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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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直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工作。内设办公室、财务部、稽核(政策法规)部、信息部、信贷部、归集部、12329客服部、识字岭营业部、河西营业部和友谊路营业部共10个部室,其中识字岭营业部、河西营业部和友谊路营业部为3个对外服务网点。从业人员77人,其中,在编38人,非在编39人。

中心网址:

公众微信个人号:湘直公积金xzgjj-wx。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实缴单位2719家,新开户单位391家,净增单位301家;实缴职工39.46万人,新开户职工6.22万人,净增职工2.95万人;当年缴存额61.64亿元,同比增长16.85%。截至年底,缴存总额373.21亿元,缴存余额178.7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78%、16.9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较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35.72亿元,同比增长17.85%;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57.95%,比上年同期增加0.49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94.44亿元,同比增长22.5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职工家庭和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一致。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839万笔38.15亿元,同比分别降低3.75%和增长11.96%。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32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786万笔220.76亿元,贷款余额143.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1%、20.89%、19.9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0.25%,比上年同期增加1.9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比上年增加1家。

2.全年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项目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未购买国债,年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6年未发生融资事项,融资余额为零。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37.16亿元。其中,活期1.8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2.10亿元,1年以上定期17.25亿元,7天通知存款6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80.25%,比上年同期增加1.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59516.85万元,同比增长12.81%。存款利息收入15531.5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3985.2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8601.23万元,同比增长51.39%。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6632.6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87.7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479.51万元,其他支出1.4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0915.61万元,同比降低8.71%。增值收益率1.85%,比上年同期减少0.5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766.1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895.7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253.7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673.8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407.98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8692.6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0446.5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027.8万元,同比增长61.58%。其中,人员经费809.43万元,公用经费274.12万元,专项经费1944.2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代偿后)。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为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8692.6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暂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2.45%、8.08%和16.85%。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32%,国有企业占23.46%,城镇集体企业占0.99%,外商投资企业占6.6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3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84%,其他占1.3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05%,国有企业占32.27%,城镇集体企业占0.44%,外商投资企业占11.4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7%,其他占0.8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6.06%,中等收入群体占42.90%,高收入群体占1.04%。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1.70万笔35.7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7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4.4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06%,租赁住房占0.2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2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未就业提取占5.4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49%,其他占1.5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7.8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5.97%,比上年同期减少2.6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1389.8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4.28%,90-144(含)平方米占66.96%,144平方米以上占8.76%;新房占71.52%,二手房占28.4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3.66%,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6.34%,无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4.09%,中等收入群体占55.37%,高收入群体占0.5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71笔6790.6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1814.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4527.1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暂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8%,比上年同期减少了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省直中心增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行1家,为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05.5元×3,即16816.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额比例不低于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推出约定提取还贷业务。为进一步改进提取方式、方便客户办理、缓解窗口压力,2016年中心新推出委托提取业务,签约的客户在首次办理还贷提取业务后,每年将定期自动从客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年度还贷金额至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直到账户余额不足或贷款结清为止,避免客户每年来回奔波。

2.新建友谊路营业网点。2016年9月,中心友谊路营业部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覆盖主城区的“识字岭、河西、友谊路三位一体”营业网点布局的全面建成,方便客户就近办理,扩大了省直中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也分流了各营业厅的窗口压力。

3.提高信贷工作效率。设立二手房业务专区,将二手房、银转按业务集中友谊路网点办理,引入公证、银行一站式服务,直接缩短办理时限达1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实行财务网银直接划转;取消了银转按业务中“反担保人”要求;对非风险项目取消反担保金。

4.优化12329客户服务。一是推出“12329”短信服务。2016年7月,中心按照住建部要求,正式上线“12329”短信服务系统,将原来依托光大银行“95595”短信服务系统改变为自主“12329”短信服务系统,为签约客户提供账户变动、贷款办理提示、还贷和逾期提醒等多种短信内容。全年共发送各类短信123万余条,数据转移无遗漏,平台运行安全稳定;二是畅通民意渠道,高度关注广大客户的各类诉求和意见建议,妥善处理,化解客户的矛盾和疑惑。2016年中心通过12329客户服务平台共受理各类信访件13件、工单39件、意见建议17条,全部按规定及流程给予客户满意的答复,进一步提升了中心的整体服务水平。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制订综合信息系统4.0版提档升级实施方案,将在全面实施,实现住建部“双贯标”标准。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全年共寄发催建、催缴通知430份,《整改通知书》26份,发送催建催缴短信6120条,并在“湘直公积金”网站对33家应建未建的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全年共查出提供假房产、假婚姻证明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34笔。共查出提供假房产、假婚姻证明等原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10笔。中心已督促当事人限期退回非法套取和套贷的住房公积金,对造假提取的35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予以限制2年,对套贷造假事实属实影响贷款资格且予以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的1人,限制期间,当事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任何业务。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4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2、关于商业银行公积金业务考核结果通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潮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4个科室,2个管理部。从业人员30人,其中,在编21人,非在编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1758家,新开户单位169家,净增单位115家;实缴职工8.84万人,新开户职工1.22万人,净增职工0.15万人;当年缴存额11.31亿元,同比增长3.62%。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74.96亿元,缴存余额24.6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77%、6.22%。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9.86亿元,同比降低44.10%;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87.21%,比上年同期减少74.42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50.27亿元,同比增长24.42%。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2万笔4.83亿元,同比降低20.00%、16.44%。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1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7万笔21.61亿元,贷款余额17.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82%、28.78%、24.53%。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0.31%,比上年同期增加10.31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无新增减。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89亿元,比上年同期无增减。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6.44亿元。其中,活期0.035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6亿元,1年以上定期2.0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805亿。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73.92%,比上年同期增加10.1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7940.97万元,同比降低4.50%。存款利息收入2575.8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144.96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20.13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5562.25万元,同比降低11.91%。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90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58.5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03.26万元,其他支出0.4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378.72万元,同比增长18.90%。增值收益率0.92%。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83.6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08.0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86.97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08.06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86.9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358.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60.5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408.06万元,同比增长28.32%。其中,人员经费280.02万元,公用经费73.84万元,专项经费54.2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385.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37%,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64%、1.68%和3.6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86%,国有企业占13.71%,城镇集体企业占18.60%,外商投资企业占0.4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7%,其他占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2.62%,国有企业占15.80%,城镇集体企业占6.22%,外商投资企业1.0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4%,其他占0%。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3.73%,中等收入群体占62.49%,高收入群体占3.78%。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74万笔9.86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5.2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6.8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9.21%,租赁住房占0.11%,其他占49.0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4.7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7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4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66%,其他占0.9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2.36%,比上年同期增加1.3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8238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4.67%,90-144(含)平方米占71.75%,144平方米以上占23.58%;新房占93.75%,二手房占6.2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1.50%,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8.08%,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4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9.00%,中等收入群体占67.33%,高收入群体占3.67%。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79笔2885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931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708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和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8%,比上年同期减少8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根据公通【2016】3号《关于个人征信相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个人征信相关问题试行满一年后,作出正式通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家有关不动产改革的精神,经请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2016年9月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商转公”申请条件作出补充完善和修改:

(1)取消原“以贷冲贷”办理方式,只保留“先还后贷”办理方式;。

(2)商业住房贷款满两年,且符合商贷提前还款要求;。

(3)已办理商贷的住房须已办妥《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根据2016年6月广东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等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的通知(潮府【2016】21号)的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之间。

4、根据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建金〔2016〕239号)要求,2016年11月对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事宜作出授权:

(二)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2016年,已按住建部标准对整体住房公积金系统进行贯标升级,并完成验收工作。

2、已启动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系统建设,目前完成软件平台搭建,正在进行实际测试。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我市共办理“商转公”贷款93笔2969万元。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规定,现将全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省共设17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个独立设置的分中心。从业人员2482人,其中在编1482人,非在编1000人。

(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全年实缴单位117417家,新开户单位15698家,净增单位10749家;实缴职工872.24万人,新开户职工70.43万人,净增职工22.65万人;当年缴存额914.94亿元,同比增长12.32%。

截至20底,缴存总额5815.74亿元,缴存余额2770.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67%、9.55%。

(二)提取:全年提取额为673.52亿元,同比增长39.0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3.61%,比上年同期增加14.1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045.72亿元,同比增长28.3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92万笔746.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19%、47.20%。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79.8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4.90万笔3571.54亿元,贷款余额2242.8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33%、26.41%、26.2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0.97%,比上年同期增加10.72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10亿元,当年应收贷款本金2.19亿元,实收贷款本金2.19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23.2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29亿元。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购买国债,当年兑付国债0.40亿元,收回国债0.11亿元,国债余额0.34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51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存款额549.83亿元。其中,活期39.03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40.36亿元,1年以上定期252.79亿元,其他存款117.65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80.99%,比上年同期增加10.6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业务收入914345.14万元,同比降低4.24%。其中,存款利息收入251538.1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651734.9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4.97万元,其他收入10967.15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业务支出483520.05万元,同比增长72.25%。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37743.7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0160.6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4782.84万元,其他支出832.82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增值收益430825.09万元,同比降低36.09%;增值收益率1.61%,比上年同期减少1.2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1550.3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8346.6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1883.35万元,待分配增值收益9044.77万元。

全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8165.3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6123.69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51299.9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14061.0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52696.12万元,同比增长6.67%。其中,人员经费20612.85万元,公用经费7933.38万元,专项经费24149.8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9‰。

全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49549.9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00%,与去年持平;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0.45%,比上年同期增加0.08个百分点。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年末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75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60.34%,比上年同期增加51.43个百分点。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3392.07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45.15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25.24%。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04%、2.67%和12.3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59%,国有企业占14.00%,城镇集体企业占6.07%,外商投资企业占4.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1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7%,其他占8.95%。

图42016年缴存单位按单位性质分类占比图。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47%,国有企业占28.64%,城镇集体企业占6.52%,外商投资企业占7.0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1%,其他占6.79%。

图52016年实缴职工人数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占比图。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5.99%,中等收入群体占39.94%,高收入群体占4.07%。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510.89万笔673.5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0.6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4.1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7.12%,租赁住房占2.14%,其他占7.25%);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9.3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6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25%,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1.30%,其他占4.20%)。

图52016年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占比图。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906.3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27%。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36101.3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11%,90-144(含)平方米占65.34%,144平方米以上占15.55%;新房占77.04%,二手房占22.9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0.87%,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8.20%,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93%。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2.68%,中等收入群体占54.23%,高收入群体占3.09%。

图62016年贷款人数按收入水平分类占比图。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7497笔241502.1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69689.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19520.2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446笔203821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231.73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605.74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450笔203936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605.74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全省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城市4个,试点项目22个,贷款额度24.28亿元,建筑面积共172.77万平方米,可解决22297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18个、额度13.18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2个、额度4.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个、额度7亿元。2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3.16%。

六、其它重要事项。

1.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住建部、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7月1日起,全省全面落实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截至年末,超比例缴存的2819个单位13.6万人全部规范到位,减轻单位负担3.7亿元;317个困难企业13.8万人降低了缴存比例,减轻企业负担3亿元;12个困难企业7.1万人缓缴了住房公积金,减轻企业负担4.3亿元。

(二)开展专项检查情况。

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督导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政策,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去库存”。

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工作大检查,确保信息披露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配合国家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抽查工作组对聊城市和东营市胜利油田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服务改进情况。

推进全省12329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顺利完成平台硬件设备建设、机房建设、专网搭建以及短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威海、泰安、济宁等6个城市实现与省短信平台对接,为缴存职工提供统一规范的短信服务。

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为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四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五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大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

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

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

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07年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

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

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从最高16万元逐渐调整到现在的25万元,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5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特别是从20xx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不断变化,我中心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带人员到兄弟城市学习先进经验。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

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

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

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

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

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章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5月30日。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召开三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和年预算草案的报告》(送审稿)、《东莞市住房公积金20年度报告》(送审稿)、《20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送审稿)以及《关于明晰部分业务管理工作的请示》相关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东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5个办事处。从业人员73人,其中,在编60人,非在编1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25712家,新开户单位7089家,净增单位6523家;实缴职工133.23万人,新开户职工32.26万人,净增职工2.88万人;当年缴存额98.12亿元,同比增长10.63%。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620.85亿元,缴存余额238.6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77%、6.9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82.65亿元,同比增长29.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84.23%,比上年同期增加12.0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82.19亿元,同比增长27.5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7万笔31.53亿元,同比增长11.67%、27.55%。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9.11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21万笔248.05亿元,贷款余额143.8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24%、14.56%、9.4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0.27%,比上年同期增加1.3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6家,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应收贷款本金0亿元,实收贷款本金0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0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97.57亿元。其中,活期0.1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46.50亿元,1年以上定期30.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0.23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60.27%,比上年同期增加1.3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9606.31万元,同比降低12.68%。存款利息收入23422.3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6080.59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03.3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47421.47万元,同比增长92.93%。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0421.87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686.6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304.15万元,其他支出8.8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2184.84万元,同比降低59.76%。增值收益率0.96%,比上年同期减少1.6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241.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369.0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573.87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01.43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1208.2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383.8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9179.8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485.75万元,同比增长22.10%。其中,人员经费1872.25万元,公用经费243.38万元,专项经费1370.1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23.0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无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账贷款情况,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4383.8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5.03%。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我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33.99%、2.21%和10.6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97%,国有企业占0.93%,城镇集体企业占1.25%,外商投资企业占14.6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8.1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98%,其他占17.0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53%,国有企业占4.38%,城镇集体企业占1.41%,外商投资企业占32.3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9.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77%,其他占13.89%。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1.55%,中等收入群体占24.99%,高收入群体占3.46%。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25.23万笔82.6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6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6.49%,租赁住房占13.33%,其他占21.6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3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2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8.7%,其他占0.7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9.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5.68%,比上年同期增加3.8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1601.5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0.23%,90-144(含)平方米占61.29%,144平方米以上占8.48%;新房占54.6%,二手房占26.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17.63%,双职工申请贷款占82.37%,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2.41%,中等收入群体占73.45%,高收入群体占14.1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964笔44281.9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2609.0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8625.4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我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3.45%,比上年同期增加28.7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机构职能、归集银行、贷款银行等方面均无变更或调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2016年3月24日起,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离职可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五条第(六)款“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办理提取。

2016年4月1日起,调整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1)每月提取限额从540元提高至1500元。

(2)提取比例从月缴存额的60%提高至月缴存额的65%。

(3)提取的时间间隔从不少于3个月调整为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2016年5月4日起,我市新增物业管理费提取和装修提取两种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型。

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提高至30%。

2.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方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精神,2016年7月1日起,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上限为2299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934元调整为5519元。

缴存基数下限的确定方法: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5〕16号)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精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及2016-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水平保持不变确定。

2016年7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至12%,下限为5%。

从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没有调整,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2016年10月上旬,启动智能客服——百事通,广大职工通过登录该平台,咨询常见业务问题,即可得到智能客服的自动回复;10月下旬,推出了“东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及自助服务一体机,可自助查询业务指南、账户情况及办理部分业务。

3.2016年11月,“商贷”信息互通取得重大突破,“商贷”逐月划扣还贷银行由1家增至8家。

4.2016年12月,依托新系统加快扩增归集银行,完成了前期人员培训、设备配置等准备工作;积极落实行责权清单,将此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其他事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均申请改为公共服务事项,并按照省委要求统一修订了三项业务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基本完成核心系统建设,已申请基础数据标准贯彻和结算应用系统相关财政预算,目前预算已经获市政府审批,计划年内完成项目投产。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度共对88个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总额297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115宗。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八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九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等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财务稽核科、归集执法科、计划信贷科四个内部科室,下设慈利县、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四个管理部。从业人员41人,其中,在编28人,非在编1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775家,新开户单位115家,净增单位115家;实缴职工6.47万人,新开户职工0.6万人,净增职工0.6万人;当年缴存额7.45亿元,同比增长15.8%。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49亿元,缴存余额20.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68%、14.1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缴存银行相同。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87亿元,同比降低35.51%;占当年缴存额的65%,比上年同期减少53%。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8.88亿元,同比增长20.28%。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8万笔5.25亿元,同比降低18.18%、8.06%。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2.19亿元,慈利县发放0.04万笔1.0644亿元,桑植县发放0.03万笔0.8141亿元,永定区发放0.04万笔1.0542亿元,武陵源区发放0.0045万笔0.1229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7亿元。其中,市中心0.59亿元,慈利县0.25亿元,桑植县0.27亿元,永定区0.24亿元,武陵源区0.12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5万笔24.31亿元,贷款余额15.4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24%、27.48%、32.34%。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7%,比上年同期增加11%。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购买国债,至年底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5.643亿元。其中,活期0.63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357亿元,1年以上定期4.376亿元,协定存款0.271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为77%,比上年同期增加10%。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819.71万元,同比增长34%。其中,市中心2442.63万元,慈利县1916.62万元,桑植县973.48万元,永定区928.93万元,武陵源区558.05万元;存款利息收入2529.6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290.0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752.5万元,同比增长80%。其中,市中心568.02万元,慈利县909.48万元,桑植县486.74万元,永定区500.17万元,武陵源区288.09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752.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4067.21万元,同比增长14%。其中,市中心1874.61万元,慈利县1007.14万元,桑植县486.74万元,永定区428.76万元,武陵源区269.96万元;增值收益率2.14%,比上年同期增加0.24%。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54.4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9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22.8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9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6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093.0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424.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624.89万元,同比增长27%。其中,人员经费482万元,公用经费297.46万元,专项经费845.4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为27.0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7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093.0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88%。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93%、-4.58%%和15.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8%,国有企业占4%,城镇集体企业占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其他占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7%,国有企业占25%,城镇集体企业占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其他占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6%,中等收入群体占60%,高收入群体占14%。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33万笔4.87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8.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8%,租赁住房占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其他占1.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0.0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04%,比上年同期减少31.9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865.5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3%,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7%。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9%,中等收入群体占86%,高收入群体占5%。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67笔1943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125.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981.59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7.32%,比上年同期减少69.3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情况:2016年,我中心机构及职能无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与上年度相同。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张家界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78元为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额不允许超过2936元,最低缴存额不允许低于200元。缴存比例为5-12%。

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将金融部门和部分垂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到12%。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在职职工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贷款政策调整:降低了首付比例,对贷款次数的认定也确定了新的标准等。对已还清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为20%,执行基准利率;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为20%。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在开通12329热线的基础上,提高热线电话话务量,拓展服务领域。对网上办事大厅正在进行试点,及时开通网上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利用“互联网+”技术,全面升级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组织了一次信息系统业务操作培训,统一了操作规程。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到位,结算应用系统接入也已初步完成。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2016年,对全市38家单位下达催缴通知单,促使单位按时足额缴存。全年无违规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共有29名成员。20,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通过市财政部门关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度会计决算审核报告和关于年专项经费预算审核意见的通知,以及市审计部门关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南昌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七个科室、五个县(区)办事处及省直、铁路两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56人(含分中心),其中,在编103人,非在编5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8369家,新开户单位1121家,净增单位1056家;实缴职工66.69万人,新开户职工8.48万人,净增职工5.78万人;当年缴存额100.71亿元,同比增长16.04%。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608.86亿元,缴存余额279.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82%、13.46%。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67.54亿元,同比增长1.64%;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7.06%,比上年同期减少9.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29.27亿元,同比增长25.81%。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1万笔、93.62亿元,同比降低14.57%、10.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4万笔、55.48亿元,省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万笔、27.66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7万笔、10.48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8.98亿元。其中,市中心16.71亿元,省直分中心8.79亿元,铁路分中心3.48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07万笔、473.68亿元,贷款余额314.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1%、24.64%、25.8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12.52%,比上年同期增加11.09个百分点。

(四)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34.7亿元,当年归还13.7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61.4亿元,融资余额44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8.57亿元。其中,活期0.0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亿元,1年以上定期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1.53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12.52%,比上年同期增加11.0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05572.91万元,同比增长6.88%。其中,市中心62056.57万元,省直分中心28385.32万元,铁路分中心15131.02万元;存款利息收入9434.5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2499.22万元,其他收入3639.1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67726.66万元,同比增长141.98%。其中,市中心43930.95万元,省直分中心16592.49万元,铁路分中心7203.22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6069.9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548.66万元,其他支出17108.04万元(主要为贴息支出)。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7846.25万元,同比降低46.53%。其中,市中心18125.62万元,省直分中心11792.83万元,铁路分中心7927.8万元;增值收益率1.43%,比上年同期减少1.5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2928.1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579.6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338.42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579.67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5940.93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2855.23万元,省直分中心上缴13085.7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1907.1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7722.25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17352.05万元,省直分中心提取61856.21万元,铁路分中心提取38513.9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4016.68万元,同比增长51.22%。其中,人员经费2458.45万元,公用经费554.11万元,专项经费1004.12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938.2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06.59万元、356.52万元、375.18万元;省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02.8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01.37万元、124.65万元、576.85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75.5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50.49万元、72.94万元、52.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13.57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7%。。其中,市中心0.06%。,省直分中心0.02%。,铁路分中心0.24%。。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71907.1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2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3%。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6.65%和16.0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62%,国有企业占14.10%,城镇集体企业占6.34%,外商投资企业占2.7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2.8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7.5%,其他占1.88%。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3.77%,国有企业占32.86%,城镇集体企业占3.31%,外商投资企业占5.5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8.0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95%,其他占0.5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3.58%,中等收入群体占43.21%,高收入群体占3.2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75.51万笔、67.54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0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9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2.46%,租赁住房占1.6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9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9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07%,其他占1.0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29.9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15%,同比减少2.2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04751.26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5.96%,90-144(含)平方米占67.76%,144平方米以上占6.28%;新房占82.01%,二手房占17.9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1.89%,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4.8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3.26%。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1.94%,中等收入群体占65.15%,高收入群体占2.91%。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45笔、6722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74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081.7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529笔、132049.4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36.06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278.49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529笔、132049.4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278.49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1.76%,比上年同期减少23.1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按照“控高保低”要求,严格规范缴存。经管委会审批通过,管理中心确定我市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46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缴存比例按单位、个人各12%执行。

2、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等4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经管委会审核同意,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洪房公〔2016〕26号),并向社会公告执行。

3、2016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上调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的最新规定,当年归集的和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

积极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工作。根据管委会要求,管理中心将公转商贴息贷款作为解决资金流动性不足的主要手段。2016年6月13日管委会印发了《南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随后管理中心在市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迅速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项目政府公开采购,并于2016年8月1日起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为职工减少了轮候放款的时间,同时也加快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回笼。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从2016年5月16日起,暂停受理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待个贷率降至85%以下,管理中心即时恢复受理。二是自2016年10月24日起,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调整为40%;继续停止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当年信息化建设和服务改进情况。

推广使用网上业务系统,减轻柜台压力。2016年全年新增使用网上业务系统的缴存单位用户778家,网上业务系统使用单位总数已达3158家,网上业务系统的推广运用既减轻了柜台缴存业务办理压力,又极大简化和方便了单位经办人的业务办理,获得了广大缴存单位的一致好评。

开通“南昌公积金”公众号,为缴存职工提供更便捷信息服务。“南昌公积金”公众号于2016年6月1日起上线试运行,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公众号获取最新公积金动态、办事指南,并可实现公积金账户查询、网点查询、贷款试算等功能。截至2016年末公众号注册用户43809人。

建立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管理中心2016年完成了档案系统外包招标,目前中标单位正对历史档案进行扫描及整理归档。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完成,将极大地提升管理中心的档案管理水平,业务受理和查询将更加便捷。

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新系统已于2016年12月9日正式上线,依托新系统管理中心将陆续推出一系列的便民举措和创新服务。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十一

2xx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坚持扶企惠民主题,突出监管服务,通过实施一系列贷款新政和便民服务举措,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防范风险,使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得到提升,为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和支持百姓实现住有所居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实施利民新政,支持职工购房。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该中心按照“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适时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去年底出台了公积金8大新政,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提高到5万,同时降低了首付比例,延长了贷款期限,提高缴存基数,放宽了贷款资格要求。贷款新政的实施,为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为让更多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贷款新政,市公积金中心在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广播电视、广场咨询加强宣传的基础上,还创新宣传方式,与文联、作协联合举办“我与住房公积金”有奖征文,开展公积金条例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广泛开展“住房公积金服务进万家”活动,发放“市民手册”、“企业手册”2万份,使公积金制度更加深入人心。

二、坚持扶企扩面并重,努力扩大覆盖面。

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该中心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全局,把支持企稳回升作为工作中心,对确因企业下行、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实行降低缴存比例、延缓缴存期限的政策。上半年为近1家企业减缓公积金缴存。与此同时,对有条件缴存公积金而未开户的单位加强催建催缴,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三、推出八大便民举措,提升服务效能。

今年以来,针对住房信贷消费增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大幅提升的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推出了8大便民服务举措。按照科学、合理、全面、高效、只填一张表的要求,实施了公积金贷款流程再造,对贷款全部流程全面梳理,注意分析每个流程中可以简化的表格、程序,重新制定了工作流程,贷款效率大大提高;坚持领导和机关人员值班制度;实行服务窗口导服制度;第一次向城区、邗江近1.5万人发放贷款对账单;向贷款人免费提供复印服务等,最近正在研究实施全市统一公积金客服热线,以切实为贷款人提供一流服务。

四、严格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按照贷款量激增但贷款质量不减的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多项防范风险举措,强化对分中心、管理部逾期考核,与房管局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合作,实施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社会化试点,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排查业务运作隐患,坚决拒绝操作性风险,全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控制在16%以下,远远低于建设部规定指标,各分中心、管理部个贷逾期全部为零。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十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8名成员。管委会三届五次会议于1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报告,审议通过2016年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和年财务预算报告、财政审计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缓缴企业报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运行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5个处室,下设4个分中心、3个管理部(广陵管理部待建),业务指导江苏油田分中心、仪征化纤分中心。从业人员135人,其中,在编88人,非在编4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4784家,新开户单位1085家,净增单位1042家;实缴职工74.07万人,新开户职工7.04万人,净增职工2.63万人;当年缴存额57.64亿元,同比增长14.4%。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92.24亿元,缴存余额165.9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0%、12.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1.72亿元,同比增长22.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2.4%,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26.31亿元,同比增长22.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个贷比超过95%的地区可计算贷款额不超过上限的.70%),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二套及二次以上贷款减半发放。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8万笔48.8亿元,同比增长3.9%、5.5%。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9万笔46.2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87笔1.33亿元,江苏油田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3笔1.26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96亿元。其中,市中心17.25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0.78亿元,江苏油田分中心0.93亿元。

截至2016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08万笔305.03亿元,贷款余额178.08亿元,同比增长12.6%、19.0%、20.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7.3%,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2家,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四)购买国债:

无。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2.5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9.05亿元。其中,活期1.47亿元,一年以内(含)定期3.78亿元、一年以上定期10.85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9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7.3%,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6.22亿元,同比下降2.6%。其中,市中心5.41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3388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4668万元。存款利息收入678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45亿元,增值收益利息收入687万元、保证金利息收入825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58万元,资金运作保持较高水平。

(二)业务支出: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3.81亿元,同比增长124.1%。其中,市中心3.45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1489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212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2.71亿元、归集手续费用167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859万元、贴息贷款利息6305万元、其他1202万元,各项业务支出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增值收益:2016年,由于缴存职工年度结息利率政策调整影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41亿元,同比下降48.5%。其中,市中心1.96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1899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2547万元。增值收益率为1.54%,同比下降1.8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1亿元,提取管理费用494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50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09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6亿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54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上缴130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上缴207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66亿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38亿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17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上缴1013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上缴1.10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939万元,同比下降25.1%。其中,人员经费1305万元,公用经费601万元,专项经费1033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61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21万元、138万元、1002万元;仪征化纤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77万元(其中仪征化纤分中心历年综合管理费450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4万元、462万元、31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万元、1万元、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46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8‰。其中,市中心0.08‰,仪征化纤分中心为0,江苏油田分中心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增值收益不低于60%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66亿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7.6%、3.7%和14.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0%,国有企业占6.9%,城镇集体企业占14.0%,外商投资企业占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9.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4%,其他占13.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0%,国有企业占13.6%,城镇集体企业占21.2%,外商投资企业占5.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7%,其他占16.3%。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7.3%,中等收入群体占22.1%,高收入群体占0.6%。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98.2万笔41.7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9.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9%,租赁住房占0.6%,其他占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0.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1%,其他占2.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1.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5.1%,比上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86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61.0%,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9.0%,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1.7%,中等收入群体占37.4%,高收入群体占0.9%。

2.异地贷款: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297笔7.34亿元,支持职工购建房25.65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1753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945笔15.97亿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2117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1.3%,比上年同期下降2.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出台实施意见。一是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重申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二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效益不佳、经营困难的缴存企业,经审批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最低缴存基数即可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三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缓缴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并报市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由6个月放宽到1年。文件实施以来,全市已累计有10家企业先后提交了缓缴、降比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审批通过的有6家,其中降低2个百分点的企业有1个,降低3个百分点的企业有3个,降低5个百分点的企业有2个,涉及缴存职工900余人。

(二)出台《关于在扬工作的境外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对台港澳人员、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以及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仍在我市工作的人员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继续实施“公转商”贴息贷款并开展商业银行短期融资。

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比持续攀升,且区域不平衡,为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及时满足职工购房需求,市中心统筹调剂系统内资金,商借油田、仪化资金,统筹使用企业贷款保证金,同时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7.24亿元;经市政府批准短期融资规模5亿元,当年发放2.5亿元。

(四)适时适度调整收紧有关使用政策。

经市政府批准先后三次发文,暂停“商转公”、降低贷款系数、收紧相关提取政策、提高首付比例等措施。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十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20预算编制的报告》和市财政局《关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南平市人民的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拨款经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10个管理部。从业人员74人,其中,在编54人,非在编2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5386家,新开户单位238家,净增单位172家;实缴职工17.40万人,新开户职工2.77万人,净增职工0.35万人;当年缴存额22.90亿元,同比增长14.1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50.38亿元,缴存余额68.9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12.7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与上年一致。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5.13亿元,同比增长22.2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6.07%,比上年同期增加4.3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81.46亿元,同比增长22.8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9万笔14.42亿元,同比增长12.34%、23.21%。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6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65万笔100.48亿元,贷款余额62.1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50%、16.76%、14.2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0.15%,比上年同期增加1.2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与上年一致。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四)购买国债:2016年度本中心未购买国债。

(五)融资:2016年未进行融资,归还借款0.1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1.13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7.31亿元。其中,活期0.1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18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5.99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0.15%,比上年同期增加1.2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20803.04万元,同比降低10.79%。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613.4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9189.5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2253.28万元,同比增长96.47%。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0995.6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544.5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65.17万元,其他支出47.9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8549.76万元,同比降低49.95%。增值收益率1.33%,比上年同期减少1.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180.7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50.6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518.38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50.66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314.51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797.7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449.6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831.68万元,同比降低32.17%。其中,人员经费622.93万元,公用经费56.87万元,专项经费151.8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43.2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55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累计计提的.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贷款余额4%以上的,不再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4797.7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9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38%。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3.30%、2.08%和14.1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31%,国有企业占13.25%,城镇集体企业占1.31%,外商投资企业占0.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0.2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9%,其他占2.1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9.90%,国有企业占20.53%,城镇集体企业占0.66%,外商投资企业占0.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4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8%,其他占0.31%。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0.84%,中等收入群体占38.41%,高收入群体占0.7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21万笔15.13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1.4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1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08%,租赁住房占0.1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8.5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2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5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91%,其他占3.8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2.6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78%,比上年同期减少1.1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244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9.48%,90-144(含)平方米占65.53%,144平方米以上占4.99%;新房占69.47%,二手房占30.5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2.2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7.59%,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2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6.34%,中等收入群体占43.11%,高收入群体占0.55%。

2.异地贷款:2016年,当年发放跨地区异地贷款66笔1857.5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857.5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831.1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0.17%,比上年同期增加10.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度中心未进行机构及职能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1、2016年南平市属单位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额为1792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2986元。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企业单位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2986元。最低限额保持不变,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自2016年4月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予以规范调整,一律不超过12%。

3、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4、自2016年5月起,将全市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上调5万元、即延平、建阳区双职工最高贷款额调整为4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5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浦城、顺昌、松溪、政和、光泽双职工最高贷款额调整为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期限,由原来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16年新增了34台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并嵌入到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10台自助查询终端和8套排队叫号系统,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办事规范,进一步规范、统一、简化办事要件和流程,取消职工贷款收入证明要件,贷款业务个人收入可按缴存基数反推计算;取消提取业务单位盖章手续,做到“即到即办、即时办结”,为职工办理贷款、提取业务提供便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目前已开通的有:12329服务热线、12329短信平台、中心网站、自助终端及公众号。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配合省建行项目组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版工作。

2、重新建设中心大会议室会议系统及财务报表系统并顺利投入使用。

3、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将根据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统一安排开展。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度中心未出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度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十四

今年以来,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积极贯彻落实中心党组的工作部署,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和谐、抓党建”三项重点工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和超强举措,落实公积金各项计划指标,促进沈城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提前实现任务过半,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回顾的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亮点:

一是公积金归集指标增速迅猛。管理中心全方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抓政策宣传,抓新开户,抓规范缴存,抓属地化管理等措施,使得中心的归集工作再次取得历史性突破。

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势头强劲。年初以来,中心顶住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压力,采取得力措施,降低了贷款门槛,提高了贷款额度,积极拉动房地产市场。在落实市政府25条房地产新政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公积金扩大住房消费11条新政,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经过努力,今年二季度中心个贷投放量回暖势头明显。

三是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进一步深化,开辟了全省公积金异地贷款绿色通道。管理中心设立了异地贷款专门窗口,开通了贷款“直通车”,主动到相关城市宣传异地贷款优惠政策,吸引周边城市职工来沈购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逐月大幅度增长。

四是优化“一站式”服务大厅环境建设,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管理中心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优化服务流程,得到了广大贷款职工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继续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的政策支持力度,做好低保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设立专门发放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使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

五是财务核算、财产保全工作成果显著,稽核工作力度加大。今年,中心成立了核算中心,使中心的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经费管理、报销制度等逐步走上了正轨。保全处积极行动,在集中清理整顿了拍卖行,集中清理了逾期贷款和项目贷款,还起草了《关于集中清理项目贷款等工作的方案》,设立了集中清理项目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定期调度会议制度和激励机制。中心在还加大了稽核工作力度,稽核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稽核工作制度》和5个办法及3个流程,为明年有效开展稽核工作奠定了组织制度基础。

六是各项基础建设稳步推进。中心在加快新系统上线的调研论证,信息处和其他相关部门作了许多建设性工作,在今天的会上也布置了明年新系统上线的相关工作,这是中心明年工作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抓紧、抓实、抓好。中心的人事培训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效,人教处加大了职工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了中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相关培训、新进员工集中培训、业务骨干赴浙江大学集中培训等活动。此外,在,中心新民管理部营业大厅正式启用,沈河管理部办公楼购买、迁址以及铁路分中心、丹东管理部、大东、铁西管理部改造设计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七是积极推进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化工作。在顺利完成铁路分中心的接受工作之后,今年,中心积极深入电力分中心、邮电分中心、省直中心开展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其经营管理情况,为今后的接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八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中心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惠民安居”这一主题,抓住“保增长、促和谐、抓党建”这个最大的实践载体,采取各种得力举措推动学习实践活动高起点开局、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运行。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中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认真研究,密切配合,积极组织,目前,该项活动已由学习调研阶段转入分析检查阶段,中心做到了规定动作得满分,自选动作得高分,取得了一系列喜人成果。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购建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

(九)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采取转帐方式,并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先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需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应付房租总额。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一定余额。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将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付款收据或拆迁结算单据。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造、翻建许可文件。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尚未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提供《特困职工证》;同时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据凭证。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失业因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供《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出具死亡证明。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确权文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准予提取的,由申请人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受托银行办理点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提取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职工”)购房补贴的提取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0月8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十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襄阳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召开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工作情况及年工作计划的报告》,《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预案的议案》,《襄阳住房公积金2016年归集使用计划的议案》,《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议案》,《继续向商业银行借款融资的议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襄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六个科室,下设两个管理部和七个办事处。从业人员193人,其中,在编136人,非在编5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6898家,新开户单位244家,净增单位213家;实缴职工41万人,新开户职工2.36万人,净增职工1.19万人;当年缴存额31.74亿元,同比增长16%。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79.47亿元,缴存余额92.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49%、16.0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1家,比上年减少8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8.88亿元,同比降低34%;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59.48%,比上年同期减少4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86.52亿元,同比增长27.9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816笔37.90亿元,同比增长42.22%、62.8%。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326笔25.29亿元,襄城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61笔1.64亿元,樊城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24笔1.87亿元,襄州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42笔2.51亿元,南漳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0笔1.3亿元,宜城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34笔1.35亿元,谷城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28笔1.18亿元,枣阳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74笔1.31亿元,老河口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80笔0.91亿元,保康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7笔0.54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53亿元。其中,市中心回收4.72亿元,襄城管理部回收0.15亿元,樊城管理部回收0.21亿元,襄州办事处回收0.32亿元,南漳办事处回收0.22亿元,宜城办事处回收0.2亿元,谷城办事处回收0.23亿元,枣阳办事处回收0.18亿元,老河口办事处回收0.16亿元,保康办事处回收0.14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464笔107.28亿元,贷款余额83.1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3.43%、54.63%、60.5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9.5%,比上年同期增加24.8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比上年减少4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收贷款本金0.06亿元,截至2016年3月底,项目贷款已全部还清。

(四)购买国债:无国债。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16.4亿元,当年归还本金14.15亿元,利息0.79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29.77亿元,融资余额15.62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30.7亿元。其中,活期8.5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03亿元,1年以上定期22.13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89.5%,比上年同期增加24.7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39042万元,同比增长4.63%。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656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248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8036万元,同比增长11.07%。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7318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51万元,其他支出6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1006万元,同比降低0.3%。其中,市中心11827万元,襄城管理部464万元,樊城管理部724万元,襄州办事处1769万元,南漳办事处1015万元,宜城办事处955万元,谷城办事处1130万元,枣阳办事处1412万元,老河口办事处1061万元,保康办事处649万元;增值收益率2.44%,比上年同期减少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11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6512.5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377.46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40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14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7239万元,襄城管理部上缴290万元,樊城管理部上缴430万元,襄州办事处上缴1205万元,南漳办事处上缴510万元,宜城办事处上缴592万元,谷城办事处上缴718万元,枣阳办事处上缴480万元,老河口办事处上缴361万元,保康办事处上缴315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20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8464.1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41159.31万元,襄城管理部提取902.72万元,樊城管理部提取1345.26万元,襄州办事处提取4389.01万元,南漳办事处提取1623.37万元,宜城办事处提取2193.11万元,谷城办事处提取2782.9万元,枣阳办事处提取1423.25万元,老河口办事处提取1467.18万元,保康办事处提取1178.0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888万元,同比增长23.84%。其中,人员经费1491.4万元,公用经费635.6万元,专项经费761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37.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92.1万元、176.8万元、168.7万元;襄城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87.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经费分别为72.1万元、15.7万元;樊城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11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经费分别为98.9万元、15.1万元;襄州办事处管理费用支出484.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57.8万元、99.9万元、226.7万元;南漳办事处管理费用支出565.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19.8万元、80.2万元、365.6万元;宜城办事处管理费用支出156.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经费分别为105万元、51.1万元;谷城办事处管理费用支出189.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经费分别为136.4万元、53.3万元;枣阳办事处管理费用支出202.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经费分别为140.8万元、62.1万元;保康办事处管理费用支出149.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经费分别为68.5万元、81.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07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620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0.75%,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72%。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襄阳住房公积金中心无逾期项目贷款。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5.93%、2.5%和15.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5.5%,国有企业占10.3%,城镇集体企业占1.78%,外商投资企业占0.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52%,其他占17.2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87%,国有企业占27.86%,城镇集体企业占17.76%,外商投资企业占0.2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7%,其他占12.17%。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5.6%,中等收入群体占81.1%,高收入群体占3.3%。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1.83万笔18.88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7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9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7.1%,租赁住房占1.96%,其他占6.6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2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7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7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93%,其他占1.8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0.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0%,比上年同期增加13.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287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0.2%,90-144(含)平方米占52.5%,144平方米以上占17.3%;新房占72.8%,二手房占27.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9.4%,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0.6%。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4.4%,中等收入群体占51.6%,高收入群体占1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484笔15837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586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5549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3.86%,比上年同期减少13.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为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按照支持“一手房”贷款、保障“二手房”贷款、调控其它类型贷款的原则,2016年6月30日,中心对部分贷款政策作出了调整: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将我市执行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调整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停止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停止办理“商转公”业务。

2.近年来中心一直重视银行账户集并工作,分别于2016年元月、4月发函至中国银行襄阳市分行、建设银行襄阳市分行、农业银行襄阳市分行,要求他们配合我中心,按照“一行一户”的原则,将历史原因形成的多账户进行集并,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市共撤销合并银行账户53个,其中:市中心本级20个,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33个。

3.我中心高度重视便民、惠民、利民,强化系统信息化建设,简化市民办理流程,经市政府批准,中心公开招投标,北京安泰伟奥公司中标负责新系统的开发。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9日新系统正式上线,新系统上线后,全市公积金网点归集提取业务实现联网,市民可就近到全市(包括县市)任一公积金网点办理提取,打破区域限制,实现了全市范围内缴存职工公积金通存、通贷、通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使业务流程大大缩减,操作更加便民。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17篇)篇十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机构概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27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等事项,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厦门市20住房公积金决算、厦门市20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预算、关于批准平安银行厦门分行等四家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请示、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流程的请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报告。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厦门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8个科,2个管理部。从业人员63人,其中,在编45人,非在编18人。

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年,实缴单位25397家,新开户单位6165家,净增单位3724家;实缴职工80.21万人,新开户职工22.17万人,净增职工3.90万人;当年缴存额113.07亿元,同比增长17.83%。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702.51亿元,缴存余额263.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18%、11.0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二)提取:。

2016年,当年提取额86.85亿元,同比增长27.6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6.81%,比上年同期增加5.90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439.28亿元,同比增长24.6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10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4万笔85.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54%、19.08%。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6.15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15万笔475.77亿元,贷款余额283.0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70%、22.01%、21.28%。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7.54%,比上年同期增加9.0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应收项目贷款本金,无回收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4.60亿元,已全部收回,项目贷款无余额。

(四)购买国债:。

2016年,未购买、未兑付国债,期末无国债余额。

(五)融资:。

2016年,当年融资额38.30亿元,当年归还4.70亿元。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51.30亿元,融资余额37.30亿元。

(六)资金存储:。

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8.83亿元。其中,活期0.13亿元,1年以上定期0.10亿元,协定存款18.60亿元。

(七)其他:。

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7.54%,比上年同期增加9.06个百分点。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6年,业务收入88284.86万元,同比降低7.19%。存款利息收入1528.3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6754.88万元,其他收入1.66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6年,业务支出51460.67万元,同比增长24.10%。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35810.61万元,委托归集手续费支出1875.6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501.46万元,贴息支出2994.60万元,融资借款利息支出6215.95万元,其他支出2062.38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6年,增值收益36824.19万元,同比降低31.38%。增值收益率1.48%,比上年同期减少0.90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9864.4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879.9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079.74万元。2016年,上交财政20管理费用1536.9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700.73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5066.9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7243.5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774.70万元,同比增长21.58%。其中,人员经费1187.53万元,公用经费228.35万元,专项经费358.82万元。

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90.2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6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70%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13226.9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截至2016年底,项目贷款已全部结清,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当年未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未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840万元。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7.18%、5.11%和17.83%。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4%,国有企业占6.59%,城镇集体企业占0.70%,外商投资企业占7.7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0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6%,其他占34.30%。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84%,国有企业占18.46%,城镇集体企业占1.42%,外商投资企业占21.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4%,其他占23.25%。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6.40%,中等收入群体占29.30%,高收入群体占4.30%。

(二)提取业务:。

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71.14万笔86.8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6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7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8.99%,租赁住房占1.74%,其他占0.1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4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2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9%,其他占9.8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4.9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0.08%,比上年同期减少1.5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37565万元。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53.66%,90-144(含)平方米占40.97%,144平方米以上占5.37%;新房占64.69%,二手房占35.31%。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3.39%,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6.61%。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0.84%,中等收入群体占64.22%,高收入群体占14.9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74笔21470.70万元,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1470.7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1147.6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657笔316902.4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46.82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2990.76万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165笔390978.5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3931.12万元,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21.82%。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2个,贷款额度4.6亿元,均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中,滨海公寓项目贷款额度2.6亿元,洋唐居住区a09地块项目贷款额度2亿元。建筑面积共50.6万平方米,可解决8602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2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8.90%,比上年同期增加29.72个百分点。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度,机构及职能无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月工资收入;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月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432元,下限为150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缴存比例上限统一调整为12%,下限5%保持不变。

2016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目前分别为0.35%和1.1%),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未调整。

(1)缴存方面。

2016年6月22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2016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6〕2号),明确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上限为6432元,下限为15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提取方面。

2016年3月2日,为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取消“职工必须符合某项支取条件、才能划转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规定。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工作人员即可办理所冻结账户的资金划转手续,不再把“当事职工是否符合某项支取条件”作为资金划转的前提。

2016年3月25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施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制度。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将按业务分类被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骗提”职工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2016年6月2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收件业务及网上提取业务办理时限施行新规,按照“工作日*24小时”来计算办理时限,由之前的日对日改为点对点,取件时间精确到小时。

2016年6月3日,开具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业务办理时限由8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016年8月10日,职工租赁商品住房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无须再提供无房证明,改由承办银行通过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获取职工住房信息。

2016年9月13日,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政策试行一年期满后自动终止,其间共有703户家庭、894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443.5万元为父母、子女支付了购房款。

2016年9月18日,“莫兰蒂”台风对厦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时间开通“莫兰蒂”台风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绿色通道,并将办事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压缩到“即来即办”。

2016年10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用新的业务收发件系统,进一步规范受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该系统采用二代身份证刷卡确认,根据办理时限新规及办理原因自动生成取件时点,由电脑自动打印收件回执单,告别传统手工开具收件收据模式。

2016年11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信息共享数据,优化职工本市购房网上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人工审核改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

2016年11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扩大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范围,推出外地户口离厦、离退休、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三项职工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上述业务可全程网上办结,职工无须再到市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金额次日转入职工账户。

(3)贷款方面。

2016年2月1日,我市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厦门户籍职工或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利率和最长期限等贷款政策与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016年3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8。

2016年5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6。

根据厦公积金管〔2016〕3号,自2016年7月15日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根据厦公积金函〔2016〕26号,自2016年10月10日起,我市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2016年4月11日起,正式开启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化模式。通过科技手段建立贷款业务预受理平台,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秒”批,借力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抵押登记等业务数据,进一步整合、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的提速增效,通过整合优化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大大缩减,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至19个工作日。

2.实现贷款业务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增设纯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该服务网点委托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该公司为其受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费提供提前放款阶段性担保,在受理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最快可在受理当日获得审批结果。通过该服务网点受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快可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放款。

3.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进一步拓宽个人网上提取范围,新增外地户口离厦、离退休、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三项个人网上提取业务,优化了本市购房个人网上提取审批流程。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址()上先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后,即可在官方网址上的“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内,根据需办理的业务种类进行申报。公积金中心实时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其公积金联名卡内。职工可在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核进度,查看审核金额或审核不成功原因,随时了解网上提取业务办理情况。

4.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力打造涵盖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平台号:xmzfgjj)、“厦门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安卓版/苹果版/wp版)和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五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平台。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访问量达1667.86万人次;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用户累计注册30.52万人,使用530.78万人次,单位用户累计注册14.2万户,办理业务6.37万笔;微信公众平台总访问量达到571.55万人次;手机app总访问量达到11.43万人次;12329热线累计接听量达到316.54万人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

(1)2016年4月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受理平台暨优化贷款模式系统改造》项目,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动产交易信息跨部门核查、审批全流程实现机审,压缩了工作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2)2016年11月完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优化(暨2016年便民举措改造)》项目,个人购房、离退休、外地户口离厦等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网上受理、相关信息跨部门联查、审批、授权转账等全流程机审,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2.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做好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作。一是完成了国标与在用的业务系统数据库的差异性分析,开展了贯标工作系统改造的可行性论证,提出了项目建设需求。二是以国标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指导,2016年10月启动手机app项目,严格按照国标要求统一对外接口标准,并于12月完成开发,进入测试阶段。三是待手机app项目完成上线运行后,再着手对在用的业务系统按国标和技术规范进行改造。

3.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

2016年3月26日,中心已实现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采集系统的成功对接,完成资金划转业务全流程(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电子化。

2016年未发生该情况。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6年未发生该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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