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琴心月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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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一

中国梦是一个伟大而美丽的梦,是十三亿中国人共同的梦,那么我们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主题教育的全过程我坚决做到如下六条:

一、深刻学习习: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朝着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专题教育。以及深入学习党的报告和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

二、积极参加有关中国梦方面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集中统一,时刻维护党的权威。

三、我将用实际行动落实党的精神和彭州市委要求,坚持不懈推进彭州“4211”发展战略,以现代农业为载体做优“绿色生态名片”,以精品旅游为载体做优“文化名片”,以家纺服装产业为载体做优“时尚名片”。以抓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为载体做优“开放名片”为工作思路,为全力打造绿色生态之都、千亿产业之城、田园休闲之谷,建设“绿色、文化、时尚、开放”的美丽彭州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严格按照活动要求,把“国家梦”“彭州梦”“个人梦”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好各阶段活动,做到全程参与,全程覆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特色,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

五、践行“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努力奋斗。

六、深化认识,形成谱写“中国梦”彭州篇章的精神动力,把彭州建设成为祖国大好河山最美的一份子。

以上是我的个人承诺。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承诺事项。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二

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由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推荐办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公务卡申办人,共同承诺人(即共同还款人)(配偶),已知晓《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的处理条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的追诉规定。

一、本人承诺如下:

4、如本人没有按约定清偿上述账务,本人的共同还款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债务形成之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若发生拖欠或恶意透支行为,除国家法定的刑责和追诉规定以外,本人同时承担以下责任:

3、如本人因信用卡违规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即同意自愿放弃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品牌经营权。本承诺书自承诺人(本人)与共同承诺人(即共同还款人)签名后生效。

承诺人签字(加手印):共同承诺人签字(加手印):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共同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单位名称: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三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四

1、根据市直预算单位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动员大会及《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直各单位自2012年12月1日起强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结算,现将有关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3、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出租车、签证费、邮递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的支出。

5、取得商品及单据。单据包括商品发票和pos机小票,pos机小票和发票名称需保持一致。

6、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之前,持已办妥审批手续报销封面(将发票和pos机小票贴在单据报销封面上)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手续和以前相同)。

7、财务科通过公务卡业务系统查询发卡银行提供的消费记录,核实公务消费情况后打印受理证明给办理报销的教职工,完成报销过程。再由财务科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将教职工报销款转入发卡银行,由发卡银行划入个人公务卡偿还透支款。

8、9、合肥六中账单日定为每月8日。

普通教职工信用额度为3万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信用额度为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10、持卡人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未经批准透支提取现金的手续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原因不按时报销引起的透支利息由个人承担。

11、中国银行公务卡既具有普通信用卡授权信用消费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属性。

12、本公务卡实行发卡银行、学校、财政对个人公务消费数据共享。

14、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并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15、公务卡遗失、挂失和补办事项,由个人携带身份证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并通过学校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16、教职工原来持有的交通银行公务卡仍然作为学校发放绩效工资和其他费用的卡。

财务科2012年12月18日。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五

随着我x“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花x”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作为一名村i干部,我认识到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中国梦”即“我的梦”,为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x池”,加快本村经济发展,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我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赏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x委x政俯,真赏委政俯的决定,落实各项政策到基层。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中国梦”为契机加强村班子建设,搞好团结,发展新党员,提升队伍素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法纪意识。

三、做好党务和村务公开工作,严格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

四、认真完成各项民生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惠农政策和措施,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

五、加快村域经济发展,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或带领群众发展新项目,优化生产结构,做好农产品的推广。

六、严格遵守八条/禁令,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旅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七、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访必接,有件必复,重要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听从安排。

承诺人: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六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86年7月中国向gatt代表理事会正式提出恢复缔约国地位申请,的历程可谓雄关漫道,艰难曲折。

11月15日,中国与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终于在北京签署,标志着中国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5月,中国与欧盟的双边协议也在北京签署,目前仅剩下寥寥4、5个国家的双边协议没有签订。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中国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法律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政治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企业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发布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社会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但是,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国家各级旅游局,依据其工作职责范围来看,其权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门中最少法律权威性的部门,这与旅游业的跨行业、涉及面广的现实发生了不协调。而且,由于条块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饭店两个部门,作为旅游业重要构成之一的旅游景点景区,则分属于建设部、文物局、宗教、园林等部门,这对开展大旅游,改善旅游法制环境极为不利。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成立了由与旅游业有密切关系的相关行业共同组成的机构。但事实上,他仍是各利益部门的松散协调机构。从世界上其他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分析,无论是老牌的旅游强国、还是新兴的旅游国家,均非常重视国家旅游管理机构权威的确定,有的甚至是内阁级的独立机构。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提高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提高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甚至可以赋予其重大权力,使其对涉及旅游业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处理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地位予以确认。

结语。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七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执行承诺书为保证科研创新项目的正常开展,确保资助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该项目执行承诺书。入选项目必须承诺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1.严格遵守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的各项规定和食品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科研创新项目经费的有效、合理使用。

2.保证项目有序进行,按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中期报告书》,按期完成研究项目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结题申请表与结题报告》、实验记录本和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3.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督促学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学生按开题计划完成预定内容;按期检查并规范学生实验记录;督促学生按时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4.对于无故过期未参加中期检查和结题的项目,退回全部划拨经费,取消项目立项人、参与人和指导教师下两年的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将无法参评奖学金,申报各种创新竞赛以及无法获得保研资格等各种本科生相关活动。

本项目执行承诺书由项目组所有成员及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生效,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教师(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项目组成员(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承诺书是项目管理和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学院与入选项目组各执一份。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八

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党外、无论是在文化精英中还是在普通群众中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共鸣。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公开。

承诺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随着“中国梦.我的梦”主题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家要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是民族之梦也是我们每个中国人应有的梦想。结合实际情况,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现对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做出以下承诺。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学习关于“中国梦”方面理论知识。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情对待工作,树立以客户为主的服务意识。

三、认真钻研检测规范,勇于创新,提升自我。

四、树立集体意识,珍惜集体荣誉,爱院如爱家。争做最美建科人。

五、努力做好工作哪怕是一件小事都要认真对待,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建科院,无愧于心。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通过对“中国梦”主题活动的交流学习,作为一名城管工作者我充分认识到“中国梦”就是我们的追求、人民的夙愿、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们这些城管执法人员来说,就是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解决群众忧急。一个城市管理的好坏,一半取决于决策者的领导,一半取决于执行者的行动。

城管人的“中国梦”就是用实际行动在平常的岗位上严格要求、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是要展示城管的“三礼(理)执法”、“三次告诫”和“温馨执法(提示)”,让违规人员在和谐中自愿接受并参与城市管理;就是要深入一线,了解群众所关心的事、解决群众的忧急,在办实事中让城市更美丽。

总之无论“中国梦”在哪里,具体都要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利益高于一切”、“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之中,这一点也是城管人心中已久的、正在努力实现的梦想。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随着“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岳池”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我认识到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

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作为我的“中国梦”即“我的梦”,为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岳池”,加快经济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实际,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医院。

规章制度。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改进工作作风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有问必答,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水平。

三、严格遵守禁令,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四、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守政治纪律、经济纪律、工作纪律。

五、积极参与各项组织活动,为医院发展作贡献。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九

加入wto后,摆在我们各行各业干部,群众面前的首要任务是,必须尽快地普及wto专业知识,深入研究有关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培养出我国自己的wto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国际经贸大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为了帮助大家了解wto各项立法,中国入世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入世关税减让状况,上海人民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外经贸部网站公布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法律文件的英文本,并参考了世贸组织网站的有关文本翻译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供各级领导、相关企事业、相关研究人员学习、参考。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只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的议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中文版只是个参考译文,且以国家向全社会公布中文版的内容为基础,敬请广大读者注意。

序言。

以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

货物贸易范围内的影响。

新闻作为一种服务业,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新闻业发展所需的物资、设备,则受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定的制约,所以,还需要把新闻放到货物贸易范围内来研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要求,根据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切实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进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的待遇,要不低于那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除了几项例外)。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给予一成员方的优惠、让步,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方。

根据以上精神,物资和设备进口关税将大大降低,有的全部取消,同时将逐步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如木材和纸张的关税目前分别为12-18%和15-25%,将降至5-7.5%。对于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关税,将从目前的平均13%多降至零,大部分削减将在前实现。(8)这些电信设备、器材等进口关税降低或免除,电信业的成本和服务收费都会降低。

综上所述,中国新闻业虽然不会完全开放,受“入世”的直接影响不会很大,但间接影响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小的。

中国对网络传播的立法管理。

网络媒体在具备优越性能的同时,也使中国长期以来的驾轻就熟的新闻控制,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困难。比如,各种损害其意识形态和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和言论,以及黄色信息,在网上可以说难以记数。为了对付这种情况,中国努力发展“防火墙”(firewall)技术,积极创建“网上警察”。与此同时,中国加快立法速度,据了解,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早以全面的立法来管理网络新闻传播的国家。

中国仅在就制订了7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209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中涉及新闻和言论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一)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中央级新闻单位、省部级新闻单位和省会直属新闻单位,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六)互联网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七)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电子公告服务(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应当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一法律文件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惩罚那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人。

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站的建设和活动,对于防止和剔除有害的信息、言论,对于保护网络安全,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的总体特征是对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十分严格。特别是“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戴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的规定,它所讲的“其他来源的新闻”是包括境外媒体发布的新闻。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说,非新闻单位建立网站登载的新闻,只能是传统媒体发表的新闻。

在网络规定如此严格的情况下,个人网站就很难有生存空间。人民网论坛上8月1日发表的一篇的题为《个人网站将面临“全军覆没”》,(作者拈花笑)文章说:曾经为网络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的无数个人网站,正在面临“全军覆没”的危险。文章认为,个人网站首先是无法达到准许开办的条件。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归入了“增值电信业务”类别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说,以上条件个人网站的站主们都不具备。其次,根据国务院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个人网站根本没有刊登新闻的资格。那么,经营留言板、聊天室、bbs,如何呢?也不行。因为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精神,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等),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作为个人网站,取得许可证已经不易,现在又要进行专项审批,岂不是难于上青天!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一

加入世贸对新闻业的直接影响,看上去不像其他许多行业那样大。因为新闻业从总体上来说,属于非物品贸易,系服务贸易范围之内。《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要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其他相关问题,与别的成员方进行谈判,将达成的承诺逐项列入该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其中的内容为:a.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等;b.享受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c.其他承诺,包括有关标准和资格等方面的承诺,实施承诺的时间框架等。而且,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的原则,在发展中国家少开放一些部门、少放宽一些交易种类、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问题上,可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予以适当的通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服务业之一的新闻业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的程度如何,暂时可由成员国本身决定。(5)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显然暂时不会完全开放新闻业。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以前,可以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6)换句话说,在“入世”的头几年,国外传媒打入中国并享受国内传媒相同的待遇(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还不可能成为事实。但是,关乎200以后新闻业开放的承诺表,终归要制定出来,不过,这将是一个变数很多的问题,留待后文分析。

尽管如此,中国已确定开放发行业、广告业。发行业“入世”后,传媒销售渠道会增多,竞争性会增强,垄断保护程度会降低。上海一家发行公司已有德国资本进入。世界著名的大出版公司德国贝塔斯曼集团公司(bertlesmman)已在上海创办了合资企业的读者俱乐部,到在中国已有150万会员,2千多万元的年销售额,并向上海周边的江苏、浙江扩张。某些境外刊物,如时尚、休闲的刊物已开始在中国发行,渐渐还有其他非新闻类报刊也会准许在中国发行。入世后国外发行公司会凭借其实力和经验进行运作,会使受人们欢迎的报刊占领比现在更大的读者市场份额。

另外,“入世”后,广告的数量和种类、广告质量、广告载体、广告业务运作都将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外资广告机构会增多和加强。中美双边协议规定,中国在三至四年内将逐步取消包括对广告领域的限制,在此期间,美国的服务供应商将可建立百分之百的全资拥有的分支机构,外资广告业大举进入中国,无疑将对现有的广告市场产生强烈的冲击。外商的广告也会明显增多,据有人估计,在到中国来投资的国外大企业中,有81%的企业每年要拿出一亿美元左右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而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透明度原则,或许有一天会要求中国各报纸也加入像abc这样的专门定时统计和公布报纸发行量的组织。因为这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符合广告商和广告客户的利益。可想而知,在定期公布发行量的条件下,发行量小的报纸所得广告将会越来越少。

不难想到,发行、广告两项都会使那些受读者欢迎的报纸走向良性循环,那些发行量小的报纸,如果没有新招就会走向恶性循环。如果说报纸发行还可以在“公费市场”那一部分借助于权力部门的“红头文件”,那么对广告来说,“红头文件”则是无济于事的。

“入世”以后,电视业与报业差不多,都不会向国外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所要求的那种开放。但是,与新闻传播机关密切相关的电影服务,则是中国承诺开放的领域。在这方面中国作了两项承诺。第一项,“入世”以后,中国进口的外国影片从现在的被年10部增加到20部。第二项,外资可以参与改造中国影院,但是它的股份不超过49%。(7)。

中国还承诺,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在流通服务上的一切限制,开放运输、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等所有环节的货物流通分销权。这无疑将包括音像制品、娱乐软件在内。图文电视、视频点播等增值服务在中国“入世”后两年内、传呼服务在三年内可达到50%,4年内可达到51%。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二

1.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受限制(或限制较宽),因此经营有方的开放式基金将脱颖而出,这些基金规模较大(美国6026家开放式基金的平均资产为5.87亿美元,大的开发式基金资产达300亿美元),市场上的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的区分对它们来说都不再重要。因此,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价值被低估的大盘绩优股将同中小盘股一样活跃。

2.对封闭式基金的影响。开放式基金是比封闭式基金更便捷的投资通道,开放式基金的出台势必对封闭式基金产生冲击。尤其是我国目前的封闭式基金在投资者中形象不佳,它们并没有显示专家理财的特长,但不管盈亏,收取的管理费却分厘不少,以至于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国内令人向往的就业方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推出将会使封闭式投资基金受到冷落,从国外来看,随着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开放式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投资基金的主流是必然的趋势。1940年美国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封闭式投资基金资产之比为o.73:1,到19二者之比达到27.54:1。

3.对国债的影响。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设立对国债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一方面,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大量投资者的解约赎回,设立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应购入较大比重的.国债,开放式投资基金是国债市场稳定的投资大户。另一方面,开放式投资基金可赎回、柜台交易等特点必将比封闭式基金对储蓄存款产生更大的冲击,而储蓄存款增长的放缓会导致银行坏账凸现,银行资本金亏蚀,这时国家财政将会大规模地发行国债以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已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这为国债市场的阔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4.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影响。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放式基金为了保持充分、适当的资产流动性,必然会经常进出同业拆借市场,将多余的资金拆出去,将资金缺口拆进来。因此,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将有利于活跃同业拆借市场。

5.对储蓄存款的影响。开放式基金开辟了一条银行储蓄资金进入股市的捷径。开放式基金可以进行收益滚存,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入市资金数量。另外,开放式基金不用公开上市交易,不会像封闭式基金那样会分流大笔已入市资金,其所筹资金投向证券市场部分形成纯粹的有效需求。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三

一、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即两法合并)。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内外资企业法定的税率不统一,实际税负相差很大,税收优惠政策指向性太多、太乱,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内外资企业不一致等。这些问题在加入世贸后明显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障碍。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是税收调整的重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核心的问题是要体现税负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

1.名义税率确定在什么水平。根据我国内外资企业近两年的实际税负水平与法定税率比较,继续采用比例税率为好,经测算,统一以后的法定税率确定在约24%左右的水平比较恰当,它低于现行所得税制的法定税率,但接近目前测算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而比涉外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高。这一确定还考虑到改革后的所得税前规范扣除,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具体内容。因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与规范税前会使原税基缩小,但能体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原则。

2.纳税人如何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名称,使用企业所得税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人是企业纳税的主体。今后企业或公司的组建都要按照《公司法》组建,从逻辑关系看这样的企业组织一定是法人,法人便是企业所得税的当然纳税人。

3.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这是有关所得税税基宽窄和税负水平高低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统一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处理好所得税会计与财务制度的衔接,并明确一些原则规定十分重要,这是今后方便企业进行纳税核算和进行税务调整的依据。

4.简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缺陷是既多又乱。优惠政策调整的目标是进一步简化和统一。但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未到期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对于已经到期的将不再执行;对于新颁布的政策不论内外资企业一律执行。

二、改革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改革的又一重要税种。增值税是一个科学的税种,目前世界120多个国家在实行增值税制。像我国这样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可以说很难找到。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缺点是投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加重了纳税者的负担。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十分迫切。

1.从我国财政平衡的角度看,宜选择不同方案,分步进行。(1)逐步转型。先选择高科技产业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产业转型,或选择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转型;或者先实行对机器设备抵扣,后逐步扩大到建筑厂房等固定资产;(2)提高增值税率,实行彻底抵扣办法。因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差别很大,后者税负明显高于前者,但这样的改革原则应不增加企业纳税人的负担,需要认真测算再确定;(3)财政和企业共同负担。关键是企业抵扣的比重能达到多少。如果企业进项抵扣少,等于未从根本实现转型,意义并不大。因此,选择第一种办法要好于后两种办法。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能否把现在实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需要考虑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的范围窄,带来的许多矛盾无法解决。比如,营业税纳税人不能给增值税纳税人开其增值税发票,影响正常交易和抵扣。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

三、调整消费税税目,进一步体现特殊调节功能。

消费税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台的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收入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消费税税目也是十分必要的。

1.调整消费税税目,原则是消费税税目的调进与调出相结合。今后属于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当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当调整进消费税税目中来;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采掘及超标排放等经济税行为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

2.体现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这样做既可以做到简便征收,又可降低税收成本。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调剂收入差距。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最集中的议论是提高起征点和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管理。但就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看,重点需要解决以下4个问题:

1.实行混合税制。即工薪收入、承租承包经营和劳务报酬等收入以实行合并申报纳税,其他收入仍实行分项分别申报纳税。主要征收办法是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并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力度。

2.提高起征点。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呼声渐高。事实上在我国工薪者缴税额所占比重上升快,已大约达到40%左右,而其他高收入者只占10%左右。另据调查,很多地区早已突破了法定800元人民币的起征点标准,许多省市执行1000以上的扣除标准,个别省市达到1600元以上或更高。因此,与其让法定的'制度在客观上被破坏,还不如名正言顺地通过改革确定符合实际的标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4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教育扣除和通货膨胀扣除。此处还有临时困难扣除等等。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3.相机出台遗产税与赠予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调节。这一税种是对个人财富积累转移的专门调节。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收入差距的拉大,应当考虑重新设计、提高其征点的问题。显然30万人民币作为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偏低的。此外,赠予税的征税标准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相应综合运用各种配套的征管措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近年是有效的,但不是高效的。一方面征管在加强;另一方面偷税也在增加。因此,构建一个相配套的机制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推行个人终生号码制、财产申报制(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收入申报制及存款实名制相配合。另外再加之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大减少税收的流失。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各界无不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根本意义在于保证资金的筹集。现在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障费,效果较好,这也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基础。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是按项目分类设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统一税种。社会保障包括3个基本税目:据测算,养老保障(考虑保值增值问题)税率约为10%;医疗保障税率约为6%;失业保障税率约6%。综合税率22%,负担比较适中。

2.统一账户。基本的办法是企业与个人共同交纳,各负担其中的50%,归集为个人账户。3.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其保值增值。

4.扩大覆盖面。为保证社会稳定,目前在。

我国特大城市和省会城市基本实现了社保广覆盖。浙江已宣布近年在农村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今后将先城市后农村逐步推进社保制度,构建全面的社保体系。

5.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如果将个人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再加上“两保一低”,即政府支持的最低保障线(相当于国外贫困救济,联合国规定不能少于8美元/人/天)。这就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完善地方税制,理顺中央地方分配关系。

1.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农村费改税。从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看,在费改税的同时,改革和调整农村税制也是重要的。目前在我国农村只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可行的。根据税收统计,每年来自农村的4税大约为500亿元左右,如果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契税,每年少征税约100多亿元,只占一年税收入增量的1/20,但对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是很大的。

2.费改税是城市企业需要继续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对企业负担重的基本分析是:收费负担依然较重,税收负担存在不合理,不平衡的问题较突出。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清理收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调节为主。

3.完善地方税制,合并、简化、避免重复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对大部分地方税种未做改革,故应当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解决。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及责权十分重要。应当考虑适当扩大地方税权,确定支出和收入规模及责任,更好地限制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

4.明确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享关系。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在所得税与地方税制的改革中要进一步明确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划分和科学的分成。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出发,特别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内考虑在事权确定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税权与责权,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分配行为,避免追加税收计划和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七、调整税收政策,创造公平、有效、合理的竞争环境。

现行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涉外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是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建立形成的;另一类是对内资企业的多种政策规定。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鼓励政策和以地区为主的鼓励政策。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体现政策的统一与透明性。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向是:由现行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向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其他优惠为辅转变。

从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于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处理问题应当在原则上坚持,未到期的允许继续执行到期;已到期的原则上不再延长执行期;所有企业一律执行新公布的政策。

八、建立健全关税机制。

应用关税特别条款和保护措施,保护我国企业在过渡期的利益。企业还应当做好信息准备、法律准备、技术人才等多方面准备,应用世贸组织规定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我国产业及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合法权利。

20开始实行的“免、抵、退”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对于鼓励出口是一个进步。但是覆盖面毕竟有限,而且对于纯外贸出口企业而言,也还有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因此逐步取消退税指标分配办法,逐步实行所有商品出口零税率,并保证彻底退税(不仅要退增值税,而且还要退消费税和其他流转税),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九、推进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

财政与税收体制实行配套改革主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

1.解决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与财务财会制度规定协调衔接;明确、细化有关的收入实现、费用、成本等方面的含义;明确坏帐准备金提取,风险金提取和商誉摊销等等相关问题。

2.应采用国际通行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以及不同行业、特殊产业采取差别折旧率等。

3.在分税制的前提下,从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经济贫困地区,加速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十、完善和建立新的税法体系。

1.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需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改革税制,调整现行税制的法律级次。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级次太低,是客观存在,是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内容有3大部分组成:税务部门管理与组织征收的22个税种;农业税4个税种;关税(7300个税目)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从宏观层次把握、完善与建立新的税法体系尤为必要。这就要择机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适时调整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制,尽快完成一些税种的立法,提高税收法律级次。

因此,为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层次人手解决:对具有法律级次的、第一层次的税法,应当进一步补充、修订和提升;对具有条例级次的、第二层次的法规,应当进一步规范、明确、衔接和完善,以提高法律级次,上升为立法;对具有文件性质的、第三层次的国务院、部门政策规定,应当清理、简化、减少、并部分废止,并要进一步增强统一性、透明性、针对性;对具有地方政府部门性质的、与中央政策规定不符的第四层次的规章、措施及办法,应当坚决清理、审查、废止。

2.完善与构建新的税法体系,目标是为建立全面统一的中国税制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的税制构成是三大部分,即涵盖第一、二、三产业的工商税制、专门的农业税制和关税制度。这样的税制显然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是不协调的。因此需要确定改革目标,逐步推进。首先,要搞好农村税费改革,为建立全面统一的税制奠定基础。其次,保留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再次,对农民暂不征收收益环节和财产环节的税收,待条件成熟时再加以考虑。最后,经过几年的过渡,对三次产业统一实行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及行为税等,从而建立起中国统一的、全面调控的、具有法律规范的税收制度,从而形成新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法体系。

总之,我国近期需要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这是历史的必然。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四

中国于1986年正式申请加入gatt,1987年gatt成立工作小组考虑中国加入gatt的申请。1995年中国变更申请为加入wto,并请原gatt的工作小组继续考虑中国作为wto成员方的申请。确定中国加入wto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文件是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在世贸组织关于中国加入的工作小组的工作框架内谈判而成。谈判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多边的,即中国同所有的wto成员方就一般性的条款进行谈判,第二个是双边的谈判,即中国与每一个wto的成员方就有关货物和服务的特定的市场准入义务进行谈判。一旦在双边方面的市场准入达成协议,中国在协议下的义务将被陈述于议定书的附件中,并通过将最惠国待遇给予所有的wto成员方。

世贸组织现在与联合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立成为旨在促进世界和平、金融安定和经济繁荣的世界体系的三大支柱。通过对跨国的货物和服务的流动提供法律框架,世贸组织促进了国际经济关系的稳定。中国拥有世界上1/5的人口,进出口总量居世界前10名,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将中国排斥于世界贸易组织之外,无疑降低了该组织本身的世界性。目前,世界上各国领导人,包括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其它主要的贸易强国无一例外地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只是在中国加入的条件上有待磋商。

在gatt的历史上,曾经在特定的议定书条款下接纳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成员方(如原来的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但这些国家的加入无法成为有用的先例,因为一方面这些国家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很小,另一方面,实际上gatt与这些非市场经济的成员方之间的关系一直很糟。将中国纳入wto体系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不只是因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导向的国家,尽管中国声称其正在向价格和市场导向的方向发展,还由于中国坚持主张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以便享有wto和gatt下的特别的优惠,而西方国家和其它的发展中国家对潜在的中国竞争心怀忧惧。此外,中国加入wto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先例,为世贸组织接纳俄罗斯为成员方时提供参考。因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于后者而言的主要困难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非市场经济的现状。

(一)发展中国家的地位问题。

中国一直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这不仅是由于wto中规定了特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也同样由于如果中国同意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加入wto,会影响到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它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义务,并失去普惠制利益,而且发达国家的身份也确实不符合中国的经济实际。

中规定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gatt第18条给予发展中国家四种特别利益:(1)有权为了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而提高关税,并为此重开谈判;(2)当出现外汇收支困难的时候,有权采取数量限制;(3)为了促进某一特定产业而适用的任何必要措施;(4)特定的处于发展经济但不符合低生活水平的国家,可以申请许可偏离gatt规则以保护特定的产业。所谓发展中国家,是指该成员方的经济仅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并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第18条1款的解释性注解规定:在考察一国是否仅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应考虑其通常的经济状况,而不应基于例外的情形作出判定,例外的情形诸如对该国的进出口产品特别有利的临时情形的存在;在考察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的时候,不仅包括那些刚刚开始发展经济的国家,也包括那些为了摆脱对初级产品生产的过分依赖而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

gatt第四部分即总协定的第36、37、38条的规定。该规定仅具有建设性,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该规定是指发达国家对于欠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或潜在出口利益应尽量克制适用关税义务或非关税的进口壁垒,或克制适用那些严重损害那些欠发达国家初级产品的消费增长的财政措施或相应的财政政策调整。

在trips、trims、gats协议中也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具体的优惠和义务承担的过渡期。这种过渡期的给予意义重大,它使得发展中国家有时间调整国内的相关制度,同时通过这种逐步的调整过程将对国内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

2.普惠制待遇问题。

普惠制(generalsystemofpreferences,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别优惠待遇,它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的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不得要求反向的优惠。该制度源于1971年,gatt当事方达成的对于发展中国家在适用gatt第一条时的弃权协定。1982年作为东京回合的一部分的关于“不同的更为有利的待遇,互惠和发展国家充分参与”的宣言[该宣言又被称为授权条款(enablingclause)],该宣言使得普惠制有了永久的合法基础,同时也隐含了“毕业条款”(graduationclause),即当发展中国家达到发展目标之后,就不得享受该利益。目前世界上有20个oecd的成员国提供普惠制,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是欧盟给予60个非洲、加勒比海以及太平洋沿岸国家的洛美协定(lomconvention),美国是最后一个提供普惠制的国家。

正如我国原外经贸部部长吴仪所说:西方国家要求中国在几年之内达到他们经过2的努力才能达到的成就是不公平的。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如果说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所考虑的是入世对中国的影响,那么非市场经济的问题所考虑的就主要是中国入世对于wto的政治经济体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并给予相应的过渡期是对中国的保障,而这里考虑更多的则是对于成员方的保障。所谓非市场经济(non-marketeconomy,nme)又称转型经济,是指这样一些国家,他们的货物和资源是由政府计划机构统一分配,而非通过自由设定的市场价格来调整,是通过人而非市场来平衡供求。非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存在政府控制的企业或实体,所有特定物资的国际贸易要通过它来进行,即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statetradingsystem)的存在。而gatt和wto的贸易体制是以自由市场的自由贸易为原则的,国家贸易体制的存在可能使得一国通过该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行为来变相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而wto的规则是针对政府法规及产品或服务的,无法限制企业行为。这种体制的存在使得在倾销价格的考察中,该国的国内价格无法反映其实际的生产成本。此外,在易货交易(counter-trade,主要是指由政府控制安排的易货交易)中,有可能与该国承担的gatt下的国民待遇以及禁止配额的制度不符。

非市场经济涉及的是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的问题,它有可能造成该国以企业行为变相规避wto的有关义务的规定,造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影响所及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投资贸易及与之结合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是判定非市场经济的标准,国家对企业行为及市场和价格的直接影响力和控制力或者说市场和价格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才是判定一国是否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

关于国家控制的贸易体制,gatt仅有第17条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对gatt1994年第17条的解释的谅解书”做出了规定。第17(1)条规定:缔约国保证,当建立或维持一个国营企业(不论其位于何处),或对于一个企业正式或事实上给予独占权或特权时,这种企业在其有关的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按照本协定中关于影响私商进出口货物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办理。该义务被解释为作为一种最惠国待遇的措施加以适用。这种解释认为对于该条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并无类似第3条的国民待遇的存在。而另外一些个案中则有不同的观点。实际上,如果一国的全部经济都主要建立在国家交易原则的基础上,那么该国主要的经济活动就得以规避gatt的有效的义务和政策,即使该国在技术上可能完全符合gatt的规则。第17条的谅解书主要规定了协商、通知和审查的义务,以及其它成员国可对之提出质询。

wto对于非市场经济的规制很弱,为了避免中国加入世贸以后在世贸中可能引起的混乱,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成为谈判的要点。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且在政府“淡出”市场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已改变了原来垄断的国营贸易体制,并逐步放松对外贸经营权的资格限制,但是,目前外贸经营权的主体依然只能是法人,外国商人在中国没有贸易权和分销权,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在国内的市场和重要的资源配置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政府控制,对于国有企业还不可能立即取消一切形式的补贴和政策倾斜。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尚未完全放弃对经济领域的直接控制,市场调控尚不完全和纯粹,因而中国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

对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需要wto向成员国提供的保障机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第19条例外条款(escapeclause)的适用。该条为“对于某种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它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域内相同产品或与之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国在防止和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须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的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该条第10款规定在该条首次适用之后8年或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后5年,无论哪一个更迟,都终止生效前存在的保障措施。该条的保障措施的条件是:(1)竞争性的外国产品的进口增加同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2)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不可预见性。中国的情况是难以证明后者,故难以适用该条款,而即使满足了该条款的一切适用条件,由于这种调整期只是一段合理的时间,不能解决中国长期的过渡期才能解决的大规模产业重组问题。这些保障措施能够为成员国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导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提供临时的解决方式。尽管很多国家希望有一个特别的使之免受中国入世影响的稳定的保障机制,但法律依据仍在于gatt该条的规定。

2.美国权威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教授提出了“双轨制”的保障机制(注:john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nded.cambridge:themttpress,,p331-332)即一方面议定书可以首先规定有关的透明度、程序公正以及建立工作小组每年审议贸易关系(既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义务承担情况,也包括审查其它wto成员方对该国的义务履行情况),另一方面,设定一些例外机制,包括特别的保障措施,特定的措施和谈判要求,以减轻分歧所造成的损害。这些保障措施可能与自由贸易的经济观点不符,但能够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并入问题提供务实的解决方式,而当一国完全实现市场经济,他就有权享有全部正常的gatt待遇,而不再适用第二轨道的例外机制。

(一)“订出条款”(optoutclause)的问题。

候未曾同意该申请,则wto各协议及附件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在相关成员之间不适用。这就是所谓的订出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在未得到美国支持的情况下加入wto,则美国可以援用该条款,不授予中国相关优惠,而对于双方而言,彼此都如同不具有wto成员的资格。所以中国尽力达成了与美国的双边协议,正是由于美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加入wto的一个原因正是为了获得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又如欧盟、日本)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如果得不到他们的支持,则中国加入wto的意义尽失。达成双边的wto协议,是加入wto的前提。

(二)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立案负担问题。

中国加入wto的另一动机是可以援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如遭受反倾销报复等),有一个国际性的申诉场所,而不只是受制于他国的国内法。同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解决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有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这也不同于个案应诉个案解决的局限性。所有这些均是有利于中国的。但是,实际上这一点未必是值得利用的。因为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而言,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转型国家),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存在更多同世贸规则不符合的内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同样也给予其它成员国为促成中国改变措施而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机会。相比之下,就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中国被诉的可能性比起诉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这两方面因素,对争端解决机构而言,面临着负担加重的可能性,这已经引起了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中国因非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造成的不符行为并不都能依靠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作为抗辩,而且,中国在双边协议中以及议定书中已作了各种承诺,这些承诺如果不能实现,则是单纯的违反义务,不涉及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因而关键的并不是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的问题,而是中国在其双边协议及议定书中所作出的承诺。该种承诺也使得协议的成员方至少在承诺的转型期间不能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协议的有关内容对于双边而言,是双弃权,中国放弃的是过渡期后的“发展中国家”抗辩,成员方放弃的是过渡期内诉请中国改变制度的权利,更何况中国在协议中已给予成员方以各种各样的的保障机制,使之无需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即可解决争端。就目前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内,争端解决机构的立案负担不会因中国的加入而骤然加重。

三、中美协议对于有关问题的处理。

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许多实质性的争议均在中国同其主要的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世贸组织的主要成员(如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的双边协议中提及。美国在有关知识产权、市场准入、非关税壁垒以及有关的非贸易争议问题的谈判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事实上,中国未能较早加入世贸组织,主要是由于来自美国的阻力。先前的问题是美国过分强调诸如市场准入、对中国的贸易逆差甚至与贸易无关的人权问题,而未能达成促进中国改革和加速与世贸组织融合的协议。现在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复存在,中美于1911月15日达成的协议解决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主要的困难。考虑到美国政府机构在具体的外贸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赋予总统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将仍能安定地享有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主要的问题反在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美国就必须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这同美国国内对这一问题一年一议的国会原有立法相冲突。关于这一问题稍后将作为独立的问题进行论述。下面简要评述中美协议的要点。该协议于年11月15日达成之后,考虑到该协议将会对中国经济以及中美的贸易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一历史性的协议的细节未获公开,故笔者所述仅是摘要的内容,一切仍以最后披露的文本为准。

(一)市场准入。

工业方面的总体关税水平至降至9.4%,对美国重要的工业产品降至7.1%,而对于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水平至20降至0%。农业方面总体的关税水平至1月将从总体平均的31.5%降至14.5%,并将首次允许农业方面的民间贸易。在服务领域,中国将开放几乎所有的服务领域,授予美国商人以独立的贸易权和分销权,并开放电信、保险、银行、证券、视听设备和职业服务领域。这种开放采取逐步分阶段进行的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取消无依据的特别保障关税壁垒,并承诺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

(二)原先争议较大的问题的解决。

这包括汽车的进口和融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的取消;投资领域的问题;与国企业有关的问题。汽车关税至7月1日降至25%,允许非银行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汽车销售融资,汽车零件的关税20之前降至10%;中国将在5年内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和其它的数量限制,而配额将以目前的贸易量为基础每年递增15%,以此来保证逐渐加大市场准入份额和减少数量限制的影响;投资方面中国将允许49%的外资进入所有的电信服务中,并在2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增加值中的50%,3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传呼业务的50%;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消除并停止贸易与外汇平衡的要求,消除并停止国内含量的要求;在执行有关的技术转让的条款中,遵循世贸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对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中国承诺将确保国有企业完全依据商业考虑进行买卖,给美国企业提供非歧视性条件下进行竞争买卖的机会,同时美国在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时,在衡量和确定可能存在的补贴利益时,可以考虑中国经济独有的特点。

(三)对美国的保障机制。

在反倾销方面,同意美国在反倾销的案件中保持现行的反倾销方法,即,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内有效;为了确保美国的国内企业免受因中国进口激增所带来的损害(主要是纺织品),允许美国在低于世贸组织的保障协定标准的基础上单方面实行限制,这项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内有效;关于纺织品的保障机制可以持续有效至12月31日。

基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实际上美国很大程度上是认可了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唯一不同的是双方采用具体列明过渡期的方法,对于这种过渡确定目标和限制。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中国的保障机制。另外,中国在逐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享有立即的无条件的进入美国市场的利益,包括中国享有优势的纺织品。作为对价,中国也给予美国以保障机制,包括反倾销案件中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对激增的中国进口造成的损害进行反应的权利。双方实际上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看起来似乎中国的让步更大一些,但是鉴于中国原先的经济状况同世贸组织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些让步,是伴随着不同的过渡期的保障,应当说仍是务实的和积极的,并有助于中国推进自身的改革和市场化。

惠国待遇就成为美国政府的义务,对之一年一议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义务,中国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改变国内立法。

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源于1974年贸易法第4篇第401款的规定,即所谓的杰克逊――范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amendment)。该修正案包含有一个详细的列表以确定美国政府于何时授予社会主义国家以无歧视待遇。该法案原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的海外移民自由,但后来则发展成为限制社会主义国家产品进口的措施,同时亦使之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手段。该修正案赋予美国总统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总统可以放弃对特定的社会主义国家移民自由的要求,但这种放弃服从于两院的联合否决,尽管美国总统可以否决该两院的联合否决,但最终两院的2/3多数仍可撤销总统的决定。因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中美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了美国的支持,必须获得美国国会的支持才能使该协议生效,或者说不至于使美国陷于两难的境地。对于美国国会而言,要使中国获得永久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只有两种选择:或者通过新的立法直接赋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的最惠国待遇,并规定该修正案对中国不再适用;或者直接撤销该修正案。实际上,一些评论家认为该修正案早已过时。(注:sylviaandjohn,n,uslawandchina'swtoaccessionprocess,journalofintenationaleconomiclaw,1999,p501-504)。

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美国已有并将会有更多的提案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美国而不在于中国,对于中国有利的是,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会使美国国会不得不就此问题作出一个决定:或者坚持原有的做法,但失去开拓广大的中国市场的机会;或者改变原有的做法,从而彻底解决这一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重要问题。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五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教育部今天上午召开发布会,介绍我国教育资助工作有关情况。教育资助情况其实主要涉及两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问题,教育公平的关键就是机会的公平,基本要求是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要突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

最近几年,我国教育这方面的资助的政策体系建设通过评估认为,《教育规划纲要》建成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部署是基本完成了,另外,国际资助的政策体系也比较完善,同时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满足度在不同教育阶段存在差异,像普通高中和学前教育阶段资助学生满意度是相对较弱,需要加强的,另外,国家资助体系也体现了公平性,我国学生的资助体系在诸多方面也是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也有不足的情况,像高中阶段的教育资助方式比较单一,资助力度也比较弱,中学免学费需要加快的促进,高等教育阶段个别省市还没有出台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的补偿和助学贷款的代偿政策。

关于政策的执行,相关专家评估认为,我国是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和校务级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金为辅这样一个资助经费的保障体系,同时还建立了政策宣传、精准资助、还有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机制,学生自主管理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

关于政策实施的效果,有这样几点,一个是助学生的规模是大部分增长,同时资助资金的规模也保持一个持续的增长,国家资助政策效果明显显现出来,另外,整体来看我国教育资助工作还有两方面,一个是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依据还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文件,尚未对学生资助形成立法,同时在管理体制方面,仍有约10%的市县未建立资助机构,同时个别地区还没有将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归到学生自主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记者满朝旭)。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六

目前,中国一些大型传统媒体网站已进入了改版、改组、改制时期,以不断适应网络媒体的传播规律。“传统媒体之间,以及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进行数字化融合、优势互补,这将创造一个新的媒体纪元”。(4)。

“入世”将使中国网络的发展获得更加有利的条件。从中美达成的有关中国加入世贸的协议看,有以下两条会影响和促进中国网络业的发展:(1)“中国加入世贸当日起,允许外国电信供应商占有电信服务公司49%的股权,两年后这一比例可以增至50%。”(2)“美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投资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内容供应业务。”这就意味着,“入世”以后,中国将开放因特网服务的全部领域。而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和服务实施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中国和美国达成的这些协议,也适用于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同时,作为信息技术所需的物品贸易,其进口关税不超过3年就会将至零。这些都会使我国互联网事业的飞速发展成为不可抗拒。

“入世”对中国传统媒体的影响。

现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协定和一些国外材料,来分析“入世”对中国传统媒体的影响。

服务贸易范围内的影响。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七

教育部当日召开发布会,介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5年实施情况总体评估。评估显示,,中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70.5%,达到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小学净入学率为99.8%、初中毛入学率为103.5%,义务教育普及率高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为86.5%,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37.5%,超过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20,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达2.64万亿元人民币,比翻一番还多。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90%用于支持中西部,重点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胡鞍钢表示,从起,中国进入人口红利下降期,劳动年龄人口(16岁至64岁)占总人口比例从74.5%下降至年的73.4%。与此同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从8.75%提高至11.01%。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从13.72%提高至16.35%,已经明显超过劳动年龄人口下降幅度,显示教育红利、人力资源红利大大抵消了人口红利下降的影响。

评估发现,5年来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教育相对滞后,社会上仍存在轻视职业教育的现象,教育目前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张力表示,实践表明,有些改革特别是涉及存量的改革,仅凭发文件、立专项是不够的,必须多措并举,使改革最终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完)。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八

加入世贸以后,中国有关因特网及新闻管理的法规不可能一成不变,比如关于“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新闻来源的新闻”,与中国已承诺的向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开放有矛盾。网站传播的新闻内容必须合乎中国法律,但对新闻来自何处不作限制性的规定,这应该是今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方向。又如,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条例,中国禁止外商对国内电缆电视网络投资。但由于电信网络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有一部分是重合的,“入世”后电信投资的禁忌将被解除,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中其他资本的介入的可能性也就不能排除。(9)。

走向联合中的中国传媒。

立法管理网络媒体,只是部分地,甚至也只是暂时地解决了中国传媒的一些问题。中国媒体由于过于分散、力量薄弱,在“入世”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人们对此不无忧虑。经过一段时间的议论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推进媒体的联合,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中国从1996年1月,就出现了第一个报业集团。最初中央批准组建报业集团,可能是把有利于管理(让大报管理好若干小报小刊)作为主要动因来考虑的,但随着加入世贸的迫近,越来越把适应“入世”以后的竞争形势作为主要因素来考虑,要尽快把媒体做大做强,适应‘入世’以后所要面对的国际强大媒体的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九大全球媒体越来越支配着大众传媒市场。它们是:时代华纳(timewarnerinc.)、迪斯尼(disney)、贝塔斯曼(bertlesmman)、viacom、newscorporation、索尼、tcl、universal和日本广播公司(nhk)。这里还没有考虑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公司合并形成的特大型传媒产业,以及雅虎和默多克正在酝酿结盟的新情况。在这些传媒产业巨头的引导下,全球50家媒体娱乐公司占据了当今世界上95%的传媒产业市场。目前传播于世界各地的新闻,90%以上由美国和西方国家垄断,其中又有70%是由跨国的大公司垄断;美国控制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的生产和制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市场调研表明:在全世界跨国流通的100本书籍中,就有85本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在跨国流通的每100小时的音像制品中,就有74小时的制品是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10)。

而中国现实情况大不一样,中国媒体并没有联合舰队在大江大洋航行,有的只是千帆竞发,而且只能在限定的区段航行。这就是机关传媒体制所造成的特有现象。中国新闻事业从现有规模来讲,可谓相当庞大。报纸2038种(1999),杂志至8187种(1999),广播电台732家(2000),但曾经达到1416家(1997)。1千瓦以上的电视台1313家(2000),但各种“官方”批准建立的电视台曾经达到3125家(1994)。(11)。

机关媒体体制的特点,在于它办媒体不是根据社会对信息的需求量,以及对信息产业规模的要求,也不需要考虑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只要是个权力部门,都可以办个报(有些还包括办个台)。无论是省、地、县,还是部、厅、局,都有办机关报刊的权利;广播电视方面,更是有“四级(中央、省、地、县)办广播电视”的明确方针。很显然,这样的机制是无法适应“入世”以后的信息全球化和国际传播竞争的新形势的。

90年代以来,中国新闻传媒出现集团化趋势,并且发展得很快。报业集团在一些大城市陆续出现。例如,广州有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报业集团、羊城报业集团,上海有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新报业集团,北京有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光明日报报业集团,还有哈尔滨报业集团、山东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等,全国已有报业集团不下20个。它们在主业之外还经营多种企业,因此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了应付国外大型传媒集团的进入和国内报刊、网络等媒体的竞争所形成的内挤外压的挑战,广播电视界的人士也都认识到,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出若干个大型的电视集团是非常必要的。但官方的要求也只是“以省为单位组建广播电视集团”。上海、广州已经在筹办广播电视集团,涵盖广播、电视、有线电视,还可能进入电讯领域。

中国现有的报业集团或广播电视集团,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抓住传媒集团经营的要领,因为它们只在限定的区域、限定的媒体中运作。这是机关媒体的体制使得它们只能如此。尽管中国在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沿海发达地区新闻传媒的经济、技术、经验等优势,无法通过股份制实行联合办媒体的办法,发挥到西部或其他地区。

现在,新的形势急需人们解放思想,从发展信息产业的角度看问题,采用经济的办法、市场的办法来建设新闻业。学界和业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有的人提出的主张很彻底:“采取资本重组这一集团的运行方式,用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实行跨媒体(如与报业集团、出版集团联合)、跨行业(如与电子、电信、计算机网络、以至实力强大的企业联合)、跨地区(如与其他省、地、县联合)、甚至跨体制、跨国别的经营。这种发展思路,虽然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但却是一种积极的发展方向。”(12)。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十九

我是参加201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生,已认真阅读《201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须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此次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我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尊重每一位监考老师,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不替考、不携带手机、电子小橡皮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不做违纪之事。

4.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5、考后不散布、不传播考试试题,不参与网上不负责任的议论。

6、如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名)考生(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二十

此外,中国许多传媒界人士都已经有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把媒体做大做强的共识。有一些大的媒体早就在不作张扬地开始实行股份制或类似股份制的做法(如哈尔滨报业集团、湖南卫视、上海东方卫视),还有一些媒体(特别是期刊),采取了在保证编辑权和终审权的前提下吸收境外、国外资金的做法(多达十多种)。

把股份制引进新闻传播业,并在此基础上办一些跨行政区域的传媒,将是对机关传媒体制一统天下的局面的突破,对中国新闻体制的改革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入世”后中国会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而努力。

中国是一个极其重视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虽然意识形态的某些领域有所松动,但是在一些重要领域仍是坚定不移地维护着。共产党和政府谋求的是,媒介传播既要适应改革开放事业对信息的需要,还要不让它冲破党为意识形态所设的堤防。

当前,中国传媒似乎呈现着一种引人注目的开放的形势。一些与时政新闻关联程度较低的软性电影、电视节目或媒体逐步合法地进入中国传媒市场。特别是音乐、体育、文教类电视节目,正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如国际知名的电视频道mtv(音乐频道)、espn(entertainmentandsportsprogramnetwork,娱乐与体育节目网)、discovery(探索频道)等频道已通过赠送、低价销售、甚至付出播出费的方式进入内地有线电视系统。(13)中国目前共允许22个外资电视频道有限落地。(14)。

为了进入中国内地,许多世界知名公司都经由香港的公司与内地接触。例如,默多克(k.rupertmurdock)的新闻集团(thenewscorporationlimited)1993年从香港李泽楷手中买下startv,推出了在内地家喻户晓的凤凰卫视。star的channel[v]音乐台、卫视中文台、卫视体育台等7个频道已经在内地三星级宾馆、涉外公寓等地方落地。新闻集团所属的nds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数字压缩和加密技术、互动电视技术的供应商。5月,nds在中国成立第一家独资分公司,推行技术的本土化。新闻集团还投资了中国著名的以宽带服务为主的网通公司。20初,作为内容提供商的aol-时代华纳收购了华娱电视。华娱电视是一家致力于推动华语文化的电视台,在香港进行节目制作,在华南地区已经有了很高的收视率。华娱的加入,无疑为aol-时代华纳填补了在亚洲的销售网络的空白。新加坡报业控股传迅公司,通过与香港一家公司联手,再与中国内地一家公司合作,针对中国电视市场制作高素质节目,并通过中国中央电视台播映。(15)。

在印刷媒介方面,海外传媒会以软性杂志、期刊、非新闻类报纸和书籍作为进入我国市场的突破口,通过投资、控股、合办等形式,国外一些原版杂志、期刊、报纸和书籍将逐步进入中国市场,或者出现专门的中文版外国期刊、报纸等。(16)美国《商业周刊》已被允许出中文版。

可以肯定,中国加入世贸以后,外国媒体各种形式的进入、渗入,可能比以上所列举的还要多。但引进的播放新闻的电视频道,将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只限制在三级以上的宾馆或外国人住宅区播放。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中国将建立中央控制系统,收集外国卫星广播信号,然后通过中国的卫星传送出去,上述宾馆需要付费收看。

中国将会长期地坚持在媒体股份公司中,努力做到国家控股。即使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也会通过立法来确保现在已经实行的编辑权或编辑终审权在中方手里。

还可以预料的是,中国“入世”以后,会在世贸新一轮谈判中,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新闻、出版、影视等作为“例外”,使之不完全纳入自由贸易而奋斗。这种奋斗可能不会是完全没有成果的。因为世界上确有不少国家在赞成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反对文化一体化,它们要求保存和发扬民族文化,反对文化美国化、西方化。比如,法国规定国营电台播放的歌曲中40%应该是法语歌曲。美法关于“文化产品”问题的争论很激烈。法国坚持认为电影、电视等文化产品是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不应纳入自由贸易,“不能用对待普通商品的办法来对待影视作品”,以至最后双方同意将视听产品排除于服务贸易自由化之外。中国的新闻事业,会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制定服务贸易对策。一方面遵守各项规则,另一方面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例外情况制定一些对本国有利的政策,对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及其程度方面给予适当的灵活性。(17)。

不少新兴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本国实力尚不雄厚的传媒产业被外来强势传媒所击溃,进行了一些立法上的探索,或者立法制止外国传媒产品在本国市场和社会空间的泛滥,或者为本国传媒产业的增长尽可能地提供法律保护,这里以以色列和波兰为例。

以色列是美国在中东的盟友,但以色列的议员们就是无法容忍这样的现象:无论是在城市街头还是在家庭卧室里,以色列人都被浸泡在美国的流行音乐里。

5月,以色列议会批准了一项法案,要求国家电视台所播放的歌曲中希伯莱文歌曲必须占一半(希伯莱文是以色列的国语)。投票的结果是36票赞成,0票反对。该项法案的发起人、反对党工党的议员约纳・亚哈夫说:我们正在修筑一道防护墙,以防外国文化的泛滥。

近年来,波兰各界开始意识到复兴民族传媒业的价值所在。波兰政府为合作拍摄爱国主义和民族历史的严肃题材的影片提供启动资金,并要求电视台、特别是有线电视台拿出部分收入资助国产片的摄制。作为对它们的回报,政府批准这些电视台营业,并鼓励社会向民族影视业投资。19,波兰一共摄制了27部国产片,达到了1989年前的摄制水平。20,波兰国产片来首次在票房收入上击败了美国片,波兰的民族英雄首次在银屏上击败了施瓦辛格、史泰龙等动作片英雄。(18)。

鉴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设想,“入世”以后,特别是在5年过渡期以后,中国传播政策会有所调整,但是在可以遇见的将来,从政策制定层面来看,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

在信息全球化面前开放比封堵好、b。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总是认为要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就必须创造出一种与资本主义相对隔离的信息环境,以防止帝国主义的和平演变。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过或仍在采取各种阻拦信息全球化的措施,例如:禁止国外报纸进口;禁止或限制国外社会科学刊物进口;干扰西方国家的广播电台的广播;禁止向居民出售卫星电视天线,不让市民收看境外电视;等等。社会主义世界的历史经验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恰恰证明,闭关锁国让国人不知外部世界信息,利小弊大,而且最终小利也保不住;开放,让信息流通起来,利大弊小,并且最终也能把小弊也能克服。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信息全球化。在不可阻挡的信息全球化面前,与其封堵,不如开放,同时在开放中去解决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

本文提出封堵不如开放,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以下几种因素相互作用使得封堵难以奏效。

(1)“入世”所带来各种变化,将从不同的角度给新闻出版自由的发展以助推力。比如,加入世贸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变革,它所引起的社会震荡还会引起社会心理的震荡。正如托夫勒在《未来的震荡》一书中所说的:“变化成为社会的特征,变化不仅改变着我们的物品、社会和组织,更改变着我们的社会心态和行为模式。”而这种社会心理的震荡和变化,将使社会对新闻出版的控制的认同程度不断下降,从而会使这种控制的有效性逐步降低。

(2)互联网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封堵网上信息越来越困难。尽管防火墙能阻挡住信息,但如果国家频繁地使用防火墙技术,就大大削弱了互联网的信息公开性、共享性等正面作用,等于在互联网上搞自我封闭。何况通过使用链接技术、代理服务器、电子邮件以及破防火墙的技术,人们仍然可以获得大量信息。中国网民在达到5千万以上之后,估计网络传播所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将要大很多。

(3)中国已鉴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终归是要交人大通过的。而这个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第十九条第二款)。即使这一条在有所保留的情况下通过,也会要求新闻自由度有显著的提高。

(4)我国新闻立法,已经呼吁一二十年,在全国人大中联署提出提案的人呈越来越多的趋势。而新闻立法,意味着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势在必行。要使现在能与未来平稳接轨,就要从现在开始,逐步提高信息量,逐步提高新闻自由度。

第二,互联网对国外网络内容供应开放,必然导致新闻的法治。中国虽然现在有各种管理新闻和信息的法规性文件,但就传播内容的管理上,并没有真正按照这些法规性文件中禁载规定作衡量标准。而是以比正式的法规文件规定的要严得多的所谓“宣传口径”、“宣传纪律”来要求媒体。法规文件中的诸如禁止“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等,新闻工作者一般不会违背它们,而“宣传口径”、“宣传纪律”,几乎都是临时性的指令,比如俄罗斯领导人的丑闻不要炒;台湾最高领导人姓名在报道中不要提,高行健得诺贝尔文学奖不要报;等等。违背这些宣传纪律、宣传口径,很难说它违背哪一个法规性文件。中国“入世”以后,一旦中外合资网站也可以自己选择新闻登载,就不可能以党的宣传口径来要求,只能以法律来要求,这才符合法治精神。

第三,网络媒体可以成为锻炼人民接受负面信息承受力的地方。

现在确有很多受众从网络上获得比从传统媒体那里多得多的信息。“据调查,中国互联网最主要用户的特征是:30岁以下;受过高中和大学教育;中高层次收入;学生、自由职业者、合资企业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干部和办公室职员。”(19)不难看出,这些群体是负面信息承受能力较高者,也是能够使用各种技术找到信息者。

中国现在正是发展最快的兴旺时期,正是有条件锻炼和逐步提高人民对多元信息的承受能力的时期。笔者主张在网上要比在传统媒体上有更大的信息量,要有更大的覆盖面。网络传播一方面是满足文化程度高的人们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够满足国外受众了解中国的需要。因为那种没有全面、平衡报道,只褒不贬的宣传,不符合西方国家受众的习惯,不容易获得他们的信任,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许多境外受众认为我们的网络传媒只是宣传工具,他们宁可先从其它网站搜寻信息,即使是关于中国的信息。这值提我们重视。对境外受众,我们更必先赢得他们的选择,然后才谈得上宣传效果。”(20)。

为使新闻自由度的提高走渐进发展的路子,应抓紧从现在起的5年多的时间,逐步减少宣传纪律和宣传口径的约束,使得新闻在遵守有关法规性文件的禁载规定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自由活动的空间。同时让一部分人先增强对于敏感信息和负面信息的承受能力,继续在广东、华南,让较多的境外新闻信息和娱乐节目落地;扩大网上新闻报道的覆盖面。做到中国发生的事,除了国家秘密以外,国外网站报道的,国内网站也有报道。逐步带动报纸等传统媒体也扩大覆盖面和信息量。

注释:

(1)、(2)、(4)《加速数字化融合,提升舆论影响力》,新华网,.02.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1/7)》,

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也的影响及对策》,打印稿。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常务副会长刘习良《加入wto中国电视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中国传播论坛(之三):wto与中国电视》,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研究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合编,年8月。

中国电影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杨步亭《中国电影如何面对“入世”挑战》,《中国传播论坛(之三):wto与中国电视》,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研究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研究室、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合编,2000年8月。

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也的影响及对策》,打印稿。

陈桂兰等《入世对大众传播的影响及对策》,《新闻实践》2000年第10期。

上海社会科学院亚太所王泠一博士《全球化背景下的传媒产业发展态势》,2001。

王建宏《我国究竟应该建立多少家电视台》,载《中国记者》第5期。

蔡贤盛《论组建电视集团》,南方电视学刊,2001年第1期。

(14)、(15)张立伟《传媒大亨虎势中国》,解放日报,2001年7月18日。

(17)陈静诗《加入wto与我国新闻传媒对策刍议》,《当代传播》2000年第5期。

(19)解放日报,2001年1月8日。

(20)谢金文《“入世”对上海新闻出版业的影响》,2000年11月,打印稿。

中国入世承诺书范文(21篇)篇二十一

我是报名参加20**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已认真阅读了《考生守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新修订的《刑法》,知晓和接受上述规定,并对本次考试作如下保证承诺:

1.严禁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如有违反,按照《刑法》修正案第九条新增加规定“在国家规定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愿接受拘役或管制处理。

2.严禁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愿接受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3.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自觉在考场外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不携带饮用水、书包、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处理。

4、考试中,考生不准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承诺签名: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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