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BW笔侠

调查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现象,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有很好的操作性,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一

近年来,因餐厨废弃物管理无序产生的各类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利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的“垃圾猪”“潲水猪”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入下水管网导致城市排污管网的堵塞及生态环境污染;特别是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又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的事件,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市民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因此,我市在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将启动餐厨垃圾处置项目、逐步建成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体系作为“双创”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安全管理和处置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力我市“双创”工作,亟需对餐厨废弃物管理进行立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名称。

《办法》原名称为《海口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于原名称与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餐厨废弃物治理原则不对应,且包含内容范围较窄,故删除了原名称中的“无害化处理”。

《办法》名称中采用了“餐厨废弃物”而不是“餐厨垃圾”,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餐厨废弃物”比“餐厨垃圾”外延宽,因此,名称中用“餐厨废弃物”更为准确;其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3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0〕87号)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其他通知,均采用了“餐厨废弃物”的概念,因此为了与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文件保持一致,采用了《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这一名称。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为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杜绝“地沟油”的产生,将“废弃食用油脂”包含在“餐厨废弃物”内,同时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量较少,在我市尚未能实现垃圾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对居民家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处理的条件尚不成熟,故将“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排除在“餐厨废弃物”之外。

(三)关于管理体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管理体制,确定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商务、规划、土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如此规定,主次有别,职责明确,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四)关于规划和建设。

《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规划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的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的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利用政府资金建设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从而在规划和处置设施建设方面保障了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五)关于特许经营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服务管理模式、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条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择优选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与特许经营权合二为一,由主管部门与被许可经营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关于联单管理制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的联单管理制度,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存。通过联单管理,对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建立了档案,管理部门可以追溯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时间、数量、种类,以及经何种途径收集、运输和处置,掌握产品的最终流向,这对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口市属于热带滨海城市,一年四季气候温和,市民夜间活动的时间较长,对夜间临时摊点的需求较多,夜间流动商贩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对流动摊贩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有序管理是难点之一。为不让流动摊贩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成为管理的空白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不定点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八)关于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管,《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第一,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的各环节对企业进行全面规范。《办法》确定了“餐厨废弃物台账制度”“全过程联单制度”和“收集运输与处置企业停歇业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针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等各单位的不同特点,对每个环节各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力图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无缝监管。

第二,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首先,《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执法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具体措施。其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执法联动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使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九)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第五章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上位法的已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二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主要包括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处理三种方式,其中资源化处理是目前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环境效益角度。

填埋处理经发酵产生的填埋气和渗滤液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采用焚烧法,较为充分的焚烧效率90%,年排放co2、so2分别可达86000t和295t;而通过资源化处理技术(生物发酵制肥等)每天可回收利用7000t的co2,同时还能通过综合处理提炼的生物柴油在使用中每年将可减少co2排放量达110000t。

经济效益角度。

我们以日处理规模为500t计算,尽管资源化处理的费用最较高,但其总收益也最大,综合来看年均收益能达到1435万元。资源化处理方式又细分为好氧堆肥、厌氧发酵、直接烘干做饲料(20xx非洲猪瘟爆发,饲料工艺已禁止)等。

垃圾处理市场发展的机遇及面临的问题。

餐厨垃圾处理市场发展机遇。

20xx年4月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为原则,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推动设区城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力争达到4万吨/日的处理能力。

餐厨垃圾处理行业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关注餐厨垃圾的去向问题,更多的应该看到餐厨垃圾处理不当是对食品安全的重要威胁,解决餐厨垃圾去向问题,就是解决食品安全的死角问题。

当前餐厨垃圾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1)、政府职能不清晰,法律政策及行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职能分散,法律政策及行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职能交叉,造成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环保领域多头执法问题突出。

2)、分拣效果差,非法渠道收益大,收运效果不理想。

长期以来,不论是生活垃圾还是餐厨垃圾,困扰我们的最大问题,都在于前端分拣垃圾分类是一种观念和意识,即使通过法律法规来强制监管,习惯的改变也很难一蹴而就,需要长时间的培养。

此外,相关统计研究表明,地沟油的利润空间在3200元/吨~4500元/吨之间,是餐厨垃圾处理后生物质柴油利润的3~4倍。是由于地沟油的非法暴利收入,使得国内餐厨垃圾市场形成了畸形模式,随着高温好氧发酵工艺的应用普及,有机肥产生的利润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

3)、终端产品规模化收益未现,短期阻碍产业高速发展。

餐厨垃圾作为公共事业,其存在的目的更多的在于社会公益性。我们认为,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餐厨垃圾行业的根本原因,在于餐厨垃圾处理产品带来的收益。

综上可以发现市场迫切需要政府开展统一的餐厨垃圾处理回收利用行动,通过政府给与资金政策支持,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集中处理以及再生产品重新进入销售的完整体系。

在政治经济层面,符合我们环保产业园国家级园区的定位,并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对于提升园区知名度,获得稳定的经济收益重要一环。

在民生层面,将对提升生活小区的垃圾处理水平,极大改善现有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舒适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商务、规划、土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期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采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

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存。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日产日清;。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七条临时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处置;。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单管理制度;(二)按照规范要求接收并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原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或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四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的举报、投诉,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未经特许经营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分类贮存的;。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种类、运行数据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的;。

(三)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拒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书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书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滴漏、遗洒的;。

(四)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种类、运输数据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的;。

(六)未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

(七)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的再生产品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

(八)将餐厨废弃物及其衍生品用于食品或者作为饲料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推进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区域合作,共建共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鼓励通过净菜采购、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废料。

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式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深加工,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等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企业等级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反馈当事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责任部门处理。

第二章产生。

第十条倡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业作业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使用正常;。

(五)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七)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油水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油污分离,单独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协议。

禽畜屠宰单位对其产生的加工废料或者残渣油脂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按照规定需要无害化处理的不可食用的产品;采用冷冻或者冷藏方式暂存的,暂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本市连锁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一个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向住所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和申报手续。

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选择一个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统一进行餐厨废弃物收运。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市、区两级事权,在同级城市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收运。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活动。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地等事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称收运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证。

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物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装置;。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标号、反光标贴,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人员应当规范作业,主动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收运单据。

收运单位应当加强收运人员收运规范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收运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运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三)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六)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送至处置场地;。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事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服务单位需要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临时贮存的,其贮存场所的选址、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接受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装置,就地处置餐厨废弃物。

采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或者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的运营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等融资方式实施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处置单位招标方案,明确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处置数量、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称处置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

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物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七)设备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相关信息;。

(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以及餐饮服务企业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实行联单管理,强化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将监测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经由信息共享机制获得的信息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在线监测、现场核定、现场派驻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定期公布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牵头组织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申请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防止环境污染的处置方案;。

(三)停业、歇业的客观事由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四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随同余下的联单交付处置单位;。

(三)处置单位应当验收餐厨废弃物,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由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纳入处置台帐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联单,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中标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

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以及行政执法等情况汇总后,每季度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需要立即清除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垃圾的弃置、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6月25日颁布的《南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六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处理,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

(三)具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设施;。

(四)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洒、防滴漏功能;。

(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专业评审。

第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七)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的再生产品的流向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企业、饮食经营企业、单位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有特许经营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分类存放,保证餐厨有机废弃物再循环回收利用;。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和整洁;。

(三)安装专业的油水分离装置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渠、公共厕所或者水库、河道和湖泊。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向工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许可申请或者证照年检时,应当提交协议和备案资料。

第十六条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及其衍生品用于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饲料。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城乡清洁、生态建设和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处置运营的布局、用地、规模和设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对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八

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xx年第一季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集情况。

共计发放宣传册、宣传页220份,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139份,发放专用收集容器205个,对806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统一收集。

二、运输情况。

投入7台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运输车辆,每日运行13――18个车次,及时、全面地对已经签署收集运输协议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现在已经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8002.84吨。

处理情况。

对市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及时、高效的进行了分拣、制浆、除渣、厌氧高温发酵等处理,厂区内设备运行良好,无机械事故,无人身安全事故。

20xx年第一季度产生沼气426318立方,通过管道全部输送至国环电厂进行燃烧发电,产生生物油脂约计93.062立方,共销售至河北辛集金瑞化工121.32吨,产生渗滤液5026.08立方,进入渗滤液系统进行处理。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九

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xx年第一季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具体情况如下:

共计发放宣传册、宣传页220份,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139份,发放专用收集容器205个,对806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统一收集。

投入7台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运输车辆,每日运行13――18个车次,及时、全面地对已经签署收集运输协议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现在已经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8002.84吨。

对市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及时、高效的`进行了分拣、制浆、除渣、厌氧。

高温发酵等处理,厂区内设备运行良好,无机械事故,无人身安全事故。

20xx年第一季度产生沼气426318立方,通过管道全部输送至国环电厂进行燃烧发电,产生生物油脂约计93.062立方,共销售至河北辛集金瑞化工121.32吨,产生渗滤液5026.08立方,进入渗滤液系统进行处理。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环卫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旅游、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由区县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的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督促成员单位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第九条区县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并与其签订收运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收运经营协议应当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市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本市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接受公众监督。

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新产生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完成申报工作。

连锁经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商业中心等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纳入名录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约定收运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收集容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对产生的含油废水实施油水分离,油水分离出的放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收运。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类收集和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处置;。

(二)保持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以及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按照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六条专项收运的废弃食用油脂需要临时贮存的,贮存场所、设施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经营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畜。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相关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联单,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环卫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群众投诉举报、餐厨废弃物处置以及相关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等信息。

环卫部门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协调公安、环保、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环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存放;。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使用统一标识、装有行驶监控系统的密闭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

(三)未按照实际价值收购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三)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洒漏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环卫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1日施行。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一

一、餐厨废弃物由专人负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三、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做到日产日清。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餐厨废弃物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七、严禁回收废弃食用油脂进行食品加工。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旅游、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逐步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由城市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服务者,由城市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合同期限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四条。

已营运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厕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二)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处置许可文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手续;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和每日收集、运输、处置、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产品去向台账制度。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6个月、歇业前3个月内,依法书面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设施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材料;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停业、歇业设施的现状图或者拆除、维修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八)因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发生变化需升级改造、维修的,还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的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七条。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饲养畜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和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其运营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正常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规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第四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六)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的;

(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的;

(六)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金库。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四)“台账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每天应当真实、完整和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三

二、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数量、处理方式、收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八、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四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五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六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管理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七

二、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带盖密闭的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装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示,应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垃圾”的字样。

三、餐厨废弃物及时放入专用容器内,不得泄漏和外溢。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公共厕所和公共场所等场地。

六、餐厨加工、食用产生的废弃物(油脂、潲水油或地沟油)处置要建立台帐,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最新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通用18篇)篇十八

废弃物是指将要丢弃的所有物品。

在实验室内,废弃物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其污染被清除的情况是紧密相关的。对于日常用品而言,很少有污染材料需要真正清除出实验室或销毁。大多数的玻璃器皿、仪器以及实验服都可以重复或再使用。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一、用以处理潜在感染性微生物或动物组织的所有的实验室物品,在被丢弃前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有:

1、是否已采取规定程序对这些物品进行了有效的清除污染或消毒?

二、清除污染。

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要对感染性物质及其包装物进行鉴别并分别进行处理,相关工作要遵守国家和国际规定。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

3、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4、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

5、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一)锐器。

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等,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

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须是不易刺破的,而且不能将容器装得过满。当达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时,应将其放入“感染性废弃物”的容器中进行焚烧,如果实验室规程需要,可以先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绝对不能丢弃于垃圾场。

(二)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任何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不应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复必须在高压灭菌或消毒后进行。

(三)废弃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除了锐器按上面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在丢弃前应放置在防渗漏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可高压灭菌塑料袋)中高压灭菌。高压灭菌后,物品可以放在运输容器中运送至焚烧炉。如果可能,即使在清除污染后,卫生保健单位的废弃物也不应丢弃到垃圾场。如果实验室中配有焚烧炉,则可以免去高压灭菌:污染材料应放在指定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袋子)内直接运送到焚烧炉中。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容器应是防渗漏的,有密闭的盖子。这些容器在送回实验室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清洁。

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见第14章)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污染材料的焚烧必须得到公共卫生、环保部门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官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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