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再审申请书实用(5篇)

时间:2023-04-07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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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篇一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写明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 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 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 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 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事实基础, 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 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 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日期 :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

行政再审申请书篇二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等基本情况, 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 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 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刑事判决(或裁 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 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 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 讼部分提出申诉, 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 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 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 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__份; 2、证据材料__份。 行政申诉状

行政再审申请书篇三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长

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

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xx)丽中行终字第1 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是:首先,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还应当告知让当事人有进行听证的权利。其次,才做出处罚决定。最后,在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强行拿走了申请人的许可证之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才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已经根本性的、严重性的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被申请人无论事后怎样的补充材料、怎样的欲盖弥彰,都无法掩盖一开始滥用行政权力、乱执法的事实,此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毫无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但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具有确定力,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作为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申请人当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请求。所以说,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两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当的。

二、退一步说,就算本案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但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说,法院应当受理。

1、从本案的起因等客观方面来看,"认为申请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最直接的依据和原因。后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为由,做出的吊销申请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为了掩盖非法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籍口。

一方面,在申请人与患者杨爱莲医患纠纷事件中,一开始医患双方的纠纷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来,患者杨爱莲的家属却不知受何人指使与申请人之间的医患纠纷矛盾激化,被申请人在场却因处置不当致使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最终发展成了患者家属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袁翠翠的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就为患者杨爱莲施行手术,导致严重后果、涉嫌犯罪为由向侦查机关移送处理。"武断的认为申请人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恶意的诬陷申请人不具备行医资格;强行的借行政执法的名义来打击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这就是一开始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的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借用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强行拿走申请人的许可证的直接依据和原因。申请人具备行医资格,却蒙受了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指控,被错误羁押了七、八个月的时间。最后虽被释放,但是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却不承认自身的错误,更不愿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所以说,申请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行拿走其许可证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某些工作人员,试图利用申请人与患者的矛盾,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举报申请人构成犯罪从而达到打击和剥夺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目的。

另一方面,试想"非法行医"案件没有结果;申请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和结果,是申请人进一步拿回许可证、权利可能得到救济的前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归还申请人的许可证。申请人在那个时候起诉很明显是违背常理的。

2、从主观方面来说,自从xx年7月医患双方的纠纷产生以来,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因为该纠纷引发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观臆测和承受能力范围的事情:医患纠纷案、非法行医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现在的非法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这一切并非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紧密相连的。主观上,并非是申请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赖以生存的许可证,并非是申请人故意拖延起诉。申请人在积极应对一系列诉讼的`同时,一直向被申请人提出"返还许可证的申请";更未停止过向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非法行医"案的产生和定论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和主线,申请人一直通过行动表明,自身从未打算放弃过自身的诉权而且从未停止过为了合法权益进行抗争。

三、申请人超范围经营事出有因,并且具备一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简单的就事论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不去考虑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原因和性质,不去在乎申请人面对的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随意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无异于间接认可了行政机关代表的被申请人可以任意剥夺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权利的严重行为。

所以说无论从客观事实状况来说,还是从申请人主观上积极维护自身诉权的角度来说,在非法行医一案没有得到定论,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消极的、故意的拖延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和强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里进行诉讼。因此,本案时否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解释,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失当。恳请再审法院秉着尽可能的维护和有利于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角度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督促以被申请人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职务,以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被任意剥夺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4月11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篇四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行政村x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路。

法定代表人:王,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xx)第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用(20xx)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xx)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用(20xx)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xx)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 xx月xx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篇五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长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利川至**、利川至**线路于2 00 6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2015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2015)**、**、**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利川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2015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2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 0lo)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2015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2015)***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2015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 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日和2015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2015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1、2、3行)。

即: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 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利川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利川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经过利川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利川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陈杰先,女,1948年2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202194802171020,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黄金工业学校家属院,系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矿矿长张琳(已于2015年8月29日病故)之妻。电话:13041178943(北京)、15539801043(三门峡)。

委托代理人:何白英,男,汉族,1939年4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652701193904020815,住新疆博乐市友谊路14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电话:13519973609,系陈杰先的姐夫,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参加诉讼,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举报等权限,至本案依法解决为止。

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

第三人:郑小红,男,汉族,1969年1月4日生,身份证号411222196901046019,陕县观音堂镇江树腰村村民,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九街坊2号院2号楼2单元4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而申请再审。

决书》,依法改判。

2、依法撤销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9月12日为郑小红颁发的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3、依法判令再审被申请人陕县工商局承担一切诉讼费用3万余元。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依法撤销2001年9月12日陕县工商局为郑小红颁发“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涉及到煤矿2001年9月12日以后的民事事项。而三门峡中院和陕县法院用大量篇幅说明2001年9月12日以后合作办矿的民事事项。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3、三门峡中院和陕县法院把1999年11月1日第三人郑小红提供的《煤矿承包合同》作为证据,企图证明张琳矿长只是承包人,不是该煤矿的接收人。但这份所谓“承包合同”是江树腰村村主任秦二木一人泡制的合同,秦木娃未签字,张琳更未签字。一份未生效的假合同也作为郑小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也不真实,更不合法,这份合同没有在庭审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4、郑小红向陕县工商局2001年8月15日提交的是新组建的“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申请,9月12日陕县工商局为郑小红发照,众所周知,陕县只有一个“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是1985年就成立的。第二任矿长是张琳,这是该煤矿的主管部门江树腰村委会正式下文任命的煤矿负责人,授权主持马头山煤矿的原煤生产经营。并没有正式下文任命郑小红为矿长,这是陕县法院调查取证,江树腰村支书王铁成、村主任秦二木证明的事实。郑小红任矿长的文件是周建勤伪造的。

5、郑小红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文件,不是江树腰村委会出具的,是周建勤伪造的。

头山煤矿营业场所在哪里?陕县工商局为什么不去审核郑小红煤矿的经营场所,原告方多次提出让法院审判法官现场指认,陕县工商局避而不答,只有代理律师回答:“没有必要”、“不需要”。陕县工商局不敢去马头山煤矿察看,去认定,如果陕县工商局真的去就是张琳正在生产经营的马头山煤矿,郑小红工商登记就会败露,这种利害关系是郑小红和陕县工商局不敢去现场指认煤矿经营场所的真实原因,这是违反工商登记条例的做法。

7、郑小红用于工商登记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不是郑小红在工商登记前办的,而是张琳矿长在1999年11月底接收马头山煤矿后重新办的。2001年8月陕县国土局和陕县煤炭局将张琳矿长的马头山老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瞒着张琳矿长转借给郑小红办照用,对此陕县工商局不审查,陕县法院和三门峡法院查明这一事实,却不作认定。三门峡法院韩审判长问陈杰先,《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上有没有张琳的名字?没有张琳的名字,证就不是张琳的!这哪里像一个审判长在庭审中的表态吗?陕县工商局对郑小红违反《煤炭法》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人在工商登记前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郑小红没有办,陕县工商局是明知的,陕县法院和三门峡中院审理此案也是已查明的事实,为什么对陕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还认定为合法?难道不是陕县工商局违纪违法和审判人员枉法裁判。

8、2001年9月12日,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的《采矿许 4

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是张琳矿长在1999年11月下旬办的。2001年9月12日,该煤矿由陕县工商局给郑小红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现了一个煤矿的三个证分别由张琳矿长和不是煤矿职工的郑小红持有。张琳矿长是主管部门的江树腰村委会于1999年11月12日任命的,没有被免职;而多次自称为矿长的郑小红,在2001年9月12日以前还没来矿上工作,却在陕县工商局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被封为法定代表人,从此,张琳矿长的马头山煤矿就变成郑小红的了。正是这张执照,造成了郑小红侵占张琳矿长的马头山煤矿成为事实,成为他的“保护伞”,成为三门峡市和陕县一大奇闻!

职侵权!陕县工商局段陕娥明知郑小红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是1999年11月下旬张琳矿长为马头山老煤矿办的证,杨俊录加上注明后给郑小红的。而郑小红没有预先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段陕娥副局长反而批准郑小红“凭许可证经营”。郑小红没有按照《煤炭法》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郑小红在向陕县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前,必须办理郑小红于2001年8月至9月新组建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郑小红是一个没有经营场所的假煤矿,不可能向上级主管机关再申请办证,如是陕县地矿局和陕县煤炭局就用马头山老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偷梁换柱,以为其他人不可能知情?根据张琳的举报,陕县人民检-察-院查实,郑小红新组建的马头山煤矿与马头山老煤矿同矿重名,用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是张琳矿长“马头山老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了批注“现在郑小红为矿长”,此证属郑小红证等字样,没有法律效力。陕县工商局为什么还要批准给郑小红颁发2001年9月12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怕渎职侵权违纪违法,也要帮郑小红。

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的规定。陕县工商局既已核准郑小红“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注册登记,应当依法予以公告,这是法定程序,不是“瑕疵”,足以侵犯张琳矿长的马头山煤矿的权益,导致了陕县工商局对郑小红登记注册的根本违法!

11、陕县工商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业字[2001]第67号规定,“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陕县工商局将这一《答复》错误地理解为免责条款和推卸任何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不管真伪不负行政责任。换言之,对工商登记注册的审批,只要材料齐全,形式合法,就予以批准。这样做,假公司、虚设企业会泛滥,会冲击市场,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陕县工商局不应误解,人民法院判案更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写进行政判决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陕县工商局提供该文件的《答复》,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是国务院法制委员会的“授权性解释”,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陕县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引用,没有参照的效力”。

7

该具体行政行为足以导致登记程序根本违法和侵占了张琳矿长马头山煤矿的事件的犯罪行为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9月12日为郑小红新组建的“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违法,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五十三条五个登记程序的规定,缺少了“公告”程序,属于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违法。正是陕县工商局未予公告,使利害关系人张琳矿长及马头山煤矿职工不知真实情况,不能向煤炭主管机关如实反映和申诉,从而侵害了张琳矿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审判长把上诉人(原告)作为被审查对象,而对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成为保护对象。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进行审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上,要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入手,而不是审查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领域是否有违法行为入手,要着重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要引导各方面当事人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辩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韩审判长虽然已被“双规”,但这样的审判正好表明是枉法裁判的见证。

3、韩“双规”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明民法院换了吴洁梅任审判长,2015年1月4日开庭,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吴洁梅应当重新开庭,查明事实,依法审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终审判,上诉人认为,你院把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至于何处?8年的诉讼,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陕县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依法审判,而是枉法裁判!

为正是上述规定中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

综上所述,2001年9月12日以前,郑小红只是江树腰村的普通村民,不是“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的矿工,更不是经营矿长、生产矿长,与马头山煤矿毫不相干。郑小红向陕工商局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不是江树腰村委会出具的,是周建勤伪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江树腰村委会支书王铁成、村主任秦二木向陕县人民法院出具《谈话笔录》已证实,没有任命郑小红任马头山煤矿矿长,没有向陕县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新组建郑小红的“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江树腰村只有一个煤矿,1985年秦木娃任第一任矿长,已生产原煤,1991年12月,办了《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两证上的矿名都是“陕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1999年11月12日,江树腰村委会《任免通知》,“免去原矿长秦木娃的矿长职务,任命张琳任马头山煤矿矿长”。并于1999年11月30日办理了该矿的移接交手续。张琳矿长在陕县地矿局办妥了《采矿许可证》,又向陕县煤炭工业局办妥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只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尚未办理。

合法性、真实性对本案定案证据进行认定。陕县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定案证据只讲关联性,不讲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不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去审理行政案件。

县观音堂镇马头山煤矿”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支持。郑小红虽然是个村民,却得到上述三个局有关领导段陕娥,杨俊录等的赏识,扶持,特别是2004年12月起行政诉讼法官们都“保护”郑小红。这究竟是郑小红的什么能量起作用,只能用社会潜规则来理解。上诉人相信依据事实和法律,终会彻底解决上诉人陈杰先正当合理的诉求,敬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一、二审行政判决书

2、有关证据

3、有关法条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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