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

时间:2023-11-22 作者:ZS文王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

需要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者项目计划吗?写一份清晰明确的更多申请书是必要的。阅读这些申请书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申请的目的和方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一

(单位)性别民族出生地)。

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异议请求:中止依据)。

;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5、提交所提异议针对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足以证明执行措施存在的证据;6、提交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执行标的所有权或其它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证据;二、申请案外人异议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结案的,不得申请案外人异议。

三、

案外人应就异议事项先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不得未经异议程序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四、“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法院对有关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被申请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二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xx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xx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xx)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原告自20xx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争议商铺所有权。被告20xx年10月26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抵押权。也即,在被告提起诉讼之前本案争议商铺已不属于第三人邹某财产,而是原告财产。被告与贵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实,便错误地将原告财产当作是第三人邹某财产予以处分,严重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本案争议商铺原属原告与第三人邹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该商铺购买之日起便享有对该商铺的共同所有权。后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离婚,该商铺判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独立享有对该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论原被告是否已经离婚,被告在起诉时都应当将原告列为共同被告;贵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应当将原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贵院与被告均无视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诉讼权利,进而作出此严重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错误判决,企图以诉讼形式强行侵占原告财产。

三、(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已过时效期间,且无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民事判决书》系贵院于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贵院执行公告的时间为20xx年7月30日,其间相差近三年时间,已远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时效规定。原告在该执行异议的审理中向贵院提出此时效抗辩,请求贵院查明相关事实作出裁定,但贵院并未对被告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任何说明。

贵院在该执行异议案审理查明时已确认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系贵院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对原告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然后,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旧枉顾上述事实,将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财产继续予以执行,并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贵院明知原告系本案争议商铺的所有人,仍依据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原告财产,枉顾事实和法律。被告请求强制处分原告财产的应以直接对原告财产作出处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不能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且贵院再审理此执行异议案时,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争议商铺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还是独立所有人,都享有对被告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通过将两份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进行简单拼凑就强行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枉顾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非第三人邹某财产;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应当通知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20xx)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被告明显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却不予审查并通过简单拼凑两份判决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剥夺原告抗辩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三

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日期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四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

20xx年7月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五

申请人:林xx,男,汉族,19xx年1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号,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请求事项:

2、请求贵院解除对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产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月10日起至1月10止,租期共计六年。申请人在与莆田市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莆田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租赁物存在抵押或者质押,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物的权属完整,并为装修租赁的店铺投入了数百万的装修费用。作为善意承租人,法律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此时执行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房地产必将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巨大影响。因申请人租赁店铺系用于经营活动,装修及产品投入的大部分资金系来源于民间借款,此时执行租赁房地产,等待申请人的唯有破产、“跑路”,届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将是非常之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恳求法院予以考虑。

2、申请人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申请人所租赁的店面据申请人承租之时向出租人了解,该八坎店面系独立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质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作出的(20)莆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及(20)莆执行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房地产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六

异议人:赖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镇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路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第三人:xxxx技术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xxx所有设备价值xxx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xx)x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xx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20xx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xx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xxx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xxx万元,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xxx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xx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xx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xx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xx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xxx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20xx年x月x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xx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xx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公司。

x年x月x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八

异议申请人:***,***,***。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xxxx)绥棱林执字第14-5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和执行。xxxx年9月24日,异议人申请人与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1、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卖给异议申请人;2、三处商服总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壹仟陆佰柒拾玖元整,异议人已经将房款全部交齐;3、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房产部门已经登记备案。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已经和被异议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并没有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合同。通过该合同,贵院查封的上述三处房产应当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贵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

此致

***法院。

附: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2、交房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3、备案于***房产处标识为异议人房屋的`照片影印件一份;。

4、证人证言一份;。

5、物业费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6、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九

申请人:***,女,1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任济南市****。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房产(房产证号为****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xx。

2、xx。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

申请人:

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二〇xx年十二月十日甲方:乙方:为按时按质完成甲方造林任务,甲方将自己承包的林地发包给乙方施工造林,桉树整地造林协议书。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整地造林协议:

一、工地点及面积。

乙方负责清山,开防火线,林地清理,挖坑,放基肥,种植,补种及挖林带。总单价为_________元/亩,各项工序质量及规格要求如下:

1.清山:

2.开防火线:

要求林地边界或与其他林场交界处,开设出10到15米的防火线,防火线内的杂草等可燃物要清理干净,地面要清理见土。单价为_______元/亩。

3.炼山及林地清理:

在甲方和林业消防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全面烧山,烧山后将林地内未烧到的残留物如(柴火,杂灌,刺蓬,草杆等)清理干净。单价________元/亩。

4.挖坑:

沿等高线水平作业,行距_____米,株距______米,每亩挖坑______个,所挖坑的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厘米。单价为_______元/亩。

5.放基肥及回土:

要求每个坑放基肥______公斤,再从坑边将表土打碎扒入坑内三分之一时与基肥拌匀,最后再扒原土回填坑,要求回填的土要高出地面五到十公分。单价为_________元/亩。

6.种植与补种:

种植应选在阴雨天或雨后进行,种植前树苗要浸泡蚁药后挑上山,种植时要先将营养袋撕开取掉,抓紧营养土后放入坑内盖好并压紧,营养袋放在坑边以备甲方检查。甲方按每亩115株树苗供给乙方种植,乙方要保证树苗成活率达到90%以上。如超过供给苗木数仍达不到成活率的由乙方出资购买树苗补种,直致达到成活率为止。种植与补种单价为_______元/亩。

7.挖林带:

以树苗为中心,上下各0.75米,深为0.2米,土块要翻起来,不要打碎。单价为_______元/亩。

三、时间要求。

乙方要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场作业,工人人数要达到_______人,在_____月_____日前要完成种植任务,协议书《桉树整地造林协议书》。

四、付款方式:

乙方工人进场施工三天后甲方开始支付乙方实际完成格后,凭经甲方验收人员签名的《工序验收单》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甲方应在7天内付清该工序的90%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面积清楚经验收合格,甲方应在10天内结算总工程款的90%给乙方,剩余10%的款项在一个月后结清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能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完成种植的(宽限10天)拖一天按总工程款的1%天进行处罚。乙方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后,应通知甲方去验收,甲方应在3天内派人验收并10天内结算应结算的款项,如超期结算的按所欠工程款的1%利息付给乙方作损失费。

2.乙方在施工中如有土地纠纷或停工待料(不可抗拒的事故及自然灾害除外),甲方应支付乙方在场工人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

六、其它事项。

1.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好安全用火,不得乱放野火,由于乙方行为引起的火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所运到场地的肥料及苗木乙方有责任要看管好如遇肥料在场地被盗,乙方则按每包200元赔偿给甲方。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与当地群众搞好关系,遵纪守法,工人之间要互相团结,施工过程要注意安全,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如(伤、亡等)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如遇有不可抗拒的事故及自然灾害发生,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桉树整地造林协议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一

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与天津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与天津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而不是案外人,,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执行案外人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xx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二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刘永桂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永桂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永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永桂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三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复议申请人:年月日。

复议申请人:九江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

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九江县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特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14)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九江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开发的xx兴苑项目3单元1601室、1602室、1604室、1503室、1401室等五套住房(下简称五套住房)违规进行变价处理的相关执行裁定,对上述五套住房进行私下变卖所涉及到的错误执行行为给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

一、九江县人民法院对五套住房进行查封、冻结时,未经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而上述五套住房九江县人民法院在进行查封、冻结之后,从未送达过我司,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该五套住房未经合法程序选取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论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行情。

九江县人民法院在选取评估机构的前一天晚上才通过短信通知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第二天早上到场选取评估机构,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人在外地赶不回来,往后推一天就行,然而九江县人民法院仍然无视被执行人的合理请求,于第二天与申请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最终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同时,申请人也就评估结果向九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不服评估结论的意见书,九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未作任何答复。

三、

九江县人民法院在上述五套住房两次流拍后,未经公告直接私底下进行变卖,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直接进行变卖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第三次流拍之后,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未同意以物抵债的前提下,经法院对外发出变卖公告,进行公开变卖。

就本案的执行而言,对于上述住房仅经过两次流拍,两次流拍的现场,申请执行人均未提出以物抵债的要求,则九江县人民法院应当自六十日之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即使到了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人民法院也必须经过公告后才能变卖。公告变卖应该是一个公开的过程,而不是像本案的执行中,法院私底下进行变卖连被执行人都不知晓情况,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也严重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从未答应过九江县人民法院直接变卖该五套住房。在九江县人民法院找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谈论变卖事项时,碍于九江县人民法院的压力,申请人一直是说会考虑,但从未表示过同意。申请人甚至在笔录中提出希望九江县人民法院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对查封的住房进行变价处理。《关于查封住房处理的意见说明》中也强调是已经跟九江县人民法院通过笔录协定的事项,协定事项是指已协商决定的事项,所以既然是“协定的事项”,怎么能把我们表示会考虑的事项处于未协定的事项列进去?九江县人民法院故意偷换概念,以申请人同意其变卖的行为为由,驳回我们的执行异议申请,纯属其主观臆测,无任何事实依据。

五、2014年8月2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申诉案件尚在复查期间,决定对本案的执行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并明确答复被执行人经向九江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确认对本案给予暂缓执行。然而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暂缓执行期间,仍然进行诸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行为,并对该五套住房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等处分性的措施,严重违背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执行进行暂缓执行的决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4条规定:“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可以决定对生效文书暂缓执行”,而具体暂缓执行的通知、落实则是法院内部的工作事宜。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已经明确得到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进行暂缓执行答复,也获得了九江县人民法院夏晓强院长对于该暂缓执行通知的确认,然而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仍然在暂缓执行期间对该五套住房采取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应当给予纠正。

六、此外,申请人至今尚未收到对于上述五套住房直接进行变卖的相关裁定书,申请人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间接地了解到上述五套住房已经被法院下达通知书并办理了所有的产权登记手续。在此前提下,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在信息不足情况下向九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希望九江县人民法院能及时发现错误第一时间对错误的执行行为给予纠正,虽然在措词上使用不当,但基本意思表达清楚、明确。而九江县执行局在申请人9月25日特地具文提醒其错误执行行为的前提下,还刻意于9月26日向九江县房产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九江县房产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外,执行局就9月25日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却以部分措词上的使用不当为由拒绝审查,在申请人频繁催促的前提下拖延近两个月之久作出了一份不予审查的《答复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使不予审查也应当以执行裁定书的方式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九江县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给予纠正,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江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四

申请人:,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杨xx,电话: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六

申请书。

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下面是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快来围观吧。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丁某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xx年8月14日,某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丁某”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某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某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甲某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某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某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一x年x月x日。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xx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xx年三月一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20xx年4月1日,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北京市xx路xx号xx号楼xx号商铺,进行了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1日,异议人与00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异议人位于广渠路28号珠江华景家园甲217-南202、203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期7年。该商铺属于异议人所有。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等费用,异议人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腾退商铺。该案将于20xx年4月7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进行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八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丁某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8月14日,某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丁某”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某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某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甲某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某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某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一x年x月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九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申请人:吴某。

20xx年7月9日。

相关范文推荐

    幼儿教师国旗下讲话稿范文(20篇)

    国旗下讲话稿可以引导人们坚定热爱党、热爱国家的信念,并号召大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国旗下讲话稿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灵

    写军训第四天的心得体会感悟(汇总18篇)

    军训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深入思考自身的成长轨迹,发现自己的优点和潜力,并为未来的发展制定目标和计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军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

    国企年会主持词开场白说(通用16篇)

    我感到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这个值得纪念的时刻。接下来,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位特别的嘉宾,他们是我们活动的特邀嘉宾。合:大家晚上好。男:瑞雪开颜,笑辞

    防火防盗应急预案分为(通用20篇)

    制定应急预案需要全面考虑各种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包括人员、设备、物资等。以下是一些应急预案编制的经验总结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了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

    酒店服务员工作报告总结(专业15篇)

    通过写工作报告,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当然,这些工作报告范文只是参考,最好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来撰写独特的工作报告。

    专利权转让合同(优秀16篇)

    转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权益的转让过程和条件。下面是一份详细的转让合同示例,其中包含了各种可能的合同条款和附件。项目名称:技术受让人:(公章)。(甲方)

    消防安全培训的心得体会(热门20篇)

    培训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的一种检视和自我反思,有助于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改进的方向。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学员写的精彩培训心得体会。你们以为我是在推销产品

    水浒传读后感一百字到(优秀19篇)

    通过写读后感,读者可以加深对作品内涵和作者意图的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的读后感范文,供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今天,我读了一本书叫《水浒传》,它让我受

    外联工作计划大全(18篇)

    工作计划书的编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如果你对工作计划书的编写还有一些疑问或困惑,不妨看看下面这些范文,或许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技术产品培训合同(实用18篇)

    技术合同是规范技术合作行为、明确双方权益、维护良好合作关系的依据。接下来是一些行业相关的技术合同范例,希望对您的合同撰写有所启发。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