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笔砚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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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一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二

一、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

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从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定及以及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依据,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对象不同,申诉书是宪法规定,而再审申请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书提出的期限在再审期限后,再审期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去判定是提交申诉状还是再审申请书。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三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例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xxx年2月16日(xxx)×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xx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xxx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300吨,每吨价格1850元,总货款55.5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29日,申诉人将一张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xxx年1月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xxx年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章)。

xxx年x月29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钢材购销合同一份。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四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五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六

申请书。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

(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七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八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2.判令横县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18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2009年10月28日向横县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2010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腐);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2012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政府调处办于2012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2012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2012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2008年5月6日,横县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2008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2008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2008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九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暂且不论。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则》,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

申诉人(原审原告):朱,(其他同前).7.3.为融资将“包头路300弄2号305室”(下称“公房”)押与“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卖给“孙”,隐至03.12.25.曝露,现仅剩户口因殷行警署秉公执法而未被迁出,房产却被“孙”买通法官后强占!

被申诉人:(1),孙育才(此乃勾结“李”以私刻伪造公、私方签名与印章,盗用公、私方名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全部转移登记材料等犯罪手段盗窃“公房”案的共犯,原审被告,下称“孙”),男,汉,1952.9.12.生,住:非法窃取的“公房”。

(2),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赵尉,(此乃原审在判决书中虚构并假冒“李”的“隐形替身”,下称“赵”),住:沪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号。

(3),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结“孙”以犯罪的手段和虚假主体偷卖偷买“公房”案的主犯,下称“李”),住:沪虹口区周家嘴路80号。

判申诉人败诉的“沪()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与()沪二中民二(民)监字第9号、()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99号驳回再审申请书”,都是以假证、伪造的证据和破坏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简称“沪枉法裁判”)!

愿滚钉板申诉!

沪三级法院若能以0.0001个科学证据来支持“沪枉法裁判”、推翻“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愿承担“诬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责任!

沪三级法院不能以权驳回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诉请求。

一,撤销沪三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判令“孙”将窃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内财物和登记权”归还给申诉人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根据民法、合同法、《民诉法》、法发()13号第1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提出再审申诉。

申诉的理由与根据。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证”!

【事实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赵”,是原判决与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结“孙”以犯罪手法直接偷买偷卖公房的主犯,真实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沪枉法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客观上确确实实是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非法假证!

【证据】(一),“赵不在偷买偷卖公房案的现场”!

(二),“赵”与“偷买偷卖公房案”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3)自原判决偷工减料地将“赵”假冒替代第三人起,与一路驳回上诉和再审申请的“沪中、高级法院”至今都不能举证证明“赵是第三人”!所以“赵不是第三人”,即申诉人至今不知“谁与孙偷买偷卖了己的公房”、至今没有获取孙的购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恶意!”

【事实真相】据“沪枉法裁判”等生效判决作出的这个违背法律规定和矛盾律的确认:“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侨房产的前身)”。

证实:“邪恶法官崔艺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础、明白、确实地知道“申诉人在.12.25.前,对于李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公房之犯罪事实是不知道的!”

因为,摆在“崔”面前的新事实(1)是“赵在1999.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2)是“.6.6.赵实施了仍用己废止的前身与申诉人签订假收购其准售公房的协议、背后却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其房屋并谋取了三万元以上的暴利(按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等明显是对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一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

申请事项:。

[xxxxx]诉[xx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x]x诉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10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xx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11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

贵院立案二庭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xx]。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个体,xxx。

年xx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个体,住xxxxxxx号,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一、请求撤销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本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系合伙关系,以申。

请人至今示履行约定的合伙义务,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伙协议,但是本案的事实是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及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申请人占有总股权的50%,.

被申请人雷刚与李红伟各占总股权的25%,所以合伙人应为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三人。

原审判决在另一个合伙..

人李红伟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知情的情况,却判决解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但是在没有经过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判令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刚的合伙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4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应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当是xxx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二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___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___份。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三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男,汉,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丰收组。

再审申诉人:欧阳厚美(又名欧阳桦),女,汉,1958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政府干部,系何锡辉之妻,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王素华,女,汉,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锡辉之母,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廖明泽(又名廖爱国),男,汉,1968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西湖乡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组。

再审申诉人:杨国超,男,汉,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2栋101号。

再审申诉人:杨青林,男,汉,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

再审申诉人:杨学林,男,汉,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岗工人,系杨青林之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2号。

再审申诉人:李建坤,男,汉,1956年5月6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103号。

再审申诉人:肖昌省,男,汉,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樟树乡中学教师,现住该中学宿舍。

再审申诉人:向朝阳,男,汉,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402号。

再审申诉人:肖兰高,女,汉,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冶金汽车修配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钱局巷28号。

再审申诉人代表:何锡辉,手机:13365886124。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11人因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2、3、4、5项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返还我们原告全。

部保证金、及多的利息和原一审二审由我们11人所承担的诉讼费。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赔偿我们在16。

年多的诉讼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一、(2009)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与()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书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实真相。

这里有由基层江东区法院在第一时间所调查记录材料共4份,(调查记录材料附后)。

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区邮电局所出具的证明在判决书中为何一字不提呢?而()湘高法再终字1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四页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认为1994年10月15日广东利丰国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利丰公司的电传号为“0758823722”,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均为本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制作,由利丰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解释。但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肇庆办理处的号码,没有办理过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1994年7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下发粤汇管【1994】162号文件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利丰公司等12个单位取消试办外汇期货业务,立即停止经营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停止接纳新客户。故对于再审申请人何锡辉等十一人的保证金是否确实已入市交易需进一步审查,为何(2009)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号和(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却一字不提以上证据呢?正因为以上证据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就会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脚。

东省肇庆西江邮电局的调查记录证明,广东利丰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广东省内更不可能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假设有这种可能的话,而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对利丰公司经营的业务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办了,而我们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纳保证金及入市交易难道汇给了一个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个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广东省利丰公司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电话0758823722传真机等等都不是利丰公司的,根据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驻肇庆市办事处号码,没有办理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2万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再审法官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中称: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这根本就不是事实,这很简单,如有的话为何不拿出来给我们看呢?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审中我们就提出要看究竟买卖什么货币,下单的电话以及文字记录凭证,交易所跑单员入市交易回单,成交结算单,每手盈亏金额及汇出去的全部银行汇票等原始凭证。但原一审期间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记录凭证等。7月9日长达7年多的诉讼中原一审判决书中第7页也只称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证金汇至利丰公司的部分银行汇票及相关案件的部分交易单据等。

月不到,现在盈利几万了,等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才上当受骗的,后来我们还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谓的交易报价一条线实际上是放录像。

二、我们在一、二再审中,书面及口头上都一再申请法院对被告提供的“汇票”予以查证真伪和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的收据:“为何编号在前,开票时间在后,编号在后,开票时间在前呢?”,再审法官都不予答复,我们认为,这里就有假,因所有汇票上只有公章,没有经办人、经手人、核对人盖章及签名,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汇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虚假证明现雁峰信用社公章。利丰公司收据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时不小心将日期与编号搞错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复印没有原件(部分证据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郑重声明”时间是94年10月15日,而江东区法院讲于94年10月13-18日到广东调查时根本就找不到利丰公司,原利丰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离开了。综上所述,什么汇票、收据、郑重声明、境外交易、注册资金等等,统统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编自导骗人的鬼话。

三、还特别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证金20.8万元而原。

一、二、再审却写成2.8万元,由于原一审第五页中称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证金2.8万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续费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亏损,这一称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万元,肖昌省不是亏,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0891元。二审法官为了站住脚,将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写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审中,由于时间相距16年之久,当时一下没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据,我们提出异议,再审法官不予支持,现已找到证据(指收款收据3份附后面)。

四、另外补充说明,被告梅文才打着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在衡阳市共骗取客户90多人,资金达一千多万元,当时每户开户不少于5万元起点,最多的有两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欧阳计,另外一位是唐利,她们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万元,也全亏损。凡是投进该公司的都亏损。

另外还有1995年4月1日衡阳市城北区法院对费锡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16.8元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公司退还他们11个人全部保证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方上诉到市中院判决却完全相反。

此案本来应属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审衡阳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审判决后,又不给我们判决书,过了两年多,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给我们判决书,多次申诉不理,由于我们到京上访才给予再审。我们给再审法官看了证据,他们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审还是按照原一、二审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为第三人,判决退还给我们佣金共计5万多元,我们申请执行也拿不到,对我们这些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真的是苦不堪言,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包庇被告,扰乱社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办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四

被诉再审人(单位):德庆县人民法院。

本人因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申请确认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省高院(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

二、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

三、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德庆县人民法院调查不清、认定事实不清:本人没有存款的原因(见附件8);现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认定(“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人在德城镇有五处房产,本人名下就有四处(见附件9),任何一处都足以清偿本案纠纷价额。也就足以证明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朝东路201单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德庆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证据失实:

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东豪东路52号商铺”,而提供的照片却是“东豪东路17号商铺”;更令人不解的是:“商铺每平方米只值1000元”。就在其提供照片的正对面现价是:每平方米4000元(有售,可调查)。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具备执行的要件:

由于原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裁定仅凭“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对赫然写着“全权委托石xx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石xx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新证据却没有审理;本人诉状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回答;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未审;存在着不答问题、答非所问、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违反法律的文书,显然就不是“法律文书”,更不能称:“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不具备执行的要件,所以不予执行。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该项解释:“拒不执行…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我却没有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法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该项规定的情形。可见,原裁定认定为“拒不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即:本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然而,“对我拘留”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显而易见,对我拘留是违法的错误拘留。所以,原裁定认定“不予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详见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呈: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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