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

时间:2024-05-13 作者:笔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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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一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二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承建的四会市201x年度保障性住房利民楼建设项目于201x年8月30日正式开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x年10月15日,工程总工期为410日历天。我司于201x年8月30日正式收到开工通知开始局部进场施工,因多种重要因素造成施工延期,致使工程无法按要求正常竣工。特向业主申请该工程工程延长工期,造成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的原因如下:

一、场地的“三通一平”的影响。

因甲方提供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未能达到“三通一平”存在鱼塘需要填平,场地各种树木需要清理;临水临电未接通。因此造成工期延期30天。

二、场地地质问题。

原施工场地地质不能承受静压桩机的承载力,经协商原施工场地需要换土施工。打乱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工程延期30天。

三、基坑支护项目增加的影响。

该工程存在地下室,开挖深度为4.5米,场地四周为住宅;因此需要增加基坑支护项目工程。基坑支护项目时间为201x年12月15日至3月29日共计105天。

四、基坑出现管涌的影响。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管涌;导致不能正常施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以至于工程延期15天。

五、消防水池移位。

因甲方要求将原地下室底板下的消防水池移至地下室侧面,取消原地下室底板下的消防水池,按修改图位置增加一消防水池;因些延迟工期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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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三

一、公司每月由专职经理带队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检查。

二、安全系统平时组织二级安全员巡回检查活动,按季节气候条件变化,节假日前后的事故多发性特点,及施工进度搭接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思想、查基础管理、查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组织领导进行对话,一起商讨解剖问题落实措施、实施日期,然后再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措施落实情况直到解决为止。

三、生产班组每天上下班前由班长进行安全检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随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生产要有重点,讲究实效,不流于形式,查出问题要认真记录,做到“三定”(定人、定期、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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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四

1、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行为;加强对房屋的维修维护,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是实业公司进行房屋维修维护的标准,也是对房屋维修验收的依据。

二、术语。

1、房屋维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经过一定年限使用后需要进行的大修、中修、小修。

2、房屋维护,是指房屋及其水、电、暖、卫、气等设施设备的常规检修与维护。

三、管理范围。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

构筑物的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

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

其他建筑施工项目。

其他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

四、房屋维修责任的划分。

1、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负责。

2、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3、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小型维修:由工程科监督检查,费用各使用单位处理。

4、房屋大、中型维修:由工程科负责,列入公司计划后实施,维修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五、施工管理。

1、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负责基本建设、技改项目和常规维修工程;。

2、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领导组,由工程、生产、安全、机动等部门派员共同组成。

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领导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

4、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

5、对凡国家规定基建项目须申报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六、工程申报与核准。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万元以下的,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费用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处理。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元以上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科负责办理。

3、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_。

万元以上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事会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

各部门将拟办工程项目,按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不同权限审核批准。

根据工程费的高低,确定不同的发包方式。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价方式。所议价格以下不超过工程预算时可决标。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万元以上的,可采用比价方式。邀请___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携估价材料参加比价,以最低标者为得标人。

3).基建成和技改工程费在_。

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

公司或关联企业内的建筑工程队,维修队的,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等优先权利。

在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与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需律师审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

公司在建筑施工时,派遣工程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对施工单位供料的须做好原材料质量监测工作,由本公司供料的做好原材料质量采购、质量检测验收工作。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领导组、主管副总、总经理,乃至上级主管部门。

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如发现工程与原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等不符的,不予验收。对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则按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程办理。

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以严重不合格的,可提出索赔。

在验收时,公司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算报告核准后,支付应付款。

验收合格的后,及时移交给公司使用部门使用,相应的工程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分别交使用部门和工程档案管理部门。

联系和监促施工单位在验收后的质量保修期内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修复。

对工程完工后的余材,应盘点登记,退回公司材料库,或退货到供货商处。残次料可经估价后就地处理或标售。

七、房屋维修工程的分类。

根据房屋的损坏程度并按房屋维修的性质,可以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类。

1、小修工程(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这类工程项目简单、零星分散、量大面广、时间要求紧迫,一般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就及时组织维修。小修工程工程虽小,但关系到用户的使用便利,因此必须及时修理,力争做到水、电、暖、卫、气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内有结果。

2、中修工程。指房屋少量部件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的要求,需要进行局部维修,在维修中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而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这类工程的特点是:工地较为集中,项目较少,工程量较多,带有周期性。如屋面的局部面层重做,楼门窗整修等工程。

3、大修工程。指房屋主体结构大部分严重损坏,无倒塌或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公用生活设备(包括上、下水,通风、采暖等)必须进行拆换、改装、新装的工程。这类工程一般需要牵涉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此外工程的地点集中,项目齐全,具有整体性。大修工程还常常和房屋的抗震加固、局部改善房屋居住使用条件相结合。大修工程往往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大修后应达到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八、房屋修缮标准。

1、主体工程。主要指屋架、梁、柱、墙、楼面、基础等主要承重构部件的维修,要求牢固、安全、不留隐患。

2、门窗及装修工程。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木装修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3、楼地面工程。楼地面工程的维修应牢固、安全、平整、拼缝严密不闪动,不空鼓、不开裂,地坪无倒泛水现象。

4、屋面工程。屋面必须确不渗漏,排水畅通。

5、抹灰工程。抹灰应接缝平整,不开列,不起壳,不起泡,不松动,不剥落。

6、油漆粉饰工程。要求不起壳,不剥落,色泽均匀,尽可能与原色保持一致。

7、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正常使用;要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水箱要定期清洗。

8、金属构件。应保持牢固、安全、不锈蚀,损坏严重的应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9、其他工作。对所属范围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

九、房屋的日常维护房屋日常维护的内容:屋面补漏、修补屋面,门窗的整修,玻璃的更换,油漆的粉刷,水、电、暖、卫、气等设备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的修换,下水道的疏通,修补明沟、散水、落水,房屋检查发现的危险构件的临时加固、维修维护等。

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延长其整体的使用寿命。同时,要做好季节性的预防保养工作,例如防雨、防冻等。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五

对于涉密资质单位来说,在涉密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保密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是资质单位的重要任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涉密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确保公司的技术、经营秘密不流失,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

第三条、条例细则

(一)、保密工作遵循“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准确划分保密范围,确保公司核心机密安全;同时有控制地放宽非核心秘密,使保密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1)密级划分:按其重要程度,技术水平及失密后危害大小,公司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两级。

2)绝密:是公司秘密中的核心部分,限极少数人知悉的事项,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危害和重大损失,涉及公司命运。

主要包括:经营决策、广告策划文书、市场调查与预测报告、促销方案、开发计划、公司投资计划等。

3)机密:是公司秘密中比较重要的部分,一旦泄密,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主要包括:公司经营战略,远景规划,财务账簿,销售网络,总结计划;反映集团开发生产能力的方案、计划及特殊原材料等情况的计划、统计事项等;引进的产品、设备、仪器,经过改进,性能、功能有显著提高的改进部分;公司财务、营销管理制度、目标管理方案、月度运行报告等;公司人事档案、工资、公司总体组织架构包括生产线,各市场部人员运作方式等。

(三)、密级的规定,由起草文件或涉及密级资料的承办人员提出密级意见,然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划分为绝密的产品、技术资料、文件由公司总经理或项目分公司经理审定。密级的调整,应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保密时限,由公司总经理或项目分公司经理办公室同有关人员、部门进行调整,文件资料和密级变更或解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规定有保密的文件到时自动解除密级。

(四)、文件、资料的保密

1)一切秘密公文、图纸、资料应准确标明密级,在拟稿、打字、印刷、复制、收发、承办、借阅、清退、归档、移交、销毁等过程中,均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2)绝密级的技术、经营资料,只限于主管总经理或主管总经理批准的直接需要的部门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限于主管总经理批准的需要部门的人员。

(五)、使用部门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过程的保密工作,办理登记手续。

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或复制,复印复印或复制需要由行政人资总监批准,合同、协议、重要技术资料及重要财务资料需要集团总经理或项目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电话、计算机的保密

1)通适内容不得涉及秘密;

2)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网络、外存储设备、磁盘等应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并采取相应加密措施。

3)计算机网络使用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则管理。

(七)、对外宣传、通讯、会议的保密

1)公司宣传媒体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对某一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应由部门经理审定。

2)召开秘密性会议,要严格控制会场,会议内容要记在保密本上(会后收回),如需参阅,另办手续。

(八)、对外交往的保密

1)所有密件一律不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本公司人员亦不得代为转阅;

3)对外交往中一旦发现失密、泄密问题,立即报告集团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保密培训和检查

(二)、员工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 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7) 不在公开场所或家属、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在秘密要害岗位工作和接触秘密的人员,要先审查后使用。

第五条、奖惩

(一)、对保密工作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1) 一贯严格执行保密条例,坚持原则,坚决保护公司秘密者;

发现他人失密、泄密或出卖公司秘密,能及时举报,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出现失密、泄密问题,视性质、情节的不同,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级直至开除,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1)为谋取私利,将公司秘密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卖给别人,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者;

2)在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秘密失窃者;

3)保密观念淡薄,警惕性不高,致使秘密失窃者。

1.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认定原则

在政府采购领域,有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涉密单位、涉密项目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未必涉密单位的所有项目都是涉密项目。在涉密项目中会涉及到大量的采购,未必所有采购都是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认定原则应当是:在有效保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和交换的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采购的竞争性。然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却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涉密单位的采购必然是涉密项目;误区二:一个大的涉密项目中的每一个采购合同都属于涉密范围。存在这些误区的往往是具有定密权的单位。他们有扩大涉密范围的倾向。不排除有采购人以涉密为由逃避政府采购或规避公开招标的可能,但大多数采购人是由于把握不好项目的涉密程度和范围,干脆把本单位所有项目或一个大涉密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全部按照涉密采购程序进行操作以避免泄密风险。扩大涉密范围固然提高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但同时牺牲了采购的竞争性,加大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活动的效益。

误区三:只有涉密单位的采购才是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很多采购人对于信息安全的认识不到位,保密意识淡薄。尽管我国的核心部门和重要行业的采购对象中可能包含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资产、重要信息网络或工业控制系统,如在金融、通信、电力、石油石化、农业、水利等领域中,但采购中的信息安全没有做到与系统建设同步,没有建立或不遵守涉密项目的采购流程,使得采购标的在采购流程及后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2.采购过程中的涉密信息的`鉴别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和交换的涉密信息有以下四类,需要加以区分和鉴别:第一类是采购人的基础信息涉密,如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第二类是采购项目信息涉密,如特定采购对象的名称、种类、数量、用途、位置、技术参数等;第三类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现场踏勘、澄清、标前预备会等方式交换的信息涉密,如采购文件、澄清文件、标前会纪要等文件中含有保密信息,项目现场属于特殊安全区,或投标文件中包含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等。对于上述三类信息的保护,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中都有相关的保护条款,但在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中涉及不多,客观上也成为采购人不愿意将涉密项目公开招标的理由之一。第四类是采购对象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信息安全隐患,即本文第五部分将要涉及的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3.涉密项目的采购方式及工作规范

在相关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下,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据怎样的管理制度和采购流程才能保障信息安全?这是摆在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主管机构面前一个严峻的课题。在此方面存在的误区是:公开招标必然泄密,单一来源采购必然保密。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很多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安全的认识不到位,并没有深入研究采购流程中的哪些环节会产生和交换信息,产生和交换什么样的信息,以及其中哪些信息需要保密。

在笔者看来,各种采购方式都可以建立与安全保密项目采购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采购流程。比如通过使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或信息的加密处理可以保护采购人的基础信息,通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签署保密协议可以保护采购人和采购文件中的项目信息以及供应商及其报价文件中的商业机密,通过对供应商保密资质的要求和认定来保护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通过对中标产品的技术检测来保护产品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等。在此方面,急需建立涉密项目采购管理规范和业务操作规范,以保证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涉密项目采购的质量、效益和水平。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六

关于的**工程的投标,我方因为******原因,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我公司难以完成该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本着对该项工程慎重、负责的态度,特向贵公司提出延期申请,是否能将投标文件截止日期顺延至**年*月*日。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七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下文是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

建议书。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

合同。

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十条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照20xx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文),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将ppp与政府采购密不可分、深度融合的关系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认并凝固下来,既是三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同时为未来更大规模涌现的ppp采购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指导。

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这就从法理上明确了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选取过程的政府采购性质。这个规定和215号文规定是一致的。215号文第二条对定: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与215号文更加专注与采购程序各环节操作相比,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用整章的篇幅对ppp采购环节的管理规范做出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规定,经前期识别论证得以确认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这就进一步确认了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程序中的采购人地位,比如交通运输项目中的各地交通委、交通运输局,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文化项目中的文化局等。

该条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这就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的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明确了ppp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明确了ppp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这对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开、透明有积极意义;该条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更有利于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投资参与ppp的积极性。

与215号文相比,该条未明确列入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要求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这是近两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现状的总结,也将更有力地维护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平等准入机会。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ppp建设和服务的权利,被业界普遍看好。

第十二和十三条对ppp采购公告的实质性条款、项目采购评审标准做出了明确和限定,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评审过程应当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这是对214号文的重要增补。我国政府采购采用专家评审制,结合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评审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第十四条对社会资本投标人的补偿规定也是个小亮点,一是针对政府采购程序中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期如数退还,这在215号文第21条也有详细规定;另外,ppp项目一般技术复杂,社会资本方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该规定也将大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标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ppp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ppp项目采购信息公开事宜做出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20xx年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管理办法,ppp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公众公开,以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作为ppp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平台;亮点之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采购活动中除了监督管理,还负有支持服务的职责,这也是实行“宽财政”,配合有关部委积极引导民间投资稳增长的需要。

第十六条明确采购结果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项规定与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方法相衔接。

合同管理是ppp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重头戏,也是保证合同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有效合作的关键。10月9日的中央深改组会议着重强调,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中,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社会资本吃下了“定心丸”,使社会资本得以规避ppp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215号文第三章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部分对合同管理和变更有规定,新出台的暂行办法第十七章对此进一步做出了明晰具体的细化规定。

此外,办法第六条还规定,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各类专业咨询服务的提供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等,这也赋予政府采购一项重大使命。

其他有关方面的亮点,比如对各类所有制平等相待,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发挥技术优势,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大信息公开公开力度;纳入预算;绩效评价;加强监管约束;注重“创新性和示范性”等,各路专家学者多有专业性深入评述,此不班门弄斧,再做赘言。总之,财金92号文《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细化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在中国ppp改革和发展史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效益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五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

第六条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对重点项目和工程,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班子和职代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

第九条强化资产管理。

一、严格按现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和福利、在职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执行支出。

二、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统一使用资产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每年六月份,学校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按规定汇总上报给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

四、财务部门须重视并认真做好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总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并作明细核算。各部门也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

五、对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年终负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下一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50%);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举债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学校将根据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降低负债水平。

第十一条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事业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一、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手续,严格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于开学前在校园内指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二、按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手续。

三、学校“一把手”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各种收费。

四、学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所收各项费用,及时办理好结算业务。所有费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而不执行。

五、学校所有收费统一使用江苏省财政厅制发的正规收费票据;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票据管理,落实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建好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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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九

在计划软件开发的路线时,他必须首先考虑软件基本功能的实现和工程交付期,其次,才考虑产品的卖点,许多工程失败的原因就在于设计者没有时间概念,工程前松后紧或增加了许多次要的技术特征,这样反而对产品质量形成了威胁,总之,最重要的是懂得统筹安排各个环节。

面试程序员。

理想的方法是由开发小组的其他成员一起来面试,如果谁看不上眼,他都不能加入,否则以后会有很多麻烦。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借此机会互相认识一下,经理一定要把新员工介绍给大家,并且小组每个员工都应该过来握手介绍自己,这是起码的招聘礼节。

程序员需要关心尊重。

曾经有个例子,某公司开发人员王某由于刚开始学习编程,技术水平差一点,常常受到经理的“另眼相看”,每次软件出现了问题都怀疑是他的原因,老开他的低级玩笑,这位员工会有怎样的表现就可想而知了。经理通过这种手段能够迫使这一位自动辞职吗?非也,这位员工后来工作非常不负责任,把代码写得既长又重复,且在代码中留下大量的隐患,此时,经理却反而不敢过份得罪他了(否则,留下的巨量代码很难维护)。如果认为某人不适合目前工作,为何不另请高明?既然已经请他作了这件工作,就得尊重他。不能指望开发人员在非工作场合谈吐得体、办事周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正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例如要求技术人员在酒席宴上象公关小姐或公关先生一样举止适度,从来不会有好的效果。软件人员普遍喜欢自由而宽松的工作环境,最好不要做过多的无谓的规定,例如不准迟到、上班必须换拖鞋,否则罚款等等。如果确实有人经常上班迟到,工作不认真等,首先应该了解原因,此时多作思想工作是必要的,许多公司的经理们认为“思想工作”是过时的东西了,其实不然,私企职工背负的心理压力其实很重。他们特别需要有人关心,特别需要心理上的“减负”。管理需要合理地使用资金,有的公司在不该花钱的时候花钱,在需要花钱的时候节支,结果却事倍功半。例如,员工向公司提出买台电视、热水器、电风扇等生活设施(甚至是厕所的纸巾)时,公司强调节支,而在组织大家集体乘飞机到外省旅游这种事情上却舍得花钱,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效果却不一定好,因为员工会认为公司集中花一笔钱是在收买人心。所以,关心职工的事情需要过细地作。

心态调整问题。

作坊式作业的时候,软件是由一两个程序员写的,软件写完了,虽然在产权上这个软件或许不是自己的,但程序员心里会觉得这个软件就是自己的,对这个软件的感情就象对自己的儿子一样,关于这个软件一切成败荣辱都被看成是自己的,在这种心态下,程序员会不分白天黑夜地超常投入。而现在的软件一般都是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协作完成,软件写成后究竟是谁的?有了荣誉是谁的?都不是太明确,同样,软件有点毛病也不专是哪个人的,而是大家的,既然是大家的事情,那就让大家来做,我为什么多操那个心?如何在大协作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的积极性很值得仔细研究。设计部分大家参与、多开会交流、让程序员直接倾听用户对自己工作的意见等方法不妨一试。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十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第七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第十条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一)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第十八条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月1日起施行。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设立出纳岗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等日常业务,并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保管银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

第四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追究责任。

第六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的个人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与公司业务挂钩的其他零星支出;

6、公司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确定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公司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如需大额支出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财务部。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人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当日16时前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保卫,妥善保管,未作安排或安排不落实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现金的收支管理

1、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办理。出纳员请假时,可由财务负责人指定具备资格的专人临时负责出纳工作。

2、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它事项所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财务部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3、取送款在20000元以上,必须安排专车或派人护送。

4、每笔现金收入、支出,都必须有签批过的合法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出纳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办理各项签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当日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经办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部门经理签批同意;财务部出纳审核,财务负责人签批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5、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购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6、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主管会计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7、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制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如特殊情况需办理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8、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并请示财务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公司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1、公司设立“现金日记账”,出纳员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程序逐日逐笔登记,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每日结存现金和己盖章的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3、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收付月报表”由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双方签字,以确保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要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

5、现金、银行单据等重要物品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中。

第十条: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1、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超过定额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2、公司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3、公司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1、银行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核对银行对账单。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组织资金。如不及时汇报,造成款项不能及时支付,要追究银行出纳员的责任。

2、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分账号设置,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银行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3、月终,出纳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该归档。

公司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帐户或注销银行帐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的“开户(销户)申请书”,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企业在各银行的预留印鉴应保持一致;企业每半年对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撤消不需要的帐户;为便于存档、查找,银行帐户开立、撤消的有关文件、资料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根据需要,出纳可保留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司账户不得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的管理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如因假期等原因暂时离岗,离岗前应将印章交由直接主管或跨级主管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2、公司财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执行“章票分离”制度,负责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管支票等各种票据。

4、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专用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管理或授权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bank internet web为媒介,将公司以电汇、支票方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第十五条:网上银行支付开通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提出开通申请。第十六条: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1、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据,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2、财务负责人对网银付款业务进行审核,并进行支付授权。财务负责人为网银最终审批人。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付款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1、 网上银行所有操作员需要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和操作员密码。

2、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修改。

3、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4、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第十八条:网银支付给内部单位员工款项,视同支付现金,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支付。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及使用

1、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据时,由出纳向开户银行购买,并保存于公司的“保险箱”中。

2、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银行印制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3、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照公司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并要求收款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条:公司支票

公司支票是公司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公司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

1、公司支票的管理

(1)出纳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卡。

(2)公司财务部要建立支票领用台账,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3)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相关单据(依据各项制度填写借款单或资金使用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完签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登记签章。

(4)付出支票后,出纳应在凭证上加盖“转讫”或“银行付讫”戳记;

(5)凡公司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罚时,由财务部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6)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出票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属空白支票)。财务部不得办理迟期或远期支票。

(7)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账需延长时,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有权停止办理下次支票,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8)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10天,自签发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9)公司收到的转账支票,必须当天送银行转账,如因银行营业时间限制,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送存银行。

(10)公司支票使用人如丢失支票时,要立即向财务部声明,由财务部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丢失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总经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请总经理批准,给予处罚。

(11)公司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12)公司支票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注销。

(13)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14)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周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与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2、公司支票的办理

(1)办理支票要按支票签发的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支票签发“六不准”: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支票作抵押;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一条:其他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汇票、信用证、托收承付等方式结算时,应遵循银行相关制度,遵循本制度中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十二

1、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是不定制,必须24小时待命,因公事用车的,应做到随叫随到,并且在出车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本人有急事需要离开,需向办公室请假,写好请假条给领导审批后方可。

3、上班时间做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找借口推诿。

4、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尊重领导、努力完成各项用车任务。

二、用车制度。

1、项目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需提前向办公室申请,以便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2、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不准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车辆驾驶的,需经办公室同意。不准擅自把车辆交给非项目部专业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

3、车辆在不出车时应停放在项目部指定地点,不得擅自离开。

4、禁止公车么用,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办公室,办公室申请领导指示后视情节轻重决定。

5、上班时间车辆应做到停放有序。

三、车辆保养和汽配、油料管理。

1、车辆维修保养:一般由驾驶员提出,经办公室负责人检验,根据车型及故障程度,到定点修理厂修理(除外出执行任务外),修理项目驾驶员应核对后签字。

2、汽配管理:需要换配件的车辆,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购买,并做到配件与清单相对应。

3、油料管理:远途外地用车外,加油须使用油卡,做好行车记录让用车人签字并登记行驶里程数,做到节省用油。

四、安全行车制度。

1、驾驶员应做到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车制度,提倡开安全车、文明车,严禁酒后驾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故障行车,以确保行车安全。五:惩罚制度。

1、私自出车超出施工范围一次者,办公室提出警告,二次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由本人负责。

2、擅自把车辆交给非项目部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的,违者给予警告与相应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全部负责。

3、车辆在夜间随处停放,造成车辆损失和失窃,由本人自行负责。

4、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以交警队事故处理负责认定书为准)来进行处罚。

5、因公出车但顽固拒绝三次、私自出车造成严重后果、擅自把车交给外人驾驶,情形恶劣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全责者,项目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在我国境内制作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循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六条软件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七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及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九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或在国内生产制作的国外软件产品)应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应在产品上或说明文件中,或者书面形式的其他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如光盘、磁盘芯片等)的生产制作单位不得生产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生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软件产品。不得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件。

第四章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可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者或生产者)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

代理商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其中应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并且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五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如果没有另外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由该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如果没有注明必须额外收取服务费和服务费的数额,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的费用包含在软件产品价格之内。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解密软件产品。

第二十七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其他法津、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工业部3月4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监督管理,防范亚硝酸盐化学危害和化学性食物中毒,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亚硝酸盐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亚硝酸盐,是指由亚硝酸根与阳离子组成的无机盐,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

亚硝酸盐与其他物质共同组成的混合物也视同亚硝酸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亚硝酸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亚硝酸盐工业生产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亚硝酸盐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亚硝酸盐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亚硝酸盐违法犯罪案件。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监管领域特点,经常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及时查处亚硝酸盐违法行为,预防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亚硝酸盐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生产亚硝酸盐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销售亚硝酸盐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亚硝酸盐。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第八条销售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的,应当索要并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亚硝酸盐用途说明,并留存相关复印件。购买单位资料不齐备的,不得销售。

前款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亚硝酸盐的台账,登记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采购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亚硝酸盐的'品种、生产编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销售台账以及购买单位和采购人员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亚硝酸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亚硝酸盐的使用、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亚硝酸盐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亚硝酸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亚硝酸盐安全知识培训,防止亚硝酸盐被混用、挪用或者盗用。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在加工食品时使用亚硝酸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禁止购买、储存、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

第十一条亚硝酸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购买和使用亚硝酸盐的台账。购买台账应当记录亚硝酸盐生产和销售单位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购买日期、亚硝酸盐的品种和生产编号、采购员姓名等信息。使用台账应当记录亚硝酸盐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标准或者依据、操作人姓名、安全管理员姓名等信息。

购买和使用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亚硝酸盐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专柜,专人收发、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亚硝酸盐出入仓库或者专柜必须进行登记,并且每月核查储存量。

亚硝酸盐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亚硝酸盐的标识、说明书和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本市销售的亚硝酸盐,应当在包装上加贴显著标识,载明“有毒慎用”字样。

禁止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者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亚硝酸盐。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亚硝酸盐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亚硝酸盐化学毒性的认识。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从事生产、销售、使用亚硝酸盐的单位进行免费培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亚硝酸盐等行为。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个人销售、提供亚硝酸盐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建立亚硝酸盐销售台账或者销售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台账登记不完善、不规范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亚硝酸盐购买和使用台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台账登记不完善、不规范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亚硝酸盐生产或者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亚硝酸盐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9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的《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十五

20xx年5月19日,在人力资源部的精心组织安排下,我参加了“项目管理培训”,培训是由有着多年的咨询培训经验的高级讲师赵云龙教授主讲,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丰富多彩,让人能较快的吸收和理解。经过一天的培训,使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感觉受益匪浅。通过对项目管理相关课程的培训,使我对项目管理在工作中作用重新有了认识。这对于一个走上管理岗位时间不长,缺少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我来说,这1天的培训中收获了很多,对我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下面是看看我参加项目管理培训的心得体会:

刚刚开始的时候,觉得项目管理是苦涩难懂的,而且项目这个词也应该离我们的矿山井下开采、提升系统管理相隔甚远。其实就对项目管理的概念:“项目管理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性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项目目标的综合协调与优化。”随着培训的深入和赵老师深入浅出的培训内容和互动案例,我渐渐的发现项目管理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就在我们生活工作的每一个角落。学好项目管理,对我们今后解决处理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许许多多的事情,都会有很大帮助。

一个好的团队,应该有一个共同认可的明确目标、合理。

的分工协作、良好的信息沟通、队员之间相互信任并且能积极的参与到自己的队伍中。在我们平时的工作中,我们所在的矿山是一个大的团队,每个部门、工区和每个中段段、盘区、斜井,各作业小组就是一个小团队。按目标责任书和计划目标去工作,提升操作人员保障每天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的顺利完成,月、季、年汇总到一起来完成工区的整体年目标,可以说每个任务的完成都能看做是一个项目的完成。一个团队常常被比做是一个木桶,木桶的容量不是由那片最长的木板决定反而是那片最短的木板决定的。一个团队的实力也一样是由能力较弱的成员决定的。因此这也要求我们不断的要求自己,在自己的业务领域中做纵深的钻研,彼此鼓励相互学习,都不去做那片最短的木板,这样一来团队内的学习气氛浓烈,长此以往整个团队的实力也会得以提高。

决这些问题的基础,是建立和改善人际关系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沟通过程中,我们要善用询问的语气不要让听者感觉是在命令,学会倾听;学会自信与诚恳,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之,项目管理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积极的思考,优秀的习惯,从容的生活节奏是共同追求的方向。这就是我在这次项目管理培训当中的心得体会,希望在接下来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能更好的运用领会培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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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项目管理规定(精选16篇)篇十六

第一条 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 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

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 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

2、指导、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标底。

5、根据提供的邀标单位信息发放并收取标书。

第三章 项目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招标邀请函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或公司工作安排,开始组织工程投标工作,确定投标标书编制人员,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报价的测算进行分工。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处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并组织相关处室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调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调研结果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和投标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员将工程投标报价测算结果和依据报工程管理处审核后,由工程管理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交审计处审核。

第十五条 对研讨后的投标标底进行修改交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决策、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批后交办公司盖章。

第十六条 投标标底盖章完成,确认无误后,由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密封,由办公室负责对投标文件包封上加盖公司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七条 工程投标文件密封后,在工程投标开标前不得任意启封,如投标文件或投标标底确需修改,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后方可启封修改。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处负责按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报送投标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和标底测算主要负责人等根据招标单位要求参加建设单位开标会。

第四章 项目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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