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

时间:2023-11-01 作者:文轩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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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一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二

1、 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 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4、 车辆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5、 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6、 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7、 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8、 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9、 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 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10、 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1、 在停车场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2、 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13、严禁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14、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车场被盗、被抢、车辆自燃等突发事件,保障车主的车辆安全,维护正常的车场秩序,依据《突发公共区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以下应急制度:

1、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5钟内)打电话以口头形式上报物业部主管。

2、如车辆被盗请立即拨打110;

3、如车辆自燃请立即拨打119、110,后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4、如车辆发生擦挂、相撞等请立即拨打112与保险公司报案;

5、发生事故后一定要保护现场、控制事态,把事态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6、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查明责任、处理结果及经验教训,对延误上报时间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突发事件一经发现,要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因处理不当引起矛盾激化。

一、 在接到停电通知的情况下,停车场管理处工作人员应做好停电前的应变工作;

三、 出现系统故障时,立即启用《临时手工收费计费表》;

四、 配备有发电机组的停车场要及时起动发电机组的运行工作;

六、 详细记录停电事故始末时间、发生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造成的损失;

七、 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关闭停车场时必须上报公司管理部;

八、 突发停电的预防措施:

1、 停车场应经常检查应急照明确保正常;

2、 停车场应按规定做好对发电机组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除配置巡逻、检修用的电筒外,还应配置手提式应急照明灯,并时时充电保养,保持完好。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三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四

2、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4、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7、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8、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9、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0、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1、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2、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13、严禁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14、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五

新兰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期间,车辆被盗。根据双方签订的《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同时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据此,新兰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车辆,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8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与新兰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车辆保管合同,只是提供停车位,对丢失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新兰公司8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由于业主车辆丢失而引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案件的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究竟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在车辆保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车位租赁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指向是车位而非业主车辆。其注意义务仅在于所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不负有注意义务。新兰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协议》中有“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的条款,因本案中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是个相对封闭的'场所,且物业公司职守人员对于业主车辆的出入凭停车证进行严格的管理,故“停车场的安全”应理解为包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车辆的安全包括车辆不被盗抢,由此可见,《协议》实际上是保管合同。又因新兰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故《协议》是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新兰公司在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并取得停车证后,即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物业公司应对此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看护,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新兰公司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正常停放期间被盗,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有车族的增加,这类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在法院判决中,因具体案件情况不一,责任承担者也不尽相同。业主与物业公司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才能真正减少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六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工程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位。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条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办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纠正并恢复使用。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三)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后10日内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二)停车场消防安全技术资料;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停车场平面图;

(五)停车泊位数量和经营时间。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的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执行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在区域、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负责对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二)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以及营业执照;

(三)停车收费按规定出具税务统一发票;

(四)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八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交通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居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应当提供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闲置。

停车泊位转让的,应当优先转让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停车泊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住区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服务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侧分带与人行道之间宽度小于5米的路段;

(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

(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共用道;

(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围内;

(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七)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

(八)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

(九)消防栓30米范围内;

(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醒目;停车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拍卖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收费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费。

采取按时计费的,根据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实行短时免费停车和累进计费的办法计费。

短时免费停车的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二)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计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有序停放。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不得压线、跨线停车;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汽车应当按照泊位设计车型靠道路右侧顺向停放;

(四)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朝向一致;

(五)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间段停车;

(六)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驾驶人不遵守前款项规定的,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停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一)工作人员不配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四)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场所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筑物改建、扩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按照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范围的泊位数处以每泊位1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按照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范围的泊位数处以每泊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服务职责或规范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拆除,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或者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票据、违法收费的,由物价、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辖县范围内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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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八

(2015年6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九

本单位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在此向停车管理部门承诺:保证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背,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建立应对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五、主动接受停车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纠正消除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承诺人: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

本单位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在此向停车管理部门承诺:保证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背,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建立应对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五、主动接受停车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纠正消除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承诺人: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一

本单位申请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活动,在此向停车场管理部门郑重承诺:保证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对安全生产负专项责任。

四、建立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纠正、消除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五、本单位法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承诺人(签字盖章):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二

为加强停车场的卫生、交通、治安及消防的综合管理,维持停车场的良好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厦停车场各岗位的操作。

(三)职责。

2、车场收费岗安管员负责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填写《车辆出入库登记表》。协助带车安管员维持车场治安消防秩序,并做好交接班核对、移交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总则。

(1)停车于本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

(2)停车场车位分两种:月租和时租。月租车位凭发放的停车证按指定的车位停泊。

(3)停泊时租车位(临停)的车辆应按停泊时间自觉交费,并接受证件核查。

(4)停车场只允许小型车辆停泊,禁止超高、超长、超宽及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之车辆进入车场,车场安管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车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5)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不论有意或无意损坏均应照价赔偿。

(6)车辆停泊后,车主及司乘人员在离开前应锁好车门窗和尾箱等,若门窗未关好,致使车内物品遗失或损坏,管理公司不负责任。

(7)入场车辆应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检查记录,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管理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8)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员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9)无关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无故在车场逗留,以免影响交通及当值人员的正常管理。

2、管理及交通。

(1)车场由管理处管理,具体由物业部负责实施。

(2)大厦车场共设两个岗位:出入收费岗和带车岗。

a、收费岗负责检查车辆证件,按规定时段收费,同时开据发票,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b、带车岗负责指挥车辆停泊到指定车位,检查车辆状况和登记车牌及车辆巡查记录表。

(3)车辆进出场应限速行驶,并依照场内导向标识及安管员的指引方位行驶和停泊。时租车(临停)不得停泊月租车位,若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纠纷及损失由当事者负责。

(4)所有车辆之停泊均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以免阻塞交通,影响隔邻车位之泊车或损坏车辆,如果违反,当事车主应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安管员在停车场当值期间所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经过,交接班的情况都应做好记录,对欠交停车费等情况的处理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说明情况。

(6)大厦已售车位禁止除业主外的任何车辆停放,在无车辆停泊的情况下,应设立障碍标志。

3、卫生及消防。

(1)停车场属公共地方应保持良好环境,清洁公司及管理人员应定期、定时检查,并及时清理杂物。

(2)停车场之消防系统和消防设施由物业部消防中心负责监控和检查,任何人员不得损坏,任意启动或挪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泊于该通道的紧急出口,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追究责任。

(3)若停车场发生火警、水浸或烟、温感损坏丢失等事故,车场安管员和其它管理人员应按《突发事件处理规程》的程序消除险情。

(4)消防中心人员于每月中旬检查车场之消防装置,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消防设施正常。

4、治安及意外事件之处理。

停车场若有重大刑事及治安案件如伤亡、抢劫、斗殴、丢车等事件发生,安管员应保持镇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及公安机关,处理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

(1)车辆碰撞事故之处理。若在大厦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当值人员应及时求援,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上级主管到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处理。主管人员应积极进行协调与调解,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或通知交警处理。对车辆碰撞事故引致的争执、斗殴等事件,当值人员应妥善调解,调解无效,应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及派出所处理,主管人员应详细记录车辆牌号及损毁情况,填写“特别事件处理报告表”。

(2)车辆收费岗与带车岗应保持密切联络和积极协调,若车位已满,应立即将“车位已满”指示牌摆放于车辆出口位置。若因协调欠妥,致使车辆在满位情况下进入后无位停放而造成混乱,应立即向司机解释道歉,劝其尽快离场或进行调解。

(4)附则。

a、收费岗所收取的费用应在每天上午9:00之前将前一工作日所收款项上缴管理处财务人员,所有票据、发票金额等均应核对清楚。

b、车场管理人员之例休、补休、顶替岗位及病、事假等均应由物业部或管理处安排、批准,不得自行安排顶岗、窜岗及擅离岗位。

c、各岗当值期间不得睡觉、吸烟、饮酒、看报、看杂志等。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三

为了维护御景天成、舒适健康、平安有序的环境,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本人与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本人自愿承诺以下条款:

一:在公共区域内必须遵守规范有序停放原则,不在安全通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如因本人乱停乱车辆放而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及责任由本人全面承担。

二: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上。

三:物业收费系场地秩序管理费用,非车辆、财产保管收费,本人已经了解;如车辆、财产发生意外损失,应依照相关处理程序办理,与物业管理方无关联。

四:如因本小区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暴雨、雷击、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车辆及财产损失由本人自行解决。

五:如因小区停车位无法满足需求,本人自愿另行解决车辆停放。

六:本小区车辆凭车辆出入证出入,一车一证,本人愿意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证,并配合物业方秩序管理。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所有人:住址:

品牌型号: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码:

联系人电话号码:

承诺人:

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馨提示:请业主自行保管车辆财产安全,请锁好门窗,车上切勿存放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出入小区请主动出示车辆出入证,配合秩序安全管理。感谢您给予我们的支持,我们会更加努力的工作,以期给您提供更多的方便!

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物业公司两份,,必须亲笔签名,

业主档案存档一份,客服备档一份,承诺人一份!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四

为加强停车场的卫生、交通、治安及消防的综合管理,维持停车场的良好秩序。

适用于大厦停车场各岗位的操作。

1、停车场带车岗安管员负责回收计时卡,开具停车票。同时兼顾指挥并监护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做好交接班核对、移交工作。

2、车场收费岗安管员负责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填写《车辆出入库登记表》。协助带车安管员维持车场治安消防秩序,并做好交接班核对、移交工作。

1、 总则

(1) 停车于本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

(2) 停车场车位分两种:月租和时租。月租车位凭发放的停车证按指定的车位停泊。

(3) 停泊时租车位(临停)的车辆应按停泊时间自觉交费,并接受证件核查。

(4) 停车场只允许小型车辆停泊,禁止超高、超长、超宽及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之车辆进入车场,车场安管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车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5) 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不论有意或无意损坏均应照价赔偿。

(6) 车辆停泊后,车主及司乘人员在离开前应锁好车门窗和尾箱等,若门窗未关好,致使车内物品遗失或损坏,管理公司不负任何鸪任。

(7) 入场车辆应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检查记录,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管理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8) 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员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9) 无关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无故在车场逗留,以免影响交通及当值人员的正常管理。

2、 管理及交通

(1) 车场由管理处管理,具体由物业部负责实施。

(2) 大厦车场共设两个岗位:出入收费岗和带车岗。

a. 收费岗负责检查车辆证件,按规定时段收费,同时开据发票,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b. 带车岗负责指挥车辆停泊到指定车位,检查车辆状况和登记车牌及车辆巡查记录表。

(3) 车辆进出场应限速行驶,并依照场内导向标识及安管员的指引方位行驶和停泊。时租车(临停)不得停泊月租车位,若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纠纷及损失由当事者负责。

(4) 所有车辆之停泊均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以免阻塞交通,影响隔邻车位之泊车或损坏车辆,如果违反,当事车主应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 安管员在停车场当值期间所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经过,交接班的情况都应做好记录,对欠交停车费等情况的处理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说明情况。

(6) 大厦已售车位禁止除业主外的任何车辆停放,在无车辆停泊的情况下,应设立障碍标志。

3、 卫生及消防

(1) 停车场属公共地方应保持良好环境,清洁公司及管理人员应定期、定时检查,并及时清理杂物。

(2) 停车场之消防系统和消防设施由物业部消防中心负责监控和检查,任何人员不得损坏,任意启动或挪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泊于该通道的紧急出口,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追究责任。

(3) 若停车场发生火警、水浸或烟、温感损坏丢失等事故,车场安管员和其它管理人员应按《突发事件处理规程》的程序消除险情。

(4) 消防中心人员于每月中旬检查车场之消防装置,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消防设施正常。

4、 治安及意外事件之处理

停车场若有重大刑事及治安案件如伤亡、抢劫、斗殴、丢车等事件发生,安管员应保持镇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及公安机关,处理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

(1) 车辆碰撞事故之处理。若在大厦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当值人员应及时求援,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上级主管到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处理。主管人员应积极进行协调与调解,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或通知交警处理。对车辆碰撞事故引致的争执、斗殴等领导及派出所处理,主管人员应详细记录车辆牌号及损毁情况,填写"特别事件处理报告表"。

(2) 车辆收费岗与带车岗应保持密切联络和积极协调,若车位已满,应立即将"车位已满"指示牌摆放于车辆出口位置。若因协调欠妥,致使车辆在满位情况下进入后无位停放而造成混乱,应立即向司机解释道歉,劝其尽快离场或进行调解。

(3) 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事件之处理。车辆停泊车场后,管理人员应检查车辆状况,并提醒司乘人员关好门窗。如因车辆门窗未关好或门窗被撬而丢失财物,应及时通知上级主管到现场了解情况及调查处理。

(4) 附则

a. 收费岗所收取的费用应在每天上午9:00之前将前一工作日所收款项上缴管理处财务人员,所有票据、发票金额等均应核对清楚。

b. 车场管理人员之例休、补休、顶替岗位及病、事假等均应由物业部或管理处安排、批准,不得自行安排顶岗、窜岗及擅离岗位。

c. 各岗当值期间不得睡觉、吸烟、饮酒、看报、看杂志等。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附:停车卡、证遗失确认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进出应服从停车场管理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机动机动车进出场有关手续。

2、车辆停放,必须按指定的车位整齐有序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停车场管理做好车辆的检查纪录。

4、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5、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

6 、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五

1凡本停车场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车辆入场时,驾驶员须按规定自觉出示有效的停车卡,待闸杆抬起后,方可入场停放。

3入场之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辆,本停车场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

4入场停放之任何机动车辆,应按停车证或停车卡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5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

6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7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8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并承担保管负责。凡使用本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本停车场无须为被停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

9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对象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关的费用。

10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及其使用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规定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1停车场之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之用,其它超过停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非法。

12停车卡为一车一卡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3所有车辆均应按照本停车场现时有效之收费标准缴费,车辆须在当月最后一天前到管理处财务部缴付相关停车费用。

14如遇停车卡遗失,依下列方式处理:时租卡遗失应立即向门岗管理员申报,月租卡遗失须到管理处物业部办理补办手续,并缴付有关费用。

15本停车场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效力和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本人/本公司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规定之条文,并自愿接受此条文之约束,在签定此承诺书后,正式生效。

申报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六

1、凡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入场之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遵守“北京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自觉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本停车场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

3、入场停放之任何机动车辆,应按停车证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4、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车门、车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

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6、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7、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本停车场只向被泊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本停车场无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

8、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关的费用。

9、使用停车场泊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0、停车场之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泊车之用,其他超过停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非法。

11、停车证为一车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证。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本停车场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本人/本公司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规定之条文,并自愿接受此条文之约束,在签定此承诺书后,正式生效。

申报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七

1、凡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入场之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遵守“北京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自觉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本停车场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

3、入场停放之任何机动车辆,应按停车证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4、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车门、车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

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6、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7、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本停车场只向被泊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本停车场无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

8、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关的费用。

9、使用停车场泊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0、停车场之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泊车之用,其他超过停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非法。

11、停车证为一车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证。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本停车场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本人/本公司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规定之条文,并自愿接受此条文之约束,在签定此承诺书后,正式生效。

申报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八

1、车辆进出应服从停车场管理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机动机动车进出场有关手续。

2、车辆停放,必须按指定的车位整齐有序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停车场管理做好车辆的检查纪录。

4、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5、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

6、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2023年停车场安全管理承诺书(通用19篇)篇十九

1、指派专人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无关人员及外单位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熟知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常识,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2、停车场内严禁烟火,进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防静电服、安全鞋。

3、车辆在停车场内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km/h。

4、车停车场内应按防水、防火、防爆、防晒及剧毒设立专用停车区,车辆按指定的位置进行停放。驾驶员必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停放,车辆之间的间距为3m―5m。

5、停车场的消防器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摆放,消防栓、灭火器、专用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等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防止消防器材损坏、遗失。

6、停车场内必须保持清洁和整齐,不乱堆杂物场内的油污必须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5、停车场内不得从事车辆修理、试车、装卸作业。

6、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停车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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