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

时间:2023-12-16 作者:文锋

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危机,从而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紧急情况。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有一份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非常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成功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一

1、发现事故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选煤厂调度室和矿调度室汇报,详细汇报事故的地点、范围、人员情况。

2、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并通知武保科封锁事故现场;并按照总指挥的指令,通知影响范围内的人员立即撤离险区,并在指定地点待命;同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和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由总指挥指派一名处理事故的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所有可能与影响范围相接的通道的临时封闭警戒。并随时向总指挥汇报和接受指令。

5、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放射源处理专业队伍,事故抢救及处理工作必须在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6、放射源的拆除、运输、存放必须在矿武保科的监督下进行。

7、由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处理后的事故现场进行安全检测,以确定是否可以恢复生产。

8、武保科负责立即疏散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抢险救灾无关人员进入。

9、保健站医务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临时救护站,随时准备抢救受伤人员。

10、救护车开至指定地点待命,随时运送伤员至集团公司总医院。

11、事故单位的干部负责事故现场周围人数的统计工作。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二

在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时,应发出应急终结报告。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辐射事故单位;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

(4)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5)事故原因;

(7)经验教训等。

发现涉及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辐射事件需及时向市反恐办报告。

崇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根据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指令,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见附件2)。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三

(2)承担县辐射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协助xxx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收贮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组织和建立辐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等工作;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3)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等工作;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4)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医用射线装置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置;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救治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及其他疾病诊疗;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5)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工作。

(6)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应急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等工作。

(7)参与一般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组织协调因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8)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9)负责受辐射事故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0)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镇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等工作。

(11):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13)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各部门应当在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四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县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队伍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辐射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7)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后,可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具体组织、协调和办理相关响应事宜。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五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1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3)《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14)《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9)《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六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领导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按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其他支援力量的请求。

办公室设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负责辐射应急日常工作,是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机构。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经局、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崇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负责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实施程序;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监督检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对一般及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负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建立和管理县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

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崇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现场维护、辐射事故预测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应急防护、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负责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影响后评估工作;协助开展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影响后评估工作。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崇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由县公安局牵头,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崇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承担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消防等工作。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省内资深的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和相关专家组成。

负责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技术指导;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县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对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建议。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和事发当地政府等相关相关单位或机构组成。

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及物资保障,受辐射影响区域人员安置和应急生活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级别和受影响范围情况,还可根据需要成立和,分别由县经济信息化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应急响应工作的指示;组织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了解辖区辐射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及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控制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责任的初步调查以及被照射人员的救护工作,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完成国家、省、市、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七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业务指导,并牵头建立辐射事故抢险救援专家库,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环保部门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环保应急物资库建设。

6.3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环保部门要鼓励有关单位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备,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资金需要。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八

为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市安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军地协同。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九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开展前期污染损害评估,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根据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等方面的内容。

6.2事件调查。

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做好放射性监测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专业部门对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6.3善后处理。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尽快组织实施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十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

3.2应急联动机构。

总值班室或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当启动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时,启用区总值班室作为区应急联动指挥场所。当启动特大、重大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时,启用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区应急联动指挥场所。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3.4职能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是区政府主管辐射安全的职能部门,协助区应急办综合协调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3.5专家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十一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2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十二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有关区县政府和环保部门。

3.2监测。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环保、卫生计生、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计生、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区县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发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属地区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报告,或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区县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环境保护部报告。

3.4.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4.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十三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解释。

8.2预案修订。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应急协调培训。

区应急办积极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增强应对核与辐射事故处置能力。

8.4应急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全区专业性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5应急值守。

严格落实环境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加强春节、国庆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做好应急准备,快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局协助。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十四

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市境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汇总15篇)篇十五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环保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环保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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