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紫薇儿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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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一

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7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以上20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二

尊敬的校协会管理中心:

听闻近些年国内多有安全事故,不仅有天灾,也有人祸,严重得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说大方面,就是校园安全事故也是存在的。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对于同学们老师们来说都是莫大的'伤害与恐慌。

作为大学生,我们能够走到今天,享受如此良好的学校教育,离不开政府,离不开老师,离不开家庭的辛勤培养与付出。如果有一名同学在校期间遭遇安全事故问题,都是极其令人痛心与悲伤的。

正所谓“天灾无力,人祸可避”,又所谓“小心驶得万年船”。设想如果能够成立一个校园安全协会,日常进行一些校园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可以开设安全知识教育课堂,又可以办理各项危险危机安全防范演练。这些工作的进行与深入,势必有效提高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在思想与实际工作上为校园安全事业做出巨大贡献。不仅如此,近年来针对大学生的各种诈骗活动都十分猖獗,而且屡禁不止。政府公安部门也没有十分有效的防治办法。那么就促使我们大学生自身要具备较强的防骗意识、安全意识,这些安全意识的建设工作都可以是由于我们的校园安全协会出力,做出一定的贡献与努力。

以上就是我们的校园安全协会创办的一些理念,递交此份申请,希望老师能够批准我们的创办申请。如若许可,我们一定努力办好协会,竭心尽力为建设安全校园事业做出贡献,为丰富精彩的校园文化生活添砖加瓦。

此致

敬礼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三

尊敬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各位老师:

我于20xx年4月担任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会长,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我觉得自己的能力非常有限,无法再担任此职务,故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提出辞职,以下是我的辞职原因:

1、学习.我在担任会长期间虽然没有任何科目挂科,可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拿到更高的奖学金,同时我的英语四级还没有过,作为一个英语专业的不能连四级都不过吧,即使过不了,只要努力过则不会有任何遗憾;还有我没有带动协会开展更多的,更有意义的活动,影响社团的声誉,我想辞职。

2、时间.首先,我现在是大二的学生了,平时功课很忙。除了星期三和星期五晚上没有课外,其他时间都有课;其次,我也担任着外语系团总支副书记职务,不过我也计划辞职中.

3、自身.我的组织能力不强,不能很好的凝集心协内部干事和成员。在思考问题上,我的想法过于单纯,没有考虑全局,不够成熟,所以,坐在这个位置的我已无法忍受自己再这样下去了,我需要再学习学习更多的东西才能担当此职。

以上是我辞职的原因,是我内心所想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我希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批准我的辞职申请,重觅新人才,这样对中心开展工作,协会发展,对我个人都非常有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四

我是本校----,本人热爱大学生活,热爱学生活动,为了响应学校社团的号召,为了更好的丰富学校的社团活动,本人呢希望通过组织社团为我校的学生社团活动发展贡献一份微薄之力,同时也想能更好的为广轻的同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将来就业做好充分而且有效的准备,于是经过我认真而周密的思考,在和几位志同道合的同学商议之后,我们决定一起把我们自己的社团活动搞起来,所以我们决定成立自行车协会。

〈1〉.现在,自行车运动尤其是自行车长途旅行活动已经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勇敢者尝试以单车作为交通工具,改写了只有机动车辆才能进行长途旅行的历史。他们在艰苦的长途骑行过程中,体魄与毅力的双重磨练与提升;在融入大自然的过程中,心灵的释放;在体验沿途历史风俗民情的过程中,化入个人文化底蕴的阅历的积淀;在脱离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学习的压力下,队友们甚至陌生人之间真诚相待的交往过程中,真挚友谊建立的感情体验。

渐走进校园。我们学校积极响应政府,把工作落实到各个部门,号召全校师生一起为“低碳减排·绿色生活”做贡献。

〈3〉另外,在我们校园这个大家庭中,自行车的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多,自行车乱放的情况随处可见。自行车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学校缺少一个管理自行车的组织。

1.创建自行车协会有利于提高我校的青年一代野外生存能力和锻造我校同学的冒险精神。21世纪的今天,优胜劣汰,竞争非常残酷。没有一点冒险精神的人,面对未来可能的各种考验,将只能是胆小怕事,精神崩溃的人,只能是毫无建树的庸碌之人,只能是没有创造精神的墨守成规之人。所以,我们要大力提倡自行车旅行,让更多的人喜欢上这项运动。通过旅行,不但提高了我们的独立能力,也使我们富有冒险精神。这样,在未来的竞争中我们将更具优势!

2在协会稳步发展阶段,在协会里打造一支维修队伍,协会会对协会内维修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同时我们还会不定期地开展一些公益活动,如免费维修;和环保协会合作,宣传环保知识等。

4〉达到一定条件时,我们将建立协会网站,作为会员的公共交流平台同时向外界介绍协会和自行车运动,把协会历史档案中一部分优秀游记、图片等资料刊登在网站上用以宣传。加强同其它自行车协会的交流。

会长

负责统筹协会各方面事件,重要决策,监督管理协会内部日常事务

副会长

一般在会长不在的时候决定些事,如果紧要的事,帮会长和会长协作,对一些事物的处理等

秘书部

负责协会日常会议准备工作,会员档案管理

维修服务部

为全校师生提供维修保养活动

外联部

负责对外联络,校内其他协会和为协会活动邀请嘉宾

宣传部

向同学们宣传协会活动,为活动准备文娱节目

组织部

负责协会活动的组织,写策划书,总结书,申请和布置活动场地

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资金得收入,保管支出,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1,

2,

3,

关事宜。在使用完毕后需自己还车给车主。

2.回收二手车

3.与商家合作,协会作为中介商

自行车不仅仅是一项运动,它更是一种文化,是一种载体。我们以自行车为媒介,广交朋友,为会员建立一个共同的家,让他们体会大学生活的丰富多彩,树立一种乐观向上的精神。我们以自行车为工具去“行万里路,读社会书”,磨练人的意志与品质,加强队员的心理素质,培养团队精神。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五

尊敬的院团委:

为响应学院社团工作的发展,壮大我院社团力量,同时也为提高我院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的通过率。我们诚恳申请成立c语言协会,把我院c 语言学习者和爱好者都聚集起来,为他们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使其有一个广阔而专业的学习交流平台,使有c语言基础的同学在有更大的用武之地,更大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可以把更多的学习资源充分利用,让同学们能相互学习,共同进步,也使老师和同学、同学和同学有一座沟通的桥梁。我们的目标是直击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乃至更高等级的考试,使在校大学生有更充分的就业准备。现将协会建设初步构想汇报如下:

一、社团名称:c语言协会

二、社团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直击计二考试,浓厚学习氛围,丰富在校生活,提高就业能力”。 着眼高职院校,发掘和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老师与学生搭建沟通的桥梁,为同学和同学建立交流的平台,使学生和社会进行初接轨;组织开展具有学术性、实践性和实用性的科技活动,为有理想的同学提供参加全国等级考试的交流、实践平台;传承我院以往发展经验,促使我院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进一步提高。

业市场的认同度和对就业市场的适应度。我们必须以“紧密度”、“认同度”和“适应度”的理念为指导,来提高学生的个人素质,提升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认同度,那么必须加强职业指导,提升毕业生对就业市场的适应度。就高职毕业生而言,要培养学生具有竞争意识和竞争手段,高职学生毕业后进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中,必须要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竞争实力。只有拥有较强的实力,才能及时把握时机,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战胜对手,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而c语言,作为一门计算机语言,是一种工具。很多人都把c语言作为计算机入门的第一门语言来学习,通过学习c语言也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计算机,为学习其他计算机语言打下好的基础。

我校从建校开始到现在,一直很重视全院学生实用能力的培养,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得到学校的重视。学校在前几年,毕业生就业率都取得了累累硕果。但在我院发展历程中,我们仍然看到了很多缺点和不足。成绩只是属于过去的。学院若在就业率上还要有重大的突破,必须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而c语言作为综合素质培养的一部分,在校的学习和钻研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对我院学生综合素质不足的思考,我们看到:我院虽然有跟外校同样强大的师资队伍,同样优秀的学生。但是老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却缺少沟通的桥梁,同学们对自身素质提高认识度不够,学习方向不明,还有就是学习的平台缺乏,造成有学习意向的学生没有合适的老师指导,在学习上有丰富经验的老师却无人请教,学院内学生综合素质养成气氛并不十分活跃,致使学生综合素质不能进一步提高。

为了扭转我院综合素质不足的局面,我们社团成立筹备组积极响应广大师生和学院教研工作发展的号召,申请成立c语言协会,以c语言学习为基础,带动其他各学科的创新,调动我院师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我院学生的学习意识和竞争实力,把我院的学习气氛搞上去,就业率提上去,促进我院再上新台阶。

四、协会职能机构

我们通过对我院和外校同类社团的了解和访问,结合我校师生的实际需求以及我校资源配置情况,我们协会设立秘书处、实践部、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以及老师顾问团,各机构有以下工作构想简述如下:

秀学生社团”以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工作

实践部——开展新会员培训工作,举行全院性的交流会、讲座或论坛

组织部——负责项目的承接、酝酿、升华,并承担主要项目的设计任务,组织国家等级考试的安排工作,及关于考试的咨询工作。

宣传部——负责协会宣传工作,建设协会网站协会成立后,我们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做好、做实、做精我们的工作。在协会的建设工作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组织上,强化社团理事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较高领导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决策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学术上,加快社团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社团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和交流气氛,实现整个社团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调动我院师生的积极性,提高我院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广大同学的就业适应能力,把我院学习气氛搞上去,促进我院学术再上新台阶,社团工作有更新成就;实践上,努力拓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设社团,使我们社团成为一个重宣传、重实践、强交流的全院的精英社团! 我们恳请院团委领导,批准我们协会的申请,我们坚信在院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和我院同学的拥护下,本协会一定可以把我院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我院社团真正成为学院学生养成高素质的摇篮,使学生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希望院团委接受我们的申请,给我们一次提升我院大学生能力的机会,为我院的发展积蓄更大的力量!

c语言协会 筹备委员会

二〇xx年十月十八日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六

尊敬的校团委,社团联合会:

您们好!我们是一群热衷于策划的学生,我们深深感受到了由于策划所带来的效益和乐趣,但是我们学院却没有一个给众多策划爱好者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以提高策划能力的平台,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华南农业大学策划协会,一个服务于广大学子的社团,一个策划爱好者展现才华的舞台。

本协会是以“普及策划知识,提升策划知识与文化品位,培养策划能力,造就有潜力的策划人才”为宗旨。通过传播策划知识和举办策划活动等途径,给众多的有志大学生提供一个体现自我价值,挖掘自我潜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增长社会经验的平台。也让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划能力。协会同时也努力为协会成员创造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争取让每位协会成员在协会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协会实践活动以及在毕业之后能够成为各种业务知识过硬,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品质高尚的精英型人才,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为今后投入激烈的竞争中添帆加翼。

协会成立后,在协会的建设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组织上,强化协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相当领导、组织、决策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学术上,加快协会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策划协会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实现整个协会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上,努力拓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策划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设协会,使我们协会成为一个重学术、重实践、强交流的全校乃至全省知名的精英社团!

我们恳请团委领导,社团联合会批准我们协会的申请,我们坚信在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协会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我校协会真真正正成为学院学生练就一身真“功夫”的摇篮,使学生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策划协会是我们所有策划爱好者的愿望,也是策划协会全体社员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协会。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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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七

xx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带动xx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迅速发展。目前,我县装饰装修企业10余家,从事装饰装修室内设计人员近20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技术工人约500人。按照行业现行管理模式,通过成立建筑装饰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装饰装修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设计水平和装饰装修质量;加强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促进从业人员队伍再教育,成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同仁的共同心声。应广大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和装饰装修企业要求,由xx土家族自治县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宜昌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起开始酝酿筹备xx土家族自治县建筑装饰协会。

业务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筑装饰企业服务,反映企业诉求,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提高我县装饰装修行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把行业组织起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的经营和行业的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xx县建设局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

2、接受建设局的委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装饰行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协助建设局对装饰企业和建筑装饰市场进行动态管理。

3、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4、积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会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5、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活动地域: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xx县龙舟坪镇环城东路80号。

活动方式:本协会实行会员制,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具体领导开展协会相关工作。

协会经费来源:1、收取的会费;2、接受的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其中团体会员为xx土家族自治县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宜昌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建筑装饰装修公司,个人会员为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装饰装修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xx土家族自治县建筑装饰协会将在县民政局和县建设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下开展有益xx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相关业务活动,为提高xx建筑装饰装修整体水平和xx的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申请筹备成立xx土家族自治县建筑装饰协会,请予以批准。

筹备发起单位:(筹备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二〇一x年四月十九日。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八

xx县畜牧发展中心:

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但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畜产品产量的不断丰富,迫切需要有一个中介组织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与市场之间需要构建一个互通的“桥梁”和“纽带”,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对接。像协会这样一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小生产者与大市场的“对接器”,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把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形成规模经济,才能规避市场风险,增强竞争力,成立协会类中介组织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镇畜牧业进程,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拟成立xx县牛村镇养殖协会。协会成立后,将遵守“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优势,积极为会员签订包销合同,实行订单农业,协会聘请技术人员全程进行技术指导,推广高产、优质、生态养殖技术,严格按订单生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为会员提供销售、技术及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引导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从而带动牛村养殖户更好地发展,为农民增收做出应有的贡献。

农民协会在科技兴农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是普及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载体。在农业向现代化、集约化、精准化发展的新形势下,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农民协会多是以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为主体发展起来的,他们讲什么农民相信,他们教什么农民接受,他们让干什么农民认可。通过这种能人效应和示范效应,把农民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会的先进实用技术迅速有效地传播给会员和农户,打开了科学技术通向千家万户的渠道,成为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的一支群众性社会力量。

特此申请。

xx县牛村镇养殖协会筹备小组

20xx年9月3日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九

尊敬的校领导:

我们是物理系xx级现代教育技术班的学生,都是台球业余爱好者,向您申请成立昭通师专台球协会。

台球协会是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大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服务性的团体,属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是本校大学生的组织。本社有其他社团所没有的特色和优势。

台球是一项老少皆宜,适合于各文化层次的既富有消闲性又具有知识性的球类活动。它具有愉悦性,掌握了各种杆法技术,打起来得心应手,成功率日见提高,更是令人心醉的一项活动。它很高雅,使置身其中的人有一种超脱感,即使比较讲究身份的人,也不会有"不屑与之为伍"的自外于人的心境。它需要精确的计算,对心态与肌肉要有自控意识。虽然它有时也在一大堆失败中惹出一些烦恼,但它可以锻炼个人的坚韧性格,不为胜负所累。只要几杆打的如意,失败的失落感又会得到平衡。

学校云集五湖四海的朝气蓬勃的莘莘学子,前景一片光明。丰富我们大学生的业余生活,需要一个活跃系内外、丰富同学课余生活的社团。而台球——一项绅士而又健康的体育活动在我们学校竟是空白。故申请在学校校成立“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台球协会”简称——昭师台协。台球协会将以"为学校服务、为会员服务、培养高素质强水准的综合性人才,提高我校学生的学习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水平,增进学生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使我校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

(1)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台球技术的研究和交流及观摩各类比赛等活动。举办台协内部的比赛和规模不同的邀请赛。

(2)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与各协会间举办台球或之外的各类健康友谊联赛。

(4)台球协会不忘对干部和爱国主义教育和爱心教育,特积极组织"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历史"活动,每年清明节时将组织会员到烈士陵园为烈士扫墓。

(5)台球活动及其他时间、地点、会员组织已纳入活动日程。

(1)进行会员单形式宣传。

(2)联系活动地点,安排会员控制现场秩序。

(1)联系学校学生处开辟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台球协会论坛,提供台球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申请一个校友录空间,丰富协会生活,提供一个交友平台。

.台球文化背景等知识讲座或交流会

(1)联系专业人士安排讲座,并申请一定经费。

(2)对讲座内容进行宣传。

(3)从协会内部选出台球水品较高或学习经验丰富的成员以讲座或坐谈的方式进行台球经验交流。

台球协会愿与全院师生共建和谐校园,共创美好未来。为我校建设为一流的高等学府一起努力恳请校领导批准,特此申请。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十

近日,民政部通过官网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以在8月21日前,通过登陆民政部官网、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函3种方式提出意见。

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底,全国已登记社会团体共32.9万个。

《征求意见稿》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发展。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除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团也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条件及责任。此外,还增设第五章“组织机构”,引导社会团体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关权利义务,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障依法自治。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设第六章“信息公开”,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以提高社会团体透明度,提升公信力。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登记、检查、评估、表彰、处罚等信息。明确社会团体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等有关重要信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社会团体财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管,力图切实保障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财产收支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对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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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十二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团体发展。

社会团体以及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该社会团体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会员应当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第二项规定的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应当成为该社会团体的会员。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验资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名单;。

(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通过。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党建要求、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中,对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情况复杂,6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五)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或者用于公益目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决定,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废。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社会团体保存,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可以设监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二)对社会团体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社会团体表彰、处罚的结果;。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社会团体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项目、加入国际组织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团体的举报;。

(四)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对社会团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社会团体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五)查封或者扣押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社会团体实施财务审计,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拟采取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还须经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六)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对社会团体的评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等的信用记录制度,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共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

第五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社会团体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核准手续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八)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五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一条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在中国内地设立国际性社会团体,参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3篇)篇十三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营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

在社会团体登记方面,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修改为“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中的“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修改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修改为“登记申请书”。

第十二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中的“不予批准筹备”修改为“不予登记”,“申请筹备”修改为“申请登记”。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删去第二款。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备案事项”和“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筹备申请”。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修改为“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修改为“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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