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心得体会(优秀5篇)

时间:2023-10-03 作者:JQ文豪2023年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心得体会(优秀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煤矿安全规程篇一

煤矿是我国能源的重要来源,然而在开采和运输过程中却频繁出现危险事故。为保障煤矿工人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政策规程。本文将结合我的亲身经历,探讨这些规程给我带来的体会和启示。

第一段,我在煤矿工作的亲身体会:

我曾在山东某煤矿当过一段时间的职工。虽然我的工作不是采煤,但我也深深感受到了工作环境的危险性。每天都有传出工人因意外事故而致残或者死亡的消息。在这样的环境下,我深刻领悟到煤矿安全非常重要,而政策和规程则是保障煤矿安全的有效手段。

第二段,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对于安全人员的影响:

为了有效保护煤矿工人的安全,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工作标准和要求。这些要求涉及到煤矿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采矿方式、运输方式、通风通气、火灾防范等等。这些要求的执行,必须由煤矿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因此,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能也得到了加强。他们需要深入了解政策规程,不断更新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保证对安全工作的全面覆盖。

第三段,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对于煤矿企业的影响:

政策规程对于煤矿企业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特别是在采矿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加强技术装备的更新和维护。政策和规程的贯彻执行,对于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四段,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对于煤矿工人的影响:

政策规程对于煤矿工人也有着很大的影响。煤矿企业必须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企业还要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测体系,对于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是有着很大的意义。政策和规程的贯彻执行,是对于工人权益的保障,可见其对于企业和社会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段,总结:

煤矿安全政策规程的出台,对于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社会治理和公正司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出发,加强对于政策和规程的了解和实施,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煤矿安全规程篇二

1.

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2.

检修中所使用的起重吊具应安全可靠。

3.

检修工应配戴安全帽,禁止穿易滑或带钉的鞋。

4.

进行切割、焊接时,要避开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护措施。

5.

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6.

应准备好检修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仪器仪表,以及数量充足、规格质量符合要求的材料、备品、备件。

7.

试验介质应符合mt6《液压支架用乳化油》的规定,乳化液按5∶95重量比配制而成并进行过滤。

8.

冲洗支架外面的煤尘、矸石粉等污物。

9.

检修场地应清洁,无其他杂物。

10.

阀类的检修工作必须在无尘车间进行,拆检后的零部件应加遮盖,对其测试数据要详细记录。

11.

解体时应合理选择工具,禁止用大锤直接敲击各连接销轴及各液压部件,以防变形损坏。

12.

对解体后的各部件进行二次冲洗,表面不允许有污物。

13.

结构件的修复:

(1)

对变形的结构件进行整形。

(2)

对开裂的部位进行焊接,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3)

对所有的结构件进行除锈。

(4)

涂饰结构件表面,应涂漆均匀,色调一致。

14.

液压件的修复:

(1)

解体后各零部件要在煤油中进行彻底清洗,分类码放,严禁用棉丝擦抹液压件。

(2)

根据检修标准对零部件进行修复、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3)

组装时,必须把各部件内部及所有的配合表面进行认真清洗,特别是铁屑、杂物等一定要清除干净。

(4)

原则上所有的密封件一律更换,需重复使用时,必须经过严格鉴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

各液压件装配时,在密封及配合面上应涂少量油脂,以防擦伤相应表面并保证运动灵活。

15.

整架组装时应按顺序组装,并检查各部件应无缺件、无错装,紧固件应齐全牢固。

16.

组装完毕对支架进行最后一次面漆的涂饰,要求涂漆均匀,色调一致。

17.

整架验收和性能试验:

(1)

对支架外观进行详细全而的检查。

(2)

对支架进行动作试验。

(3)

对支架进行性能试验。

18.

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并妥善保管好。

19.

根据标准对试验结果作出结论,写出试验报告,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

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清扫检修现场。检修时排放的油、液要妥善处理,不得污染地面,污物放在指定的容器内。

煤矿安全规程篇三

编制人:孙稳清

年月日

一、作业地点概括

1、

煤层名称:c9煤

2、

煤层厚度:1.9米

3、

煤层倾角:2-10度

4、

开口位置标高2000米

工程设计

1、

巷道净高2米顶净宽1.4米底净宽2.7米

2、

支护方式采用圆木支护

3、

木距中对中0.6米

4、

每架坑木皮柴21根

5、

选用小头15公分以上的坑木

施工方式及作业方式

(一)

、采用人工开挖及人力运输。

(二)

、四六班作业制

通风设计

1、

通风方式及局部通风机的选择:910残采工作面选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2、

局部通风机的选择:910运输巷选用一台11kw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设备齐全。

a、

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择在顶板完好,支护良好的地点,必须安设在风机架上离地高度大于0.3米,但不能影响行人运输等工作。

b、

局部通风机安设在910运输车场中,距910运输巷回风口大于10米。

c、

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由地面配电室供给,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并且各电气装置齐全,性能完好,灵敏可靠。供给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的吸入风量,不产生循环风。

3、

风筒的使用及管理

a、

局部通风机配置直径为400mm抗静电,阻燃的胶质风筒,风筒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要反压边。转弯处必须用弯头;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有洞必补。

b、

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5米

工程质量要求

1、

严禁出现空帮、空顶现象。

2、

大小坑木必须配套、木省严密合缝无歪曲迈步现象。

3、

严格控制巷道中线、中线偏差不得超过5公分。

4、

柱窝必须打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得小于10公分。

5、

皮柴必须过江、每根皮柴必须关紧让皮柴真正使到应使到的力。

6、

坑木必须迎山靠背、梁头水平。

质量及成本管理

1、

煤必须隔好、不得让夹矸混入煤中而影响媒的质量。

2、

在过采空区过程中如有块煤,必须捡出来,捡够一车

那么将装运到地面。

3、

煤、矸石不允许装得过满,以防止煤矸石在井筒

泼洒。

4、

施工人员不得有意的损坏及浪费施工材料。

全技术措施

一;、通风方面

1、

施工人员在运煤过程中,随时注意风筒,以免

担划破及撤离风筒。

2、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有瓦斯员负责管理。

3、9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禁止入内”的标志。

4、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度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3%一下时,由瓦斯员及班长组织排放,达到3%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井通风负责人组织排放。

6、瓦斯员必须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瓦斯检查“三对口”、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及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班报,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7、

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调度室汇报。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有调度室组织排放并制定措施。

二;、探放水方面

1、

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坚持做到探30米,掘进10米,保20米的探放水原则。

2、

打眼位置为沿头前方,左右巷帮顶上。如果打眼出水时不能拔出钻杆,让钻杆起到一定的堵水作用,然后班长安全员负责观察钻孔的涌水情况。如水压力过大,涌水过大时,那么立即撤出人员,向井口调度室汇报。

3、

如涌水均匀水量不大时,班长必须安排人员清理排水沟及安排人员向出水的地点进行加强支护工作,以防止巷道在水的作用倒塌。

4、

机电部门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老窑水进行排放工作,以防止淹井。

5、

电气设备被水威胁的必须立即断电及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井下漏电。

6、

在防水过程中必须控制水量,水量满足排水设备的要求,严禁水量大于排水设备的排水量。

7、

涌水地点必须加强瓦斯检查工作,必须保持正常供风;如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加强供风,确保有毒有害气体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8、

排放水时,必须组织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排放;其次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负责观察涌水情况,如水量过大时,必须向井口调度室汇报。并且安排岗哨,以免其他人员误入。

三;、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断层等方面

1、

在过老巷的过程中,必须对老巷10米内加强支护并且随时检查后路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时,必须打过梁,以防止顶板垮落。

3、

施工时,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出现异情时,必须撤出人员。

4、

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断层时,必须缩短木距,确保顺利通过。

5、

出现断层涌水时,必须加强支护,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断层水进一步处理,以防止水淋湿施工人员。

6、如果出现冒顶背帮时,必须等稳定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工作。其次必须架顶背帮。

7、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敲帮问顶制度。

四;、其他方面

1、

施工人员不得乱动矿用电气设备及通风设施。

2、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矿的一切规章制度。

3、

防尘管路必须紧跟沿头,每隔2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外必须要有防尘用水及管路通畅,每班必须用水防尘2次。

4、

巷道中浮煤不得超过2mm,其次必须随时安排人员进行浮煤清理。

5、

施工人员不得在井下任意开闭矿灯敲击矿灯。

6、

矿灯必须保持电充足,不缺螺少件,确保防爆率达到100%,其次施工人员不得在井下睡觉。

五;、避灾路线

灾害预防措施

1、

预防瓦斯爆炸措施:

(1)

加强通风管理,杜绝瓦斯超限。

(2)

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跟班人员严禁脱岗,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真实有效。

(3)

搞好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及时处理积聚瓦斯,防止电器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

(4)

杜绝明火下井,关键是要执行严格检身制度和严禁穿化纤衣服。

(5)

严禁井下明火打点,带电搬迁或作业,回风井50m以内杜绝任何火源。

(6)

严禁在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等工作,不准用灯泡取暖。

2、

矿尘灾害防治:

(1)

尽量减少浮游矿尘的产生,工作面喷雾洒水,将矿尘消灭在尘源地点。

(2)

合理分风用足够的风量加以稀释,防止矿尘飞扬进入风流中。

(3)

加强个体防护,每个员工都使用防护口罩,每班如此。

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避灾路线

水灾避灾路线

内线电工操作规程

液压式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篇四

随着煤矿工作日益增多,煤矿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应运而生。煤矿安全政策规程是国家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包括从生产、管理、技术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以确保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对于保障国家煤矿的安全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段:分析煤矿安全政策规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煤矿安全政策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管,完善安全应急预案等。其中,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是煤矿安全政策规程中最核心的部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检查、保障安全资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三段:探讨执行煤矿安全政策规程的困难和挑战

煤矿安全政策规程虽然有许多优秀的内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煤矿企业在执行安全责任体系时,可能会出现责任不清、人员流失、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其次,一些小煤矿或私人煤矿可能会忽略煤矿安全政策规程的执行,这会极大地危及职工安全。最后,一些煤矿企业可能会为了追求利润而忽略安全管理,这也会对煤矿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第四段:总结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对于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煤矿安全政策规程是国家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规定,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加强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培训,保障员工的安全。通过认真执行煤矿安全政策规程,企业将获得以下重要的影响和意义:首先,能够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其次,能够提升煤矿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加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认可度;最后,能够提高煤矿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提出个人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煤矿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煤矿安全政策规程对于我们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我时刻牢记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政策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时,我也深刻了解到虽然煤矿安全政策规程有很多优秀的内容,但在执行过程中还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一起来克服。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篇五

煤矿工作人员不得不知的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和措施要求!

作为一个在煤矿矿场工作的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一定要知道的作业规程和措施要求有哪些呢?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些相关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

5、第六十一条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

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

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遇地质构造、冒顶等)

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在作业规程防火一节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巷道设计断面时通过验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放顶措施或采空区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6、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1、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4、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5、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7、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10、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当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6、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27、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33、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 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条开采有煤尘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条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 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51、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4、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7、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8、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9、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 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井期间的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物品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条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9、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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