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判决书 一般抵押权心得体会(大全7篇)

时间:2023-10-10 作者:灵魂曲抵押权判决书 一般抵押权心得体会(大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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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判决书篇一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而抵押权则是担保人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权,对于一个担保人来说,理解和掌握一般抵押权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与抵押相关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一般抵押权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下面我将以我的工作实践为基础,从了解一般抵押权的概念、意义、条件等方面展开,谈一些个人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了解一般抵押权的概念和意义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一种权利。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扣押、变卖抵押财产来偿还债务的一种特权。一般抵押权赋予了债权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抵押财产上优先受偿的权利,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了债权人的信心。

其次,理解一般抵押权的产生条件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抵押权的产生条件包括三个方面:财产的实体、财产的稳定性和权利的出示。财产的实体是指抵押财产具有可供变现的实体形态,如房屋、土地、机械设备等。财产的稳定性指抵押财产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以确保债权人在追索权益时能够获得足够的担保回报。权利的出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出示给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确保债务可以通过变卖财产来偿还。

再次,我深感一般抵押权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我遇到了很多债务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抵押的情况很常见。通过一般抵押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提高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程度。同时,一般抵押权的存在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对债务人来说,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会更加谨慎,以避免抵押财产被变卖的情况发生。一般抵押权在实践中充当了一种保护和约束的角色,维护了经济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最后,我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处理一般抵押权案件的经验和心得。首先,对于一般抵押权案件,不能简单地以变卖抵押财产为目的,而是要全面考虑利益平衡和合理性。在变卖抵押财产时,应尽量保护债务人的权益,确保抵押财产的公正价值。其次,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确保抵押权和债务合规合法。最后,要注重对一般抵押权法律规定的了解和理解,以便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

总之,了解一般抵押权的概念和意义,理解一般抵押权的产生条件,认识一般抵押权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总结处理一般抵押权案件的经验和心得,这些都是我在工作实践中的体会和心得。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一般抵押权的相关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并为维护经济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做出贡献。

抵押权判决书篇二

王兆华

(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内容提要:根据对罗马法和德国法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抵押权现在发展的趋势以及中国的抵押权立法状况的考察,提出了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建立流通抵押权的建议:完善登记制度、抵押权的独立、抵押权次序的固定、抵押权的证券化。

关键词:抵押权;流通抵押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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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college,lanzhouuniversity,lanzhou730000,china)

抵押权制度是民法中古老的担保制度,在担保物权中处于核心的位置,被称为“担保之王”。自1995年我国的《担保法》颁布以后,学界对于抵押权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现在看来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我国抵押权制度仍有待完善。“从总体上讲,我国的不动产担保不仅种类单一,而且错误甚多,直接影响到不动产制度在保全债权,媒介融资和活波金融等方面作用的发挥。”【1】本文拟对流通抵押权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而最终能对我国的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所谓流通抵押权又称投资抵押权、证券抵押,是“指以谋求抵押权的流通为目的,将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化体为一个证券的特殊抵押权。”【2】流通抵押权的抵押权制度发展到近代的结果,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抵押形式。

一抵押权及流通抵押权的历史考察dd以德国的抵押权制度为视角

大陆法系的抵押权制度大多数源于罗马法,德国亦不例外。罗马法中的抵押权制度经历了信托、质押,最后发展为抵押权制度。这三个阶段是按次序演变的。信托是指当事人在证人或公职人员的面前举行仪式,一方把物的所有权转给他方,并取得信托书,规定他方在约定的情况下归还原物的契约。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缺陷,主要是由于有时候债权人违约处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将会很不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托为质押所代替。在罗马法时期,质押主要适用动产,偶尔也用于不动产。由于质押的成立需要交付质物,由此导致了物主失去了对质物的占有和收益,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抵押制度应时而产生了。抵押制度使物主可以保留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这种占有才被中止。在罗马时期,与质押不同的是,抵押主要用于不动产,与质押形成了对照。由于在古罗马没有登记制度,抵押权制度发展缓慢。

抵押权制度快速发展和完善发生在普鲁士把登记制度引入了抵押权制度之后。十八世纪中叶,为了保护普鲁士封建地主的利益而成立了土地银行,由此把地主贵族从高利息的抵押债务中解放了出来。同时由于土地银行制度的推行,也激起了资金的流动,并推动了抵押权投资运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普鲁士进行了一系列的抵押权立法活动,主要内容有:完善了公示制度,登记实行了实质审查主义,创设了“抵押证书”制度。十九世纪德国开始了工业革命,大量资金投入到工业领域,由此导致了农业生产资金匮乏,史称“农业金融恐慌”。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就需要调整资金的流向,使社会资金也能流向农业。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摈弃抵押权的附随性废除实质审查主义等手段而赋予抵押权和票据一样的流动性成为了一种必须。1872年《普鲁士土地所有权取得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这部法律是18德国民法典中抵押权立法的基础和立法蓝本,在德国民法典里抵押权规定了两种形式:附随于被担保债券的保全抵押权和流通抵押权。至此,流通抵押权的立法在德国最终完成。

的根本原则。抵押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确保交易安全,但是公平原则推动着抵押权制度不断演进,使抵押权制度日臻完备。其三,让与担保、占有质、非占有质依次发展是抵押权制度演进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不仅体现在德国和其他的西方国家的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在我国也是如此。抵押权制度一般都是始与权利与占有的共同转移到权利与占有的分别转移最终到权利和占有都不发生转移的发展过程。

二抵押权制度现代发展的趋势和“现代抵押权论”

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抵押权制度都是债的担保的最主要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尤其是目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看各国经济的复苏、振兴,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内容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信用关系高度发达。所有这一切,均在不同程度上诱发了抵押权制度的许多新变化和新发展。”【3】随着抵押担保的日益受到重视,抵押制度本身也发生着变化,从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抵钾权的发展呈现出抵押权独立化的趋势。抵押权的独立化,是指抵押权脱离被担保债权而存在,成为具有高度流通性的财产权的趋向。抵押权本质上为价值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的支配权,价值权的性质决定.抵押权附从性并不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抵押担保虽经过现代登记制度的引入而成为一种具有较强担保效力的物的担保方式,但是,由于传统制中强调抵押权的附从性,根据抵押权的附从性,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只能适用于担保该项债权,该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债权转移,抵押权同样发生转移,因此.当本人若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须就每一笔交易设定抵押权并进行登记。如此,抵押权虽能实现担保之目的,但势必会大大增加交易费用。为了克服抵押权担保的这种缺陷,必须强化抵押权在不同债权之间进行流通,使得一次设定的一项抵押权能够为多个债权提供担保,以免除当事人就每一债权设定抵押权之累。惟有如此.抵押制度才能在实现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使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能够同时实现,经济生活中的秩序和效率同时得到兼顾。因此,抵押权的独立化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抵押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代抵押权”就是以德国的抵押权制度的发展为依据,认为流通抵押权是抵押权的现代化和最理想的担保物权形式,并认为世界各国无一例外都要经历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这一理论由日本学者我妻荣和石田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所倡导,至六十年代该理论遭到了以铃木教授为首的日本学者的批判。这个理论具体到某个国家未必适合,但是从整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不动产抵押发展总的情况来看,这一理论确由其合理性:各国早期的抵押权制度为保全抵押,此种抵押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附从于债权的权利,至近代抵押权的作用由一种担保债权的实现转到媒介金钱的投资,是为流通抵押权。这种抵押权是有产者进行金钱投资和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媒介。因此有学者说,在现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应是流通抵押权一统天下的时节。

从现在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现代抵押权论”关于流通抵押权的观点是对抵押权现代发展趋势的一种从理论角度的诠释。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抵押权论”和抵押权制度在全世界发展的总趋势也指明了我国抵押权发展的方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三我国流通抵押权的立法

我国现行的抵押权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属于保全抵押,也就是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充当信用的媒介。纵观当今世界和中国经济,其消极作用不言自明,不过就立法的当时情况而言,则又无可厚非。“我国立法不仅不承认德国法上的土地债务和流通抵押制度,甚至连日本法上的抵押证券(附抵押担保的债券)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规定。这就给人们利用不动产投资和融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4】现在是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如何使抵押权成为一种投资手段,成就抵押权的流通性,最大限度的发挥抵押权的作用,已经成为目前中国在抵押权方面立法的最大课题,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故将其支配的这种价值作为交易的客体,自然具有经济上的实益,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具有其合理性;况且,流通抵押权不仅是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最佳媒介手段,也是不动产投资人的最佳的融资方式。资金流动畅通,经济自然更趋繁荣。“当前由于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促使其发展,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手中拥有大量的闲散资金,这些闲散资金总是希望找到合适的、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获得收益。而投资抵押权制度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因此,我国立法把担保物权的功能仅仅限于保全功能上,不能适应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的需要。”【5】现在经济发达的各国国家,莫不是抵押权立法完备的国家,也是抵押权运用最活跃的国家。我国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市场经济,就不能不遵守这个规律,顺应这个趋势,进而建立中国的流通抵押权制度,完善中国的抵押权制度。

流通抵押权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建立这个制度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我国现实尚未建立证券抵押制度,但因证券抵押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因而可以预料,于不远的将来,我国必将建立这一重要的抵押制度。”【6】(注;证券抵押权即流通抵押权)我国在完善保全抵押权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我国流通抵押权制度的时候,我认为要注意以下重要问题:

其二,抵押权的独立化。前已详论,独立化是现代抵押权发展的趋势。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使其和被担保的债权分离,使抵押权凭借自身的价值而独立存在。如果抵押权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仍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必然影响抵押权的确定性和安定性,进而成为抵押权流通的最大阻碍。

序升进会因为第二次序人因前序债权的消灭,而致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也有改变的必要。次序固定可以使抵押权独立存在,因为抵押权的次序固定,实际上表示各个抵押权支配的交换价值确定不变的,先次序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虽因清偿而消灭,但是其可以支配的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仍然存在的。这也是抵押权可以在市场上可以流通的原因所在。二是可以为所有人抵押权的存在提供空间,因为如果规定先次序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仍然不消灭,实际上是认可了抵押权为抵押物的所有人享有,即成立了所有人抵押权,这也就有利于发生新的债务债券关系,抵押权的流通也就成为可能。

其四,抵押权的证券化,即把抵押权正式化,是指以证券作为抵押权的载体而使抵押权动产化,使其依有价证券规则而于市场上流通。为了使抵押权作为商品的一种而于金融市场上流通,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使抵押权证券化。抵押权的独立在形式上也有赖于抵押权的证券化的实现。若抵押权不能实现证券化.则流通将同样受到严重的障碍,即便抵押权具有独立性,当抵押权在不同的债权间流动适用时,当事人只能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此时,抵押权对特定债权的担保才能获得公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便捷价值与抵押权制度的内在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通过抵押权的证券化,使抵押权在形式上取得动产的形态,可以运用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抵押证券的持有人即为抵押权人,抵押权可以根据需要而自由转让,而不会因此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可见,抵押权证券化,实为一项颇能合乎现代工商业发达社会之需要的法律制度。”【10】抵押权一旦被化为证券,其媒介投资手段作用便可以一览无余。

参考书目:

[2][10]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出版社,,594--677

[3]佘国华.抵押权法专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1

[5]王丹宇.投资抵押权初探[j].湖南社会科学,2003,(6):187

[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342

[7]孙宪忠.德国当地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4

[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555

[9]周林彬.物权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72

作者简介: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抵押权判决书篇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作为贷款人,我曾接触过多起使用抵押权的案例,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观点和体会,希望能对读者们有所帮助。

第二段:了解抵押权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50字)

抵押权是一种以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财产的权利。作为一个贷款人,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抵押权的基本概念和作用。首先,了解我们所持有的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非常重要。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具体作用。此外,还需要了解如何有效行使抵押权这一重要权利,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优缺点——抵押权的双重性质(300字)

抵押权存在着明显的优势和劣势。首先,抵押权可以作为贷款人的风险控制手段,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借款人在获得资金的同时,也相应承担一定的风险。不过,抵押权也存在劣势,如操作复杂、带来的额外成本等。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全面权衡抵押权的优缺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慎重地选择。

第四段:抵押权的风险控制策略(300字)

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是贷款人使用抵押权的关键。首先,我们需要严格审查抵押物的情况。了解抵押物的价值、市场流动性以及未来价值变动的趋势,可以帮助我们准确评估风险,并做出正确的决策。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抵押物管理制度,确保抵押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此外,及时的风险监控和信贷管理是保持抵押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关键。通过制定严格的审查流程、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控措施,贷款人能够有效控制抵押权的风险。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对抵押权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同时,我们要将抵押权的诸多风险因素考虑在内,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策略。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运用抵押权这一金融工具,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对一般抵押权的心得体会的总结与展望。了解抵押权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权衡其优缺点、探讨风险控制策略,这些都是贷款人应该具备的能力。作为抵押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因此,深入了解抵押权的相关知识也是我们必须要做到的。抵押权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和劣势,成为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工具。

抵押权判决书篇四

抵押权是一种常见且实用的法律制度,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在与抵押权相关的业务中不仅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深入理解抵押权的本质和特点。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我深切体会到了一般抵押权的重要性和相关操作的重点。本文将就我对一般抵押权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一、抵押权的本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性权益,在金融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本质是一种担保债权的忠实体现。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靠抵押权保障自己的利益。抵押权的特点是以有形财产作为担保,以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追求债权担保物的价值转化。因此,在与抵押权相关的交易中,债权人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担保物具有一定的价值,以保证自己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补偿。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需要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其次,双方需达成协议,明确抵押物的性质、数量和评估价值等要素。然后,抵押权的设定还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以确保其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我们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操作的程序和手续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免产生后续的纠纷和风险。

三、抵押权的保全和行使

一旦抵押权设立完成,债权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全其权益。首先,债权人需要及时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变动,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会出现大幅度波动。其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通知发出后,可以采取不动产拍卖、拍卖出售、委托变现和协议解除等方式行使抵押权。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债权人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要求,确保自己的操作合法合规。同时,债权人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利益考虑,选择合适的行使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权益。

四、抵押权的清偿和终止

在债务人完成其还款义务后,抵押权的担保目的就实现了。此时,债权人需要立即清除抵押权在登记簿上的记录,以避免对债务人的影响。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抵押权,将抵押物进行变现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清偿和终止抵押权时,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和协议约定的规定进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抵押权操作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抵押权时,债权人需要时刻注意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规避风险。首先,债权人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所提供的担保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变动情况。此外,债权人还需要及时掌握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预防逾期风险的发生。最后,债权人还需要与律师和专业人士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获得及时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总之,一般抵押权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其设立、保全、行使、清偿和终止过程中都需要债权人高度重视。只有具备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抵押权的本质和特点,债权人才能在操作中做到合法合规、权益保障。而对抵押权操作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的深入了解,更是债权人在进行抵押权业务时所必须掌握的内容。我希望通过将自己多年的经验与实际案例结合,能够给同行们在抵押权操作中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共同提高抵押权业务水平。

抵押权判决书篇五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 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宿国用( )字第_________号,在我行(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宿他项( )字第___________号,现我行(公司)同意该宗土地上建设的 #楼(项目和楼栋号依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共 栋)办理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

房屋销售后,同意自动解除已售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抵押权。

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我行(公司)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特此函告。

盖章:

年 月 日

抵押权判决书篇六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人郑重承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抵押登记书内容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用于本次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归抵押人享有,没有争议,抵押的财产没有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品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验,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查阅了抵押登记机关置备的动产抵押登记簿,知悉抵押人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情况。

申请人愿对登记书及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抵押权判决书篇七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xxxxxx(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 x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国用(x)字第xx号,在我行(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xx他项(x)字第xx号,现我行(公司)同意该宗土地上建设的#楼(项目和楼栋号依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共 x栋)办理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

房屋销售后,同意自动解除已售房屋所分摊的土地抵押权。

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我行(公司)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特此函告。

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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