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紫衣梦

规章制度还可以帮助组织应对变化和挑战,因为它们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规章制度范文的整理和分享,旨在促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一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二级单位”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版同时废止。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二

1.2提高本公司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和代表公司工作的人员。

3.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综合职能部负责,并作相关记录。

3.2制造部级安全培训由各生产制造部负责,并作相关记录。

3.3班组级安全培训由各生产制造部按实际情况进行,由班组长或工段长负责,并作相关记录。

3.4本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

3.5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3.6生产管理部、各生产制造部负责电工操作工的.管理。

3.7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1公司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1.1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及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每年接受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单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1.2公司级干部、中层干部及职能、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工段长、安全技术干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培训、考核,外请有关安全专家上课。

4.1.3公司组织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和实际操作演练。

4.1.4综合职能部负有管理职责按规定做好教育内容和考核情况记录和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4.2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4.2.1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生产制造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新从业人员在试用期内,经二次安全培训考查不合格,即予辞退。

4.2.2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综合职能部负责,并按规定做好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签字的安全培训记录和台帐。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三

一、填空题:(每空2分)。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的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登高作业必须系或设。所用安全用具必须,严禁冒险作业。高处作业时严禁工具、材料等物件,交叉作业上下人员必须戴好,要有人监护。

3、检修设备前,应先检查、是否切,并在开关处挂警示牌,并有人监护。。

4、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刹车、防护罩)未装好之前,不准,不准。

5、上下分层检修时,禁止方向同时工作,要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6、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先安装等安全装置方可使用。行灯、机床、钳台等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伏,进入容器内和潮湿场所不得超过伏。

7、使用手提砂轮机时应戴好,并安装。

8、检修使用的吊拉工具(、、等)必须进行认真检查,要符合吊拉中的安全要求。

9、使用千斤顶,不准,底部要垫平,工作时要,随落随撤垫木。

10、使用吊车时,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吊车上行时注意钢丝绳不要。吊物过程中,禁止。

11、钻铸铁和黄铜时,不要用嘴去吹切屑,以免切屑粉末,钻韧金属时,挂出的长条铁屑不要用手去拉,以免。

二、断题(每题2分)。

1、清除铁屑可以手拉嘴吹()。

2、高空作业前应该检查梯子、脚手架是否坚固可靠()。

3、砂轮机旋转方向不必与外罩所标方向一致()。

4、锉刀不可以作撬棒使用,否则锉刀会断裂,造成事故。()。

5、拆卸弹簧时,要当心弹簧的弹力防止弹伤人,在拉弹簧时,当心手指挤伤。()。

6、电钻和其他设备的线路不必电工去接,自己可以随便接线和拆线。()。

7、钳工在使用大的扳手装卸螺栓、螺母时,要缓慢旋转,要防止扳手脱扣伤人。()。

8、吊起机件下不准站人,吊运时要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防止挤伤。()。

9、可以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10、可以跨越或攀登正在运行中的设备、护拦、坑等部位。()。

三、选择题(每题3分)。

2、钳工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断电,以下哪几项需要切断:a、电源b、气源c、油源。

4、检查两机件的孔是否重合应使用;a、手b、顶尖c、金属棒。

5、合理调整轴承间隙,可保证轴承寿命,提高:a、速度b、磨损c、旋转精度。

6、转速高的大齿轮装好后应作平衡检查,以免工作时:a、松动b、脱落c、振动。

7、设备吊装时,:a、必须由起重工配合吊装b、自己吊装c、随意吊装。

8、手电钻装卸钻头时,必须用:a、钥匙b、榔头c、铁棍d、管钳。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四

通过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意识,确保员工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xx物业xx项目部。

安全教育培训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授课,记录备案。

4.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每个时期的任务和特点,通过“安全月”(6月)等多种活动使“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深入到员工的意识中,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4.2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通过班后会对员工进行宣贯,班组日常作业前召开安全会,一般作业由兼职安全员或班长主持召开,重要作业由安全员主持召开,安排布置检修作业中的安全事项。

4.3月度安全教育培训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进行。

5.1员工安全教育。

5.1.1项目部经理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活动、教育培训计划,由项目部安全员按计划培训并形成记录。

5.1.2公司管理人员每年按计划必须接受一至二次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形式为外培或内培(以内培为主),培训时间为全年一次或上下半年各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国家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较大风险的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必须要有签到表、相关培训资料及记录。

5.1.3项目部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作业指导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危险源清单和较大风险的危险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和预案、安全事故案例等,并做好培训记录。

5.2新进员工工三级培训。

5.2.2公司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公司概况介绍、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安全考核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从业人员安全权利和义务。

5.2.3部门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等。

5.2.4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班组的交接班制度和劳动保护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危险源清单和较大风险的危险源清单控制措施及预案、班组生产机械电气设备的特点、本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5.3违章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5.3.1对违章指挥人员和违章作业员工进行现场教育、纠正并严肃考核。

5.3.2对屡次违章指挥人员和违章作业员工进行停工教育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经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

5.3.3对发生工伤事故而歇工的员工在复工前由项目部安全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准许复工。

5.4特种作业员工教育培训。

5.4.1对新机具、新设备、新工艺应由有关技术部门制定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规程培训,合格后进行操作作业,教育培训记录存档。

5.4.2凡进入公司场所从事电工、焊工作业等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进行复审验证。

5.5复工、转岗安全教育培训。

5.5.1复工员工必须经过公司、部门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同新员工一样,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5.2转岗员工进行岗位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6.1培训通知发到每个员工,不能参加培训的由上报请假人员名单,并后续补充培训,其他无故不参加培训活动的,一次罚款50元。

6.3在培训中通讯工具不允许响,若响或接打一次罚款20元。

6.4在培训中不允许乱走动否则罚款20元。

6.5在培训中趴着打瞌睡、私下开小会影响培训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五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与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安全教育措施和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措施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安全工作

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对各部门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办法及措施;建立安全问题月检查制度,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三次安全大排查,对排查的问题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2、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2)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安全教育网络;

(3)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安全教育责任制

为确保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明确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岗位责任。

1、校长职责

(1)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制度;

(2)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4)切实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不安全隐患,建立严格的外出活动报批制度。

2、总务处职责

(1)及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

(4)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定期组织对用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

3、教务处职责

(2)督促所属部门科室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与使用;

(3)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

4、政教处职责

(2)加强班级管理,重视课间管理,杜绝打架斗殴现象;

(4)督促班主任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信息。

5、教职工职责

(1)严格组织课堂教学,活动课周密考虑安全因素;

(3)文明执教,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由此导致的学生伤亡、出走等后果坚决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常规制度

1、校内安全

(1)不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校,进校后立即进教室学习;

(2)自觉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不拿公物玩耍;

(3)遵守学校安全教育规章制度;

(4)课间文明活动,不做不安全的活动;

(5)在校时间学生不得擅自离开校园,有事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校;

(6)同学之间不打架、不骂人,有问题及时报告老师;

(7)学校食堂杜绝不洁食品出售,保持师生食用品清洁、卫生。

2、校外安全

(1)不玩火,不玩电,不玩水,不玩游戏机,外出游泳需由家长同行;

(2)谨慎用火,野外不用火,严禁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洗手;

(4)在家听父母长辈教导,不做不安全之事,离家外出需告知家长。

3、交通安全

(1)上、下学行路时靠右行走,不抄近路,不奔跑,不争挤,按时到校,及时回家;

(2)骑自行车上路时,不骑英雄车,不并行、不追逐,安全行使;

(3)自觉遵守“一看、二慢、三通过”等交通规则。

4、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

(1)建立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提前报告制度,提倡徒步运足,按规定使用证照齐全车辆;

(2)活动前学校对活动地点、设施、交通等安全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5、校舍、设施安全

(1)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2)执行假期值班制度。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安全教育措施和制度如下:

(一)安 全 教 育 措 施

一、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校长任组长,

各部门负责人等同志为组员的安全教育组织网络,负责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1、学校坚持三检查制度(开学、期中、期末统一检查)。

2、各部门坚持平时常查、常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二、建立安全意识,组织安全讲座,落实安全措施。

1、各校每学期要制订好安全教育工作计划,用“请进来”的办法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知识讲座。

2、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安全教育网络。

3、建立上学、放学校门口领导、老师、校警值班保卫制度。

4、开展以班为单位,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和其他安全自我保护知识,开展安全知识竞赛。

5、学校规定凡十二岁以下的儿童一律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十二岁以上学生须家长打报告学校同意后方可骑自行车上学。

(二)安 全 教 育 责 任 制

为确保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明确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岗位责任。

一、校长职责:

1、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制订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制度;

2、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4、切实解决学校工作中的不安全隐患,建立严格的外出活动报批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向向学校职能部门报批,职能部门向校长报批,校长向区教育局报批)。

二、总务处职责:

1、及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对小店、食堂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禁止无证经营,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

4、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定期组织对用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

5、加强对学生外出用车的管理,保证学生用车的安全。

三、教导处、政教处职责:

2、贯彻落实学校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

3、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谁组织谁负责;

4、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准确。

四、班主任职责:

3、加强班级管理,重视课间管理,杜绝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4、做好排队放学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规定;

5、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信息。

五、教职工职责:

1、严格组织课堂教学,活动课周密考虑安全因素,注意设施安全;

3、严格遵守值周值日的注意事项,注意师生、校园的安全;

4、文明执教,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由此造成学生死、伤、残、走等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常 规 制 度

一、校内安全:

1、不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校,进校后即进教室学习。

2、坐姿端正,学习用品和教室用品摆放整齐,自觉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爱护公物,不拿公物玩耍。

3、文明行走,不奔跑,不跳跃,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扒护拦和其他不安全处所。

4、课间文明活动,不大吵大闹,不追逐奔走,不做不安全的活动。

5、在校时间不得离开校园(午膳生包括午后休息时间),有特殊情况要离校的必须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6、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不骂人、不打架,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报告。

7、学校食堂、小卖部工作人员均须持“健康证”上岗,师生食用品应保持清洁、卫生,杜绝“三无”食品和不洁食品出售。

二、校外安全:

1、不玩火、不玩电、不玩水、不玩游戏机,没有大人陪伴不单独外出游泳。

2、谨慎用火,野外不用火,严禁参加火灾扑救。

3、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吃过期、霉变食品,不喝生水,饭前便后勤洗手。

4、在家听从父母长辈教导,不做不安全的事,离家外出要告知家长。

5、不跟陌生人聊天,不吃陌生人的任何东西,不跟陌生人走,不给陌生人带路。

三、交通安全:

1、上学、放学各班实行排队放学,由老师带出校门。路上自然排成纵队,靠右行走,不闲荡,不奔跑,不争挤,不抄近路。按时到校,及时回家,不在途中做不安全游戏。

2、学生自行车刹车、响铃、车锁完好,经常检查,骑车不带人和其他有碍安全的物品,不骑快车,不显本事,不并行,不追逐,安全行驶,12岁以下学生不得骑车。

3、红灯停、绿灯行,行人过马路走人行横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4、过马路走斑马线,“一停、二看、三通过”,自觉听从道口管理人员指挥。

四、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

1、建立学校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报告制度,外出活动均须提前向上一级行政单位报告审批同意。提倡徒步远足,严格按规定使用证照齐全的车辆,保证活动绝对安全。

2、学校在活动前须对活动的地点,设施,交通等安全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五、校舍、设施安全:

1、学校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各班主任及指导老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2、建立校长具体负责制,各班特别是各班主任,应时刻对教室保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险情,果断处置,及时报告。

3、建立假期值班制度。

六、低年级学生接送安全:

必须加强对幼儿的安全常识教育和组织纪律性教育,要求上学、放学均须家长安全接送,老师安全护送;不接送的家长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各班对偶发事件和事故均须对事故的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切忌不闻不问,更不允许隐瞒掩盖,逃避责任。

以上制度望各班、各教师贯彻执行,凡因执行不严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但对当年的评优、晋级一票否决,而且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的相关责任。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六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原则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四个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巩固提高年”要求,突出“反违章”这条主线,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生产一线广大干部员工,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强化遵章守纪和安全责任意识,深化“反违章”工作管理,推动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政策法规落到实处,推进集团公司“四个安全”的“大安全”观念深入人心,实现“以零违章确保零事故”目标,为集团公司做强、做大、做好,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和构建“和谐华电”提供坚强保证。

二、活动主题。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杜绝违章,健康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反违章专题月”活动。

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动摇安全生产基础、引发事故的首要因素。因此,集团公司决定在安全月期间开展“反违章专题月”活动,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将安全月作为深入反违章的“启动月”、“号召月”和“深化月”。

1、组织机构。

公司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反违章工作组织体系。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反违章工作。集团公司反违章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职责,保证反违章工作的长期开展。

2、工作内容。

1建立反违章常态工作机制。反违章工作要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直属企业要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认真总结反违章工作经验,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创造性开展工作,以“无违章创建无违章企业、无违章车间、无违章班组和个人”为载体,把工作重心放在员工、班组、施工现场,把“反违章”工作作为推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杜绝事故、尤其是人身事故发生的主要手段,积极建立违章下岗培训机制和违章积分管理,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反违章工作目标体系和评估体系,不断推进实施。

2落实反违章工作责任制,重点做好四个层面的“对照检查”。一是领导层重点对照检查:是否熟悉有关反违章的规程制度和要求,是否结合实际进行工作布置和落实,是否亲自研究并解决反违章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全局性的问题,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是否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在查禁违章工作中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二是管理层重点对照检查:是否掌握反违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是否贯彻落实了上级有关反违章的规定,是否制订、完善了有关的规程制度,并付诸实施,是否组织开展了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与控制、设备运行分析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工作,是否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工作,是否落实了反违章的各项措施。三是执行层重点对照检查:是否清楚自己的安全职责,是否清楚工作任务和分工,是否熟知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作标准,是否具备工作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技能,是否熟知工作中的危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保证了作业安全和工作质量。四是安监部门重点对照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反违章工作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有效开展;各项处罚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做到“四个凡事”,违章档案是否建立,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充分发挥反违章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是否取得实效。

3注重文化引导,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

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一是集中组织、分批开展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公司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现代安全管理知识等,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管理水平和反违章工作能力。二是组织安监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培训,学习安全规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方法等,提高安全监察人员业务能力。三是认真开展各级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汇总各类违章典型案例,针对规程制度的要求,深刻剖析问题的根源,正面引导,树立“反违章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技能”的观点,树立安全风险意识,提高反违章专业技能,深刻认识“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四是大力营造“关爱生命、保证安全、促进和谐”的氛围,唱响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主旋律,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员工平安,创建安全和谐型企业。

4完善反违章工作体系,健全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要对针对行业特点,以防触电、防高空伤害、防机械伤害等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实效,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全员参与,全员保安全。一是加强反作业性违章工作,确保工作安全。推行检修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检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与管理,严格“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规范运行操作、检修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工器具管理,努力杜绝保护自动装置的误动、拒动和人员“三误”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反管理性、指挥性、装置性违章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技术监督,严格调度纪录,切实落实各项反措要求,推进技术改造,加强水电厂大坝的安全管理。结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梳理,确保规程、制度、标准的符合性和严谨性。三是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反违章工作。集团公司已全面部署了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分支机构、项目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分阶段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把好工程验收调试关,做好生产运行和基建的协调配合,确保工程“零缺陷”、“零装置性违章”移交。加强对外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危险点分析和安全预控措施,开展施工机械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做好对各类人员尤其是对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控制与监督,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和施工质量,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要落实资金和人力,合理安排计划,全面、及时做好安全生产隐患和装置性违章的消除、控制工作。

5强化反违章专项安全监督,坚持“谁违章、谁下岗”原则,树立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反违章斗争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要进一步完善反违章常规监督、专项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借鉴国际先进安全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以“三铁”反“三违”,落实有措施,执行有实效,杜绝发生各类人员责任事故。积极推进标准化作业,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逐步养成安全作业习惯,提高标准化作业意识和能力。对于严重违章,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要坚决进行下岗培训,强化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二统筹抓好安全月各项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6部委《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安全月和“反违章专题月”活动。要围绕集团公司“四个安全”、“三大责任”以及“安全一票否决”等重要内容,采用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大讨论和群众安全知识普及系列活动,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国安全科普知识竞赛、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安康杯”竞赛等各类活动。要加强汛情信息管理和科学调度工作,全力以赴做好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要借鉴集团公司定点企业开展的水、火电综合演练经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

四、工作要求。

”开展的各项活动有机结合,把反违章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个人,务求实效。

2、反违章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单位要不断完善机制、措施,持续改进,常抓不懈。

3、各分支机构和直管电厂分别于5月28日和7月3日前,将本单位“反违章专题月”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处。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七

1、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

a、生产主管b、安全主管c、车间主任  d、厂长(经理)。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管生产必须管( )。

a、安全b、效益c、生活d、进度。

4、消防工作应贯彻()的方针》。

a、安全生产,人人有责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5、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领导、查思想、()。

a、查账目b、查制度c、查技术。

6、查事故隐患就是要查安全管理漏洞、人的不安全行为和()。

a、人的不安全思想b、家属工作的配合c、物的不安全状态。

7、所有机器的危险部分,应()来确保工作安全。

a、标上机器制造商品牌b、涂上警示颜色c、安装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

8、新员工操作机器设备前,应()。

a、进行培训与指导b、让其独立操作c、配备工具。、

9、在()什么情况下,不可进行机器的维修工作。

a、没有安全员在场。b、机器在开动中。c、没有操作手册。

10、机器防护罩的主要作用是(。

)a、使机器较为美观。b、防止发生操作事故。c、防止机器受到损坏。

11、操作转动的机器设备时,不应佩戴()a、戒指b、手套c、手表。

12、金属切割过程中最有可能发生()。

a、中毒b、触电事故c、眼睛受伤事故。

13、机器停用时要关上电源,是为了。

a、节省能源b、预防事故c、保养机器。

14、操作旋转机器时,不准戴手套的原因是()。

a、容易顺坏b、较易缠上机器的转动部分,发生事故c、手部出汗。

15、安全防护装置的目的是防止()。

a、工件丢失b、工人身体或手部受到伤害c、物件进去机器里面。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八

20__年,在区安监委的领导下,我办(局)以“创建平安大运”为契机,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能,狠抓落实区安监委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保了机关办公场所安全事故零发案。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签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为强化本系统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各类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办(局)系统人员和财产安全,我办(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为依据,参照区安监委与区直属各部门签订年度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做法,由办(局)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别与各科、各所所长签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标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区办(局)给予通报表彰;对在辖区出租屋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故事的,除取消评优资格外,同时按责任倒查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二、以创建“平安大运”为契机,不断加大安全责任管理力度。

一年来,我办(局)结合“大提升”和“创建平安大运奋战200天”等系列行动,积极组织系统力量,扎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大运期间,我办(局)同区监察局创设了《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新机制》,方案的实施使出租屋隐患信息的采集、通报、查处和反馈各环节的工作得到有力的监督,确保出租屋内各类隐患能够得到快速、有效查处,全面提升了出租屋安全系数。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大运场馆周边的场所、人流密集场所进行排查,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出租屋清理整治行动。据统计,一年来,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系统先后采集、通报出租屋隐患信息11539条,各部门查处反馈11539条,规定时间内查处反馈率达到100%;各相关部门通过通报的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置,及时排除了一批安全隐患。其中,公安部门排除治安隐患744例;消防安全部门排除消防安全隐患689例;市场监督部门查处涉嫌无证非法经营555例;另外城管、教育、文化等部门共排除相关隐患121例。出租屋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三、加大办公场所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办公场所安全。

定期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和相关安全设施,更换使用日久、存在安全问题的厨房用具。每天及时做好厨房餐具的消毒工作,保证厨房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每天及时打扫,每周一次大扫除,达到健康、卫生标准。按计划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大楼用电,防火、防水、防风等可能的安全因素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不留隐患。把在办公大楼各处存放的相关表格资料集中存放到安全存放地点。每天对办公大楼进行卫生清洁,保证办公大楼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20__年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入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在认真总结今年大提升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整合社会资源力量,注重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提高各类隐患信息的采集质量。

(二)抓好办公场所安全管理。重点是进一步维护本办公大楼的水电管理及其它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定期做好厨房炉灶的安全检查,保证使用安全。

(三)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抓好外来人员的登记查询工作,保证本办公大楼人、财物的安全,做好日常巡视、检查、看护工作。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九

医院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管理要和优质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内紧外松的管理原则。

一、医院安全管理检查内容:

1.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落实。

2.接待会客登记等各项手续是否健全并按要求办理。

3.门窗是否牢靠,下班后是否关窗锁门。

4.各种钥匙的管理是否严格,有无交接手续,有无漏洞。

5.办公室的印章、票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的存放是否安全可靠。

6.财务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有无漏洞。

7.各种电器设备、消防器材、设施、报警系统等是否完好和灵敏有效。

8.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存放是否安全可靠。

9.有无火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10、各个部门值班情况,有无脱岗现象。

11、各部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是否认真整改。

1、各部门、各岗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天要结合服务工作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检查巡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和报告。

2、每月由行政部组织专门人员,对医院各部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3、行政部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情况随时可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领导要予以支持和合作。医院安全保卫负责人每日详细填写《安全工作检查日记》。

4、重要节日前夕或有重大活动时,由医院行政部组织全面检查。

5、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关来医院进行安全检查时,各部门要予以协作。

6、每次安全检查情况,行政部要认真记录登记,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对经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7、各部门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按要求的期限认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行政部,同时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三、医院钥匙管理规定。

1、医院所有钥匙统一由行政部办理登记配给并办理更换手续;。

2、医院任何场所之钥匙(财务室及金仓库除外),行政部留存一套备用。

3、行政部建立钥匙发放登记档案,将钥匙发出、更换日期、使用地点、数量、领取者姓名、所属部门及领取原因等分项进行登记,并由登记人、领取人同时签字。

4、凡属行政部配发的钥匙,如已磨损不能使用,或其他原因须报废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并将钥匙一起报行政部注销。

四、医院消防管理规定。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做好消防工作。严格遵守消防条例、法规、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制度的行为。

1、布置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消除火灾隐患。

2、对本部门的防火重点要专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发现隐患及整改。

3、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4、做好上班前、下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5、发现火险积极扑救并及时准确报警,控制火灾发展。

6、熟悉本岗位的环境、设备、物品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清楚安全出入口的位置,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

7、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或物资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各类物品按条例有关规定存放,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8、不准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对暂时使用的易燃、可燃品要.及时清理。不准将衣物放在台灯罩上烘干或在室内、房间内焚烧物品,下班前要关闭电脑等用电器。

9、不准使用电器设备加热东西,如因工作和维修使用电烙铁或其他电热工具时要注意防火安全,人离时要切断电源。

10、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行政部批准。

11、外来施工人员须在医院内夜间作业时,必须由行政部批准并安排专人实施安全管理。

1、应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对来院顾客做好手术或治疗前诊断,对各类手术或治疗手段的禁忌症要科学识别,禁止违规。

2、对顾客的术前检查或化验要严谨规范,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检验报告,严防漏查、误查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认真做好"三查七对",随时检查医疗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无菌性和药品、试剂等管理的规范性,认真做好各种治疗记录。

4、医生按规范要求认真填写病历、书写医嘱,准确交待相关注意事项,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留守值班等工作,谨防差错事故发生。

5、护理治疗人员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患者有特殊要求时,须及时请教经治医生,不能擅作主张。

6、认真做好顾客术前术后的照像及手术(治疗)协议等客户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确保客户资料齐全。

7、男医生需在隐蔽区域为女患者做身体检查时,必须要在一名女护士在场时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严重违规,记过一次。

8、医生不得私自给患者实施手术同意书约定范围之外的其它手术,否则视为严重违规,记过一次,若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由责任人负担相应的经济、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县区四级培训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监管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意识、水平,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20xx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对象

(一)各县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管监察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企业职工和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四)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其他。

三、培训计划

(一)加强安监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1、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派40名左右市、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参加国家总局及省局组织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体系等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及班期以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局通知为准。

2、举办两期共120人参加的全市各县区安监局、部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班,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

(二)继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应急救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体系等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培训800人。(三)大力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3000人。

(四)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培训,计划培训20140人。

四、培训方式和要求

xxx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一

集团各部、各子公司:。

今年6月是全国统一开展的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安排,集团将通过集中开展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红线”意识,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养。

在当前公务用车任务频繁、员工自行驾车上下班成为常态的情况下,加强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培训,提高车辆维护保养质量和全员安全行车意识显得尤为迫切。为此,集团特邀请有关专家,于6月19日上午9点整,在一楼培训教室开展全员文明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请有关人员准时参加。

人力资源部。

内务行政部。

20xx年6月18日。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二

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第一思想意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凡新招(聘)、见习期大中专毕业生、实习生、到生产班组劳动的管理员以及临时务工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领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1)新工到达分配项目后,由安全员陪同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及试卷,安全生产管理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开展公司级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

公司区域内特殊、危险部位及安全规定;公司内历年典型的工伤事故案列。

(3)时间:两天。

(1)公司各部门在新员工调入本部门时,由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开展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

公司各部门生产产品(工作)特点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源及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各部门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3)时间:一天。

(1)新调入人员进入部门班组后,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开展班组级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

班组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设备、设施的性质及安全装置;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正确保管、使用劳动防护。

(3)时间:半天。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下发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经考核合格后,受教育人员教育者按照教育卡逐项内容填写,并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后,交安全生产管理部存档备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确认新员工符合上岗资格后,开据单据(调令)通知供应部门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班组长教育。

1、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公司管理和员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基本单位,做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2、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负责。

3、凡公司内各项目班组长,必须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工会组织的分批轮训教育,班组教育应每二年进行一次。

4、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的特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班组长培训。

5、教育内容:

班组坚持“五同时”和“三不放过”的原则;

班组如何处理、分析工伤事故。

6、教育时间:八小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它具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影响面广的特点。因此,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才能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

(2)电、气焊工。

(3)吊车工。

(4)厂内机动车辆(电瓶车、叉车)。

(5)压力容器操作工。

(6)剪、冲、压工。

(7)电梯工。

3、凡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由公司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审批、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种的安全培训与实习。特种作业学员在实习期内严禁独立作业。

4、申请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详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复审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

5、特种作业实习期限:

电工:二年。

电、气焊工:半年。

吊车工:半年。

厂内机动车辆:半年。

压力容器操作工:三个月。

剪、冲、压工:三个月。

耐压试验工:三个月。

电梯工:三个月。

6、特种作业学员培训、实习期满后,必须经市、区级劳动安全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才能上岗。

7、人力资源部应密切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开展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内、外的培训事宜。

8、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公司内部的专业性的复训教育,复训率必须达到100%。

9、复训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复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缺考。因故缺席,必须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开据证明,到安全生产管理部补训、补考。无故缺席不补课、补考者或补考不合格者,安全生产管理部有权取消本人特种作业上岗资格。

10、调入本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到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验证、复训,否则不准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变换工种教育。

1、公司内各单位的工种调换到工种平衡的相对稳定,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利措施。因此,人事调动、工种变换必须由各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进行变换工种教育。

2、变换工种人员自人力资源部签署调令三日内,到安全生产管理部接受变换工种教育,未经教育进入新岗位者,单位主管领导及责任者按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处罚。

3、变换工种教育步骤同“三级安全教育”程序相同。

4、同一般工种变更为特种作业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特种作业培训与复训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

1、全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与劳动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环节。全员安全教育必须全员参加。

2、全员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与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安全技术知识;

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

工伤事故案例及教训。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员安全教育考勤记录与存档工作,因故缺勤者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进行教育。

5、全员教育需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二次培训与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司管理层人员教育。

1、加强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贯彻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全公司广大员工树立安全思想,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实现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2、公司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安排的安全培训。

3、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及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三不放过”的原则;

结合本公司事故隐患、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意识与法制教育。

4、公司管理人员的培训率要求100%,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分批、分期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管理岗位。

复工教育。

1、凡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又回到原岗位之前,必须接受复工教育。

2、复工教育范围:

(1)外出学习或外借半年以上人员;(2)产假半年以上人员;

(3)病休半年以上人员;(4)工伤痊愈的上岗人员。

3、复工人员的教育同三级安全教育程序相同,无复工手续,单位领导不得安排其工作,无复工手续上岗作业,一经发现视为违章作业论处。

四新教育。

四新即: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2、四新的投产使用,要求操作者采用新的.操作方法,因此开展对员工进行“四新”前的安全教育至关重要。

3、四新教育内容:

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及操作方法;

新订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和要求;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

新工人或转岗员工的上岗培训。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比起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并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的人,出的事故要多一些。在上岗程序中,正式的安全卫生培训应是其中的一部分。在工作条件发生了变化和或者加大了风险的情况,有关人员也应当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培训在必要时,必须周期性地重复开展或者根据新情况的需要来进行。

(2)培训也可以彩自学的方式,还可以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3)新工人或转岗人员上岗培训的关键内容有:

组织新参加工作人员对单位全面的安全计划、安全政策进行学习和讨论。

培养安全哲学观点,安全哲学认为:安全和生产以及单位的其他活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发生事故是有原因的,是可以预防的;事故预防是管理者的主要责任之一。每一个员工对其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都有个人的责任。

地方、国家和单位的安全卫生规则或法规都要得到贯彻,破坏了规则及法规的人都可能受到某种形式的纪律处理。

部门主管及其他管理队伍的成员在安全卫生方面的作用是,对于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行动和提出意见,并对工作中所出现的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建议。

凡有必要时,穿戴个体防护用品不是个人的选择或决定,它是一种劳动条件。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论情况如何轻微,工人都应该寻求急救或者医疗处理并立即向主管报告。

防火及紧急状态的处置方法。

劳动保护知识、享受的权益和义务,应得到佥福利。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该了解有关向工人及其代表进行安全与健康咨询的安排。

作业培训。

在技能培训中,应该包括对安全法规应用的解释,部门的规则及方法,在需要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场所情况下,要对其使用进行演示,要提供所有必需的安全文件、如开工允许文件、安全手册及化学品信息手册等。同时,也要讲述应急及撤离过程的实际应用。这种培训可以由主管来完成,但是它应该是按规范认真地计划和组织。

主管和经理培训。

对于各级主管和经理的培训,保证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和贯彻公司的安全政策是必要的。由于管理的关系而造成的灾难、事故和其他安全卫生问题,经过调查,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对安全系统无知,不知道自己工作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

(2)未能或者未能恰当地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则。

(3)未能检查和纠正不安全、不卫生的条件。

(4)未能适当地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

(5)未能通过参与讨论,提高安全卫生知识,动员工人并树立榜样。

光是靠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卫生负责任并且检查是不够的,必须告诉他们具体的责任范围和如何完成这些责任。在培训主管、经理时,应包括的关键内容是:

单位的安全计划和政策;

单位的法律框架工作和责任;

应用到作业场所具体的法律、法规;

安全检查技术和要求;

事故的起因及后果;

基本事故的预防技术;

纪律程序及应用;

对可能出现在工作场所危害的控制,包括机械安全、防火、材料处理、与工业相关的特种设备的危害、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

动员雇员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的目标认同和行动的方法。

高层经理也应了解这些信息,国为这些信息使他们能更好地全面理解下级的任务,有更好的是非标准,而就安全卫生的预防问题作出更好的时效方面的决策。

特殊专业技术培训。

(1)急救培训。

事故预防被证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于帮助事故中的伤员有明显的好处。参加急救培训的人员有更好的安全意识,而所发生的事故也少。

(2)驾驶培训。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对特殊车辆的驾驶培训的考核,有具体的要求。

(3)消防培训。

要进行全员包括新上岗人员的消防培训,听到火警警报时应如何行动。培训中应包括:

在火险情况下,从建筑物中撤离的计划,包括集合地点;

如何使用所提供的消防设施;

如何使用其他保护设备,包括消防水龙头和其他防护系统,知道消防门必须清除周围障碍;

知道如何报警;作业场所禁烟规则;

进行清扫,知道可燃液体处理规则;

作业场所的特殊消防要求。

应该强调:消防培训要进行实力和实况演练,以便在火险中有效地发挥作用。

(4)再培训。

根据实践的效果或者时间间隔,甚至作业环境或引入了新的风险时,都要对在岗工人开展更培训。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三

1、下列燃气中,密度最高的燃气种类是(c)。

a.天然气b.人工煤气c.液化石油气d.沼气。

2、爆炸与燃烧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c)变化。

a.温度b.压力c.破坏力d.声音。

3、燃气的管道的警示色为(d)。

a.黑色b.红色c.蓝色d.黄色。

a.1月b.1季c.1年d.2年。

5、在常温下,液化石油气液体单位体积的重量比水(b)。

a、重b、轻c、差不多d、不好比。

6、在我国,燃气的互换指数包括(b)。

a.华白数和密度b.华白数和燃烧势。

c.热值和密度d.热值和燃烧势。

a.0.8b.1c.1.5d.2。

a.0.8b.1c.1.15d.1.5。

10、液化石油气在液态转变为气态时体积增大的倍数为(c)左右。

a.5b.50c.250d.500。

11、压力表测量的压力是(d)。

a、绝对压力b、标准大气压c、真空度d、相对压力。

12、立管进行强度试验前,立管应吹扫干净,吹扫介质宜采用(b)。

a、氮气;b、空气;c、燃气。

13、燃气胶管最长使用时间不应超过(b)。

a、一年;b、二年;c、三年。

14、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应有专人监控压力,且压力宜控制在(a)的范围。

a、300~800帕;b、100~500帕;c、500~1000帕。

15、燃气管道内的流速一般都不宜超过(c)。

a、30米/秒;b、20米/秒;c、10米/秒。

16、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吹扫,(a)不符合有关吹扫的要求。

a、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等设备应参与吹扫;。

b、吹扫口应设在开阔的地段并加固,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c、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17、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应有专人监控压力,且压力宜控制在(a)的范围。

a、300~800帕;b、100~500帕;c、500~1000帕。

18、在输配管首上应安放适当的警示带,且警示带位置应在管道上方不小于(b)。

a、500毫米;b、300毫米;c、200毫米。

19、立管严密性试验范围应为从(c)之间的管道进行。

a、引入管阀门到调压器进气口;b、煤气表出气口至燃具前阀门;。

c、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特点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要求和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负责扑救责任区内的森林火灾。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负责初发森林火灾的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九条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__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__年5月1日起施行。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六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和良好的安全会议秩序,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类安全工作会议的筹备、召开程序。

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主持公司级会议。

3.2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级会议后勤及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并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和现场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3.3生产车间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并对所属车间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4控制程序。

4.1会议分类。

a.公司级安全会议: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政府部门及安监部门在本公司的工作会议等。

b.车间级安全会议:车间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车间安全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4.2会议内容。

a.公司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总结会议前的安全检查,汇总隐患情况,做出隐患整理安排;总结本公司近期安全动态;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务;上级指示传达;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

b.车间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传达公司级安全工作会议内容;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总结本部门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务;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3会议要求。

a.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及时布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会议有内容、有决议、有记录。

b.结合安全生产的形势与特点,对急需研究布置的重要安全生产问题,应随时召开专业会议。

c.生产车间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研究落实生产作业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做到会议有内容、有决议、有记录。

d.班组每周召开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做到有内容有记录。

e.综合办公室要定期检查车间安委会和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并在会议记录上予以签字。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七

为了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使得在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过程中不会造成数据丢失和泄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条管理对象。

本制度管理的对象为公司各个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和各个信息系统使用人员。

第二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四条数据备份要求。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数据物理安全。

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第六条数据介质管理。

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第七条数据恢复要求。

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数据清理规则。

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第九条数据转存。

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第十条涉密数据设备管理。

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第八条报废设备数据管理。

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管理。

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第十条专用计算机管理。

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__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技术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02〕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十九

台属各单位:

为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技能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台定于x月x日下午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x月x日(星期五)下午3时。

二、培训地点及内容。

1、听消防知识课(四楼多功能厅);。

2、消防器材实际操作(球场)。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于x月x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培训的名单报台办公室同志。(各单位应优先安排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参训,名额见附件)。

2、参训人员按时到四楼多功能厅听消防知识课。

3、x月x日下午球场不得停放车辆。

20xx年x月x日。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通知(通用20篇)篇二十

1、认真学习安全和自我保护常识,接受安全教育。

2、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秩序,尊重老师的劳动,迟到学生进教室时,必须报告。因病因事不能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3、学生在上课时,应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发问,按老师的要求认真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教师在课堂内应设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妥善化解处理好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不和谐因素。

4、学生在课间主要是调整身心和准备下一节课。禁止学生在课间高声喧哗,追逐打闹,攀援投掷,或发生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动作行为。

5、课间学生不得在教学楼上打球、踢毽子、跳绳,严禁学生爬窗户、上护栏、踩桌凳等。

6、上下楼梯靠右行,进出教室守秩序,严禁在进出教室,上下楼梯时推攘挤赶。

7、学生出操集会时,必须在本班教室前列队,在体育委员带领下,在班主任监督下,成三路纵队整齐有序地进入操场或指定集会地点。

8、严禁学生携带火柴、火机和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玩具、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9、严禁触摸电源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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