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失业率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全球失业人数将增至亿(汇总5篇)

时间:2023-09-25 作者:紫衣梦最新失业率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全球失业人数将增至亿(汇总5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失业率调查报告篇一

国际劳工组织3日在日内瓦发布年度报告《2013全球工作报告:修复经济与社会架构》。报告称,全球失业人数2015将增至2.08亿。不过,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就业形势恢复速度,高于大多数发达经济体国家。

《全球工作报告》是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年度报告之一,主要是对全球就业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报告认为,今年全球金融危机已进入第五个年头,全球的就业复苏情况仍很不均衡。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就业率恢复速度,高于大多数发达经济体国家。国际劳工研究所主任雷蒙德·托雷斯说:“首先,报告显示,无论从全球还是各国情况来看,就业率的恢复都很不均衡。一方面,一些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拉美一些国家,还有刚出现的南撒哈拉以南国家,(本站 )继续保持增长,就业情况也有很大改善,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另一方面,不太好的消息是,发达国家和阿拉伯国家仍处在危机当中,增长很小,甚至负增长,一些国家还在经历衰退,如南欧,失业率不仅很高,而且一些国家还在加剧。”

报告预计,未来几年中,全球失业人数还将继续增加。目前的失业人数为2亿,2015年将增加到2.08亿。根据目前的趋势,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就业率2015年将恢复到金融危机前的水平,而发达经济体则需要到2018年才能回到危机前的水平。与此同时,财富和劳动收入不平等也有所加大,中低收入经济体的中产阶层还很脆弱,而发达经济体的中产阶层则出现萎缩。因此,制订出应对危机的长期政策,修复经济架构与社会架构显得尤为重要。托雷斯说:“最后第三点就是长期(本站 )。迄今所采取的许多应对危机的策略都是短期的措施,很明显,修复经济与社会架构是一个长期挑战。从经济学角度看,目前许多大公司的利润都已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但是投资却没有相应增长,利润与投资之间相脱节。”

报告显示,2012年发达经济体的投资只占全球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十年前则占到60%;其结果是对就业市场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另外,报告强调,最低工资也是平衡收入的有效工具,既能保证体面劳动,也有助于提高社会总需求。

报告认为,解决劳动力市场出现的问题,不仅仅要着眼于改善经济,同时还要在社会政策层面做出努力。如果人们看不到更好的就业前景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机会,就会产生悲观和不满情绪,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制订更加完善的就业政策和社会政策非常重要。报告特别谈到全球居高不下的青年人失业率问题。托雷斯强调:“青年人的失业率很高,而且还在继续增加,即使在那些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如土耳其、中国,预计今年中国将有700万青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他们提供工作,好的工作、体面的工作是一个巨大挑战。”

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不久,国际劳工组织就制订了《全球就业公约》,以解决金融和经济危机导致的就业危机。劳工组织认为,短期复苏措施只有与综合配套改革配合使用,才会产生效果,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本站 )


失业率调查报告篇二

(狭义)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官方文件一直未使用“失业”这一概念,而使用“待业”这一概念。待业人员包括两部分:(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2)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待业人员”,如果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无任何职业者。“待业”与“失业”是没有区别的。···失业与下岗都表现为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同的是,下岗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发生困难等客观原因,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但与所在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又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失业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

治理失业的政策:通过增加就业量以降低失业率(发展经济,完善劳动力市场,延长受教育年限,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存在问题及改革趋势)

领失业保险期间就业创业 最高补助20125元(重庆)从3月1日起,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截至目前,已经有重庆渝中区等9个区县受理了补助申请,预计补助金额21万元,单笔最高20125元。此项政策主要包括两类受益人群。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由于该政策是重庆独有,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户籍在重庆的才能享受到补助。”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此项政策。

广州20万企业可领稳岗补贴

凡在穗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如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即可申请领取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缴交失业保险费的50%。据悉,此举将为广州市用人单位减负约8亿元。这是继3月1日广州大幅度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企业累计减负超18亿元后,继续推进为企业减负的举措。

2014年以来,成都市陆续出台实施了“五缓、三降、三补贴”等“援企稳岗促就业”系列政策措施,截至2016年2月底,已为企业缓缴五项社保费亿元,通过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已为企业减负超过15亿元。同时,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已发放稳岗补贴亿元,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已发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万元。

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 失业保险有何存在意义?

如果你以为只要失业就可以领取失业金那就太单纯了,根据规定,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这一条很容易达到,工作满一年并且正常缴纳社保就行。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也就是说你自己想跳槽离职的不行,只有单位开除你,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未按照要求支付报酬等情况才符合要求。然而实际情况下,绝大多数人离职都属于主动离职,失业了是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就是说首先你要办理失业证才行,估计很多人看到这里都要翻白眼了,失业证是个什么东西?要怎么办理?具体办理过程较为繁琐,需要你提供包括解除合同证明在内的各种材料、户口本、身份证、一寸照片、学历证书等等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而且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过期作废。如果你是外地人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失业金领取期限及金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具体领取期限如下: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例如北京市是依据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决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1122元/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1149元/月,西安市统一领取标准为1110元/月,有些中小城市每个月只有几百元。2015年4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除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医疗补贴、生育补贴,在领取期间死亡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另外还有一些职业培训等。

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每个地区的失业保险缴纳标准也不一样,拿北京来说,单位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个人缴纳比例为,农村户口无需缴纳,如果税前工资是8000元/月,单位缴80元,个人缴16元。其它地区缴费水平一般要高于北京。虽然从个人角度来看,缴的钱并不多,甚至连一顿午饭都不够,但是从公司角度来看,承担的费用就要大很多。

超过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

符合失业金领取标准的人群少之又少,条件十分苛刻,绝大多数人即使失业也无法领取,无论是从个人还是从单位角度来看都不想缴这笔费用。对于单位来说,将这笔钱上缴给社保基金还不如直接发放给员工,还能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即使不发给员工,单位税负减轻、效益上升也有利于整体发展。

虽然我们在职业生涯中可能避免不了失业,但是超过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而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即使你不想缴也得缴,这就成了很多人的无奈。

失业率调查报告篇三

填报高考志愿时的5个最热门专业,却成了上海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量最大的5个专业。本月23日,麦可思研究院发布《上海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该报告调查了上海市2008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情况,调查表明,最热的志愿专业却不是最好的就业专业。

该调查覆盖了上海市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中的67所,本市2008届大学毕业生2310人。调查的上海2008届本科各专业大类毕业生中,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的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均为94%;法学最低,为88%。

上海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量最多的5个专业失业人数占了本科失业量的34.8%,而这5个专业在高考志愿填报时却往往是热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金融学、英语。专业人员表示,调控这些造成较大失业量的专业招生结构,并适当调整此类专业的在校学生结构,可以较快地改善总体就业状况。

报告还显示,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平均月收入为3103元,而届为3853元,平均月收入下降幅度达到19%。

失业率调查报告篇四

1失业证要在原单位办自己辞职也可以办

2是在户口所在地办不麻烦办理方法如下

没有失业证人家没法给你办劳动手续

失业证明和失业证是不同的。等你找到工作,凭失业证换就业证才能办理社保等。要去街道的劳动部门办理。有失业证的话,街道会给你介绍工作,可以按月领取失业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办理失业证须知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四、注意事项:

失业率调查报告篇五

前 言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

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一起被列为当今世界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比起后两者来,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历史更长,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更大,被视为经济运行的头号敌人。

一、失业保险的相关概念

(一)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归纳为三要素: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没有找到工作。

按照失业原因,经济学家们通常将失业分为以下三种:

1、自愿失业;

2、非自愿失业;

3、周期性失业。

除上述分类外,失业还有显性失业、隐性失业以及季节性失业、制度性失业等类型。《社会保险》中所称的失业,指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就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从我国看,失业率有自然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理想状态下的失业率。由于受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技术因素限制,目前无法精确测定和计算自然失业率。目前我国向社会公布的失业率有两个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失业率。

(三)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其特点有: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失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从小到大,保障作用从弱到强,功能从单一保障生活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转变,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期:1986年xxx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第二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时间。1993年4月,xxx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基金收缴基数,并进一步完善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阶段,是事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时期。1999年元月,xxx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本条例颁布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走向规范的重要标志,与1993年《失业保险规定》相比,一保险覆盖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企业缴费费率由提高到期2%,并增加了1%的个人缴费,同时增加了关于事业单位及其缴费的规定。三是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并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四是重新确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使其更好地与最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五是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六是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防止基金挪用、流失的有效措施。七是规定了社会化管理的发放制度。

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梳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发》设专章对失业保险作了规定,为失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里所说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指失业人员按照本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这里所说的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指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生活的保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应高于社会救济对救济失业人员生活的保障水平,立法目的中还包括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

四、《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

《社会保险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经历了不断拓展过程。从只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展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目前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其中。

国际上,不同国家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也不一样。英国以达到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加拿大以是否为工薪阶层划线。对公务员、家庭用工是否纳入参保对象做法也不相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

1、关于费率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失业人员要想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一年。如果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谓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的失业划分方法。在他看来,只要消除非自愿失业,就能够实现“充分就业”,因为自愿失业的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这种离开原工作岗们而暂时失业的现象,理应由个人负责,国家没有必要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至于非自愿失业,因为这类失业现象的发生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由于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

非本人意愿失业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于这种失业人员,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也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要想领到失业保险金,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重要标志。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个档次,法律只规定了上限。我省144号令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紧密结合,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缴的越长,领取期限越长。二是将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累计缴费年限和领取期限的计算

1、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而不是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承认间断累计,缴费时间累加。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所依据的缴费年限的计算:一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限,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失业人员基本保障水平适度即可;二是及时调整,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地有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也有采取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医疗补助金的办法。

失业人员以何种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失业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待遇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待遇的衔接等,需要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此条主要考虑减轻失业人员遗属的经济负担。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一,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参保缴费情况、失业登记情况等)。

第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以上是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五种法定情形。删除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和“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两种情形。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统筹地区就业:跨地区前职工已经失业并享受相关待遇;跨地区前已经失业但未享受待遇;跨地区前没有失业,到外地就业,不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两种情形: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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