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爆破模拟器 城市大脑心得体会(大全8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字海2023年城市爆破模拟器 城市大脑心得体会(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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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爆破模拟器篇一

城市大脑是当今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它是一种基于城市数据和智能技术的城市管理系统,旨在实现城市信息的智能化管理和优化。我最近参加了城市大脑相关的一次研讨会,深入了解了其意义和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关于城市大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城市大脑的意义和作用

城市大脑将城市与数据、智能技术集成在一起,并能以智能的方式对城市的运营和管理进行优化。这种智能化的城市管理系统可以帮助城市决策者快速做出更明智的决策,例如在城市规划、交通和公共设施等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此外,城市大脑还能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迅速反应和有效应对的能力,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安全、更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三段:城市大脑的优势和挑战

与传统城市管理相比,城市大脑具有诸多优势。首先,城市大脑能够对城市数据进行高效整合和快速分析,以帮助城市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城市的运作情况。其次,城市大脑可以通过数据决策分析、预测模型和智能运作等技术手段,实现更加高效、精准的城市运营和服务。但是,城市大脑的建设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数据隐私和安全保障、数据标准化和紧密程度等方面的问题。以上这些因素都将需要不断地被考虑和解决。

第四段:城市大脑的应用案例

城市大脑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城市引入和应用。例如,武汉市采用城市大脑实现了智能交通管理,大大提高了交通效率。深圳市也通过城市大脑提升了城市治理的水平,让城市更加优雅和舒适。除此之外,城市大脑也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教育、环保等领域,为城市的运作和管理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方案。

第五段:结论

城市大脑是未来城市管理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基于城市数据和智能技术,通过智能管理和服务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竞争力。当然,在城市大脑建设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应用的顺利和持续性。

城市爆破模拟器篇二

在如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城市的发展不仅仅需要靠人的经验和智慧,更需要依靠大数据的支持。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得各种智能设备能够通过感知、分析、决策等步骤不断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这些设备与技术被集成在一起,就如同城市的大脑一样,称之为“城市大脑”。下面,笔者就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谈一谈在使用城市大脑的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城市大脑的发展与现状

随着城市大脑在各个城市中的投入使用,它逐渐成为了城市治理和服务的智能化平台,具有了空间数据处理、人口智能监测、交通信息分析、安防问题解决等方面的应用能力。以厦门为例,厦门推出的“城市大脑”计划通过传感、数据汇聚、云计算、系统集成等环节,实现了人口流量热力图、停车位智能监测、市政设施智能巡查等功能,不仅方便了居民生活,也提高了城市治理效率。

第三段:城市大脑的应用优势

城市大脑的应用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提高城市治理和服务的精准度。通过城市大脑的分析,各级政府能够针对不同的层级,以及不同的场景,制定出更为精细化的治理和服务方案。二是提高了城市交通管理的效率。城市大脑通过进行实时的交通监测和分析,能够更好地帮助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交通拥堵、事故等问题。还可以提高城市大众出行的舒适度和便利度。三是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步伐。城市大脑能够实现对城市各个方面的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水平,进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四段:城市大脑的发展挑战与问题

城市大脑的应用前景广阔,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是数据安全问题,城市大脑需要实时收集和处理大量的数据,数据的泄露和恶意攻击风险较大。此外,城市大脑通过大数据分析来为城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然而,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问卷调查被少数人作假、数据普遍受众筛选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的误差,进而会影响整个决策的正确性。

第五段:结论

在我的使用体验中,城市大脑虽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但它的出现带来了诸多便利和利益。城市大脑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示着信息化和智能化实施的重要性,也鼓舞着我们更好地投入进来,为智慧城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爆破模拟器篇三

——以我国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例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目的:

1.了解区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关系,以及它们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2.分析导致珠江三角洲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诸多因素,并通过比较,认识到对外开放政策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3.比较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两个主要阶段,归纳出不同时期的主要发展特点,并能够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业化进程对城市化的巨大推动。

4.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并尝试评价目前的一些调整措施和发展方向。

教学重点:

1.导致珠江三角洲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诸多因素

2.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两个主要阶段即及主要发展特点

3.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及调整措施和发展方向

教学难点:

1.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两个主要阶段即及主要发展特点

2.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及调整措施和发展方向

教具准备:有关挂图等、自制图表等

教学方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图示法等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城市化与工业化

1.城市化、工业化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工业化与城市化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2.城市化与工业化相互之间的关系

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是两股相互促进的力量,区域工业化必然带来城市化,城市化反过来又会促进工业化。

3.一般发展中国家如何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

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有条件的区域率先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以带动相邻区域以至全国其他地区工业化与城市化。

如珠江三角洲地区)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得益于优惠政策而迅速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地区之一。

二、对外开放的前沿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仅次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密集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迅速提高的原因:

1.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

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产业结构调整:

(1)第二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下降,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2)在工业内部,劳动力和资源密集型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下降,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影响: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要在世界其他地区寻找新的出路,为珠江三角洲地区迅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提供了契机。

2.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

改革开放以后,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使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先于其他地区吸引外资。

3.良好的区位条件

珠江三角洲地区位于我国南部沿海,毗邻港澳,靠近东南亚。

影响:使本区得以发挥劳动力丰富、地价低廉的优势,就近接受港澳产业的扩散,利用港澳贸易渠道,大量出口商品,参与广泛的国际分工。

阅读

通过此阅读材料,使学生大致了解以下内容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级别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客商最多、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各举办一届。

4.全国最大的侨乡之一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著名的侨乡。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利用他们在海外的各方面关系,通过投资、引商、引资,推动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发展。

活动

1.国际经济环境、对外开放政策、区位、侨乡是珠江三角洲工业化、城市化的有利条件。完成下表,对上述四个条件进行类比分析。

点拨:20世纪80年代前后都有的条件是区位、侨乡、与全国其他地区共同拥有的条件是国际经济环境。

点拨:由问题1的分析我们得知,珠江三角洲在20世纪80年代后才具备、全国其他地区很长时间内不拥有的条件只有一项:对外开放政策,这是本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关键性因素。

板书设计

第二节 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

——以我国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例

一、城市化与工业化

二、对外开放的前沿

1.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2.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

3.良好的区位条件4.全国最大的侨乡之一

城市爆破模拟器篇四

城市客运是所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上班上学还是生活娱乐,我们都需要依赖公交、出租车等客运工具,这些交通工具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使用城市客运工具的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和良好的乘车习惯非常重要。

第二段:文明坐车

在城市客运工具上,我们需要做到文明乘车,这不仅是对别人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生活品质的追求。首先,我们要积极让座,不论是老人、残疾人还是孕妇,都应该优先为他们让座。其次,我们要遵守秩序,不挤不推,不吸烟不吐痰,保持乘车环境整洁干净。最后,我们应该注意言行举止,不要在车上噪音过大、粗言秽语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三段:安全出行

在城市客运过程中,安全出行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我们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不乱穿马路,不在车内随意翻动行李等。其次,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要在车站和车上玩手机、听音乐等,以防不法分子趁机行凶。最后,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如车辆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向司机和车站工作人员报告,不要惊慌失措。

第四段:尊重他人

在城市客运工具上,我们需要尊重他人,包括司机、乘务员和其他乘客。首先,我们要遵守乘车规定,按照指定车门上下车,不要随意改变乘车路线。其次,我们应该注意言辞和行为,不要对车站工作人员、司机和其他乘客做出任何不当的行为和语言上的攻击。最后,我们应该保持乐观向上的态度,在和其他乘客交流时要尊重对方的感受,不说过激的话。

第五段:心态放松

在城市客运工具上,我们应该保持轻松的心态。无论是堵车、拥挤还是环境差,这些都是正常的现象,我们不需要过度焦虑和抱怨。我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听音乐、看书、玩手机等方式消磨时间。如果有同车的朋友,可以相互交流,增进感情,让乘车成为一段不可多得的愉快时光。

结尾:

总之,在城市客运中,我们需要遵守规定、尊重他人、保持安全、放松心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良好的乘车习惯,让城市客运变得更加温馨、舒适和文明。

城市爆破模拟器篇五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 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爆破模拟器篇六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城市管理执法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爆破模拟器篇七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城市管理日益复杂化,城市管家的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城市的“管家”,城市管家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城市管家遇到了哪些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

第二段:城市管家的素质

城市管家是城市管理的骨干力量,他需要具备一些必备素质:首先,要有严谨的管理意识,明确责任和义务;其次,要具备足够的知识储备,包括城市环境、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等相关知识;还要有满腔的热情、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才能在城市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段:城市管家遇到的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城市管家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一方面,城市管理涉及面较广,需要综合考虑各种不同因素,如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市场监管等;另一方面,城市管家在工作中还需要面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灾害、突发事件等,这些都需要城市管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敏锐的反应能力。

第四段:如何解决问题

面对种种困难和挑战,城市管家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自身素质和解决问题。一方面,城市管家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或者自学来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知识能力;另一方面,城市管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

第五段:总结

城市管家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需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扎实的知识储备。同时,城市管家还需具备灵活反应、良好服务意识等战斗素质,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使命。最后,我们相信,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城市管理体系中,城市管家们一定会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管理,为城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爆破模拟器篇八

城市化在整个高中地理第六章处于核心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对前面的知识是一种深化,对后面的知识是一个桥梁,城市化对学生是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所谓熟悉是城市化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同时学生也学习了城市区位的知识,所谓陌生是学生没有接触过“城市化”这个专用名词,特别是农村中学的学生,对于大城市的体验就更少。而利用图表可以让学生直观城市人口和规模的变化,增加学生的感性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获得理性的知识,这符合知识的习得过程。

(一)目标

1.利用富阳城区图引导学生讨论城市化的含义及主要标志。

2.结合书本及教师提供的图表,要求学生画出城市化进程的折线图并划出阶段。

3.利用提供的图表引导学生讨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区别。

(二)实施过程

1.课前准备:要求学生在一周前去了解富阳城区的变化,可以实地考察,也可以在网上或其他方法获得相关资料。

2.投影出富阳城区图及相关问题:

问题(1)据你所了解富阳城区的人口和面积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富阳城区主要在向哪个方向发展,请举例说明?

(3)富阳城区人口和面积的变化与经济的发展有怎样的关系?

生分组讨论并回答,然后请学生结合书本讲出城市化的含义以及三个标志。

通过对本市城区的了解能较好的引起学生的兴趣,学生能较积极的思考和讨论,再结合书本知识就能对城市化的含义有较深的理解。

3.投影出图表

时间

1750年前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

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

特点

原因

问题(1)结合书本完成上面的表格

(2)分组讨论完成世界城市化进程的折线图

学生通过讨论、合作基本能完成作图,这样既提高了学生的读图、作图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合作和探究能力。参照作图如下:

4.投影出图和表

国家

起步

速度

水平

其他特点

发达国家城市化

发展中国家城市化

结合图和书本分组讨论,完成表格和下列问题:

问题(1)发达国家城市化起步最早的是哪个?

(2)现在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大概是多少?

(3)发展中国家二战后城市化发展快速的原因?

(4)发达国家出现逆城市化现象的时间、原因、表现?

(5)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发展不合理的原因?

通过这些图表,可以提高学生的读图能力和自学能力,在前面城市化的含义和主要标志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学习,学生完成这些问题是很容易的。

以上--,学生既了解本市的城市化进程和概况,产生了对家乡的热爱,又能使学生对城市化有较好的理解。通过课前的准备,提高了学生搜集信息的能力,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让学生合作、讨论自主的学习,较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探究能力,真正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图表以及问题的引导,让学生先获得直观的陈述性的知识,再获得理性的程序性的知识,也符合人的认知过程,学生体验了知识的获得过程,较好的培养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兴趣。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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