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

时间:2023-10-20 作者:碧墨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

运动会即将到来,让我们为了荣誉而努力吧!运动会能够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加强班级凝聚力。运动会是为同学们提供展示自己的舞台,让他们在竞技中体验成功的喜悦。在撰写宣传语时,要突出运动会的主题,吸引同学们的兴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运动会宣传语,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灵感,让人记忆深刻。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一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职责。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职责。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职责。

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

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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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二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

(二)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二)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三)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

(二)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

(三)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

(一)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

(二)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

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

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

(一)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

(二)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

(三)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

(四)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

(五)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

第二部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

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单独立法。

(二)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

(三)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

(四)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

第三部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

(二)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

(三)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

(四)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五)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六)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

(一)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三)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五)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三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判例存在的原因、条件及价值,进而加深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选题研究现状。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发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朝代中判例的论著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论著比较少;虽然对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

一、基本思路。

笔者将依据古籍资料,从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判例入手,阐述其发展历程,分析出其存在原因,以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价值,进而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而后联系实际,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启示。

二、论文框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文写作: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所判例的演变过程和存在原因;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部分总结我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表现;第四部分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研究方式。

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研究,首先从制度层面着手,介绍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而后理性分析其存在原因,并深入阐述其地位与作用,在前文基础上,归纳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特征,最后,结合现实,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现实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例与律进行比较,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例与普通法系中的例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特征。

论文提纲(含论文选题、论文主体框架)。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的发展历程。

从奴隶社会的法制入手,并从封建社会各朝代中撷取代表性法律形式,梳理出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演变情况,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从立法技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等角度入手,分析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四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视角下的资产证券化比较研究。

“5.30印花税调整”事件的法学思考。

行政规划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

从分析法学视角阐述债权的性质。

我国消防行政法学初探。

法学视野下的歧视与反歧视。

论我国劳动法学学科的构建。

政治思想制约下的先秦儒、法学派求富思想分析。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

行政法学视角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分析。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五

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是对原教旨主义的一种批判,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被采用,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法学,其承袭了后现代主义的衣钵。核心观点为:(1)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否定对历史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乐观陈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化以后的弊端;(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都是人为构建的。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就像启蒙思想是对封建特权思想、基督教特权的一种批判。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法律规则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上述后现代主义的双刃性特点。虽然后现代法学具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从苏力的作品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色彩,诸如注重地方、边缘,不唱高调、跟风,反对宏大的中心话语;并由此(或显或隐地)主张相对主义、多元主义;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主流的不同;对被学界视为当然的、神圣的概念、原则、命题则从经验上予以考证、反思,并且一般到后来都推翻了它们!注重不确定性,偏重于解构,强调实证地进行研究,而非作纯粹的理论思辩。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态度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比如:在极大地冲击、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同时给人们提高了多元的视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使得人们不能局限于某些单一的视角,帮助人们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问题、认识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但其同样有着比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坚持彻底的否定性,带来的建设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显;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的多元论的危险;由于过分强调多样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样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坑;同时还易陷入悲观主义。

鉴于其自身的价值所在,则取其精华自在情理之中。其实,只需看看他们所带来的影响就可知道无视甚或全盘反对它们是多么不明智的行为!就连现代主义立场十分坚定的考夫曼教授亦承认在后现代所表达的核心问题上包含着一些对现今的情况具有科学上的象征性意义的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能代替传统的、主流的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固然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与正统的法学研究大部分时候是可以或者说是应当共存以至相安无事的!这里有人很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有力的诘问: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以正统的法学研究为斗争的靶心的,二者水火不相容,何谈相安无事?实际上,两种法学研究均是正当的,各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窃以为之所以会产生问题,原因在于二者均犯了形而上学的片面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在人类社会依然未能摆脱“方法决定结论”律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会相同,甚至二者的结论恰恰是对立的、矛盾的。就像喝可口可乐的同时,不应该忘记了我国传统饮料的优点。

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存在则更多地可作为前者的镜子,“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反照,是现代性的一个倒影、副产品”,时刻提醒其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其纠正和改善。

参考文献:

[1]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

[2][美]波林罗斯诺,张国清译.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版.

[3]李栗燕.后现代法学思潮评析.气象出版社,.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六

[7]张帆.超声波及微波辅助萃取鬼箭羽中黄酮类物质[d].北京化工大学2007。

[10]李昕.以卟啉为探针毛细管电泳分析蛋白质方法的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

[15]王玲娜.基于lc-qtof/ms的儿童性早熟代谢组学研究[d].苏州大学。

[19]马如平.碰撞反应池技术研究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4。

[21]龚雁.磷脂化合物的分离制备和测定方法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七

一、题目来源。

科研(仅有科研、教学、社会实际、其他四种类型,必须根据当时选题类型对应)。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本论文研究的直接目的是为构建中国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制度提供具体的立法建议。(研究目的是本论文希望实现的直接效果)。

(二)研究意义。

本论文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国家侵权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远落后于对一般民事侵权的研究,而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从国际私法角度研讨国家侵权将主要探讨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问题,无疑会遇到国家管辖豁免、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外国公法的国内适用、国家行为主义、国家财产豁免等理论和实践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基于涉外性国家侵权这一特殊问题并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展深入探讨,将有助于对拓宽拓深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进而得出的结论在有可能部分填补国内外研究空白。

本论文研究还有一定实践意义。立法上尽管部分国内法对外国国家侵权有所涉及,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几乎可以说是对国家侵权国际私法问题没有立法的国家。本文试图在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有关此类问题的具体条文,从而为立法提供建议;司法上,在国家及其财产问题上,我国持绝对豁免立场。截止目前,国内法院尚未受理过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案件,随着国家侵权的频发,国内法院接触此类起诉的机会必将日益增多。本文将着力介绍相关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做出决断时提供理论和制度参考。(研究意义最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谈)。

三、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一)中文文献和资料。

1.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2.张帆.中国在美被诉的主权豁免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博士论文,。

3.李庆明.加拿大一公司诉四川省政府案[j].中国审判,20,第1期。

4.唐国荣.论我国国家侵权立法的完善[n].湖北日报,10月12日,第3版。

(m专著,d学位论文,j期刊论文,n新闻报纸)。

(二)英文文献和资料。

1.alebeckrosannevan,theimmunityofstatesandtheirofficialsininternationalcriminallawand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oxforduniversitypress,.(上为英文专著)。

bianchi,internationaldecision:ferriniv.federalrepublicofgermany,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9.(上为英文期刊)。

(中英文文献总和不少于20份,开题报告中的参考文献一般就是第四部分国内外研究中所查阅的文献)。

四、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与研究的主攻方向。

国际私法中的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涉外性国家侵权关系界定及其特殊性问题、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等等。在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上,国内外的研究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态势,相较国外,国内研究相对薄弱。

(一)中文相关文献研究。

国内已有的相关专著主要集中于外国国家侵权管辖及其例外问题上,如夏林华博士的《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黄进教授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龚刃韧教授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等学术著作中都在部分章节中有一定篇幅提到了国内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主权国家的涉外性侵权行使管辖的问题。此外,李庆明博士的《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研究》、对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进行全面而深入介绍,其中对美国法院受理外国人侵权请求的具体事项,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重要叙述,该著作中也提到了美国法院如何处理外国人遭遇国家侵权的司法诉讼问题,但该书是对某一具体条文的研究,而该法条本意并不是主要针对国家侵权者,因此,限于选题,该著作对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也较为有限,并没有深入到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问题上。

从国际私法角度研究国家侵权的国内期刊和博硕论文也不够全面和深入。首先,尚无对涉外性国家侵权进行系统研究的博士论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未发现有以“国家侵权”为题名论文,仅有的4篇以“国家侵权”为主题之一的博士学位论文均不是从国际私法视角。其次,少量关于国家侵权的硕士论文也基本与本选题无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有9篇以国家侵权为题名内容的论文,其中6篇谈的是中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篇谈的是环境侵权中的国家责任问题,1篇是对职务侵权研究,上述论文基本没有论及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第三,有关国际私法视角的国家侵权的期刊论文数量也有限。主要有:龚刃韧1992年的《外国侵权行为与国内法院管辖》;张露藜的《论国家豁免在国家从事侵权行为中的适用》;袁元,杨莎的《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侵权例外条款的分析》等。上述文献主要从管辖权角度谈外国国家的侵权问题,侧重关于管辖理由与范围问题,并没有谈及国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等重要的问题。此外,黄进教授、肖永平教授也对中国国家在外国法院被诉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介评情况,其中有部分案件属于国家侵权。

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救济相关问题的报刊或公报的相关报道和评述也十分有限。因我国坚持国家绝对豁免的立场,外国国家侵权原则上与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及败诉等绝缘,相应,报纸也没有机会报道我国是如何从司法角度处理外国国家侵权。因同样的原因,法院公报中也不可能出现有关因侵权引起外国在华被诉有关案件的介绍和评析,尽管中国国家在外国频频被诉。

(二)英文相关文献研究。

国际人权诉讼在国外起步较早并且一直比较活跃,美国和欧洲很多国家法院都受理了大量普通民事主体以国家为被告的涉外性侵权案件。在美国,有多部法律如《外国人侵权请求法》、《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美国联邦侵权请求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等都涉及到了涉外性国家侵权相关司法解决问题。在欧洲,《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等条约也都有条文与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解决有关。相应地,美国和欧洲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问题的研究文献较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广泛,现结合论文选题角度分别从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三个角度对部分学术文献及其观点进行简要介绍。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问题上,kennethc.randall教授认为对于外国人在美国起诉外国国家侵权,并不应当直接依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仍需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国家管辖豁免例外范畴;justinlu指出美国法院受理外国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时,必须考虑被诉主体的身份应特别谨慎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donaldshelbychisum认为在受理特殊类型的国家侵权之诉时应注意协调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的管辖权;marinrogerscordato则进一步指出,对美国提起的侵权之诉只能由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而bethstephens和michaelratner合著的《美国法院的国际人权民事诉讼》一书更是全面的介绍了美国如何对国际人权诉讼行使司法管辖,其中包括对国家提起的诉讼。不难发现,国外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问题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和外国人提起的侵权,并且对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内法院间管辖权分配问题也有涉及。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symeonc.symeonides认为在遇到国际人权诉讼时,联邦法院应在国际法、联邦法和州法之间做出选择;haroldhongjukoh教授认为尤其是国际人权领域,法院应当将国际法作为直接适用的国内法作为处理依据;williamr.casto则指出美国联邦法院应适用各州法作为国际人权的诉因问题;betsyj.grey教授在其论文中认为,美国法院受理涉外性国家侵权诉讼时,应尽可能适用联邦侵权赔偿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涉外性国家侵权应考虑适用行为地法,如ralphg.steinhardt和anthonyd.amato认为原告损害赔偿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应严格取决于行为地的侵权实体法,而美国学者paulj.mishkin则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于国外时,若将行为地法作为裁判规则不仅需要考虑美国国内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的成熟的联邦法,还要考虑联邦在统一相应的规则上的利益是否超过了行为地国。由此可以看出,在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在涉外性国家侵权争议问题上,国外学者深入探讨了国际法、本国法和外国法适用的可行性及具体事项范围等问题。

在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上,也有相当多学者进行研究。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中国家通常应负财产性责任,因此,国外学者关注更多的是国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j.g.castel指出,国家财产执行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应当慎重执行外国主权国家财产;hazelfox指出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不应当侵犯该国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权;jamescrawford则认为为实现判决确定正义,外国国家财产并不应当具有绝对执行豁免权;georgekahaleiii和matiasa.vega则提出为规范对国家财产执行问题,应在国际社会范围内统一规则。对外国法院的国家侵权判决的域外执行,美国学者bethvanschaack曾主张各国应援引1971年的《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不难发现,国外学者非常重视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问题,尤其是更加注重对国家侵权判决的域外执行和对外国国家财产执行等问题。

除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和学术专著等文献外,相关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的发布案例、报告中也有许多文献涉及到涉外性国家侵权的司法解决问题,如联合国官方文件曾对外国国家侵权的国内管辖的历史进行回顾。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不难发现,相对于一般民事侵权和国内性国家侵权,关于涉外性国家侵权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国内外学者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研究的范围不够宽泛。现有研究仍主要集中于国家侵权的管辖权问题上,尤其是对外国国家能否行使司法管辖的问题上,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述及很少;其次,研究深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如以法律适用为例,关于外国国家侵权赔偿法的域内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适用上的位阶,法律适用方法原则等问题仍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出现。第三,研究视角有待扩展,现有法学视角对国家侵权问题主要从国际公法、宪法、行政法等学科角度展开,尚未有更多学者将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赔偿诉讼视为国际私法问题进而研究。第四,缺乏以中国为视角的涉外性国家侵权赔偿司法救济问题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尽管国外对该问题的研究较为全面,水平和深度都教高,但国外学者对中国问题涉猎很少,同时有些国外论著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倾向,讨论的角度并不客观公正,得出的相关结论和立法建议不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主要研究内容、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主要研究内容。

绪论(引言)。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几个基础性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特殊性。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的解决路径。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管辖权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可诉性。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国家的确定。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管辖国家国内法院的确定。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的法律适用相关理论。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际法的适用。

(三)涉外性国家侵权案件国内法的适用。

四、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

(一)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承认执行的相关理论。

(二)涉外性国家侵权判决的承认执行相关机制的建构。

结语。

(二)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

1.外国国家侵权国内管辖的理论与实践,对外国国家管辖在国际法上是有争论的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做法并不一致。(谈问题,简谈重点研究的理由)。

2.国际法的适用问题………………….

(至少谈2-3个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问题一般应为本文的核心问题和争论问题)。

(三)解决思路。

通过对问题的剖析,在详细考察国外相关法域制度基础上,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一般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文写作思路,结合个人论文修改)。

六、完成毕业论文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

1.阅读不少于20份中英文献资料;。

2.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

3.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和问卷分析;。

4.不少于200小时上机查阅电子文献。

七、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与时间安排。

1.20xx年11月08日——11月25日,下达《任务书》及《审核表》;。

2.20xx年11月26日——12月5日,完成不少于三千字《文献综述》;。

3.20xx年12月6日——12月12日,完成《开题报告》;。

4.20xx年12月17日——03月04日,完成三千字《外文资料翻译》;。

5.20xx年03月05日——06月04日,完成毕业论文正文;。

7.20xx年06月11日——06月12日,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八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7.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九

时光如东流的江水,奔腾到海,一去不复返,好像转眼间,我的四年又这样过去了。回首这人生中黄金的四年,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孩子变成了一个青年。曾经的追风少年,现在也即将结束珍贵的四年本科生涯。面对陪伴我四年的xxxx学院,知识渊博的老师,一起成长的同学室友,我很感激,因为有你们。此时此刻,想到即将离去,开始人生中下一段行程,内心总是无法平静,感慨万千。

本科学术论文应该是大学四年学习的一次总结,它也是一次检验。这四年中你学到的所有知识将在毕业论文中的到运用,除了知识层面的东西,更多是检验你的本科教育。论文完成过程的点点滴滴都反映了你的品行,你的人格,你的为人,总是你想成为什么样子的人都会在你的论文里得到反映。面对四年本科学习的检验,我并没有给出理想的分数。说实话,我的论文只是在前人基础上的加工,创新不足,考虑的太过于肤浅。论文的完成,当然要感谢张勇老师的耐心指导。张老师虽然并没有像其他老师跟我们深入的探讨,但在论文总体构造上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张老师说过的大量的阅读文章是构成论文的必要条件,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放在心上,总是在临战之际,才去查找一些文章。张老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无形中影响着我们,思维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除了张老师,我相信大学里的所有授课老师都给我很大的帮助,没有平时你们一点一滴的教导,就不会有今天这篇论文的形成,总是非常感谢你们。

除了论文指导老师,我想这四年也要特别感谢自己的父母,没有你们在背后一直的付出,我绝对完不成四年的学业,完不成人生中的一次蜕变,我知道此时此刻我没有达到你们理想的高度,在这里说声抱歉。但我并不会就此放弃,四年的教育使我学会了人生中的每一步都有它独特的风景,在你们身上,我更看到了,一个人应当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我答应你们,今后的每一步,我都会用心走好,永不放弃。

论文即将完成了,我很开心,从最初的开始到最后的结束,虽然不是十分满意,但是我问心无愧,当然有多少可敬的老师、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十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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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十一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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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十二

[7]张帆.超声波及微波辅助萃取鬼箭羽中黄酮类物质[d].北京化工大学2007。

[19]马如平.碰撞反应池技术研究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4。

[21]龚雁.磷脂化合物的分离制备和测定方法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06。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十三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十四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b、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t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8]participationin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j].yalelawjounaral,,(6).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十五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

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

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

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

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

6、结论。

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

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代写论文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专业法学毕业论文(模板16篇)篇十六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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