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10-04 作者:XY字客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报告(优秀5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报告篇一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1、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2、近年自主知识产权数(件)

3、人力资源情况

4、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每年总资产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6、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7、管理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

8、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3年执行)

1、项目编号

2、项目起止时间

3、项目的技术领域

4、技术来源、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等。

5、研发费用总预算

6、研发费用近3年总支出

7、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

目的:项目要解决的问题和意义。

8、核心技术及创新点,知名所属具体领域,着重丛工艺、方法、过程等技术方面叙述

9、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项目研发期内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成果的类型可以是原理模型、产品样品、样机,小试中试设备,生产线,专利、论文、标准、工艺参数、专著、版权等,但要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来表述取得的成果,并对名称、数量、性质、特点等情况作必要说明。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1、产品(服务)编号

2、技术领域

3、技术来源

4、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5、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

6、与同类产品(服务)竞争优势、技术优势,技术性能指标的先进行,成本,价格优势等

7、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四、近三年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1、知识产权类别

2、知识产权获得方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5年以上独占许可。

3、所属项目标号

五、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表

六、附件清单

(一)企业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通知书

(二)人员情况说明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机构、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比说明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名单汇总,人员佐证材料

(三)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和高新收入专审

(四)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科研立项证明材料,产学研合同等

2、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知识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证书等

4)技术诀窍:

企业对生产的某项产品拥有的核心技术等。可以包括无工业产权的技术,一般包括:蓝图、配方、设计方案、技术示范、操作方法说明,具体指导,生产技术,疫苗,添加剂,技术标准等。这类技术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得到由供应方与承受方订立合同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可以采用行业协会的认定或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等多方面加以说明,使之有说服力。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

(1)近三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

a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三年内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的正式技术合同、近3年研发项目编号、三年之前的成果等。

b成果转化结构证明

1)成果形式产品,新产品证书、新产品检测报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新产品查新报告、新产品查新报告、新产品销售证明、生产等级批准书等。

2)成果形成服务、销售合同、发票、用户意见、收入证明

3)成果形成样品,样机,检测报告,食物拍照等。

4、研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1)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产学研合作研发活动证明

4)研发及结构及其设施、设备证明

5)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5、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分心

(六)其他包括iso、环保证明、企业介绍、厂容厂貌图片,银行资信证明、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其他荣誉证书等。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报告篇二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中最大的那块蛋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5+1”地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定期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享受地域

新税法关于促进技术革新的优惠扩大了范围,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分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享受优惠。而以前,这种待遇只有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才有。

认定标准

过去,企业申报高科技企业认证的口径相对宽松,一般由企业向地方的政府机构,如开发区的管委会等提出申请,经核定后由省、市级的科技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书,审批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报告篇四

1、所需条件

申报企业的员工大专及以上学历30%及研发人员10%所占比例符合要求

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2、所需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申报企业的近三年会计审计报告、近三年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去年高新收入审计报告

申报企业的产品销售合同、用户试用报告、收入证明等可证明创新活动取得成果的材料

3、办理周期

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至9月30日截止,受理后2个月发布审批结果公告,公示后国家统一安排实体证书颁发。

4、优惠政策

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正常税率的25%降为15%来征收,实施期为三年。浦东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报告篇五

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23条,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月1日起实施。20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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