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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篇一
申诉书分类【1】
申诉状可分为:刑事申诉状、民事申诉状、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附带民事申诉状。
申诉书特点【2】
1.申诉状人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但是提出申诉状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状只能被视为决定是否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参考资料,可能由此一起这一程序的发生,也可能不一起这一成粗的发生。
3.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的原因和理由写清楚,写充分。
申诉书区别【3】
1.申诉状的性质、作用、格式、内容以及写法与上诉状基本相同,只是写作程序和要求不同:申诉状的提出要经过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申诉合理合法,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上诉状的提出不管是否合理,二审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2.申诉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绝对真实可靠。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范文【4】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1.原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书证_________份(名称)
3.物证_________件(名称)
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篇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地址。)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字第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xuexila
20_年x月x日
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篇三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地址。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月__日所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原___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书证___________份(名称)
3.物证___________件(名称)
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篇五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