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通用九篇)

时间:2023-04-11 作者:储xy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一

元的实得工资为基数。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悟,该怎么办?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需要强调的两点:一是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而不是2月1日,因为法律上的“1个月”是30天;二是“二倍工资”中的另1倍是法律对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他与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性质上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工资对待,应当受法律时效的限制。由于2010年8月9日范某才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超过法律时效,法律不应当给予支持。如果范某主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这里主要也是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2009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仲裁委不应当支持,只能支持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综上所述: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最高支付期间为12个月。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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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的上限,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对法律作出解释,此种解释既需要把握法律原则,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辨法析理,又需要均衡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基本案情介绍

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张某向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某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11月10日,某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8年11月15日,某公司再次向张某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张某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撤销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部分申诉请求,裁定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持张某申请的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后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二、审理经过及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在某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张某已向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某公司应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张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按法院核定的月工资数额支付张某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的双倍工资(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与张某补签了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法律对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11个月的上限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0644.3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应有上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本案中,张某符合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某公司未依法与张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6日起向张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支付期限计算到2009年10月15日止。之后,由某公司按照张某的月工资数额支付张某工资。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173548.1元。

三、本案法理评释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有11个月的上限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针对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率达到60%,劳动关系稳定性欠佳的现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旨在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推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维护劳资双方实质平等和利益均衡。双倍工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又一大亮点。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而无约束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所承担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这两个制度都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存在法律漏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却未规定支付上限,引致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因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违法情形就一直延续,就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给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不应超过11个月,否则会变相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立法过程中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均可称为法律漏洞。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法律调整的空白现象、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个别法律规范与整个立法目的冲突等。[1]法律漏洞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填补。即法官在审理一个具体案件时,对可适用的法律规则、规则的意义、规则与特定案件的连接性、如何从规则中引申出公平合理的裁判等问题作出判断,这个过程就是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

法官解释法律一般基于“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原则、体系解释及利益均衡原则的考量展开。

1.“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原则。“举重以明轻”是指法律法规虽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范的宗旨,其行为事实比法律规定的情形更有适用的理由。该原则的运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在私法领域,所谓“重”,指其法律要件较宽或法律效果为广,所谓“轻”,指其法律要件较严,法律效果较窄。既然是“举重以明轻”,那么就要求适用对象在法律要件上较参照物窄,在法律效果上较参照物更小。[2]即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理所当然地不能重于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法律存在漏洞从而依照法律规范的目做出解释。

与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比,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性较轻,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相对较小。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影响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还会影响劳动者的如下权益: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凭证,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约定的工资难以证明,容易被用人单位减低或者克扣工资,容易被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费发放规定,没有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约定,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就没有保障。而法律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建立在劳动者已经长期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基础上,劳动者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和辞职权,对其利益影响较之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较小。

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就不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上限为11个月。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但是却明文规定了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超过11个月。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原则,那么危害影响较小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限就没有理由超过11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总之,“两倍工资”就是指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两倍工资。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因此,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置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或价值体系中看,其双倍工资的上限也应为11个月。

3.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考量。《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但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审视劳动者和社会公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注意用人单位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经济得到和谐均衡发展。

到了两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目的。

注释: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1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3]张沛儒:《论两倍工资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中国劳动》2011年第4期。

[4]涂富秀:《试论我国两倍工资罚则的不足与完善》,载《温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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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三

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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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四

代签未经本人同意,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7年3月1日,梁晓菲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梁晓菲知道公司这样做的原因是想裁减人员,其所谓的理由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考虑到自己内心已经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了,她表示接受公司的决定,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可是,公司以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与梁晓菲一同入职的同学李某代签为由拒绝。尽管梁晓菲一再否认自己已经委托李某代签,甚至自入职以来对此一无所知,可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拒绝梁晓菲的要求。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虽被冠以“劳动”二字,但它仍属于合同的范围,同样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本案中,即使公司所言属实,但梁晓菲的同学李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因其签字行为属未经梁晓菲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梁晓菲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梁晓菲没有授权李某代签合同且拒绝追认,故梁晓菲与公司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补签时间虽从头算,单位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6年9月1日,廖丽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7年4月1日,公司才与廖丽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写明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拖欠自己两个月的工资且索要未果,廖丽萍提交了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时间涵盖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加之廖丽萍已经认可,故其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点评】

公司同样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必须及时进行补签,同时还不能免除其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单位有权拒付双倍工资

【案例】

胡晓娥在入职到一家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5日,胡晓娥发现自己手中的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后,曾要求公司将其保管的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复印一份给自己留存。

见公司一口拒绝其请求,甚至不给出任何理由,胡晓娥一气之下当即表示辞职,随后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呈。不久,胡晓娥以公司拒不提供等同于彼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公司则表示,胡晓娥要走,可以;要双倍工资,没门!

【点评】

胡晓娥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前提,是“未”或者“不”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书面劳动合同的丢失乃至公司拒绝提供复印件,并不等于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等于公司“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胡晓娥的要求不符合索要二倍工资的要件。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五

2010年1月,朱先生应聘成为嘉兴某染织厂的正式员工,收入待遇各方面都挺好,就是有一点,单位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2013年1月,朱先生在印花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手食、中、环指,虽经治疗痊愈,但与厂里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1月13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朱先生与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赔偿朱先生各种费用;同时,朱先生提出辞职申请,即日起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协议签订当日,单位即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双方的'纠纷并未就此止息。

前不久,朱先生听人家讲起,像自己这种没和用人单位签过劳动合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朱先生翻了翻劳动合同法的法条,觉得其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很符合自己的情况,于是朱先生又开始了维权之路。

今年3月,朱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00元,被驳回仲裁请求。

5月,朱先生又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支持其诉讼请求。但仍旧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朱先生所主张的自2010年2月到2010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能被法院支持。至于,2011年1月之后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朱先生早在2011年1月即已依法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朱先生也就无权再要求支付2011年1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的双倍工资,更无从谈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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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六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成功案例)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如何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成功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申 请 人:朱xx。

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月份工资1824元(152元*12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份正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具体在公司售后服务部从事维修工作。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口头上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700元,出差另外有补贴和津贴(每天50元)。20xx年2月份基本工资增加为每月3300元。在这一年多的工作过程当中,我得到了公司、客户的一致好评。但是20xx年9月初,公司领导突然要求我回去先休息一个星期。可是当我休假回公司以后,公司领导却要我去其他车间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当即被我拒绝了。然而,公司领导却说要么去新岗位工作,要么自己打报告辞职,把我的8月份工资结清就算了。对此,申请人认为,公司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强行变更我工作岗位的事情,申请人感到实在是遗憾和无奈。鉴于公司又一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足额缴纳社保费以及未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等一系列违法情形,故我只好选择辞职,并于20xx年9月13日正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给我。然而被申请人直到9月30日才付清了8月份的工资,但是对9月份应该付的12天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工资至今没有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为了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朱xx

20xx年11月7日星期一

申 请 人:孙xx 。

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3日正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具体在公司售后服务部从事维修工作。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口头上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400元,出差另外有补贴和津贴(每天50元)。20xx年2月份基本工资增加为每月3000元。在这一年多的工作过程当中,我得到了公司、客户的一致好评。但是20xx年9月初,公司领导突然要求我回去先休息一个星期。可是当我休假回公司以后,公司领导却要我去其他车间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当即被我拒绝了。然而,公司领导却说要么去新岗位工作,要么自己打报告辞职,把我的8月份工资结清就算了。对于公司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强行变更我工作岗位的事情,本人感到实在是遗憾和无奈。鉴于公司擅自变更我的工作岗位,加之公司未为我缴纳自20xx年3月入职至20xx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以及20xx年3月至20xx年9月的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状况,我已经于20xx年9月13 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本着友好和谐处理双方的劳资纠纷的原则,我请公司在接到我报告后及时结清尚未支付的8月份工资(9月底已付)以及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给我;以及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该依法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给我,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拒绝。

申请人为了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孙xx

20xx年1月8日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七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双倍工资)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

住址:

身份证号:

代理人:

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被申请人于20xx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20xx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20xx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20xx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八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内,是开始计算两倍工资的。所以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与劳动者被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补签的时侯,如果把之前未签期间的劳动合同时间也签订进去的话,就不用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外,如果员工主动放弃了获得两倍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再经过公示后就可以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了。

1、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要全面审查员工法律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是否身体健康,是否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事实或已签合同,尽可能提供由上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一个劳动关系),违法犯罪记录,存在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学历、资格、工作经验是否属实等),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签订合同前,公司将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签合同前员工需准备: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在1份复印件内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字样。原件验证用后退还。

2、公司与员工(下称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双方的情况如实填写,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计划:员工看阅,协商沟通时间: 年 月 日前;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前全部签订完毕。

3、合同期限:

(1)入职超过3年的,签6年固定期合同,试用期6个月。

(2)入职不满3年的,从入职日期算起签3年固定期合同,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岗位和工作时间:按公司规定。

5、合同工资:公司将据实际情况和个税避税等方案,按合同工作时间等内容重新拟定劳动报酬分配,将按岗位和相关规定设置基本工资(保底)并拆分成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等多个部分,并重做工资条格式,但各实际岗位内部薪酬仍延续前期数值保持不变,每月领取工资时签2份工资条(市场惯例之一)。

6、社会保险:按规定。

7、面签劳动合同先管理人员后普工,最后统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涉及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员工本人应签字或盖章加按手印,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员工自行保管,并签收《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另一份公司归档。解除合同前,公司书面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合同后,公司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给员工。

8、新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的签订:入职前提供入职体检报告,转正前签订合同,试用人员是否胜任本岗位需在转正前核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障,否则追究相关用人部门负责人责任。

10、健康体检:签订前最好组织全体人员健康体检,预防各类公司保险风险。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篇九

【案情概要】

王某于2008年4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31日,王某收到甲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公司支付了二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其双倍工资,因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判例研习】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

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若用工单位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针对的是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措施。具体补偿的时间和数额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依据该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总共计算赔偿的时间应当是“1年”减去“1月”等于11个月的期间,此11月应当按照双倍工资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用人单位也不会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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