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灵魂曲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

运输合同是运输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防范和解决运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在以下列出的运输合同案例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有用的经验。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一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二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三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五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考点集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六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

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学计算机的小熊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试用期间表现优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务,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小熊突然离开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应聘到这家公司,经过重重面试,最终又被公司录取,但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正。

小熊还得继续等待漫长的试用期。

请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小熊还得在公司实习,小熊在第一次在软件公司试用期间离开公司,表明小熊无条件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二次来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就不适用),因此小熊还得继续等待漫长的试用期。

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

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

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七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二章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

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

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

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本人观点: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

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

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第三章 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

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

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因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增设部门总监,对部门经理是否意味着调岗

张某是公司的财务经理,是财务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构调整,在财务部设立财务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财务经理。

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致,要求恢复自己对财务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观点: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法律是允许的,只要不调整薪酬,问题就很好解决。

所以,对于某个员工欲进行调岗调薪,可以分两步走,先调岗不调薪,待其接受这一事实或者劳动仲裁败诉后,再相应的调整薪酬。

并且,就调岗的合理性来说,财务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

(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

现在增加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的。

案例二:岗变薪不变,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辞退

陈某是单位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

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南京开设了分公司。

人力资源负责人和陈某协商,希望调任陈某至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

将陈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陈某将胜诉。

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陈某将继续在北京总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的事。

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五章 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设计师昼夜加班,离职时索要加班费

本人观点:由于岗位需要,广告公司平面设计人员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超过8小时的。

因此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申请综合工时制,这样即不存在延时加班等情形。

当然,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是要由劳动者举证的。

这些证据包括——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在延长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并有相应记录、证人证言(效力较弱)、往来收发的邮件等等。

案例二:客户毁约,离职销售员索要提成工资

白某是一家培训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与某事业单位顺利签单。

该培训公司与事业单位的合同约定总款项30万元,分3个月支付。

根据培训公司提成制度,当月回款额5%作为提成发放。

合同签订后,白某因为身体原因而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但是商海难料,事业单位解除了该培训合同。

白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在职时签下此单,根据规章制度公司应支付提成,至于该合同时候履历,则不关自己的'事情。

本人观点:剥茧抽丝,本案的关键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执行的问题。

只要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协商或者公示并有劳动者签字,同时内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

具体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确规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当月有回款,而不是签订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员工拒不交接工作,却反诉企业拖欠工资

岳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打算续签。

在向岳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后,岳某表示反对,称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来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门口,拿一份当天的报纸拍照,以证明自己每天来上班。

岳某为人蛮横,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

此状况一直持续两月之久。

鉴于岳某每天都来,公司也支付的工资。

后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x月x日起将不再支付工资。

岳某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不续签。

个别劳动者的蛮横无理,用人单位应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大意失荆州,岳某每天来上班,单位还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拒不交接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谨防因为拖延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预休年假,企业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颁布了《国务院年假管理条例》,对于年假有了详细的规定。

除非与员工有书面协议,否则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当年必须使用完,或者按照300%来支付。

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资,其实是多支付2倍,这一点与法定节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八

案例:李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事隔3日 ,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李某不起诉决定书。

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曾因在原单位因盗窃桌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电脑被查获,因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案例:20xx年1月10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试用期,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3月8日,公司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公司决定辞退他。

王某认为他在试用期认真工作且表现良好,公司辞退他违反劳动合同法。

分析:某公司应于1月份与王某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8日,仍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王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王某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九

勤奋的态度和主动积极的精神是一种良好生活的习惯,这种良好的生活习惯可以使我们为考试创造出更多成功的机会。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一份自考《运输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1)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对货物损失的描述,此批货物损失属于货物本身的缺陷形成的,不是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2)进口商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也有权向出口商索赔;(3)出口商需要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赔偿。

负责赔偿。根据平安险第三条的规定: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有权主张王先生的合同无效。根据保险的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因为没有告知导致保险人无法预料的风险发生,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本案中王先生由于疏忽没有告知包装简陋这一事实,导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做出错误决定,所以保险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所缴纳的保险费可以退还。

4、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末,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1、100+30+8+50+2=190(万美元)

船方承担费用:8×100÷190=4.21(万美元)

货方甲:8×50÷190=2.11(万美元)

乙:8×30÷190=1.26(万美元)

丙:8×8÷190=0.34(万美元)

运费方:8×2÷190=0.08(万美元)

5、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设备故障起火,该船舱内发生火灾,船长立即组织人员灭火抢救,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共计5000美元,因救火被水浸坏货物价值6000美元。船方宣布此两笔损失为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案中损失分为两个部分,被火烧毁的属于单独海损,它不是有意采取的救助措施造成的,被水浸坏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2)火烧毁的部分,要看设备故障在开船前船方是否知道其可能发生,如果属于经过检查也没有发现设备故障,则船方可以免责,但如果船方没有检查或者存在侥幸认为设备可能不会发生故障,则船方需要负责赔偿。(3)属于共同海损,应该由船方、货方、运费方共同分摊。

6、某厂司机李某为自己开的公车奥迪a6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责任险,投保时签署了自己名字作为被保险人。后车辆发生车祸,车辆受损,并致他人受伤,李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辆为公车,李某不具有所有权为由拒赔,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根据你所掌握的保险原则分析该起纠纷。

此案分为两个部分,导致他人受伤需要的赔偿,保险公司负责;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不赔。因为司机李某对于该车拥有使用权,拥有保险利益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但对于车辆李某没有所有权,即他没有保险利益,他为车辆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如果当初投保人为工厂,则保险公司就需要赔偿了。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运输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谷竹高速公路第16—22标第一期工程地材供应的运输及房县鹏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石料厂矿山至机口块石转运承包给乙方车辆运输。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订如下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一、承包范围与工程量

范围为:

1、谷竹高速公路第16—22标第一期地材运输;

2、石料厂矿山至机口块石运输;品种范围为:块石、碎石、砂石。

二、运输车辆的选定

甲方同意乙方15辆高墙板自卸车为甲方指定车辆,车辆的数量和来源考虑到社会方面的因素,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对车辆的选定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但不管是来自哪方面的运输车辆,在价格运输计划,计量及行驶道路等方面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其他人不得干涉。

三、结算与价格

结算价格:

1、石料厂矿山至机口生产场的块石转运按7.00元/吨凭入库结算单结算;

2、谷竹高速公路第16—22标第一期地材运输,按所运标段的核定距离一次性给定的运输价为甲方与乙方的结算价(各种税费除外),不管遇到任何情况和风险,结算价不得调整,结算数量按收货方签字认可的实际运量结算,每日乙方必须将承运的材料收据(需方材料签收单)交给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每月以甲方同出具的单据作为结算凭证。

结算时间:双方约定以每月日为结算日期。

甲方需在乙方运输二月后,即第三月十日将乙方第一月运输费付清,以此循环结算。

四、计量

运输计量一律实施装车一次性付清计量签字和运到施工点按车箱容积收方相结合的'方法。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对参加运输的车辆状况严格做好车辆登记统计工作,并对运输道路随时进行检查,对不安全的隐患随时指出,并勒令乙方进行整改。

2、甲方根据需方要求提前电话下达运输任务。值班的供需调度要随时跟踪监控乙方运输的全过程,确保运输按施工承包商的要求和计划实施。

3、负责监督做好装车后的过磅计量和“五联单”签字的工作,派往标段的“客户经理”要负责会同用料方对乙方送到施工点的地材按车箱容积进行收方,并按“五联单”的要求将签好字的单据返送乙方。

4、协助乙方处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

5、场内生产块石运输按入库单为准核算。

6、甲方公司自备的运输车辆参与运输,乙方不得无故干预。

(二)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下达的运输计划,备好所需车辆,车况必须良好,且各种证件必须齐全,将车型、车号、车况报甲方调度室。到标段施工点的线路,必须经甲方总调度室批准许可,选择优近线路,乙方须及时检查和整改运输过程中的车辆运输所发生的事故,包括直接的、间接的、大的、小的一切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与安全事故有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认真执行甲方下达的运输计划和临时运输任务,随时向甲方调度室报告运输情况,确保甲方下达运输计划的实施。

3、同甲方和用料单位一道认真搞好计量签字工作,对运输途中因各种原因而造成所运地材质量和数量的短少负责,承担与此相关的经济责任。

4、按合同规定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并及时与运输车辆办理好结算。

六、违约及其它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协议各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承担损失。

七、合同纠纷与调解

供需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可先到房县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外商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一

按照《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地点:河源市和平县.

二、工程内容:土石矿运输

三、工程承包方式:乙方提供车辆运输。运距平均_________公里之内。

四、运输价格:甲方以每吨_______元结算给乙方。

五、合同期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应办的各项事情.批文.税收等手续。

2.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时间,为乙方提供食住场所,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负责处理施工场所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果木等保护工作及路政交警、城管、运管等工作事宜。(施工道路上超载及一般违章由甲方负责,若车辆因此被扣车超过24小时,甲方补偿乙方每天三百元人民币。不包含赃车.或之前有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如车辆在本工程运输过程被政府部门没收,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格由甲方赔偿给乙方(不包含赃车或之前有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

4.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及当地村民百姓的关系(保障道路畅通,专人修路。)

5.甲方保证乙方每天有充足的货量运输,保证每天至少有四车的货量,不能满足乙方运输货量时,甲方按一天四车补足乙方工程款。

6.因甲方工程款不按时支付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运输,甲方除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外应承担乙方的误工费,每台车叁百人民币日,(甲方有特殊原因而停工,必须事先以书面通知乙方,并需经得乙方同意为准)。甲方超过7天不支付运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讨所欠运费和误工费.并索求两万元的合同违约赔偿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同意在20年______月____日晚上10点前。____台20方以上车厢长不超过6点3米工程车,人员,按甲方要求到达指定施工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乙方车辆超过规定进场时间3天及以上,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以后根据工程量需要再增加,服从甲方安排,听从指挥。

2.乙方车辆工作暂定每天时间在12小时内(从早上6点至下午6点可以进山。)出山时间不限制.乙方在可以开工的时间内必须全力进行运输作业不得怠工,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进山运输情况下必须进山运输。在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必须马上通知甲方。

3.乙方同意首批不少以____台20方以上车厢长不超过6点3米工程车进场,时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12点前。首批车辆前3天作为磨合工作协调熟识路况测试.达到甲方情况下乙方同意于3天后开始分批调配车辆到达,并按约定时间全部到齐.如乙方不能按时把车辆到场必须赔偿给甲方五千员人民币误工费.如测试情况不达到甲方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车辆离场.

4.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协助甲方处理好,由于施工而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边建设单位(住户)的关系。

5.承担工程中本身的生产安全责任,并为车辆购买保险.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有关事故和生命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如乙方中途无故停工或不能完成甲方的运力要求,或不依照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找其他车队进场施工。并拒付前工程款及赔偿给甲方两万元的误工费。

七、安全措施:

安全施工与检查,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八、工程款结算:凭过磅票据,以吨数结算。

九、付款方式:

乙方首批车辆____台按期到达后,开工前由甲方借支人民币15000员给乙方作为生活经费,一周后在运费中扣除。

十、甲方如继续需车辆运输的话,在同等的条件下先优先照顾乙方车队。

十一、乙方必须能证明本身拥有车辆产权不小于两辆,本合同乙方不接受非车的签注.一旦发现乙方非车辆产权所有者视为违约,本合同马上自动终止。

十二、任何因为天气原因,道路维修,车辆故障维修保养,安全检查,政策变动等甲乙双方非人为原因做成停工,由双方自行承担风险,双方不承担对方的工补偿责任.

十三、以上协议均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商定,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协商解决,本协议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在双方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当地有关司法部门解决。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运输煤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距离从铧尖煤矿到准大电厂,运费为元/吨(不含税)。

二、车辆和司机由乙方派代表统一管理,要服从甲方统一调派。

三、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亏损除甲方要求的正常亏损外,其余亏损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在运输过程发生的汽车维修费、过路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一切交通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付款方式:现金结算。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换煤,卖煤等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以矿发煤价3倍进行罚款,如不交将移交司法部门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三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车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承租人(甲方):

出租人(乙方):签订地点: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间内由甲方负责车辆的调配;

2、向乙方提供乘车对象和行车路线;

3、有权索要乙方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及司机的驾驶证;有权对乙方车况进行检查;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行车;

2、服从甲方管理及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运务;

4、坚持言行文明,工作耐心细致,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5、负责出租车辆的检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7、出租车辆的司机由乙方负责聘请,司机的`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结算时由甲方财务部根据项目部每月上报的外雇车辆运输情况统计报表确定实际结算天数。

四、租金结算方式:该车每趟运输路线运输物品由甲方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车辆运输情况统计表确定租金。在甲方使用期间内,车辆使用消耗的油料及过路过桥费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的车辆维修费、保养费、车辆保险、车辆违法罚款及车辆相应的手续费及车辆事故处理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租金的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二月内甲方财务部根据项目部每月上报的车辆运输情况统计表确定租金;现金支付给乙方,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

六、租赁车辆的调配由甲方负责,司机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司机不得私自出车。

七、租赁车辆事故处理: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事故全部由乙方处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车辆事故处理及车辆维修期间,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租赁费用。

八、租赁车辆的维修:租赁车辆的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需确保租赁车辆的性能良好。

九、甲方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十、车辆租赁合同期满,甲人返还车辆的时间是:合同期满后壹周内。

十一、违约责任:一旦违约,则由违约方在一周内支付违约金伍仟元给对方。

(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确保乙车辆的质量性能良好。

2、乙方须确保所聘用司机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司机,乙方有义务更换司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四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和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份,交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签章) 代表人: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五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_运输合同范本出炉了,下面小编为各位相关人士带来了两篇适合用来做运输合同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委托方: 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 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运输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 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 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 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 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 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 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 元/天,由甲方支付。

4、2 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 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行 支行

账 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 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 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 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 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 10 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 60 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 6 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xx 年12 月31 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 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公司 乙方签章:货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六

()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4%,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0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

人民陪审员康某。

人民陪审员邓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七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航空运输合同范本_运输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托运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__架次运送____ (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汇总18篇)篇十八

甲方:

乙方:承运企业: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承运的主要货物为洗精煤。起止地点:盘县断江金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1、甲方保证公平合理对承运车辆进行承运安排。

2、因甲方交待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票据后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4、甲方保证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需要车辆数量。

1、凡承运甲方货物运输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有相关合法的手续(本车能开运输发票)及合法的有效证照。

2、承运车辆将可开本车运输发票的有效证件交由甲方存档备查。

3、乙方必须执行甲方运输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进行奖罚。

4、乙方须按甲方指令将货物安全准时运达指定地点,听从卸货点人员指挥,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向甲方交运输货物风险保证金:10000.00元(在两个月内交齐)。解除合同时退还乙方。

6、乙方得到甲方通知次日所需车辆数量需保证承运车辆数量。

7、乙方保证及时(四日内)将相关票据完整、整洁的'返回甲方,超出一天按每车100元/天处以乙方罚款。

1、运费按每7天结算一次由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毕结算并开据运输发票后,并支付清楚巳结算运费,如乙方未开具运输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不付运费,直到乙方补齐应缴票据为止。

1、金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至水钢暂定140元/吨(含税及卸车费)此价执行时间从20xx年8月08日起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其它运输到达地点根据甲方要求待定。

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签定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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