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紫薇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

调研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直接影响到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因此必须严格把控和审校。接下来是一些有关调研报告的实用指南和规范,希望能帮助大家写出高质量的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一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2005年开始试点。孝感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2006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陆市在矫人员260人,累计接收469人,解矫209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安陆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6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一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市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二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各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逐人建立纸质档案,确保电子与纸质档案同步相符。

在实践中,从大体情况看,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基层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小组的职责,矫正小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

(三)监管情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证件。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矫正人员与社会群体的心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所没有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工作方式,使部分矫正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现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具体执行,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按时汇报思想,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对这类人群应加强教育监管力度。在社会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认为“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犯人从监狱出来了事就算了结,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逐年递增,人少事多矛盾凸现。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且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的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经裁定假释的罪犯日趋增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安陆市15个乡镇,一个开发区,仅有25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全市260名社区对象仅靠司法所的25名工作人员,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仅安陆市府城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现在矫正对象60余人,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仅有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2、社区矫正工作氛围不浓,宣传不够。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目的、意义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主观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与他们接触甚至是提供帮助;2012年以来,安陆市推行社会网格化管理,将全市划分为53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聘用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网格内的信息采集,提供便民服务。但网格化管理还处在初期阶段,目前主要是录入基础信息,其他重点对象未录入,也没有进行常态的管理与服务,故而城区网格管理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也仅限于协助司法所核实对象是否在管辖区域内,缺乏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农村网格管理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基层信息员、服务员的作用。

3、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制约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

4、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无保障。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测算,每名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目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访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手段就会流于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凭原则做事,凭责任做事。

5、司法所工作人员.执法权缺失,无法全面实施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基层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开展,需要两个人的配合,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也给工作人员本身留下隐患。

6、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社区(村)居委会组织未充分挥作用。社区(村)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只有他们真正接纳了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怀和帮助,并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能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并且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作为社区以及村委会的网格管理员在这方面就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网格员可以每月逐一走访管控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网格平台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包括一些异常情况,司法所都能及时了解掌握,提前给予应急处置。二是社会工作者队伍严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据调查,目前安陆市基本没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特点。

(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网格,把网格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网格员都经过了相关的专业培训,所开展的工作面向所有对象、覆盖不同层次、满足各类需求的社区服务,其目的是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全覆盖、全天候、零距离”,真正在充实网格管理信息库和服务群众办实事等方面实现质和量的提高。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而社区网格管理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也与社区矫正工作相互有着紧密的联系,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二)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即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志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严重欠缺条件下,可聘请社区网格管理员担任社区志愿者,作为“第三级”矫正网络组织成员之一,社区组织和网格员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走访、帮教等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进一步发挥村委会、帮教小组的作用,形成一个组织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

(三)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应当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公益劳动场所或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网格管理员、社会志愿者能参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这种方式既有利于解决经费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降低工作成本,提高矫正效果和质量。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切实解决制约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保障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报道社区矫正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吸收更多专家、学者加入社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社区矫正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平台建设力度。一是电子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电子监控管理平台集办公、监管、统计、考核、指挥调度为一体,是被实践证明了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提高监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早日完成电子监控平台的建设。二是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建设。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结构和布局,建设起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三是各类基地建设。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基地建设,特别是集培训、教育、食宿、救助、组织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应按规划逐步推进,建立一到几处过渡性安置基地。

(四)进一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和经费问题。

一是要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另一方面,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如:孝昌县为12个司法所配备了21个地方事业编制)。同时,加大对司法所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力度,合理配备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二是要切实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任务,各级财政应设立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同时,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县级财政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提供政策优惠和扶持,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修订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二是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xx市司法局。

20xx年xx月10日。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二

碧鸡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传阅了《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后,都认为调研报告的内容详实全面,基本反映了我们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报告中提到的监所提供档案不全,资金保障不足,都是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其中监所提供的档案不够全面,导致矫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我们碧鸡司法所尤其明显,因此期待得到改善。

我们司法所的五名矫正对象中,有一名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就是因为监所提供的资料不全,联系方式不够详细,转接到我所已经?时间,至今还未能联系上她,矫正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开展。虽经我所多次寻访,找到她的住址,但也一直未见到她本人。这是目前比较棘手的问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不管站在哪个角度,都希望能早日找到矫正对象,使其接受监督矫正,早日解释回归社会。

作为基层矫正工作者,我们热切希望将矫正工作做好,积极帮助矫正对象,为社会,为社区尽微薄之力,因此,也期待社区矫正的法律更加完善,监所提供的信息能更加详细准确。

碧鸡司法所。

2011年10月9日。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三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

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

目前,两城区的xx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

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xx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xx人,社矫辅助人员xx人,社矫志愿者xx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

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1、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2、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

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3、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

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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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四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五

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六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盛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七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正从城市向农村全面铺开,由于农村地区较之城市而言,在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县位于渝西川东交界处,是全国的畜牧产业核心基地以及渝西川东区域中心城市,全县幅员面积1075.37平方公里,辖15镇,6街道。全县总人口83万余人,其中农业人口接近全县总人口的80%。我县社区矫正从开展试点,底开始全县铺开。本文将对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如何推行社区矫正进行相关探讨。

1、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

基层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服刑人员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服刑人员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如果得不到基层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但现在的状况是基层领导干部更换频繁,部分领导干部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更不用说很好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村(居)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不够、认同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农村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重帮教轻管理的思想。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部门是工作主体但无执行权,而公安派出所又无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就导致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出现,以至于使个别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同于安置帮教。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了,监狱释放了,就没事了,什么社区矫正,国家也没有法律规定,我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无所谓。

2、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目前大部分镇街一般只有1-2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工作职能,工作强度大,使得他们真正用于社区矫正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

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接收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居)的两委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只是马虎了事,起不到日常监督管理作用。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困难。

首先,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由于撤乡并镇,我县部分大镇如盘龙镇目前幅员面积达126平方公里,加之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我县度前三季度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达73人次,对这部分迫于生活需要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实施矫正,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委托管理和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采用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目前委托管理并没有实现全国覆盖,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最后,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4、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对此没有规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渝司办[]91号)也只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使得经费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6、社区矫正缺乏相应法律支撑。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现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是相分离的,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认为只要将社区服刑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一交了事”,后面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加之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从而导致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时,往往缺少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这样在工作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或者陷入管理不当等尴尬境况。另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社区矫正的奖惩依据主要是重庆市法、检、公、司等12部门的联合行文《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暂行办法》,其处罚效力值得商榷。

1、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

其次要强调社区矫正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而不是一味地重帮教而轻矫治,同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其每月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以体现对其的监管和矫治。也就是说,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做成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提高矫正质量,必须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从内心深处接受各类教育,感化其罪恶的心灵。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我县在将去年新招录的25名司法助理员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力量的基础上,今年又针对现有司法助理员普遍只具有单一法学背景的情况,一方面派人参加心理咨询学习,另一方面专门招录一批心理学等其他专业的司法助理员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去,以弥补当前社区矫正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的局面。第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聘请社会工作者,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第三,要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取经,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前往兄弟单位调研取经,引入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吸取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第四,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过例会交流,剖析典型案例,使全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不断掌握社区矫正的新手段、新方法。

3、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方法,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委托管理平台,确保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当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一是严格把握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条件。入矫未满3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暴力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确定为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禁止外出。二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委托管理。经批准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将委托管理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传至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在收到材料后,将委托管理书回执及时传至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三是对个别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地回访制度。矫正工作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外出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加强对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针对性管理。四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监控管理。要求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移动监控平台管理,每天24小时开机,便于矫正工作人员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

建立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要求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保证金给予没收,上缴国库,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均能遵守则于期满时退还保证金。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制度,临时救助金主要由政府的财政拔款、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款组成。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为生活困难且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的实施,保障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有效预防其因生存问题而重新违法犯罪。

4、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

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社区矫正经费款项,规范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程序。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社区矫正所需费用标准,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

农村社区建设步伐已成为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6、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无缝对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完成,必须需要有关单位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使法、检、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首先,要建立每月相互通报、相互核实制度,确保不发生脱漏管现象。其次,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充分运用协调机制和工作平台,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今年上半年,我县组织法、检、公、司等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多次联席会议,及时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协商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诸如接收认识上的不统一、撤消缓刑假释案件检法司的职能职责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等,对促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

7、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最好能从法律的高度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再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如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有法可依;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两者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及程序应有详细的规定。

开展社区矫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本目是使服刑人员重新顺利回归社会,为他们架起再次步入社会的桥梁。矫正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农村地区必将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战场,每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村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努力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八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2013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

(三)专职社工的配备比例。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8名。考虑到我县的经济条件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的现实,建议每20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可有效缓解司法行政干警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

(四)提高专职社工福利待遇。社区矫正试点中,聘用的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社工留不住。为保证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专职社工的工资不仅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会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专职社工队伍。

(五)出台激励措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备,未建立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现有专职社工大多数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性强,思想活跃,要求进步强烈。实践中应建立社会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将专职社工中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三支一扶”范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给予加分优惠,可使专职社工干有前途,干有出路,干有奔头,干有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九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我县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要求,大胆创新实践,不断在破解难题中求发展。按照“收得下、管得住、联得上、矫正好”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严格管教与诚心关爱相结合、严肃执法与热心帮扶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心理矫正相结合的理念,通过规范管理、帮助教育、心理疏导三管齐下,着力在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方式方法上下功夫,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了“富源模式”并在全省推广。

一、取得的成效。

信息管理平台,为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配发了303部gps定位手机,并为每部手机每月交纳30元的基本信息费;建立了完备的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数字化监管指挥系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准确、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实时教育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实现了由单纯的“人防”方式向“人防”、“技防”相结合方式的根本转变,改善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足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问题,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构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实体。

按照寓社区矫正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的要求,在县司法局成立全省首家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内设宣告室、综合室、管理教育室、刑罚执行室、心理矫治室,构成集入矫宣告、管理教育、心理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在11个乡镇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作为刑罚执行的实体,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具体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职能。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规范的平台,彰显了社区矫正的法治理念,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规范,落实了社区矫正的根本要求,提高了矫正质量和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险,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六)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县检察院在县执法大队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以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环节和监管措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创新教育矫正工作。

2011年11月10日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办公厅联合督查组的督查活动中,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公安部常务副部长一行领导的高度肯定。我县2009以来我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83人,累计解除矫正345人。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538人,其中缓刑469人,假释30人,管制2人,暂予监外执行20人,剥夺政治权利17人。共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劳动792人次、集中学习68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834人次、心理矫治专题教育834人次。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率从2009年的3%下降到2010年的1%,2011年以来无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部门网络覆盖面不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不相匹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制度不规范,执法与执行上分离。

成共识难度较大。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非常被动。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有基层司法所干警及少数聘用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

三、对策和建议。

(一)电信部门从技术层面解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问题,同时拓宽网络覆盖面,建设更多的信号基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全方位、更有效的全面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二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法、检、公、司各部门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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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

“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2010-06-2919:13:43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2)。

织的管控帮教,已有334名矫正对象成功实现依法按期解除矫正,完成社区矫正全过程;目前尚有各类矫正对象291名。下面从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等几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介绍,并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试点工作实行三级组织网络。即市、区(县)、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党委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矫正工作体制。

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尽力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司法所要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还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督帮教协议,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包括认罪服法、政策教育、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在**区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初步形成了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社会效果日益显现。

(一)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

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一

吴恒伟(2013年4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臵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笔者结合对河西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

河西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xx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xx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xx人。在这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xx人、女性xx人;未满xx周岁的x人、18至45周岁的xx人、46至60周岁的x人、61周岁以上的x人;高中文化的x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xx人;被宣告缓刑的xx人、被裁定假释的x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x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x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xx人、侵犯财产罪的xx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xx人。xx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河西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河西司法所为例,河西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xx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xx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4)社会重视程度不够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相对的也就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如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直拥有专业专业素质(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缺乏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二、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给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二

**县自**年8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紧紧围绕“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会贡献率上升’三个目标不动摇,做实做强基础工作”这一工作理念,坚持边试点、边探讨、边总结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使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得到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逐渐暴露的一些问题,成为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面临的新的挑战,更为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的三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及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宣传不到位,群众认知程度低。

作为一项全新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广大群众对还需要一个了解和认知的过程。目前来看,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群众对在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大多数群众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份子现在就在自己身边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原本正常的生活带来影响,同样,自卑的心理这也使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心存疑虑,不愿与人接触,甚至有“破罐破摔”想法,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司法部会同“两高”和公安部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但它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考验期间表现恶劣,需要处罚时,由于涉及到司法所、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众多部门,审批流程长,手续繁琐,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罚形同虚设,由于考核奖罚无法得到实质上的兑现,考核效果大打折扣,极大的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三)工作人员不足,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共辖35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有352个、社区居委会30个,总人口达55.5余万人。自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县共接收了社区矫正对象314名,顺利解除矫正182人,现在还有131名矫正对象正在接受矫正,矫正人数每月基本以10余名左右递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除13人为县司法局派驻人员外,其它26名工作人员为乡镇选派暂时负责所属乡镇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除东河司法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外,其它司法所实际皆为“一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九项繁重的工作,同时还需要积极参与辖区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的不足加之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经费不足,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

社区矫正作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配备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所需设施、设备的采购等。由于专项经费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帮教,而现阶段“交通基本靠走”,光凭对事业一腔热情是不可能高效、高质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况且走访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另外,我们还应当理清两个财政关系。一是社区矫正所需费用只有监禁矫正费用的十分之一,既然原本该在监狱服刑的矫正人员现在置于社区服刑,那么就应当考虑将部分原来拨付给监狱的相关经费拿出一部分,转给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毕竟,监狱的罪犯改造经费是由国家供给的,这些罪犯现在不在监狱服刑了,那为什么还要把相关的经费留给监狱呢?二是社区矫正对象以前归公安部门管理,现在这些人全由公安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那么原先给公安的管理费用应当拿出部分转拨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才能事责、事财相符。可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却是,工作重点虽然全部转给司法行政机关了,但相应的经费却没有增加,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只能挪用原本就不多的工作经费来维持最基本运转,矫正工作仅仅能做到基本的“监控”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能否为社区矫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的物资基础。

(五)缺乏有效的强。

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了临时解决法律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由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主要领导牵头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这一非编制性协调机构,吸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民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构建这种繁琐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无非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产生的工作变通手段。由于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生活帮扶当成了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惟一可行手段。而低保、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等救济手段的审批权又在其它职能部门手中,所以很多时候,为了解决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不与乡镇领导,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多次协调,甚至很多时候还不得不凭借个人的特殊人脉关系。相关法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开展进入困境,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

(二)及时完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内容,将有效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进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良好有序运行。

首先,要形成一个纵向有领导、横向有联系、上下沟通通畅、左右互通信息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从组织上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有序的发展轨道。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实行不同处遇,通过强化刑罚的惩罚性和威慑力,维护法律尊严。再次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作流程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严肃性、有效性。

(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配备社区矫正专职人员。

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是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考核、教育需要专业化的工作队伍的参与,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业的工作队伍实施。人员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手段,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个人素质。另一方面,与监狱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不同,社区矫正监管的是罪犯的思想动态,管理难度更大。因此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组建可以通过安置转业部队干部、招录政法体改生、培训优秀的本系统优秀公务员来组建,而社区矫正工作辅助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来充实。通过上述举措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

(四)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

(五)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

要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制度,以计分考核为依据,表扬先进、惩处消极改造人员。首先,要认真做好入矫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使矫正人员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这一法律身份。社区矫正尽管执行的是非监禁刑,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必须受到一定限制,活动必须受到管束,这是对违法犯罪人员法律惩罚的体现,既然触犯了法律那他们就必须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作流程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有效性;再次,应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抗拒矫正时,可以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严肃性;第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行宽严并济的刑罚制度时,必须要以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为前提条件,对矫正人员在管理时态度蛮横强势、不服管教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一味迁就,要积极上报主管部门,由县级主管部门提起原判决法院收监,没有“严”做基础,“宽”的刑罚执行政策将会严重损害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六)通过立法,明确权责,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职,做好衔接、管理等各项工作。

首先,法律应将社区矫正人员社保、生活救济及其它非刑罚执行性质问题直接纳入民政局、人社局、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权职责范围,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其次,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社会展总体规划,并上升到与综治、维稳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综治、维稳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通过细化、量化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紧紧围绕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贡献率上升“三个目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切实做好**县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杨晓东)。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三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调研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局于9月15日前以司法所为单位,在全县八个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并对各司法所的自查结果加以认真的分析、研究,形成对本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调研报告。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xx年对假释类矫正对象(或拟假释类罪犯)开展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自xx年1月1日以来,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25%,未被采信的有1例,占25%,法院尚未采信的有2例,占50%。

2、我县目前现有在册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21人,其中已完成审前评估的共有5例(注:底完成审前评估4例,xx年来完成审前评估1例。),在册评估率为23.81%。

3、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14人,除4人于20底进行了矫正环境评估外,xx年来进行审前评估的只有1例。

(二)、xx年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或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的共有2例,其中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50%,法院尚未采信的有1例,占50%。

2、我县目前在册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共有4人,其中假释的未成年矫正对象1人,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矫正对象3人,已完成审前评估的1人,在册评估率为25%。

二、我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结果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及未被采信的原因分析:

(一)、自xx年1月1日以来,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25%,未被采信的有1例,占25%,法院尚未采信的有2例,占50%。1例审前评估结果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为该拟假释罪犯原判罪名为抢劫罪,系暴力性犯罪,依法不得假释;2例审前评估结果尚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法院尚未审理这两起假释案件。

(二)、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的共有2例,其中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50%,法院尚未采信的有1例,占50%。1例审前评估结果尚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该未成年被告人目前被取保候审,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三、已审前评估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的实际表现与审前评估结果对比分析:

1、xx年来已评估的拟假释罪犯(共有1人)转入社区矫正后,由于监狱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假释罪犯释放后45天才到达我县社区矫正机构,而假释罪犯在离开监狱7日内并未到司法所报到,在我县矫正机构收到监狱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经多次查找和敦促,方才在监督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陪同下到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为此,司法所依法对其行为给予了警告处分,并已将《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送达该矫正对象。

2、xx年来已评估的未成年被告人(共有1人)转入社区矫正后,该未成年矫正对象目前已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迄今为止表现一般。

四、目前审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各部门对审前评估工作仍不够重视。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14人,但14名假释类矫正对象中除4人于年底进行了审前评估外,xx年来只有1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审前评估;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有3人,其中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宁中法[2009]285号)进行了审前评估的却只有1人。上述数据说明,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尚未受到诸如法院、监所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截止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似可有可无的形式。

(二)、社区矫正审前评估主体不明确。xx年来我县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4例,其中所附的委托文书的委托主体有的是监狱狱政科,有的是监狱刑罚执行科,有的是某监狱某监区,有的是法院;而审前评估的被委托主体有的是县司法局,有的是县社区矫正机构,有的是某司法所。由于主体的不明确,致使我县司法局xx县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范围内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个别审前评估意见的做出是否客观与公正尚有待考证。

(三)、没有统一的审前评估意见书格式。我县目前出具的审前评估意见书均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例如:意见书中对拟假释人员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及接收能力事项一栏,有的只需社区签署意见,有的只需矫正机关签署意见,有的只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审前评估意见书送达形式没有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和《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中对审前评估意见书的送达形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我县有2例拟假释罪犯的审前评估报告是由其家属递交给司法所,之后其家属几次三番地要求司法所为其尽快调查和评价,并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司法所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给基层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

五、对今后审前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开展审前评估工作,杜绝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性行为。对拟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和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评估工作,不仅要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高度重视,更应当引起诸如法院、监所等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为杜绝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执行的任意性行为,建议将审前评估作为审理拟假释罪犯和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样,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更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规范审前评估工作,明确审前评估的主体和形式。监狱或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委托人、区县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受托人,是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合法主体,只有主体合法,审前评估的结果方才合法;同时,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由委托人以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区县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后由区县矫正机构以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委托人;并且,社区矫正审前评估意见应当逐级征询社区(村委会)、街道(镇)社区矫正机构、区县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才更为全面、客观。诸如上述主体与形式的规范带来的好处有:

1、确保审前评估文书的真实性;

2、确保审前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3、避免罪犯家属的行为给基层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4、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四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2009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配合,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五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六

——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的进步。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求下,在群众工作路线的具体实践中,在以人为本的时代主题下,如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教育人性化,对于构建“和谐**”、“平安**”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近期,市委政研室、市司法局联合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立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自2007年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市始终坚持“夯基础、重创新、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依法规范运作与管理,积极探索出了社区矫正工作新经验新做法,走在了**市前列。截止2013年7月底,全市累计接受各类社区服刑人员1264人,按期解除矫正869人。目前,仍在矫395人。在矫期间,无一例因脱管漏管而重新犯罪,矫正工作成效明显。六年来的社区矫正实践,着重把握好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理顺关系。社区矫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只有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到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市在具体实践中,把握好了两个方面关系。一方面理顺横向的协同合作关系。在多年的实际操作中,市公、检、法、司四个主要成员单位逐渐摸索出一套协调的工作机制。要求各单位在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判决裁定、依法监督和刑罚执行职能的同时,各部门在交叉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沟通,力求配合默契。如法院在审判前,会委托市司法局开展审前评估,并认真采纳评估意见;司法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中也积极邀请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支持。另一方面理顺纵向的业务管理关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在矫正业务管理中的指导与隶属关系。2012年7月份,市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市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今年4月份,市委、市政府批准了司法局对基层司法的“三权上收”,实行完全垂直的管理方式,进一步理顺了社区矫正的业务管理关系。

二是规范执法。在市司法局的牵头协调下,各部门紧紧围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全面抓好了衔接接收、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权利行使限制等工作制度,统一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环节,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档案管理,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力求创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积极探索、力求创新是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走向良性运行的重要动力。在创新工作理念上,针对我市基层司法所干警不足的现状,市司法局积极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在宽严相济的的工作理念指导下,按日常表现情况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宽松、普通和严格管理三类,实行区别对待,对部分家庭条件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尝试特殊帮扶,体现人性关怀。在创新管理手段上,我市在**地区率先尝试使用社区服刑人员gps手机定位系统,及时掌握部分严格管控对象的行踪,并作出反馈。同时,市司法局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金神镇一园林企业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基地,对在矫人员进行定期集中开展职业培训、公益劳动和法制教育,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安臵帮教过渡性安臵基地,目前各项尝试已初见成效。

二、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这种社会化、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加速了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和犯罪人员再犯罪率,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矫正环境方面,社会认同与群众支持不足。从全市的社区矫正推行情况看,无论是价值理念取向还是社会意识接纳方面,都没有很好的环境支持,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社会群众基础。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群众认为罪犯就永远是“坏人”,损害他人危害社会,所以关押、重罚是“最解恨”的处理方式,认为监禁是理所当然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对“坏人”的迁就和放纵,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是对社会的不负责,甚至对社区服刑人员产生“恐慌”和“抵触”心理,敬而远之,更遑论日常工作生活中帮助支持矫正工作。在这种认知环境下,非监禁的社区矫正思想很难引起民众的共鸣,缺乏公众基础,加上我市大多数农村地区社区承载力偏低,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功能大大削弱。

二是矫正对象方面,法律意识与思想认识淡薄。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状态、认罪态度和再次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会认为执行日常矫正管理的司法局(所)缺乏强制力,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心存抵触,不服从监管改造;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自己犯了罪,没有脸面继续在居住地抛头露面,想尽办法逃避监管;还有的矫正对象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以致不能按时报告活动情况、数月不交思想汇报,甚至不请假外出,脱离监管。

三是矫正执行方面,强制执法与重新收监困难。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司法所具体执行。由于《社区矫正法》还在研讨之中,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处于“责任很重、依据不足、手段不硬”的状况。当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需要抓捕时,只能依靠公安部门执行。对不服从日常管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认定,收集证据更是困难重重。缺少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规,强制力不足,从根本上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四是矫正力量方面,专业队伍与经费保障缺乏。目前,我市15个基层司法所警力普遍不足,多数司法所仅配有1名干警,他们需要承担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臵帮教及综治维稳等多项职能任务,人手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在经费保障上,我市从2011年将每年8万元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按照现有的在矫人员规模,每名罪犯的管理经费仅200元左右,与省政府规定的年人均管理经费2000元的标准相差甚远,难以维持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的需要。

三、多维视角下完善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社区矫正制度是当前刑罚社会化和人性化的集中体现和必然需求,只有紧随社会管理创新步伐,及时更新工作理念,积极夯实群众基础,才能进一步激发社区矫正工作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

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环境来看:

一要变“管控”为“管理”。从“管控”到“管理”,表面看是一字之差,实质上是从“控制得住”到“管理得好”的理念革新。实现这一转变,要增强人力保障和财力投入。人力财力不足是调研中被提及最多的问题。从管控到管理将意味着要做更多、更深入、更细致的工作,就要求从人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以投入成本的增加来换取矫正者再次犯罪的社会成本的降低。实现这一转变,要探索部门善管和矫正者服管的体制机制。逐步摒弃原有“监控-维稳”的管控理念,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管理、社会支持和自我控制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模式。调研中,基层司法所提出可要求矫正对象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从而对不主动积极服从管理的矫正人员有一定的惩戒手段。

二要变“对接”为“链接”。我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格局中基本做到了“无缝对接”,但在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信息共享方面,还没有做到“实时链接”,这容易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被公安机关逮捕时,刑罚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却不知情。实现这一转变,迫切需要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整合档案管理、矫正操作、工作审批等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内容,真正的推进部门间“工作对接”向“信息链接”转变,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全天候在线”。

从群众工作路线的具体实践来看:

一要变“抵触”为“接触”。群众是服刑人员的“监督者”,更是社区矫正活动的“参与者”。只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紧紧依靠群众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才能真正的接“地气”、显成效。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制宣传工作,促进公众法治理念的转变,理解和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理解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要在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力求群众参与,在审前评估阶段要充分征求和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在矫正日常管理中积极邀请社区群众参与监督,在整个社区营造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与帮扶氛围,培养社区居民对矫正管理的主动参与意识,变平时“抵触”为主动“接触”。

二要变“来访”为“走访”。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司法行政机关是执行者,更是帮扶者;矫正的对象是服刑人员,也是一名“特殊群众”。这就要求刑罚执行机关用新时期群众工作方法来进一步提升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要在社区服刑人员“定时来访”报告情况的同时,主动“登门走访”,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难题与困难,从而拉近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距离,营造和谐的社区矫正氛围。

从以人为本理念的时代主题来看:

一要变“服从”为“服务”。受传统理念及维稳、防脱管等因素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更重视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只能是被动的服从。然而,对于一些因犯罪而导致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陷入贫困的社区服刑人员,维持生计将成为其在矫期间面临的首要问题,往往也是导致其不得不暂时“脱管、漏管”现象的客观原因。对于这类矫正对象,积极探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创业就业基地”,协助其在本地解决就业问题,比加重监管更能有效转变其思想观点,更能促使其主动配合矫正工作。

二要变“关注”为“关怀”。思想上的教育、心理上的帮助和日常矫正监管是社区矫正的三大功能。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众,在社区中将会被更多的予以关注,但是对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思想与精神上的关怀比关注更为重要。在矫正过程中,要积极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变化和心路历程,及时为部分情绪消极、容易动怒甚至仇视社会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健康心理治疗服务,协助他们学会调节自身情绪,缓解社会压力,切实改变长期关注为日常关怀,让其真切的感受到思想和心理上的支持,转变自身思想认识,以便高质量的完成矫正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七

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半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学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

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八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一要确保具备“两个要素”(户在人在、法律文书齐全)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接收。采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进行接收,统一由移交方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时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交接,属于本地人民法院判处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一是严把选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现有工作人员,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司法所;公安机关要抽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热门19篇)篇十九

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

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

公检法司各单位的任务及相互之间配合的要求。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于缓。

刑人员。我们在城关、小店、三屯、上店等乡镇开展第一批。

移交工作,四个乡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8人,占总数的23%。

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截止目前无重新犯罪情况,为我县。

社区矫正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

二、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成立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

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社区矫。

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二)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多方协调,与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财经所、民政办等部门负责人联系,使资源得到优化管理,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

(三)出台文件指导具体工作。

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我县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重点解决了矫正对象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期满解除矫正等环节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明确和相互之间的配合,并在实践中构筑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统一安排部署。

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正式启动后,各司法所在县局的领导下,在公安局派出所、检察院、检索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员信息进行了排查摸底。排查出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缓刑人员。

(五)组织学习。

我们组织基层司法所长赴湖北荆门、四川郫县、成都市成华区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比较早和比较好的省市单位参观学习,学习外地单位好的做法和先进的经验。

(六)加强宣传。

层干部群众认识、理解、参与和支持,通过各种媒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大力宣传,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县区及各乡镇发放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为了便于管理,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制定台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各种法律文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台帐,统一印制了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式文书。

(八)利用科技手段科学管理。

为及时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活动规律,与电信部门积极沟通,电信部门为我们提供了司法e通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办投资5000多元为10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了gps定位手机。

司法e通系统的开通,为我们向矫正对象下发通知、矫正对象上传图片、思想汇报提供了更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三、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

乏。

(三)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弱,特别是学习法律及相关专业的人才较少,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相对滞后。

(四)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地位没有确定,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四、提出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内容,涉及人员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增加编制,配备专业人员。

(二)此项工作业务量大,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省市应根据相应政策和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有上级配发的社区矫正工作证件、服装、交通工具等。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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