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BW笔侠

纸面之间的文字,是你展示才华和潜力的窗口,更多申请书能助你一臂之力。阅读这些申请书范文可以帮助申请者更好地理解申请书的写作方法和结构。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

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万元。

(人民币),住所设在的企业名称为: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在保留期内,企。

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

核准日期:年月日

有正当理由,

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

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4.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二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三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变更、延期)企业名称:

申请人签署(盖章):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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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五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六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文档为doc格式。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七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与您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作如下变更:

请您于年月日前到(地点)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特此通知。

___公司员工(签字):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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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八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文书制作要点。

(1)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4)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单位的盖章。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文书制作要点。

(1)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4)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单位的盖章。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九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文书制作要点。

(1)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4)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单位的盖章。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签名盖章):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1)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4)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单位的盖章。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一

注:请仔细阅读本《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

(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

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

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万(人民币),住所设在的企业名称为: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年月日

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

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4.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12月18日)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1991年7月22日)。

申请条件。

拟变更名称的企业(企业集团)。

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网站下载);。

(三)加盖公司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合法有效的变更决议文件;。

(五)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攀枝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工商局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2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攀枝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3337066。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四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内资企业)。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股东的身份证投资协议名称核准申请表。

假如是委托工商代办机构,还需要出具委托书.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五

注:请仔细阅读本《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

(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

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

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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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六

高校章程核准申请书该如何写,高校章程对高校来说很重要,下面的高校章程核准申请书范文,欢迎借鉴。

中国人民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学校党委会第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xx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xx年11月16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报贵处核准。

附件:1.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章程》制定工作的情况说明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xx年1月6日

序言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

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学生

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

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网址是http://。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11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391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殿一号的企业名称为:房美丽(family)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签名杨帆现金及厂房人民币70万杨帆范丽莲现金人民币40万范丽莲苏晓娟现金人民币40万苏晓娟麦二现金人民币36万麦二常艳菊现金及buik商务车一辆人民币45万常艳菊罗红艳现金人民币35万罗红艳徐妍娇现金,材料人民币30万徐妍娇王春桃现金人民币30万王春桃李美云现金人民币25万李美云韩金艳现金人民币20万韩金艳董春花现金人民币20万董春花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年4月12日

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文(18篇)篇十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教研组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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