑的作用,所以这也是我们应该掌握的重点,当然还有中医学理论体系的特点——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对于这部分知识没有更好的其他方法,只有靠多花时间读一读,背一背,当然时不时的复习也是很重要的。

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是中国。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7月1日起施行。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三

在开始进行大三学期的选修课的选择时,我看到了中医药膳这门课程,便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它。其实最开始我选择中医药膳课的原因是因为我很爱吃,“民以食为天”嘛。但当我真正开始上课之后,我更相信我做的选择是正确的。

周俭老师为我们讲的都是一些易于制作的,贴近生活的药膳方子,都是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而做的,使我学到了很多养生的方法,原来好身体是可以吃出来的。很多人以为食疗和药膳是同样内容、同样目的的一门学科,因为它们都是通过食物来调理机体,但是二者也有着不同之处。食疗是以纯食品为原料,以保健为目的的一种方式。而药膳是以食品和药品共同制作,主要目的是防病治病。可以说中医药膳学包含了药膳和食疗两方面的内容,但更偏重于药膳。中医药膳学注重调理,没有峻药猛药,只要长时间坚持服用,一般都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随着中医药膳越来越广泛的影响人们的生活,目前社会上对中医养生的关注度逐渐增加,各地都陆续出现了以药膳为主题的餐厅,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了药膳这种防病治病的方式,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药膳方子被研究出来,应用到更多人的生活中,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吃饭就达到治病、防病、养生的目的。

通过对中医药膳的学习,使我掌握了不少滋补养生的食谱,现在我也能自己制作一些简单的药膳方子。以后我就可以针对自己和家人不同时候的不同需要进行不同的药膳调配,可谓终身受益。但是药膳方子也需要有一定的原则。药膳方子一定不能犯中药禁忌。既然药膳是通过将药材与食材相结合而达到治病、养生的目的,那么就不能对人体有任何害处,如果一个药膳方子中的药材互犯禁忌,那药膳就不是治病的药了,而是“致死”的药!当然,这是最为严重的后果,但如果药物犯了禁忌,是一定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那么你通过药膳养生的目的就事与愿违了。其次药膳还一定要能够平衡阴阳,因为食用药膳的目的就是要养生,如果一个药膳方子不能平衡阴阳,那么服食久了就会导致体质阴阳失调,这样就得不偿失了。药膳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将体质内有失偏颇的阴阳二气通过食材的药理作用进行调和,最终达到平衡的状态。中医药膳的目的还在于调理脏腑、扶正祛邪,将药材融入食物中,通过日常三餐,慢慢作用于患者,这样在不知不觉中,患者体内的邪气就会逐渐被食物中的药材祛除,疾患也会慢慢的治愈。通常人们很容易犯一个毛病,就是别人说吃了这个好,自己就跟着吃,而没有考虑是否适合自己。中医药膳要讲究三因制宜,即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是说不同的人体的素质禀赋、体质强弱、性格类型各不相同,各人之嗜好也不一样,即使在同一人体,于一生中各个时期其体质及血气盛衰也有所变化。

进行药膳方子的制作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区别对待,采取最适宜的药膳方案。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的人,其饮食宜忌有所不同。不同形态的人,其饮食宜忌也有差异。例如体胖的人多痰湿,适宜多食清淡化痰的食物:体瘦的人多阴虚,血亏津少,所以宜多吃滋阴生津的食物。因地制宜的意思是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自然条件、人文情况均不一样,因而人们的饮食习惯、体质以至所患疾病亦各有异。在选用药膳方子的时候,也必须注意到地域的不同,相应地选取适应当地特征的药材、食材。最后就是因时制宜,人与自然界是息息相关的整体,自然界有寒、热、温、凉四时不同的气候,食物也有不同的四性、五味,人们日常生活饮食要与气候相适应,才能调养机体,健身防病。比如春天气候渐暖,饮食既不能过温,也不能过寒。当选择平淡清补的食品,如蛋类、山药、萝卜等。夏天气候炎热,人体水分蒸发过多,津液耗伤,消化功能减弱,加之贪食生冷,极易引起消化不良,日常生活应减少肉食,宜选择清热生津,易消化的食物,如鱼类、粥类、蔬菜、西瓜之类。秋天气候渐凉而干燥,人们胃肠功能经过夏天的耗损逐渐增强,但不宜过食荤腥油腻,防止胃肠负担过重,应选择平补生津润燥之品,吃饭的时候配合乳制品、蛋类、梨、苹果、香蕉和蜂蜜等食品。冬天气候寒冷,食宜温补,增强御寒能力,如配食牛、羊、鸡肉之类,适当佐些辛辣调味之品,但不能过多,以免生痰助热。这些都是制作药膳方子应该注意到的问题。

《黄帝内经》一书中说:早在多年以前,《黄帝内经》一书中说:五谷为养,五“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气味合而食之,以补精益气。”果为助,《神农本草经》收载了许在古代,药物和食物是分不开的,多治病与养生皆宜的品种,如大枣、薏苡仁、芝麻、山药、药膳,古代称为“食疗”莲米、核桃、龙眼、百合、蜂蜜等。药膳,古代称为“食疗”、食治”食补”“食治”“食补”等。我国著名医药学家,如张仲景、孙思邈、、孟诜、陈直、忽思慧、李时珍、王孟英等,都曾对药膳有过,论述。如孙思邈在《千金方》一书中设药膳专篇《食治门》“”认为:凡欲治疗,先以食疗,既食疗不愈,后乃用药尔。忽,深刻地阐述了养生之道,思慧曾著药膳专著《饮膳正要》特别是饮食与保健的辩证关系。陈直曾著老年保健专著《养,“调而用之,则倍胜于药也。老奉亲书》说:人若能知其食性。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四

不知不觉中,就已经走完了大一的第一学期。此时此刻,回头看看走过这一学期所留下的脚印,想想在这短暂而又漫长的一学期里学到了些什么,问问自己这一学期忙碌过吗,有没有得到想要的东西?然而有时候连自己都不能给自己一个准确的答案,只知道大学和初高中真的不一样,除了期中期末要考试之外可以说什么都不同,这个时候靠的全是自己,生活,学习,以及各个方面,而这个时候最离不开的就是学习方法了,好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少走很多弯路,可以让我们节约很多时间,节省更多的精力,而利用这些时间和精力我们又可以做更多事,这也许就是所说的高效率吧!而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关于《中医基础理论》的学习方法。

我们都知道,《中医基础理论》是大一上学期很重要的一门学科,而且这也是中医学的基础,所以打好基础比什么都重要。也许对大多数同学来说,这门课很枯燥,又或许对于一部分同学来说老师幽默的讲课方式为枯燥的课堂增添了不少的乐趣,不管怎么样这门学科的重要性都是不可忽略的,虽然我们已经结束了对于它的学习,但是对学习方法地谈论是永远都不会过时的。

绪论部分讲解了中医学的科学属性,中医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医理论体系的特点,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是那么多,所以只需要对四大经典有一定的了解,当然这也是作为一名中医学生应该知道的,也许学习中医这些都是需要背下来的,但在这门学科中我们需要掌握的就只是了解而已,同时金元时期的“金元四大家”对中医理论和实践有突破性创新为中医学的发展起到里程碑的作用,所以这也是我们应该掌握的重点,当然还有中医学理论体系的特点——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对于这部分知识没有更好的其他方法,只有靠多花时间读一读,背一背,当然时不时的复习也是很重要的。

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有关世界本原和发展变化的宇宙观和方法论,是对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最有影响的古代哲学思想,也是中医学的重要思维方法。这部分内容深奥而且没有条理性,学好这部分知识需要的是有中医学独特的思维方式,然而世界观是思维方式的基础,它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外部世界提供了思维背景和认识框架,从而决定了人们的四维空间和思维内容。所以我们需要通过看更多的相关书籍从而去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人的世界观以及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自己对内容的足够了解和熟悉再加上老师生动的讲解,这看似深奥的中医哲学相信也不在话下了。

想必学中医的`我们知道精、气、血、津液、神在人体生命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而藏象学说中所说的五脏六腑以及奇恒之腑又是人体不可或缺的内脏器官,所以针对这一部分我们需要做的是深入个体,将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概念、生理机能、生理特性以及个体之间的关系都整理出来,这样就能够有清晰地条理,以便我们掌握。

我们学习医学无非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双手救死扶伤,为人类出去病痛,让世人都拥有健康的身体,幸福的生活。而疾病源于生活,是生活中一些因素引起的,病因的种类很多,如七情内伤、饮食失宜、劳逸失度等,均可导致发病而成为病因,而这些都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或者有的不那么常见,但是这都不妨碍我们通过结合生活实际来学习这部分内容,所以当我们将病因与生活,对应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病因其实很好掌握。而病机部分需要我们在联系生活实际的同时,再结合精气阴阳五行学说,以及精、气、血、津液、神,相信如果我们能将哲学、藏象部分学好,那么病机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了。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六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才发现原来食疗是有这么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的。《黄帝内经》强调“饮食有节”、“五味调和”的养生方法,以补精益气,防止早衰。唐代名医孙思邈《千金方食治篇》中明确指出:“为医者当洞查病源,知其所犯,以食治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食能排邪而安脏腑,若能用食平疴,释情遗疾者,可谓良工。”由此可见,中医食疗的确是具有很深的历史文化底蕴的。

食疗,在我国至少有三千年的历史。从西周到明清历代都有大量的药膳食疗著作,论述十分精辟,形成了相当完整的理论体系,构成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优势,在中医药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甚至放在药疗、针灸等疗法之首。历代医家都非常重视药膳食疗在治疗中的应用。

与我而言,从一个不专业的角度去理解,药膳,它把中药跟食物(甚至有些材料既是中药又是食物)混合在一起烹调,“寓医于食”,既将药物作为食物,又将食物赋以药用,药借食力,食助药威;既具有营养价值,又可防病治病、保健强身、延年益寿。

在课程设置方面,我比较喜欢每次课第二部分,也就是视频教学的部分。在这个部分,每次都介绍很多家常药膳的做法,让我们有机会去试试。这应该是对我最大的吸引力了,我是一个很喜欢吃东西的人。而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以及视频的演示,极大地勾起了我的动手欲望。平常在宿舍会自己煮简单的“药膳”和同学们一起分享。

上次端午回家,我做了一道“泥鳅炖豆腐”,就是根据老师上课演示的视频做法来做的。但是比较遗憾的是,老妈买回来的`泥鳅,是在摊子上已经宰杀好的,因此可能会影响口感和新鲜度吧。

当我炖好端给老爹老妈的时候,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中医食疗是一门很深奥的学科来的,单单只以一个学期的学习是不够的。虽然我现在所接触到的只是一点儿皮毛,但足以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尤其我是一个很喜欢吃东西的人,中医食疗让我对“食”这个观念又有了一个新的转变。”

我真的很感谢中医食疗学这门课,感谢李恩庆老师,激发我产生了这个想法。根据我自己上课的上些感受,我想给李恩庆老师提几点建议,希望能对李恩庆老师以后的教学工作有所帮助:

1、希望xx老师以后能多讲一些跟男生日常有关的一些知识。在这个学期,老师讲了很多女生生理时期等等的保健方法,我在女朋友生理期的时候熬汤水给她,很感激您呢。但是关于男生的知识,貌似比较少。

2、对于北方的同学而言,很多人都不适应南方的水土和饮食,希望李恩庆老师有机会能讲讲有关于南方饮食的问题,比如说在南方吃什么东西容易上火,有什么药膳可以改善水土不适应的症状等等。

3、希望李恩庆老师能多讲一些利用宿舍条件就可以制作的膳食,因为我经常感到总有冲动想在下课后就做一下在课堂上学到的药膳,但是由于宿舍烹饪条件的简陋,而只能纸上谈兵。

4、希望李恩庆老师能够加强每节课跟同学的互动。每次上课,第一节课您一直在传授知识,第二节课进行视频教学,作为学生总觉的自己参与度不够。希望老师能够创造机会让我们更好地参与到课堂中来。

最后,感谢李恩庆老师的细心教导,相信很多同学都会对这门课程受益终生的。

热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模板17篇)篇十七

尊敬的xx老师:

您好!本学期我选修了《中医药膳食疗法》这门课程。这门课程是同学推荐选读的。她说,老师是一个很幽默的人,又能够学到东西,而且不点名(嘻嘻)。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才发现原来食疗是有这么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的。《黄帝内经》强调“饮食有节”、“五味调和”的养生方法,以补精益气,防止早衰。唐代名医孙思邈《千金方〃食治篇》中明确指出:“为医者当洞查病源,知其所犯,以食治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食能排邪而安脏腑,若能用食平疴,释情遗疾者,可谓良工。”由此可见,中医食疗的确是具有很深的历史文化底蕴的。

食疗,在我国至少有三千年的历史。从西周到明清历代都有大量的药膳食疗著作,论述十分精辟,形成了相当完整的`理论体系,构成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优势,在中医药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甚至放在药疗、针灸等疗法之首。历代医家都非常重视药膳食疗在治疗中的应用。

在课程设置方面,我比较喜欢每次课第二部分,也就是视频教学的部分。在这个部分,每次都介绍很多家常药膳的做法,让我们有机会去试试。这应该是对我最大的吸引力了,我是一个很喜欢吃东西的人。而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以及视频的演示,极大地勾起了我的动手欲望。平常在宿舍会自己煮简单的“药膳”和同学们一起分享。

当我炖好端给老爹老妈的时候,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1、希望xx老师以后能多讲一些跟男生日常有关的一些知识。在这个学期,老师讲了很多女生生理时期等等的保健方法,我在女朋友生理期的时候熬汤水给她,很感激您呢。但是关于男生的知识,貌似比较少。

2、对于北方的同学而言,很多人都不适应南方的水土和饮食,希望李恩庆老师有机会能讲讲有关于南方饮食的问题,比如说在南方吃什么东西容易上火,有什么药膳可以改善水土不适应的症状等等。

3、希望李恩庆老师能多讲一些利用宿舍条件就可以制作的膳食,因为我经常感到总有冲动想在下课后就做一下在课堂上学到的药膳,但是由于宿舍烹饪条件的简陋,而只能纸上谈兵。

4,希望李恩庆老师能够加强每节课跟同学的互动。每次上课,第一节课您一直在传授知识,第二节课进行视频教学,作为学生总觉的自己参与度不够。希望老师能够创造机会让我们更好地参与到课堂中来。

最后,感谢李恩庆老师的细心教导,相信很多同学都会对这门课程受益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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