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MJ笔神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

申请书是一种书面材料,用于向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表达自己的目的和意图。为了提高申请书的质量,可以参考以下范文来拓宽思路和提升写作水平。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一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房二间(共_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市________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________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县________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二

4、赔偿请求人依法应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写明复议机关的决定内容或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情形。

5、案由和赔偿的具体请求,要写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赔偿的具体要求;。

7、附件,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三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100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11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10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_______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717.00元。

事实和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四

赔偿请求人: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

复议机关:_______(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

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_______(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_______(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_______(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_______(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五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六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______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__年多没收的.______号________祖产简单房二间(共_______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______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红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2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__县磁窑木器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七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

_______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_________________(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申请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民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八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l山路。

代表人:杨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住融水县融水镇和平街33号,联系电话:13607803802。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志军,院长。赔偿请求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8日作出的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现申请复议。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月28日作出的(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

二、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0万元。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9月由杨代先、方金明两股东投资设立,方金明为法定代表人,杨代先为公司监事。20至期间,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顶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顶水电站,向赔偿清求人购买水2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间,方金明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项目经理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130万元据为已有。3月,方金明的此行为被发现后,仍拒绝将所收款项归还给赔偿请求人。月,赔偿请求人的另一位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杨代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赔偿请求人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金明立即将水电二局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返还给赔偿请求人。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杨代先以自己的房产做担保,申请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3月,方金明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假冒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内容为“方金明收受到项目经理部的货款是方金明个人与项目经理部业务款项,与宏大公司无关。”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该份虚假的《函》未予采纳,于206月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金明将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宏大公司。(见证据2)方金明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采纳了方金明伪造的证据《函》的证明内容,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了赔偿请求人要求方金明返还侵占公司货款的诉请。(见证据3)后融水县人民法院于3月19日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两处房产。(见证据4)赔偿请求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方金3明伪造的《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函》属伪造。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九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xx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xx县沙金xxx签订了定开发治理xxx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xx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xxx年9月12日,沙金xxx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xx及沙金xxx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xxx和村民xx(尹xx弟弟)、李xx(尹xx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xxx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xxx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xxx年10月3日,我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xxx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xxx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xx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却由于xx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xx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xx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xx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xx县政府违法向占地xxx发放土地证。

xxx年10月3日,我向xx县法院起诉沙金xxxxxx长xxx私自重新划地授意xxx等人侵权抢地。xxx年12月14日xx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xxx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xxx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xxx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xxx年5月18日,xx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xxx年3月12日xx县土地局给沙金xxx土地管理站站长xxx办理了磴国用(xxx)字第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xx县土地局给xxx办理磴国用(xxx)字第xx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xxx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xx县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15日以xx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x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x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xx政府x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x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x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xx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x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13日以〔x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xx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x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xx县政府地权字〔x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xx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xx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xx县人民政府才于xxx年11月15日以xx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x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x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xx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xx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xx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县人民政府。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十

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职务:分局长。

复议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地址: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正职务:局长。

案由:赔偿请求人因被违法刑事拘留一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在逾期未得到答复后,又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在作出了一次“张冠李戴”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正式取得赔偿义务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成公锦刑赔字001号)》,又重新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现,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成都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成公赔复字【2013】2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成公赔复字【2013】2号》复议决定书;。

五、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30天的赔偿金5470.5元;。

六、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留置派出所2天的赔偿金364.7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一、复议决定书歪曲有关事实,对赔偿请求人指出的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不问不管,继续赔偿义务机关自办案以来一贯装疯卖傻的做法,且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等对赔偿请求人“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前后表现来看,有违一般常识,自相矛盾。

(一)复议决定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即所谓的赔偿请求人“案由”,完全不是事实,并捏造了一些情况。如赔偿请求人真有象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犯罪事实”,那现在就不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而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赔偿请求人了!

(二)开动的“国家机器”,在没有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同意的情况下,都能强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何况这个地址,已经白字黑字地写在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之上,但现在,赔偿义务机关等却辩称邮寄不到相关文书。对此,赔偿请求人完全怀疑赔偿义务机关根本就没有作为,因为一直以来,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已是骑虎难下,随后就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推诿、搪塞、避而不见的做法,以“鸵鸟”的姿态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以“公权”消耗公民的“人权”,以时间的流逝来掩盖他们的错误。

二、赔偿请求人在未见《刑事拘留书》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这应是非法拘留,已属于严重违法。而与此相关联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一直未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家属或赔偿请求人本人,甚至在赔偿请求人解除羁押后,多次向赔偿义务机关讨要,也被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包括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后——《刑事拘留通知书》也未给赔偿请求人。

三、赔偿请求人于2011年4月5日在成都市春熙广场孙中山像旁边自制小白花,期间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料却被巡警挡获至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春熙路派出所。此间,巡警、赔偿义务机关等并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有关规定,这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因此,赔偿义务机关的办案从一开始就处于违法状态下。

随后,赔偿义务机关国保大队介入调查。在此前后,赔偿义务机关只履行了一次留置嫌疑人的有关规定,且无完善的法律程序,至今未予改正。再加上前述未履行当场盘问的情况,这又违反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继续在违法办案。

对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下属派出所的超过48小时的时间,赔偿请求人请问赔偿义务机关,你们是怎样根据《宪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来保障赔偿请求人最基本的人权的?赔偿请求人被留置派出所的2天时间,无基本人权保障,比在拘留所的处境更恶劣。

对此,赔偿请求人也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过,也在《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提出了,即便是复议机关在8月13日向赔偿请求人了解情况之后,复议机关也是完全回避这些问题,不敢承认赔偿义务机关的一系列违法事实。

至于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赔偿请求人的“大量”“罪证”,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单方面的说辞。

春熙路是成都繁华及潮流的代表地点之一,附近的巡警及民警等随身都配备有大量的高科技装备,其中就包括了许多视频及音频设备。赔偿请求人在被巡警等干涉及带至春熙路派出所期间,就有好几个警察随身跟随摄、录像,以便获取赔偿请求人的“罪证”。赔偿请求人请求法院调取赔偿请求人涉案卷宗的警察取证视频,以及“大量带有反动信息内容的印刷物”,还包括赔偿请求人涉案的关键证据——一朵赔偿请求人自制的小白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还保存有的话,以厘清本案事实。

四、赔偿请求人在被留置派出所超过48小时后,于2011年4月7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刑事拘留,在拘留将满7日之时,不知何故,又将赔偿请求人的“罪名”变更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留时间也被延长。赔偿请求人在被赔偿义务机关拘留满30日后,于2011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在2011年11月6日“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届满后,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属多次主动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反映,也未有答复。在逾期两个多月时间的情形下,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的户主——此次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也未征得房屋所有权户主的同意——无奈迫不得已将赔偿请求人送交执行机关。随后,赔偿请求人才于1月20日在执行机关处收到了一张(日期)伪假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也严重违法。

关于赔偿请求人收到《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时间等情况,赔偿请求人已向赔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以此说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说谎、欺瞒等事实。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解除监视居住一事,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申请书》、《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中都指出了,但在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就同在本案中对待赔偿义务机关的多次违法一样,对其还是采取包庇的做法。

五、赔偿请求人于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被赔偿义务机关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是违法拘留,应立即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对赔偿请求人涉案一事做出明确的结论,致使赔偿请求人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动仲裁及诉讼,一直不能按时完结,严重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善后。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拘留及强制措施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抱着“敌对思维”的旧思想,违法滥用职权造成的,所以,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十一

范文一:

申诉人:xxx,男,1986年2月8日出生,xxxxx。

法定代理人:申xx系申诉人之父。

赔偿义务机关:新密市公安局申诉人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豫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书,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过低应按二十倍赔偿申诉人从5月份被打伤致残后(当时年仅十四岁还是少年)比同龄的孩子相比失去了很多很多,不应该失去的快乐,总之在幼小的心灵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痛苦和无望,根据《国家赔偿法》“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根据国家伤残等级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豫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书中称“根据申伟锋的伤残程度,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四倍确定为宜”,残疾赔偿金是190372元,申伟锋请求交通费、助听器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慰抚金不属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总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豫法委赔字第13号及(2013)政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书中同样按照四倍老法的标准赔偿,按1994年的老法标准来套,残疾赔偿金按新法,精神损失慰抚金按老法,一个赔偿决定书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而精神损害慰抚金没有按照国家赔偿法及刑法规定执行,没有赔偿一分钱,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生效,即自生效之日起所发生的各种赔偿纠纷都使用新的《国家赔偿法》试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作出(2011)豫法委赔字第13号及(2013)豫法委赔字第3号两个赔偿决定书中,都使用了老法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新法颁布实施这么多年来还按1994年的标准来套也不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总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明显使用法律错误,及赔偿标准偏低、计算标准错误的决定。为什么一个判决书会出现使用两个时期的法律.再次强烈要求残疾赔偿金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二十倍进行赔偿,同时还应当赔偿合理的交通费、法定的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助听器及继续治疗所必须赔偿的费用等。

一再说明等刑事判决后支付到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中称:3月22日牛浩义家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再说,牛浩义的轻伤赔偿不等于国家最终赔偿,这是很明显的客观逻辑,可在8月2日新密市公安局做出了密公刑赔字()第01号决定书,决定赔偿3625元,因牛浩义已作出赔偿公安局对此决定不再执行,由此可见,牛浩义家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与新密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决定两者不能冲抵,当时协议时按照轻伤的标准及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的情况下,双方才签订的协议书,后经多方治疗不能治愈,造成了残疾,理应赔偿鉴定费和交通费等项费用计:16096.5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可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不再赔偿此费用,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三、误工费理应赔偿申诉人系14岁未成年人。从205月到208月在治病疗伤期间,有书证证明,先后到郑州、洛阳、武汉、北京等地看医生,都是在其家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因其父母在新密市夜市上做小吃生意,在有钱的情况下,看病买药,没钱就赶紧摆摊做生意,反反复复几年,生意也没有做好,理应赔偿其家长的误工费,我们当时是父母二人,实际上只要求一人的误工费,误工费按5年计算,赔偿误工费237965元(的标准)。没有任何过分要求.

四、伤残用具费理应赔偿由于新密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所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医学鉴字第070号法医学鉴定书为证)造成的残疾,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造成残疾的理应赔偿,因残疾造成身体功能丧失后需要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助听器,经有关组织和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河南省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于2004年4月5号证明为证)购买助听器11500元(人民币)按人均寿命70岁计算需要6个,每月需要五颗专业电池,包括维修费用25万,然而申诉人的这么一个小小的请求,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真是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一个需要残疾用具的人权益的蔑视.

五、继续治疗费和误工费理应赔偿因申诉人的右耳神经性耳聋(重度)这个病主要损伤脑听觉神经,不能有感冒及白细胞过高,左耳就不正常,轻微能听到声音从很远处传来,右耳的损伤直接影响到左耳的听觉功能,如果不定期对左耳神经营养的补充,将来可能伤及左耳的听觉神经,根据专家建议,经常注射脑细胞生长肽针剂,一日两次,每次两支,四盒为一个疗程,每盒492元,每年不低于两个疗程,每年的后期治疗费3936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密市公安局必须赔偿申诉人后期治疗费220416元(按人均寿命70岁计算)。这是正常的治疗,有各种书证,医院证明,(请求法医鉴定是否需要该项费用)。

六、精神抚慰金理应赔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2004)豫法医学鉴字第070号,经鉴定申诉人伤残程度为九级,因申诉人当时系14岁未成年人,同时长期思想和精神上的压抑,经常长出短气胃部不适、胸闷、呼吸困难、心慌、睡眠差,在3月11日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汉密顿焦虑量表测定,存有重度焦虑症状,要长期服用多虑平等药物,才能达到缓解症状,长期服用各种药物,在精神上造成各种压力,年级轻轻头发几乎掉光,给他造成了非人的痛苦和无法弥补的伤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理应按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仍然按老法的规定没有赔偿,做出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一个判决同一个法律可是使用了两个时期的法律,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决定。综上所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此案已审理过两次,都使用了老的赔偿法,做出了违反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再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亲自审理或异地审理此案,维护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十二

瑶族乡人民政府:

我是xx乡xx村屯村民,我有一块杉木地在新村对面,xx年1月份我在该地已种上杉木苗1400多珠,我对该杉木已护理4年,大的已长有一层楼高。xx年2月5日有新村一群儿童在河边放炮(注:街边卖的震天雷炮),飞过河落在我的杉木地脚边爆炸后起火把我的杉木烧掉1000珠左右,还有家和家三家的杉木共被烧坏4000多珠。以种为例每珠纯收入100元计算,造成经济损失80000多元。就以我这块地为例这4年多来我投工投劳和买木苗共用去5000多元。

事后经过调查得知是新村和他父亲当天从xx街买得炮到家后,大儿子点燃的炮起火烧山。后经新村和两屯群众大力救火,否则损失还要多。为了我们的损失得到适当赔偿特恳请政府领导为我作主。在2月5日事发当天我也到政府办公室口头汇报过这件事,也向派出所林业站汇报过,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了,望乡领导安排有关人员及时帮我们处理好这事。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十三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l山路。

代表人:杨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住融水县融水镇和平街33号,联系电话:13607803802。

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志军,院长。

赔偿请求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8日作出的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现申请复议。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月28日作出的(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

二、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9月由杨代先、方金明两股东投资设立,方金明为法定代表人,杨代先为公司监事。

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间,方金明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项目经理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130万元据为已有。2010年3月,方金明的此行为被发现后,仍拒绝将所收款项归还给赔偿请求人。

2010年11月,赔偿请求人的另一位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杨代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赔偿请求人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金明立即将水电二局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返还给赔偿请求人。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杨代先以自己的房产做担保,申请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2011年3月,方金明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假冒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内容为“方金明收受到项目经理部的货款是方金明个人与项目经理部业务款项,与宏大公司无关。”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该份虚假的《函》未予采纳,于2011年6月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金明将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宏大公司。(见证据2)。

方金明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采纳了方金明伪造的证据《函》的证明内容,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了赔偿请求人要求方金明返还侵占公司货款的诉请。(见证据3)后融水县人民法院于3月19日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两处房产。(见证据4)。

赔偿请求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方金。

明伪造的《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函》属伪造。

第一文库网01号民事裁定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见证据5)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4月1日作出()柳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二审判决。(见证据6)。

赔偿请求人仍不服,向柳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月3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见证据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并于5月28日作出()桂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维持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见证据8)。

提审判决生效后,方金明仍然拒绝将侵占赔偿请求人的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公司。206月25日,赔偿请求人向融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将原查封的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进行强制执行。融水县人民法院随即委托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方金明目前忆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赔偿请求人认为造成此案无法执行的后果,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错误判决所造成的。为此,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币130万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宏大公司可以中院错误判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明显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其申请于法无据,并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驳回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可见,该院不仅一再坚持错误判决,有意屁股坐歪,偏袒对方,显失公平正义。且顶着不改判、不赔偿、继续与上级法院的`一种违法行为,这严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见证据1)。

赔偿请求人认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赔偿请求人作为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作出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决定是严重错误的,是一种故意推卸其枉法裁判责任的做法,严重地侵犯了法人财产权,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公然挑战。理由在于:

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法裁判,造成本可以顺利通过执行程序挽回的赔偿请求人的损失变得几乎没有任何获赔希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执行案已达二十余件,涉及执行标的累计1.7个亿左右(见证据9),而这些执行案件绝大部分是从2014年底才陆续产生的,也就是说,如果当初不被中院两次错判,赔偿请求人客观上能尽快中请强制执行,按照通常的执行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是完全可以赶在方金明的其他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通过拍卖程序挽回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所有损失的。但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法裁判,不仅使正义迟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造成赔偿请求人当初的财产保全目的落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这一切,皆是源白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

因此,赔偿清求人认为,时至今日无法从方金明处获得任何赔偿的责任是由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的,其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然而赔偿请求人自2015年1月16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就此事与赔偿请求人联系了沟通,更加谈不上与赔偿请求人进行任何协商,在此基础上单方面突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这是不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而且充分证实了该院有法不依,执行不公,给应获赔偿设置了重重阻力。赔偿请求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不得不进一步向区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无形中再次加大了赔偿请求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

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维护司法公正,警示教育法官队伍,赔偿请求人特申请复议,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附件:

1、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两套。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十四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男,原上海经济报社记者、投诉部主任兼法律顾问。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因举报原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的违法乱纪事实遭诬告陷害,两赔偿义务机关轻信俞远明的诬告,对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拘传1天、羁押401天,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4、赔偿因身体伤害和误工减少的收入198318.05元;。

5、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正在治疗中,费用按实结算);。

8、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原系上海经济报社的资深记者,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11月,作为参加上海经济报创刊的首批记者经商调进报社工作。1987年,赔偿请求人为揭露官僚主义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撰写并顶住来自各方的重重阻力发表了新闻调查《谁之过?!》一文,引起全国新闻界的轰动,被舆论称之谓“《谁之过》**”。该报道曾惊动了中纪委、国家监察部、国家审计署,最终使渎职者受到查处。历时5年的“《谁之过》**”,使赔偿请求人成为上海新闻界以“敢于碰硬”而著称的新闻记者(详见当年《民主与法制》、《新闻记者》、《中国记者》、《解放日报》等多家报刊关于“《谁之过》**”的报道)。

作为上海经济报社的主要骨干记者,赔偿请求人在新闻从业的近中,多次被报社指派参加采访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外国元首来沪的新闻报道工作,并经常参与各种重大新闻事件的采访报道活动。,曾作为报社特派记者,前往九江抗洪第一线,参加九江抗洪的重大新闻报道……赔偿请求人的工作业绩一直得到报社的肯定,历任摄影记者、记者、编辑、总编办公室副主任、投诉部主任、365天天投诉热线接待中心主任等职务,19起还兼任报社的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报社的日常法律事务。

赔偿请求人的上述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足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赔偿请求人却因揭露和举报时任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等人的腐败行为遭到诬告陷害。

俞远明曾任新闻报总编辑,因严重违反新闻纪律、大搞有偿新闻,受到市委宣传部撤职查处,并被调离新闻岗位。9月,他通过非正常途径,来到上海经济报任总编辑。但他一上任,又重新推行他过去那套出卖版面、搞有偿新闻的错误做法,致使上海经济报办报质量下降,发行量跌到历史最低水平,仅1万多份。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规定,公开发行的报纸发行量不得低于2万份,否则一律停办。一份好端端的报纸,被俞远明搞到面临停办的困境,赔偿请求人和报社的一批老职工(指在本报社工作以上的)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觉得有必要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从下半年开始,我们先后以《谁来救上海经济报?——对上海经济报真实现状的情况反映》、《俞远明要把上海经济报引向何处?——对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严重违反新闻纪律的举报》等题,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反映情况(详见已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举报信复印件)。我们的举报,引起了上级的重视,并派人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详见《关于举报上海经济报情况的核查报告》)。

俞远明面对举报进行疯狂的报复,所有举报人凡署名的均遭到打击迫害。赔偿请求人作为举报的发起人之一,更是遭到骇人听闻的重重迫害,先是被俞远明非法辞退,正当赔偿请求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俞远明竟捏造材料向公安机关诬告赔偿请求人“损害商业信誉”,企图借公、检、法之手,达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目的。

遗憾的是,两赔偿义务机关竟先后轻信俞远明的诬告,采用俞远明捏造的材料作为“立案”的依据,制造了所谓的“上海第一例损害商业信誉罪案”,而实际上却是一起诬告陷害举报人的冤假错案。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于年12月3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拘传”1天,并对赔偿请求人的住宅进行“抄家”,还扣押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财产。接着,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又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3月15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实行“刑事拘留”。

此后,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更在没有确凿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25日错误批准“逮捕”赔偿请求人。尤其严重的是,第二赔偿义务机关不顾赔偿请求人及律师提供的无罪申辩和证据,在本案经过两次退回第一赔偿义务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又于月12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进行“起诉”。更为离奇的是,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却拿不出任何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有罪。于是,又先后于年12月24日和3月30日两次向法院要求“退回补充侦查”,致使在事实已经证明赔偿请求人无罪的情况下,仍被一再延期羁押。直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全部“走完走绝”,黄浦区人民法院即将宣告赔偿请求人无罪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才不得不于204月14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撤回起诉”,“原沪黄检刑诉(2004)223号起诉书即行作废,”要求法院“予以注销”。年4月1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撤诉(详见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刑初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既然本案已经撤诉,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释放赔偿请求人。但两赔偿义务机关却仍继续无故拖延,一直拖到4天后的4月19日,才将赔偿请求人“释放”,而且竟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至此,无罪的赔偿请求人已被无辜羁押达401天。

综上所述,冤狱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两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8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最高院(精选15篇)篇十五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复议机关: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_因______,申请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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