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

时间:2023-11-04 作者:QJ墨客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

合同协议是建立双方信任的重要方式,它为双方提供了合作的法律保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协议的内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合同相关的案例。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一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五、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通过。现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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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三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四

甲方________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次女____。

甲方____和______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____社区居委会。

日期: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五

赡养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对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2、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3、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等。

二、赡养义务从什么年龄开始。

赡养老人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是不论年龄的,因此一般而言,只要是成年子女,具有经济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父母进行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相关法律规定父母60岁以上或没有生活能力时或者子女有独立经济能力时,子女要承担赡养责任。对于老人的赡养,既是一种法定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义务,因此当事人应该据此进行遵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是需要依法赡养父母的,且赡养不仅包括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还需要给予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六

尊老爱老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赡养老人不仅是个人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推荐的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七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资料。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八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资料。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九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于放弃继承的权利从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同样无效,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多个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须注意以下细节: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农村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资、福利及财产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等;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其他协议细节。若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在协议上签名。

尤其应注意的是,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下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的内容。另外,若被赡养人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一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二

赡养老人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1、一般情况下我国都采取传统的赡养方式,即居家养老,由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费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赡养人之间达成口头协议,自觉执行。

2、赡养人之间无法达成口头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后一方不能自觉执行的,一般由居委会(城市居民)、村委会、本村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主持,让赡养人之间达成书面赡养协议。

3、赡养人一方或双方不按书面协议执行或认为协议不公正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赡养诉讼,被告是另一方有赡养义务的人,以法院判决书为赡养的依据。

4、如果赡养是以有条件的赠送、赠予财产或指定财产继承人的方式,要求赡养人中的一个或非法定的赡养人尽赡养义务的,应该签订“赡养协议”,协议注明赡养人的义务和权利,此协议应经过法院的公证处公证,以保障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5、在继承被赡养人财产方面的法律效率,法院首先采信经过公正的书面协议;然后是没有经过法院公证但有二人以上有非亲属、无利益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名证明并是在被赡养人身体健康稳定、思维正常情况下书写或口述的书面协议(效力是自写大于口述,代写人不作证明人);最后采用法定继承(书面协议无效时)。

6、无法定义务的人,出于同情、道义或慈善的心情赡养被赡养人的,也应该签订书面协议(方法同5),以防止未经法定义务的法定赡养人将赡养过程中的意外因素归罪与无法定义务的赡养人。因为在法律上,如果你承担了不该由你承担的义务,同样也要对尽义务中的意外承担责任。比如,你答应带邻居老人逛街,老人失足落水身亡或受伤,你就有责任,除非事先申明(有协议排除你无须对老人意外负责)。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三

赡养老人,没有限制年龄赡养,只是在老人需要的情况下,作为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四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五

赡养父母是我们作为子女天经地义的事,不仅在物质与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还颁布多个法律法规来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阅读!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六

甲方:___(二人均系__社区居民)乙方:___(二人均系__社区居民)。

丙方:__(__系__社区居民,__的长子。经由已故居民___的原。

配妻子__认可,由__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甲方之一__与原配妻子__(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次女__.

甲方之二__与原配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已故)甲方__和___在___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男、___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女、___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认可,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商量一致认可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商量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见证单位:__社区居委会见证人:

20__年11月10日。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七

我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八

1、如何赡养老人: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1)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十九

很早之前就听说过《平凡的世界》的大名,《侯卫东官场笔记》的主角侯卫东被这本书激励着不断前行,所以一直很好奇这到底是一本什么样的书,会像别人口中说的那么有意义吗?能对我的人生有什么影响呢?后来,我从头到尾读了《平凡的世界》,只有一个感受——相见恨晚!

书中描写的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黄土高原上发生的故事,回想起这本书的人物,我只能用“没有主人公”来形容,因为我觉得个个都是主人公,但在所有的人物和故事背后,你却能真切的感受到一个有血有肉的精神主角,那种精神就是每一个读者在这本书中所获得的财富。

孙少安是书中最具有现实主义的人物角色,他勤奋、踏实、吃苦耐劳、信念坚定,只要认定的事情,克服各种困难果断地去完成,当然,我的感受是孙少安没有去读书太可惜了,这么多农民可贵的品质如果能有更广阔的思维和视野,他或许还能更好。但在这里,我之所以说他是最具有现实主义的人物,主要是因为他没有好高骛远(像田福堂那样),认清了自己的实力,把自己能做的事情做到最好,当然,对于他没能跟润叶在一起我还是感到很惋惜,可能对于那个时期的一个农民的儿子,虽然对方是跟自己一起长大的发小,但考虑到条件相差悬殊,毅然放弃了这段感情(由此可看出田福堂的目光是多么的短浅),我们姑且认为这么做是为润叶的幸福着想吧!孙少平是书中关注点最高的角色,他体现了一种变革、打破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新旧观念的激烈碰撞,他让我懂得了很多很多道理,他的身上充满了不平凡和浪漫主义。兄弟俩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着如此大的不同,下面就让我们分别来看看他俩到底都有哪些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在孙少安身上,我看到了一种坚韧和踏实,即使家里的光景多么的破烂,他哪怕是再累也要撑起这个家,对家庭的责任感充满了这个男人,这难道不是一个男人最应该具备的品质吗?读着读着,虽然我对孙少平的经历,感触更多也学到了更多,但我更喜欢孙少安的性格和品性,他虽然没有那么丰富的思想,有时候办事经验也经常不足(还不如少平老练),但他不固执,经常以乐观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去对待事业、家庭和生活,在第一部的时候,孙少安对我印象最深的是当他得知王满银被劳教的时候而表现出来的成熟和稳重:“孙少安不愿意在金俊武面前表示任何慌乱,叫这个强人笑话他”虽然有一定的面子因素在里面,我们常说成熟的人要有一张pokerface,要遇事不乱,即是心中千回百转,在外表也不能有任何显现,这不仅仅是掩饰自己的内心,有时更有着深层次的作用,尤其在团队之中,管理者的表现直接影响着下属的心态,如果一个管理者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被吓住,那还怎么指望下属振作起精神来呢?另外,在面对弟弟关于投资电视剧的劝说时,他并不是耳朵根子软,而是认真的分析,认为弟弟讲的的确有道理,然后坚决的回了双水村,除去可怜的秀莲为了操持整个家庭得了不治之症以外,我觉得孙少安可以说是书中最理想的人物模型了。

再来看孙少平,他从上高中时就热爱读书,读书给了他通往更广阔天堂的钥匙,其中有一段是我最喜欢的',也认为是最正确的:“通过不断的读书,少平认识到,只有一个人对世界了解的更广大,对人生看得更深刻,那么,他才有可能对自己所处的艰难和困苦有更高意义的理解”,读书让这个享受不到物质资源的少年自由的翱翔在丰富的精神财富之中。但我是一个现实主义者,虽然孙少平的思想境界高,但我没看出对他的人生发挥了多么好的作用。读书对人生有如此大的作用,这也是我觉得相见恨晚的原因之一,只能从现在做起,多读书,教育后代,多读书,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可能是我的眼界没有那么深邃,当我看到孙少平离开家乡来到黄原做起了孙少安闭着眼都能想到的揽工汉时,我是充满了失望的,他有知识、有能力、有坚忍不拔吃苦耐劳的性格,为什么就不能去寻找更好的人生归宿。

好吧,暂且不这么世俗的看待问题,孙少平做了揽工汉当然也是让人敬佩的,把吃苦看做是人生奋斗的一部分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这里我很喜欢其中的一段:“什么是人生?人生就是永不休止的奋斗!只有选定了目标并在奋斗中感到自己的努力没有虚掷,这样的生活才是充实的,精神才会永远年轻!”说的太好了!这句话让我感同身受!一直以来尤其是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事,每当看不到自己该走向何方的时候,迷茫的思绪总是充斥的我的大脑,不知道奋斗的目标是什么,不知道奋斗的动力在哪里,因而经常选择逃避,或者玩游戏,或者睡觉,知道看到了这句话,人生就是永不休止的奋斗,要让人生充实不虚掷,让它有价值,就必须奋斗!或许说到这里,什么坚持锻炼、坚持早起、坚持读书、戒掉懒惰神马的就都是浮云了。而具有这一切的孙少平却去当了挖煤工人,我不得不说他吃苦吃上瘾了,吃苦是人生的必修课,每一个成功的人都需要正确对待人生中的苦难,可如果像这样以苦为乐、对吃苦不抱什么丝毫反抗的话,我觉得跟堕落没什么区别。反正我就是一名煤矿工人,反正我还要回到煤矿,反正我以后就要在煤矿了,这是孙少平最让我失望的人生心态。

世界上没有如果,我不可能重新开始我的人生,我能做的只能是从现在开始,抓住我的每一分每一秒。“我感到,人的一生总应有个觉悟时期(当然也有人终生不悟)。但这个觉悟时期的早晚,对我们的一生将起决定性的作用。实际上就是说我们应该做什么人,选择什么样的人生道路”尽力做到早觉悟,至少比终生不悟要好得多。

值得记住,为自己也为自己的后代!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二十

容易被人忽视的主观原因有两个。

第一、你的能干和更高职位需要的能干是不匹配的。

譬如从基层晋升为中层,需要的就不仅仅是你的专业能力。一位财富500强欧美银行的行长说,在职场要做到中高层,专业能力太差肯定是不行的,但光有专业能力也是不够的,像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等等对于职业生涯的晋升发展也会有很重要的作用,不要忽略这些能力的培养。所以,当你抱怨一个专业方面不如你能干、只会拍马屁的人得到了提升时,或许应该知道,搞好人际关系也是一种能力。

职业规划专家卡茨的研究也印证了前面那位外资银行行长的观点,随着职务的晋升,专业能力的重要性是逐渐下降的,人际交往能力等软性技能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从中层晋升为高层时,观念与判断力的重要性则明显增加。

另外要特别提及的一个现象是,不少优秀的女性中层会疑惑为什么自己总是与高层无缘,

不排除性别歧视等外在原因,但普遍来说,高层需要具备的一些重要条件,譬如在商业方面的知识结构、判断力、敏锐度,与相同资历的男性相比,女性确实会有一定的差距。商业判断力与敏锐度是需要建立在大量的财经、行业、管理、社会、民生等信息的基础上,男性对这些信息天生比女性更感兴趣。所以,对于有志于晋升为高层的职业女性来说,不要忘记搭建合理的知识结构,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商业判断力与敏锐度。

第二、能干的人在职业生涯初期面临的诱惑太多。

这一部分人常常为了更高一些的收入盲目跳槽,职业目标不明确导致职业经历不连贯,最终在每个领域的积累都不够,这样的人也很难提升到较高的位置。

当然,能干的人得不到提升也会有些客观原因。有时适合一个职位的不止一个人,但职位只有一个,所以,可能往往是老板看谁顺眼、与谁投缘就提升了谁,尤其对一些很难量化业绩的工作,譬如人力资源、行政等职位,这种情况更为普遍。

总之,当能干的你没有得到提升时,尽量少一些抱怨,因为这于事无补,还是多从自己身上寻找一些可以改进的原因吧。如果确信不是自身的原因,那就坦然些,毕竟职业生涯中也有“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的时候。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二十一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二十二

被赡养人:___,女,现年74岁,为被赡养人,被赡养人___为权利人,要求赡养人儿子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折不扣的必须执行,否则我有权进入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一、从本协议履行起,5家轮流每月一次从老大一家起顺序排列,每一家对我好与坏我有权陈述。

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现金100元整。公历5号前付现金到位,超出一天另加10元(另加部门10元不在其内)。

三、每年新春佳节每人500元,农历11月初10前必须到位,超一天另加100元(另加100元不在其内)。

四、关于责任田地半亩权属归我___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去世后归5家所有。

五、刘福祥地对面有荒地一片,以上附属物杨树25棵归我所有。

六、我百年去世后,所办后事在老大___家办理,其余4家每人支付500元给___为占地皮钱。

七、以上本协议生效后必须遵照履行,不得违约,谁违约本协议应罚款30000元(叁万元)。

赡养义务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二十三

尊老是我国公民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宪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保障。不赡养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都互有扶养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互有扶养义务。另外,根据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对于事实上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也应给予确认和保护。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得拒绝扶养。但扶养人因天灾人祸,自己收入过低等原因,无能力扶养,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属拒绝扶养。

对于自已年老的父母,没有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作为子女负有扶养义务,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致使父母因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无着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构成犯罪,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这种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并且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将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此外,新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常回家看看’正式写进了法律,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老人,应属于违法行为。”更不用说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形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拒不赡养老人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会有坐牢的可能性!

热门赡养协议法律规定(通用24篇)篇二十四

解读幼儿的“不合群”

扫描家长的烦恼。

家长甲:我女儿都四岁多了,哪儿都好,就是太“独”了,不爱和小朋友一起玩。

家长乙:我的孩子见到长辈或别的小朋友不爱打招呼,总躲。

家长丙:我那儿子更出格,在幼儿园里不是招这个,就是惹那个,弄得别的小朋友都不跟他玩,老师还经常找我们家长谈话,真是没面子。

分析。

几位家长的焦虑反映的是幼儿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不合群。孩子三岁以后,如果较长时间不和小朋友一起游戏、经常独处、以及被别的小朋友孤立等等,都可以称为“不合群”。心理学中所讲的“不合群”是指儿童在与同龄人交往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孤独、寂寞或懒于交际的一种特殊心态。孩子如果总是不合群,就会因为缺乏与同伴的交往,而产生孤独、执拗、任性等不良心理,这对智力发展和情感健康都很不利。因此,引导孩子喜欢交往、顺利交往,使他们愿意参加群体活动,是家长和老师的责任。

一、不合群的成因。

造成孩子不合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家庭氛围不良。

比如父母关系不和、争吵不断,或父母长期不在家,缺少亲子交流等。这样的家庭环境极易导致幼儿产生心理压抑。孩子渴望交往但又不敢与其他人交往,害怕遭到拒绝,长此以往极易形成自卑、孤僻、消极的内向性格。

2.养育方式不正确。

不良的养育方式包括过分溺爱孩子,导致幼儿“有求必应”;总认为“只有”自己的孩子是最棒的,形成了幼儿“虚高”的自我评价;随意训斥、打骂幼儿,给幼儿的生活带来阴影。溺爱和“虚高”的自我评价极易使幼儿形成过分的自我中心、过度依赖、倔强、适应能力差等不良品质或习惯,从而使幼儿缺乏交往动机,直至不愿交往。“大棒政策”更加不能培养主动交往的幼儿,相反很可能给幼儿的交往造成终生障碍。

3.交往环境单一。

部分家长因为担心孩子的“人身安全”,防止孩子被同龄伙伴抓咬,就禁止孩子与其他同伴交往,导致幼儿交往的机会被剥夺。如果孩子在幼小的时候缺少正常的交往环境,就会缺乏交往的基本技能,不会商量,不会谦让,不会主动争取朋友,从而直接影响幼儿交往态度的形成和交往能力的提高。

二、不合群的解决方法。

不合群,对于现代城市高楼里、溺爱中长大的孩子来说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了。有些家长认为不合群的孩子孤僻、内向、甚至还有攻击行为,长大以后很难与人合作,因此非常焦虑甚至悲观。其实,幼儿时期的不合群是完全可以纠正的。现代幼儿心理学认为,学龄前幼儿正处于个性萌芽和初步形成期,应该抓住这个关键期对孩子施加正确的引导,使其形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开朗乐观、主动交往的性格雏形。但如果错过了学龄前这一最佳敏感期的话,很可能会影响以后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与个人能力的正常发挥。

要培养一个“合群”的、乐于交往、善于交往的孩子,必须从消除那些造成幼儿不合群的原因入手。

1.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改善家庭成员间关系。

全家人应和睦相处,互相体谅,给孩子一个祥和、安全的家庭交往环境。尽量不在孩子跟前过多地暴露父母双方的分歧甚至争执,避免给孩子的心理带来阴影。

2.转变养育观念,改进养育方式。

要尊重孩子作为主体的人格和权利,避免包办代替。家长应注重培养幼儿自己的生活自理能力,摆脱依赖思想;引导幼儿学会关心自己的亲人,注重亲人的感受,防止过分的“自我中心”;家长不必时时刻刻陪伴在孩子身旁,要有意识地给孩子独立游戏的机会,让孩子在独自游戏中独立探索、解决问题,逐渐形成坚实的自信心。

3.营造真实的交往环境。

家长应尽可能多地让孩子与他人交往,让他们享有接触陌生环境和陌生人的自由;积极引导幼儿主动与同伴交往,帮助幼儿分析和解决同伴交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让孩子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努力结交好朋友,发展初步的友谊。

三、解决不合群的家庭教育小贴士。

1.专门购买培养孩子社会性品质的故事书,借助书中人物的成功“案例”激发孩子的交往兴趣。

2.在生活上要早入手,让孩子尽早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培养孩子自理自立、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摆脱对成人的依赖。

3.培养相关技能,提高幼儿的'自信。幼儿具有从众心理,喜爱模仿,易崇拜有本领的人。因此,提前教会孩子一些“绝活”,如拼插模型、折纸、剪纸、歌曲、童谣等,就会增强他们对其他孩子的吸引力。

4.创造机会,让孩子在情境中学会交往。比如,让孩子多参加幼儿园和社区组织的集体活动。从小生活在同龄人的群体中,孩子们会逐步学会如何生活,如何相处。家长还可以利用生日或节日,主动邀请其他人一起庆祝,增加幼儿和其他同伴交往的机会。

5.联络老师,在游戏时多给孩子自我表现的机会,培养孩子当众讲话的能力。教师还要多多鼓励、多表扬这样的孩子,提高他在小朋友中的地位。

6.通过幼儿园老师,创造优势互补的交往环境。老师可以把内向、不擅交往的幼儿与外向、善于交往的小朋友分在一组,同伴的示范、影响在孩子发展过程中意义非凡。要善于利用同伴影响的作用,让孩子学会交往。

幼儿健康的心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发展中的问题,比如不合群,也不是短期就能纠正的。家长和教师都应该有足够的耐心引导幼儿告别不合群。

另外要注意不合群和“言语障碍”、“自闭症”等情况的差别。对于那些用尽办法不能奏效的孩子,家长应该向专业的心理健康工作者、医学工作者请教,以便及时给予孩子科学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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