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 的作用(六篇)

时间:2023-05-23 作者:储xy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答复篇一

申请人: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暂住……,联系方式……(写清基本信息,包括户籍地址和暂住地址)。

申请事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3.禁止被申请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起诉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且被申请人经常在电话里、短信里恐吓、威胁申请人。(如有其他遭受家庭暴力和正面临家庭暴力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继续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答复篇二

申请人,翁,住xx市xx街道双塘村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市公安局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翁所有的房屋坐落在xx市xx街道双塘村双渎自然村,该范围x年开始拆迁,但由于拆迁方未提供评估报告单,未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等原因,双方至今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经济技术开发区曾于x年7月14曰向申请人下达了一份针对申请人房屋强制的《限期签约腾空通知书》,后于x年3月23日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x年5月4日开发区xx街道分管拆迁的王波主任与我协商签约时向我下达了最后通牒,他说:“你再不签字就不会再有人跟你来谈了,没人来谈后你的房子只能强拆”。我提出“达不成协议开发区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解决,强拆应当把程序走到位”。他说:“我也不赞成这种强拆,但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强拆督导组,拆与不拆、拆谁家的由督导组决定”。

自5月9日在我家对面工地安装了一个监控,专门对着我家大门,我于当日向施工单位提出质疑,他们就把监控拆掉了。5月11日我又发现装在暗处角手架安全网内的监控,还是对着我家大门,我又找施工单位要他们作出解释,施工单位没有作出解释,但几个小时后监控又被拆掉了。5月17日我又发现装在暗处的监控,还是对着我家大门。

据此,申请人认为王波主任并非是在恐吓,开发区已在为非法强拆做准备了,但是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的强拆涉嫌刑事犯罪。

申请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爱国爱家,但面对xx开发区将用恐怖暴力的手段来强拆我的家我感到恐慌。为了防止xx开发区的犯罪行为对申请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鉴于犯罪嫌疑人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和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底线,为了防止自己的家园惨遭故意毁坏、人身遭受不法侵害,请求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对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操作规则来保护公民财产,制止犯罪。特恳请贵局履行职责,保护申请人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至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x年5月18日

附:

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答复篇三

申 请 人:卢,女,汉族,x年x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xx镇xx村5组,身份证编号:,电话:。

被申请人:马,男,汉族,x年xx月09日出生,住瑞安市xx镇林溪乡xx村,身份证编号:,电话:1。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x年9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被申请人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被申请人把打骂申请人当成家常便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x年5月份,因被申请人严重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身体包括脸部和脚部多处受伤,瓯海区x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了被申请人,并于当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和骚扰。由于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感情已经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x年x月xx日,申请人不得不向瑞安市法院提起与被申请人离婚的诉讼。在诉讼期间的x年xx月5日,被申请人又来到申请人的娘家瓯海区xx镇移民区的住房内,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并捣砸申请人的亲属的家,致使申请人受伤,娘家人的家庭财产被损(2台电视和门都被损坏),申请人报警xx派出所受理后,申请人的父亲看在外甥的份上与被申请人和解。但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且多次骚扰申请人及家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申请人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防止被申请人挟私报复申请人亲属,根据《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十一月十九日

(1)严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其近亲亲属进行暴力威胁;

(5)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搬离共同住所;

(6)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

(7)别的相关的保护措施。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在人身保护令中附带以下内容:

(2)被申请人还必须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答复篇四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暂住申请人父母家。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上次开庭后,被申请人依然五行我素,对于法院的警告不予理睬,继续发短信威胁及恐吓申请人。

(其他理由可以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答复篇五

申 请 人:卢,女,汉族,x年*月31日出生,住xx市瓯海区**镇**村5组,身份证编号:33030419xx*1588,电话:1358*289。

被申请人:马,男,汉族,x年**月09日出生,住瑞安市**镇林溪乡**村,身份证编号:3303251*097537,电话:138*8306。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x年9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被申请人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被申请人把打骂申请人当成家常便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x年5月份,因被申请人严重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身体包括脸部和脚部多处受伤,瓯海区*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了被申请人,并于当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和骚扰。由于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感情已经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x年*月**日,申请人不得不向瑞安市法院提起与被申请人离婚的诉讼。在诉讼期间的x年**月5日,被申请人又来到申请人的娘家瓯海区**镇移民区的住房内,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并捣砸申请人的亲属的家,致使申请人受伤,娘家人的家庭财产被损(2台电视和门都被损坏),申请人报警**派出所受理后,申请人的父亲看在外甥的份上与被申请人和解。但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且多次骚扰申请人及家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申请人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防止被申请人挟私报复申请人亲属,根据《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十一月十九日

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答复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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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共享单车”的出现,顺应了“互联网+”这一经济与网络融合发展的新趋势。与此同时,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也层出不穷,由于纠纷种类的多样化、复杂化,共享单车纠纷愈来愈成为阻碍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影响平安社会建设的因素。文章基于共享单车纠纷的特殊性,共享单车使用者在人身、财产方面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分析、审视这些阻碍性因素,并提出调适和改进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概述

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和共享思维正在一点一滴渗透进人们的生活。2016年“ofo”共享单车走进了大众的视野。2015年5月,ofo走出校园,走向全国各大城市。从最初的ofo到现在使用频率最高的哈啰单车,它们均是共享理念与实际生活结合产生的新事物。

经济模式的发展,自行车共享在整个社会迅速蔓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更多的机会使用共享自行车,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尤其是对于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本文针对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并且可能会侵害使用者人身、财产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立足于国内各方面的情况,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解决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问题的具体方法。

1. 因骑车人个人原因导致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骑车人包括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2. 因车辆的固有缺陷与瑕疵导致损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3. 因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与维修的义务;4. 预计付款退还严重的财产权侵害。

三、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也就是说在公民出生后,到年满18周岁这一阶段都属于未成年人。而对与共享单车使用者的年龄范围中并未制定骑行人的界限。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对监护人的职责有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財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等。”经过对于未成年人使用者在骑行共享单车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不难看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有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监督不当的因素。

1. 押金难以退还。部分使用者在申请押金退还时都遇到过很多问题:找不到客服、无法及时退还的情况屡见不鲜。而针对押金,不同的学者对于其法律性质又有着不同的观点。曾经有记者向相关行业进行采访询问,业内人员表示,经过考察,ofo小黄车每天每辆平均收入约为12元,结合平台的一些优惠以及活动的政策和现实条件,平台需要将近3个月的时间,才能够收回以往投入的包括广告费等收入;而摩拜方面每天每辆的平均收入约为8元,平台收回成本则需要将近7个月的时间。为了维持生计而不得不采用这样模式进行经营的情况下,各大共享单车平台为了营利,往往将这笔钱于存贷款、投资等,而样的做法不免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就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想要退还押金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2. 账户余额难以退还。社会公众对于共享单车平台充值余额问题持有不同看法。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想要退回余额时,打开平台app,通常会看到“余额问题详情请联系人工客服”的字样。而“人工客服”究竟在哪?什么时候上线?怎样进行联系等问题都没有详细说明。也有多数情况是,一些消费者账户中只剩较小数额的钱,想要退回却又因为寻求客服帮助耗时长、程序繁琐而怠于联系客服,最后不得不将账户中余额“烂”在了平台中。所以在使用者在充值之前,应当自主了解到平台的不稳定性、风险性,最好避免一次性充入大额费用而造成日后难以退还的情况,平台方面也可以模仿银行类似“存款准备金”这样的存款,以便于使用者随时提取平台中的余额。更多地为消费者着想。无论什么企业,都不应该只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而应该为客户提供更大的便利,并且应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针对押金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尽快修改和完善现有制度,制定对于监管第三方资金的法律制度;也可以适当给予共享单车企业补贴,鼓励、推行免押金的方式。共享单车企业应针对平台专属app中的漏洞和相关不到位的服务进行整改和完善,尽力为用户提供更大的便捷。

(三)人身安全保护缺失

在由共享单车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中,要更加关注骑行共享单车所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共享单车这种新型便捷的出行模式在大众心中的认可度越来越高。人们在骑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饱受社会公众的争议。哪些情况下责任应该归属于共享单车平台?哪些情况又可以免责?都值得思考。

四、共享单车使用者人身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完善

(一)增设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对于发生过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事件案例的分析中不难发现,首先,未成年人自身缺乏安全的相关理念,没有把保障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其次,未成年人的监护者缺乏有力的监管,很多时候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起到一个良好的监管作用,导致孩子们人身情况受到损害。对于一家想要做大做强的企业,若是在事业的上升期发生了一些负面事件,必定会使舆论哗然一片。而这不仅使得平台自身的声誉下降,给了竞争对手更多空间,更使得平台在使用者心目中的信赖指数降低。对于使用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赔偿也无形之中增加了平台的成本,使得企业经济利益下降。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承担属于自己的一份责任、尽力维护好使用者的权益已刻不容缓。

(二)限制单车使用者范围

各大共享单车平台新用户注册时出现的《用户协议》上会有这样的规定:一是共享单车服务仅向年满12周岁以上、具备汽车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的用户开放;二是存在如癫痫、心脏病、高血压、眩晕、视力障碍、听觉障碍、残疾等病症的用户,均不适宜使用共享单车服务。使用者若想成功注册并使用单车,必须同意上面的条款。所以患有以上疾病的骑行车,如果在骑行单车的过程时刚好发病,造成交通事故,平台完全可以认定使用者构成违约行为,拒绝赔付。在此情况上,使用者会明白《用户协议》实质上就是平台与使用者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意即生效。若使用者是因为自身情况导致损害发生,无论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还是对自身的损害,都应当由使用者自身来负责。在国内曾有这样一个情况的发生:武汉市有一位没怎么接触过自行车使用的老人,出于想要适应一下自行车的状况骑行了共享单车。由于老人腿脚不利、视觉退化,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因未察觉机动车的靠近,导致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到医院检查时发现全身多处骨折。该事件中,共享单车并不存在致人损害的缺陷,仅仅因为使用者年老体弱,身体各功能有一定退化,未能适应路况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但后来共享单车平台表示,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老人进行一定的赔偿。该老人在不适宜骑行单车的情况下上路,并且无亲属陪伴,无形之中对自己、对他人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强行骑车上路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自己來承担责任。

(三)加强单车管理者义务

平台应将一些低级的防盗措施进行更换升级,将简易的密码锁改成与手机互联互通的“互联网+”智能锁定系统;此外,共享单车平台也可以同某些保险机构进行合作,借鉴一些共享汽车之类的投保模式,对每辆共享单车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对于使用者骑行单车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理赔标准进行详细充分的规定。这样一来,即使在使用者身上发生了安全事故,也可以首先通过事先保险公司的投保来对自身进行快速救济,这样可以十分便捷地化解使用者的燃眉之急,同时大大降低使用者在维权方面需支付的成本。

平台对于共享单车随时可能出现的骑行质量问题应设立故障报修机制,并增派投入维修专员等,建立更为完善的单车回收修理和出现故障后及时的停用制度,禁止使用者使用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单车,尽到保障义务;同时加强使用者年龄监控,对于身份信息进行一个严格的审核。对用户注册时所提供的真实信息进行分析把控、审核,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日后发生损害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降低安全隐患。

(四)加大社会监管力度

第一,需要拥有更具创造性的控制。定期对单车租赁企业进行定量监控,及时发布评价结果,鼓励企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对保证网络的顺利保护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消费者对单车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消费者协会需要重视。提高实名认证标准,加强控制,逐步塑造单车租赁行业整体格局。

第二,监测方案多样化。积极监控共享单车企业,定期审核其运营情况,改善与消费者的关系,深化有助于观察单车租赁企业的知识。根据审计意见,改进制裁的及时更新、监测或结果,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并改进社会管制制度。

第三,健全现代控制系统。根据市场情况和动态发展信息,加强监控,定期监控单车租赁公司,并要求定期报告。此外,在开发集成自行车企业应用系统时,可以整合用户关联管理的结果,以加强管理。消费者协会还需要确保网络的顺利运行,提高员工的专业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提高满意度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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