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琉璃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

合同协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工具,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顺利进行。合同协议是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各方权益和责任的法律文件,它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那么在签订合同协议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一

乙方:

为履行乙方岗位职责,保证甲方财产安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规定,对甲方财产认真保管、维护;

三、因乙方失职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损失拒不履行协议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诉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制度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下完善修订。

四、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执。

甲方(盖章):宁夏昊昱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二

一、协议目的。

因乙方承接甲方的施工升降机(或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维修施工任务,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设备安全,根据合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经甲乙方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

二、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

3、承包范围:____________。

4、承包方式:施工升降机(或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维修等分项工程。

5、施工期限: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以下责任目标:

1)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避免发生重伤,轻伤频率控制在年3‰以下。

2、管理目标:

1)分包方与相关人员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教育率100%。

2)分包方的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合格率达到100%。

3)每月由分包方相关负责人对设备安全检查和反馈率达到100%。

4)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乙方违反甲方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严重违章的有权要求乙方停工限期整改,对不能按要求整改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充分体现“安全一票否决制”的严肃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各种工器具、设备和器材,对不符合施工(安装、拆除、维修)安全使用规定的设备和工器具有权禁止其使用。

甲方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且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有权对其停工。

甲方有权对乙方制定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审批和检查落实,对无方案、无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停止其作业。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人员的劳动保护着装及特殊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停止工作。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办法:(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及不正确佩戴的处罚50元/人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罚100元/人次。(2)违章使用严禁使用的工器具、设备处罚500元。(3)禁止偷盗塔吊、电梯安装相关设备及配件,如发生此类事件调查核实后,按照所投到设备、配件价格双倍赔偿,造成误工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甲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省、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向乙方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甲方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甲方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交底。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三)甲方的责任。

甲方负责审批乙方制定的施工(安装、拆除、维修)安全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对乙方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应急方式的安全交底,并监督检查执行。

甲方为乙方提供和创造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作业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环境与劳动条件。若施工现场需动火时,甲乙双方派专人监护。动土作业时,由甲方负责联系相关办理手续,并监督标明的地下管道、电缆等隐蔽工程的标高及走向,同时进行现场确认标识。

甲方负责施工(安装、拆除、维修)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

甲方负责对乙方在施工(安装、拆除、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的权利。

对甲方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在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联系作业所在单位提供符合施工(安装、拆除、维修)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省、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乙方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乙方进行安装时,应组织相关人员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并加盖安装单位公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乙方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三)乙方的责任。

乙方必须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标准,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施工(安装、拆除、维修)现场安全督察体系和网络,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作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

乙方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作业人员未接受入厂安全教育,以及进入现场未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的.,严禁进入现场作业。

乙方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电梯、塔吊以及乙方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作业所在单位、甲方安全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乙方应根据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作业项目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与《安全措施》,经作业所在单位和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乙方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器具。

乙方进入现场作业的各种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及消防器材应自备。

乙方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超区域作业。节假日、夜间和作业所在单位休息时间施工(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经甲方和作业所在单位的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作业所在单位的各种设备,否则后果自负。

乙方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休息期间不得乱窜。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厅门外必须设红色警示灯。

乙方在必须服从作业所在单位和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乙方在易燃易爆生产区域使用的临时电缆中间不得有断头线,并要悬空以防破损漏电打火花。

乙方在生产区域施工(安装、拆除、维修)作业严禁用铁器敲击现场设备和管线。

乙方在生产区域施工(安装、拆除、维修)清理时,严禁乱堆乱放清理的废弃物和可燃物,保证作业现场的文明施工。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

除了以上甲方“责任”中所明确的,甲方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以外。在本次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甲乙双方的人、财、物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乙方承担未受有关安全教育,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超指定区域、超时限作业而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

乙方承担违反甲方或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违反安全规程、不按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

乙方承担由于自身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动用作业所在单位设备而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作业所在单位人员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不可抗力责任划分。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战争、动乱)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甲乙双方人、财、物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的人、财、物的经济损失。

八、双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并签订本协议,与合同同时生效,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签订。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或委托人:____________或委托人: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三

甲方:

乙方:

施工项目:甲方将工程(项目)委托给乙方施工,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施工服务期间发生安全和环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现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对该项目的组织协调与安全管理工作。

2、乙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安全资质,建立了各级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生产的保障条件。

3、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落实安全责任,重大风险应制定应急预案。

4、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区,必须实行封闭化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悬挂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7、乙方只能在项目规定作业范围内进行施工,如须进入甲方其他场所,应与甲方指定专人联系,并由其带入。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安全、环境管理和防火管理工作,注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按相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设备、设施,如须使用,应与甲方项目主管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10、乙方在甲方生产作业区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乙方应及时上报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人员维护现场安全秩序,保障甲方的安全生产。

11、乙方对油类、化学物品等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应专人管理,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遗失、泄漏或雨水冲刷污染环境。

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破坏。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废油、废水、固废不得随意排放,应集中收集,妥善处理。

1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调整好作业时间,防止和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5、乙方必须按工程进度要求进行作业,严控追求进度、缩短工期的现象出现,防止事故发生。

16、乙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7、如需双方及多方联合作业,甲乙双方及多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18、乙方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19、甲方不定期对乙方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利或拒绝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的,甲方有权对其实施处罚。

2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自行终止。

22、本协议签订后,具备与项目经济合同等效的法律效应,如需修改,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方可修改。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四

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合理使用。保障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为了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根据河北省《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机械名称:塔式起重机型号:qtz125数量:2台。

项目名称:首尔园甜城三期北区。

施工地点: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顺路东铡。

进出场时间:20xx年05月至?年??月。

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选择起重机的型号、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与起重机械出租方协商确定合理安装位置,组织签订起重机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编制塔式起重机施工方案和建筑起重机生产应急预案以及书面的安全交底工作。

2、向起重机出租方提供安装位置及地质情况,具备安拆现场条件,做好场地与道路的畅通及电力电源设备的配备,负责起重机作业范围内设施安全防护的搭设。

3、提出起重机械使用计划,提前通知出租方合理做好安装、顶升、锚固及拆除等准备工作。严禁违章指挥塔式起重机夜间安装、顶升、锚固和拆除工作。

4、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基础方案及图纸做好起重机基础施工。由出租方技术人员指导,拆装方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验收表方可进行整机安装。整机安装验收后,经项目专业安检人员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起重机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验收资料、起重机检测报告、建委备案统一编号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5、对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监督检查与日常作业检查,对运输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有权制止及采取强制处理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违章指挥升降机作业。督促各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规定。

6、所租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30日内,在市建委(及质监站)互联网进行使用申请,区建委进行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表挂在设备明显处。

7、为机组人员提供食宿环境,保证机组人员正常生活。

8、负责审核出租方以及拆装方的各种资料。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设备产权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1、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出租起重机械必须有区建委备案统一编号,并有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检验合格证,为承租方提供良好的机械设备和附属设备。

2、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构形式、安装位置及地质情况与投入使用日期,做好机械定位勘察与位置确定并制定进场计划,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3、做好起重机基础方案,提供基础图纸并技术指导基础施工。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出租方和拆装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如委托拆装,必须由具有相应拆装资质的企业承担,严禁委托无拆装资质或资质等级与所安装设备不相符的'企业进行拆装。同时签订拆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报施工单位一份存档。同一台设备的拆装、顶升和锚固必须由同一拆装企业来完成。起重机安装完毕后,督促拆装方按时验收、整理资料存档,保证按时交付使用。

4、配备足够的操作司机,必须是持有效证件的人员操作并持证上岗。起重机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具体环境、机械性能、升降机操作规程内容等进行书面安全使用说明,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做好作业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并填写履历书。

5、每月要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交施工单位一份。司机做好日常对升降机磨损检查与正确使用,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6、配备起重机操作规程并教育司机服从总包方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规定,做到优质服务,不得故意刁难工地,严禁违章作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7、在每班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8、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严禁带病作业,保证起重机正常使用。

9、承担因司机违章操作、机械设备自身缺陷和委托不合格的拆装单位拆装设备等所发生的事故的全部责任。

10、施工现场在居民区或繁华区域必须遵守环保相关规定,不得超时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鸣笛方式,不得将油污污染地面。

1、根据施工作业特点、施工环境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并对升降机操作人员做好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签字方可上岗。严格控制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及违章作业。

2根据起重机械的作业班次和使用台数,合理配备起重机械司机,每台起重机机械司机不得少于2名。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上岗作业。

3、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升降机超标磨损及故障使用情况。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更新,对设备故障必须及时排除,严禁侥幸、冒险从事吊装作业。

4、掌握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将过长或超过升降机吊笼物料进行运输。严禁打开天窗进行运输作业。对突然出现的意外,要果断指挥立即妥善处理,确保施工现场运输安全。

5、施工现场在居民居住区或繁华区域作业的必须遵守环保有关规定,夜间不得超时作业,不得大声喧哗,清理时不得有强噪声作业。特殊环境和时段作业。

6、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强制设备带病运行。

7、因分包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引发的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五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本着向学生及其家庭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管理秩序,学校原则上要求离家较远的学生均应在校住宿。但因确有客观原因或坚持要求在校外租房(含在外租房住宿或投靠亲友自行解决住宿)的,须由学生家长到校与校方签订书面安全协议。为了加强在校外租房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在外租房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

二、该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伤害事故责任均由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

三、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家长有义务和权利向其孩子的房东询问自己孩子的情况,并有义务教育其孩子要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四、校外租房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不在课余时间乱逛;不得参与抽烟、喝酒、和“黄、赌、毒”有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打架、偷盗、与社会闲散人员来往等有损学校声誉的任何形式的各类活动;远离网吧等;不得男女生混居租房。学生应自觉接受消防、卫生防疫、饮食、交通、社会生活安全等常识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五、在外租房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校外租房申请表》,办理表中规定的相关手续,并向学校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定期向学校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如租房地点变动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凡未办理申请手续而居住校外者,出现所有问题一律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六、在外租房学生应服从房东和所在辖区的管理,不得与房东和邻居发生矛盾、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人身财产安全等,均视为个人行为,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及发生伤害及被伤害等事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意见),按校纪校规的相应条款处理。

八、学生在校外居住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需在一周内将新的居住地、新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主管校长,以调整相关登记记录。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家长各持一份。

八、本规定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学校主管校长(签名):__________。

家长(签名):__________。

班主任(签名):__________。

高(1)班学生(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六

为搞好安全管理,共同创造良好安全工作环境,并明确安全责任,不连沟物资供应中心供应站(甲方)与在供应站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

四、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

五、甲方是重点防火单位,乙方施工应遵守甲方烟火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必要的`防火检查和管理建议。违反甲方烟火管理制度,甲方视情节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批评,甚至要求乙方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甲方主要烟火管理制度包括:

1、严禁吸烟,严禁携易燃易爆品进入场区;

3、工作中产生的易燃废弃物要及时清除出库区;

六、施工车辆进站必须登记,车速不大于15km/h,出站必须经门岗值班人员检查;

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对外发生的污染、交通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应主动创造良好安全工作环境,()甲方给予积极配合。乙方库内施工期间,接受甲方必要的安全检查。乙方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甲方认为有可能危及人身及仓库设备、设施安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范整改。整改措施不完备,整改不规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十、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身伤害,设备、设施损毁及其它损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库内施工出现人身伤亡及设备损毁,均由乙方负责,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由乙方追究第三方责任,甲方不承担一切后果。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定协议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七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签订地点: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内容:炼铁厂烧结系统烟气脱硫项目。

进厂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使工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按时顺利完成,防止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就施工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如下条款:

4、负责组织外委工作单位作业过程中工伤事故和险肇事故的分析及事故的上报;。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用水、电等动力资源时,由甲方负责指定接点,提供方便;。

6、甲方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办完安全环保协议书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7、乙方必须对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控制;。

8、工程结束后必须对现场环境进行清理,即修复受到破坏的环境;。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因违章作业或随意乱动机械设备和乱拉、乱切,乱接风、水、电、气等管网、线路,造成甲、乙方人员伤亡或设备事故等,乙方必须负全部经济责任。

三、检查与考核甲方应对乙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按甲方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四、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甲方: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八

乙方:河南京鑫劳务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部与各分包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理念对新建铁路成都东客站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签订本协议,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执行。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先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了解并接受甲方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制定本单位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以及电气事故应急措施,编制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在进场前一周内报甲方审核审批。

3、乙方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电工组成临时用电安装、检查和维修小组,并将其电工上岗操作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4、甲方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源到分配电箱,并负责分配电箱下口以上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乙方自行提供分配电箱以下开关箱、电线缆以及用电设备,并负责分配电箱下口以下临时用电的维护管理;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开关箱、电线缆及设备等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

5、乙方电气设备、设施进场当天,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进场前验收,经对用电设备、电线缆、开关箱检验和测试合格并粘贴检测合格标志后方可进场安装使用。

6、乙方进场后,根据用电需要由甲方电气技术人员指派专业电工为乙方接引或拆除电源。

7、乙方在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且箱内漏电保护器定期做灵敏度测试,确保动作有效。

8、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完毕应拔掉电源插头,开关箱拉闸断电,关门上锁。

9、乙方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安装二次空载降压防触电保护装置。电焊机一次侧进线应有防护罩,电缆线绝缘良好,长度不大于5米;二次线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大于30米;使用时确保“双线”到位,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替代二次线的.地线。

10、若有电气焊及明火作业,作业前需向甲方安全员报告,开好动火证;作业时载指定地点设看火人,配备充足防火器材。

11、乙方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12、乙方负责对二级箱以下其施工用电的设备、电线缆和开关箱等进行安装、调试、日常巡视、检修以及拆除工作,并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3、乙方在施工中如有违反以上条例及相关规范规程,必须按要求立即进行排查和整改,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现象甲方依据实际情况有权对乙方进行50?000元罚款。

14、乙方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制度或触犯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事故时,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并视情节严重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5、乙方在施工完毕退出施工现场前应办理出场签字手续,甲方电气技术人员有权对乙方撤出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对乙方施工用电费用进行清算,签字完毕方可撤离现场。

16、施工用电费用甲方按照总包规定向乙方收取。

a、按照乙方在该工程内施工项目总造价的1%(参考)进行收取;即施工用电总费用(元)=施工项目总造价(元)×施工用电系数(1%)。乙方在施工入场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b、乙方在所有配电箱中安装电表,按实际用电量计算,每月抄表结算支付;月费用(元)=月实际用电度数(度)×单价(元/度),乙方工程完毕撤出现场前结清所有用电费用。

c、不单独收取,临时用电费用已包含在其它费用中。

17、临时用电管理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同意乙方撤离现场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九

为加强外来××××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实习和培训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外来参观、实习和代为培训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甲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定,经与实习、培训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特签订安全协议如下:

二、实习、代培人员未经甲方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班运转或在夜间进入厂区;

四、乙方人员进出厂区应遵守门卫制度,自觉接受检查,不得携带不属于本单位的物品。

五、乙方人员必须每日参加所在部门组织的班前会,了解夜间生产状态与本班的工作内容;

九、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十、严禁在禁火区域动火或吸烟,严禁在厂区内进行炊事活动;

十二、实习、培训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在下班后应归回原位,不得乱扔乱放;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安环部及实习、代培所在部门各一份、乙方一份,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

乙方。

经办部门主管: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安环部主管:

带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生产区域负责人:

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电话: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结合李深沟水库的运行情况,为了水库安全渡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统制20xx年防汛抢险制度。

一、基本情况。

二、渡汛方案。

李深沟水库在汛期严格执行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的限制水位,保安全度汛。

三、建立防洪领导小组。

组长:任朝刚。

副组长:罗海民庞成郝文雄。

成员:周灵银张玉龙赵传民周志李泉成。

四、建立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

1、从5月1日起至10月30日为汛期值班日期,值班人员在暴雨、久雨时,坚持昼夜值班,上坝检查,观察袋运行情况,发现险情果断处理,并及时向乡政府报告。

五、落实抢险队伍,明确抢险信号。

抢险队伍组织10人,由岩坝村民兵连长:田武登记造册,落实人员,并袋队抢险。

六、做好防洪抢险的物资准备。

1、防洪抢险所需简易工具、锄头、扁担等由抢险人员自备。

2、所需麻袋由乡粮站备足,草袋、照明灯用具由供销社负责。

3、取土场设在大坝右侧15米处。

七、建立防洪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责。

1、该水库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严格执行安全渡汛方案,值班人员做到:险情查清、报告说清、记录准确无误。

2、值班人员在防洪抢险中成绩显著或失职造成损失者,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有关条款奖励和处罚。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三

(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四

中小型水库在水土保持、发电、灌溉、防洪排涝等等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也不利于当地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以,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论述。

1.1水库日常巡查。

水库日常巡查可以说是水库安全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内容。主要包括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巡查方式,前者就是在固定次数和时间内进行常规检查,而后者则是不固定时间和次数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尽管常规,但对排查检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不能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必须要严格执行,另外,在进行巡查的过程中,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于日后统计和检查。

1.2防洪调度管理。

防洪调度管理要综合险情预测结果、水库水位以及天气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进而来蓄水、泄水,确保调度水库库容时做到科学合理。各个中小型水库其管理方式和地理位置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防洪调度时,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如今,在防洪调度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业人才缺乏、调度系统不健全、预测技术和计算工具落后以及通讯不畅等,这些问题导致难以落实防洪调度管理工作,对中小型水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青海省化隆县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中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管理工作。

2.防洪预案的制定实施。

在我国,洪涝灾害十分严重,再加上防洪标准不高以及有些中小型水库老化失修,缺乏足够的防洪能力。到了汛期,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安全防洪压力。一旦水库发生垮坝、管涌或者坝体漫顶等危急情况,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通过水库防洪预案的制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应急行动的开展迅速、有效而有序。因此,相关部门要结合中小型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且可行的防洪预案,以减轻甚至消除洪涝灾害。

3.水库的汛前、汛后检查及白蚁害防治工作。

3.1水库的汛前检查。

水库汛前检查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比如防洪物资、溢洪道等水工建筑物、放水压力涵管、闸门起闭机构、迎水坡以及水库大坝坝体等等。虽然在水库的日常管理中有水工建筑物的检查,但为防止麻痹大意,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因此必须要对水工建筑物进行严格的专项检查。就防洪物资而言,其检查内容包括物资堆放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其配备数量等,在发现问题之后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挪用防洪物资的问题要严厉处罚。

3.2水库的汛后检查。

汛后检查在内容上和汛前检查大致一样,如果防洪物资不够,那么要及时进行补充,如果有些水库发生了溢洪尤其是漫顶,那么有必须在检查内容、次数和时间上加大力度,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发现情况有异常之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3.3水库的白蚁防治工作。

就白蚁的危害而言,其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如果不予以重视,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年必须要定期开展白蚁的防治工作。而且要落实到位。为提高防治成效,相关部门还可以对防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请白蚁防治专家和专门防治机构拉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4.组建大坝安全监测中心。

从青海省化隆县中小型水库大坝现状来看,很多水库尚缺少相关的监测设施,就算有,其监测设施及手段还并不完善,尽管强降雨之前,相关部门就会对各水库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然而所取得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由于青海省财力有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在所有水库都将监测设施配备齐全,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市一级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并配备监测设施及专业人员,以对市内所有水库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测,这样方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而且也有利于各部门对水库进行合理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比如zdt-1智能堤坝隐患探测仪就是一种很好的设备,广西桂林市水利局曾将其引入到水库监测管理中,其效果十分理想,青海省可以积极借鉴相关设备、技术和经验,加强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监测工作。

在养殖、供水、灌溉、防洪等诸多方面,中小型水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一个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基石,因此,相关部门对其安全问题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仅从以上四个方面对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论述,希望能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

第六条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时执行。紧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分别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运用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1)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2)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3)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4)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5)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1)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2)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

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10|20|30|10|15|20|10|10|15。

数量|至|至||至|至|||至|。

名称、规格|20|30|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6|8|10|3|5|6|1|2|3。

---------|---|---|---|--|--|---|--|--|--。

碎石(m3)|6|8|10|3|5|6|1|2|3。

---------|---|---|---|--|--|---|--|--|--。

中砂(m3)|6|8|10|3|5|6|1|2|3。

---------|---|---|---|--|--|---|--|--|--。

粗砂(m3)|5|8|10|3|5|5|1|2|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安全协议(优秀18篇)篇十八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责、权、利,确保服务项目能安全优质的按时完成,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施工,施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特殊状况(如遇不可抗力因影响,如暴风雨、雷电等),施工期顺延。

二、施工地点: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职责和义务。

在进场高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资料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为了防止误登,在禁止或不坚固的结构区域,甲方应在这种结构的适当地点挂上警告牌。

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过程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应和义务。

2、乙方安全措施与职责。

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职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开工前务必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职责。

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务必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在使用吊绳作业时,务必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处,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务必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务必戴安全帽。

冬季在低于零度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就应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需使用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务必经得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职责。

乙方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

乙方负责此项目施工的全部安全职责,如果在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职责和经济职责。

四、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礼貌施工作业。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合同章):乙方(合同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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