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

时间:2024-01-15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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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一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查档费、车资费、代理费等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

彭程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文化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为买受人即乙方、方某作为出卖方即甲方签订了《房地产。

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第三条约定:系争房屋及76号车位的总房价款为360万元(人民币,下同);第六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与方某仅就系争房屋买卖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78046),该房屋转让价款为329万。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载明,交易双方的居间介绍房地产经纪公司均为经纪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与李某系叔嫂关系。之后,因经纪公司催讨佣金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方某支付经纪公司佣金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定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方某与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最终与案外人李某就购买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完成过户,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标的为同一套房屋,方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显然是经纪公司居间,并经方某认可。因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的约定,方某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经纪公司佣金,故经纪公司要求方某支付佣金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佣金的数额,由于实际转让价款为329万元,原审法院确定佣金的数额为32,9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32,9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0元,方某负担320元。

判决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约定其出售房屋的净到手价为360万元,依据被上诉人方的解释也是此为上诉人实际收到的钱款,相关的佣金和税费不需要上诉人支付。现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冠李戴,将已失效的协议强加于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佣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经纪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居间,欲出售系争房屋,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虽然最终该房屋的买受方并非原协议的签订人,但上诉人亦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系通过其他居间单位或者其他方式与买受人接触并洽谈购房事宜,且上诉人与买受人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多确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诉人,故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的居间,才得以出售了系争房屋,上诉人理应支付相应的佣金。上诉人另称被上诉人曾承诺上诉人净到手价为360万元,无需上诉人承担佣金及税费等,但上诉人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这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鉴于上诉人主张免付佣金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方方。

审判员顾依。

代理审判员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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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二

原告庄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怀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庄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鑫、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鑫诉称,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泉州电信宣称: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闲忙时,不分网内网外,打遍全国6分钱;用户开办该套餐在本地服务区内接听免费,打电话不分网内和网外,不论本地或国内长途每分钟收费6分钱。泉州电信盖有公章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但泉州电信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原告在办理之后,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另外,经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证,泉州电信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原告本无开通来电显示的意愿,但却被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及财产权。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不可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强制性开启此项业务,并双倍现金赔偿已收取的来电显示业务费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强制开通来电显示业务的强制消费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意按110元计算赔偿金,自愿放弃超过的部分;明确选择合同之诉,但同时要求被告公开书面道歉(需加盖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签字)。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原告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辩称,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所做的答辩意见。2、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诉讼符合民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3、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公司业务范围,办理业务。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没有参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4、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没必要,只有当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诉讼标的额超出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超出其权限时,才有必要将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xx年5月9日,原告庄鑫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泉州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泉州电信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庄鑫提供的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入网业务登记单、电信收费发票(伍张),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审笔录加以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二、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涉案号码开通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应否停止并双倍赔偿的问题;三、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否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开通来电显示业务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问题;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庄鑫认为:1、虽然没有实名登记,原告没有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按工信部的规定,实名登记属于自愿行为,而非必须的,原告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实名登记。但是该号码由原告本人持有,资费广告单及其卡体、入网。

协议书。

业务登记单都能证明原告是机主。2被告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就对“天翼6分卡套餐”开展宣传并销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盖有公章的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明显违背服务承诺,属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剥夺了原告依约享有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服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已构成强制消费,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户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之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双倍现金返还其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110元及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据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4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为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庄鑫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证据1即居民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即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网页查询结果,以此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以此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以及证明原告是该号码的机主,6分卡套餐业务不合法,违法收费;证据4即入网业务登记单、业务服务协议,以此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证据5即电信收费发票5张,以此证明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给原告造成了金钱损失,同时证明原告是讼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6即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以此证明原告持有诉争号码,是诉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优惠资费套餐方案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两部门继续清理整顿电信资费》、《省物价局召开电信资费清理整顿工作会议》,以此证明报批的资费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电信公司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质证如下:1、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的诉求无关联,无法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登记单上的客户不是原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疑。同时,登记单上的内容产品功能第二项证明,来电显示功能开通。4、证据5中发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证明机主就是原告庄鑫。5、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该卡的持有者必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收费标准系6元/月。6、证据7没有原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质证。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认为: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套餐是附条件合同,来电显示功能是作为附条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内容之一,要关闭除非停止该项业务。不能停止。套餐业务内容有区分必需项和非必须项,来电显示必须开通,属于必需项,除非停止诉争套餐业务。因此,不存在双倍赔偿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不必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认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意见。2、没必要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中国电信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庄鑫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泉州市物价局调取了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决定书,原告与二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由有关部门出具,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二被告之间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事实;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证据7系相关部门对套餐业务的批文,可以证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事实。二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以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庄鑫提供的证据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原告未进行实名登记,也未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号码的实际机主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确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6月3日,本院发《函》给泉州市物价局,调查是否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对已经办理该项业务的客户如何处理等问题。该局至今未予回复。因此,泉州市物价局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责令立即改正”是否发出整改。

通知书。

以及具体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如何整改等问题,均未能明确,且是否处罚、如何处罚、处罚后果、是否发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本院不宜径直予以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入网业务登记单、证据6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其中“温馨提示1”载明“本套餐须开通来电显示”、“来显6元/月”、“产品功能[开通]来电显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该项套餐业务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资费标准明确。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系提供服务的一方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与“0月租0保底”的宣传并不冲突,且不在选择的范围之内。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因此,原告选择开通该项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嫌疑”“侵犯自主选择权”等理由,要求双倍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本案中,原告自主选择订购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行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套餐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辅之以“0月租0保底”等优惠政策,并未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也未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对该套餐业务的宣传也并非虚假宣传。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上述规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40条第(5)项的规定,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范畴,但因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只能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其法人单位即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庄鑫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系选择一种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该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确的资费标准,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鑫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庄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子平。

代理审判员黄招荣。

人民陪审员郭丽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伍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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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三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承租人)。

丙方:______(出租人)。

甲方经营装修工程,长期与乙方合作,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乙方工程款项一直不能及时偿还。乙方长期在外租赁房屋,现急需资金购买住房一套。为此,乙方与甲、丙共同商讨上述事宜,经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自愿将位于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格为每平米______元,房屋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2、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______元,有结算凭证为据。乙方自愿将甲方的工程欠款______元的债权转让于丙方,用以折抵乙方购买丙方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______元,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丙方。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上述工程债权、债务消灭,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丙方将该房屋过户给乙方,过户后乙方向丙方支付剩余购房款______元。

3、丙方保证上述房屋的产权只归其本人所有,在乙、丙签订此合同______年内,乙方不得出售该房屋,若因急需要资金周转需要出售该房屋,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本合同签订后两年内,若丙方愿回购该房屋,须按本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己装修该房屋,丙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装修款,待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由丙方办理过户登记,乙方给予配合。若在上述条款规定两年内,丙方未回购该房屋,乙方便可任意处分该房屋,丙方不得干涉。

4、本合同签订后,由丙方给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不得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款项,否则构成违约,须按本协议书第8条之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办理过户手续后,乙方支付剩余房款,同时丙方须将此房屋的购房合同、水、电、煤气卡、钥匙等物品交付乙方,此时房屋完成交付。

5、甲方向丙方支付欠款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由甲、丙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合同履约与否并不影响乙方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终止此房屋购买合同,或借故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款项。

6、合同签订后,乙方为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不得损害房屋承重部位。

7、合同签订后,由丙方向乙方出具乙方向丙方支付购买上述房屋购房款______元的收款凭证,甲方与乙方的欠据即失效(原结算凭证由乙方留存),甲方可不再向乙方返还上述款项,甲丙之间的还款、违约责任等事宜由甲、丙双方另行商定,乙方不再参与,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购买合同。

8、本合同签订后两年内,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解除购房合同,若丙方无故违反合同或终止解除合同需向乙方返还全部购房款及乙方的装修款项等,并向乙支付房屋总价%的违约金。

9、若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拆迁等原因需解除或终止该购房合同,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本合同一式三份,未尽事宜可协商补充,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四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转让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欢迎参考阅读。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自20xx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计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人民币650元。

二、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29元。

三、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

审判员王文美。

书记员吴竞爽。

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因其拒绝交纳话费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联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途话费1342.45元。

二、驳回反诉人宋成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反诉费25元,减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国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邵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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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五

1、从形式上审查诉讼管辖是否准确。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庭审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3、调查案件事实。包括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及是否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三)调解。

2具体要求。

(一)庭前准备阶段(以程序性审查为准)。

在该阶段主要审查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继承是否准确,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浏览基本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方法指导。

1、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由于继承案件属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六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项目接入地点:

1.3业务类型:固定电话部;宽带条,速率为m。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七

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一)甲方同意变更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法经字第1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款43209、26元;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八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金额为元,结算额元;该合同工程内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现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元;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同意上述工程合同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甲方与丙方同意乙方将此房屋转让给丙方,三方均同意在此合同基础上由甲方与两方签署商品房。

3、甲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写成丙方。

4、丙方从乙方处购得此房,部分房款交于乙方,丙方除房屋结构问题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

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万元;。

2、抵付方式:乙方给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甲方给丙方开具商品房收款收据。

3、若甲方抵付工程款额不足支付所有房款,其余房款,三方同意由丙方以现金或按揭贷款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

4、抵付工程款后的工程款余额,甲方同意按支付给乙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6份,甲乙丙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九

上诉人:李某全(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下统称为上诉人),……。

上诉人:宋某平(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下统称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下统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

第三人:东莞市xx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人:梁某新(一审第三人,反诉被告,以下统称为第三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十

上诉请求: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460万元;。

四、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赣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第15页)认定“原告施工的b区三栋楼的工程质量,经原、被告及监理、设计、勘察等五家单位分别于xxxx年……验收合格……经监理公司和被告的书面准许,b2和b3栋于xxxx年6月30日全部拆除了外脚手架,b1栋于xxxx年12月31日全部拆除了外脚手架”与事实不符,涉案各分部工程未全部进行初验,且外架未经全部批准而强行拆除,被告只需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九条第三项约定,“外架拆除后(工程初验合格后)15天内凭建筑安装工程税票支付按程序报审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92%的差额款”,涉案工程款按92%支付的条件是外架拆除后且工程初验合格,因不具备该两项条件,xx集团无权要求按照已完工程量的92%付款。

(2)正如被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十二、二十四(一审判决书第8页)反映,涉案工程b1栋31层以下、b2栋24层以下、b3栋屋面外架至13层、8层至底层无拆架批准书,足以证实涉案工程不符合拆除条件,被上诉人自行强行拆除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份证据恰恰与《监理通知单》及现场照片(xxxx年3月18日拍摄,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九)相互印证。

监理单位于xxxx年1月28日及xxxx年1月31日分别向xx集团下发《监理通知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九),告知其承建的项目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上存在重大隐患及缺陷,大部分窗扇未安装,部分百叶窗未安装,部分栏杆未安装完成;室外工程及排水管路未完善;b1栋楼人货电梯、施工塔吊未拆除;外墙装修质量、主楼内墙体的一般抹灰质量、伸缩缝饰面盖板达不到验收标准等内容。

值得提出的是,一审判决以“被告未提交(上诉人一审证据xx、六、七、九、十、十一)原件进行核对”为由,不予认定上诉人该几组证据,属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下文将进行阐述。

2、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例会纪要》、《自检报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等资料(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八)可知,xx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缺岗等安全隐患,x地产有权按照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11条、第13条之约定,对缺岗人员以每缺岗一天1000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综合xx集团逾期完工等违约情形,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460万元(xx集团实际缴纳100万元)。

3、一审判决(第19页)认定“被告变更增加工程量、被告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未及时确定建认品牌与建材价格及不可抗力等而导致工期顺延……系为被告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证据不足,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1)被上诉人一审阶段提供了第四组、xx组书证(被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十三至第二十三、第二十九),均为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正常的工作联系单,上诉人和监理单位对建材品牌及价格、报建施工人防手续、分包商等工作内容都已及时作出批复(见各联系单落款时间),其中上诉人签发的编号xxxx101回复单(被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二十九)要求被上诉人在xxxx年10月竣工验收,并对人防地下室安装工程施工、围护墙施工等问题进行批示,回复及时且回复内容明确,一审法院(第17页)以此错误地认定上诉人对工程验收具有过错,且同意顺延工期到xxxx年10月,与事实严重不符。

(2)对工期顺延部分,监理单位第hj-064号工作联系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三)已进行了批复:“根据第62、70、78、79、91、108、125号工期顺延签证单的内容,b1栋顺延84.5天,b2、b3栋顺延111.5天,所以b2、b3栋计算竣工日期xxxx年12月10日,b1栋计算竣工日期xxxx年10月4日。”截至xx集团提起一审诉讼时远远超过竣工日期。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该索赔期限(28天)为除斥期间,xx集团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索赔手续,其已丧失主张工期延误的权利,且x地产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约定,视作xx集团已经认可监理单位对工期顺延的签证,涉案工程工期应当以工期顺延签证单进行核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专用条款解释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3天起支付应付款每天1‰的违约金,如超过一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则本项目可以买卖的商品房按发包人当时预售价的70%抵作结算款,由承包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后收取售楼款”,“承包人不准停工”。该项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书面确认,解释顺序优先于通用条款。依照该约定,x地产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30天,xx集团计算逾期30天内的违约金后,收取售楼款并按70%抵作结算款,且xx集团不准停工,且事实上也发生过部分工程款抵房实例(上诉人一审证据第十)。

xx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涉案款项,应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如在取得工程款权益的同时,重复计算逾期违约金,势必导致承包方滥用合同权利,不利于工程按时完工,并侵害施工工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且xx集团在合同尚在履行的过程中以《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为由停止施工,不仅直接违反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不准停工”的首位性约定,也扰乱了涉案工程的整体施工秩序。

2、一审判决以“被告未提交(上诉人一审证据xx、六、七、九、十一)原件进行核对”为由,不予认定上诉人该几组证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上诉人提交的第八组证据系监理单位尽职检查的结果,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管理人员缺岗(未取得项目经理证)却不具有关联性?第十组证据系公司财务制作,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却不被法院认定?xx、六、七组证据为签发给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单,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上诉人自然无法保存原件,且大部分均已由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稍加清点就可以发现编号018、038、107、115等工作联系单均由被上诉人提供了原件或复印件。被上诉人掌握了全部工作联系单,抽出其中对自身不利的证据,属于拒不提供证据的行为。一审法院以证据数量取胜、原告可提供复印件而被告不能提供复印件的做法必将导致误判,因此,该几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能够以此认定案件事实,应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已过,涉案工程人货电梯、施工塔吊未拆除、塑钢窗未安装完毕,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未达初验要求,xx集团无权要求按照总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并应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之约定,自顺延后的竣工日期起算向x地产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x年6月10日。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十二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化_____建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0300。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项目经理。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县孙家沟乡。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十三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园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园_________套房屋抵偿。具体房号、面积、金额见附件三。

二、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有权立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暂不办理登记手续时免费更名一次。乙方可用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甲方,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物业管理费用:1.如乙方或业主是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2个月内入伙的,则以实际入伙时间计交物业管理费用;2.如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超过12个月入伙的,乙方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税费、交易费用等。1.甲方必须随时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抵工程款房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书》,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各项工作;2.甲乙双方需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五、房屋销售1.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委托甲方或第三方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若委托甲方销售的,另行签订协议;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4.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处理房屋,甲方都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或购房业主的要求,办理相应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购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六、违约责任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偿或赔偿一切损失。

七、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为止。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热门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模板14篇)篇十四

丙方:______。

甲方、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金额为______元,结算额______元;该合同工程内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现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______元;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款、抵房手续办理相关约定。

1、乙方同意上述工程合同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甲方与丙方同意乙方将此房屋转让给丙方,三方均同意在此合同基础上由甲方与两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甲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写成丙方。

4、丙方从乙方处购得此房,部分房款交于乙方,丙方除房屋结构问题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

二、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______万元;

2、抵付方式:乙方给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甲方给丙方开具商品房收款收据(购房发票事宜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3、若甲方抵付工程款额不足支付所有房款,其余房款,三方同意由丙方以现金或按揭贷款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

4、抵付工程款后的工程款余额,甲方同意按支付给乙方。

三、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6份,甲乙丙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经办人:______经办人:______。

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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