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用9篇)

时间:2023-09-07 作者:HT书生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用9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一

表3-1 重点收集资料清单

资料类别

信息项目

基本信息

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及面积。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信息

化学品,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转运、储存等情况。涉及化学品的相关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设计和建设信息;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

环境管理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竣工环境验收报告、应急预案等。

废气、废水收集、处理及排放,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情况,包括相关处理、贮存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设计和建设信息,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数据、历史污染记录。 已有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

重点场所、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重点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情况。

重点设备、设备的操作手册、人员培训情况。

重点场所的警示牌、操作规程的设定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二

按照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安排部署,督导组主要加大督导力度,加强督导频率,严格按照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措施和建设工地七个到位、六个百分百进行检查、督导;对上级领导部门检查中检查中存在问题立即督导,并要求及时整改,及时汇报督导工作情况至县交通运输局。

一是强化意识,提高工作能力。扬尘治理和路面保洁工作是“治污减霾、保卫蓝天”的拳头部队,为确保该项工作开展有力,督导组经常性的开展自查,不间断的学习新的政策文件,以中央环境督查组的督查行动为契机,以帮带学,不断增强工作能力,为尘治和路面保洁督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完善机制,加强业务培训。为扎实做好扬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督导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督导组下发了《周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关于做好国家20xx-20xx年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的通知》,局督导组、县公路站、祥瑞公司、兴周公司形成合力开展工作,为扬尘治理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个单位都能按照标准定期进行治污减霾业务知识培训,使全体人员清楚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及路面保洁,效果显著。

三是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督导工作。督导组严格按照局扬尘污染防治和路面保洁专项工作组要求开展督导工作,做到了执行有力、落实到位,八月份以来,共计出动车辆14台次;向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发放“七个到位、六个百分百”传单24份,上报文件5份;转发整改通知单2份,上报整改回复2份,收到整改回复和工作周报16份;督导检查建设工地和县乡道沿线企业20次,路面保洁督导巡查1500余公里,基本做到了建设工地和列养道路全面督导。

四是严格督导,落实责任追究。为确保扬尘治理和路面保洁督导工作扎实开展,取得成效,督导组一方面加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频次,严查建设工地和道路扬尘行为,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检查中有问题的建设工地和保洁不到位的路段,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对督导组反馈问题不重视的单位移交问题督导单,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由于近期砂石车辆违法违规超限运输,道路清扫设备落后,新添置道路保洁车辆操作处于学习阶段,人力清扫效率低,造成个别路段及限高、限宽处抛洒物未能及时清理,保洁不力。

一是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各项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按照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关于《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改、大督查活动方案》开展自查整改,为迎接下一步中央大气环境督察组的检查做好准备。

二是积极协调加强督导。严肃处理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路面保洁不力的现象,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和路面保洁工作取得成效。

三是及时总结梳理工作经验。工作过程中及时梳理总结工作开展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工作不足,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力促工作开展上水平、上台阶。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三

我乡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一名分管副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抽调了农科、土管、统计等部门组成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乡境内的污染源分类进行了认真普查。

为顺利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我乡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安排了xx元的工作经费,满足各项普查工作需要。乡人民政府从各村和相关单位抽调了业务精干的工作人员,对他门进行集中培训,使每位普查员都能熟练掌握普查业务知识认真。

按照《xx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我乡利用周二召集全乡干部职工学习时间和村组干部会议、粘贴标语、黑板报等形式积极宣传好有关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从而提高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知晓率。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后,使每个普查对象都能积极配合普查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组制定了普查计划,于20xx年3月初对乡境内的污染源进行摸底排查和试填报各类数据。

在各位普查人员的努力下,我乡的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于20xx年3月28日按照上级的要求按质、按量的完成了任务,并把通过整理、审核的数据上报了县普法办。在整个普查过程中我乡都对普查工作人员严格要求,未发生将普查信息和资料随意泄密或提供给他人的形象。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四

4.1.1液体储存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液体储存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表4-1 液体储存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液体储存

装试168厂房煤油储罐(接地储罐)

单层钢制储罐、普通阻隔设施

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2

液体储存

装试168厂房地表储罐(接地储罐)

单层钢制储罐、泄漏检测设施、普通阻隔设施

3

液体储存

锻压163厂房地表储罐(接地储罐)

单层钢制储罐、普通阻隔设施

淬火油

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4

液体储存

供应链195#地下油罐(20个)(地下储罐)

位于阻隔设施(水泥池)内的单层钢制储罐

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5

液体储存

叶片102#振动间沉降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6

液体储存

叶片102#喷丸沉降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7

液体储存

铸造164#厂房荧光废水处理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8

液体储存

铸造164#厂房酸洗污水处理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9

液体储存

铸造165#厂房坩埚清洗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10

液体储存

热表104#厂房次氯酸钠储罐(接地储罐)

多层玻璃钢制储罐、普通阻隔设施

次氯酸钠

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11

液体储存

锻压163#厂房淬火水槽(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12

液体储存

锻压163#厂房油水分离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13

液体储存

事故应急池

防渗池体

废水

14

液体储存

计量理化113#厂房综合处理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废水

4.1.2散状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散状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表4-2 散状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装试煤油管道运输(地下管道)

单层管道

定期检测管道渗漏情况;根据管道检测结果,制定和落实管道维护方案

2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装试2号台、3号台、6号台管道运输(地上管道)

防渗和阴极保护设计的管道

3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供应链195#油库装卸区

防渗阻隔系统,且能防止雨水进入;

溢流保护装置;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

定期开展防渗交果检查,设置有清晰的标识牌;日常维护

4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供应链195#油库煤油管道运输(地下管道)

单层管道

定期检测管道渗漏情况;根据管道检测结果,制定和落实管道维护方案

5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国际业务106#厂房管道运输(地上管道)

防渗和阴极保护设计的管道

404-水机清洗 剂

6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计量理化113#厂房抽水泵(传输泵)

防渗阻隔系统;溢流收集装置

废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4.1.3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表4-3 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热表105#厂房(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汽油、酸、氰化物、酒精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2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装试试车油封工段、分厂油库(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3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工装166#厂房杂油间(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机油、汽油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4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机加161#小油库(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5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锻压163#厂房压力机工段、制造部(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油漆、抗磨液压油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6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铸造165#厂房(固态包装货物和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化学品、油类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7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供应链111#厂房危化品存放(固态包装货物和液态包装货物)

防渗阻隔系统,且能防止雨水进入;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油漆、酸碱盐、剧毒品等

8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供应链195#油库(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杂油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9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计量理化(一厂、三厂、四厂、十八厂)(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渗透液(荧光染料)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10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计量理化(一厂、四厂、十八厂)(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显影液、定影液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11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钣金车间油料间(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4.1.4生产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表4-4 生产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生产区

热表105#厂房淬火油槽(开放式设备(液体物质))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滴油盘)

淬火油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2

生产区

热表104#厂房镀铬槽、酸洗槽、氰化电银/铜槽(开放式设备(液体物质))

槽体设置在二楼;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有防渗的地下水道)

酸碱、铬金属、氰化物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3

生产区

工装166#厂房四工段淬火油槽(开放式设备(液体物质))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滴油盘)

淬火油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4

生产区

锻压163#厂房自由锻工段、压力机工段(密闭设备)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滴油盘)

润滑油

制定有检修计划;定期对系统做全面检查;日常维护

5

生产区

锻压163#厂房热处理工段淬火油槽(开放式设备(液体物质))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围堰)

淬火油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6

生产区

铸造164#厂房脱蜡釜及其附属设施(密闭设备)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废水接入排污管道)

废水

制定有检修计划;定期对系统做全面检查;日常维护

7

生产区

计量理化113#厂房机床(密闭设备)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滴油盘)

废油

制定有检修计划;定期对系统做全面检查;日常维护

4.1.5其他活动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活动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表4-5 其他活动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其他活动区

机匣103#厂房北荧光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由北京四院设计施式的防渗及其它防护措施齐全的污水处理站

荧光污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2

其他活动区

热表104#厂房电镀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各个调节池、反应池均有防渗措施

电镀污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3

其他活动区

叶片102#厂房荧光间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由江苏迅达设计施工的防渗及其它防护措施齐全的污水处理站

荧光污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4

其他活动区

钣金车间光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防渗及其它防护措施齐全的污水处理站

荧光污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5

其他活动区

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各个调节池、反应池均有防渗措施、防渗及其它防护措施齐全的污水处理站

生活污水、处理后的生产废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6

其他活动区

危废暂存库(危险废物贮存库)

废油、废乳化液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7

其他活动区

事故应急池、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采用防渗措施建设;事故应急池采用防渗措施建设

/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五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七条 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交易、信息交流及回收利用。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一)设立明显标识物;(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五)调整土地用途;(六)其他必要措施。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第一节 农产品产地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园地、牧草地、养殖业用地等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中轻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三)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四)实施轮耕、休耕。对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二)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三)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四)实行土壤污染管控或者修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在隔离带内,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对本条例实施前在农产品产地及其隔离带范围内建设的影响土壤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 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三)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含除草剂)、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一)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二)减量使用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的措施,对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扶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第二节 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七条 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时,转让方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报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计划、污染修复方案等与公众土壤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第五十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追责。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调查的;(二)未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和督查的;(四)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建设、造成土壤污染的;(五)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停止审批的;(六)违法批准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的;(七)违法批准占用农产品产地的;(八)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九)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法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农药(含除草剂)、肥料、土壤改良剂、添加物、农用薄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违法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的;(二)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的;(四)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的。

第六十二条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六

1、撰写8月份大气通报,整合督察组对各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通报给各个成员单位。

2、根据《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对我区微站点8月份(8.1—8.31)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统计结果如下:白马街道(第8名)、火龙街道(第11名)、中南街道(第14名)、澛港街道(第18名)、马塘街道(第26名)、南瑞街道(第31名),其中南瑞街道倒数第二。南瑞街道申请移动备用站点至水文站,目前正在协调中。

4、接群众投诉“芜湖市弋江区伟业臻园旁边的新亚特电缆工厂隔三差五不是塑料加热的臭味就是烧焦的味道,都是在晚上搞,严重影响生活了”信访件后安排人员前往新亚特电缆厂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营业执照、环评等相关许可证件进行检查,随后前往生产车间进行勘察,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明显气味。

5、根据芜湖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调度要求,陪同王局前往芜湖卷烟材料厂开展vocs废气治理工程专题调研会,协助企业解决废气工程建设难点,推进重点企业vocs达标排放升级改造。

6、 8月8日对蔚蓝海岸商业街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噪声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对主要噪声源“弋江区五味坊漂鱼酒店”与8月24日下达环境问题的整改意见(市环弋发〔20xx〕41号),要求商家对楼顶空调器及油烟净化等相关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于8月31日整改完毕,确保达标排放;8月27日,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召开蔚蓝海岸餐饮油烟噪声绿桌恳谈会,会上对餐饮油烟和噪声明确了整改要求,采取“三查一罚”措施以及“溯改测”的方式全力解决群众餐饮油烟问题和噪声困扰。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城管局、澛港街道、儒林西苑社区、伟星蔚蓝海岸物业、餐饮企业代表3人、居民代表12人参会。

7、对5家油烟连续3日超标的餐饮企业上门下达告知函,督促企业及时清洗油烟设备,做好清洗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8、撰写大气组相关亮点工作材料,报送新闻稿件,每周总结等相关文字材料。

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二)及时处理回复大气相关信访投诉,现场复查;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七

参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结合收集的资料及现场踏勘的结果,识别出本公司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编制土壤污染隐患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具体见下表。

表3-2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设备清单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数量

1

液体储存

油类接地储罐(3个)、油类地下储罐(20个)、地下储存池(8个)、次氯酸钠接地储罐、消防应急池、事故应急池(3个)

36

2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6

3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11

4

生产区

7

5

其他活动区

7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八

自开展整治工作以来,白云台社区组织党员干部、居民代表发放宣传资料1200份,下大力气清理辖区卫生盲点,彻底整治脏、乱、差清理场所35多处,参加人数达350人次,清理死角卫生15处,清理卫生垃圾120余车。

1、成立以“两委”为核心,小组干部、住宅小区物管(保安)员为成员的整治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

2、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白云台社区居民自治公约》,用规章约束居民,树新风教育居民,讲文明感化居民。

3、抓好公岗保洁员队伍建设,逗硬奖惩,做到能者上,庸者下。针对社区属城郊结合部的特点,实行每人承包一段(面积约1300多平米),每一周集中整治带动一片。并安排专人每日一次检查,星期一全体委员检查一次,并评比打分记录。还严格规定:公岗人员每月集中学习,每天到岗考勤;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参加学习的、不到岗位的、工作敷衍了事的连续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除每次扣工资20—50元外,坚决予以清退。

1、召开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小区学习制度,做到环境治理家喻户晓。

2、与小区物管员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

3、居委会成立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此为基础,以“七进”活动,“创和谐、文明、卫生社区”的目标及市委政府号召开展两大主题活动为契机,多方法、多样式、多途径进行宣传,并组织中小学生和志愿者清扫员营造整治氛围,促使居民爱护环境从被动到主动转变。

总之,白云台社区居委会决心以市委政府、开发区商贸园党委对社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验收为新的起点,更加扎实努力工作,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为确保创建工作长期取得成功而继续努力!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篇九

2.6.1废水

(1)电镀废水

排入电镀废水混合处理装置处理的生产废水主要有:酸碱废水、含铬废水(cr6+)、含氰废水(cn-)和含重金属废水。产生于电镀生产线清洗、废气净化塔洗涤、电镀车间地面冲洗和实验室。电镀废水产生工序及排放途径见图2-2。

(2)电镀废水治理措施

电镀厂房氧化间产生的含铬废水,在厂房内设置“化学还原+中和沉淀法”处理工艺,能使含铬废水在车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企业设有含铬废水在线监测装置,实时监控含有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废水排放情况。

(3)电镀厂房表面处理废水

电镀厂房表面处理废水,根据项目生产情况分为:酸洗除油碱液等前处理工序清洗产生的前处理废水(ph、石油类、cod、f-)、镀铬钝化等工序清洗产生的含铬废水、镀铜镍镉锌等工序的含氰重金属废水(cn、ni、cd、cu、zn、磷酸盐)等三类废水,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在车间内采取不同的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后排入集团污水管网。

图2-2 电镀废水处理工艺流程

2.6.2 固体废物

公司现有固废主要有:废金属、废石英砂、废石蜡等一般固废;废乳化液、含铬废物、表面处理废物、剧毒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

其中废乳化液统一收集贮存后成都兴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铬废物、表面处理废物委托青川天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处置,剧毒品包装桶统一收集贮存后成都兴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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