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琴心月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

在撰写申请书时,我们需要注意用词准确、语言流畅,让读者印象深刻。以下是一些顶尖大学申请者的申请书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一

20__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一、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根据上述三条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二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三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解除对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在合肥市开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合同约定,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与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支付剩余价款;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四

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

异议请求:请求法院马上撤销(2014)临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诉讼金艺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12)临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通过法院调解,金艺公司支付华南公司工程款800万,2013年3月7日出具判决生效文书证明,申请人至于被申请人的债权,不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已经在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金额远远超过被申请人要求查封的数额,如果被申请人能在本案中胜诉,那么也足以抵消,更不可能查封申请人的账户。

2014年1月7日金艺置业公司搞个恶意诉讼,冻结我公司622万农民工工资,如果不及时解封,年关即将来临,那么势必造成农民工群访,更不要人为地给社会增加不和谐的因素。为此,法院的查封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系错误查封,应依法予以纠正。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0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五

异议人(案外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工作单位……,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平房区人民法院……(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标的(写明执行标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

附:1.异议人身份证明。

2.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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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六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与x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与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x而不是案外人x,,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执行案外人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七

2019年10月12日。

异议人:,男,,汉族,住。

在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异议人实际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在执行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要求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合法财产权利,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立即终止对异议人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该车俩是异议人出资购买,购买车辆时是异议人与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车辆首付款和税费是异议人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的,而且该车辆自购买至今一直由异议人使用,与没有任何关系。车辆登记证书的登记车主之所以是被执行人,是因为购买该车辆时按揭付款,由于欠异议人借款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异议人当时要求以代为缴纳贷款的方式偿还借款,当时为了让偿还贷款车辆才登记在其名下。根据公安部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2000)98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中,异议人是案外人,被查封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异议人,贵院不能仅以车辆登记情况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464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终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八

2、对执行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___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________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__________、审判员陈__________、何__________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___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__________、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________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下达了(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________年8月13日丢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室!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___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___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__________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__________于20__________年8月13日丢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__________、审判员李__________、吴__________[20_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

b、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案外人)对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__________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__________、项__________)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______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200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九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______公司与______公司签订的。20___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______公司支付给______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十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十一

xx院办:

财务科对xxxxx行政后勤中层干部绩效补充方案公示有异议。

异议事项:行政后勤按照性质,工作量大小,承担风险来分把财务科分在二类科室提出异议。

事实和理由:财务科性质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收支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薪酬福利发放、收费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难度系数大,风险大不应放在二类科室。

异议请求:请院办重新调研核定,把财务科分在一类科室。

财务科:xxx。

20xx年7月30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十二

申请人:xx,姓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人,务农,家住:xxxxxx。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5日作出了(xx)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xx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xx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十三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 层东 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年**月**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十四

申请人:杨xx,男,汉族,农民,出生于1968年7月22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383xx-xxx10。

被申请人:崔xx,女,农民,出生于1968年10月17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603xx-xx。

申请人杨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同意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申请,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林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不应对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请求给予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杨xx诉被申请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1日向贵院起诉,贵院河顺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2005年8月30日,9月22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被申请人崔xx方没有提出鉴定申请,2012年9月2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河顺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告知:“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2年10月1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可是在2012年10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崔xx仍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只到2005年10月15日才提出鉴定申请,据此,申请人属于逾期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xx认为,被申请人崔xx的司法鉴定请求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3、3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本次请求委托或指定鉴定机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3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十五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______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_____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_____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__________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______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二零________年四月八日。

最优查封异议申请书(汇总16篇)篇十六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xx年)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xx年)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xx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x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xx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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