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曼珠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的必备工具,它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请大家关注下方的合同协议实例,了解行业实践和常用条款。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民族,籍贯,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街,是__________公司职工。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任__________职务。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招入公司,担任__________工作,在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系受害人之(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父亲:__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__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妻子:__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子女:__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子女:__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元;。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元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三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

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今年进入甲方维修队任职杂工员工。于20xx年5月19日在xx市xxxxxxxxxxxx工程施工时,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机并导致其右手被严重挤伤(第2-5指毁损伤)。后甲方及时送往xx市xxx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进行护理,并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现已愈合出院。

2、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并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付款),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赔偿款之日搬离甲方维修队。

4、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按手模)。

20xx年8月19日20xx年8月19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四

乙方:刘xx,刘三之父,身份证号码:

黄xx,刘三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之子刘三系甲方单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xx年8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xx年8月7日死亡。刘三,男,19岁,身份证号码:410721xxx2173015,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刘xx,年龄:50岁,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母亲:黄xx,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刘三工伤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叁拾伍万壹仟元工伤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刘三的工伤死亡赔偿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刘三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刘三的尸体运回河南省xx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甲方于20xx年8月25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叁拾伍万壹仟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

四、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保证在签署并协议时,确认其为刘三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8月15日。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五

由于广东省的工资高、私营企业、工厂多、就业机会大,因此吸引了大批的外来从业者。而近年来,各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不断增加,办理工伤保险已成为各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对广东省职工而言,如果企业为其办理了广东省工伤保险,那么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便可以获得一定赔偿。

而据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无论是参保人数抑或是资金规模都处于一个稳定发展的趋势,其赔偿项目比较多,下面来为大家一一进行介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可以了解到,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费用。

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

参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后的康复伙食补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广东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进行支付。

三、停工期间护理费。

参保职工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将根据广东地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

四、生活护理费。

1、职工的工伤等级已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

2、生活护理费以广东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以广州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住宿费、交通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根据因公出差的标准进行报销。

对于符合条件的伤残职工将户籍从用人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广东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以上就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六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条件:

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七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事故范围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争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八

我们在工作中都会购买五险一金,在我们购买的五险里面,有一样就是工伤保险,是对我们出现工伤情况时候的保障,那么在我国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呢,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赔偿范围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据实报销。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

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公司为你投保了工伤保险,那么你是属于工伤的话,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申请保险公司赔偿。

当然,如果你所在公司没有为你投保工伤保险,而你的情况确实属于工伤,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话,很少会痛快的赔偿你的损失的,所数情况下,公司就把你抛弃了,或者只是出少量的医疗费,这种情况下,最好是请个律师打官司,将属于你的合法赔偿要回来。

以上的相关内容就是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赔偿范围是什么的问题。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在文章的最后,小编提到如果大家不满赔偿数额或者在工伤之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好是请律师介入。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九

一、医疗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重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基金支付)

三、转院费用:重庆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基金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基金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基金支付)

七、残疾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上按10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98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已经于2015年5月24日在重庆统计信息网上发布。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六、因工死亡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医疗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重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基金支付)

三、转院费用:重庆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基金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基金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基金支付)

七、残疾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上按10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98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发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一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二

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用人单位中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采取包括度假、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因第三人的过失而造成用人单位受雇者受伤亡的情况,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和劳动法获得双份赔偿。

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用人单位中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采取包括度假、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

职业康复旨在帮助工伤残疾人员尽可能恢复劳动力和提高生活能力。为此,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劳动者康复,培训残疾人员。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用人单位都有责任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 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三

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5、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流程。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地点。

办理地点:社保中心。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四

第二十三条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五

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形。法律上将职工履行职务遭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当我们出现人身伤害的时候,要怎么办理赔偿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工伤保险赔偿流程,仅供参考。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1. 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 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4. 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 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7. 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 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1、单位资料:

l 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

l 员工病历复印件;

l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l 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l 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六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七

1.医疗费:

根据实际需要,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职工有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全额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凭据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照该标准全额支付。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2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90%=3826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1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85%=3614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0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80%=3401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18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75%=3189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97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5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共计算18个月,即12754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共计算12个月,即8503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共计算6个月,即42516元。

1、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为基数计算。

2、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本人工资最高以21258元(7086x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本人工资最低以4251.6元(7086x0.6)计算。

4、本赔偿数额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工伤认定事关职工的权益和尊严,工伤认定的标准显得至关重要。认定标准过松,可能会导致有人“骗”工伤赔偿,加重企业负担;而认定标准过紧,则缺失法规的人文关怀,影响职工的权益。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一直以来,对于“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伤”争议很多。据报道,王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操作工,每天上班之前都会将儿子先送到位于家和学校之间的公交站,然后再上班。2015年,王某像往常一样先送儿子到公交站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该公司提出,他是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被车撞的,不能算工伤;罗女士是北京市某包装材料制品公司的员工,她的居住地和公司分厂一墙之隔。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学后回单位上班途中,罗女士遭遇了车祸,人保局认定为这是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服。

江苏的“意见”实施之后,诸如此类的问题就解决了,这也意味着职工的权益得到拓展。不过,相比于“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伤”争议,还有一个更大的争议,即“48小时之限”。

在深圳打工的程女士上班时间猝死,在医生已经宣布其脑死亡的情况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弃,坚持抢救。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最终无果,该女子不幸离世,但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的确,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

工伤认定事关职工的权益和尊严,工伤认定的标准显得至关重要。认定标准过松,可能会导致有人“骗”工伤赔偿,加重企业负担;而认定标准过紧,则缺失法规的人文关怀,影响职工的权益。对于“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规定,应该尽快修改,不要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

工伤认定要着眼于保障职工的权益,要最大限度体现人文关怀。显然,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走出了关键的一步,而对“48小时之限”的修改则更为重要。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八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相应材料。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5、认定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此为最终鉴定。

三、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4、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专业19篇)篇十九

7月起,工伤保险行业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重新确定各行业费率政策。新基准缴费标准总体水平下调约32.27%,一年预计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

a工伤风险类别细分为八类。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在体现风险互济的基础上,还要反映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着特征,也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市工伤保险原来按低风险行业、较高风险行业、高风险行业3类风险类别缴费,其划分比较粗,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目前各国民经济行业的真实风险差别,难以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

而国家最新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依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等为一类,批发业、餐饮业等为二类,食品制造业、娱乐业等为三类,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为四类,家具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为五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为六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核燃料加工业等为七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为八类。

“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b新基准费率总体下调超30%。

据介绍,9月,我市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去年10月起至今年6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月至今年6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原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与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我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按基准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该负责人介绍,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1.86%左右;一类至四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30%,五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40%。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

d工伤发生率越低。

缴费费率有望越低。

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按照规定,今后我市将根据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可以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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