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HT书生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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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一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申请人于二零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4月2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家电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粮食局职工,住山东省xx市文汇路4号。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涉案房产,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再审申请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

申请再审理由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第6页上出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年2月20日书面承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同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按所购房地产在抵押财产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该公司在xx市岗山信用社借款”。一审判决并由此在判决书第7页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则同意代被告xx公司偿还欠第三人的相应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法定的涤除权。……原告作为抵押房产的买受人要求行使涤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3号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于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组织“证据交换”,x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x年7月2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对所谓的原告“承诺”进行过质证,更何况根据法释【】33号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责任期限届满”,所谓的原告“承诺”根本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予以采纳。

因此,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定”,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皆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处理。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予以审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

故,一审、二审判决均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既然,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为“无效合同”,那么,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返还、补偿、赔偿。除此之外,依法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一审、二审判决均适用了《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一款、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一审、二审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才享有所谓的“涤除权”,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至今也没有取得。第二,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逻辑前提,即抵押权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本案中,抵押权人即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确反对!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在一审过程中,和上诉状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二审判决置抵押权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三、一审、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楼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违约金576300元(从x年5月27日计算到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马向原告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得利83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转让合同条款的违约金4328900元(从x年8月2日计算到x年8月12日);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该上述4项“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书中亦没有任何变更。

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上诉。

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一审判决书将“买卖协议”错误打印成“抵押协议”,且二审未对一审的这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的重要错误进行审理、更正!)。

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是: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上诉人(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贷款本息或由被上诉人xx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一审程序中两被告均未提出反诉。

一审被告马未上诉。

显然,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二审应当针对并围绕“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审的“裁判结果”却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偿贷款后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的楼房(医药大厦大门中心线以西以上1-5层楼房建筑面积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购买款666480元。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照一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一审第三人并未请求“原告代偿”一审原告也未请求“代偿”。这也就是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为“顺利”、“合法”取得“所有权”铺平道路;并且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也没有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代为“部分清偿”,这样xx公司也就丧失了“涤除权”的适用前提。

故,一审判决系“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纠正。然而,二审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围绕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一审没有“论述到位”的部分,进行“润色”、“加工”,从而使一审判决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表现得“很无奈”,不好论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法释【】33号第64条),只能以“理由没有依据”,一言以蔽之!并最终以“原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妥之处”,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年三月二十二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三

申请人:杨x,男,x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经xx区人民法院于x8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再审申请书范文。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四

申请人: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007xx11-3。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20xx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五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六

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七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永民初字第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八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九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决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10月7日出生,原告××××人,住××××××,身份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第三人: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限公司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二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

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xx)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一级行政机关都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庭也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这一、二审裁定只能是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认定行为。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错了。

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对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有四个错误:

1、对申请人的控申事项,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查处职权。2、本案的诉争行为只是描述,而不是执法监察的意见。3、本案不是不服信访意见起诉,是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该项规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驳回起诉。

三、原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1、二审法院无申请免交、缓交预交受理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

2、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的申请,都未答复。

3、庭审中以对八个案子,合并审理。严重侵权。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强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至今现场尚存。仍未查处。

3、隐匿再审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证明被诉行为内容不合法又程序违法。

4、多年来对申请人时间、精力及财产的损害被申请人必须连带赔偿。

特提出以上再审请求。以揭开被掩盖的团体杀人案的起因: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原历山镇人民政府违法批地的真相。严打杀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万调芽、张开盛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三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四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五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xx路xx号x号楼104室。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

委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xx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xx号。联系电话:0532—5xxxxxx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特申请再审。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

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

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一直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xx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安排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xx年8月开始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实际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决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安排,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这个待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被申请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20xx】 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属于严重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六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再审申请执行申请书(热门17篇)篇十七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x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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