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字海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以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

第十三条因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按照原规划的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十五条设立非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已经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

第十六条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应当设立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七条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提出设立省级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的,应当书面征求拟设立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

申请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报送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确定。

报送的申请设立材料应当包括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库。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时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级别,每次从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九至十五名单数专家,组成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评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同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

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生态系统,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三条省级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设立相应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已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

已经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自然衰退并且无法恢复,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失去保护价值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提出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机关,应当提出撤销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撤销的程序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原批准设立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撤销原批准设立的相关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办理权属登记和证书。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省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站点、巡护道路、巡护码头、防火瞭望台、生态定位监测站、宣传教育场馆、宣传牌等管护设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相关单位等建立共管机制,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标明自然保护区区界,设置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三十一条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进入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

第三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开展符合前款规定的活动确需建设设施的,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将其活动形成的图表、照片、标本、论文等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土、挖沙、开矿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改变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九条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和影响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破坏扩大,并报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自然保护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相关资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定期评估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提起自然保护区调整、撤销申请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和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引入和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的;。

(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批准修建设施的;。

(四)引入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

(五)拒绝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尚未组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机构组建和规划编制。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三

海南岛中线是指海榆中线224国道沿线,交通方便、旅游开发比较成熟的中部部分地区,包括保亭和五指山的部分景点。中部地区因为地处深山,交通闭塞,人口稀少,多数景观尚未开发,旅游者光顾也较少。

沿途景点:

五指山。

五指山风景区是海南第一高山,是海南岛的象征,也是我国名山之一。

呀诺达雨林景区。

这里是中国唯一地处北纬18度的热带雨林,堪称中国钻石级雨林景区。

2、文昌东郊至龙楼旅游公路。

东郊至龙楼旅游公路为一级公路,也是文昌航天发射场配套道路。全长19公里,设计时速为80km/h,双向四车道。

沿途景点:

这里的海防林可以说是目前海南省最宽、保存最完好的海防林带之一。登上铜鼓岭之后可以俯瞰月亮湾的全景。如果走近海湾去欣赏的话,可以享受这里的原生态沙滩气息。

东郊椰林。

海南文昌东郊椰林风景区,在绵延十里的建华山海岸线上,葱翠的椰林,组成一条一望无际的林带,可谓海岸线上一道天然绿色屏障。

3、火山口大道。

火山口道路两边保留原始地貌、绿化树、火山石头等自然景观基础上,新栽种三角梅、大叶龙船、彩叶植物等,被网友在朋友圈赞为“高颜值”大道。

沿途景点:

属地堑一裂谷型基性火山活动地质遗迹,也是中国为数不多的全新世(距今1万年)火山喷发活动的死火山群之一。

4、万宁石梅湾旅游公路。

这条被誉为“会讲故事的”旅游公路,南起石梅湾高速路出口,北至大花角,全长35.24公里。

沿途景点:

石梅湾。

石梅湾是一片原始的南国景观,三面环山,一面向海,山形秀美,石梅湾长长的海滩两端,各向海中伸出两座峰峦。

神州半岛。

神州半岛弯弯曲曲10多里的海水与两岸婀娜的椰林、挺秀的木麻黄,翠绿的青山,构成一幅美丽的山水画长卷。

5、昌江棋子湾旅游公路。

一路驶向大海的昌江棋子湾旅游公路。昌江棋子湾段旅游公路路面不宽,但很有情调,公路此起彼伏,路边的牛羊闲然自得地吃草,驱车平稳,感觉特别轻松舒服。

沿途景点:

棋子湾。

此湾东倚昌化岭,西连大海,东西长约20公里,呈s状,石多沙白浪静。该湾水清见底,沙细质软,洁白如银。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四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第七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邮件互寄时限等方面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八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址要素与邮政编码组合的通用邮政地址格式标准,组织、指导邮政企业开发邮政地址系统信息库。

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设置的街道名称牌和门牌上附注邮政编码;地名和门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服务地区的主要人口聚集区平均服务半径或者服务人口的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企业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停办原来已经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具体审批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邮政企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业务单据书写式样、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启邮政信箱(筒)。

第十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封装规格、书写格式,使用标准信封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正确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投入邮政信箱(筒)的,由邮政企业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通告。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不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企业应通知单位限期办理。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具备下列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

(一)有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二)有确定的用户名称和固定地址;。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可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需求,在营业、投递场所设置用户租用的邮政专用信箱。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投递邮件,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邮政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应当佩戴邮政专用标识和工号牌。

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邮件,应当投递到单位设在地面层的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收件地址为住宅,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可投交收发(传达)室或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没有设信报箱、收发(传达)室和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可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件投递深度等同于城市投递深度。其他农村地区邮件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在楼房地面层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信报箱或者指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准许邮递人员及车辆进入管理区域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免收停车费。

收发室、物业服务企业、村邮站、村委会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应有人员接收邮件。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当面核对、签收,并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发现错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批注原因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拆、隐匿、毁弃、盗窃他人的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除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领用户邮件、汇款;。

(二)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购买指定物品;。

(三)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不履行已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五)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用户进行打击报复;。

(六)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七)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八)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自查结果报送邮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质量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邮政企业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五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未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第四十七条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对邮政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撤销委托,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七、八、十项规定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在车辆上喷涂专用标志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接受无合法经营资质委托方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

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快递企业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监制生产邮政用品用具,或者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提供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批准或公告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

(二)不依法核定邮政企业运递邮件或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的;。

(三)不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处理和答复用户申诉的;。

(五)不依法履行收寄验视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六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已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办快递业务,超过时限未开业的,由颁证机关收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止或者终止办理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在营业场所及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二条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从业行为。快递从业人员收派快件时,应当佩证上岗。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快递服务网络的安全和畅通,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经营资质,与其签订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当面向用户告知运递时限、保价及赔偿等内容。

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对物品收寄和邮件、快件处理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影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十九条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

快递业务员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当事人对验收快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报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喷涂快递企业专用标志。

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在城区运递快件,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第四十一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单据和电子信息,定期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快递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诚信记录、用户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集邮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资凭证;。

(二)低于面值或售价销售邮资凭证;。

(三)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四)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五)非法印制、倒卖、伪造或者变造集邮票品;。

(六)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生产监制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七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北京三阳通盛(北京)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赵国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甲一号a座301室。

第二条乙方:田玉军性别男。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6710163416。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驾驶证证件号码:110224196710163416。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xx年7月4日。

家庭住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化各庄东三条11号。

在京居住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化各庄东三条11号。

户口所在地北京省(市)大兴区(市)榆垡镇街道(乡镇)。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20xx年7月3日生效,本合同于20xx年7月2日终止。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续签合同。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岗。

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北。

京市内及周边地区。

第六条(1)乙方工作应达到应定时保养车辆,如换机油、检查轮子等,保。

持车辆安全性能,车内外之整洁,若因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3)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乙方因证照不全或交通违章被处罚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法定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在假期休完的第二天必须归队上岗,如。

若不能归队上岗的按每天基本工资扣除。不休假的给予按天数补给乙方基本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乙方在不到发放工资之日前借支工资的,甲方在。

乙方不超过月工资总额的80%给予借支。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20xx元或按每月50%发放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法定节假日给予带薪休假,发放生活油品,甲方如需乙方法定节假日内加班的给予3倍工资发放。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疾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疾病防治的管理,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xx年7月3日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八

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划、建设、用地、财政、交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推进邮政物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网络建设,扶持快递园区建设。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邮政发展专项规划。邮政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邮政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城乡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等邮政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对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九

编号: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性质地址。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应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请勿复印)。

办理用工备案、处理劳动争议、续订合同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流动转移手续的依据。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十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有效联系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双方同意,劳动合同期限采取如下第种形式: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作任务为:。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工作任务完成及收尾工作的需要安排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同时完成公司或上级交待的其它任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照制度进行绩效考核,认可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乙方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

2、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为。

甲方在上述工作地点的其它地点(本市县)、分支机构有需要时,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安排到其它地点(本市县)或分支机构工作。

如甲方的经营机构搬迁,乙方同意相应变更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岗位及甲方的经营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

3、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1)连续两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

(4)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认为不利于工作需要调岗的;。

(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

(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

(7)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胜任工作的;。

(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

乙方同意,薪酬标准参照调整后的岗位薪酬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试用期工资标准:上述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于每月日发放工资。乙方同意,如遇客观情况变化、生产经营困难等,甲方可告知乙方适当推迟工资发放时间,但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

3、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职务、工作地点、工作业绩、工作表现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但数额不得低于实际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乙方同意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甲方在该月工资标准之外另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不计算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之内。

5、乙方若对某月工资、奖金或福利待遇有异议,应在发放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该月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没有异议。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如所在岗位有申报特殊工时制,则以申报的工时制度为准。

2、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未经甲方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

(3)自营、从事经营或投资与甲方竞争企业、竞争性业务或与甲方相关联的业务的;。

(6)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不按领导的正当指令行事的,经再次要求仍不服从的;。

(7)不服从工作分配擅自离开岗位的;。

(8)违反甲方的保密条款,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12)乙方行为给甲方信誉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行为被媒体所报道者;。

(13)提供虚假的票据进行报销,或报销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合的,无论金额多少;。

(14)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应当于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参加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如因乙方拒绝、延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所导致的后果和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甲方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乙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补偿。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2)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而甲方无异议,则视为本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并可多次自动延期。但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者确已不再上班时除外。

5、双方符合依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如乙方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乙方应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未书面提出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九、特别约定。

1、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客户、交易对方及其他甲方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的商业秘密。

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劳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在乙方提出后正式解除前变更乙方的岗位。

上述保密义务不仅应在乙方在职期间,而且在乙方离职(不论任何原因)后仍应履行。

2、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交接经办的业务工作、归还当时占有的公司财物和文件资料、结清借款以及签署相关工作交接单等其他相关手续。双方同意在签署交接单后方视为办结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甲方在工作交接办理完成时支付。

3、如经甲方在乙方离职时或提前通知,则乙方在双方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无论因何种原因)两年内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而无需再行约定。

如无其它约定,则竞业限制补偿金按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的履行,同时免除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乙方离职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五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乙方在职期间接受费用超过3000元的专业技能培训后,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乙方应按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折算,向甲方返还相应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行约定处理。

十、声明与确认。

1、双方确认,乙方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开发、总结的概念、创意、文件及所出版的书籍,工作日志、培训材料、操作手册、音像资料等),无论何种形态(文字、图画、音像等),其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2、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用人要求、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已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告知乙方。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或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履历上的信息完全真实有效。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受其他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义务的限制。

4、甲方通过本协议中列明的乙方联系方式的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之履行向乙方发送相关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与文件、布置工作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乙方。

5、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此处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等长期的综合的制度,也包括甲方依照法律程序订立且以书面或内部电子网络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通知、须知、办法和细则等单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职位说明、各类行为准则等。

甲方规章制度将通过下述方式公示乙方:(a)书面传阅;(b)电子邮件送达;(c)甲方办公网络或公司网页;(d)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发布给全体员工或符合该规章制度适用范围的相关员工,乙方确认将随时查收。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和招收录用费用。

(2)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经济损失;。

(3)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按前述约定乙方需对甲方负赔偿责任的,甲方可在乙方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权益的,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进行赔偿。

4、如任何一方违约或侵权,另一方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

十二、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甲方的规章制度未作规定,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及劳动仲裁机构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___元/月。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十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_____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_____。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_____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_____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条_____、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_____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_____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_____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15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如退休人员,原单位有社会保险人员,个人帐户缴交社会保险人员等,甲方将不负责缴交社会保险。乙方可选择以下缴纳社保方式:

甲方承担(个人部分自已承担);自已安排。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十四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xx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xx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2、本合同期满如甲方生产经营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在甲方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甲方。

因生产经营变化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和工作安排。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要求。

3、甲方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可依据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

定时工作制。

2、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3、乙方在职期间,休息休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劳动报酬。

超过基本工作量(件)部分按元件计算工资标准。

2、甲方实现计件工资制度,以乙方每月完成工作量(件)确定该月工资标准。

3、乙方的薪酬甲方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

2、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的社会保险及福利以现金的形式合计在其工资内,社会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的缴纳由乙方自行办理及缴纳。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向乙方告知了劳动纪律及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并告知乙方查阅上述规章制度的方式。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操作规则的,甲方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对。

乙方进行处罚,并可解除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十五

甲方(单位):

乙方(个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九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七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海南省劳动合同书(专业16篇)篇十六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二)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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