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地水泥签合同签(通用8篇)

时间:2023-10-15 作者:XY字客最新工地水泥签合同签(通用8篇)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租赁安全性。下面是一些施工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以便更好地了解合同条款的结构和内容。

工地水泥签合同签篇一

发包方(简称*方)负责人:

承包方(简称乙方)负责人:

*乙双方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淮安区华祥.新绿洲8#楼的内墙粉刷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作,本着互惠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华祥新绿洲8#楼工程:

二、承包形式

劳务清包(注:不许转包,如发现,*方有权终止合同,把乙方清出工地,不付一切费用)

三、工程计算办法

按国家规定的计算面积规则计算。

四、单价:

工地水泥签合同签篇二

1. 实施全域禁现,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2. 实施全域禁现,铸造碧水蓝天之城。

3. 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确保工程质量。

4. 使用散装水泥,改善作业条件,减少环境污染。

5. 使用散装水泥,实现文明施工。

6. 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

7. 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

8. 试点推广,散装水泥进农户;建材下乡,加快建设新农村。

9. 水泥散装化,混凝土砂浆预拌化是建筑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0. 水泥散装化,混凝土预拌化是建筑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1. 水泥散装化,利国利大家。

12. 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我国一项重要产业政策。

13. 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是我国一项重要产业政策。

14. 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建筑业向低碳节能转型。

15. 推广预拌砂浆,营造绿色空间。

工地水泥签合同签篇三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材、建设\\\(城建\\\)、交通、公安、铁路、物资、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率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 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散装办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 ^v^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每吨5元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向外省购入袋装水泥的,由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按提货单载明的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每吨20元扶散费,全额上缴主管散装办。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销售量,每吨提取22元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元。

第十九条 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 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使用率达到9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免交\\\); 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因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第二十条 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和分工,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专项资金。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主管散装办。

第二十二条 县级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5%上缴市\\\(地\\\)散装办,其中50%由市\\\(地\\\)上缴省散装办;市\\\(地\\\)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 上缴省散装办。县级散装办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缴;市\\\(地\\\)散装办于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上缴。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还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各级散装办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上级散装办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散装办要协助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财政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地水泥签合同签篇四

1.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2.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高水泥散装率。

3. 奋力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用“三圈一体”发展。

4. 关爱地球,发展散装水泥。

5. 关爱地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6. 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7. 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走“以法兴散”之路。

8. 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水平。

9.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0.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1. 禁止现场搅拌,打造绿色低碳环保人居环境。

12. 禁止现场搅拌,科学治理施工扬尘。

13. 禁止现场搅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14. 面向市场,强化服务,加快水泥散装化进程。

15. 生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增创经济发展新优势。

工地水泥签合同签篇五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四川省第十二届^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v^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

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

第九条鼓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工地水泥签合同签篇六

按照《^v^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

(1)房屋间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装饰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规格:详见甲方签名认定的装饰设计施工图纸(略)。

3.工程委托方式(下述三种方式选择一种,甲方或乙方供料的,应填写材料清单,双方签名确认):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甲乙双方各自部分包料;

(3)乙方包工,甲方负责全部供料。

4.工程图纸提供方式:甲方应于开工前提供已确认的图纸____份给乙方作为施工依据。如图纸变更或不符,双方再进行协商修改,重新确认。

1.双方商定,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

2.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_____%的首期款_____元;

(5)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发生不同步的矛盾时,甲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度付款;

(6)双方可以补充合同形式协商其他付款方式;

(8)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价款额的._____%支付给乙方。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须经双方签字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

(1)^v^行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制定的________________;

(3)甲乙双方约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因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对合同中所用的材料、产品、设备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明码的价格作为本结算的最终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2.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产品、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误工期处罚。材料经乙方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要及时与甲方联系,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工程期限____天。

(1)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天按装修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天按装修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_____%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人工费总额。

3.以下原因不能视为乙方延误工期:

(1)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2)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3)不可抗力;

(4)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4.由甲方自行挑选材料,产品、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暂停施工

(2)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_____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及时给予答复,由甲方承担损失和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不及时作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施工中如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7.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1.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范围指电器线路和电线保护装置、水管、家用中央空调;

(2)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对隐蔽工程先自检再验收,乙方必须在_____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在开始验收_____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_____天。如甲方既未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如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_____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同意,乙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2.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3.乙方应在竣工验收的_____天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验收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如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4.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1.乙方在装修施工质量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_____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等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_____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修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_____天内派人修理。

3.保修期的保修内容均采用修复形式。

4.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和非装潢的外力原因所造成的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维修的材料和人工费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赔偿。

3.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约,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4.甲方没有及时给予确认签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向装修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调处理。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双方依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内容。

2.本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与同等法律效力。

工地水泥签合同签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运输货物名称、数量、运输价格

二、运输货物起运地和到达地

1、运输货物起运地:x公司(x市x)

2、运输货物到达地: xx村(甲方指定地点)

三、运输时间要求

1、运输日期:x年x月x日至x年x月x0日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甲方通知日期按时组织车辆运输。

3、甲方发出运输指令,乙方必须持甲方开具的“水泥提货通知单”及时到供货单位装运符合质量的货物,确保货物名称、数量准确无误、按正常行驶时间安全及时将货物运输到交货地点。

四、运输车辆安全要求

运输方式为货车运输,乙方驾驶人及货运车辆要求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驾驶人具备所驾车型的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应具备的有效证件;

2、已缴纳当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等保险。

3、运输车辆具有安全行驶性能,符合道路安全行驶要求,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驶,文明驾驶。

五、货物的装卸及费用承担

货物的装卸由 乙方 负责,由 乙方 承担相应费用。

六、运输质量要求及验收

1、运输质量要求:乙方应对运输货物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应当按照通用的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对承运货物进行包装保护,预防货物毁损。

(1)裸露货物进行苫盖,保证运输过程无飘洒、无丢失、无混料。

(2)应采取防潮、防雨、防盗等必要措施。

2、验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的将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由收货单位接收货物,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发货方的发货单对货物的名称、外观、重量及数量进行验收,收货单位在收货或结算单据上进行签收确认。乙方负责将收货或结算单据及时交给甲方,收货或结算单据是甲、乙双方结算运费的依据。

七、运费结算

乙方按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所运货物满足甲方实际需求量后进行结算。

1、结算数量: 以实际交付收货单位货物数量、收货单据、提货通知单为准 。

2、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xx支付。

八、保证和承诺

3、乙方保证所提供票据应合法和合规,如果因乙方出具票据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相关法规规定的,致使甲方遭受处罚受及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同时乙方有义务按照方要求的时间,重新向甲方开具票据。

九、风险转移及赔偿

2、乙方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为该货物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工地水泥签合同签篇八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 (项目名称)顺利完成,保证乳化沥青运输任务圆满完成,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运输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运输车辆要求: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的装载要求;车况良好,罐内干净清洁、无渗漏及其他污染物。

2、甲方乳化沥青运输任务约 吨,结算时以磅单数量为准。

3、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任务后,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运输到工地,并对甲方所运乳化沥青全过程安全负责。

4、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自乳化沥青装上乙方车辆后,其责任随之转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轮胎损坏、违章等,预计不能按时到达时,乙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全部负责。

6、乙方车辆必须完成本合同运输任务,如中途停运或不履行合同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五、单价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商运费单价为 元/(含税及燃油费用),从工程开始到结束单价不调整。

1、经双方协商洒布费单价为 元/t(含税及燃油费用),从工程开始到结束单价不调整。

六、其它事宜:

(一)本合同条款受《合同法》保护,甲乙双方要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二)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合同有关条款。

(三)合同签订后,如果因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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