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

时间:2023-10-27 作者:灵魂曲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

通过写更多的申请书,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组织和思考能力。在阅读这些申请书范文时,请注意吸取其中的精华,而不是简单照搬或模仿。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一

商事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

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区路。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委员会。

申请人: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二

商事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

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区路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委员会

申请人: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号,系死者_______________之子。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一、申请人亲属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_______________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_______________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四

农村土地仲裁书主要内容是:

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对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写明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现申请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五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为期8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实习 ,然而就是在这短短8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给我在踏入社会之前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实践课,让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非常感谢法学院为我联系了一个能够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的实习单位――xx仲裁委员会,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将所学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实习机会,从而,让我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发现平时学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实践经验,开拓了法律视野,对自己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同样,也要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领导 和老师为我提供的优良的实习环境,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骄傲。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给予我的莫大的关心、帮助、支持和鼓励,感谢老师们对我实习工作的指导 以及给予我的有关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宝贵意见和忠告。当然,我非常感谢我的指导 老师薛媛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还要抽时间带领我实习,感谢老师在学习、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初到xx仲裁委员会,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长――刘峰,刘科长带领我完成这一次毕业实习,刚到仲裁一科的办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种亲和的气氛,后来经刘科长介绍,我才知道这种亲和的气氛就是仲裁委员会特有的`亲和仲裁的气氛。然后,刘科长给我介绍了一番仲裁委员会的大体情况和一些关于仲裁的基本知识。此时我才感觉到这对我还是有挑战性的,因为平时我的兴趣和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很少有机会参加这样得社会实践活动,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没有哪个部门是纯理论性的,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因此,从进来的这一刻起,我就应该认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在仲裁一科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边整理边看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 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或者商业秘密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但是,我还是有幸参加了多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旁听,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学到很多实用的东西。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仲裁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气氛非常融洽,很亲和的那种感觉,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仲裁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仲裁员们在讨论案子或者交流意见是时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记录的时候,有一些听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看来不只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刘科长草拟果几份民事裁定书,也帮当事人写过几份仲裁申请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 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刘科长到昌乐、寒亭、青州、淄博等地方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刘科长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 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刘科长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不仅仅是法学专业知识的强化,对所到之处的乡土风情有了一些了解。

在xx仲裁委员会里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xx仲裁委员会仲裁一科所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经济纠纷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所接触的最多的案件就是经济纠纷案件,或许这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系,经济发展了,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纠纷在我所接触的当中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在此,也不就此多说一些什么了。

2、劳动合同 纠纷,在仲裁委员会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为自己即将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了,故对劳动争议这方面的案子关注的比较多。劳动争议案件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 一下主要有这几个特点:

1、 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六

商事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xx市xx路。

xx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xxxx区xx路。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20**)**字第**号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一系列的附件,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应向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软件使用费、滞纳金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拖欠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元。为此,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的欠款纠纷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贵委员会也已受理,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特向贵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申请人: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七

申诉人xx对20xx年12月xx日向xxx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

申诉人:

20xx年12月xx日

注:

1、申诉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须填写此文书。

三、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将其撤诉成立或不成立,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钢窗厂。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______,

厂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王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____,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__________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市钢窗厂。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九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遗产继承确权纠纷一案,由于被起诉人拒绝接收民事起诉状,致使民事起诉状无法送达至被起诉人。现在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89条关于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规定,向_______________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

一、为了推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发展,促进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树立本会仲裁员的公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等各项规定。

三、仲裁员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仲裁员应当努力学习政治、学习法律,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活动,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六、仲裁员应当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

七、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妥善安排,保证时间,准时参加开庭、评议等各项仲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切实履行仲裁员职责。

八、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审理案件时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认真查明事实。提问要客观,并注意语气和方式。案件审理后应及时评议作出决定,首席仲裁员本人或者由首席仲裁员督促商定的有关人员应在仲裁庭评议后20天内作成裁决书或者决定书仲裁文书,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九、仲裁庭可以指定一至二名仲裁员会同记录员在仲裁庭或本会的指定地点会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但仲裁员不得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十、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的'仲裁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评议意见、以及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在案件裁决前,也不要向当事人或者同当事人有关的人员谈论个人对该案的看法。

十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对其警示,情节严重的,可将其除名。仲裁员违法的,本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行为的;。

(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十二、本守则自1月1日起执行。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一

办案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全年共受理案件437起,标的额x.12亿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xx%和x.7%,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受案数和标的额两项指标上升到全省中等水平。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年审结案件400起,实际结案率xx.53%,其中审限内结案率xx.5%,调撤率xx.5%,案件审理综合指标(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和调撤率)在省内领先;当事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件14起,尚未有一起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二、审理情况。

1、调解结案情况。xx年以调解及撤回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共286起,调撤率达71.5%,比去年上升x.9%,再创历史新高。调解结案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撤率为xx.78%;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调撤率为xx%;买卖合同纠纷,调撤率为xx.78%;借款合同纠纷,调撤率xx.86%。

2、裁决结案情况。xx年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111起。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1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决率为44.44%;承揽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86%。相较去年而言,保险合同纠纷裁决率下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上升,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型的合同纠纷(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仍属于争议较大的纠纷,裁决率较高。

3、案件审理周期。xx年度已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19天。审理周期较短的案件类型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和联销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19天、20天和28天。审理周期较长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及租赁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378.5天、233.14天和227.2天。

三、综合分析。

1、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案件审理全面提速。在xx年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全面回升的基础上,xx年本会受案数呈大幅增长态势,案件审理的质效也进一步提高。全年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比xx年减少近xx天,审限内结案率比去年提高xx.2%,且未有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2、案件类型更加丰富,新的纠纷类型不断涌现。今年受理的案件类型高达xx种(xx年为36种),新出现的纠纷类型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仓储合同纠纷等。案件按合同类型划分涉及我市城乡建设、房管、国土和金融等9个行政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3、加大调处力度,积极化解民生领域纠纷。今年本会受理了179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考虑到物业纠纷具有标的额较小、争议琐碎,但又涉及民生的特点,本会高度重视,实行着力在组庭前调解的办法,绝大部分案件协调解决,得到当事人普遍赞誉,也扩大了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xx年,本会在案件审理的质效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流程管理不到位、部分类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部分办案环节(如鉴定)有待规范等不足,xx年拟通过进一步强化流程管理,规范办案程序,加强仲裁队伍培训,努力再上新台阶。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民事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当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通讯地址、电话及劳动合同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等。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当事人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劳动报酬支付;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者出勤状况;工伤待遇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效力;商业秘密保护;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争议有关的其他证据。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前提交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经仲裁庭许可,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

6、证据应当在开庭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除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而必须质证的以外,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不同意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本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同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8、当事人向本委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9、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书面提出,并经本委许可。

10、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前书面提出。

附:证据清单。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三

(1)总体受案数量稳步增长。近五年来,由于我委积极调整发展策略,不断拓展新的仲裁领域,使受案数量总体上保持了平衡发展的势头。

(2)争议金额持续增长。随着受案数量的增长,案件争议金额总体上也呈现上涨趋势,特别是受案争议标的金额达到4.4亿元。

(3)对当事人公平公正,裁决的公正性获得广泛认同。我委一直恪守“以诚为本、以信为先、以和为贵”的仲裁理念,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公正廉明的执业操守,坚持公正办案依照事实、法律和惯例作出裁决。

(4)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我委早期受理的案件中,以建设施工及货物买卖争议案为主,近五年来案件种类明显增多,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建筑装修、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保险、技术转让等类型的争议案件比例大幅增加。

(一)规范机构管理工作制度,优化内部环境,为仲裁业务发展提供支撑。

(1)制定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发展。今年年初拟定全年工作进度,根据各处室的工作职责,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制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极大地调动了全委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制订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月末工作安排汇报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实现业务知识、政治理论学习信息共享;通报前一周各处室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听取各处室每月工作汇报及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计划,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建立完善这两项制度对保障我委工作高效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2)开展竞争上岗,实现人尽其才。今天8月,我委根据《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开展了科级干部和聘用人员的竞争上岗工作,通过竞争上岗发掘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同时在工作人员中建立起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良好氛围,最终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

(3)不断强化执行力建设,提高机关效能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强化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形成严谨、踏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树立了仲裁机构公正、公平、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用新的理念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发挥仲裁为市场经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作用。

调整思路确定新的宣传理念,主要是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仲裁的服务理念;二是突出仲裁的中立性、独立性,提高仲裁的可信度;三是突出仲裁的费用优势,语言优势及制度优势;四是突出用事实和数据说话。

今年8月,我委开展了以“宣传仲裁,服务当事人”为主题的走访活动,做到面对面的沟通,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律师及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我委仲裁的认知度,有效推广了仲裁业务。9月份,我委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来银进行了仲裁法律知识及《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专题讲座,组织广大仲裁员、法学专业人员及我委全体工作人员听讲。召开了仲裁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座谈会,密切保持与法院的联系,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现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持续化。

坚持“在推行中融入,在融入中推行”的工作方针,利用市里统一组织志愿者活动等机会宣传《仲裁法》,全方位、多渠道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扩大仲裁服务领域,不断推进仲裁事业发展。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案件质量,塑造仲裁良好形象。

良好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几年来,我委始终围绕大局、服务大局、融入大局,坚持和谐仲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从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入手,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在严格依法仲裁的基础上,充分把握仲裁涉及的政策及其他敏感因素,充分考虑仲裁结果对当地经济、政治、政策、社会的影响,把好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规范仲裁行为入手,改进仲裁服务方式,坚持“以调促和”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准确把握争议的焦点和产生的背景,摸清双方的心理底限,本着息事宁人,案结事了的态度,以诚恳、真诚的行为赢得双方的理解和配合。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裁决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仲裁服务环境,使当事人进入仲裁就会感受到尊重、理解、宽容、和谐的氛围,充分发挥仲裁在钝化矛盾和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环境中的作用。

(四)全面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努力确保仲裁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把“仲裁就是服务”的思想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使服务企业、服务当事人成为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坚持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仲裁品牌知名度和公信力。加强廉政建设,从仲裁业务工作的实际出发,针对各处室和每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制订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班子领导与各处室、各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廉洁从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有效防范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形成风清气正,执行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由于单位人员少,共有在编人员6人,因而在科室设置上不够细致,立审不分离,会导致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上缺乏广度和深度,在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协调交流上不够积极主动。

(一)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拓展仲裁业务范围,充分发挥仲裁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随着市开发开放步伐的加快,一大批大项目、好项目落户我市,涉及国内外合作、合资、融资、外包等经营形势日趋复杂,我市经济发展呈现快速化、多元化态势。仲裁委员会要紧紧围绕新区党政中心工作,通过对经济合同仲裁这种简捷、快速解决纠纷的形式,为我市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市场主体及时化解纷争,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秩序,创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适应形势,总结经验,明确发展定位。组织仲裁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自治区十一次精神、市委十三次精神及徐广国书记对建设的一系列要求,把握精神实质,根据市委提出的“2258”发展建设战略,正确把握仲裁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主题主线主攻方向,服务经济发展,增强本领,提高水平,使仲裁工作更好地为跨越式发展服务。

(三)兼顾办案、发展的需要,打造一支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仲裁队伍。提高市场经济实务专家的比例,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品质高尚、作风严谨、勤勉敬业、善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分止争的办案仲裁员队伍,培养一批善于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型仲裁员,体现精炼、实用、全面的原则。全面完善仲载员档案资料的管理,仲裁员的个人详细信息全面公开,配合《仲裁员名册》使用,便于当事人充分选择。逐步完善仲裁员参与庭审活动情况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记录、社会评价记录,形成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对仲裁员的管理力度。

(四)加强多方位、多渠道的宣传力度,努力使仲裁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对仲裁法律知识及本会的仲裁工作动态进行适时的宣传,提高层次和宣传效应,各处室也积极地撰写工作信息和简报,保证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本会仲裁法律服务动态,让当事人及社会大众了解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工作动态及仲裁程序,为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起到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推动仲裁工作发展的合力,营造一个良好地的仲裁发展环境,宣传和倡导仲裁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于市场经济主体,解决好仲裁业务宽覆盖、深融入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仲裁员深入到市经济建设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易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市场主体了解法律知识,化解经营风险,为可能和已经发生的问题把脉、会诊、作出风险评估。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

(五)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服务当事人为重点,不断探索科学的审理模式,提高案件调解率,增强社会公信力和认知度。不断更新仲裁观念,大胆改革仲裁方式,体现仲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特点及与诉讼的区别。要在融入市场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谋发展,打造仲裁特色,不能把仲裁办成“二法院”。逐步建立规范的仲裁工作体系,使仲裁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在办案中坚持做到“预先调解,温和裁决,关注履行,跟踪服务”,积极协助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严防因裁案出现不稳定因素,同时把立案窗口前移,主动宣传讲解法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仲裁前的具体服务,从而把纠纷化解在立案前,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裁决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大与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等工作上的衔接和协商,加强案件跟踪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要加强同类案件审理的理论研究;要加强仲裁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要倾力打造仲裁品牌,全力推进仲裁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决定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本会将根据情节不予续聘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3月1日起施行。

最新仲裁委员会申请书范文(15篇)篇十五

(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等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航运的发展。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一)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三)仲裁庭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五)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六)上述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第七条仲裁地。

(一)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三)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送达及期限。

(一)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四)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诚实信用。

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仲裁程序。

第十条放弃异议。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二条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第十五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

1、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四)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未按期缴纳反请求仲裁费的,视同未提出反请求申请。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和反请求答辩书。

(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第十八条追加当事人。

(一)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加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如果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应在征求包括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追加当事人申请之日视为针对该被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开始之日。

(二)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包含现有仲裁案件的案号,涉及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通讯方式,追加当事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以及仲裁请求。

当事人在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时,应附具其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追加当事人程序提出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基于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作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决定。

(四)追加当事人程序开始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追加当事人的,本规则有关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在仲裁庭组成后决定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庭应就已经进行的包括仲裁庭组成在内的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当事人的意见。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六)本规则有关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被追加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期限自收到追加当事人仲裁通知后起算。

(七)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追加。

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4、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二)根据上述第(一)款决定合并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三)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四)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一)当事人的仲裁文件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二)仲裁程序中需发送或转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发送或转交仲裁庭及当事人,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决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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