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雅蕊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需要根据实践和社会变革进行及时调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一

为了规范我公司项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更好的进行项目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由财务部支付。

三、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资金,严禁白条入账。

五、严格履行报账制,做到手续齐备,票据真实、有效、合法。

六、加强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七、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建全项目资金公示制度,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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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电研院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资助和单位自主投资经费。

第三条、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十)、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部门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科研项目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同一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主要是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编制指南要求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编制说明。

第七条、经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作出调整的,由项目执行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电研院院务部财务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院后,首先由项目管理部门(科创部)提出科研项目内部立项申请,经批准后,财务室会根据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额设立经费本,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采用实报实销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此办法由电研院科创部、院务部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三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并单独建立台帐,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详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提取;各单位、项目部安全专项经费按计划产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部要根据公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针对造成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危险源监控点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一并编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

第六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别将安全专项资金计划和全年实施情况报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和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分别将计划和整个项目实施情况报公司。每月经费使用情况按月上报。

第七条公司工程部负责督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作为考评各单位、项目部工作的内容之一。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其经费报销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五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六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七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七

为解决资金使用规划问题,种子企业可采用构建多角度、综合型财务模型的方式。首先,项目部要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事前阶段要进行调研,根据企业发展目标、项目实施能力与经济因素制定实施方案,避免由于内外部条件引起的项目执行与设计不匹配现象。其次,财务模型建立阶段,财务工作者应充分发挥能力,在优惠政策利用、采购方案等模型构建中尽可能细化内容,避免因利润问题造成的工作重点偏移现象。财务模型构建完成后,企业要充分分析与识别企业项目对自身收益影响的敏感因素。同时,国家也应为此做出努力,如设置资质、品种、设施方面门槛,限制财务规划能力不足的企业进入;确定项目功能与目标,避免削弱企业建设积极性;提升育种手段及能力,为产业化发展团队提供便利等。

事前控制上,企业应该对抓住项目建设内部控制关键节点,如立项分析、项目预算编制、合同管理、授权审批等机制的建设,严格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面职责。事中控制上,若出现项目管理人掌握关键技术的情况,就应当将新建管理团队与管理者的职责划分清楚,确保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并形成书面性规范。同时,企业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状况,制定完善的审批流程,变更申报上,应当在书面文件中列示变动中的技术变动、成本变动、可能影响等,强化成本控制,以保障项目顺利执行。事后控制应当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评价项目基地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收益等,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追究问责的依据。

首先,要严格制定预算管理制度,一方面,由独立的项目部与财务部门共同收集项目信息,组织项目预算编制;另一方面,基于项目预算编制,设立财务指标,如预算比、完工率等,按指标施行月跟踪制度,形成月报告、专项报告等。其次,要重视竣工结算落实,分析投资回报率、剩余收益能力、运营能力等关键指标,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估,以实现绩效考核,为后续工作留足经验。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与预算区分开来,是针对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分析对比融资成本基础上,合理安排现金流的举措。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应详细到月,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与设计方案,落实资金使用。同时,从使用计划出发,企业可以构建全程的进度监控机制,团队应当按月以跟踪报告的形式上报项目进度,财务人员在接收报告后,合理更新调度项目资金,避免无效占用引发的.成本提升,避免现金流问题。

第一,针对项目建立独立的账套。在“企业会计核算”账中针对专项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按实施方案建立下属二级、三级科目进行项目核算,对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在企业财务账套里单独归集在一个科目中核算。如,统一归集到管理费用一研发费用科目中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分科目、分项目核算。再如,涉及工程的透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其明细科目核算。同时在企业账之外建立独立的“项目专账”账套,将项目资金和企业配套资金统一纳入该账套核算,根据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建立明细科目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凭证单独复印出来独立装订,形成一套完整的项目报表,保障月度终了与企业账套中该项目的所涉及科目发生额核对无误。

第二,精细化管理,避免挤占及挪用。如分设农业专项资金为特定用途资金、经常性资金、建设性资金三类,强化项目结余资金管理,以项目需求为起点,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刚性。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八

1.每次用款前要上交资金申请表及支票申请单,各部门签字后才能付款,并且付款前必须提供发票,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单位名称一致。

2.股份制项目必须在签完股份制协议后预先估计前期至少一个月内需先垫资的金额并在协议后的一个星期内所有股东按比例把资金存入公司账户,项目上所有用款(包括备用金、工资、材料款等等)都应向公司申请并支付给项目部或相应的单位。

3.股份制项目部人员应记现金流水帐(包括所有现金支出)和项目总资金流水账。以便于各股东及时了解资金动向等。

4.项目上的工资由项目提出计划然后报至公司,有各相关部门签字后公司统一发放。发放前各班组准备好工资单及借条!

5.项目上小额备用金应该先提出申请,然后有项目上专人保管。单据应该有相关经办人,项目经理,各在现场的股东签名才能支付!每月上报公司。

6.项目上的收入(押金、罚款以及废品买卖)应开具收据,收据有公司提供并盖公司章,办理收入收据时至少有3人签字(经办人、材料经理、项目负责人),并且每月上缴公司并入账。

7.股份制项目部现金支出必须整理归类一下,具体先分为两大类,可报销可入公司帐{办公用品类、车费、电话费、汽车所有费用(除保险)、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电脑维修、资料、日用品)、水电费、工资单、培训费、零星有发票材料费、班组借款等}和不可报销入项目成本帐(餐费、烟、酒及白条等)。各小类应该分开粘贴。

8.材料款不能付现金,特殊情况除外!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九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xx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xx%;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xx%;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xx%。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灵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结合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开展统筹安排。

第五条承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工信局按工程进度或省市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电研院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资助和单位自主投资经费。

第三条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十)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部门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科研项目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同一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主要是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编制指南要求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编制说明。

第七条经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作出调整的,由项目执行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八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电研院院务部财务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院后,首先由项目管理部门(科创部)提出科研项目内部立项申请,经批准后,财务室会根据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额设立经费本,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采用实报实销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此办法由电研院科创部、院务部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2.具有高技术优势的软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

3.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的项目。

4.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5.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1.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2.扶优扶强。重点扶持骨干、优势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和产品,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链。

4.公平竞争。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宁波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3.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3.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4.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2.省级单位经可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1.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选,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或奖励)的具体资金数额,并联合行文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2.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1.各级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信息产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编写题纲见附件3)报送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对完工项目材料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5.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专项资金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xx]55号)和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信信[20xx]9号)文件同时废止。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2.具有高技术优势的软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

3.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的项目。

4.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5.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1.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2.扶优扶强。重点扶持骨干、优势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和产品,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链。

4.公平竞争。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宁波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3.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3.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4.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2.省级单位经可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1.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选,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或奖励)的具体资金数额,并联合行文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2.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1.各级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信息产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编写题纲见附件3)报送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对完工项目材料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5.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专项资金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2001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55号)和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信信[2002]9号)文件同时废止。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五

为加强对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促进资金的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环境卫生是学校一日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师生的环保健康意识,提高校容校貌整治力度,推进校园“四化”建设,为全校师生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校园环境卫生区划责任。

(一)教室、寝室、公地卫生:由学生负责打扫。

(二)教师办公室卫生;由本年级教师负责打扫。

(三)行政办公室卫生:由处室负责人负责打扫。

二、校园环境卫生组织检查。

(一)学校德育处负责全校公地卫生(包括教学楼厕所)划分,学生会卫生部负责教室、公地、寝室卫生检查。

(二)校长负责行政办公室卫生检查,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教导处负责教学功能室卫生检查。

三、校园环境卫生检查标准。

要随时保持校园环境清洁卫生,教室、办公室、公地、楼道、厕所一天三次清扫(早读课前、午自习前、下午放学后),学生寝室一天两次清扫(早读课前、晚自习前),仪器管理室根据实验开出情况清扫,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室清洁标准:必须达到亮、净、齐、美四字要求。即门窗玻璃明亮;地面、墙面、桌面干净;桌凳物件摆放整齐;布置美观。

(二)公地清洁标准:必须达到四无。即地面无吐扔物;无枯枝落叶;花坛里面无杂草;花台瓷砖无污点。

(三)楼道清洁标准:必须达到扫、擦二净。即楼梯扫的净,护栏玻璃、消防栓、灭火器箱、扶手栏杆擦得净。

(四)寝室清洁标准:必须达到“五线一干净”。即衣服晾晒一条线,水桶摆放一条线,洗漱用品摆放一条线,被子折叠摆放一条线,鞋子摆放一条线;每天地面打扫并保持干净。

(五)厕所清洁标准:室内无异味,尿槽、便槽冲洗无污垢,地面干净无积水和污渍,洗手池干净无堵塞,墙面光洁无污迹。

(六)办公室清洁标准:地面扫清无灰尘、无废弃物,墙面无污迹、无蜘蛛网、标语无缺损,桌面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堆放有序。

(七)仪管室清洁标准:实验台上使用过的仪器全部清理,且分类归位,做到上上下下、里里外外、干干净净、整整齐齐。

四、校园环境卫生通报考核。

(一)学生会每天把班级卫生检查记录单,学生寝室管理员把寝室卫生检查汇总,统一上交值周行政领导,由行政值周领导负责统分,将结果公示在门厅黑板上。

(二)每周一升旗仪式,学校对各年级卫生积分前50%的班级进行表彰,颁发卫生流动红旗。寝室卫生纳入星级管理,每周一公示在寝室值班室门外。

(三)学校班级卫生考核结果和班主任绩效考核挂钩。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广东于4月份在全省全面铺开“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

《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依据,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国务院日前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条例》以“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和医药服务。

二是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

三是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暂停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多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社区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

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医保工作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

五、负责医保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院内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

七、负责院内发票、卡、证、表册的管理与监督。

八、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办公用品是指与办公直接联系的消耗性物品,如:笔、墨、纸张及微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的耗材。局机关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购置、管理、发放。

二、办公用品实行按季购买制,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下一季度所需要办公用品清单送办公室,办公室审定并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发放。

三、办公用品实行限额管理办法。局有关科(室)每人每年限额100元,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办公用品购买实行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制,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按《市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五、办公用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时,保管人员要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对和验收,并进行登记(品名、数量、单价、进货单位等),购物人和保管发放人对所购物品清点无误,分别在清单上签字。

六、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后,经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人员按清单和发票进行审核报销。

七、局领导所需办公用品随用随送,但仍需请局领导本人签字。各科(室)所需的一般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季度根据实际需要发放;打印纸、复印纸等贵重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实际需要从严发放。发放办公用品,一般情况由科(室)负责人领取,也可委托科(室)内其他同志领取,经手人要签字。

1.熟悉职责范围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医院管理工作。

2.负责与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医院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医保管理信息。

3.负责参保人员就医的审核及费用报销,做好相关财务数据工作。

4.配合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对医疗临床科室执行医保管理要求的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医疗临床科室按各医保管理要求对医保病人做好服务工作。

5.积极参加医保管理工作学习,及时掌握医保管理要求与信息。

6.负责医保管理办公室各项月报表工作。

1.公布医保就医程序,方便参保病员就医购药。

2.设立医保挂号、结算专用窗口。

3.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时,应认真核对人、证、卡相符,杜绝冒名就诊或冒名住院现象。

4.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病情诊断要与用药相符。

5.落实首诊负责制,不无故拒收、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员。

6.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挂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规定的控制比例内。

1.严格执行医保诊疗项目,不得将医保范围外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2.使用医保目录外服务项目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

1.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规定,基本医疗药品品种齐全,使用符合协议规定。

2.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住院病人甲、乙类药品的比例符合医疗服务协议的规定。

3.严格执行医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病人在住院期间外购治疗性药品和材料,如病人确实因病情需要外购治疗性药物或材料,必须经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产生费用及时上报并计入住院总费用。

1.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擅立项目收费、分解医疗收费项目、提高医疗收费标准。

2.参保人员门诊挂号和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定点医院统一发票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3.认真做好补充医疗保险,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4.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医保部门如实报送医疗机构月对账单。

注:希望各科室认真执行,凡因违反此制度而导致的后果由责任科室承担。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十、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十二、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为扎实做好疫情期间学校公厕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途径,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1..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xxx为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和督促各项任务落到实处。xxxx、xxx为保洁人员,负责清洁消毒和设施维护工作。保洁人员每天对保洁、消毒情况进行记录在案,负责人每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立即整改。

22..规范保洁维护。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增派保洁人员,延长保洁时间,增加消毒频次,切实做好厕所“通水、通电、通风”等“三通”工作,及时配置洗手液等卫生用品。加强厕位(含小便斗)、水龙头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及时疏通粪便管道,确保正常使用。

33..全面杀菌消毒。每日开放、关闭前须各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开放期间对如厕人员频繁接触的蹲便器、小便槽、洗手台和门把手等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消毒,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于重点区域,特别是隔离场所等特定场所厕所要增加消毒频次。

4.推进厕纸管理。为防止病毒经粪便传播,男厕位取消废纸篓,女厕位废纸篓全部套垃圾袋,开放时段保洁员加强对各厕位的巡查,随身携带消毒药水对垃圾及纸篓进行消毒,尽量做到“一客一洁”。

5.。

厕人员佩戴口罩、不要乱扔垃圾、不要随地吐痰、粪便及尿液不要遗撒便器外,以及消毒等相关信息。

6.。

实施防疫培训。加强对厕所保洁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所有人员了解疫情防控知识、掌握疫情防控措施、正确使用消毒用品、准确操作消毒作业。

7.错峰分段如厕。为避免学生课间如厕出现大量聚集的情况,对学生课间和如厕进行错时分段安排。根据各楼层班级布局,卫生间和蹲位、小便池数量,采取班主任课间坐班控制学生出入量、错时下课的方式,保证学生不在走廊、卫生间、洗手间聚集,学生在走廊间隔1.5米。课间休息时,学校督查检查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确保学生在卫生间、洗手间、走廊不聚集,不停留,事毕尽快回班级。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xxxxx学校xxxx年xx月xx日。

一、为加强学校办公管理,提高办公效率,降低办公成本,特制本制度。

二、打印机属学校公有财产,使用时应爱惜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禁止捶击和拍打。使用打印机必须按规定操作,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打印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打印者需持分管领导签字的打印单打印,不得打印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材料,尤其要杜绝替私人打印材料的现象出现。

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如发现浪费纸张等行为,学校将通报批评。

五、打印机等设备用完后关闭电源,下班后必须切断总电源。

六、打印机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和清洁。

七、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只能打一份,少于30份应复印,多于30份应速印。

八、使用合适的纸张进行打印。

九、打印文件需填写打印登记制度表格,并将申请表交与值班人员。该表格列明:部门,姓名,打印资料名称,纸张数,用途及日期等。由值班人员负责监督打印人申请填写与打印。每天及时交办公室,每周交与主席签字。表格内容必须填写清楚,用途不得含糊不清。

十、为保证机器及耗材使用寿命,打印时不要一次连续打印超过9页以上,若有较多文件需要打印,请自觉分页,每次间隔至少30秒以上。

十一、打印前应注意纸张类型,页数,页码,份数等信息;以防错打、漏打、多打。若错打,多打页数超过5页时请立即关闭打印机电源;在电脑中删除打印任务2分钟后开机,以保证打印机安全使用。

十二、打印机损坏应报总务处,请专业人员维修,禁止非专业人员随意拆卸。

十三、对打印机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并经常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坚决避免因打印机原因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发生。

1.印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专柜管理,用印一般不得离开办公室。

2.管理人员如不在单位,应约定用印时间,以不超过半天时间(遇周末等顺延)为宜。

3.假期期间,可将印章移交值班领导,以保证及时用印。

用印须经过领导审批,已经有领导签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文件上未出现领导签字的,须填写用印审批单。

1.用印人凭领导签字的审批单或领导签字的文件,到印章管理人员处用印。

2.用印之后,须在用印记录表上登记用印人、审批人,如果文件上没有领导签字,须将用印审批单粘贴在用印登记表后面,以备查,已经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的报销结算单用印可不再审批但必须登记,用印责任由经费负责人自己承担。

1.办理印章移交应以不违反学校规定为准。

2.该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加强内控建设可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运行的制度化,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并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能够在保障民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实施内控制度的时间比较晚,这种制度是由国外引进中国的,它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企业或者机构为确保内部机制健康有效运行,达到基本目标,而采取的关键的管理方式之一。内控制度的实施有严密的法律制度依据和规定,一般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大方面。医疗保险基金关系到每个国民自身健康和利益,是中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内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管好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要求我们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制定各种政策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1]。

通过对现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调查和研究,发现了许多问题和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些法律和规则,还有许多不够成熟和完善的地方,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医疗保险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比如不同的实施区域有自己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每个地方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有不同之处,有的甚至不管医疗保险基本法规,有自行的一套。这些都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缺乏制度化,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及其合理利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医疗保险基金利用不合理。

依据大量的研究发现,许多地方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使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定数量的资金的使用不合理,资金浪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无法达到最佳效果,难以发挥其应当有的作用,利用效益不高。事实上这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社会上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及其机制的完善带来巨大困难。现在的医院及保险机构都缺乏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意识,严重影响资金安全性,资金不合理使用现象严重。“医疗保险基金纳入了预算,从而才能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

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

医疗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和改革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还是不完善的。在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金自身运行机制、相关管理基金的组织建立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资金管理缺乏系统性,管理经验不足,预防意外情况的能力很低,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甚至加大医疗保险制度运行风险。这些问题都需要能够得到切实解决,只有把管理机制方面的基础问题彻底解决,才能够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顺利发展、不断前进,进而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4.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缺乏专业性。

由于监管人员在专业知识上、个人基本素质等方面的欠缺,以及监督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等问题,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备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缺乏专业性。在这种不完善的监督体系之下,部分监管人员监管意识弱,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导致大量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利用,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面对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方面入手,系统地加强内在控制机制,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与制度化,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利用,从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顺利实施。

要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规范化运行,加强内控建设是非常必要的途径。加强内控需要从财政管理、监管机制等方面系统地采取相应措施,全面地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

1.加快医疗保险立法。

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医院、患者、保险管理三方的共同努力,明确三方各自在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并通过长期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形成医疗费用的自我制约的机制。同时,我国应该加快医疗保险的立法,让医疗保险有法可依,制定一些操作性强的配套的政策法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加强指导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三大改革,从而使医疗保险改革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整合社会医疗保险资源。

医疗保险资金是需要专人管理的,其使用情况也需要专人负责,所以,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责任都是非常重大的,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他们都是医疗保险基金的卫士。同时,为了更好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应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需求,相关部门可以培养复合型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按一定的比例标准建设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经办队伍,有计划地轮流培训,不断加强医疗保险管理队伍建设,这样才能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由被动管理转为主动管理,才能遏制住医疗保险基金流失,保证各项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的开展。

4.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督的市场机制。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政策体系复杂,受益人群范围广泛,基金管理涉及部门增多,风险点复杂多样,风险识别难度大等特点,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基金风险管理任务的艰巨性”[4]。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对医疗保险支付进行联合监督,但是由于政府难以掌握医方与患方关系的完全信息,再加上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流失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新医改方案提出“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并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和“国家定点生产、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基本药物”的应对方案。

然而,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这些改革举措,政府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让这些改革措施有制度保障。比如,政府在向全体公民收取强制性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可以采取竞标方式,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全体公民提供无差异的医疗保险服务。实行这种机制,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盈利,必然加强对医患关系的专业化监督;同时,也克服政府监管的种种低效和“软约束”弊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

5.规范院方和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严格规定医院的准入条件,加大对相关医院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医疗保险机制能在规定的医院机构实行,参保患者在治疗时与院方签订相关的合同,确保责任的实施和权利的使用。对于有医疗保险实施的医院要定期的对其医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各项医疗费用的收取。“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重点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5]。平时注意开展一些医学常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向群众介绍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教导他们不能盲目就医,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就医习惯。积极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介绍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使其对这一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和常识性的把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要做到医疗保险信息的公开化,向参保人员定期公布相关疾病的治疗常识、一些常规检查的收费情况、各种治疗会诊的价格等等。在实行这些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实行定点医院与参保病人双方约束制度,这样可以从两方面控制医疗基金的使用,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急剧增加,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利用以及浪费现象,最终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运行,利于中国的国计民生、社会稳定。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康运行,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特定医院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以及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的机构都需要切实做出自己的努力,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贡献应有的义务与责任。加强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管理途径,也需要在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其中存在的隐患,不断完善机制的管理和运行。这样才能统筹全局,全方位把控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促使其长期有效的发展,惠泽民生,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程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迎红.加强内控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j].中国集体经济,2010(01):168|169.

[2]赵慧、王涛.国家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三大指向[j].中国会计报,2009(02):1.

[3]刘宏.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消除基金安全隐患[j].法制日报,2009(07):1.

[4]李文英.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09):107.

[5]韩洁、杜宇.国家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释放三大信号[j].中华工商时报,2009(02):1.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灵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结合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开展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审评流程。

第五条承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工信局按工程进度或省市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八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一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__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汇总19篇)篇十九

第一条本规定是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全部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下级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本部将随时检查成员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集团公司监审部在对成员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成员企业资金管理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也将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

第四条开立账户:

成员企业需要开设新的银行账户(包括以公司名义开立的信用卡账户),需填写《开户申请表》,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本部审批。

第五条账户统计与报告:

(一)成员企业必须指定非银行出纳人员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编表人与银行出纳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有编表人签字、银行出纳复核签字、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视同会计凭证及账簿等会计档案进行保存。

(二)成员企业资金日报应按照规定每天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本部。

第六条印鉴管理:

(一)成员企业必须加强银行预留印章的管理。成员企业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非银行出纳人员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非银行出纳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一人保管印章同时保管各种票据。

(二)更换银行印鉴的保管人,须经过总经理批准,交接双方须在交接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成员企业根据当地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当日(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可最迟不超过下一工作日)必须存入银行。

第八条成员企业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成员企业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的现金,开户成员企业,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成员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九条注意事项:

(一)转账起点以上的开支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二)与外单位之间的大宗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三)白条不得充抵现金。

(四)不得在账外保留公款。

(五)不得与其它单位或个人互借现金。

(六)成员企业另行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条盘点制:

(一)加强库存现金的盘点工作,现金库存至少每月盘点一次。

(二)盘点工作由现金出纳人员进行,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签字,财务负责人指定非现金出纳人员负责监盘并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现金盘点表》作为会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报销单据:

(一)所有报销单据均须有经办人的背书,保证其真实性。

(二)单据内容必须完整,包括时间、付款单位和项目名称等。项目内容不完整的单据必须经总经理背书。

(三)非发票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预先借款的费用报销:

(一)报销单据的消费内容必须与借款审批的用途一致。

(二)成员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限定借款后的报销期限。

第十三条对于小额、年度预算内的费用开支,可不办理事先借款手续。开支后直接到财务报销。成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零星支付的限额,例如1,000元以下。

第十五条成员企业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融资情况变化均需以呈批形式上报集团财务管理本部,经批准后执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融资、现有融资条件或期限变更、现有融资归还等。

第十六条支付程序总则:

(一)各成员企业必须制订严格的业务和财务审批程序。每笔款项的支付都应以经过完整审批程序的原始单据或文件作为凭据。

(二)严禁成员企业总经理直接指挥出纳支付或处理资金事宜。

(三)除非特别授权,签名权不可下放,但在应急情况下,签名权可上浮。

第十七条业务审批:

在业务审批程序中,业务主管和成员企业总经理审批的内容如下:

(一)对下级人员权限的审批。

(二)对经济业务发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审批。

(三)对经济业务发生可行性的审批。

第十八条在财务审批程序中,财务人员审批的内容是:有关原始单据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十九条支付程序:

(一)出纳的支付应该在会计人员制单以后,根据会计凭证核实单据后支付。

(二)收付款时,经办人员要在相关单据上签字,出纳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章。

第二十条调剂原则:

(一)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成员企业之间的业务需要,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总裁办总经理和总裁共同批准,可以调剂各所属成员企业资金的使用。

(二)资金使用单位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向资金供给单位支付利息,使用期满后,本息一次付清。

(三)正常的成员企业利润分配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不执行以下调剂程序。

第二十一条调剂程序:

(一)根据资金平衡计划,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资金调剂申请,并与相关成员企业总经理协调。

(二)集团公司总裁、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总裁办总经理共同签署《资金调剂通知》,成员企业在收到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业务需要规定可借支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以及限额。

第二十三条备用金的使用方式是先借后报,差额补足。

第二十四条备用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于任何违反本规定的人员,集团公司或所属成员企业将根据情节做出处罚,直至免职;给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造成损失的,对集团公司或所属成员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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