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

时间:2023-10-29 作者:文锋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

申请书不仅仅是一份文档,它同时也是一个展现个人能力和心态的机会。精选的更多申请书范文将为大家展示如何将自己的优势和目标巧妙地表达出来。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一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来____省____市工作,工作单位为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 市的公司宿舍内。________年____月____,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宿舍,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被申请人失踪前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贵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作出(____)____法民特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二

被申请人伍某群,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麻塘山乡尖山村。

请求事项: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小相识,被申请人母亲与申请人母亲系亲姐妹,20__年下半年双方经人介绍开始同居生活,20__年5月4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__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伍诗蕊。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性格不合,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居生活,原告多次提出分手,被告也口头应准,但总是推脱办理。

申请人认为,由于双方母亲系亲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则系表兄妹关系,依据民法典第7条,第10条之规定,双方属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连。

20__年10月26日 。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三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无对方当事人,则不要写。例如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只列申请人即可)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法院确认的内容,如宣告失踪)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申请书是公民在民事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宣告失踪和死亡、认定某人无行为能力、财产保全、撤诉、复议、强制执行等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申请书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申请事项的不同而不同,但基本格式是一样的。要求当事人在制作申请书时必须写明所要申请解决的问题及其基本要求和事实根据。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四

请求事项: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小相识,被申请人母亲与申请人母亲系亲姐妹,下半年双方经人介绍开始同居生活,5月4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7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伍诗蕊。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性格不合,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居生活,原告多次提出分手,被告也口头应准,但总是推脱办理。

申请人认为,由于双方母亲系亲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则系表兄妹关系,依据婚姻法第7条,第10条之规定,双方属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连。

20xx年10月26日。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五

____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________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__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系父女关系,因其患有精神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____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村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等。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六

申请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xx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

申请人:xxx(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20xx年9月1日。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法院对无效婚姻的效力一般会依法作出判决而不会进行调解,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则可以选择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以上内容还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

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怎么处理比较好?

(一)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2)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四、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被骗婚后怎么办?

何为“骗婚”?

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

1.男性骗婚。

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

(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

(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

(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

(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被骗婚后怎么办?

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无效婚姻应怎么处理?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近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七

核心内容:宣告死亡是经申请后,对失踪的人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行为。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

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八

申请人:___(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___(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___与被申请人___系___(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____(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___为死亡。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签名或者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九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乡**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之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乡**村,身份证号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因被申请人***从**年2月份离家出走,中间从来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申请人: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出生于19__年4月16日,家住。申请人朱与被申请人王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__年__月__日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汉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

二0__年__月__日。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一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______(死亡人姓名)死亡。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系______(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________(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______为死亡。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二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出生于1925年4月16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宣告死亡申请书。申请人朱俊香与被申请人王志安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6月9日出走,/by/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志安为死亡。

此致

汉滨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三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程序为: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公民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的'一样,终止和产生某种法律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申请人: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五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__县__乡__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之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__县__乡__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因被申请人从__年2月份离家出走,中间从来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最优无效宣告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六

申请人:顾晨(身份证号:),男,35岁,汉族,天津东丽区军粮城人,天津市宝通俊华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10栋2门201室。(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与系夫妻关系。1992年李爱明死之经过叙述。现已是什么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其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法院提出申请,以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关系。

此致

东丽区法院。

申请人:

20__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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