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灵魂曲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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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一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7.51克毒品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7.51克毒品属于贩卖的性质,《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7.51克毒品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7.51克毒品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7.51克毒品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毒品0.3克,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毒品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毒品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7.51克毒品.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毒品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7.51克毒品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0.3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0.3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毒品.

(2)、0.3毒品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7.51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7.51克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贩毒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7.51克毒品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文件,后者是20;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贩卖0.3克,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7.51克毒品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二

上诉人:____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__文化,无业,户籍地址:__市__区__村__队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因本案于__年__月__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__月__日被逮捕,现羁押于__市第__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__市__区法院作出的(__)__刑初字第__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__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__年,并处罚金人民币__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_市__区法院。

上诉人:。

__年__月__日。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三

上诉人:田**、男、xxx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xxx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xxx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xx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x)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张****、伍****、任****是张**、伍**、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此致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四

亲爱的爸爸、妈妈:

你们为我和哥哥费心了。以前我和哥哥很顽皮,经常让你们担心,现在不会了,现在我们长大了,懂得体谅你们了,也就不再顽皮了。

爸爸你还记得吗,那次妈妈买来两包花生糖,有一天这两包花生糖被我“搜”到了,于是我把这两包花生糖原封不动地放着,不给我吃,我等你们不知道的时候再吃,哈哈!于是我早上起来把一切该做的事都做完了,准备开始“抢劫”。我趁您不注意的时候把两包花生糖给悄悄拿走了,我把这两包花生糖放在一个秘密地方,没事的时候我就去偷偷地吃,就这样,两包花生糖被我全吃完了,直到有一天你们要吃花生糖却找不到,于是你们开始怀疑我。有一天你们终于忍不住盘问我,开始我装作不知道,到后来我才说了实情,结果被妈妈训了一顿,那似乎可真惨呀!不过爸爸没说什么,只是笑了笑。

爸爸你不愧是男中豪杰呀。经过上次那件事,我再也不敢这样做了!

这一天我拿起笔要写征文的时候您一直看我写作文,使我的手不由自主地颤动起来,因为作文的题目是有关爸爸妈妈的,您一直看我,把我的灵感都赶跑了,那时我吓死了,就是有天胆也下不了笔啊!便一会儿说让您去洗碗,我自己写,可是您根本不听我的,一会儿说我十分地饿,要赶快做饭给我吃,可是您又不依我,这时您觉得我十分地奇怪,作文不好好写,怎么老是跟您说东说西的,于是叫我去买珍珠米,还趁机偷看我的作文,为了证明你是不是偷看我的作文,我一边说话一边写作文,于是您说漏了嘴,把事实都“招”了出来,我那时可生气呢,假装叫我去买米,其实要偷看我的作文,您见我这么生气,于是撒娇般地说:“baby,不要生气,爸爸以后不在偷看懿旨了,原谅爸爸嘛!”见您那样我扑哧一声笑了出来。

不过也没关系,经过这次教训,我会吸取经验,以后注意就是了,争取想办法去解决问题。

爸爸妈妈对我对我们都很好,要懂得珍惜呀,走过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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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五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

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

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

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处徒刑。

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

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

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19××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六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出现这类情况后,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主要写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如果自诉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正文。

3.证据部分,对证据、证人名单以列举的方式逐个写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三)尾部。

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起诉人姓名、起诉时间及附项内容。

【范例】。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七

自诉人(写明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v^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初时,两人感情较好,但自1999年开始,两人感情逐渐谈漠。

被告人于年开始与非法同居,两人于年月日生私生子,于年月日生下私生子。为一无职业的家庭妇女,年来一直由被告包养。还为购买了房供自己与及三个子女居住。与对外以夫妻相称。

在私生子女入读,对外宣称和的父亲是,母亲是。两小孩称为爸爸。

年月日下午点,自诉人去处找,被伤。综上所述,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了《^v^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八

尊敬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老师:您好!

我叫某某某,今年xx岁,是来自xx省xx市xx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我出生在一个朴素(农民/工人/干部/职工)的家庭,勤劳、诚实、质朴父母的谆谆教诲,让我养成了吃苦耐劳精神。在xx中学三年的熏陶,让我形成了稳重踏实的作风、严谨求学的态度;同时学习生活中所遭遇的挫折与不幸,磨练了我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在xx中学三年时光里,我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并获得过多次奖项。其中:xxxxxx(列举有代表性的获奖证书)。在高中各项学科竞赛中我养成了求真务实、努力拼搏的求学精神,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加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动手能力。

在学习上,我刻苦进取、兢兢业业,无论是高一高二月考、期中考、期末考,还是高三联考,我的成绩都能在年级名列前茅。(这里列举有代表性的考试名次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成绩)在平时,我自学一些关于xxx专业相关知识(表现大学某专业的兴趣),并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在班级工作上,我曾担任过班级班长、学生会xxx、xx协会等职务,从中锻炼自己的组织管理能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一直是我心目中向往的象牙塔。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有着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教学资源,良好的学术氛围,为社会培养出许多杰出人才,(阐述自己所认识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历史背景,以及自己向往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具体专业,发展方向)。我期望成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一名学生,希望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深造,渴望成为一名对社会、对祖国有用的人才,希望成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光荣历史的见证人。我母校xx中学许多学长学姐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为第一志愿。我也非常渴望能在xx年夏天拿到贵校的录取通知书,我希望这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自主招生考试能够改变我的人生轨迹,让我投入到贵校的怀抱,我希望能被贵校录取。

我的人生座右铭是——“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不断的刻苦进取造就我扎实的知识,求学路上的艰辛磨砺出我坚忍不拔的品质,传统生活的熏陶塑造我朴实的作风,青春的朝气赋予我满怀的信心热情。此时此刻,我手捧菲薄自荐之书,心怀自信诚挚之念,期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老师能给我一个机会,我将会用行动证明自己。

我相信:今天我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为荣,明天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将以我为傲!感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老师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惠览我的自荐信!

此致

敬礼!

xx中学xxx。

20xx年2月12日。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九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xx(死者之母)、女、1x53年5月2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死者之子)、男、1xx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xx,男,汉族,1x7x年x月2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汉族,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县。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xxx00元、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601450元、丧葬费1x057元等损失共计645507元。

事实和理由:

xxx7年12月3日,张xx因乘车与出租车司机曲xx发生争执,后张xx纠集被告人战xx、季xx、刘xx等人在莱西市实验中学前黄岛中路与曲xx、赵xx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赵xx左胸部被捅刺一刀,致肺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两原告人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赵xx供给,被害人母亲年老体弱,且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儿子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加剧了原告人精神痛苦及物质损失,且案发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未给予受害人家属任何赔偿,性质极其恶劣。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01450元、丧葬费1x057元、xxx00元、交通费5000元、等,共计645507元。

被告人战xx、刘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现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人于xxx2年11月24日收悉该院相关告知,故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十一

申诉人:刘xx,(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龙之父),男,59岁,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下岗工人,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山xx路x巷x号。

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20xx)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于上诉人刘某龙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不清。

申诉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申诉人的儿子刘某龙因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韶关市参与故意伤害(致死)案,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韶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

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8日作出的(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6月23日作出(2009)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事实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发生的人是温某豪和周某斌200x年6月30日晚,申诉人的儿子刘某龙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乐昌市区xx酒吧108房玩时,温某豪和黄x强发生矛盾引起打斗。

温某豪还用车撞伤黄某强一方的人,引起黄x强带人来报复,而刘某龙当时不在现场,并未参与他们的斗殴。

这些事实黄x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

事实上,刘某龙与受害人潘x兵一方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利害冲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动机。

因此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刘某龙为主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提出找人来教训崔某成的不是刘某龙。

一审、二审认定是刘某龙提议找人来教训崔某成,认定刘某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这种认定是错误的。

温某豪和黄某强发生斗殴以后,因崔某成、黄某强到处找温某豪报复,刘某龙出于义气,打电话给崔某成协商,但崔某成要刘某龙交出温某豪,刘某龙没有答应,崔某成就说要由刘某龙负责。

由于怕被报复,刘某龙、温某豪、周某斌三人离开乐昌到韶关、深圳等地避难。

期间是由三人商量找人来教训崔某成,而不是由刘某龙提出的,三人商量的结果是由刘某龙出面叫他的堂弟找几个人到乐昌帮手捉崔某成,由温某豪出钱作为报酬。

买车和准备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买车的钱也是温某豪出的(周某斌的口供证实)。

这说明在这起案件中是由温某豪起主要作用,作案费用全部由其支付。

因此一审、二审认定刘某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与事实不符。

三、是温某豪、周某斌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刘某龙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某强等人后,刘某龙、温某豪等人回到乐昌连续两次到崔某成上班的地方找崔某成都未找到。

案发当天晚饭后他们又去找崔某成,没找到,刘某龙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

当晚20时许,温某豪、周某斌开车,在外继续寻找崔某成。

在寻找过程中,温某豪、周某斌发现有人租用摩托车跟踪,便调头开车去追跟踪的人,在进廊田镇的公路边追到跟踪的人受害人潘某兵和黄某强,黄某强见状逃跑了,温某豪、周某斌抓到受害人后打电话叫刘某龙等人过去,说抓到一个人。

刘某龙等人赶到时,温某豪、周某斌已经抓到受害人并殴打了一顿。

这一点有李某、周某斌的口供可以证实。

刘某龙并不认识受害人是谁,只听温某豪说这个人跟踪他,是崔某成的马仔。

由此就可以印证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划、组织和实施者,因为本案是去教训崔某成的,但温某豪、周某斌是在刘某龙等不知情的情况下抓住受害人,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

另外据黄某强的口供反映,黄某强知道受害人被温某豪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电话,温某豪接过电话说:“你信不信我现在就废了他,下一个就轮到你了”由此可以证明温某豪才是此次犯罪的组织者。

且前两次打受害人都是温某豪先动手和用电棍电击受害人的(李某口供证实)。

四、刘某龙并无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受害人被温某豪抓住后,温某豪就先用车用保险锁殴打受害人(温某豪的口供已证实)。

刘某龙等人过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数次殴打受害人,温某豪还用电棍电击受害人,而刘某龙始终没有动手,还劝其他被告不要击打受害人的头部以免弄出人命,这些事实在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书、起诉意见书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证实。

从殴打受害人的情况来看,温某豪的主观恶性比刘某龙要大的多。

因温某豪在殴打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尤其是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头部这一行为更是成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刘某龙的行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书认定刘某龙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刘某龙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个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报复崔某成时,提出找人帮忙,由于温某豪提出由他出钱,刘某龙是听命于温某豪而出面找人的。

而商量报复的对象是崔某成而不是受害人,在刘某龙回到住处后,这个行动已经结束。

受害人是温某豪、周某斌抓住的,从第一现场打人到第二现场打人,刘某龙由始至终都没有动手。

刘某龙与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更无任何冤仇,根本就没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动机。

所以受害人的死亡与刘某龙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

六、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未分清。

在温某豪、周某斌打电话说抓到一个人叫刘某龙等人过去后,刘某龙就看到受害人的头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受害人头部损失为致命伤,潘某兵是因颅脑损伤死亡的。

刘某龙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提出检验受害人头部伤口是否与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的伤口吻合,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刘某龙的意见。

(一审庭审时有相关记录)。

成立共同犯罪行为须符合三个要求:一是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具有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

如果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犯罪行为但分属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为共同犯罪行为。

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行为整体。

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的关键。

三是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各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整体,因此,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

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由温某豪、周某斌等人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理应由温某豪等人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龙充其量只是从犯。

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的这一行为也不应该算作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共同行为。

这一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的犯罪行为。

七、温某豪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温某豪、周某斌、李某三人在案发后逃跑时,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如果刘某龙真的是案件的组织策划的主犯,三人何必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而温某豪、周某斌被抓获后,多次翻供,在看守所两个人多次串供,拒不认罪,态度很恶劣。

这些都有证人证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

本案从头到尾都是温某豪在组织、策划的,既由其出钱实施犯罪、又由其指挥其余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等。

由此足以认定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综上所述,本案组织、主导人自始至终都是温某豪,而且本案的纠纷也是由其引起的,决定找人来教训崔某成也是其牵头商议的,由温某豪出钱,刘某龙才找人帮忙的。

刘某龙在被抓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温某豪、周某斌在被抓以后10月份前的口供与犯罪事实相符,10月份后就翻供否认参与犯罪(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指出这一点)在开庭审理时也不认罪。

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有不当之处。

本案的主要组织、策划人是温某豪,刘某龙只是本案的从犯,但判决却是刘某龙为无期徒刑,而温某豪却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两个人的刑期悬殊如此之大,可以看出本案的判决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这位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申诉人认为:刘某龙犯了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判决应该公平、公正,如此才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判决刘某龙为本案的从犯,并从轻发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9月22日。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十二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十三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十四

申诉人:赵xx,男,3xx岁,汉族,g省xx县xx乡人,农民,住g省xx县xx乡xx村,现在押。

胜诉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2xxxxxx年8月1日作出的(2xxxxxx)x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2xxxx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20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3、书证x份。

优秀刑事自诉状案例(通用15篇)篇十五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诉讼副本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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