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

时间:2024-01-25 作者: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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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一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邮编:××××。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个月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年×月至200×年××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

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申请人: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程中及为重要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否者难以通过第二步的审查。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二

一、引言。

四、结语。

一、引言。

劳动争议(labordisputes)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在本文中职工与劳动者同义,下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争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2]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实体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提起的必须的前提程序,劳动争议如果未经仲裁程序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这在程序上违反平等、对等原则。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反诉,但其反诉权能否实现?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可否反诉?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现行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从广义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应当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即没有规定被申诉人有提出反申诉的权利。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反申诉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为程序方面的行政法规,在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反申诉的权利,这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而在实践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允许当事人提出反申诉,而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申诉,造成了在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混乱,而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又造成了对当事人劳动权利保护上的失衡,侵害了当事人的劳动权利。

所谓反申诉,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依据同一仲裁程序对申诉人申诉,仲裁庭对反申诉人的申诉与申诉人的申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消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制度。它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反申诉只能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提起;第二,反申诉必须向受理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第三,反申诉应当在仲裁辩论程序终结前提出;[4]第四,反申诉的申诉事项与申诉的申诉事项必须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可不可以规定被申诉人反申诉程序?即规定被申诉人的反申诉权?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颁行于1993年,当时,由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国家计划性质,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主要使用行政手段,劳动合同制度基本上没有施行,劳动争议的数量较少,也非常简单。在此情形下,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可以理解。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开,劳动争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难度也越来越大,若当事人没有反申诉权,就成为一个大问题。它违反了仲裁平等、对等原则。而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反申诉的需求,为制定反申诉制度提供了必要性。2、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被申诉人反申诉的实际,非但没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而是对解决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反申诉程序的作用是将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事项合并仲裁,既节约了仲裁成本,提高了仲裁效率,又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仲裁便利当事人,能迅速解决当事人劳动争议的功能。这为制定反申诉程序提供了现实性。3、根据现行劳动争议的范畴,被申诉人反申诉权的制定,应当说没有障碍,具有可行性。现具体分析如下:(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及辞退职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的申诉人一般是职工,但企业也会因上述行为,对职工提出反请求,如,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的职工因其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为追回损失,以及其他事项,提起反申诉,符合反申诉的条件。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申诉人一般是企业,但作为被申诉人的职工也可以提出反申诉,如,职工可以因企业故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不支付职工在工作期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要求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并加发经济补偿金的反申诉。(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上述劳动争议的申诉方一般是职工,但用人单位也有提出反申诉人可能,如,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对劳动者提出的反申诉事项。(3)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不管申诉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作为申请人,相对方均可以提出反申诉。对此不应有争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笔者认为,劳动者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但仍有关系,这些关系就是如上所述。但该种劳动争议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第一、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第二、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该劳动争议的申诉人一般是劳动者,被申诉人是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也有反申诉的可能,如,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因为劳动者退休后,与用人单位已经没有工资关系,上述费用可以认为属于工资性质,[5]如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而提出反申诉。

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审理当事人的其他民事争议没有区别,同样有反诉的规定。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它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第二,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第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第五,反诉请求的理由(与本诉理由对应,笔者所加)具有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上的牵连性。[6]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却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这就出现了冲突。

存在问题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反诉的内容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的规定,使得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反申诉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的话[7],其反诉权实际上是不存在,因为,反诉人的请求如果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反诉不能与当事人的本诉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反诉权不能实现。

2、如果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都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反诉能否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的规定,先起诉人一方为原告,后起诉人一方为被告应是必然,但在此时,后起诉一方的反诉权仍不能实现。理由是:无论当事人一方谁先起诉,其诉讼请求只能针对同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不可能超出仲裁裁决的事项,否则就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制度。因此,后起诉的被告反诉的请求,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人民法院就没有受理反诉请求的根据。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反诉权实际也不能实现。

造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规定反申诉程序,上述存在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诉人提起申诉后,被申诉人针对申诉的申诉事项,提出反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即将当事人各自的申诉事项均予以审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论当事人任何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均可以提出反诉,而反诉的内容就是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事项),人民法院就有了受理当事人反诉的依据,即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规定反申诉程序,规定当事人享有反申诉权,是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冲突的关键。

四、结语。

总之,劳动争议纠纷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正如笔者在《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研究》[3]一文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从二个方面论述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其次是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方主要探讨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制度的设立及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反诉权的实现问题。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之多。因此,需要更多同仁来研究、探讨劳动争议问题,提出各自的观点及见解,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对笔者的观点请专家、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四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任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五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到来,我国城市化、市场化、工业化和现代化也在加速进行,一些区域公共管理问题接踵而来。

我国现在面临着城乡差距加大、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加剧等问题。

区域公共管理是指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他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

传统的公共管理制度不能对已产生的公共管理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很难满足目前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公共管理需要,因此公共管理制度要进行创新。

(一)行政区域行政的公共管理思想落后。

21世纪,世界全面进入到知识、信息、流动性、后工业、后现代等复杂性社会,面对着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区域化等复杂的生态现象,区域公共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我国传统的区域公共管理模式是行政区行政,这种治理思想已根深蒂固。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与制度,我国行政区域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各个级别的政府都不愿放弃对本区域独立经济的管理权,忽视了除政府组织外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等区域公共管理的其他多元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制定的管理制度具有地方保护特色,使各个区域存在竞争关系,阻碍了区域间的联系及共同发展。

行政区行政具有以下特点:在政府治理社会背景下,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行政区行政是封闭社会和自发秩序的产物,发挥了行政区行政的封闭性和机械性;从政法治理的价值导向看,行政区行政实施的是“内向型行政”或“闭合型行政”,是经人为切割来治理区域的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对行政区域化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不够重视;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主体来看。

行政区行政具有垄断统治的特点,政府组织是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独立制定各种公共政策,并进行监督管理,总揽所有社会公共问题;从公共权力运行上看,行政区行政具有闭合性和单向性;从公共问题治理的层次设计看,行政区行政的基本法则是自上而下等级制层次设计,其治理构架具有机构同类和职能重叠的特性,行政区行政的这些特点使得一些外溢性区域公共问题被忽视。

(二)现代区域管理区域政策结构不完整。

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特别是国内,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框架作为保障[1]。

我国政府在不同的时期进行过多次区域范围划分,也实行过多种区域发展战略,但一直达不到政策设计时的理想目标,使得区域发展的公共绩效一直较为低下。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区域管理政策结构不完善。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区域政策职能部门,区域政策基础不完善;区域划分没有计划性、范围广,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低,没有可利用的具体区域划分框架;区域政策工具不完整,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区域政策没有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我国区域政策建立过程,一直受到政治、经济、体质、政府组织、行政权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策基础不完善、区域划分框架设计不精细、政策工具的可操作性低、区域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缺乏。

由于区域政策框架尚未成型,因此出现了“政策互相打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症状。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全面。

我国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安排不健全表现在以下方面:我国宏观和中观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结构和框架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当以“欧盟”宏观区域治理的成功为典范,是我国宏观和中观区域公共问题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我国区域政府间的制度安排脆弱,使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各地政府间出现恶性竞争等现象在国内普遍存在。

影响国家和区域整体经济绩效的提高;我国一些大江大河流域治理制度弊端多,一些管理机制问题严重;区域公共协调机制不健全;缺乏基于宪法制度和法制原则的区域制度约束机制,行政区划调整和空间规划出现行政区政策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浓厚的现象。

二、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在不断加快。

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城乡差距加大,导致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频繁变动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

这些问题的实质就是行政区域间的差异。

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水平严重不平衡,存在巨大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使不同地区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容易引发区域公共管理问题。

全球化和经济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国家间开始向区域化模式转变,国际新区域在各种因素下联系程度不断加强,这种区域化模式的增加,同时也引发了各种区域公共管理问题。

而传统的内向型区域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目前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需要,不能解决目前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的“泛行政化”、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间恶意竞争、江河流域治理等问题,因此,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

三、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策略。

(一)改变区域公共管理理念。

行政区行政是我国传统的区域公共管理模式和治理思想。

从上文提到的行政区行政的特征来看,它存在行政区划管理导向僵化、治理主体单一、权力结构“金字塔”单向式等问题。

改变区域公共管理理念,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传统区域公共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摒弃落后的区域公共管理理念,学习先进的区域公共管理理念。

摒弃传统公共管理权力的单向性和闭合性,建立上下互动的、多元的、分散的权利运用机质,形成管理权力彼此间合作网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明确区域公共管理中的主体和客体关系,加强两者的交流与合作;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权利主体是单一的政府组织,区域经济建立后,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不仅包括政府组织区,还有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

区域公共管理是开放社会和无缝社会的产物,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的需要,顺应了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趋势[2]。

全球化和区域化加强了区域乃至全球社会的联系和互相依赖,结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增加了区域性和区域化的深度和广度,区域公共管理可以适应这种改变。

(二)完善区域公共管理政策。

要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政府制度创新,重要的是实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的转变。

传统上我国政府组织,只有针对国内或地方的内部政策,缺乏面向国外和区域间的区域公共政策,完善区域公共管理政策是区域政府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保证[3]。

不完善的区域政策会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传统的公共管理政策已不符合目前发展的需要,因此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变这种现状。

可以实施区域功能性政策:重视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调整市场竞争政策,避免地方政府间的不良竞争;提出区域发展政策,调节区域发展差距。

还可以实施政策一体化,通过协调、调整国家政策和执行机制,减少管理机制带来的负面效应,开放市场,促进市场良性竞争[4]。

(三)改变区域公共管理机制。

在解决区域公共问题时,传统的科层制就表现出不足之处,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自组织机制等混合机制来进行治理。

网络化是全球化的最大特点,提出了治理机制的网络性,并根据组合方式,得出了4种不同类型的管理机制,如国家主义、多元主义、网络主义、法团主义。

从科层制到组织间网络制,要针对不同层次及不同类型的区域公共问题,对其进行“多中心”治理,借助于科层制、市场机制、组织间网络、合作机制、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吸取其合作、伙伴关系、协调、双赢的基本精髓,形成一种组织间网络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创新机制。

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不仅包括政府组织,还包括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

与行政区行政的单一主体不同;区域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他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区别于行政区行政的竞争关系;区域公共管理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协商和调解用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竞争和压制;区域公共管理的客体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与行政区行政的单项式不同。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我国将要面临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的区域公共管理问题,研究表明,只有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的制度缺失,通过区域公共管理中制度的创新,才能解决区域公共管理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叶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实施区域公共管理的障碍及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

[4]商曼.论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j].才智,2014(33):263.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六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xxx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二、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第一项请求交付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五、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同年8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xx年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交付回民区昌盛家园6号楼2单元3层西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4.39㎡,产权归申请人所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支付首次付款33910元。

xx年年10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但办理入住手续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交回原合同,重新签合同后才能交付第二次付款和办理入住手续。经申请人对照发现被申请人要求重新签订的合同第二条同原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回迁户补交的差价比原合同多出近万元。经多次协商,被申请人不同意按期交付房屋。无奈,申请人将此事投诉到呼市市长信箱,后转到市房产局处理。xxx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监察大队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做出说明,确认申请人投诉情况属实,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计算出申请人拆迁房屋价值83252元,申请人又支付现金33910元,相当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价款117162元,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一年的违约金即117162×5/10000×365=21382元。

房屋拆迁时间为xx年4月至今,已30个月,已逾期12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过渡费8×30.05×12×2=5856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应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6号楼2单元3楼西户房屋一套;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382元(从xx年年11月1日起算,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过渡费5856元(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七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证据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有效地保护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防止证据被灭失、毁损等情形的发生。因此,国际上及各个国家在仲裁法或相关的法律中均规定有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款。我国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等,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

2、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危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形。例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定居,就会使证据在庭审时由于不能及时取得而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证据存在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将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往往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面临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时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证据不是主要证据或者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或者即使收集不到这些证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就没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

4、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及世界通行的做法,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申请,不论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有法律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二)证据保全程序。

1、当事人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有法律问题,/。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八

摘要: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下,以政府治理为背景,产生了崭新的治理形态――区域公共管理,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表明区域公共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为了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提出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

笔者分析了区域公共管理中问题的成因及其制度中存在的缺失,对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进行了研究。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九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纠纷逐渐增多,对于这些纠纷的解决变得尤为重要。在很多国家,人们常常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因为它具有高效、灵活和经济的特点。通过参与仲裁程序,我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和经验。本文将就仲裁程序的准备工作、仲裁协议的签署、证据的提供、仲裁庭的听证和仲裁裁决效力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启示。

第一,准备工作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仲裁程序的流程和要求,并且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仲裁方应该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了解法律的适用和相关证据的来源。其次,仲裁方应该确保收集和整理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程序中使用。最后,仲裁方还应该了解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和程序的时间表,以便能够按时履行义务。

第二,仲裁协议的签署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它规定了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选择和义务。在签署仲裁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此外,仲裁协议应该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选定和程序的适用法律,以便在程序中能够得到专业和公正的处理。

第三,证据的提供是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证据在仲裁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判断案件的依据和裁决的根据。在提供证据之前,双方应该仔细审核和准备,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双方还应该了解仲裁机构对证据的要求和程序的规定,以便能够按照要求提供和辩护证据。

第四,仲裁庭的听证是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在仲裁庭的听证中,双方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张和辩护权利,向仲裁庭阐明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为了能够在听证中表现得更好,双方应该提前准备并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以便能够做出有效的回应和辩护。此外,双方还应该尊重和听取仲裁庭的指导和决定,以便能够更好地参与仲裁程序。

第五,仲裁裁决效力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结果和决定,它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的特点。一旦仲裁裁决生效,双方应该及时履行裁决,以免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自己的权益。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应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和合法,以便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总之,通过参与仲裁程序,我深刻体会到了仲裁程序的高效、灵活和经济的优势。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应注重准备工作,签署合理的仲裁协议,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张,遵守仲裁裁决的效力。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够在纠纷解决中得到公正和合理的结果,并且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

在大家平时的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纠纷或者争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常常选择通过仲裁程序来进行调解。仲裁程序是一种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环境,以达到和解的目的。在参与仲裁程序的过程中,我有幸亲身经历了其中的种种,从中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

首先,仲裁程序的高效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迅捷,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在我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提交了仲裁申请后,仅仅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成功完成了所有的证据收集、辩论和裁决过程,仲裁结果也很快地出炉。这不仅节省了双方在诉讼程序中可能要花费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也缩短了纠纷的持续时间,减少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对于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对我产生了很大的触动。仲裁程序采用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员作为裁决者,对争议进行调查、听取证据和辩论,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在我的案件中,仲裁员不仅严格遵守了程序规则,也聆听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没有偏袒任何一方。他们冷静客观地审视纠纷的事实和法律,仔细权衡各方的利益,并以公正的原则做出了裁决。这种公正性不仅让双方都能接受仲裁结果,也加深了我对仲裁程序的认同。

再次,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让我对其产生了深深的感慨。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多变,能够根据各方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在我的案件中,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结果有了明确的意见,仲裁员与双方进行了反复协商,最终制定了灵活的程序规则和解决方案。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证人和调查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要求开庭辩论。这种灵活性不仅体现了仲裁程序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也使得解决纠纷更加个性化和私密化。

最后,仲裁程序的成本效益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成本更低,费用更少。在我的案件中,双方只需要支付仲裁费用和自己的律师费用,而不需要像诉讼程序一样支付各种费用和律师费用。这种成本效益不仅让纠纷双方能够节约开支,也提高了参与纠纷解决的门槛。此外,仲裁程序还可以遵循双方的意愿,达到双赢的效果,同时也可以满足纠纷双方之间的合作需求,有助于维护双方的长期利益。

总之,仲裁程序是一种高效、公正、灵活且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参与仲裁程序,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优势和特点。仲裁程序的高效性让解决纠纷的时间大大缩短,公正性使裁决结果公平合理,灵活性使解决方案更具可操作性,成本效益让纠纷双方受益。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仲裁程序必将在解决争议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公正。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一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二、仲裁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

四、当事人身份核对。

五、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问:是否申请回避?答:不申请。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读一遍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仲裁员问一些关于工作的情况,如进公司时间,岗位,每月工资多少,如何发放,什么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提出来的,如实回答。注意,每月工资多少的时候要注意固定基本岗位工资是多少,每月根据公司绩效制度每月的绩效工资是多少,再加上业务提成及奖金。要解释清楚。每月工资浮动。

下面是举证质证阶段: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证人作证申请,申请书包括证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拟证明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发问方式,不得进行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质证完毕,仲裁庭告知当事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当庭不能认定的,仲裁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首先是你们举证,根据证据清单上的内容一份一份的向仲裁庭出示,证明内容按照证据清单中写的读出来。对方的代理人会一份一份的质证,说一些对不对,承不承认之类的话。然后是对方举证,一份一份的向仲裁庭出示,首先你们要看是不是原件,要看过原件再质证。然后就说对方提交的资料是不是真实的,对不对。

质证完毕,仲裁庭可休庭进行合议,确定辩论焦点。恢复庭审后,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先发言,然后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言;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就争议焦点相互辩论,但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视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工资、奖金、未缴纳失业保险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拖欠时间长达一年多之后,被逼无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恳请仲裁庭依法予以支持,以保护我们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是套话,另外的就是看他们拿出什么证据,来讲几句。随机应变了。

九、仲裁庭调解与裁决。

辩论完毕,仲裁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案件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征询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或者经合议、经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当庭裁决;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双方在场调解、单独调解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

十:最后陈述。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二

巴基斯坦有两项主要的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于地方仲裁的1940年《仲裁法》和适用于外国仲裁的2011年《承认及执行(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法。这两者都不是以《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的。

1940年《仲裁法》(1940年《仲裁法》)适用于所有地方仲裁,规定了三种仲裁方式:不经法院干预;经法院干预;经法院干预,但当事双方之间尚有诉讼,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其争议的情况下,将诉讼保持在未决状态,其命运(诉讼)应根据仲裁员作出的决定来决定。

为执行巴基斯坦批准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纽约公约》,颁布了2011年《承认及执行(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法》(2011年法。

强制执行的仲裁协议有哪些正式要求?

关于当地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反映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无论是否有指定的仲裁员。

关于外国仲裁协议,2011年法律提及《纽约公约》中的定义。《公约》第二条将仲裁协议定义为一项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当事各方承诺将它们之间就可通过仲裁解决的标的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所有分歧提交仲裁。第二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书面协议”一词必须包括合同或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由当事人签署或载于换文或电报中。

通常,当事人有权就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或仲裁员以及指定仲裁员或仲裁员的方式达成协议。但是,如果仲裁协议没有提及拟指定的仲裁员人数,则应假定提及拟由双方同意指定的独任仲裁员。

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如果在通知送达后15天内未获任命同意任命,当事方可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向法院提出任命仲裁员的申请。然后,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法院拥有作出这种任命的专属管辖权。

如果仲裁员的任命与仲裁协议相抵触,而且当事各方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参与上述程序,则表面上根据放弃原则不允许对仲裁员管辖权提出异议。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当指定仲裁员违反法律规定时,该原则不适用。

4.仲裁员选项。

选择仲裁员或仲裁员时有哪些选择?

在巴基斯坦法律中没有对各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施加任何限制。当事各方可自由商定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甚至可以同意从自己的官员中指定一个当局或个人,这并不会使仲裁协议非法或违反公共政策。

国内法是否载有要遵循的程序的实质性要求?

1940年《仲裁法》没有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应遵循的任何具体程序。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商定任何程序或选择调整某一仲裁机构的程序。

1940年《仲裁法》规定的唯一程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指定仲裁员、获得临时救济、执行裁决等)。在这种情况下,1940年《仲裁法》第41条明确规定,1908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适用。

6.法庭干预。

在仲裁期间,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进行干预?

法院有广泛的权力干预地方仲裁。当事人未按要求同意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员不同意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仲裁员未指定仲裁员的,法院有权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如果仲裁员或仲裁人本身在进行仲裁或不当行为时没有采取合理行动,法院也有权撤销仲裁员或仲裁人。法院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也有权酌情撤销仲裁员的权力。裁决后,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有权修改或撤销裁决或取代仲裁。

7.临时救济。

仲裁员是否有权给予临时救济?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限制,仲裁员有权给予临时救济。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执行容易,当事人倾向于向法院寻求临时救济。

8.奖。

奖项必须在何时以何种形式交付?

裁决必须按照仲裁协议规定的时限作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时限,则仲裁的一个隐含条件是,仲裁员必须在输入参考资料后四个月内作出裁决,在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采取行动之后,或在法院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采取行动。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裁决不需要以任何特定形式作出,除非裁决须由仲裁员或仲裁员签署。

9.上诉。

根据什么理由可以向法院上诉裁决?

该裁决可由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理由是:

·存在涉及仲裁员或裁判员或诉讼程序的不当行为;

·裁决是在法院命令取代仲裁或宣布仲裁无效后作出的;或。

·裁决被不当采购或以其他方式无效。

法院在这方面的命令可进一步上诉。

10.执行。

就外国裁决而言,2011年《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法》规定,寻求执行的人必须向有关高等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只有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理由,才能拒绝这项申请。2011年的法律没有规定任何适用程序。在巴基斯坦,这些执行程序很少发生。因此,法院审议这一程序的机会有限。非正式采用的做法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裁决,并要求法院就裁决发布法令。该法令可作为法院的任何其他法令执行。

对于国内裁决,仲裁庭必须在作出裁决时通知当事各方。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法院指示,仲裁庭必须将裁决提交法院。裁决提交法院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或申请被提出并被拒绝,法院就裁决宣布判决,然后通过法令。

11.费用。

成功的一方能否收回成本?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仲裁员有权决定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这是每一国内仲裁协议的默示条款。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

申请书。

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任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

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四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五

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纠纷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仲裁程序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快捷、简便、灵活等特点,渐渐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我在最近一次参与仲裁程序中,亲身体验到了这种程序的优点和不足,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相比传统的诉讼程序,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能够更自主、高效地处理纠纷。双方可以选择独立的仲裁员,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双方争议。在我的案例中,仲裁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非常迅速,甚至比我预期的还要快,这让我对仲裁程序的效率和速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与传统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在程序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这是我在实践中最为明显的感受。在我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程序的规定灵活地选择证据的提交方式,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口头陈述或者调取相关证人进行证据的提供。这种灵活性让我感到非常便利,同时也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一直备受关注。然而,在我亲身参与仲裁程序的过程中,我发现仲裁程序的公正性远超我所想象。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每一方的权益进行平等保护。仲裁员还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辩逐一进行慎重的权衡和独立判断,确保了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倾听了每一方的声音。这让我对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更加充满信心,对其作为一种合法纠纷解决方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可。

尽管仲裁程序在诸多方面具有种种优势,但仍有一些改进空间。比如案件的公开性、法律意识的增强等问题。在我所参与的仲裁程序中,尽管努力保证程序的公开,但仍有部分程序难以实现公开审理,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此外,仲裁程序由于其灵活性,对仲裁员的专业素质有较高要求,因此需要加强专业培训和选拔,以保证仲裁员具备更全面的知识和能力。

在我所参与的仲裁程序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这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仲裁程序的便捷性、灵活性和公正性是它深受人们青睐的重要原因,然而仍需改进的地方也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和解决。相信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完善,仲裁程序将在未来不断提升,为更多的人提供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途径。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六

1.申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

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5.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七

除了和解、调解,仲裁也是解决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纠纷的有效方式。

仲裁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双方的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裁决的活动。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

合同。

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在内容上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选择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我国当前仲裁机构数量众多,为了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择优选定仲裁机构。双方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二是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大城市交通便利,仲裁机构条件优越,经验丰富,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三是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以便减少奔波,节省精力,降低成本。

实践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时因为存在瑕疵,导致双方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产生分歧,阻碍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下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可能遇到的分歧进行解释说明: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争议发生后,投资者或期货公司申请仲裁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前述仲裁协议、仲裁。

申请书。

及副本。在仲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投资者、期货公司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

委托书。

申请受理后,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应当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投资者和期货公司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双方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投资者、期货公司。

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既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也直接关系着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地予以解决,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对此不可掉以轻心。双方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当把握三条原则:一是选择熟悉期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仲裁员,二是避免选择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员,三是按照仲裁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在进行审理过程中,仲裁不公开进行,双方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投资者或期货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投资者或期货公司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中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双方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投资者、期货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投资者、期货公司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投资者、期货公司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投资者、期货公司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即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其仲裁协议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新仲裁程序及(热门18篇)篇十八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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