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7篇(通用)

时间:2023-08-02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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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代理合作协议书篇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层第__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商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整。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__ 支付租金给甲方。共计租金为: ,大写: 。在租期满后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租金在到期前7天付款。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或因甲方与房主租赁出现任何问题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全部租金并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损失。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度;

(2)电表现为:___度;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屋租赁代理合作协议书篇二

1.出租方同意将位于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承租方,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以房地产证为准)。

2.该物业的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须于每月___日前交付;押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于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3.租赁双方确定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该物业只限于作_____用途。

4.租赁期内该物业的管理费、水电费、煤气及有线电视等杂费均由____支付。

5.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若托欠租金达___天以上或中途退租,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并将承租方所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拒绝返还;承租方如需室内装修或结构更改,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该物业擅自分租或转租给其他人;保持该物业设施良好,如有损毁必须由承租方负责修理赔偿或直接从押金内扣除;不能作非法用途或放置违禁品,否则后果概由承租方承担。

6.在租赁期内,出租方负责维修非承租方正常使用损坏或故意损坏的该物业的室内外设施;出租方中途毁约不租,则出租方除须退还承租方己付的押金外,还须支付同等数目的金额赔偿给承租方。

7.租赁期满如承租方须续租或退租,应提前___个月通知出租方。

8.本合同若有其它争议或补充,由租赁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盖单)后正式生效;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代理合作协议书篇三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州***职业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质证,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发表代理词。

一、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物权法》第34条、37条之规定,被告应该返还非法占有的综合楼地下室,并赔偿原告自20xx年7月17日至今的经济损失(以承包期限内总承包金额为计算依据)130166.6元及利息29819元,共计159985.6元。

二、原被告签订的超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20xx年7月,原告对校内综合楼地下室进行了超市招标,被告进行了投标。被告在标书中承诺,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无条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经营期满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评估验收。20xx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超市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限为20xx年7月16日至20xx年7月15日。另外,协议约定被告应服从原告对被告承包经营区域进行的整体规划。上述招投标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共同遵守该协议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的所有权。

原告作为国家级重点学校,为了更好地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善教育教学硬件设施,向主管单位申请了教学楼、室内体育馆项目建设,并于20xx年12月、20xx年5月得到了批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承包协议第七条(协议期满,甲方如认为合作良好,可继续签订协议;如重新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之约定,原告通过办公会进行了研究,并作出对综合楼地下室进行重新规划,在协议到期后将超市搬出地下室的决定。为使被告做好充分的搬出准备,原告在20xx年6月22日就对被告下达了协议到期后搬出的通知。后来原告又于20xx年7月15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搬出。此后,原告采用律师函、口头通知等多种形式催促原告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退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和配合学校工作的书面承诺。根据《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被告拒不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江苏###律师事务所 ###

房屋租赁代理合作协议书篇四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_,即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________元,乙方应每___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_____ 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 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 入住日抄见:水___度,电___度,煤气___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

5、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代理合作协议书篇五

甲方:(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第一条、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租赁代理合作协议书篇六

承租人(乙方): 查询电话:

年 月 日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情况表:

房屋坐落

所有权人

房产证号

结构及层数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房屋用途

抵押权人意见

房内设施

二、该房出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租金为每月 元,在每月 日前交付。

三、甲方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有收取房租的权利,有依法交纳税费、及时养护、维修房屋、保障租户的使用安全的义务。

四、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应每月依期缴交租金,不得拖欠。逾期缴交,由甲方按月租额的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乙方同意预付保证金 币 元给甲方。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对房屋扩建、改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改变约定用途;乙方不得利用租住房屋从事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活动。

六、租赁期间,甲方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自用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如期搬出,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可在本合同第十条商定补偿条款。

七、租赁期间,乙方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回房屋给甲方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本合同第十条中商定补偿条款。乙方如续租甲方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八、甲方如出售出租的房屋,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在甲方通知后半个月内乙方不作购买表示的,应认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提交河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房管部门各存一份。

十二、本合同必须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代理合作协议书篇七

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xx年xx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想当然的不安抗辩且没有通知原告就毁约,不符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在把门面房另租他人之前,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及要求支付租金的义务。事实上,被告是因门面租金上涨的直接原因,又有隔壁租其门面的卖服装老板愿意出远远高于原租金价承租房屋,才找借口违约,有意损害原告的权益的。

5、“鼓励交易原则”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严格限制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该原则,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都可导致合同解除,解除从实质上来说是消灭一项交易,一旦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的鼓励交易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合同解除。本案原告多次主动向被告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而原告对此不闻不问,一味回避不理,其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背道而驰。

三、原告诉求被告返还保证金8000元并赔偿装修折旧损失25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因被告违约把房另租他人,致使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新承租人又拆毁原装修装饰,致使原告装修全部丧失。按双方《门面租赁合同书》第六条、第九条“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乙方门面的正常经营活动的使用。甲方不得把门面另租给他(她)人。如有,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损失”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费32050元的残值损失即25000元。

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也要承担退还保证金和赔偿装修损失的责任。

综上,被告以另租他人的实际行为违约,造成了原告继续使用承租房屋不能,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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