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

时间:2023-12-12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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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一

教案是教师在授课前准备的教学方案。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时间、方案、步骤、检查以及教材的.组织等等。它是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基础,对教学作用极大,历来被人们所重视。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案就像打仗没有作战计划,表演没有剧本一样,最终必将影响教学效果。中学地理教师备课、上课与批阅作业是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往往是环环相扣、亦步亦趋,而教案则是第一步。

如今在全面推进地理素质教育(-上网第一站xfhttp教育网)和实施新课程改革的大潮中,教案是否也要来一次革命,使之与时俱进与课改同行,这是当前教师们讨论的焦点。中学地理教师教学任务相对繁重,教案操作较为复杂,对传统教案改革尤为必要。

中学地理教案现状如何?我们可以以下几方面来归纳:

其一,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者有之。在教师队伍中,大多数教师爱岗敬业,为提高教学质量孜孜不倦地工作。为上好每一堂课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扬长避短、大胆创新,给课堂教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他们严格遵守教学规律,踏踏实实完成教学任务,堪称中学地理教学的中坚力量。

其二,千篇一律,陈旧老套者有之。在中学地理教学的行列中也有少部分教师由于对撰写教案重视不够或工作繁重或手头资料奇缺及其他原因,备课千篇一律就像老式八股文从头到尾一个凋。缺少创新,这样的教案对教学的指导性自然明显削弱。

其三,抄袭教案,应付检查者有之。这种人虽为极少数,但他们所作所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主要表现为教学态度不端正,视教案为包袱,为应付常现检查大形搞形式主义,抄袭他人教案,实属中学地理教学中的不正之风,必须予以彻底制止。

随着中学地理教学的深化改革,地理教案的革新也历史地摆在我们面前。试问现代中学地理教学需要什么样的教案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探索:

第一,形式上不拘一格。

地理学科、不同教师、不同学生、不同教学条件,应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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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二

在佛山市党校学习的短短两天期间,课堂上的收获很大,课外的收获更丰富,在与同培训的学员交流和外出参观顺德先进村居的过程中,得到的知识与经验比平时工作中得到的更多。在南海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程度高,城与乡的界限划分越来越模糊,应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为改革的重点。所以,必须深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改革,切实加强政府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防灾救灾等方面的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时解决民生问题。

二、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优质服务上来;转到加强社会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逐步理顺管理权责关系。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承担的职责任务。镇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向村指派工作。确需村级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或确有必要委托乡镇承办有关事务,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进一步扩大农村管理权限,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四、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按照不同类别,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积极探索建立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互相配合的编制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和完善各项制度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职能定编定岗定员,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竞争上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五、强化现阶段社区服务中心改革。通过上级部门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把相关权力下放到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开展聘用人员改革,把社区综合管理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综合执法队伍等机构和人员交由镇级统一管理和调配,整合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资源,理顺管理、服务、执法的关系,使社区服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六、强化农村治安管理。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下,农村居住流动人员数量增长迅速,在地域广、范围大,警力少、装备落后、经费短缺的农村,难以对违法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和防范。首先,通过进一步完善对人口的管理,首先要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户籍制度社会经济管理功能不强的问题;第二,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切实扭转漏管失控状态,第三,推进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提升群众安全感,把排查整治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在城乡地区切实推进治安管理改革,优化城乡地区治安环境,增强城乡居民安全感,有效管理城乡往来人口,做好城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农村体制改革是漫长和复杂的过程,必须在合理优化资源,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改革进程。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三

关于我国现阶段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综合各地讨论所列举,大致归纳有如下几点:

1、司法鉴定机构多元化,没有形成具有相对公信力的体系,既导致管理不统一,也造成案件多次重复鉴定,久拖不决,增加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普遍认为有四类:一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卫生部门设立的卫生、医疗鉴定机构;四是面向社会市场的其他鉴定机构,比如会计事务所等。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鉴定机构重复、繁多,权威性下降;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几家鉴定,结论不尽相同,既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导致相互扯皮,影响诉讼效率。

2、我国司法鉴定基本上实行鉴定权主义,即将鉴定权授予特定的机构,司法机关一般只承认有权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该机构中鉴定人的资格不予过问。从而形成鉴定人资格、水平的参差不齐和鉴定人资格的混乱。常常是鉴定机构之外的专家没有资格鉴定,而鉴定机构内无论谁做鉴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许多错误的鉴定结论就是因鉴定人欠缺必要的'专业知识造成的。鉴定人资格的混乱直接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3、司法鉴定体制不顺,有权机关各自为政,,司法鉴定运行混乱无序。

司法部20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于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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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四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际,人们普遍认为,这次在中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关键时刻召开的会议,将作出重要决策,就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进行总体部署。这次会议将发出中国这艘大船沿着正确航向前行的信号,中国经济将转向更加重视消费和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无论从解放生产力、扫除发展生产力的障碍上来说,从政策的重新选择、体制的重新构建的根本性来说,还是从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生活和人们观念变化的深刻性和广泛性来说,都是空前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其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目标是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其基本要求和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坚持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改革道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大力推进体制创新。

1978年以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在正确认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深刻认识原有体制弊端的基础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抓住旧的经济体制中的症结,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体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环节和部分,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环节和部分,建立起了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生机勃勃的经济体制,给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动力和巨大生命力,形成比较成熟、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优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使广大人民过上了更好的生活。

解决了对社会主义的认识问题,完善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解决了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制度和管理方法问题,改革了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扩大了企业和地方的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生产、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解决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方式和运行方法问题,冲破僵化的计划经济制度,把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解决经济发展的内外关系问题,打破了封闭半封闭状态,扩大了对外开放,使我国在独立自主发展的基础上,走向世界,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

这四个方面,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中心,一个是调整所有制结构,一个是改革管理方法,一个是改革运行方式,一个是改善外部条件,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体系,使中国出现一个从来没有过的上下一心、共同奋斗,亿万群众积极性充分调动,一心一意建设社会主义的繁荣局面。

实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深层次矛盾也越发明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并没有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生产力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体制性障碍仍有待进一步破除。

在改革开放实施过程中,各种重要行业依然施行的是政府垄断机制在运转,如:银行,金融,冶金,能源,信息,运输,医疗,教育,土地等。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不可能对这些东西进行全方面的改革开放。但到了今天,垄断经营所带来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当其冲的是房地产。现在多数人们拼搏只为房子,借钱、贷款买房子,没有房子就像没有穿衣服。然而,随着土地资源的越来越紧张,房价只升不降。另一原因是,房价一跌,银行贷出去的款就再也回不来了。银行是政府的,银行的钱也是政府的,所以为了堵住这个资金黑洞一些被收买的专家、媒介便开始疯狂制造舆论,用各种舆论手段威逼利诱人买房子。对国家财政的使用方面,由于权力的不受监督,导致国家财政被大量挥霍浪费。盲目上马的基础设施投资,很多都属于亏本投资和不必要投资。领导者投资失败,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人民来承担。当财政被大量浪费后,导致资金匮乏,不足以应付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项目的资金支出。.加上各种贪污腐败行为,导致国民消费能力低下。内需严重不足,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出口能力。然而,我国主要出口原材料,价格比较廉价。在医学方面,体现也比较明显,例如我们大量出口质量低的人参,经外国人择优后,质量更差的反被高价格进口回来。一方面导致国外的倾销指控;一方面导致本国生活水平增长缓慢或者存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动机值得赞赏。对资本和市场的引进,也值得称道。但是,资本和市场需要一个与之匹配的体制,才能发挥好的一面,同时抑制恶的一面。

四、如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扩大国内市场规模。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要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开放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提高效益方向转变。创新开放模式,坚持出口和进口并重,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加快走出去步伐,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风险能力。

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中国也以自己的形象走向世界,在抓住机遇的同时,也要接受来自国际的各种挑战,只有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一体制,才能使中国在社会主义经济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五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任重道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员思想及业务素质,树立服务理念与创新意识,在市场机制下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特点与需求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笔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浅显的看法.

作者:夏继萍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后勤集团,湖北,武汉,430072刊名:理论月刊pku英文刊名:theorymonthly年,卷(期):”“(4)分类号:c93关键词: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科学发展观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六

司法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鉴定技术人员依法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其对案件及时、公正的解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林立,形成各成体系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互不隶属,对同一现象有时作出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结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究其缘由,主要是由于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弊端。其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司法鉴定的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先进设备投入少、科技含量不高。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混乱,导致多次重复鉴定,久拖不决,增加了诉讼成本。

第三,现行立法滞后,有些规定不合理。

如:刑诉法第120条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实践中操作不统一。

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揭露和打击犯罪、化解各类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鉴定体制的无序化,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必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依据我国鉴定体制的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与完善。

一、确立刑事鉴定与诉讼民事鉴定分开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面临与国际接轨,社会矛盾趋向多元化,而刑事犯罪也越来越趋向智能化,对刑事侦破而言,犯罪现场遗留物分析也将微量化和精细化,血样的采集、dna化验以及测谎仪分析等。国家为加大对刑事犯罪打击的办度及侦破案件的有效性,改变目前司法鉴定效能较低的局面,可将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刑事鉴定与民事鉴定两个部分。当然,这种分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对于刑事鉴定部分,政府有必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更名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将现行的公检法司的司法鉴定机构重组,其人员择优选用到中心去,规定一定的淘汰比例。其主要受理涉及刑事及行政的鉴定,公安部门保留少量法医类科学技术人员,起辅助警官分析及处理相关技术服务。

对于民事鉴定部分,可更名为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其人员均来自医院,大专院校原来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此类人员均为兼职,亦择优选聘,并建立相关的个人档案资料,以备查询。这有利于改变鉴定行政垄断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医疗事故鉴定,其成员及有关鉴定结论公信力不高,所引发一系列矛盾)。使司法鉴定脱离利益及行政干扰,形成公正的司法鉴定,也使各类技术术业有专攻,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二、建立二次鉴定终结制度与鉴定人员有限出庭制。

1、为防止鉴定次数的无限性,影响诉讼的效率,有必要建立二次鉴定终结制度。将目前县(区)级的司法鉴定结构撤并,在地(市)级设立唯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省级、国家级也择优选择,重组合并公检法司的法医,成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侧重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

对于民事鉴定机构,地(市)级以上,各地可以筹建两个左右的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人员来自医院、相关院校的原从事司法鉴定的人,择优选择一部分,并根据特长,限定其从事鉴定的范围。同时,对于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加以明文规定:一般在1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如重大疑难的)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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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七

(记者陈帆波)“我来这里工作了,哪见过这么大的投资、这么大的建设呀。‘八五’期间,最多的一次是850万元,后来每年也就是百八十万的。”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的金书记激动地对记者说。今年一年,吉林建工学院建设学生公寓38400平方米,学生食堂8840平方米,总投资5140万元。更主要的是,这么大的建设,学校没投一分钱,而完完全全是靠社会投资的。

像吉林建工学院这样引进社会资金办后勤、促进学校大发展的实践,在吉林省的30多所高校已经是遍地开花。记者在该省采访时看到,由于今年吉林省加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力度,各高校解放思想,拓宽筹资思路,积极寻求社会投资,使学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一年中,学生公寓建设超过万平方米以上的高校就有12所。吉林大学与兴国科教投资有限公司的`密切合作,引资1亿多元,一年建成学生公寓95000平方米;四平师范学院今年采取多种形式引资,建学生公寓24000平方米。

吉林省是财政穷省,由于经费投入不足,许多省属院校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已多年没有扩建或改造。去年以来,该省探索出多种形式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办后勤的路子,从而一举改变了以往学生宿舍和食堂拥挤、破败的面貌,取而代之的是宽敞、明亮、舒适、整洁的标准化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吉林农业大学校长李玉说:“这么好的条件,过去是不敢想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投资。”

据吉林省教育厅统计,全省今年学生公寓施工面积65万平方米,总投资6.1亿元,其中吸纳社会资金4.4亿元,占总投资的72%;学生食堂施工面积9.8万平方米,总投资1.2亿元,其中吸纳社会资金0.8亿元。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八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亟待改革,这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共识。其原因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混乱无序的局面,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问题,学术文献中多有论及,可谓众说纷纭,要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就要解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认识问题。司法鉴定的概念严格地说,司法鉴定应定义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因此,我国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虽也被通称为司法机关,但为了避免概念混乱,特意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鉴定,命名为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以示区别。

司法鉴定是依靠科学的法律活动,鉴定人运用专门性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为惩罚刑事犯罪、追究侵权人责任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就审判工作而言,司法鉴定首先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权从属于司法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是其重要的.手段之一。其次,司法鉴定是辅助性的,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对审判人员起辅助认证的作用。再者,司法鉴定是被动性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因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启动,在审判工作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从属的学科范围内开展工作。由此,也决定了司法鉴定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和鉴定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内涵不断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日益广泛,因此司法鉴定是一门发展的科学。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这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共同规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诉讼证据相比,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特性。它与其它证据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认证。它与其它证据的区别,表现为以下特性:

第一,司法鉴定结论产生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是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物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第二,司法鉴定结论的产生须通过特定的程序,其中以人民法院的委托程序为其特别成立要件。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通常要求经过庭前展示、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

第三,司法鉴定结论源于程序公正、方法公开的科学鉴定活动,由中立的鉴定人独立完成,其表现形式是具有基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的文书。

第四,司法鉴定结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是相对的。这是因为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时所依据的理论、标准和技术条件是相对的;鉴定人主观的学识、技能、经验和认识问题的角度是相对的;鉴定对象或送检材料在时间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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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九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改革盐业体制是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围绕如何进行盐业体制改革问题,全国上下有不少议论,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笔者试从借鉴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经验和国内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的成果等方面进一步做些探讨。

一、从美国等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历史过程看,国家对食盐实施专营的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等西方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相继进行了新一轮的国家行政改革。西方这场行政改革具有三大实践取向,即市场化取向、放松规制取向和分权取向。即由扩大行政权力,膨胀政府职能向收缩行政权力,缩小政府职能的改革。回顾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历程,比较普遍的现象是都经历了“小政府”(缩小政府职能)——大政府(膨胀政府职能)——“小政府”(缩小政府职能)的过程,以后发展的趋势如何,能否像西方一些政治家和经济学家所期待的那样完全达到“小政府”的理想效果,还为时尚早。以美国为例,自1876年美国建国后,美国政府职能的变迁经历了一个由小逐渐变大,再由大向小转变的过程。罗斯福新政(1933年——1938年)之前,罗斯福新政到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可代表美国政府职能变化的“三个阶段”。

通过研究,人们不难得出如下几条基本的结论:

(三)每次行政改革都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社会的需要;

(四)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并不是把一切都交给市场,并不排除计划管理的因素。相反,对有些与国家发展和社会福利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则实行了强有力的政府干预的措施,并实行垄断性经营。无论行政改革怎么改,万变不离其宗。以食盐经销为例,在一些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对盐业实行了三种不同程度的垄断制度(专卖制、垄断性产销制、产销统一制)。有些国家的盐业计划管理比我国目前的有些措施还要严厉得多。因此可见,是否采取专卖或专营等垄断性措施,与经济体制无关,也与社会制度无关。考量的标准仅仅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借鉴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经验,哪些行业应当推向市场,哪些行业应当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满足社会的需要为标准。因此,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商品实行专控、专卖、专营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符合国情,顺应民心,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远未完善,各地区的发展还很不平衡,靠市场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机制还远未成熟。因此,对一些特殊行业,例如,对烟草行业、盐行业实行与专卖、专营相适应的管理经营体制,把国家意志与政府职能、企业职责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被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的非常正确的战略决策。

目前,盐业行业改革,涉及到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到普及碘盐这项与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的问题,涉及到众多盐业企业和广大盐业职工方方面面的利益。如何处理好行业改革、加快发展和保持稳定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好市场化取向与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矛盾,是搞好盐业体制改革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从全国盐业发展的形势看,保持盐业现行的专营体制是完全必要的。

自1994年国务院决定实施食盐专营政策以来,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实行了“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盐务局、盐业公司)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是政令畅通,有力推动了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家实施食盐专营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消除碘缺乏病,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增强中华民族的人口素质。全国各级盐务管理部门利用法律赋予的政府职能,利用政企合一、政令畅通、令行一致、全力以赴的优势,把国家的意志、政府的职能和企业的职责融为一体。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盐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盐业生产大国,盐产业将在近几年内超过美国。中国已于2000年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为全球全面消除碘缺乏病做出了重大贡献。青岛市盐务局为了切实把国家食盐专营政策落实到基层,把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重点放在了偏僻农村。深入开展了“走百村,进万户”提高碘盐普及率活动。采取“宣传到村,服务到户,联系到人”的方法,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碘盐知识,送合格碘盐上门。在全国、全省率先达到了普及碘盐的要求,受到了中盐总公司和山东省盐务局的充分肯定。

二是“查”,“销”结合,较好地保持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在现有体制下,“查”是为了防止假盐、毒盐、劣质盐流入市场。“销”是为了保证合格碘盐的正常供应,“查”,“销”目标一致,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紧密相联,相得益彰。在各级盐务主管部门“一元化”领导下,一方面通过盐政执法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涉盐活动,堵塞了假盐、毒盐、劣质盐的源头和流通渠道,净化了盐业市场,消除了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危害,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通过专营运销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的食盐市场供应,及时充分地向人民群众提供合格碘盐,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同时,也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仅以青岛市为例,通过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使碘盐普及率逐年提高,目前保持在95%以上,使全市700多万人民群众远离了碘缺乏的危害。与此同时,全市食盐专营企业每年销售收入上亿元;向国家上缴利税上千万元;安置职工一千余人;以盈补亏,解决了系统内困难企业数百名职工的生活问题;带动了相关行业(例如,运输、食品加工等)的发展。不少熟悉盐业情况的专家纷纷发表意见:食盐专营,“政治账”与“经济账”两划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两提高,利国、利民、利企业,三全其美。

三是集中统一,成功应对了特殊情况下对食盐市场的冲击。食盐作为无可替代的特殊产品,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市场波动。一旦出现特殊情况,仅靠政府行为或企业行为,均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但盐业现行体制具有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相统一的优势,可以及时有效自如应对。2003年“非典”期间在全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食盐抢购风,2004年夏秋之交在全国一些地方出现了食盐市场波动,正是发挥了上述优势,使抢购风和市场波动很快得到了平息。在此期间,青岛市盐务局同全国盐务系统一样,把保证食盐市场供应作为政治任务,积极做好“宣传”和“保障”两篇文章,集中力量,保证急需,联系货源,紧急调运,不间断投放市场。盐务局主要领导坐镇,各级领导24小时地轮流值班,机关干部,盐政稽查人员和营销工作人员不分昼夜地巡回在城市超市和乡镇网点,从而稳定了市场,保证了供应。此后,及时总结了经验,研究制定了《青岛市食盐市场保障应急预案》。受到了山东省盐务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从全国烟草行业改革的成功经验看,在食盐专营体制下不断推进盐行业内部的改革是切实可行的。

(一)烟草行业与盐行业相比具有共同的特点:

1、烟和盐都是受到国家控制的专卖专营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只有烟草和盐的批发环节不放开,仍由政府控制。

2、烟草行业和盐业都受到国家的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加强两个行业的工作都做过重要批示。

3、国家对烟草专卖和食盐专营都经过了人大立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政府的控制。

4、设置的管理机构都经过授权,有相对独立的市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5、对市场的分割规则基本相同,实行严格的市场区域分配,各地在各自的区域内经营销售。

(二)烟草行业曾经存在与盐行业目前面临的相似问题。

一是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力量分散,经济实力不强,工艺技术落后。二是流通现代化水平比较低,流通环节多,成本高,效率低。三是市场秩序不够健全,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冲击市场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烟草行业自身改革的成功经验。

代化水平。同时,加大了烟草专卖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了对违反烟草法律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稳定了烟草市场。通过自身改革,重塑了烟草行业的形象,巩固和加强了政企合一的烟草专卖体制。

(四)烟草行业改革经验对盐业体制改革的有益启示。

烟草行业与盐行业,具有共同的特点,曾存在相似的问题。因而,烟草行业先行一步的改革方法和成果对盐业体制改革具有很直接的借鉴意义及很现实的指导意义,也对盐业体制改革给予了如下有益的启示:

第一,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食盐专营的正确方向。全国和青岛盐业发展的事实充分证明,食盐专营,利国利民。因此,盐业的改革应当在坚持食盐专营,巩固食盐专营,维护食盐专营的前提下进行,而不能导致怀疑,削弱甚至否定食盐专营的不良后果。要坚持食盐专营的正确方向,首先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实施食盐专营政策的重要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国家实施食盐专营政策的出发点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素质。这项政策的实施,很好地体现了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次要从我国碘缺乏的国情出发,进一步认清贯彻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我国是碘缺乏比较严重的国家,缺碘范围广,人口多。大约7.2亿以上的人们生活在缺碘地区,约占世界缺碘地区人口的一半。碘缺乏病的流行严重地危害了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影响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据卫生部门的统计资料,碘缺乏可导致儿童的智商比正常儿童低10-15个百分点,严重的可造成新生儿脑损伤和智力低下。目前,我国一千零一十七万智障患者中,有百分之八十是由于缺碘造成的。补碘需长期坚持,不能一劳永逸。一旦停止补碘,碘缺乏的危害就会卷土重来。消除碘缺乏病,既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政治性很强的政治问题。据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认为,以专营方式在食盐中强制性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安全、经济、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须长期坚持国家食盐专营政策。还要客观清醒地认识社会上和一些媒体中的种种“非议”,不断提高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站在全局看“专营”,跳出“专营”看“专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以讹传讹。就会发现,盐行业存在的所谓问题,并不符合全国盐行业的实际情况,是支流、不是主流。盐行业存在的所谓不良现象,并非全国盐行业所“独有”,亦并非食盐专营体制本身存在的痼疾。相反,在食盐专营的体制下,更有利于克服上述问题和现象,也完全能够进一步净化行业风气,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盐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应当在保持、巩固和加强现行盐业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盐行业自身的各项改革。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是好政策,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盐业管理的现行体制有利于盐业的发展,应当保持,并不断巩固和加强。在此前提下,按照“突出改革重点,突破改革难点,把握改革关节点”的原则,搞好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要将各级盐务管理部门下属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开。将内设机构中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运销专营的职能彼此分开,明确各自职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二是要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建设。尽快组建布局合理、辐射面广、覆盖城乡的全国区域性现代化食盐物流中心。减少中间环节,衔接销售终端,实行网上交易,形成销售网络。三是要抓紧搞好食盐生产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工作。充分发挥盐业主营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作用,变目前食盐生产企业中的“多”,“小”“弱”为“少”“大”“强”,做大做强盐业企业。加强产供销、科工贸一条龙建设,组建规模化的盐业集团。强化计划管理的功能。增强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四是建立健全盐行业内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加强行风建设,增强行业自律,弘扬行业文化,树立行业形象。

第三,应当保持全国盐业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全国盐业有今天的良好局面,得益于国家的好政策,得益于全国盐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奋斗。好局面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因此,盐业体制改革应在保持目前良好局面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继承优良传统的条件下与时俱进,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的情况下实现新的跨越。一方面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变。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福子孙万代的社会效益问题始终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坚持“三个文明”同步抓,整体上的传统不能丢。不能顾此失彼,防止某一方面大起大落。还要做到坚持“四位一体”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的方向不能偏。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战略决策。通过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全国盐业系统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同心同德,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开创中国盐业工作新局面的伟大事业当中。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

由于监理行业是个新型行业,很多企业都是新组建的,最老的企业也不过11年历史,企业包袱轻,没有施工企业存在的矛盾突出;今年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在各级会议上讲到建设系统很多行业和施工企业的改制,相关文件下发很多,唯独针对监理企业改革的内容甚少。这方面的宣传力度,研究、探索深度也不够,缺乏对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的积极引导。因此,未形成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笔者在查阅的有关资料中得到启示: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监[1999]85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限期1999年年底前,所有监理单位必须完成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改制工作,逾期将取消监理单位资质”。并在第一条规定:“自此规定颁布之日起,全省不再审批独资设立的监理单位”。对已经成立的监理单位限期改制,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必须遵照《公司法》规定。这就从法规上对监理行业的改制提出了要求,我认为这是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是规范监理市场,实现市场竞争公平、公正的有力措施。

二、留念依赖于母体的支持和保障。

从1988年试行到1996年我国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监理行业的发展已经历了试点、全面推行和稳步发展几个阶段。从多数的监理公司起初都是依托设计院、大的企业集团、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其二级机构的形式存在的,其任务的来源主要依靠于上级主管单位的优势。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工程建设监理已经与业主、承包商一起共同构筑了建筑市场的三方主体,监理行业这种原有的体制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制约了监理公司及行业水平的进一步发展。但真正改制后,这些企业会失去上级主管部门的保护,直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否能继续占有被保护的市场,具备并保持市场的竞争力,将是一个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难题。鉴于这种思考,严重束缚了一些监理单位改制的步伐。

三、对改制后的效果胸中无数,不敢轻易尝试。

在过去国企改制的实践中,我们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现代企业制度不是一个模式,监理企业的改制也应是多种模式并存。目前,监理企业改制的类型有(1)由多个单位以法人参股的方式组建成新的股份制企业;(2)国有股份与职工股相结合的形式;(3)将企业原有的全部资产买断,再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认股;(4)合伙制的监理事务所。哪种形式适合自己,借鉴了别人的模式,是否会达到预期的效果。改制后是否会造成“主管部门丢权,经营者丢位,企业员工丢了铁饭碗”,上下不讨好的尴尬局面,这是难以预测的。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环境、状态、条件,改制的方式、程序都会有所区别。况且,改制仅仅是一种手段,目的是要通过改制来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万一达不到此效果还不如不改,这也是部分监理企业步履缓慢的心态。

四、对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心有余悸。

1、原企业资产分配关系问题。

原企业的经济性质多为国营或集体企业,投资方式有的是主管部门投资;有的是主管部门和职工共同投资;有的是以主管部门名义出资挂靠成立;有的是主管部门和职工实际未出资,企业从零做起。改制过程中在处理原企业资产分配关系时,这资产将全部介定给了主管部门,心理很不平衡。认为主管部门平时对企业关心不够,企业的资产是监理人员凭高智能服务的辛勤工作创造的。资产介定不能简单地与固定资产投资大的生产企业雷同,有失公平。这也是阻碍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2、改制过程中国有股份或法人股份能否实际足额出资。

在以往的企业改制中,有这种现象,对企业品牌评估并以货币形式体现,作为国有股份或原法人股享受的股权而不按实际足额出资,这种出资方式使得股权的面值大于股权交易资产净值,给改制企业的员工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实际认股夹带“水份”,使企业后劲不足。

以上影响监理企业改制的原因存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的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成为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况且,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时机已基本成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早改早主动,早改早见效。

我赞成监理企业的改制要从企业的自身实际出发,根据市场的要求,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风吹或机械地模仿。政府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地引导和支持,并加大宣传力度。不滥加干预并尽量简化程序。

衡量企业改制成功的标准应看企业是否真正做到了“四自”,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结束,自强发展”。

笔者从多家改制监理企业了解到改制的效果和收益。

(一)改制后的监理企业综合实力大多提高了2~3倍。

(1)企业员工的竞争意识和内部凝聚力得到了增强。通过个人参资入股企业员工把公司当成自己的企业,成为企业的主人,增强了职工主人翁意识,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无私奉献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效益提高。

(2)企业员工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改制后监理人员相对稳定,公司从长计议,投入资金加强员工各类专业技术的培训,并有计划地安排再教育,从而提高了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用人机制灵活,可引入高技术、高智能人才。

(3)经济效益有了明显的增长。

(二)产权更加明晰。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风险承担有限责任,权责明确、利润分配和产权明晰,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清晰,对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监理装备设施,已无疑虑。企业实力增强。

(三)提高了企业市场竞争的能力。

企业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自然增强,员工的收益与企业的效益息息相关,员工们自觉地关心起公司的业务拓展情况,积极地为公司今后的经营发展出谋划策,全体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挖掘自己潜在的能量。

(四)集体决策有利于规避风险。

监理公司再大,仍属于咨询技术服务类的小公司,抗风险能力有限,难以承受重大失误造成的损失。改制后,重大事宜必经董事会集体决策,避免了个人决策和偏面性。另有监事会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抑制腐败和违法行为。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一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然而遗憾的是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中国人民银行依然在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真实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监管,不断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由此引发争议甚至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是摇摆不定,甚至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影响了我国票据的流通,阻碍了我国票据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确立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一、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意思表示行为,既适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又有所不同,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义。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原因关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即原因关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条件下将会影响到票据行为上,构成票据行为动机或目的上的瑕疵。如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支付购买毒品款项而发生票据行为,便能使票据行为目的具有不法性。但是,票据行为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其不作实质上的要求,仅有形式上的规范,因此票据行为便不可能出现违反法律(形式上违反票据法例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有助于对流通中善意受让票据者的保护。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这是因为,对价关系从本质上而言,构成原因关系的一部分,不能对票据行为效力发生影响,只能因其不对等性而影响票据权利的质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不论汇票以何种方式脱离原持有人的占有,持票人只要能依前款的方法(指按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引者注)主张其权利,就合法占有汇票,但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在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便是对票据权利取得上无因性适用的最明确的表述。

据此,持票人不受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而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便使持票人享有本不该享有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法国学者解释为票据债务人得提出不当得利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虽履行票据债务,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因为当事人的票据债权是由票据成立的原因关系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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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二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魏家林。

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律师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律师的作用是极其广阔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律师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的中介服务机构,律师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的鉴证、代理等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起着促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其一、律师在市场主体创设过程中的作用。市场主体是指由政府核准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任何经济组织都由资本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组成,这三种人员的利益追求是不相同的,资本的所有者追求的资本收益(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者追求的是智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劳动者追求的体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这三种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如果三方都各执己见,那么这个经济组织就很难有效的运转,因此必须对三方的利益进行协调,寻求出一种三方均可接受的妥协方案,这种妥协方案实际上就是企业体制的设计。律师的专业是政治与法律,是制度设计方面的专业人员,再一方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给资本的所有者服务,有时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服务,比较了解各方真实的利益需求,也比较了解三方能够达成妥协的底线,由律师对经济组织的制度进行设计,所创设的市场主体比较符合现实,有利于市场主体创设后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了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形式,而每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创设成本、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税收负担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不同的企业形式的运行成本是不一样的,而运行成本的不同直接影响经济组织的效率,律师对各类经济组织的组织法都有研究,了解每种企业制度的优劣,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各种制度进行优势和劣势比较,选择一种最适合委托人需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律师的这种服务实际上是帮助市场主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其二、律师在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中的作用。市场主体创设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利润是通过交易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当事人只有在自己提供的商品能够满足他人需要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利润。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损害交易另一方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另一方的报复或国家法律的制裁,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因此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必须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和防范他人违反商业伦理和市场法律的交易行为的损害。市场交易行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所建立的社会关系性质)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关系着交易的当事人是否有交易的资格,如果没有交易资格它所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着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否平衡,如果权利义务不对等,必定是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到不当利益,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关系着交易双方建立的交易关系和所交易的对象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如果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的对象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可,交易者不仅不能从中获得收益,而且还面临将被国家追究责任的'风险。律师精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由律师对交易的主体、交易行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和交易行为的性质进行鉴证,可以帮助企业规范交易行为,避免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规范引起争讼或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可以帮助市场主体规避因市场欺诈等违反商业伦理和市场法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

(二)律师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担负着一定的司法职能,律师通过自己的诉讼活动,对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形成制衡,以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

其一、律师对司法行为的制衡作用。律师在诉讼活动,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站在司法机关的对立面,对司法行为横挑鼻子竖挑眼,找出司法过程中滥用公共权力或失职不作为的情况和司法认识上的偏差,促使司法机关正当地行使权力,不断地提升司法水平,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目的。

其二、律师对行政行为的制衡作用。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站在行政机关的对立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横挑鼻子竖挑眼,找出行政过程中滥用公共权力或失职不作为和法律认识上的偏差,促使行政机关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水平,达到防范行政机关以反科学的方式或违法的方式行政,从而实现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立法目的。

其三、律师对立法行为的制衡作用。法律具有道德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背离法律价值的规范是非法的,本应不能对社会成员产生约束力。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理应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但是人对道德和真理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需要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必须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批判,这样法律才能不断完善。

律师是法律的实践者,律师的服务活动实质上帮助社会成员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社会成员的有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价值判断,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对所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已经充分认识和预见,并制定出相应的规范加以规制,这样律师为了达到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可能钻法律的空子,对现行的法律形成的挑战。律师对法律的挑战单纯从个别现象看确实是损害他人利益的,是极其不道德的,但是从法律演进的进程看,所有的制度都是在博弈中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如果没有人挑战现行法律就不会有进步和完善。律师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使立法者认识到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真空和漏洞,促使立法者弥补法律的真空和漏洞,从而使法律更加进步和完善,这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有益的,而它所损害的仅是社会成员的个别利益,律师对法律的挑战使社会所获得的整体利益要远远大于对社会个别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律师对法律的挑战又是符合法律价值的,是道德的。

另一方面,律师在帮助社会成员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会发现社会成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构成任何威胁和损害,但是法律却对它的这种行为进行禁止或限制,这种禁止或限制,这样的法律规范显然是不道德、反科学、不经济的,它剥夺了社会成员追求幸福和发展的权利,将会抑制社会成员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提高社会运行的成本。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时,必然会对这样的制度规范提出质疑和批判,律师对现行法律规范背离法律价值现象的质疑和批判,可以促使立法者修正立法中的错误,从而使法律更加道德、科学和经济,这对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三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求同仁赐教。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保持公正廉洁,避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以及关系人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履行职务作出某些限制规定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人事制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关于职务回避、地籍回避、考试回避等方面的内容。历史上,回避制度对整治官吏、防止官员利用亲属关系的羁绊,从而使他们更好地为皇帝尽职尽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审理,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类。

法官回避的类型,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审判业务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种类型。

1、法官的任职回避。

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回避作了专章规定。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个法院领导层任职;不得在同一个法院或同一个审判庭,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官任职回避的依据之一就是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在法律和道义上都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在政治上,这种密切关系往往表现为相互提携、相互支持,这就容易滋生任人唯亲、相互利用、徇私枉法的弊端。在法官的管理中,对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在职务利用上之所以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者减少这一弊端的滋生。

亲属这一范畴十分广泛,法官法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宗旨考虑,将任职回避的范围,限制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这四种亲属关系,这种限制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也是可行的。

2、法官审判业务的回避。

法官审判业务的回避,是指法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不得参与办理。这种回避是对法官执行审判业务行为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种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地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当事人的疑虑,做到严肃执法。

法官审判业务回避中的特定关系,在我国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回避的原则,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2、3条之规定,所谓法官本人与案件有特定关系,是指法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6)未经允许,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9)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1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法官审判业务回避中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与本案当事人所具有的某种关系。例如法官本人与当事人有老上级、老部下、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等关系。总之,法官具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都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3、法官的地籍回避。

法官的地籍回避,是指对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职的限制。关于特定职务如何界定,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就一般而言,对特定职务理解的范围不宜过大,原则上可规定在基层人民法院院长这一职位就可以了。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由此,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上职务的法官,实行地籍回避是比较恰当的。

建立法官的地籍回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近年来,有的地区对基层法院院长试行地籍回避,采取易地任职,实践证明,院长易地任职有利于司法公正,效果是相当好的。

三、官回避的方式。

予以保障。

四、法官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人员等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则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无论何时提出回避申请,都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回避必须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请求,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法官回避的意义。

实行法官回避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具有2000多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人们的宗法观念、家族观念,各种亲属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交错重合,重亲情文化的传统对于权力滥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着很深的历史影响和广泛的社会根源。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在法官制度中明确规定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上为法官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法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法官及其亲属都有所依据,便于法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没有严格的法官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扎,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有了健全的法官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

4、有利于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实行法官回避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纠正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克服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也便于广大群众监督法官的公正执法。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四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新近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使企业能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按统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五

[论文提要]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程序失范,在制度上严重阻滞了现代司法进程。为此,本文通过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辨析,从英美和大陆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考察,提出了重塑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之路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司法鉴定涉及诸多领域,据统计,“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学科的种类已经多达30余个,一年鉴定案件100万件以上(包括一案数种鉴定)”[2]可见,司法鉴定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以弥补侦查、审判人员知识的不足,它以其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帮助司法机关判明证据真伪,起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分工的细化,鉴定的应用领域必将不断拓宽,其重要性也将因此而进一步提高”[3].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从建国初期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所需的内部鉴定而发展演变出来,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存在诸多弊端。

1、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规范甚少。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之中,仅6个条款。且六个条款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从全局上看,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2、部门规范杂乱。出于需要,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文件: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制定了《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察院制定了《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在操作中的困扰,但效力层次不高,适用范围较窄,冲突与矛盾并存,且各自为阵,施行各异。

[1][2][3][4]。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六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会计教育的改革以及会计观念的变革等,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它不仅是会计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反映着会计改革成效的优劣。

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帐目不清、数据不真。

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七

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横向多元即如前所述,现代会计除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外,还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租赁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等若干分支;纵向多层则指现代会计是由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企业会计、内部责任会计等若干层次构成。以上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纵向到底”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层次上应具有完整性,它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与会计构成的层次性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准则或制度,又要包括企业的会计准则与制度;其二,与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性相适应,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包括各企业根据统一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

尚须指出,无论是“横向到边”还是“纵向到底”均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从辩证的观点看,这里的“边”和“底”均是无止境的,理由在于:其一,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将会不断拓展新的会计领域,形成新的会计分支,进而需要有新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会计领域的会计行为,这表明会计制度在“边”的扩展上具有无限性;其二,随着集团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增多,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的层次不断增加,这表明会计制度在“底”的延伸上具有无限性。

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修正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中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范围和原则,如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现值计量法等纳入会计准则,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自行选择。

尚须说明,加快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这一命题并非否认会计规范的国家特色,不容质疑,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规范应在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体现国家化特色,具体说,其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特别在目前我国财力尚十分薄弱的环境下,更要首先考虑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其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因此,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会计主体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得出不同的业绩信息,从而影响到会计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会计主体出于增进自身局部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偏离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执行有利于自身的会计行为。这表明如何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是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各会计主体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自我约束具有防范性和能动性的特点,因而是确保会计制度正常执行的主要措施。从目前情况看,强化会计主体的自我约束,主要是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国家统一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制定出与本会计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以规范内部会计行为。同时,各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应从增进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双重利益观念出发,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必要时应将会计人员对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以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规守法。

2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外在于会计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收、银行等应定期对各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经常性了解各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能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主体给予各种形式的嘉奖或信贷优惠,而对违反会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主体则视情节轻重、违纪金额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督促各会计主体从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利益出发,自觉遵规守法。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即审计部门应在对会计主体的审计业务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纠正,企业不予纠正的,则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以促使会计主体从维护其社会形象出发,自觉执行会计制度。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八

司法鉴定是整个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诉讼证据相比,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特性。它与其它证据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影响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问题及原因。

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来看,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要明显滞后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存在着不少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鉴定的客观与公正,影响了诉讼活动的开展与成效,也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一)司法鉴定立法不完善,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方面还没有统一的国家立法,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当中。而在三个诉讼法中这些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加之缺少配套法规,以至在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由于司法鉴定立法的严重滞后,事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条件、法律责任以及鉴定的决定于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人资格的审批、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结论标准、特别是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鉴定活动的监督等一些具体事项均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鉴定活动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鉴定体制的问题、鉴定人员的问题、鉴定程序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鉴定活动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而这种混乱的局面,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鉴定体制缺乏规范性于科学性,给“暗箱操作”者以可乘之机。

我国现行的是“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鉴定体制。即在公安、监察、法院三个系统中各自配备县、市、省、中央四级司法鉴定机构,各系统自成体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部分政法院校、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一些鉴定机构,对外开展鉴定业务。还有司法机关与一些医院横向合作成立的鉴定机构也参与鉴定。这种多元化的鉴定体制,显然缺乏科学行于规律性,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分散和浪费,而且引发了司法鉴定运行机制上的混乱。首先是机构繁杂,分工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在鉴定受理上没有明确的分工,普遍存在着随意性。即没有地域或级别管辖的限制,也不存在类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的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随意的取舍。甚至有些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管鉴定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不管是否属于正常的鉴定范围,不管自己是否具备对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能力,只要有利可图便来者不拒,在技术力量及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随意受理鉴定。还有的鉴定机构超范围包揽多个专业的鉴定,成了“万能鉴定人”。这种随意性不可避免的要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可能使本来应该受理的鉴定业务由于某些原因而随意的被拒之门外,致使一些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的腐败现象在鉴定队伍中蔓延。再者是结论不一,困扰办案。由于鉴定机构的重叠设置,而众多的鉴定机构又都处于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状态,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只是低水平的`重复鉴定现象相当普遍。在司法鉴定中,同一案件出现几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情况决非罕见,尝试具体的办案人员无所适从,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三)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标准,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双重身份,其知识结构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由于鉴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鉴定人条件的要求都是十分严格的。首先,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要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备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这些都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学识水平、道德规范院达不到上述的要求,由此原因而造成的冤案、错案时有发生,鉴定质量难以保障。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关于鉴定人资格标准的法鲁规范,没有一个严格的鉴定人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基本策略。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是以科学办案来达到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如何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宗旨,也是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策略之所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开化。

在鉴定程序上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坚持司法鉴定与司法审判相分立原则,实行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鉴定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场,并可以向鉴定人就鉴定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鉴定组织者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反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

(二)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是对鉴定活动最有力的公开监督。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人亲自出庭,除了宣读鉴定结论外,还要说明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科学的态度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证据意义,并要当场解答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审判人员就有关鉴定所提出的各种问题。

(三)发挥庭审质证功能,允许辩方聘请专家证人。

从司法鉴定的属性来看,它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所以,既然在庭审中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就应该允许辩方为弥补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聘请“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可由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来承担),以充分发挥庭审质证之功能。这样,不仅可以切实解决专业垄断、暗箱操作的问题,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去伪存真,而且能够增加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加鉴定人员的办案责任感,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目的。

(四)建立、健全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司法鉴定是。

诉讼活动的一部分,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活动理应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与制约。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司法鉴定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邮编:257500电话:0546-2527823)。

2023年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汇总19篇)篇十九

于朝(yuxllg@)。

笔者在研究司法会计学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历史的、观念的和研究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的司法鉴定理论、实践及立法方面确实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鉴定的概念、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活动进行规范和同一。

在司法鉴定立法方面,中央政法委、全国及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公检法及司法行政机关、财政机关,多年来作了许多调研及法规制定工作。

12月23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同志,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做了说明。由于笔者没有见到草案内容,只能根据《说明》提到的一些草案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的概念涉及到鉴定的主体、鉴定的手段、鉴定的对象、鉴定的含义以及属概念。草案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较为完善的反映了司法鉴定概念所需表达的内容。但存在一明显不足:鉴定的对象既然是“专门性问题”,那么只能是“鉴别和判断”,而不能“检验”。从鉴定实践看,“检验”是获取鉴别、判断所需的信息(事实依据)的手段,其对象是人身、物品、尸体、账册等,因而与鉴定的对象不同;另一方面,从语意上讲,“检验”“问题”也不搭配。有关专家或学者提出这样表述,其主要原因的看到鉴定中都需要进行检验,因而将检验与鉴别判断活动混淆了。

第二,关于鉴定人的身份问题。

草案中明确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从内容看应当理解为鉴定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我十分赞成。过去的一些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法人鉴定(以鉴定机构名义进行鉴定或出具鉴定结论)问题,这样做确实存在着许多弊端。这些弊端涉及鉴定人的责任心、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鉴定人义务的履行、鉴定责任的追究等诸多方面。我个人也多次在发表的著作对法人鉴定制度提出质疑,并希望能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目前,从立法上解决鉴定人负责制还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的协调问题。因为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的了“有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特别是民诉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地将鉴定主体分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两类。因此,要确立“鉴定人负责制”必须考虑到相关法律的修改问题。

二是,草案结合实际并参考了国外经验,对鉴定机构的管理问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本决定管理的范围”。但由于依据其他的法规来建立具有鉴定职能组织的目的是为公众服务,而不是专门针对诉讼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会出现与鉴定人负责制相冲突的情形。例如:注册会计师必须以其所在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工作,即使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也不能例外,这就与鉴定人负责制之间产生了冲突。因此,在鉴定法律的立法中,应当考虑对这些情形给予适当的调整。

三是,草案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司法行政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定活动”,言外之意,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可以从事具体鉴定活动,这也与鉴定人负责制相冲突,可以修改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

第三,关于多人参加鉴定存在不同鉴定结论情形的处理。

关于多人参加鉴定存在不同鉴定结论情形的`处理应当考虑到技术上和诉讼上的可行性。首先,不同的鉴定结论所运用的鉴定证据及鉴定原理会有所不同,因而需要采用不同的鉴定文书予以表达;其次,法官对不同鉴定结论进行取舍时,需要进行相关的审查判断活动,其审查和判断的主要依据是鉴定中对检验所见和鉴定原理的表述。

草案规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这一规定在一些诉讼机关制定的诉讼规则或鉴定工作规则中也有类似的表述。这一规定实际上还是受法人鉴定观念的影响,即在同一鉴定机构出具的对同一问题的鉴定结论只能用同一份鉴定书予以表达,但鉴定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机制,因而规定通过“注明”来表达不同的结论性意见。这一做法既影响了鉴定人负责制实施,也不便于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建议修改为“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分别出具鉴定结论”。

笔者多年从事司法鉴定的实践、理论研究及教学工作,很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处出台既符合法理和鉴定的科学性,又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司法鉴定法律。

注:笔者简介见本站《法学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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